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我国劳动就业法规与政策
我国劳动就业法规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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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
• 参考因素:
生活费//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 //就业状况//区域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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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 • (1)试用期 • (2)培训 • (3)保守秘密 • (4)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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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用期条款的限制: • (1)试用期期限 • (2)试用期工资的最低水平 • (3)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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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试用期期限(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 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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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
• (一)管辖 • 1.地域管辖 • ---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设区
市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 • 2.级别管辖---上级可以管下级 • 3.制定管辖---共同的上级有权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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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形式 • 1.主要形式--• 日常巡视检查、审查报送材料、接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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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 的解除
协商 解除
劳动者 用人单位 经济Βιβλιοθήκη 解除解除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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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合同的终止
• 终止情形 • 手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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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集体合同、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 (一)集体合同
订立主体: 工会----用人单位
类别: 专项集体合同//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
劳动就业与就业促进制度
政府就业促进的主要措施
一、建立较完整的就业促进的政策支持体系 (一)实行有利于就业促进的产业政策 (二)实行有利于就业促进的财政政策 (三)实行有利于就业促进的金融政策 (四)实行有利于就业促进的税收政策 (五)实行统筹就业政策 1.实行城乡统筹就业政策;2.实行区域统筹就业政策;3. 实行群体统筹的就业政策。 (六)实行有利于灵活就业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 (七)实行失业保险就业促进政策
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发展人力资源 市场方面的职责 (二)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三)规范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
四、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开展职业培 训
(一)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总方针 (二)各级人民政府在加强职业教育和培 训方面的职责 (三)企业在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方面的 职责 (四)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在加强职业教 育和培训方面的职责 (五)建立职业资格制度
我国职业介绍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
1.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的条件 (1)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量的 开办资金; (3)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职业介绍机构的批准和登记 职业介绍实行行政许可证制度。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 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3.职业介绍机构可以从事的业务 4.职业介绍机构的禁止行为 5.其他有关规定
维护公平就业
第三章 公平就业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 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 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 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 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 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第十一章 大学生就业权益及其法律保障
劳动合同与试用期合同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 合同中约定试用期, 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 同期限内。这就是说, 同期限内。这就是说,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 中的法定条款,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 中的法定条款,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而 如果约定试用期,则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如果约定试用期,则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 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不允许 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 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这 样签订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 样签订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但“试 用期合同”的无效, 用期合同”的无效,并不导致劳动法对劳动 者的保护失效。 者的保护失效。
第二节 大学生就业权益的法律保障
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
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签订 时间不同 主体不同 内容不同 目的不同 适用的 法律不同
