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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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

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

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法律⽅⾯是如何进⾏规定的?我们需要注意些什么?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为⽅式的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是指在签订、履⾏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当事⼈的财物,数额较⼤的⾏为。

具体包括以下⼏种:第⼀,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他⼈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当事⼈财物的⾏为。

它是指⾏为⼈向对⽅作出签订合同的要约表⽰时,不是以真实单位或以⾃⼰名义作出,⽽是以虚构的根本不存在的单位和他⼈的名义,使对⽅信以为真,从⽽与⾏为⼈签订合同,对⽅“⾃愿”地履⾏合同规定的义务,⾏为⼈从中获取不法利益。

第⼆,是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以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诱骗对⽅当事⼈与其签订合同、履⾏合同,从⽽骗取财物的⾏为。

此种⾏为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票。

伪造是指⾏为⼈假冒他⼈名义在票据上作假的⾏为,既包括票据的伪造⼜包括在票据上签名的伪造。

变造的票据是指⽆权⽽擅⾃变更签名以外的票据上记载的内容的⾏为,变造的⽅法多种多样:有的是涂改票据数额,将⼩⾯值票据变为⼤⾯值票据;有的是采⽤拼凑⽅法,将⼩⾯值票据变为⼤⾯值票据;有的是将原有的记载除去,改写新的记载,或者直接在原有的记载上添加字句。

其他虚假产权证明是指伪造或通过其他⾮法途径获得证明其对某项不享有权利的财产享有权利的证明⽂件,如虚假的房屋产权证、⼟地使⽤权证、银⾏存单等。

这种⾏为是指⾏为⼈为了使对⽅相信⾃⼰有能⼒履⾏合同,将伪造、变造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交给对⽅作担保使对⽅信以为真,签订合同,并“⾃愿”履⾏合同的义务,达到骗取对⽅当事⼈财务的⽬的。

第三,没有实际履⾏能⼒,以先履⾏⼩额合同或者部分履⾏合同的⽅法,诱骗对⽅当事⼈继续签订和履⾏合同的⾏为。

此种⾏为是指⾏为⼈在并⽆实际履⾏能⼒的情况下以骗取对⽅当事⼈信任的⽅式,以⼩利获⼤利。

第四,收受对⽅当事⼈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为。

合同诈骗罪法条及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

合同诈骗罪法条及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

合同诈骗罪法条及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其构成的合同诈骗罪严重危害了他人利益,破坏社会和谐。

怎么样才算构成了合同诈骗罪呢?合同诈骗罪有哪些法条呢?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解释又是如何进行规定的呢?下面有小编为大家介绍合同诈骗罪的刑法条文及其司法解释。

《刑法》规定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关于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1.虚构主体;2.冒用他人名义;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浅析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区别2篇

浅析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区别2篇

浅析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区别2篇篇1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的界限日益模糊,两者之间的区别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分析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区别,以期为相关人士提供借鉴和参考。

二、合同诈骗罪概述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签订或履行合同,从而骗取对方财物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包括: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对方因此产生了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财物。

三、合同纠纷概述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合同纠纷可能是由合同本身的不完善、履行过程中的误解、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

在合同纠纷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焦点通常集中在合同是否履行、如何履行等方面。

1. 主观方面: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无履行合同诚意;而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之间则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双方均有履行合同的意愿。

2. 客观行为: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通常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证据等手段欺骗对方;而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之间则是因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误解、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争议。

3. 后果影响: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而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不一定造成经济损失。

4. 法律责任:合同诈骗罪属于刑事犯罪,行为人需承担刑事责任;而合同纠纷属于民事争议,当事人需承担民事责任。

五、案例分析以实际案例说明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区别。

例如,某公司因虚假宣传与他人签订销售合同,收取货款后拒不发货并逃逸,这属于典型的合同诈骗行为。

而在另一案例中,某公司因市场变化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与对方就合同调整进行协商,这属于合同纠纷。

六、防范建议1. 企业在签订合同前,应对合作方的资信进行充分调查,避免因信息不对等导致受骗。

合同诈骗罪司法解释

合同诈骗罪司法解释

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并造成较大损失的:1.虚构主体;2.冒用他人名义;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4.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5.隐瞒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等作为合同履行担保的;6.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对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四)使用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六)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另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

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对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问题作以下规定:第一条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合同诈骗罪是刑法多少条

合同诈骗罪是刑法多少条

合同诈骗罪是刑法多少条合同诈骗在当今社会层出不穷,它与诈骗罪不同,是⼀种特殊的诈骗⾏为,通过合同进⾏诈骗。

我国刑法对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都做了不同的法律规定,下⾯,就让店铺⼩编来介绍相关知识。

