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普通发票﹞抵扣数据进行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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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的适用

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的适用

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的适用作者:王越来源:《财会信报》2016年第05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规定,企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应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相关政策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即农产品收购发票可以抵扣进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同时,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根据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销售发票。

但一般纳税人开具的销售发票显然不符合《75号文》的有关规定,无法抵扣。

而农产品收购者只能开具收购发票,不能开具销售发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如果政策规定收购者只能开具收购发票,那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领购普通发票?而一个连普通发票都不能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不能规范运营的。

另外,收购发票也有使用地域限制。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那么,在销售补票不算数、收购发票不能用的情况下,各省为了抵扣,出台了哪些变通办法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4号)规定,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自产农产品,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农产品收购发票,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对其领取发票的种类、数量、版面金额以及领取方式按规定予以确认。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业龙头企业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业龙头企业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业龙头企业农业产品收购专
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3.03.07
•【字号】浙国税流[2003]27号
•【施行日期】2003.03.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业龙头企业
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流[2003]27号二00三年三月七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切实支持我省农业龙头企业产业化发展,规范、简化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抵扣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业龙头企业在省内跨市、县收购农产品需开具收购专用发票的,经企业申请报当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批准,可在省内跨地区使用。

二、农业龙头企业在开具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时,对收购金额在5000元以下或向农村种养植大户收购自产农产品、且订有购销合同的,可免填居民身份证号码;农户自产农产品联合投售的,可以按批次填写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在身份证号码栏只填写主要投售人身份证号码。

三、农业龙头企业收购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时,凭农产品收购专用发票抵扣联、农产品入库凭证按规定的抵扣率据实抵扣。

四、农业龙头企业粮食收购专用发票的开具及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可比照本通
知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仅适用于我省(不含宁波)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施财政支持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若干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施财政支持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若干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施财政支持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4.06.19•【字号】浙财农〔2024〕49号•【施行日期】2024.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农村科技与社会发展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施财政支持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若干政策的通知浙财农〔2024〕4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为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4〕2号)精神,充分发挥财政政策资金引导激励作用,进一步推动秸秆全量、全域、全程科学利用,有效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生态环境改善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现将财政若干扶持政策通知如下:一、支持健全完善秸秆收储体系1支持合理布局建设秸秆收储网点。

对照《浙江省标准化农作物秸秆收储中心建设导则(试行)》要求,鼓励已建、在建和新建农事服务中心、农事(农机)站点积极拓展秸秆收储功能,并将此纳入2024年(含)以后新建的省级现代化农事服务中心建设内容,与后续补助资金安排相挂钩。

2.优化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聚焦秸秆资源收储短板弱项和薄弱环节,在研究制定新一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时,优先把符合条件且适宜我省应用的粉碎机、搂草机、打捆机、揉丝机等秸秆收集利用机具,纳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范围,并按规定的最高补助比例进行补贴。

3.建立健全秸秆收储激励机制。

培育秸秆收储运社会化服务组织和经纪人队伍,鼓励跨区域联合作业;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收储网点建设,探索建立村企共建、利益共享的运营机制。

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支持各地推广“秸秆换肥”“秸秆变肉”“秸秆种菌”等新模式,探索推进粮食扶持政策与秸秆离田利用政策有效衔接,提高农民有效利用秸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促进秸秆利用与农业生产良性发展。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申报退税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申报退税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申报退税分割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退税分割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颁布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浙国税进﹝1997﹞65号【发文日期】1997-11-27【实施时间】1997-11-2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出口退税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退税政策规定,省局制订了《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申报退税分割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对97年底前开具的分割单,各级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清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据以申报退税或抵扣。

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申报退税分割单管理办法 为规范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申报退税分割单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一、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申报退税分割单(以下简称:分割单)是用于分割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未出口部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缴款书,以便于出口货物退税管理的合法凭证。

分割单由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统一监制。

二、分割单一式三联。

第一联为出口企业存根联;第二联为出口退税申报或内销抵扣联;第三联为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留存联。

三、分割单分割的依据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

不能用于消费税专用税票、普通发票的分割。

四、分割单使用范围: (一)分割单仅供按外贸企业退税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使用。

