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员工不安全行为处罚处理暂行规定范本
员工不安全行为处罚处理暂行规定范本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定旨在规范员工在工作中的行为,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公司的利益,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用范围。
二、不安全行为定义不安全行为是指员工在工作过程中违反公司安全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以及故意或者过失造成安全隐患或事故的行为。
三、不安全行为处罚处理的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处罚处理应当公正、公平,充分考虑相关情况。
2. 教育与警示原则:处罚处理不仅要起到惩戒作用,更要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促使员工重视安全。
3. 防范为主原则:处罚处理应当注重预防,以防止类似不安全行为再次发生。
4. 应当依法原则:处罚处理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
四、不安全行为处罚处理的程序1. 排查和调查针对发生的不安全行为,公司应当进行排查和调查,了解事实,收集相关证据。
2. 分级处理根据不同的情况和影响大小,对不安全行为进行分级处理,包括:(1) 警告:对于不安全行为较轻微的情况,可采取口头或书面警告等方式进行处理。
(2) 记过:对于不安全行为较严重的情况,可采取记过的方式进行处理,并在员工档案中作相应记录。
(3) 停职:对于造成较大安全隐患或较严重的不安全行为,可予以停职处理,并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安全培训。
(4) 辞退:对于恶意或故意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情况,可予以辞退处理。
3. 相关程序在处罚处理过程中,公司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并做好以下程序:(1) 召开听证会:对于较严重或影响较大的不安全行为,可在进行处罚处理前,召开听证会,听取员工的陈述和申辩。
(2) 提供申诉机会:员工对处罚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公司应当设立相应的申诉机构并及时处理申诉。
(3) 知会和记录:对于处罚处理的结果,公司应当及时知会员工,并将处理结果记录在员工档案中。
五、安全教育和培训为了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减少不安全行为的发生,公司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员工安全意识的培养;2. 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宣传和培训;3. 定期演练和模拟安全事故的处理;4. 其他与安全相关的培训。
员工违规违纪处理暂行规定
员工违规违纪处理暂行规定一、目的与适用范围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员工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程序和方式,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营秩序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适用范围包括所有公司员工和管理层。
二、定义1. 违规行为:指员工在工作中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职业道德、行业规范或法律法规的行为。
2. 违纪行为:指员工在工作中违反公司的管理规定或职业操守,对公司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害的行为。
三、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措施1. 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a) 违反工作纪律,如旷工、迟到、早退等;b) 违反安全规定,如未佩戴安全帽、未按规定使用防护设备等;c) 违反工作规范,如擅自泄露公司机密、私自接受礼品等;d) 违反职业道德,如不诚实、不守信等。
2. 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a) 盗窃公司财物或他人财物;b) 贪污受贿;c) 泄露公司商业秘密;d) 故意损坏公司设备或他人财物;e) 违反法律法规,如贩毒、赌博等。
3. 处理措施:a) 对于轻微的违规行为,可以采取口头警告、批评教育等方式进行处理;b) 对于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可以采取书面警告、扣减绩效奖金等方式进行处理;c) 对于严重的违规行为或多次违规行为,可以采取停职、降职、解雇等方式进行处理;d) 对于违纪行为,一律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并报相关部门处理。
四、处理程序1. 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员工或其他员工向直接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举报渠道报告违规违纪行为。
2. 调查核实:人力资源部门将组织调查核实违规违纪行为,并收集相关证据和材料。
3. 处理决策:根据调查结果,由人力资源部门、法务部门和相关部门共同进行处理决策,并报告公司高层审批。
4. 处理通知:对于被处理的员工,将书面通知其所受到的处理措施和理由,并告知其申诉渠道。
5. 申诉程序:被处理的员工有权利提出申诉,申诉将由专门的申诉委员会进行审理,并给予公正的处理结果。
五、保密与公正1. 所有与违规违纪行为相关的调查、处理和申诉程序都应保持严格的保密性,避免泄露员工个人隐私和公司商业机密。
XX公司管理人员及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XX公司管理人员及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合规治理公司,加强内部管理,防范操作风险,惩治违规行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XX相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违规行为是指XX员工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XX制定的相关制度,应受到处理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XX,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XX所有员工。