刑法中合同诈骗罪《刑法》第⼆百⼆⼗四条【合同诈骗罪罪】有下列情形之⼀,以⾮法占有为⽬的,在签订、履⾏合同过程中,骗取对⽅当事⼈财物,数额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他⼈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能⼒,以先履⾏⼩额合同或者部分履⾏合同的⽅法,诱骗对⽅当事⼈继续签订和履⾏合同的;(四)收受对⽅当事⼈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法骗取对⽅当事⼈财物的。

第⼆百三⼗⼀条单位犯本节第⼆百⼆⼗⼀条⾄第⼆百三⼗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关于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法律的若⼲问题的解释》根据《刑法》第⼀百五⼗⼀条和第⼀百五⼗⼆条的规定,利⽤经济合同诈骗他⼈财物数额较⼤的,构成诈骗罪。

利⽤经济合同进⾏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为⼈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认定其⾏为属于以⾮法占有为⽬的,利⽤经济合同进⾏诈骗:(⼀)明知没有履⾏合同的能⼒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下列欺骗⼿段与他⼈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并造成较⼤损失的:1.虚构主体;2.冒⽤他⼈名义;3.使⽤伪造、变造或者⽆效的单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件的;4.隐瞒真相,使⽤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或者其他结算凭证作为合同履⾏担保的;5.隐瞒真相,使⽤明知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债权⽂书等作为合同履⾏担保的;6.使⽤其他欺骗⼿段使对⽅交付款、物的。

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摘要:1997年修订刑法时,立法将合同诈骗行为从传统的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确立了合同诈骗罪这一新的罪名。

合同诈骗罪既保留了一般诈骗罪的共性特征,又表现出自身的特殊性。

本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合同为掩护手段,隐蔽性强、情况复杂的诈骗犯罪。

在司法实践上,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欺诈一直不能很好的界定清楚,这是罪与非罪的关键。

因此,本罪的认定是目前司法实践中较为疑难的问题。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合同欺诈诈骗罪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13)06-0232-02一、概说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且法条以分项方式对合同诈骗罪的五种常见方式予以罪状表述。

尽管法律以尽量明确的方式对合同诈骗罪的罪状进行了叙明,但由于合同诈骗是一种以“合同”为掩盖实施的诈骗犯罪,具有极大地迷惑性与欺骗性,因而在认定和处理中有相当的难度。

司法实践中,不少合同纠纷实际上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却被当成普通民事纠纷处理,相反,一些实际上属民事纠纷性质的合同交易却被当成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相关案例累累见诸于网络报刊等传媒。

如何将一般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犯罪区别开来更是难点问题,因而探讨影响合同诈骗罪的多重变量因素,进而厘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法律界限,对于司法实践中认定合同诈骗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笔者根据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中易于出现的疑点、难点问题,重点对一般民事欺诈和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与一般诈骗罪以及司法实践中几种特殊形式的区分进行了分析探讨,并提出了自己的一孔之见,希望以此对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和惩处合同诈骗罪有所助益。

二、关于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界定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在客观上都采用欺骗方法,包括捏造事实、歪曲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等,意图使对方陷入错误;两者都是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行“骗”,不存在过失问题;行为人都可能对特定的财物处于不法占有状态,即非法占有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标的物”[1]。

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合同纠纷)的区别

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合同纠纷)的区别

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合同纠纷)的区别及成功案例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肖文彬律师一、如何判断合同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之所以是直接故意,是因为行为人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有着明确的指向),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间接故意和过失均不能构成本罪。

行为人主观上如果没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只是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所欠债务无法偿还的,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只能按照合同纠纷(即民事纠纷)来处理。

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之目的由于是行为人的内心活动,如何与合同欺诈的民事纠纷相区分往往是一个难题,在司法实践中也经常出现混淆和争议。

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关键是要把握好行为人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所谓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对自己行为及其后果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状态。

所谓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基于对自己行为及其后果的认识而选择是实施或不实施这种行为的心理状态。

如果行为人已经认识到自己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仍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可认定行为人具有诈骗的故意。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活动,应当通过行为人的客观外在表现行为来认定。

笔者认为,判断合同诈骗罪存在与否,应注意综合考察以下几方面的事实:1、考察行为人事前的履约能力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必须是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此签订合同时行为人事前的履约能力是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的重要方面。