(二)出口货物发生下列情况,可以申请填开分割单: 1、外贸企业一次购进分批出口的货物,可对尚未出口部分货物申请分割,待货物出口后据以申报出口退税; 2、外贸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的货物,发生部分退关、退运,可对退关、退运部分申请分割,待货物复出口后据以申报出口退税; 3、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后发生,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的,不属本分割单使用范围,应由外贸企业提出申请,由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开具《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同时缴销或注销发生折让或销货退回部分的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外贸企业取得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将该红字发票抵扣联与原进货凭证一同装订冲减后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报退税 . 五、分割单由外贸企业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5.27施行日期2005.05.27文号国税函[2005]545号主题类别增值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防范利用农产品收购凭证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堵塞征管漏洞,强化增值税管理,现将有关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要经常深入企业,全面掌握和了解有关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农产品原料的消耗、采购规律以及纳税申报情况,检查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开具情况是否正常,查找征管的薄弱环节,积极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堵塞漏洞,切实加强管理。

二、对纳税人发生大宗农产品收购业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派专人深入现场核查,审核该项业务发生的真实性。

三、对有条件的地区,税务机关可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促进农产品收购凭证的使用管理。

四、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引导和鼓励纳税人通过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支付农产品货款,对采用现金方式结算且支付数额较大的,应作为重点评估对象,严格审核,防止发生虚假收购行为,骗取国家税款。

五、税务机关应对农产品经销和生产加工企业定期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特别是要加强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的纳税评估,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六、税务机关应根据日常管理掌握的情况,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对农产品经销和生产加工企业的重点稽查,凡查有偷骗税问题的,应依法严肃查处。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函[2012]171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函[2012]171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行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函〔2012〕171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为确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实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贯彻落实,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及试点时间。

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试点范围以外的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二、我省实行全国、全省统一扣除标准的行业、产品见附件1。

试点纳税人核定扣除标准,根据执行情况,每1-2年测算公布一次。

三、未列入统一扣除标准范围的试点纳税人,按财税[2012]38号文件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

申请时应顺序选择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

省级税务机关或授权的市级税务机关确定试点纳税人适用的核定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

未列入统一扣除标准的试点纳税人,是指生产试点行业范围内某类产品的纳税人在全省户数较少(一般掌握低于五户)且规模较小,或虽然有一定户数,但企业间单耗数量差距较大,不适合全省统一扣除标准的情况。

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程序(一)程序1、申请核定。

从小规模纳税人购入非自产农产品取得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从小规模纳税人购入非自产农产品取得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求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入非自产农产品取得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Post By:2007-10-26 17:23:18我市一家大型商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一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水果用于销售。

该小规模纳税人按4%征收率交纳增值税,它销售给大型商业企业的水果都是从外地购入,而非自产,它给大型商业企业的发票为商业零售普通发票,请问该大型商业企业可否凭此发票按13%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

望各位同仁指点迷津中国税官论坛使用指南(管理规则,操作指南等等)支持(0) 中立(0) 反对(0)加好友发短信勋章:无等级:休假版主贴子:1223积分:221 威望:1精华:11 注册:2002-9-13 9:54:45省份:职业:地税Post By:2007-10-26 22:06:54应当可以中国税官网站论坛开始接受赞助捐赠的初步意见和方式支持(0) 中立(0) 反对(0)加好友发短信勋章:无等级:论坛游民贴子:13积分:11 3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7-4-30 6:52:37省份:职业:Post By:2007-11-2 11:44:27可以抵扣,有专门的规定,抵扣是对初级农副产品的抵扣,与谁销售没有关系,只要取得合法的发票就可以中国税官网站论坛开始接受赞助捐赠的初步意见和方式支持(0) 中立(0) 反对(0)加好友发短信勋章:无等级:新手上路贴子:1积分:101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7-2-17 10:38:53省份:职业:Post By:2007-11-6 15:57:16可以,参见下文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近日接到部分地区询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号通知下发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应如何确定进项税抵扣率。

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的公告

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的公告发文字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发文日期 2011-12-19有效性全文有效所属分类地方规章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年第66号)的规定,就本市增值税纳税申报事项明确如下:一、自2012年1月1日(所属期)起,本市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本办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一)填报资料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

3. 未发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不填报《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未发生可抵减税额,不填报《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

4. 上述各表及其《填表说明》详见附件。

(二)备查资料1. 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2. 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3. 海关进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发票、购进农产品普通发票的复印件;4. 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5. 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发票、合同和付款凭证等;6. 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