对己退休和己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在XX工作期间的违规行为,给XX造成损失的,XX保留对其依法追偿违规损失的权利。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负责人,是指XX(含其职能部门)的正、副职负责人员。
责任人是指有违规行为的XX员工,包括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和被追究领导责任的责任人。
第六条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合规;惩教结合,宽严相济;客观公正、程序规范。
第二章处理方式及规则第七条对违规责任人的处理方式:(一)批评教育。
包括责令限期整改、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二)纪律处分。
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三)其它处理。
包括调离岗位、待岗、停职、免职、解聘职务、解除劳动合同、扣减绩效收入。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并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于处理:(一)在业务操作中由于制度、系统缺陷形成风险或损失的;(二)有有效证据证明,对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其违规有抵制行为并越级反映无效,被迫实施违规行为的;(三)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毁损的;(四)有证据证明,发现事故、案件前,检查人员已指出问题、隐患或向被检查机构下达整改建议,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领导报告的。
第九条员工有过失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违规行为,可给予批评教育。
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的,不得以批评教育替代。
因违规行为己对XX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从重或加重处理:(一)内外勾结实施违规行为的;(二)同时违反多项规定的;(三)多次违规的;(四)在共同违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五)拒不承认错误,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的;(六)伪造、隐匿、篡改、毀灭有关证据,以及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他人隐瞒违规的事实或者有关证据的;(七)发生违规行为后,不采取积极措施进行补救或防止损失发生、扩大的;(八)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打击报复的;(九)受益、指示、教唆、强令、胁迫他人实施违规行为的;(十)违规后逃匿的;(十一)违规行为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
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行为的处理,强化内部管理,防范金融风险,促使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各项业务的正常进行和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农村信用社所有员工。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规行为,是指各级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法律、法规、金融管理规章制度以及省联社制定的管理规章的行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各级农村信用社,是指省联社、市级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及分支机构、县(市、区)联社、农村信用社、分社、储蓄所。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违规责任人,是指对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的员工。
本规定所称各级负责人,是指各级农村信用社及其职能部门的正、副职负责人员。
本规定所称主管人员,是指对违规行为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负责人员。
第六条凡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除按本规定处理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对违规行为的认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处理的轻重应当与员工违规行为的性质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处理违规员工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第九条对违规员工的处理种类:(一)经济处罚:包括追缴违规所得、扣发薪酬、赔偿损失;(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三)其他处理:责令限期改正、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离岗清收、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职务、解聘专业技术职务、限期调离、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
以上处理可以并处。
第十条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处分期为一年;开除留用察看期为一年。
受处分人在处分期间工作表现特别突出或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处分。
处分期间再次犯有故意违规行为的加重处罚。
第十一条对员工的纪律处分和解除纪律处分的决定,记入其人事档案。
员工不安全行为处罚处理暂行规定范文
员工不安全行为处罚处理暂行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员工的行为,强化安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的安全行为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员工不安全行为是指员工在工作过程中违反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其他安全管理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造成安全事故或者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行为。