行为人事前的履约能力可分为具有完全履约能力、部分履约能力和无履约能力三种情形,应区别情形加以认定。

首先,如果行为人具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仅仅让对方当事人单方面履行合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毫无疑问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是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

是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

是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作者:谢德伟许冬梅来源:《新农村》2010年第01期主要案情被告人刘某,男,1970年9月9日出生,系黑龙江省林甸县红旗镇先进村1屯农民,住该屯。

2007年11月下旬,被告人刘某产生利用空车配货进行诈骗的想法,刘某为了实施诈骗制作了名为张某某的假身份证、假行车执照、车牌号为黑B66757的假牌照,刘某又在林甸县先进村2屯林某处租用了一辆大货车。

2007年12月7日,刘某将黑B66757的假牌照挂到租来的大货车上并将车开到讷河市后,刘某又到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自治旗劳动力市场雇来一男一女冒充其朋友和妻子。

一切准备工作就绪,2007年12月10日,刘某来到讷河市畅通配货站联系配往大连的货物,讷河市畅通配货站业主李某将被害人兰某的33吨白芸豆(价值人民币166,300.00元)配货给刘某,双方签订了配货协议书,刘某将33吨白芸豆骗走后卖给姜某和魏某。

刘某销赃得款134,600.00元。

刘某得款后用该笔赃款在何某处购买一辆自卸货车(价值人民币119,500.00元)。

案发后该车追还被害人。

分歧意见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何罪,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理由是:刘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采取了“制作假身份证、假行车执照、假货车牌照,并租用了大货车,雇佣两名人员等”的一系列手段,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得讷河市畅通配货站业主及货主的信任,将价值十六万余元的白芸豆骗走卖掉,诈骗数额巨大。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理由是:刘某的诈骗行为是利用与配货站签定空车配货协议来完成的。

刘某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征。

评析意见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自然人。

前者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市场秩序。

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仅限于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在客观方面,前者以签订履行合同为手段达到目的,后者则以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或经营人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将公私财物交出。

是合同纠纷还是合同诈骗

是合同纠纷还是合同诈骗

是合同纠纷还是合同诈骗?案情概要:陈某于2011年1月4日与合肥XX能源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有关汽车节能产品的《工业产品总经销合同》,双方约定:陈某在江苏昆山地区享有总经销权,陈某购买600套产品,样机一台,总计55680元;合肥XX能源有限公司向陈某提供售后的技术支持以及产品的相关检测资料。

经过近6个月以上的销售,陈某卖出去的产品,车主纷纷找上门来要求退货,声称此产品不具有节能效果。

于是陈某就与合肥XX能源有限公司协商解决,经过多次协商不成,于是陈某于2011年9月将合肥XX能源有限公司起诉到合肥市XX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合肥XX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不合格退还货款。

审理情况: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所签订的《工业产品总经销合同》效力均无异议,争议焦点是产品是否合格及是否具备所宣传的功效,原告陈某主张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及不具备所宣传的节能功效,但是又无充分证据来证明,被告合肥XX能源有限公司辩称产品是合格的,如果原告坚持产品不合格,那就申请权威部门鉴定且由原告承担鉴定费用。

最后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调解结案,由被告合肥XX能源有限公司补偿原告5000元陈某帮助他渡过难关,继续销售此产品。

本人观点:作为本案被告的代理人,尽管本案结果似是较合当事人之意,虽然表面上调解是目前最为和谐的处理方式,但是令我很遗憾,产品是否合格?无终而结。

是产品合格,买方无法打开市场,还是因产品不合格不具有宣传的节能功效而无法销售?最近现实中也有一些公司利用产品在某地区总经销权的手段,骗取了急于创业的有志之士,其实所销售的产品不具有其宣传的功能,结果买方无法启动市场,当买方发觉后,有的找不到厂家,有的找到后也是被其拖着受不了而自认倒霉,有的即使起诉也会权衡鉴定费的不菲而不得不放弃当初的诉讼请求。

因此急于创业之士需要慎重,特别是在外地的此类项目。

分辨清是不是利用产品销售的诈骗行为。

如果所销售的产品不合格且不具有其宣传的功能,多数买家遭遇情形都是一样,就应当认定为诈骗,属于违法犯罪。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
合同范本内容:
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区别。

在起草合同或处理与合同相关的法律事务时,了解这两者之间的区别至关重要。

下面是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区别:
1. 定义:
诈骗罪,指以欺骗手段获取他人财产或不法利益的行为,属于刑事犯罪行为。