三方协议是学生在校期间签订的, 三方协议是学生在校期间签订的,而劳动合同是在毕业生毕业离校后到 单位正式报到后签订的。 单位正式报到后签订的。 三方协议的主体是三方,即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 三方协议的主体是三方,即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而劳动合同的主 体是两方,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体是两方,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三方协议的主要内容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 三方协议的主要内容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 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方案; 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方案;而劳动 合同是记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是劳动关系确立的法律凭证。 合同是记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是劳动关系确立的法律凭证。 三方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 三方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是编制毕业生就 业方案和将来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依据。 业方案和将来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依据。而劳动合同主要是劳动关系确立后使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障。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障。 三方协议的制定、发生争议后的解决主要依据是《 三方协议的制定、发生争议后的解决主要依据是《国家关于高校毕业生就 业的规定》 民法》 合同法》 业的规定》、《民法》、《合同法》等,而劳动合同的订立以及发生争议 后主要是依据《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来解决。 后主要是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来解决。
劳动法——精选推荐
劳动法第⼀章:⼀、劳动法的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合理组织社会劳动,提⾼劳动⽣产率(三)规范劳动⼒市场,完善市场运⾏的法律保障体系(四)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五)国家⼈权保障的标志⼆、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单位利益相结合的原则(三)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四)实⾏劳动⾏为⾃主与劳动标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第⼆章:⼀、劳动法产⽣的原因(⼀)劳动法的产⽣是⼯⼈阶级长期⽃争的结果(⼆)劳动法的产⽣是发展⽣产⼒的要求(三)劳动法的产⽣是维持⾃由竞争条件的需要⼆、国际劳⼯组织的基本宗旨是:通过促进全世界劳动条件的改善和⽣活⽔平的提⾼,最终在实现社会正义的基础上建⽴世界的持久和平。
三、国际劳动⽴法的内容核⼼劳动标准:在国际劳动⽴法中涉及劳动者基本⼈权⽅⾯的内容,被称为“核⼼劳动标准”,包括:结社⾃由权、集体谈判权,平等就业权、反对强迫劳动、禁⽌使⽤童⼯及男⼥同⼯同酬等。
四、国际劳⼯组织的主要职能:1.从事国际劳⼯⽴法,2.监督国际劳⼯标准的实施3.在社会政策和管理、⼈员培训和使⽤⽅⾯提供技术援助4.进⾏劳⼯问题的研究和教育五、四个重⼤⽅⾯的共识:(2001年6⽉的第89届国际劳⼯⼤会上,国际劳⼯局局长在题为《减少体⾯劳动⽅⾯的缺陷——全球性挑战》的报告中,对与国际贸易与国际劳⼯标准的辩论(即“社会条款”之争)作了回顾和总结)(1)全球经济的最低社会要求,体现了劳动世界的基本⼈权。
(2)国际劳⼯组织是核⼼国际劳⼯标准的主管机构,国际社会肯定会对国际劳⼯组织为促进核⼼国际劳⼯标准⽽做的⼯作给予⽀持。
(3)核⼼国际劳⼯标准不应当被利⽤于贸易保护主义的⽬的,任何国家的⽐较优势都不应当受到质疑,某些国家所拥有的⽐较充⾜的低廉劳动⼒的⽐较优势被肯定为贸易中的⼀种正当优势。
(4)核⼼国际劳⼯标准不仅对贸易有意义,⽽且对技术、⾦融、投资、企业开发及其他领域也同样有意义。
劳动法》教学大纲
劳动法》教学大纲一、使用说明一)课程性质劳动法》是教育部高等教育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计划的必修课程之一,它不仅被列为高等学校经济类8门核心课程之中,而且是工商管理类各专业9门核心课程之一,由此可见其地位在经济类院校中的重要性;《劳动法》作为财经类学校各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直接影响学生对其他经济学课程的理解和掌握。
要求学生先修课程为经济法。
二)教学目的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劳动法的基本框架,掌握劳动法的基本知识及主要的研究方法,弄清劳动法的基本的劳动标准和劳动制度,并学会理论联系实际,正确理解我国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劳动法政策,不断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教学时数:46学时四)教学方法1、正确认识课程的性质、任务及其研究对象,全面了解课程的体系、结构,对劳动法学有一个整体的认识。
2、掌握学科的基本观点、基本原理和基本办法,讲清劳动法的基本制度和基本标准,适当介绍最新知识。
3、紧密联系实际,学会分析案例,解决实际问题,把学科理论的研究融入对劳动活动实践的研究和认识之中,切实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4、讲讲课程的重点与难点,指点、启发研究者自学。
5、适当布置作业和案例思考题,深化研究者对课程基本内容的理解。
五)面向专业:人力资本管理类各专业二、考核方式:本课程采用考查方式进行考核。
具体方式为:平时成绩占30%,凄迷成绩占70%。
三、教材选用:《劳动法》关怀,XXX出书社,2010年4月。
四、教学内容劳动法的核心问题就是研究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特别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的维护。
本教材是从我国社会主义实际出发,正确的阐述了我国的劳动政策和法律,坚持党中央所确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准绳,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对我国的劳动法进行系统的研究;同时吸收一些本国劳动法律制度的经验。
本教学包孕三编,第一编劳动法总论,第二编劳动制度和劳动标准,第三编劳动争议的处理与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8号(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10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田成平二○○七年十一月五日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服务,根据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动者求职与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就业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求职与就业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五条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第六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可凭本人身份证件,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或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
第七条劳动者求职时,应当如实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用人单位提供个人基本情况以及与应聘岗位直接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就业现状等情况,并出示相关证明。
第八条劳动者应当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国家鼓励劳动者在就业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鼓励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在就业前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国家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和相应服务。
第三章招用人员第九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版)[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版)摘要第一章总则:规定了本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国家的职责和措施等。