第四条本规定的处罚依据包括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员工安全行为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本规定的处罚主体为企业安全监督部门。
第六条本规定的处罚方式为警告、罚款、停职、降职和解聘。
第七条员工有权对处罚决定提出申诉,申诉期限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企业安全监督部门应及时处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处罚原则第九条处罚应当依法依规,公正、公平、公开。
第十条处罚应当具有教育性、惩戒性和警示性。
第十一条处罚应当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相适应。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十二条企业安全监督部门接到有关员工不安全行为的报告或发现违规行为后,应立即展开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在调查核实前,企业安全监督部门可以采取停职或者限制行动等措施。
第十四条调查核实期限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调查核实结果应当及时向当事人通报,并告知其享有申诉的权利。
第十六条企业安全监督部门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事实和相关规定做出处罚决定。
第十七条处罚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布,并送达当事人。
第十八条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处罚决定的名称;(二)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岗位等基本信息;(三)处罚决定的事由、依据和理由;(四)处罚的种类和措施;(五)申诉期限和申诉途径;(六)处罚决定的日期和签字。
第个章处罚种类第十九条警告是对员工违规行为的最轻处罚,主要用于对轻微违规行为的警示和纠正。
第二十条罚款是对严重违规行为的一种处罚,主要用于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员工。
第二十一条停职是对重大违规行为的一种处罚,主要用于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员工。
员工不安全行为处罚处理暂行规定
员工不安全行为处罚处理暂行规定为了保障公司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秩序和生产秩序,制定了该《员工不安全行为处罚处理暂行规定》。
该规定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员工,所有员工都应在工作中严格遵守该规定。
一、违规行为及处罚1.1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在操作和使用公司设备时,员工应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禁止在操作过程中擅自修改相关规定或方法。
如有员工违反规定操作造成人身伤害或设备损坏等后果,将按照以下罚则处理:•第一次违规:口头警告;•第二次违规:书面警告;•第三次违规:停职三天;•第四次违规:以严重违反公司规定视情况开除。
1.2 违反安全防范措施为了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营,员工也应严格遵守公司的安全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门禁管理、商业机密保密等。
任意破坏安全措施或透露公司商业机密等行为,将按照以下罚则处理:•第一次违规:口头警告;•第二次违规:书面警告;•第三次违规:停职五天;•第四次违规:以严重违反公司规定视情况开除。
1.3 违反公司消防规定公司消防安全是维护公司员工和公司财产安全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消防规定。
任意违反消防规定将按照以下罚则处理:•第一次违规:口头警告;•第二次违规:书面警告;•第三次违规:停职七天;•第四次违规:以严重违反公司规定视情况开除。
1.4 偷窃、盗窃、贪污行为公司严厉禁止员工进行任何形式的财产侵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偷窃、盗窃、贪污等行为,一经发现将按以下罚则处理:•第一次违规:以违反公司规定为由给予口头警告,并对所涉及的损失进行赔偿;•第二次违规:以严重违反公司规定视情况开除,并对所涉及的损失进行赔偿。
二、处罚执行本规定具有必要性和紧急性,责任人应保证规定可以得到员工们的充分理解和认同。
在发生违规行为时,相关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对违规人员进行详细记录和统计,作为公司员工的绩效考评一项重要因素,同时可对上级主管单位进行汇报和通报工作。
员工不安全行为处罚处理暂行规定
员工不安全行为惩罚处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企业员工安全意识培养,规范员工行为,提高生产安全管理水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需要,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全体员工,包含正式雇员、合同工及临时工。
第三条安全责任企业管理层、各级主管和员工均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共同维护企业的安全和员工的身体健康。
第二章安全行为规范第四条安全准则员工应遵守以下安全准则: 1. 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禁违反安全生产规定; 2. 参加并完成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3. 执行操作规程和作业引导书,不得私自转变工艺流程; 4. 使用合格的个人防护设备,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装备; 5. 保持工作场合乾净、有序,除去安全隐患; 6. 乐观参加安全演习和应急预案,搭配安全人员工作; 7. 禁止酒后上岗、违章操作和隐瞒事故等不良行为; 8. 举报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和他人的违规行为。
第五条安全防护1.员工在工作场合应当穿着符合规定的工作服、劳动防护用品及个人防护装备;2.各岗位应设有明显标识,以提示员工注意安全防范;3.严禁未经授权擅自进入禁止区域,未经批准操作不安全设备;4.在特殊工作环境中,员工应依据作业要求佩戴相应的特殊防护装备;5.关键操作岗位应配备安全监测设备,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安全情况。
