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爱学生是师德修养的灵魂 作为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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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学生是师德修养的灵魂作为教师,关心爱护自己的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对待自己的学生。
这也正是教师所特有的一种职业情感,是良好的师生关系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搞好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因素,也是教师应具备的道德品质。
所以,教师应该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
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
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从以下几点,我们可以充分的看出,为什么说“关爱学生是师德修养的灵魂”。
一、师爱是学生成长的力量之源关爱学生,是指教师能从高度的责任心和社会责任感出发,关心爱护学生,严格要求教育学生,为国家、为社会培养德才兼备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
1、教师对学生的爱,是学生成长的力量之源,是激发学生向上的动力。
教师对学生的爱,与一般的人与人之间的爱有所不同,它并非来源于血缘关系,也并非来源于教师的某种单纯的个人需求,而来源于人民教师对教育事业的深刻理解和高度责任感,来源于教师对教育对象的正确认识、满腔热情和无限希望。
教师对学生的爱,是学生成长的力量之源,是激发学生向上的动力。
教师所面对的是渴望认同、渴望呵护与关爱的稚嫩的心灵,教师的一举手,一投足,一个信任的目光,一个爱抚的动作,都会给学生以情感上的滋润,行为上的激励,甚至会影响学生的一生。
爱的情感犹如师生之间架起的一座桥梁,又如涓涓细流,进入学生的心田;它像一场春雨,能滋润干枯的荒漠,萌发一片绿洲。
2、教师对学生的爱,不仅是是对心灵的呵护,更是一种激励、一种引导;教师对学生的爱,能影响学生的身心发展、人格形成,能影响学生的职业选择和人生道路的转变。
教师对学生的爱和情,既是教师高尚品德的表现,又是一种教育手段,在塑造学生的灵魂和人格中是一种巨大的力量,对学生的影响之深远是教师自己都始料不及的。
热爱学生,这是教师职业特殊性的必然要求。
那么,教师对学生的爱是一种什么样的爱呢?教师热爱学生具有职业性、无私性、原则性和全面性的特点:从职业性看,教师对学生的爱是在从事教育职业的过程中产生的,是一种崇高的爱;从无私性看,教师通过辛勤劳动,把自己的知识、能力奉献给学生,用自己的心血哺育下一代,不图回报,是发自内心的,不掺杂任何个人杂念的,心甘情愿的;从原则性看,教师热爱学生不是溺爱,也不是迁就学生的错误,而是爱中有严,严中有爱,严慈相济;从全面性看,教师不仅要在生活中关心每名学生,还要关心每名学生的全面成长,做到不偏爱,一视同仁,公平公正。
总之,教师对学生的爱是世界上一种特殊的情感,是一种不计回报、无私的、神圣的爱。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怎样才能做到热爱学生呢?教师关心爱护学生,要做到:第一,了解和信任学生。
学生是有思想、有感情、有个性的活生生的人。
如果教师不了解和信任学生,就不可能有对学生真正的爱,也谈不上对他们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
为了教书育人,教师既要了解学生的过去和现在,又要了解学生成长的家庭生活环境和经常接触的各种人和事;既要了解学生表现在外的优缺点和特长,又要了解学生的内心世界,包括他们的苦恼和忧愁。
只有全面了解和信任学生,根据学生特点进行教育,才会收到良好的教育效果,促使学生的个性得到充分发展。
第二,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随着年龄的增长,学生往往会把自己的苦恼、心事和秘密隐藏起来,不愿意对家长或老师说,只是遇到自己无法解释和解决不了的问题时才找人诉说、请教和指点。
因此,一位好的教师应当主动与学生做知心朋友,倾听他们的心声,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包括内心世界的苦恼与忧愁。
这样,教师才会更全面、更深刻地了解学生。
第三,爱护每一名学生。
教师教书育人,是为了学生的未来。
作为教师,应该关心爱护每一名学生,从心里充满对每一名学生的爱。
尽管有的学生有毛病甚至有越轨行为,尽管他可能给教师带来很多不愉快的事情,但教师对学生的爱要始终如一。
第四、对学生严慈相济。
教师对学生的爱,要与“严”紧密结合在一起。
要严得合理,严得适当,不迁就学生,不放任学生,也不溺爱学生。
也就是说,教师对学生提出的要求,要符合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学生的实际和21 世纪对一代新人的需要;要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学习进步和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是学生经过努力能达到,能接
受,并能自觉切实执行的。
那么,如何能做到对学生严慈相济呢?一是要严而有理。
所谓严而有理,是指教师对学生提出的一切要求都要符合党的教育方针,都要有利于学生的生理心理健康,有利于学生学业的进步和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
二是要严而有度。
这是指教师爱学生,对学生提出的各种要求都符合他们的身份、年龄和特点,如果离实际情况太远,要求过高,学生无法达到,这种严格也就毫无意义。
所以,针对这样的问题,教师要区分对待,适度地要求学生,这样才会收到好的教育效果。
三是要严而有方。
教师对学生的严格要求能否收到显著成效,关键在于方法。
要求学生这样做那样做,却不管学生心理感受如何,“我讲你听,我打你通”,居高临下,盛气凌人,学生即使表面上在听,在顺从,内心也不会服气,与教师的心理距离会越来越大,甚至会对教师产生反感。
教师对学生的严格要求也要采取耐心、疏导的方法,要寓教于教学之中。
寓教于各种活动和师生的接触之中。
只有方法得当,严格才能在教育中奏效,才能培养和训练出出色的学生。
四是要严而有恒。
所谓恒,就是要坚持长久。
