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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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公安部、住建委、工商总局、环保部令 2007 年第 8 号公布,2007 年 5 月 1
34 及注意事 日起施行)规定,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
项
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
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
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批的;
36 追责情形
3.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实施行政许可
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评审,造成经济损失或构成犯罪的;
5.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相关回收备案,应按照其他规定另行执行。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5 责任事项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详见附件 1
无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不收费。 无。 无。
广西壮族自治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详见附百度文库 5
承诺件 窗口办理 不可预约。
无。 自取。 无
为什么有的产品类别的再生资源回收备案申请在该部门不能办理?
答: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 年 3 月 27 日商务部、发改委、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
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定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公开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
-2-
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23 办理流程 24 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26 结果名称
27 结果样本
28 办件类型 29 办理形式 30 预约办理 31 网上支付 32 物流快递 33 运行系统
式两份),并按规定填写。
20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相关申请材料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 2、3、4。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无。
21
(含中介 服务)
办结时限
无。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22
审查方式 及标准
(一)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 A4 型
-1-
部、住建委、工商总局、环保部令 2007 年第 8 号公布,2007 年 5 月 1 日起施
行)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 30 日内,
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
其授权机构备案。
2. 《广西壮族自治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实施细则》(桂商商贸发〔2013〕
9 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经济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与
备案工作。第七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 30 日内,
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市、县(市、城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领取备案
证明(一式两份),并按规定填写。
16 行使内容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 30 日内,向所在市、
县(市、城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 10 个工作日
1.《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 年 3 月 27 日商务部、发改委、公安
部、住建委、工商总局、环保部令 2007 年第 8 号公布,2007 年 5 月 1 日起施
行)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 30 日内,
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
19 实施条件 其授权机构备案。
2. 《广西壮族自治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实施细则》(桂商商贸发〔2013〕
9 号)第七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 30 日内,按属地
管理原则,向所在市、县(市、城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领取备案证明(一
37 备注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 数量
表现形式
等 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受理环节: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
10 办理时间
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 9:00-12:00、下午 14: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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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监督电话
0772-8919785 0772-8912972
1.《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 年 3 月 27 日商务部、发改委、公安
部、住建委、工商总局、环保部令 2007 年第 8 号公布,2007 年 5 月 1 日起施
行)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 30 日内,
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
12 设定依据 其授权机构备案。
2. 《广西壮族自治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实施细则》(桂商商贸发〔2013〕
9 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经济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与
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
1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
5 实施主体
合山市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合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合山市人民南路 16-11 号
备案工作。第七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 30 日内,
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市、县(市、城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领取备案
证明(一式两份),并按规定填写。
13 实施对象
本市辖区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
14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市、县两级分级管理。
15 权限划分
1.《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 年 3 月 27 日商务部、发改委、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