第二章促进就业:规定了国家对就业的政策和措施,以及劳动者就业的权利和义务,禁止就业歧视,保障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军人等特殊群体的就业权益。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定义、内容、形式、期限、变更、解除、终止等事项,以及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事项。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了工作时间的标准、弹性制度、加班制度,以及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等事项。
工资:规定了工资的支付方式、时间、标准,以及最低工资制度、工资保障制度等事项。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劳动安全卫生义务,以及劳动者应当遵守的安全操作规程等事项。
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为女职工提供的孕期、产假、哺乳期等特殊保护措施,以及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等事项。
第八章职业培训:规定了国家对职业培训的政策和措施,以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
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规定了国家对社会保险和福利事业的发展方针,以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福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等事项。
劳动争议:规定了劳动争议的定义、类型、处理程序,以及调解仲裁机构的设立、职责等事项。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规定了国家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机构、职责、权限等事项。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或者不履行义务,造成损害后果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事项。
第十三章附则:规定了本法的施行时间、适用范围、解释权等事项。
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标准版劳动人事法规政策
第24条)
c.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和条件(《劳动 法》第25条) d.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 重大损害;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劳动 法》第25条)
(2)提前三十日书面告知后可解雇职员旳 情形(《劳动法》第26、27条)
原则,拟定劳动者日或周旳劳动定额。
(4)不定时工作时间和综合计算工作 时间。
劳动部《有关企业实施不定时工作制和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旳审批方法》要求: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旳职员,能够 实施不定时工作制。 a.企业中旳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 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原 则工作时间衡量旳职员;
2.职员旳招聘与解雇
1)企业在招聘职员时必须依法遵照下述原则
(1)平等就业原则 (2)相互选择旳原则 (3)公开竞争就业旳原则 (4)照顾特殊群体旳就业原则 (5)禁止未成年人就业旳原则 (6)先培训、后就业旳原则
2)在解聘职员时应遵照旳法律法规
(1)正当立即解聘职员旳情形 a.劳动协议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旳劳动协议
5.改善劳动关系旳途径
1)立法。 2)发挥工会及企业党组织旳作用。 3)培训主管人员。 4)提升职员旳工作生活质量,这是改善劳动关 系旳根本途径。 5)职员参加民主管理。
(二)劳动管理
1.劳动管理概述
劳动管理是指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 人力资源旳开发和使用上旳管理工作,主要涉及 职员旳聘任与解雇、劳动协议旳签订与推行、职 业培训、工作时间与劳动保护、劳动纪律与奖惩、 劳动酬劳与福利等。
c.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旳其他情形。
国务院《〈有关职员工作时间旳要求〉 旳实施方法》第7条要求:下列情况可安 排职员加班加点: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修订模版(三篇)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修订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提升就业服务机构和就业管理部门的工作效能,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的机构和部门。
第三条就业服务机构和就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就业服务机构和就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良好的工作网络,推进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的互联互通。
第二章就业服务工作第五条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设立合理的组织结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具体规定如下:(一)明确机构的职责和岗位职责,形成职责清晰、工作明确的工作机制;(二)建立健全人员招聘、培训和考核机制,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三)建立服务评估机制,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为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提供职业指导、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二)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咨询、职业规划、创业指导等服务;(三)为退休人员提供再就业咨询、技能培训等服务。
第七条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构建信息化平台,提高信息的公开度和服务的便利性。
具体规定如下:(一)建立和完善就业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发布就业需求和招聘信息;(二)建立个人求职信息登记库,便于人才的匹配和推荐;(三)建立就业服务评价系统,对服务机构的表现进行评价和排名。
第八条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与用人单位的合作,建立健全双向选择和互动机制,促进人才供需的对接。
具体规定如下:(一)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及时了解用人单位的需求和招聘计划;(二)为用人单位提供招聘培训、人才测评等服务,提升用人单位的招聘效能;(三)与用人单位共同组织招聘会、职业讲座等活动,增加信息交流和沟通的机会。
法规与政策知识框架图
残疾军人的抚恤
退伍义务兵安 退役士兵安置 法规与政策 退役士官安置 办法 置办法
其他抚恤待遇
安置待遇的人员范围
安置形式:四种
退出现役的条件 军队干部退休的 条件和待遇 复员安置 转业安置 军队干部退休安 置办法 军队 离退 休 干部 安置 法 规与政策 军队离休退休干 部休养所管理 退休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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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我国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和社区建设法规与政策 本章知识框架
政治权利;文化教
社会保障权
妇
女 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方法
育权利;劳动与社 会保障权利;财产 权利;人身权利; 婚姻家庭权利。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 特定人群 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方法
未成年人
不良行为和犯罪的预防与矫治
孤儿和流浪未成年人保护与安置办法
相关部门的保障职责
康复权; 教育权;
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 残疾人 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方法
烈属 抚恤和 优待
抚恤优待的含义 烈士褒扬
对象的认定
抚恤优待对象的 认定
死亡抚恤的对象
军人抚恤优待 法规与政策
死亡抚恤的具体 规定 伤残抚恤的具体 规定
和现役军人死亡性质的认定
死亡抚恤待遇法
残疾抚恤的对象
优待的具体内容 我国优抚 安置法规 与政策 参照军人抚恤执 行的情形
残疾性质的认定
残疾等级的认定
村民会议的性质 村民会议
村民会议的职能
村民会议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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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建设的基本目标 城市社区建设 的目标 实现社区建设目标的条件
