再生资源回收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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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委员会议通过,1998年11月29日颁布实行);
(2)《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6年8月3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8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七号);
编制依据
1.3.1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1.3.3
(1)《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粤人大[1994]57号,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等十项法规中有关行政许可条款的决定修正);
(2)《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9月2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1.2.2
严格执行我国宪法及现行法律有关资源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认真贯彻国务院、全国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等颁布施行的有关行政法规、法令的精神;正确执行我国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技术法规,充分遵循我国有关部门颁布的环境保护技术政策,以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开展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为有关部门决策、环境保护措施的设计和建设项目建成后的内外环境管理等提供可靠的科学依据。充分考虑本建设项目在建设期及运营期对其周围环境尤其是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影响;坚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清洁生产”、“达标排放”等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项目的污染物排放量,使本项目投入使用后所产生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促进当地经济、环境、社会三个效益的统一与协调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一切可能对环境产生影响的新建、扩建或改建项目均必须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中山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承担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接受委托后,中山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工作人员进行了初步调研和现场勘查,按照有关法规,在现场调查和类比调查的基础上,针对项目的具体情况编制出本报告书。
(3)《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1998年11月2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4)《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08年9月)
(5)《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试行方案)》(粤府函〔1999〕553号);
(6)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2009年5月1日)
(7)《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04年1月1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8)《广东省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规定》(1999年);
(9)《广东省碧水工程计划》(粤府办【2000】8号);
(10)《广东省清洁生产联合行动实施意见》(2001年11月);
(11)《中山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保护规定》(中府[1998]51号);
(12)《中山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中府[2008]96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1991年7月1日国家环保局第五号令);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10月);
(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国环字[1987]第002号);
(7)《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第125号);
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建设单位: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编制单位:中山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二零一零年二月
1
项目背景
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敬业路西城大坑工业园(北纬22o32′"、东经113o27′"),主要从事废旧纸皮的收集、压实后外卖业务,年回收加工废旧纸皮半成品约20000吨。现随着业务的发展,需增加废旧泡沫再生造粒、废塑料粉碎加工、废铁打包回收及新料注塑等业务。
评价目的和
1.2.1
编制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目的是查清该项目拟选址所在区域的环境质量现状,针对本项目工程特点及产生的环境污染特征,分析并预测项目建设过程中及建成投入使用后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并对不利影响有针对性地提出防治措施及对策,通过对建设项目的环境方面的分析,最后在环境方面对该建设项目的建设是否可行作出明确的结论,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17)《中山市环境保护第十一个五年规划》(20;
(19)《广东省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公众参与实施意见》(粤环〔2007〕99号);
1.3.4
(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水环境》(HJ/、—93);
(6)《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
(11)《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日)。
(13)《中山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中府[2003]4号);
(14)《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5)《中山市市域环境卫生控制性规划2005-2020(修编)》(华中科技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16)《关于中山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粤府函[1998]323号);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第十次常务委员会议通过,1998年11月29日颁布实行);
(2)《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6年8月3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8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七号);
编制依据
1.3.1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1.3.3
(1)《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粤人大[1994]57号,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等十项法规中有关行政许可条款的决定修正);
(2)《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9月2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1.2.2
严格执行我国宪法及现行法律有关资源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认真贯彻国务院、全国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等颁布施行的有关行政法规、法令的精神;正确执行我国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技术法规,充分遵循我国有关部门颁布的环境保护技术政策,以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开展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为有关部门决策、环境保护措施的设计和建设项目建成后的内外环境管理等提供可靠的科学依据。充分考虑本建设项目在建设期及运营期对其周围环境尤其是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影响;坚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清洁生产”、“达标排放”等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项目的污染物排放量,使本项目投入使用后所产生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促进当地经济、环境、社会三个效益的统一与协调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一切可能对环境产生影响的新建、扩建或改建项目均必须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中山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承担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接受委托后,中山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工作人员进行了初步调研和现场勘查,按照有关法规,在现场调查和类比调查的基础上,针对项目的具体情况编制出本报告书。
(3)《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1998年11月2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4)《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08年9月)
(5)《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试行方案)》(粤府函〔1999〕553号);
(6)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2009年5月1日)
(7)《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04年1月1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8)《广东省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规定》(1999年);
(9)《广东省碧水工程计划》(粤府办【2000】8号);
(10)《广东省清洁生产联合行动实施意见》(2001年11月);
(11)《中山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保护规定》(中府[1998]51号);
(12)《中山市水功能区管理办法》(中府[2008]96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1991年7月1日国家环保局第五号令);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10月);
(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国环字[1987]第002号);
(7)《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第125号);
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建设单位: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编制单位:中山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二零一零年二月
1
项目背景
某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敬业路西城大坑工业园(北纬22o32′"、东经113o27′"),主要从事废旧纸皮的收集、压实后外卖业务,年回收加工废旧纸皮半成品约20000吨。现随着业务的发展,需增加废旧泡沫再生造粒、废塑料粉碎加工、废铁打包回收及新料注塑等业务。
评价目的和
1.2.1
编制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目的是查清该项目拟选址所在区域的环境质量现状,针对本项目工程特点及产生的环境污染特征,分析并预测项目建设过程中及建成投入使用后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并对不利影响有针对性地提出防治措施及对策,通过对建设项目的环境方面的分析,最后在环境方面对该建设项目的建设是否可行作出明确的结论,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17)《中山市环境保护第十一个五年规划》(20;
(19)《广东省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公众参与实施意见》(粤环〔2007〕99号);
1.3.4
(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水环境》(HJ/、—93);
(6)《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
(11)《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日)。
(13)《中山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中府[2003]4号);
(14)《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15)《中山市市域环境卫生控制性规划2005-2020(修编)》(华中科技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16)《关于中山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粤府函[1998]3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