合同诈骗罪,指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骗手段,达到非法占有财产
或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2. 主体:
诈骗罪,主体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通常是个人或团体。

合同诈骗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3. 目的:
诈骗罪,目的是以非法手段获取财产或利益。

合同诈骗罪,目的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获取非法利益或规避法律责任。

4. 法律责任:
诈骗罪,属于刑事犯罪,将面临刑事处罚。

合同诈骗罪,属于民事侵权行为,将承担民事责任并可能面临经济赔偿。

在合同起草和执行过程中,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采取欺骗行为。

若发
现对方存在诈骗行为,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也要注意在合同
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规避可能的合同诈骗风险。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区别,确保您的合同合法有效地执行。

合同诈骗罪数额巨大标准是什么

合同诈骗罪数额巨大标准是什么

合同诈骗罪数额巨大标准是什么数额巨大标准: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0000元-100000元的,属于“数额巨大”。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合同诈骗罪是侵犯财产性的一类犯罪,实施合同诈骗,往往涉及的钱财都比较多,因此,它诈骗的钱财要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下面,小编将为大家讲解合同诈骗罪数额巨大的标准是什么,详情请阅读下文。

▲一、诈骗罪的数额是怎么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的相关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诈骗数额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个标准。

按照《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一)数额较大标准: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000元-10000元的,属于“数额较大”。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数额巨大标准: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0000元-100000元的,属于“数额巨大”。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个人诈骗公私财物500000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诈骗罪量刑幅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关于合同诈骗罪的两个问题——与最高法院刘晓虎法官商榷

关于合同诈骗罪的两个问题——与最高法院刘晓虎法官商榷

关于合同诈骗罪的两个问题——与最高法院刘晓虎法官商榷2018年1月24日《人民法院报》刊载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刘晓虎的文章《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要点与适用冲突把握》。

该文对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作了分析说明,对司法实践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但笔者认为,文中有两个观点不妥,现在此提出,与刘晓虎法官商榷:一、刘晓虎法官在文中称:“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约定的内容必须受市场秩序调整,不受市场秩序调整或者主要不受市场秩序调整的‘合同’,如……,以及主要受劳动法、行政法调整的劳务合同、行政合同等,不属于合同诈骗罪的‘合同’”。

此语,总体观点正确,但所举合同类型有误,即声称“劳动合同”(文中称为“劳务合同”,属于不准确的用语,下文将简略述及)不属于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这一说法有误。

因为市场经济中的“市场”含义甚广,不仅仅是指商品交易市场,还包括了证券等资本市场、期货市场、货币市场、劳动力市场(或说人力资源市场),以及存在于网络虚拟世界的电子商务市场等等。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这些市场中相应经营活动名义,签订相应的合同,骗取对方给付的财产性利益(如劳动)之后,拒不履行支付对价的合同义务,显然既侵犯了对方的财产权,也扰乱了相应的市场秩序,显然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比如,某包工头意欲无偿占有他人劳动,遂招用农民工一批,完成建设工程任务、包工头收到工程款后即消失不见,则不但农民工因付出了劳动而未获报酬从而蒙受经济损失,而且影响了正常的施工企业招用工人,扰乱了劳动力市场秩序,理应构成合同诈骗罪。

刘晓虎法官应该是将市场经济的“市场”理解得过于狭窄,故有此误。

其实,笔者早就在略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与合同诈骗罪之别一文中,从故意产生的时间上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和以劳动为骗取对象的合同诈骗罪进行了区别,同时也论证了劳动合同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之合同。

顺便需要指出的是,《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是劳动合同,即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双方当事人,以提供劳动及支付劳动报酬(广义,包括办理并缴纳“五险一金”)为双方主给付义务的合同。

合同诈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合同诈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合同诈罪与诈骗罪的区别诈骗是⼀种犯罪⾏为,在现在看来诈骗的⼿段太多了。

其中合同诈骗只是⼀种,那么合同诈骗和我们常说的诈骗有什么区别呢?这是⼤家要了解清楚的问题,从下⾯的内容中⼤家就能知道是怎么回事。

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1、产⽣时间区别合同诈骗故意产⽣的时间既可能是⾏为⼈实施⾏为的最初,也可能产⽣在其他合法⾏为进⾏的过程中。

普通诈骗犯罪的犯罪故意均产⽣于⾏为之初,其犯罪的临界点都发⽣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诈骗⼿段实施之前。