以人为本,服务居民 资源共享,共驻共建 城市社区建 设法规与政 城市社区建设 的原则 责权统一,管理有序 扩大民主,居民自治 因地制宜,循序渐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下面是促进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策支持第三章公平就业第四章就业服务和管理第五章职业教育和培训第六章就业援助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
第六条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第七条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
第八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国家就业政策及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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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我国的就业形势和就业政策
2.1.2 毕业生应了解的就业方针、原则
②与年龄成反比青年群体中职业流动的数量和频率远远超过中年和 老年群体。
③区域性差别一方面职业流动的方向为从不发达地区向发达地区; 另一方面,不发达地区内职业流动较缓慢,发达地区内的职业流动的 频率远远高于不发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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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我国的就业形势和就业政策
④现代社会职业流动与家庭背景的相关因素较少现代社会开放、公 正,以素质、能力为本位,打破了子承父业的框框,竞争能力是职业 向上流动的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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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2.1 我国的就业形势和就业政策
(2)市场机制下职业流动的特点在市场配置人力资源的基础作用下, 职业流动日趋正常化,其特点也逐渐明显,总体上表现为六个方面:
①与人力资本投入成反比受教育和训练的时间长,人力资本投入高 的劳动者,一般从事地位高、声望高、收入高的职业,流动的数量少、 频率低;而以体力劳动为主的劳动者,因为人力资本投入低、适应工 作能力差,流动的数量多、频率高。
就业政策是毕业生就业形势的风向标,也是毕业生就业活动的指挥 棒。例如,2002年,党中央、国务院确立了“市场导向、政策调控、 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方 向。毕业生在就业前,务必深入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和原则,熟悉就 业的主要注意事项,各个环节实施的过程。根据自己的职业倾向,了 解有关地区、行业的就业原则和要求,做到知己知彼。
《劳动法》对劳动者权利、义务和标准的规定
《劳动法》对劳动者权利、义务和标准的规定罗如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正式颁布,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法》作为劳动保障领域的基本法,篇幅虽然不长,但其中确立或认可的制度,几乎涵盖了劳动保障领域的各个方面。
下面,我就《劳动法》的主要内容作一个介绍,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第一,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有哪些权利和义务?由于《劳动法》的内容很广泛,今天时间很短,要全面介绍比较困难,所以只能讲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问题。
从立法宗旨上看,《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实施劳动管理相统一的法律。
但是,《劳动法》首先是劳动者保护法,在总体上是向保护劳动者倾斜的。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法》的根本立法目的。
《劳动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这一规定,把《劳动法》的立法宗旨清楚地表述出来了,划清了《劳动法》与其他基本法律的界限。
既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我国劳动法律中的地位是平等的,为什么《劳动法》还要特别强调保护劳动者?这是因为,我国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劳动者是国家的主人。
这种社会制度的性质决定了劳动者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享有充分的民主管理的权利。
劳动者的权益是我们国家和社会权益的集中体现,没有劳动者的权益,也就没有我们国家和社会的权益。
因此,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我们国家最根本的任务。
用法律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就必须在法律上赋予劳动者一定的权利。
对此,我国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对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义务以及劳动关系和各个方面都作出了全面而系统的规定。
我国的《劳动法》,始终坚持依照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基本精神,把《宪法》确定的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明晰化、具体化,坚持和突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社工考试】助理社工师(初级+高级+中级)考试大纲
【社工考试】助理社工师(初级+高级+中级)考试大纲社工考试丨助理社工师(初级)考试大纲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考试科目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社会工作实务(初级)》。
各科目考试试题类型及时间如下: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考试大纲考试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科目考试,考察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初步掌握和运用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知识、工作方法,开展专业工作的综合能力。
考试内容一、社会工作的内涵、原则及主要领域(一)社会工作的内涵1.社会工作的目标2.社会工作的功能3.社会工作的要素(二)我国社会工作发展的基本原则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3.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4. 坚持职业化、专业化、本土化的发展路径(三)社会工作的主要领域1.社会工作的主要服务领域2.社会工作领域的扩展二、社会工作价值观与专业伦理(一)社会工作价值观1.社会工作价值观的作用2.社会工作价值观的内容(二)社会工作专业伦理1.社会工作专业伦理的内容2.社会工作中的伦理难题及基本处理原则(三)社会工作专业守则三、人类行为与社会环境(一)人类行为与社会环境的关系1.人类需要的层次和类型2.社会环境的构成要素3.人类行为与社会环境的关系(二)人生发展阶段1.人生发展各阶段的生理、心理及社会发展特征2.人生发展各阶段面临的主要问题四、个案工作方法(一)个案工作的主要模式1.心理社会治疗模式的内容及特点2.危机介入模式的内容及特点(二)个案工作各阶段的工作重点(三)个案工作的常用技巧五、小组工作方法(一)小组工作的类型(二)小组工作的主要模式1.互动模式的特点及实施原则2.发展模式的特点及实施原则(三)小组工作各阶段的工作重点(四)小组工作的常用技巧六、社区工作方法(一)社区工作的目标(二)社区工作的主要模式1.地区发展模式的特点及实施策略2.社会策划模式的特点及实施策略3.社区照顾模式的特点及实施策略(三)社区工作各阶段的工作重点(四)社区工作的常用技巧七、社会工作行政(一)社会服务方案策划(二)社会服务机构的类型与运作(三)社会服务机构的志愿者管理(四)社会服务机构的筹资方式(五)社会工作督导的对象与内容八、社会工作研究(一)定量研究与定性研究的特点(二)具体研究方法1.问卷调查方法2.个案研究方法九、社会政策与法规(一)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及保障方式(二)妇女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及保障方式(三)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及保障方式(四)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主要内容及保障方式(五)民法典中有关结婚、家庭关系、离婚及救助措施的规定(六)社会救助政策法规1.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法规中有关低保对象及低保待遇申请、审批、发放程序的规定2.