对学生的严要求绝不能时有时无,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五是要严中求细。
所谓“细”就是不放过所能了解和察觉到的任何问题。
一位教师要想把学生培养成社会需要的有用人才,就要对他们倾注无私的爱和真挚的情。
这种爱和情就是关心、体贴、帮助加严格要求,这种情和爱既深刻又博大。
慈母对孩子之所以无私,是因为有血缘关系。
教师对学生付以无私的爱和真挚的情,付以慈母般的柔情,那就是一种更崇高而伟大的爱,它强烈地感化着青少年一代,使他们感悟人生,走向人生。
二、在尊重中走入学生的心灵爱默生说过:教育成功的秘密在于尊重学生。
尊重和理解首先要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没有平等也就没有尊重和理解。
相对于教师来说,学生的年龄一般都较小,知识水平、生活经历等也肯定不及教师。
但作为一位教师,要懂得在人格上学生与自己是平等的。
教师在教育活动中一定要平等地对待学生。
一方面,教师要把学生当做一个有思想,有感情,懂得善恶的人来看待,对他们以诚相见,以朋友相知,与他们建立真正的师生感情。
另一方面,教师要平等地对待每一名学生,特别是在先进生与后进生之间要一视同仁,绝不能对学习好的高看一眼,对学习差的就不理不睬,漠不关心。
这样会伤害一部分学生的自尊心,影响学生的心理健康和成长,也会使整个教育活动受到不利影响。
教师对学生只有报以深深的理解,才能产生真正的爱生之情,才能从心灵走向心灵,成为学生的知心朋友。
要做到这一点,教师必须懂得心理学和教育学,按照学生心理、生理发展的规律去调整自己的教育方法。
平等地对等和尊重学生,特别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尊重学生的人格和自尊心。
教育的核心就其本质来说,就在于让儿童始终体验到自己的尊严感。
第二,平等、公正地对待每一名学生。
学生的地位是平等的,每名学生都希望得到教师平等、公正的对待。
无论是好学生,还是差学生、顽皮生,教师都应一视同仁,用同一个标准对待他们。
第三,宽容和信任学生。
宽容和信任是在认识上理解学生,信任学生;在情感上尊重学生,关心学生;在行动上引导学生,激励学生。
教师的宽容会使学生感受到一份关爱与抚慰,所收到的效果远远胜于惩罚。
宽容和信任是一种无私的爱,可以缓解师生之间的对立情绪,转化学生的逆反心理,使教育收到最佳效果。
三、保护学生的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保护学生的安全,是教师群体所应具有的职业精神,也是检验教师的一个职业道德标准。
保护学生安全正是“爱生”的一个重要表现,我们不能把“爱生”当成口号,在新的历史时期,要求教师对学生的爱要寻找合理的依据和形式。
要把对学生的爱融入点点滴滴的教育教学和一切活动中。
1、保护学生安全保护学生安全,不论是从法律角度,还是从道德规范角度,都是教师不应回避的责任。
师德规范中明确规定教师负有保护学生安全的责任和义务,是一种适度而理性的职业道德约束,而不是侵犯生命权的道德管制。
我国的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要“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和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全体成年公民共同的责任。
2、关心学生健康关心学生健康,首次
被写进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学生健康包括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两个方面,在身体健康方面,目前我国中小学生身体素质严重下滑,近视率持续走高,已经引起整个社会的担忧。
教师要负起责任来,引导督促学生加强锻炼,不得随意侵占学生的休息、娱乐、体育锻炼的时间。
中学生处在青春期,容易在家庭教育、生活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下出现心理障碍和心理缺陷。
3、维护学生的权益。
学生的权益是指学生在教育活动中享有的各种权利。
学生的权利是与其身份和法律地位紧密相连的。
在教育过程中,学生有双重身份:其一,他们是国家公民;其二,他们是未成年人,正在接受教育。
这决定了他们享有权利的特殊性:作为公民,他们享有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应享有的各项权利;作为学生,他们还享有其他公民不具有的权利。
因为学生,特别是中小学生,他们大多未满18 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他们的身心和社会性发展尚不充分,还不能完全准确地辨别是非和保护自己,因此法律对其权利必须给予特别的保护。
我国更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来保护学生的权利,如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民主平等的权利,发表意见的权利,隐私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 年9 月4 日通过,2006 年12 月29 日修订)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这是新增的条款,明确和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人的权利,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的一大亮点。
生存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发展权是指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受保护权是指不受歧视、虐待和忽视的权利;参与权是指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并就影响他们生活的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学校既是专门从事教育活动的场所,也是保护学生权利的主要部门。
尤其是教师,要以学生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充分尊重和保护学生各项权利,做学生权利的维护者。
另外,要求教师既充分尊重学生,又必须约束自己的行为,以防伤害学生的心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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