2、客体区别合同诈骗与普通诈骗⾏为⼈作案时客观表现形式的差别关键在于是否利⽤合同进⾏了诈骗。

3、主体区别合同诈骗的犯罪主体既包括⾃然⼈,也包括单位。

⽽普通诈骗的犯罪主体只能是⾃然⼈。

不包括单位。

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共同点1、合同诈骗罪和普通诈骗罪在犯罪的主观⽅⾯都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

2、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种特殊形式,诈骗罪的特征在合同诈骗罪中也应当具备。

从逻辑学⾓度讲,合同诈骗罪也是诈骗罪,是⼀种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合同诈罪与⼀般合同纠纷的界限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有许多相似之处:第⼀,两者都产⽣于民事交往过程中,并且都以合同形式出现;第⼆,在履⾏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所规定的义务都不履⾏或不完全履⾏;第三,合同诈骗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合同纠纷中的当事⼈有时也伴有欺骗⾏为;第四,两者都是⾮法占有特定物。

尽管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两者也有本质的区别。

⾏为⼈主观上有⽆⾮法占有他⼈财物的⽬的,是区别两者的关键。

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及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关键在于诈骗⾏为是否是在合同签订、履⾏过程中产⽣的,是,则构成合同诈骗罪,否,则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看完本⽂之后⼤家都清楚了吧,合同诈骗和诈骗罪虽然只有两字的差别,但是在法律上确有不⼀样的规定。

我们就要根据本⽂的内容来进⾏了解,才能更好的进⾏区别两种犯罪,希望对您有帮助。

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

连环租车,抵押给他人,构成诈骗罪还是诈骗罪?案件基本情况:刘某虚构用车目的,去汽车租赁公司连续租赁七辆汽车(因无力支付车辆租金,以后车质押支付前车租金,剩余用于赌博),通过伪造车辆登记证、行驶证以借款、签订买卖合同的等形式质押变现,在此期间偿还了部分借款,其中一辆车已还完全部借款,案发后车辆已追回返还给租赁公司。

律师审查案件需要考虑的问题:1、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2、受害人是谁:租赁公司还是质押权人。

3、犯罪违法所得:汽车坚定的价值还是质押变现所得。

4、两个行为是否单独构罪还是一个行为构罪。

5、案发前还完的款项是否计入诈骗金额。

定性为合同诈骗罪:刘某在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合同租赁案涉车辆时,使用的均是其本人的真实信息,并未伪造承租人信息及其他虚假证件,并且其具有驾驶员资格,本人实名租车,交纳了部分租金及押金,按照合同约定刘某合法占有该车辆。

租车之后,刘某实际上也陆续履行了支付部分租金。

本案中,如果没有报警这一行为,本案依旧是一个民事合同纠纷,即欠付租金及返还车辆。

刘某在合法占有车辆之后,将车辆质押变现,合法占有车辆只是质押行为既遂的一个前提行为。

被告人刘某为了实现变现的目的,伪造了车辆登记证、车辆行驶证,通过签订买卖协议、借条、车辆交易合同、口头约定等方式质押给他人,侵犯的是质押权人的权益,质押权人应当是本案的受害人。

租赁公司损失的是租金,租车只是为了合法占有车辆,是实现其质押变现的手段行为,明显符合合同诈骗的特征。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刘某应当定性为合同诈骗罪。

诈骗金额:以其变现所得作为犯罪所得金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被告刘某质押变现,约定借款,质押借款之后,刘某陆续偿还借款,且已将赎回了一辆车,汽车租赁公司可以依据有效的汽车租赁合同通过民事诉讼主张该车租赁租金,这一事实所诈骗金额不应计入诈骗金额。

在检察院与律师对诈骗金额争议较大的情形下,笔者认为刑法应当保持必要的谦抑性。

合同诈骗罪法律规定

合同诈骗罪法律规定

合同诈骗罪法律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合同诈骗罪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其他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其他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虚构事实;(二)隐瞒真相;(三)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履行合同;(四)以虚假的财产状况或者虚构的合同标的,让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履行合同;(五)以其他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罪构成合同诈骗罪犯罪构成要件包括:1.主观方面: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客观方面: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了诈骗行为,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并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3.客体: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

量刑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的量刑分为三个档次:1.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其他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其他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合同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法律适用在适用合同诈骗罪法律规定时,应当遵循刑法典、司法解释以及相关案例判例的规定,确保公平、公正地处理案件。

同时,应注意合同诈骗罪与相近罪名的区分,如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等。

2023司法考试刑法高频考点:合同诈骗罪

2023司法考试刑法高频考点:合同诈骗罪

2023____刑法高频考点:合同诈骗罪2023____刑法高频考点:合同诈骗罪导语: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一)概念与特征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一种特殊形式。