医疗救助政策法规中有关救助对象及救助形式的规定3.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政策法规中有关救助对象、救助形式及内容的规定(七)劳动就业政策法规1.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就业、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和工资的规定2.失业保险政策法规中有关保险金领取和停止领取条件、领取期限及监督管理的规定3. 工伤保险政策法规中有关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4.劳动争议处理政策法规中有关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处理机构、处理程序的规定(八)医疗保障政策法规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中有关覆盖范围、缴费办法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规定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法规中有关筹资标准、资金使用与管理的规定(九)加强社区治理与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法规1.加强社区治理的政策法规2.人民调解的政策法规3.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法规图片社会工作实务(初级)考试大纲考试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科目的考试,考察社会工作专业人员针对主要服务领域和不同工作对象,提供专业服务的能力。
2019年中级社会工作师法规与政策高频法律法规考点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第一章、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概述1.1《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16)1.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5)1.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7)第二章、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法规与政策2.1《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2018)(2017)2.2《民政部、财务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2017)(2016)2.3《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2018)(2015)第三章、我国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3.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8)(2017)(2016)(2015)3.2《特困人员认定办法》(2017)3.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2017)3.4《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2018)(2017)3.5《法律救援条例》(2017)3.6《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2018)(2017)(2016)(2015)3.7《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6)3.8《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2018)(2016)3.9《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2018)3.10《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8)3.11《法律援助条例》(2018)(2015)第四章、我国特定人群权益保护法规与政策4.1《未成年人保护法》(2017)(2016)4.2《残疾人就业条例》(2017)(2016)4.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7)4.4《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7)(2016)(2015)4.5《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2016)4.6《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意见》(2016)4.7《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2016)4.8《残疾人保障法》(2015)4.9《妇女权益保障法》(2015)4.10《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意见》(2015)4.11《“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2018)4.12《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18)4.1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2018)(2017)4.14《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2018)第五章、我国婚姻家庭法规与政策5.1《婚姻法》(2018)(2017)(2016)(2015)5.2《婚姻登记条例》(2017)5.3《收养法》(2018)(2017)(2016)(2015)5.4《继承法》(2018)(2017)(2016)(2015)第六章、我国人民调解、信访工作和突发事件应对的法规与政策6.1《信访条例》(2018)(2017)(2016)(2015)6.2《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7)6.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8)(2017)(2016)(2015)6.4《突发事件应对法》(2018)(2016)第七章、我国社区矫正、禁毒和治安管理法规与政策7.1《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18)(2017)(2016)(2015)7.2《吸毒检测程序规定》(2017)7.3《戒毒法》(2017)7.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8)(2017)(2016)(2015)7.5《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2017)7.6《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18)(2016)7.7《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2016)第八章、我国烈士褒扬与优抚安置法规与政策8.1《烈士褒扬条例》(2018)(2017)(2016)(2015)8.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8)(2017)8.3《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8)(2017)(2016)(2015)8.4《光荣院管理办法》(2017)8.5《优抚医院管理办法》(2017)8.6《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8)(2016)(2015)8.7《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2018)(2017)(2016)8.8《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2015)8.9《烈士安葬办法》(2015)第九章、我国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和社区建设法规与政策9.1《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2018)(2017)(2016)(2015)9.2《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7)(2016)(2015)9.3《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8)(2017)9.4《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17)(2016)(2015)9.5《关于推进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2016)9.6《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2016)(2015)9.7《关于切实做好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2015)9.8《关于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的意见》(2015)9.9《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2018)第十章、我国公益慈善事业与志愿服务法规与政策10.