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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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备案

关于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备案

关于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备案及资源综合利用电厂、企业(项目、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各辖市(区)发改经贸委、新区经科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再生和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资源再生和综合利用产品及企业的优惠政策进行调整。

根据财税[2008]11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和财税[2008]1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结合江苏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的要求,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照政策,认真筛选符合条件的产品和企业按照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后公布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和产品优惠目录,各地要严格对照文件规定,对所辖区域内的企业逐个进行摸底,用足用准用好政策,充分调动本地区企业和个人资源再生和综合利用工作的积极性。

(一)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备案条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经贸管理部门备案,由经贸管理部门发放《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当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市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申报条件:1、回收站点设置位置必须符合镇政办发[2004]74号《镇江市市区废旧物资回收站点设置标准》规定的要求;2、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3、符合市容环卫、城市管理的要求。

(二)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申报条件1、按照国家审批或核准规定,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审批)新建、改建、扩建的电站;2、生产工艺、技术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3、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4、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电力和热力的,其使用量不低于入炉燃料重量比的60%;5、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电力和热力的,垃圾使用量不低于入炉燃料重量比的80%;6、以农作物秸秆及壳皮生产电力和热力的,农作物秸秆及壳皮使用量不低于入炉燃料重量比的70%;7、以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利用的热能及压差发电的企业(分厂、车间),根据余热余压的品质和余热量或生产工艺耗气量和工质参数确定的电厂装机容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编号:
经营者名称:
法定代表人:
经营地址:
主要经营品种:
备案登记机关:
备案登记日期:年月日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续)工商登记注册号:
注册资本:
企业类型:
企业性质:
企业总资产:
固定资产净值:
从业人数:
营业面积及网点数:
成立时间:
联系人及电话:
承诺
本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作如下保证:
一、遵守商务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

二、备案登记表中所填写的信息是完整、准确、真实合法的;提交的所有材料完整、准确、真实、合法。

三、不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四、《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上填写的任何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的变更手续。

五、以上承诺陈述真实、合法,是本人真实意愿,如有违犯,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业主)签字盖章
年月日。

宁夏商务厅关于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宁夏商务厅关于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

宁夏商务厅关于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公布日期】2009.03.11•【字号】宁商[运]发[2009]71号•【施行日期】2009.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商务厅关于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宁商(运)发[2009]71号)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为认真贯彻实施商务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维护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掌握全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情况,推动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规范发展,根据商务部的要求,我厅将从3月11日开始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备案对象。

在全区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二、备案机关。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的初审工作;五市商务局负责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的复审报送工作;自治区商务厅负责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工作和全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证明印制发放工作;自治区物资再生协会负责备案登记企业的专业技术管理和信息统计工作。

三、备案材料。

申请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三份):1.《宁夏回族自治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表》(附件1,以下简称《备案表》);2.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承诺书(附件2,以下简称《承诺书》);3.加盖经营者单位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备案程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到当地商务主管部门领取《备案表》和《承诺书》;经营者按要求认真填写《备案表》,并由法人代表在《承诺书》上签字盖章后,提交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初审后报送市(地级市)商务局。

呼和浩特市商务局关于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工作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商务局关于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工作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商务局关于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工作的通知正文:---------------------------------------------------------------------------------------------------------------------------------------------------- 呼和浩特市商务局关于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工作的通知各旗县(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六部委签署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精神和自治区商务厅、发改委、公安厅、建设厅、工商局、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通知》(内政商改字[2009]122号)等有关精神及呼和浩特市商务局、发改委、公安局、规划局、工商局、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呼和浩特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通知》(呼政商改字[2009]9号)的具体要求,为全面落实各项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再生资源管理,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决定从发文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办法》,高度重视备案工作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工作是建设节约型社会,减少环境污染,发展循环经济的客观需要,各旗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及自治区和我市六部门联合下发的两个通知对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工作、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工作,确保该项工作扎实开展。

二、认真做好登记备案工作根据《办法》及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各旗县(区)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与当地工商等部门协调,认真做好从事再生资源经营活动的企业的摸底工作,并按文件及《呼和浩特市商务局关于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的公告》要求立即开始登记、备案,并认真做好备案企业汇总工作,及时准确填报《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情况汇总表》(附件4),每季度上报我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及换证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及换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公布日期】2013.08.08•【字号】桂商商贸发[2013]28号•【施行日期】2013.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及换证工作的通知(桂商商贸发〔2013〕28号)各市商务局(委)、有关企业:为加强我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促进我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商务部等六部委《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第8号令)、《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的通知》(商改字〔2007〕5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实施细则》(桂商商贸发[2013]9号)要求,决定在全区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及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备案和换证对象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在我区境内已取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且今后继续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换证。