第六条事故隐患排查1.每位员工应定期检查工作场合和设备的安全情形,及时发现并报告安全隐患;2.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3.发现重点隐患的员工应立刻采取紧急措施,确保事故不发生或造成最小损失;4.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第七条防备措施1.安全管理人员应订立和完善安全预案和应急救援措施;2.员工应依照预案和措施要求,参加安全演习和培训;3.掌控和隔离不安全物品,确保不安全品储存和使用符合安全规定;4.清除工作场合的积水、污物和杂物,保持通道畅通;5.定期检修和维护设备设施,除去设备故障隐患。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职工违纪违规处罚暂行规定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罚暂行规定(中电建〔2012〕432号)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科学管理与监督约束机制,规范职工行为,保障企业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章程,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集团公司总部、各成员企业(单位)及其所属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全体职工(以下简称职工)。
由国务院国资委任命的集团公司领导人员,按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依照本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对违纪违规职工的处罚,应当坚持下列原则:1. 纪律、规定面前人人平等;2.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3. 依据事实,惩戒恰当。
第二章处罚方式第五条对违纪违规职工的处罚分组织处理和政纪处分两种,可并处扣减绩效薪金或奖金、经济赔偿等附加处罚:(一)组织处理包括:1. 批评教育;2. 责令检查或诫勉谈话;3. 通报批评;4. 停职检查;5. 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6. 免职。
(二)政纪处分包括:1. 警告;2. 记过;3. 记大过;4. 降级或降职;5. 撤职;6. 解除劳动关系。
第六条职工受政纪处分的影响期间为:1. 警告,6个月;2. 记过,12个月;3. 记大过,18个月;4. 降级或降职、撤职,24个月。
在处分影响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影响期为原处分影响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影响期限之和。
处分影响期最长不得超过36个月。
第七条组织处理和政纪处分都是对职工追究责任的方式和手段。
组织处理可单独使用,也可与政纪处分合并使用。
员工不安全行为处罚处理暂行规定
员工不安全行为处罚处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员工的行为,保障公司的安全,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员工不安全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不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鞋、护目镜等;2. 在工作时违反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如乱扔垃圾、乱放工作工具等;3. 未经培训或未经授权,擅自操作或接触机器、设备或危险物品;4. 私自改动设备或工作环境,未经授权移动或更换重要设备;5. 故意不报告或隐瞒工作中的意外情况或安全隐患;6. 故意破坏或污染公司设备、财物或环境;7. 擅自进入限制区域或未经许可进入高风险区域;8. 使用公司设备或资源从事违法违规活动;9. 未遵守消防、电气、化学品等安全管理规定;10. 其他严重违反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三条对于员工的不安全行为,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口头警告:对于轻微的不安全行为,可以进行口头警告,提醒员工注意安全;2. 书面警告:对于多次或较严重的不安全行为,可以向员工发出书面警告,要求其改正;3. 暂停工资:对于实施不安全行为的员工,可以暂停其一定期限的工资,作为处罚措施;4. 转岗处理:对于多次或严重不安全行为的员工,可以将其调整到其他岗位,注意安全性较低的岗位;5. 处罚款:对于严重违反安全行为的员工,可以追加处以一定金额的处罚款;6. 解聘处理:对于多次或严重违反安全行为的员工,可以辞退其劳动合同。
第四条处罚原则:1. 公平公正:处罚应当公平公正,不偏袒、不歧视;2. 积极教育:对于不安全行为,应当采取积极的教育方式,引导员工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3. 量刑适当:处罚措施应当与违反安全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匹配;4. 保护现场:对于严重违反安全行为的员工,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防止事故发生或进一步扩大。
第五条处罚程序:1. 接到举报或发现员工不安全行为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2. 调查核实结果应当书面报告给相关负责人;3. 根据调查核实结果,评估违反安全行为的严重程度;4. 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采取处罚措施;5. 将处罚措施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其有权提出申诉;6. 如当事人提出申诉,应当进行复核,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结果;7. 最终处罚决定应当书面报告给相关部门和人事部门,执行处罚。
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理暂行规定
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节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和原则第一条为建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管理与公司职工依法维权相结合的监督约束机制,规范对职工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促进公司科学发展,依照《公司法》、《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总部、板块公司、实体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全体职工。
由中央和国家机关任命的领导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国家和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对违纪违规职工的处理,应当坚持“谁管辖、谁处理”的原则。