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17)(2015)10.2《公益事业捐赠法》(2018)(2017)(2015)10.3《慈善法》(2018)(2017)10.4《志愿服务记录办法》(2018)(2017)(2016)10.5《全国性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初审暂行办法》(2016)10.6《彩票管理条例》(2016)10.7《彩票管理实施细则》(2016)10.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18)(2015)10.9《志愿服务条例》(2018)第十一章、我国社会组织法规与政策1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7)(2015)11.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17)11.3《基金会管理条例》(2018)(2017)(2016)(2015)11.4《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6)11.5《关于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审计制度的通知》(2016)11.6《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16)11.7《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8)(2017)(2015)11.8《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2018)11.9《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2018)11.10《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2018)(2016)(2015)11.11《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2018)第十二章、我国劳动就业和劳动关系法规与政策12.1《就业促进法》(2018)(2017)(2016)(2015)12.2《劳动合同法》(2018)(2017)(2016)(2015)12.3《劳动法》(2018)(2017)(2016)(2015)12.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8)(2017)(2016)12.5《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8)(2017)(2016)(2015)12.6《集体合同规定》(2018)(2017)(2016)(2015)12.7《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18)(2016)(2015)12.8《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18)(2016)(2015)12.9《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5)第十三章、我国健康与计划生育法规与政策13.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7)13.2《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2017)13.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17)(2015)13.4《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2016)13.5《食品安全法》(2016)13.6《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2018)(2016)13.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2018)(2015)13.8《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第十四章、我国社会保险法规与政策14.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2017)14.2《工伤保险条例》(2018)(2017)(2015)14.3《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17)(2016)(2015)14.4《军人保险法》(2017)(2016)(2015)14.5《社会保险法》(2018)(2017)(2016)(2015)14.6《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2017)14.7《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2018)(2016)(2015)14.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2016)14.9《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18)(2016)14.10《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2015)14.11《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2015)14.12《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2018)14.1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2018)。
劳动法
劳动法(labour law),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办法;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等。
此外,还包括工会参加协调劳动关系的职权的规定。
以上内容,在有些国家是以各种单行法规的形式出现的,在有些国家是以劳动法典的形式颁布的。
劳动法是整个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编辑本段]劳动法规《劳动法》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而制定颁布的法律。
从狭义上讲,我国《劳动法》是指1994年7月5日八届人大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从广义上讲,《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以及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相隧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编辑本段]劳动立法简史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产生于19世纪,与产业革命的出现及工人运动的声势日益壮大密切相关。
中级社会工作实务、法规与政策、综合能力学习打卡表
医务社会工作概述
2
医务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
3
医务社会工作的主要方法
第31-32天
第十五章企业社会工作
1
企业社会工作概述
2
企业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
3
企业社会工作的主要方法
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学习打卡表
学习流程:
1、看教材/思维导图;2、听精讲网课;3、做母题;4、做章节练习;5、复习思维导图
时间
章
节
看教材
2
社会环境
3
人类行为与社会环境的理论基础
4
人生发展阶段及其主要特征
第8-13天
第四章社会工作理论
1
社会工作理论的含义与类型
2
精神分析取向的社会工作理论
3
心理社会治疗模式
4
认知行为理论
5
系统理论和生态系统理论
6
人本主义和存在主义理论
7
增强权能理论
8
社会支持理论
9
优势视角理论
10
发展性社会工作
第14-16天
第一章 社会工作的内涵、原则及主要领域
1
社会工作的含义、目标与功能
2
社会工作的发展历程及特点
3
社会工作的要素
4
社会工作者的主要角色
5
社会工作的主要领域
第4-5天
第二章 社会工作价值观与专业理论
1
社会工作价值观的意义和内容
2
社会工作专业理论
3
社会工作专业理论守则
第6-7天
第三章 人类行为与社会环境
1
人类行为
中级社会工作实务学习打卡表
学习流程:
1、看教材/思维导图;2、听精讲网课;3、做母题;4、做章节练习;5、复习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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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我国劳动就业法规与政策劳动就业是民生之本,世界各国政府都努力解决就业问题,满足老百姓就业的需要。
为此,国家在就业方面制定了系列的法规与政策。
本章主要介绍我国劳动就业方面的法规和政策,包括促进就业的法规与政策,关于劳动合同的法规,劳动者工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劳动保护与职业培训的规定、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方面的规定。
第一节促进就业的法规与政策我国劳动力资源十分丰富,从总体上看,我国劳动力市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都出于供大于求的状态。