二、备案和换证机关及时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城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和换证工作,换证工作于2013年12月30日前完成。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对备案和换证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备案和换证材料(一)备案材料。

申请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广西壮族自治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表》(附件3,以下简称备案表,一式三份)。

2.广西壮族自治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承诺书(附件4,以下简称《承诺书》)。

3.加盖经营者单位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经营场所的租赁协议或房产证明复印件。

(二)换证材料1.原自治区经委颁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如有法人、经营场所等变更事项的,需提供加盖经营者单位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换证及备案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换证及备案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换证及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0.06.11•【字号】浙商务商发[2010]188号•【施行日期】2010.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换证及备案工作的通知(浙商务商发〔2010〕188号)各市、县(市、区)贸易局(经贸委、商贸办、经贸局),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省属有关企业:为适应新一轮机构改革后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同时方便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增值税退税工作,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拟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进行换证,并进一步做好经营者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换证工作(一)换证对象在我省境内已取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且今后继续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二)换证机关及时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换证工作;省商务厅负责省属企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换证工作。

各地自接到本通知后对辖区内已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开始换证工作,并于2010年9月30日前完成。

(三)换证申请资料申请换证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三份):1.“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换证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换证申请表》);2.原省经贸委颁发的“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如有法人、经营场所等变更事项的,需提供加盖经营者单位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换证程序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以电脑打印形式,认真完整地填写《换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加盖企业公章后,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换证机关接到换证申请后,对换证材料予以核实,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换证。

再生资源备案

再生资源备案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非行政许可审批)
事项名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非行政许可审批)
事项依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发改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8号)
实施主体县级以上商务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省、市、县)
办理条件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

依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发改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备案登记证明;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依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的通知(商改字[2007]54号)附件1: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第三条第二款
办理程序
一、申请备案的经营者在县级以上商务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备案登记证明,并按规定填写;
二、经营者向备案部门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备案登记证明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县级以上商务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对备案登记材料予以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核发备案登记证明,并加盖商务管理部门印章。

商务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不予受理备案登记材料或经审查后不予备案登记的,应说明原因。

依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的通知(商改字[2007]54号)附件1:第三条
办理时限
一、受理时限:1日;
二、审查时限:3日;
三、不予受理时限:当日。

定期检验及依据无
收费标准及依据无。

再生资源备案登记证明网上办理流程

再生资源备案登记证明网上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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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6.15•【字号】浙经贸商发展[2007]290号•【施行日期】2007.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工作的通知(浙经贸商发展[2007]290号)各市、县(市、区)经贸委(经贸局、贸易局),省属有关企业:根据商务部等国家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和省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贯彻<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我省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备案对象。

在浙江省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二、备案机关。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县(市、区)商贸主管部门负责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工作;省经贸委负责省属企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备案工作。

三、备案材料。

申请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两份):1.《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表》(附件一,以下简称《备案表》);2.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承诺书(附件二,以下简称《承诺书》);3.加盖经营者单位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备案程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到当地商贸主管部门领取《备案表》和《承诺书》;也可在省经贸委网站(网址:)“表格下载”栏目下载,以A4纸打印。

经营者按要求认真填写《备案表》,并由法人代表在《承诺书》上签字盖章后,向对应的备案机关提出备案申请。

备案机关接到备案申请后,对备案材料予以核实,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核发备案证明(由省经贸委统一印制),对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书面形式(附件三)通知经营者于15日内补正材料重新备案。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5.20•【字号】京管发〔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的通知各区城市管理委、市场监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本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市工商局等十四部门关于贯彻执行全国统一"多证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本市可回收物体系建设的意见》等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自2022年6月20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20日北京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一、备案事项设立依据1.《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六条2.《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二、备案事项受理单位各区城市管理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三、备案材料申请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内容如有变化,应当在30天内办理变更手续,换发备案信息表):1.北京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信息表(附件1)。