对违纪违规职工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对违纪违规职工的处理,应当坚持与其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对违纪违规职工的处理,应当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规、手续完备的原则。
第二节处理的方式第五条对违纪违规职工的处理方式分为:(一)批评教育。
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二)问责处理。
包括责令检查、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
(三)纪律处分。
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批评教育、问责处理和纪律处分都是对职工追究责任的方式和手段。
批评教育适用于违纪违规情节轻微的情形。
问责处理适用于不够纪律处分,但涉及领导干部、影响较坏的情形。
纪律处分适用于确有违纪违规事实,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情形。
第七条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的适用对象为全体职工。
问责处理的适用对象为公司总部、板块公司处以上干部和实体企业中层以上干部(以下简称领导人员)。
问责处理可单独使用,也可与纪律处分合并使用。
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依法合规治行,加强内部管理,防范操作风险,惩治违规行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违规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行相关制度,应受到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处理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程序规范;错罚相当、惩教结合;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员工(境内机构全体从业人员和境外机构的外派人员),境外机构的当地雇员适用所在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对已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在其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的违规行为,可书面建议其现所在单位作出处理;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违规行为,可书面建议其劳动合同所在单位作出处理。
第二节处理的种类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处理方式包括: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日常处理和行政处分。
(一)违规积分:包括一级(积1分)、二级(积3分)、三级(积6分)、四级(积16分),由内控合规部门负责; (二)批评教育:包括告诫和通报批评等,由各单位及辖属部门负责; (三)日常处理:包括待岗管理、扣减绩效收入、责令辞职或引咎辞职、取消任职资格、解除劳动合同等,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 (四)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由监察部门负责。
以上处理方式可合并使用。
第七条行政处分的限制: (一)受到警告处分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晋升管理职务、工资等级及档次; (二)受到记过处分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晋升管理职务、工资等级及档次; (三)受到记大过处分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晋升管理职务、工资等级及档次; (四)受到撤职处分之日起, 按照新岗位等级确定工资等级,新工资等级应当低于原工资等级;二十四个月内不得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职务且不得晋升管理职务、工资等级及档次; (五)受到开除处分的,不得重新录用、聘用。
受到行政处分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公司员工违法犯罪处理暂行规定
员工违法犯罪处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纪律,加强管理,杜绝员工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合同化员工和市场化员工违法犯罪行为的纪律处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违法犯罪,是指员工在工作、生产、生活中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人事处和纪委办公室是公司对员工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纪律处理的主管部门。
人事处主要负责对违法犯罪非党员及非管理人员的纪律处理。
纪委办公室主要负责对违法犯罪党员及管理人员的纪律处理。
第二章员工违法犯罪的处理第五条员工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除外)以上刑罚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处分。
员工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被宣告缓刑的(包括拘役缓刑和有期徒刑缓刑),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累计两次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处分。
员工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或被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给予记大过处分,累计两次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累计三次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处分。
第六条员工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涉毒行为本规定所称的涉毒,是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种植、吸食、购买、非法持有毒品,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以及其他涉及毒品的违法行为。
1. 初次涉毒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2.累计两次涉毒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3.累计三次涉毒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处分。