1.本罪客体是社会经济秩序和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欺诈手段是指以下情形:(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别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才能,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局部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施行上述行为之一,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财物的,即可成立本罪。

3.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主观方面只能是成心,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既可以存在于签订合同时,也可以存在于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但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后并未施行诈骗行为的,不能成立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224条第4项规定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仪限于行为人在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之前便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而且对方之所以给付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是由于行为人的诈骗行为所致。

行为人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之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但仅仅是逃匿,而没有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对方免除其债务的,难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二)认定1.正确区分本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

二者之间为罪与非罪的区别,但容易混淆,尤其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了一定欺诈手段时,难以区分罪与非罪。

合同诈骗罪相关问题研究

合同诈骗罪相关问题研究

合同诈骗罪相关问题研究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取各种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是伴随着合同制度的产生、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诈骗犯罪现象。

特别是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合同作为经济交往的手段,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趋重要。

与此同时,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现象也日渐突出,案件数量逐年增加。

由于这类犯罪以合法的合同形式出现,具有相当的复杂性、隐蔽性和欺骗性,不同于传统诈骗罪的特点,又与合同纠纷、民事诈欺等交织在一起,在实践中极难认定。

因此,本文结合司法实践针对合同诈骗中存在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实践有所帮助。

一、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或复杂客体,理论界对此没有异议。

该罪侵犯的客体包括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和公司财产的所有权。

合同诈骗罪的对象是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这里的对方当事人,即与之签订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还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财物的种类多种多样,诸如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有形财产、多数无形财产、合法取得的财产、非违禁品都能成为合同诈骗罪的对象是毋庸置疑的。

这里主要探讨的是不动产、无形财产中的知识产权、非法取得的财产、违禁品是否能成为合同诈骗罪的对象问题。

对于不动产能否成为包括诈骗罪在内的财产犯罪的对象问题,自古罗马法以来就是刑法理论争议的问题,但从近现代以来各国刑事立法发展情况看,将不动产纳入财产犯罪之对象的做法越来越普遍。

如《日本刑法》第235条之2专门规定了侵夺不动产罪;《意大利刑法典》第631条将“意图占有他人不动产之全部或一部,而移动或变动境界者” 规定为犯罪;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第320条第2项也规定了窃占不动产罪。

在我国刑法学界,有学者提出,盗窃、抢劫罪犯罪对象一般说来不能包括房屋等不动产,而诈骗、侵占的犯罪对象则包括不动产。

(注:周振想主编:《刑法学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25页。

刑法分类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11)