2.申请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所台账(附件2)。

3.经营场所的房产、土地等相关产权证件或租赁合同、委托书。

注:①经营场所包括可回收物交投点、中转站、再生资源分拣中心等,符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中关于"(42)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和"(5191)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业"的相关要求,即为保障城市运行及资源化利用配套建设项目、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布局要求。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申报材料范本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申报材料范本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申报材料范本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一)《厦门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申请表》(2份);(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承诺书》(2份);(三)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审验后退还);(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审验后退还);(五)《厦门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信息表》(1份:纸质+电子);(六)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有下属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分支机构名单表》(1份:纸质+电子);(七)《废旧物质回收经营统计报表》(1份:纸质+电子);(八)回收经营场所红线图或租赁合同证明;(九)回收经营场所符合环保证明材料或辖区街道、居委会意见。

(十)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上述(二)--(四)项的复印件须经申请人盖章,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员签章;(一)、(二)、(五)、(六)、(七)表格可从厦门市人民政府网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或厦门市务局网站()下载。

(范本材料一)附件1:厦门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申请表(范本材料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副本)承诺本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作如下保证:一、遵守商务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

二、备案登记表中所填写的信息是完整、准确、真实合法的;提交的所有材料完整、准确、真实、合法。

三、不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四、《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上填写的任何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的变更手续。

五、以上承诺陈述真实、合法,是本人真实意愿,如有违犯,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业主)签字盖章20 年月日...厦门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信息表填报单位:(盖章)年月日填表人:(签章)联系电话:...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分支机构(连锁门店)名单表...(本材料五)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统计报表201年季度表号:物联统2-1制定机关: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企业代码: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企业详细名称:批准文号:国统制[2011]101号单位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主要统计指标解释1、企业代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法人代码证书》或《法人单位分支机构代码证书》上的代码填写。

再生资源回收营业执照手续怎么办理

再生资源回收营业执照手续怎么办理

再生资源回收营业执照手续怎么办理
做再生资源回收需要哪些材料呢?
废品回收行业需具备的有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再生资源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

那么在上海注册废品回收公司注册流程是怎样的呢?
废品收购行业属于特殊行业,需要办理特种经营许可证,并在当地公安备案之后才能去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

而由于其本身经营范围属于再生资源,又需要去环保办理再生资源经营许可证。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办理材料
1、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2、在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分证(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分支机构名单表
6、各市、县、区国家标准地区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7、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情况汇总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流程
1、核准公司名称
2、提交营业执照资料
3、领取营业执照
4、购买CA(法人一证通)核定税种
5、办理再生资源回收备案。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公布日期】2008.06.17•【字号】厦贸发内贸[2008]298号•【施行日期】2008.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办法》的通知(厦贸发内贸[2008]298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的通知》(商改字[2007]54号)有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的规定,落实管理责任,明晰工作程序,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特制定《厦门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七日厦门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的通知》(商改发[2007]52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贸发局、各区经贸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管理工作。

各区经贸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机构或行业协会办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但责任主体不变。

第三条备案部门要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受理有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的投诉和举报。

第四条《厦门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由市贸发局按照商务部规定格式统一印制、编号(详见附件1)。

各区经贸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再生资源管理情况,向市贸发局登记领取。

第五条备案登记证明按照统一规则进行编号。

编号共12位数,从左至右由地区编码、年号和顺序号三部分组成。

江苏省再生资源经营者备案实施办法

江苏省再生资源经营者备案实施办法

江苏省再生资源经营者备案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局发布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第8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再生资源加收入经营者备案说明》(商改字[2007]54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江苏省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负责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县级政府未设置商务主管部门的,应向省辖市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备案部门的主要职责: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按照商务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和向申请备案的经营者发放备案登记证明,受理有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的投诉和举报。

第五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备案。

第六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经营者已经知晓备案登记证明附注的责任条款,加盖经营者的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二)备案登记证明、营业执照所记载的各种信息应当一致;(三)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应当在有效期内。

第七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工作程序如下:(一)申请备案的经营者在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备案登记证明(一式两份),并按规定填写;(二)经营者向备案部门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备案登记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三)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按照本办法要求对备案登记材料予以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核改编备案登记证明,并加盖商务主管部门印章。

备案登记证明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统一印制。

备案登记工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不予受理备案登记材料或经审查后不予备案登记的,应说明原因。

苏州再生资源回收资质备案流程

苏州再生资源回收资质备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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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废旧物资需要去环保局备案