4. 被强制戒毒的,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处分。
涉毒行为情节恶劣的,视情节给予留用察看直至解除劳动关系处分。
(二)违法上访行为本规定所称的违法上访,是指信访人不到指定场所,不按规定逐级信访提出诉求,而是采取蓄意、过激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限制或禁止的方式,以集体访、闹访、缠访、越级访等方式实施的影响社会公共治安秩序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秩序的行为。
1. 到非信访接待场所反映问题、不依法逐级走访、在信访程序终结后越级赴省进京访的,给予警告处分。
《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员⼯违规⾏为处理暂⾏规定》员⼯违规⾏为处理暂⾏规定第⼀章总则第⼀节⽬的、原则和适⽤范围第⼀条为进⼀步规范销售、管理⾏为,明确各级员⼯的劳动义务;维护公司正常的管理秩序,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公司相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称违规⾏为是指本公司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公司《员⼯⼿册》或相关制度,应受到处理的⾏为。
第三条处理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程序规范;错罚相当、惩教结合;制度⾯前⼈⼈平等;保障员⼯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规定适⽤于本公司所有员⼯。
第五条对已解除劳动合同⼈员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的违规⾏为,可书⾯建议其现所在单位作出处理;对劳务派遣⼈员的违规⾏为,可书⾯建议其劳动合同所在单位作出处理。
第⼆节原则及定义第六条公司本着提⾼⼯作效率,降低销售成本为原则,纠正违纪违规⾏为。
应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引导员⼯⾃觉遵守公司规定纪律。
第七条公司对员⼯的任何处理决定应当公开进⾏,但涉及到个⼈隐私及公司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条公司对员⼯违纪处理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情节,依据本办法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以⼝头或书⾯形式给予处罚。
第九条员⼯对公司的处罚决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上级部门复查。
第⼗条公司员⼯对管理⼈员的违规管理,享有向上级部门检举、投诉的权利。
第三节职责第⼗⼀条各部门可依据员⼯的违规情况并在有关证据证明充分的前提下书⾯向上级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第⼗⼆条部门主管可依据本部门员⼯的违规情节在有充分证据证明的前提下书⾯向上级部门提出处罚本部门员⼯的建议。
第⼗三条⼈事部负责公司员⼯违规处罚申请的受理并根据申请内容进⾏跟踪调查。
负责员⼯处罚材料的处理和执⾏处罚决定;员⼯处罚的核准及员⼯复查申请的受理和跟踪调查。
第⼗四条总经理负责审核事实,对员⼯的违规⾏为作出最后的处罚决定。
第⼆章处罚的种类及适⽤第⼗五条本办法适⽤的处罚有:(⼀)⼝头警告;(⼆)书⾯警告;(三)扣款;(四)记过;(五)记⼤过;(六)降职、降薪;(七)留职查看;(⼋)解雇、开除。
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答案[修改版]
第一篇: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答案判断题1、签发虚假回单、伪造虚假存单(折)或为从事诈骗活动提供便利的,给予开除处分对2、私自以客户名义或虚拟名称开立账户的,给予开除处分对3、柜员临时离岗计算机未签退,现金、印、押、证、章、权限卡等未按规定保管,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对4、私下与客户签订任何非正式理财协议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对5、代客户领取、购买、保管开户许可证、电子银行客户证书、密码信封、空白重要凭证,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对6、伪造、变造客户证明材料或恶意修改银行卡客户信息的,给予开除处分对7、未定期查看自动柜员机监控录像,对发现问题未采取措施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错8、单人打开自动柜员机保险柜门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对9、违规办理信用证开证、进出口押汇、打包放款业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对10、违反评级授信、项目贷款评估和押品价值评估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错11、截留、挪用不良资产处置收入,或以虚假拍卖、竞标、竞价和协议转让等方式处置不良资产,谋取非法利益的,给予开除处分对12、串通抵债人或中介机构,在资产抵入过程中故意高估资产价格,在处置过程中故意低估资产价格,或串通承租人,故意压低价格出租抵债资产的,给予开除处分对13、隐瞒事实真相,对不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债权或股权办理核销的,解除劳动合同错14、违反资产托管业务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对15、截留、挪用收回账销案存资产的,给予开除处分对16、串通债务人、保证人或其他关联方骗取本行批准减免表外欠息的,给予开除处分对17、授意、指使员工以客户名义或以虚拟名称开立账户的,给予开除处分对18、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的处理方式不可合并使用错19、受到开除处分的,日后表现出色可重新录用、聘用错20、给予员工行政处分的,检查(含调查,下同)和审理应实行查审分离原则对21、行政处分由一级分行及以上机构监察部门按员工管理权限分级审理错22、给予员工开除处分的,工会有不同意见时,行长办公会应研究工会意见后作出决定对23、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总行作出复核决定后,申诉人仍然不服继续申诉的,一般不再受理对24、违反上门服务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和扣减绩效收入错25、解除撤职处分的限制指的是对原职务、工资等级或档次的恢复错26、在行政处分期间,被处分人员工作表现突出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提前解除限制期限,提前解除的时间不得少于规定的行政处分限制期限的一半对27、行政处分和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送达被处理人签收对28、管理责任人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行为和后果负有领导责任的机构正副负责人错29、监督检查责任人是指:在监督检查中,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违规行为和后果负有监督检查责任的人员。