刑法分类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11)
B.税务人员与纳税人相互勾结,共同实施逃税行为,情节严重的,以逃税共犯论处,从重处罚
C.无照经营的,因为不是纳税人,故不追究其偷税罪的刑事责任
D.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使用税等税款数较大的,以诈骗罪论处
上一题下一题
(13/15)多项选择题
第23题
工人王某休假回村,一日主动携带邻居7岁小孩小明进入村旁林深路险、豺狼出没的山林中狩猎。走入森林约6公里的时候,两人失散。孙某继续独自狩猎,之后既不寻找小孩,也没返利告知小孩家人,便径直回县城工作单位。4日后,邻居在林中发现被野兽咬伤致死的小孩尸体。王某的行为属于下列哪种?______
A.被宣告缓刑、假释并在考验期限内的犯罪分子
B.被判处管制、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
C.正在服有期徒刑的在押犯
D.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
上一题下一题
(8/10)单项选择题
第8题
司机方某因拒绝缴纳道路通行费而与收费站工作人员郑某发生冲突,将郑某左臂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对方某的行为认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如果是无意中获得此技术图纸,即使是披露了,也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B.即使是无意中获得此技术图纸,也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C.由于其盗窃他人的技术信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D.由于其没有公开已经获取的技术信息,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上一题下一题
(5/15)多项选择题
第15题
张某原系某工商银行支行主任,偶然认识了李某。李某提出为张某拉100万元存款,并要求从张某所在的支行贷款80万元,张某同意。后李某为张某拉来研究所100万存款存放该支行。同时,李某使用他人身份证、已失效的某公司营业执照和伪造的某研究所公章等,在张某未经审查的情况下即与之签订了质押担保借款合同,以某研究所100万元存款作为质押,骗取了80万贷款。张某、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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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 罪 在 客 观 方面 表 现 为 具 有 使 2) 用 欺 诈 方 法 骗 取 数 额 较 大 的 公 私 财 物 的行为。首先 , 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 , 欺 诈 行 为 从 形 式 上 说 包 括 两 类 , 是 虚 一 构 事 实 , 是 隐 瞒 真 相 从 实 质 上 说 是 二 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 的行为。欺诈行 为 的 内容 是 , 具 体 状 况 下 , 被 害 人 在 使 产 生错 误认 识 , 作 出 行 为 人 所 希 望 的 并
十六万余元的 白芸豆骗走卖掉 , 骗数 诈
额 巨 大。
第二种意见认 为 , 刘某 的行 为构成 合同诈 骗罪。理 由是 : 刘某 的诈骗 行为 是利用 与配货站 签定 空车配 货协 议来 完成 的。刘某 的行为符合合 同诈骗罪的
特征 。
财产 处分, 因此 , 不管是虚构 、 隐瞒过去 的事实 ,还 是现 在 的事实与 将来 的事 实 , 要具有 上述 内容 的 , 是一种 欺 只 就 诈行为。如果欺诈 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 财产 处分 的 ,则 不是诈 骗罪 的欺诈 行 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 产 生错误认识 的程度 。欺诈 行为的手段、 方法没有 限制 ,既可以是语言欺诈 , 也
害人。
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的 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 单位不构成诈 骗罪。 本案被告人刘某 3 8岁 , 无精神疾 病 , 于完 全 刑 事 责 任 能 力人 。 属
( ) 观 方 面 为 故 意 , 且 具 有 非 4主 并 法占有他人财 物的 目的。诈骗罪有 自己 独 特 的行 为过 程 : 为人 以 非 法 占 有 为 行 目的 实 施 欺 诈 行 为— 被 害 人 产 生 错 误 认 识 — 被 害 人 基 于 错 误 认 识 而 处 分 财 产一 行 为 人 取 得 财 产 。 首 先 , 案 被 告 本 人 刘 某 主 观 具 有 非 法 占有 他 人 财 产 的 故 意 ,而 正 是 在 这 种 主 观 意 识 的 支 配 下, 制造 了各种假 证件 后将被害人的货 物骗 出卖 掉 , 款 据 为 己有。 赃
可 以是动作欺诈 : 欺诈行 为本身既可 以 是作为 , 也可以是 不作为。另外 , 欺诈行 为 使 被 害 人 处 分 财 产 后 , 为人 便 获 得 行
财 产 , 而 使被 害 人 的财 产 受 到 损 失。 从 本 案 中 被 告 人 刘 某 采 用 了积 极 的
被 告 人 刘 某 为 了 实施 诈 骗 制 作 了名 刘
探讨与交流
是诈骗 罪还是合 同诈骗 罪
口 谢德伟 许冬梅
l 目目圈 I
被 告人 刘 某 , 男 ,9 0 9月 9 日 17 年 出生 , 系黑龙 江 省 林 甸 县 红 旗 镇 先 进 村
1屯农 民 . 该 屯。 20 年 1 住 07 1月 下 旬 ,
l 疆叠蛋盈I
笔 者 同意 第 一 种 观 点 。
自 治 区 莫 力 达 瓦 自治旗 劳动 力 市 场 雇 来 一 男一 女 冒充其 朋 友 和 妻 子 。一 切 准
备 工作 就 绪 ,07年 1 20 2月 1 0日 ,刘 某 来 到 讷 河 市 畅 通 配 货 站 联 系 配 往 大 连
子。之后 , 刘某 将挂 着假 牌照且租来的
大 货 车 开 到 讷 河 市 畅 通 配 货 站 , 系 配 联 往 大 连 的 货 物 。刘 某 的这 些 行 为足 以使
被害 人产 生错误认识 , 得了讷河 市畅 取 通 配 货站 业 主 李 某 及 被 害 人 的 信 任 , 自
愿 将 货 物 交 给 刘 某 ,使 其 诈 骗 行 为得 逞 。至于 刘某 与 畅 通 配 货 站签 定 的 配 货 协 议 只 是 他 实 施诈 骗 的 一 个 环 节 , 不 而 能 凭 借 签 定 了配 货 协 议 就 认 定 是 合 同 诈骗。 ( 犯 罪 主 体 是 一 般 主 体 , 达 到 3) 凡
合 同诈 骗罪 的犯 罪主体 既可 以是 自然 人 也 可 以是 单 位 , 诈 骗 罪 的犯 罪 而 主体 仅 限于 自然 人 。前 者 侵 犯 的 是 复杂
客体 , 既侵 犯 合 同 对 方 当事 人 的财 产 所 有权 , 又侵犯 市场秩序。后者侵犯 的是 单 一 客体 ,仅 限于 公 私 财 物 的所 有权 。 在 客 观 方 面 , 者 以 签 订 履 行 合 同 为手 前 段 达 到 目的 , 者 则 以 故 意 编 造 虚 假 情 后 况 或 隐 瞒 真相 的 方 法 , 财 物 所 有 人 或 使 经营人信 以为真 , 而“ 从 自愿 ” 将公私财 物交 出。 笔 者 从 诈 骗 罪 的 概 念 及 构 成 要 件 对 本 案 加 以 分析 : 1《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 法》第二百 六 十 六 条 规 定 : 骗 罪 是 指 以 非 法 占有 诈 为 目 的 , 虚 构 事 实或 者 隐 瞒真 相 的 方 用 法 , 取 数额 较 大 的公 私 财 物 的 行 为 。 骗 2 诈 骗 罪 的构 成 要 件 、 ( ) 骗 罪 侵 犯 的客 体 是 公 私 财 物 1诈 所 有权 。侵 犯 的 对 象 , 限于 国 家、 体 仅 集 或个人的财物 , 而不是骗取其他 非法利 益 。 有 些 犯 罪 活 动 , 然 也 使 用 某 些 欺 虽 骗 手 段 ,甚 至 也 追 求 某 些 非 法 经 济 利 益 , 因其 侵 犯 的 客体 不 是 或 者 不 限 于 但 公私财产所有权 。所 以, 不构成诈骗罪。 本 案 中刘 某 以 空 车 配 货 的 名 义 将 被 害 人 的 白芸 豆 骗 走 后 卖 掉 , 犯 了被 害 人 侵
为张某某的假 身份证 、假行 车执 照、 车 牌号为黑 B 65 6 7 7的假 牌照 ,刘某又在
林 甸县 先 进 村 2屯林 某 处 租 用 了 一 辆
大 货 车 。2 0 07年 1 2月 7 日,刘 某 将 黑
B 65 6 77的假 牌 照 挂 到 租 来 的 大 货 车 上
并将车开到讷河市后 , 刘某又到 内蒙古
I 墨圈