回收废旧物资需要去环保局备案

回收废旧物资需要去环保局备案废旧物资回收单位管理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是指以流通为目的,收购或购进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品、废料、废弃物后,直接出售或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的行为。

回收品种主要以再生资源和可利用资源为主,如:废纸、废玻璃(瓶)、废旧塑料、废旧金属、废橡胶等,也包括居民的旧家电、旧家具等。

第二条市政府成立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小组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市计委、文明办、创建办、规划局、建设局、国土局、公安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城管局、环保局、供销社、贸易局、开发区、各乡镇组成。

设立废旧物资利用管理办公室,并与废金属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

管理办公室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做经常性的检查整治,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各种废旧物资回收中的问题。

第三条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协会由市物资回收公司和再生公司以及相关公司组成,并聘请市有关执法部门参与管理。

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企业必须参加行业协会,并交纳一定会费,接受协会统一管理。

(具体管理办法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协会章程》)第四条凡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不包括利用废旧物资、废金属加工生产产品的企业)的建办,由市废旧物资利用管理办公室负责核准,批准后颁发《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资格证》,据此证向市公安局备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向税务机关申领《税务登记证》,并加入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协会,接受协会管理。

新办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拥有一定的回收经营场地、一般在1000平方米以上;2、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3、具备必要的拆解、剪切、压块加工、运输设备、计量及消防设施。

4、经营地点必须远离铁路、港口、施工工地、旅游区、居民居住密集区、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企业的建设经营必须符合环境规定,不得影响居民生活和市容市貌;5、在布局上,市区(城市已建成区域)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废旧物资回收加工企业,在各镇、各级开发区边缘适当控制布点,企业布点须当地政府盖章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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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办理时间
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 9:00-12:00、下午 14:30-17:0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监督电话
0772-8919785 0772-8912972
1.《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 年 3 月 27 日商务部、发改委、公安
部、住建委、工商总局、环保部令 2007 年第 8 号公布,2007 年 5 月 1 日起施
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
19 实施条件 其授权机构备案。
2. 《广西壮族自治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实施细则》(桂商商贸发〔2013〕
9 号)第七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 30 日内,按属地
管理原则,向所在市、县(市、城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领取备案证明(一
9 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经济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与
备案工作。第七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 30 日内,
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市、县(市、城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领取备案
证明(一式两份),并按规定填写。
16 行使内容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 30 日内,向所在市、
备案工作。第七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 30 日内,
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市、填写。
13 实施对象
本市辖区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
14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市、县两级分级管理。
15 权限划分
1.《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 年 3 月 27 日商务部、发改委、公安
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批的;
36 追责情形
3.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实施行政许可
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评审,造成经济损失或构成犯罪的;
5.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
1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
5 实施主体
合山市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合山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合山市人民南路 16-11 号
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
-2-
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23 办理流程 24 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26 结果名称
27 结果样本
28 办件类型 29 办理形式 30 预约办理 31 网上支付 32 物流快递 33 运行系统
37 备注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 数量
表现形式
等 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受理环节: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
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定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公开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
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相关回收备案,应按照其他规定另行执行。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
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5 责任事项
县(市、城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 10 个工作日
1.《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 年 3 月 27 日商务部、发改委、公安
部、住建委、工商总局、环保部令 2007 年第 8 号公布,2007 年 5 月 1 日起施
行)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 30 日内,
行)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 30 日内,
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
12 设定依据 其授权机构备案。
2. 《广西壮族自治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实施细则》(桂商商贸发〔2013〕
9 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经济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与
-1-
部、住建委、工商总局、环保部令 2007 年第 8 号公布,2007 年 5 月 1 日起施
行)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 30 日内,
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
其授权机构备案。
2. 《广西壮族自治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实施细则》(桂商商贸发〔2013〕
式两份),并按规定填写。
20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相关申请材料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 2、3、4。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无。
21
(含中介 服务)
办结时限
无。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22
审查方式 及标准
(一)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 A4 型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详见附件 1
无数量限制。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不收费。 无。 无。
广西壮族自治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详见附件 5
承诺件 窗口办理 不可预约。
无。 自取。 无
为什么有的产品类别的再生资源回收备案申请在该部门不能办理?
答: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 年 3 月 27 日商务部、发改委、
常见问题 公安部、住建委、工商总局、环保部令 2007 年第 8 号公布,2007 年 5 月 1
34 及注意事 日起施行)规定,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

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
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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