员工不安全行为处罚处理暂行规定模版(四篇)
员工不安全行为处罚处理暂行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员工不安全行为的管理,确保员工和企业的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员工不安全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2.违反企业安全规定;3.以欺骗、胁迫、贪污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不当利益;4.滥用权力、侵犯员工权益等行为;5.其他危害企业安全和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二章处罚原则第四条处罚原则分为以下几项:1.处罚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适应;2.处罚应公平、公正、公开;3.选择处罚方式应综合考虑其对员工的教育、示范效果。
第五条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1.口头警告;2.书面警告;3.停职;4.降职;5.开除、解雇。
第六条处罚应当采取逐级审批制度,在决定处罚的过程中应征求相关部门或人员的意见。
第三章各种处罚方式的适用范围和标准第七条口头警告适用范围:1.对于一般违规行为、无恶意行为;2.对于初犯、且后果较轻的情况;3.对于尚未达到需要采取书面警告的行为。
第八条口头警告的实施要求:1.处罚决定应由行为管理者亲自告知;2.要说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和后果;3.要告知改正的机会和期限;4.警告内容要记录在员工档案中。
第九条书面警告适用范围:1.对于违反企业规定且具有一定危害后果的行为;2.对于重复违规行为;3.对于有恶意、狡猾违规行为。
第十条书面警告的实施要求:1.警告内容要详细、具体;2.要告知改正的机会和期限;3.要告知如不改正的后果。
第十一条停职适用范围:1.对于涉及严重失职、违法犯罪等行为;2.对于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待进一步调查结果出来前。
第十二条停职的实施要求:1.停职期间不发放薪水;2.要告知停职期限;3.停职期间相关待遇按既定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降职适用范围:1.对于涉及严重失职、违法犯罪等行为;2.对于长期不称职或工作能力下降的情况。
集团公司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集团公司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一、总则为了维护集团公司良好的工作秩序,促进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保障公司利益和员工权益,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公司领导、职员和合同工。
三、处分内容集团公司工作人员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触犯职业道德或从事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将被给予相应的处分,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1. 书面警告:对轻微违规行为或初次违规行为,可给予书面警告。
2. 经济处分:对有违规行为或不当经济行为的工作人员,可给予罚款、降薪或停发当月工资等经济处分。
3. 调整岗位或降职:对涉及职务职责不适应、不能胜任或经常性违规行为的工作人员,可给予调整岗位或降职处分。
4. 解聘或开除:对严重违纪违规,涉嫌贪污腐败或违法犯罪的工作人员,将给予解聘或开除处分。
四、处分程序1. 举报及初步调查:任何员工可对涉嫌违规行为的工作人员进行举报,集团公司将予以保密,并进行初步调查核实。
2. 事实调查及听证:如初步调查发现涉嫌违规行为,将组织成立调查组,依法依规进行全面调查,并依法提醒被调查人享有听证权利。
3. 认定及处分:在调查结束后,综合考虑事实和证据,形成调查报告,由集团公司纪律委员会进行认定并决定相应的处分措施。
4. 处分通知和执行:集团公司将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分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依规执行处分措施。
五、申诉与复核1. 被处分的工作人员不服处分决定的,可自收到处分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集团公司纪律委员会提出申诉。
2. 集团公司纪律委员会收到申诉后,将成立复核小组进行复核,并依法依规进行复核调查。
3. 复核结果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并作为最终处理结果。
六、处分记录和通报集团公司将建立处分记录档案,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通报,提醒全体员工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切实遵循职业道德。
七、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调整。
八、结语通过本暂行规定的制定和实施,集团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工作人员能够自觉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保持良好的职业素养,并为公司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中国工商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依法合规治行,加强内部管理,防范操作风险,惩治违规行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违规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行相关制度,应受到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处理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程序规范;错罚相当、惩教结合;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员工(境内机构全体从业人员和境外机构的外派人员),境外机构的当地雇员适用所在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对已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在其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的违规行为,可书面建议其现所在单位作出处理;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违规行为,可书面建议其劳动合同所在单位作出处理。