为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就业促进法》),就我国的就业方针政策、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等方面做了规定。
一、促进就业的原则及政策支持(一)促进就业的原则1.国家促进就业的原则《就业促进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可见,促进就业是国家的责任。
根据《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的有关规定,促进就业的国家责任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
(4)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
(5)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踧踖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6)建立和完善劳动就业的服务体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2.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原则《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但应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原则主要体现在《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的具体规定中。
(1)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
(2)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3)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4)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5)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6)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7)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3.照顾特殊和困难群体就业的原则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另外,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妇女的就业保护作了具体规定。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和退役军人在就业过程中应给予特殊照顾。
《劳动法》第十四条规定: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我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兵役法》等法律法规对残疾人和退役军人的就业做了具体规定。
4.禁止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就业的原则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未满16周岁就业的未成年人被称为童工,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就业的未成年人被称为未成年工。
我国对未成年人就业分两种情况作了不同规定。
《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另外,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只能从事与其身体的成长发育程度相适应的劳动,且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特殊劳动保护。
(二)政策支持1.通过产业政策促进就业(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职责,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
(2)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企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
国家鼓励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
(3)国家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拓宽就业渠道。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岗位。
2.通过财政政策促进就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
3.通过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就业促进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
4.通过优惠政策促进就业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1)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
(2)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3)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
(4)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5)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6)国务院规定的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
对上述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所等方面给予照顾,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5.通过金融政策促进就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型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6.通过统筹兼顾促进就业(1)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推行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在指定小城镇规划时,将本地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内容。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向城市异地转移就业;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人民政府应当互相配合,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环境和条件。
(4)国家支持区域经济发展,鼓励区域协作,统筹协调不同地区就业的均衡增长。
国家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扩大就业。
(5)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
7.通过就业服务促进就业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完善和实施与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培训和开业指导等服务。
二、就业服务与就业援助(一)就业服务和管理1.公共就业服务《就业促进法》对政府公共就业服务作如下规定:(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服务的指导和监督,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实物;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捐赠、资助。
(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2.职业中介机构《就业促进法》专门设有一节对职业中介机构的设立和服务做了规定。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鼓励其提高服务质量,发挥其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
(2)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公平、公开的原则。
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应当如实向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岗位需求信息。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职业和中介活动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设立职业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证。
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
(4)职业和总结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