讷河 市人 民法 院 以诈 骗罪 判处被 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七年 , 并处罚金人 民
币 8 ,0 .0元 。 被 告 人 没 有 提 出 上 0 0 00
诉, 检察院亦没有 提出抗诉。
( 者 单 位 : 河 市 人 民 法院 ) 作 讷
I 圆圃

被 告 人 刘某 的行 为构 成 何 罪 , 本 是 案争 议 的焦 点 , 两 种意 见 : 有 第 一 种 意见 认 为 , 某 的行 为构 成 刘 诈 骗 罪 。理 由是 : 某 主 观 上 具 有 非 法 刘 占 有 的 故 意 , 观 上 采 取 了 “ 作 假 身 客 制 份 证 、 行 车 执 照 、 货车 牌 照 , 租 用 假 假 并 了 大 货 车 , 佣 两 名 人 员 等 ” 一 系 列 雇 的 手段 , 用虚 构 事 实 的 方 法 , 得 讷 河 市 骗 畅 通 配 货 站 业 主 及 货 主 的信 任 , 价 值 将
的货 物 , 河 市畅 通 配 货 站 业主 李 某将 讷
被 害人 兰 某 的 3 3吨 白芸 豆 ( 值 人 民 价 币 16 3 0 0元 ) 货 给 刘 某 , 方 签 6 ,0 . 0 配 双
订 了配 货 协 议 书 , 刘 某将 3 3吨 白芸 豆 骗 走后 卖给 姜 某 和 魏 某 。刘 某销 赃得 款 1 46 0 0 。刘 某得 款后 用该 笔 赃 款 3 。0 . 元 0 在 何 某 处 购 买一 辆 自卸 货 车 ( 值 人 民 价 币 19 5 0 0 ) 案 发 后 该 车 追 还 被 1 ,0. 元 。 0
的财 产 所 有权 。
手段 , 构事 实 , 了实施诈骗 制作 了 虚 为 名为张某某 的假身份证 、假行车执 照、 号牌为黑 B 6 5 6 7 7的假牌 照 , 在林 甸县 先 进 村 2屯 林 某 处租 了 一辆 大 货车 , 又
到 内蒙 古 自治 区 莫 力 达 瓦 自治 旗 劳 动 力 市 场 雇 来 一 男 一 女 冒 充 其 朋 友 和 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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