第二节处理的种类第六条本规定所称处理方式包括:违规积分、批评教育、日常处理和行政处分。
(一)违规积分:包括一级(积1分)、二级(积3分)、三级(积6分)、四级(积16分),由内控合规部门负责;(二)批评教育:包括告诫和通报批评等,由各单位及辖属部门负责;(三)日常处理:包括待岗管理、扣减绩效收入、责令辞职或引咎辞职、取消任职资格、解除劳动合同等,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四)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开除,由监察部门负责。
以上处理方式可合并使用。
第七条行政处分的限制:(一)受到警告处分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晋升管理职务、工资等级及档次;(二)受到记过处分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晋升管理职务、工资等级及档次;(三)受到记大过处分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晋升管理职务、工资等级及档次;(四)受到撤职处分之日起, 按照新岗位等级确定工资等级,新工资等级应当低于原工资等级;二十四个月内不得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职务且不得晋升管理职务、工资等级及档次;(五)受到开除处分的,不得重新录用、聘用。
受到行政处分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三节处理程序第八条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行为,需积分的,应根据《违规积分管理规定(试行)》(工银办发[2007]481号)进行积分认定,移送同级内控合规部门办理;需给予日常处理和行政处分的,应根据本规定提出建议,分别移送同级人力资源部门、监察部门办理。
职工违纪违规处分规定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管理,强化监督约束机制,规范企业职工从业行为和企业对违纪违规职工的处理行为,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铁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中国铁建所辖各集团公司、公司、培训中心及其所属的各子、分公司、具有独立经营权的单位和授权经营单位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与企业形成事实劳务关系的劳动者可参照执行);中国铁建总部机关三总师副职及其以下工作人员。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企业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或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给企业造成资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企业职工中的共产党员违纪违规,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四条给予企业职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企业职工处分,应当与其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所造成损失和影响程度相适应。
给予企业职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规、手续完备。
第一节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处分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职、降级;(五)撤职;(六)留用察看;(七)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条处分期限为:(一)警告、记过, 6 个月;(二)记大过, 12 个月;(三)降职、降级,18 个月;(四)撤职、留用察看, 24 个月。
第七条受到处分的企业职工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评选先进,不得授予任何荣誉称号,不得晋升职务(含专业技术职务),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提高级别和工资(薪金)档次。
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受到处分的企业职工,在处分期内应当减发或不发奖金。
(一)受记过及其以下处分的企业职工,在处分期内奖金减半发放;(二)受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的企业职工,在处分期内不得发放奖金;(三)受降职、降级处分的企业职工,按照实际降职、降级档次,降低相应的工资(薪金);(四)受撤职和受留用察看处分的企业职工,降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职级及相应的工资(薪金)档次,由所在企业安排临时性的工作,根据其所在工作岗位发给相应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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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节目的、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销售、管理行为,明确各级员工的劳动义务;维护公司正常的管理秩序,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公司相关制度,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违规行为是指本公司员工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公司《员工手册》或相关制度,应受到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处理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程序规范;错罚相当、惩教结合;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
第五条对已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的违规行为,可书面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