三、使用防伪税控系统或税控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必须按规定进行发票认证和抄报税。

四、试点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必须按规定实行电子信息采集。

填报《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也必须实行电子信息采集。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业产品购销加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业产品购销加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业产品购销加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1.03•【字号】甬国税发[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业产品购销加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国税发〔2008〕1号)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宁波市农业产品购销加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农业产品增值税管理是一项重要的税收管理工作,各地要尽快将《办法》落实到基层,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积极探索农业产品管理规律,创新管理方法,建立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综合管理一体化联动工作机制,不断提升农业产品增值税管理水平。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办法》实施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好对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纳税人实地调查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填入《农业产品收购企业及收购业务基本情况表》。

三、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流转税处)。

二○○八年一月三日宁波市农业产品购销加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为加强农业产品购销加工业务的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漏洞,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市范围内从事农业产品收购业务的纳税人,包括从事农业产品收购加工业务、农业产品收购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规定和要求内容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规定和要求内容

关于印发农产品收购企业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国税发〔2005〕46号时间:2008/11/08 一、由收购方代扣13%的税,然后收购方可以抵扣;二、由农户申请代开,企业代办。

不用缴税。

收购方也可以抵扣。

关于印发农产品收购企业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农产品收购企业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农产品收购企业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的增值税管理,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有农产品收购业务的企业,包括有收购业务的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

农产品收购业务是指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属于《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所列农业产品的业务(以下简称收购业务)。

第三条有收购业务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针对其收购业务开具《辽宁省大连市农业产品收购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

第四条申请领购《收购发票》的纳税人应按照税务行政许可中“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行政许可中“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的规定时限和要求进行实地审核,经审核确认纳税人收购业务属实的可以供给《收购发票》。

第五条《收购发票》实行限量供应,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纳税人收购业务量核定其月《收购发票》供应量;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月《收购发票》供应量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纳税人需要临时超限量领购《收购发票》的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经分管票证业务的主管局长批准。

第六条纳税人发生收购业务时,应按收购对象逐户如实填写《收购发票》;委托代理人代为集中收购农产品的,可以按代理人汇总开具《收购发票》,但应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情况。

05.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或收购凭证知识介绍-课程讲义

05.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或收购凭证知识介绍-课程讲义

《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凭证知识介绍》课程讲义课程主要内容介绍本课程主要讲解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之一农产品销售发票和收购凭证,其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特殊方法,并对建筑施工企业如拆迁补偿费等能否按收购发票计算抵扣申请外部政策诉求进行了分析。

课程目录1.政策依据2.农产品销售发票具体抵扣政策3.农产品收购凭证票样、具体抵扣政策4.总结课程主要内容一、政策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品”免征增值税。

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免征增值税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 农产品销售发票具体抵扣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的规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有关问题汇总

农产品收购发票有关问题汇总

农产品收购发票有关问题汇总问:什么叫农产品收购发票?答: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问:农业产品具体指哪些?答: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具体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解释》等有关规定执行。

问:纳税人申请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时,应同时具备哪些条件?答: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1、有固定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或设备;并具备收购业务所必需的人员和资金;2、拟收购的农产品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农产品;3、收购单位对外销售的产品耗用的原材料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农产品;4、从事农产品收购加工业务的单位,必须有加工生产车间及与其加工农产品相匹配的机器设备。

5、收购后委托其它生产单位加工的业务,应与受托加工单位签订合法的书面委托加工协议,并报税源管理部门备案;受托加工单位的生产能力必须与加工协议条款相匹配,协议应明确加工费通过银行存款支付,对加工后的下脚料要注明用途;受托加工单位原则上应是本县范围内的生产单位,若确需外县单位加工,应在委托加工协议后附受托单位税务登记复印件。

6、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并能通过网络准确开具收购发票且及时上传开票信息。

问:纳税人如何申领农产品收购发票?答:纳税人应向税源管理部门办理申请领购农业产品收购发票认定,同时填写《申请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认定表》;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领购认定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并严格按照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和纳税情况发售不同数量的收购发票,并对用票情况实行过程控制,对因扩大生产规模,提出增加用票数量的,由税收管理员实地调查重新认定后确定。

问:纳税人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时应注意哪些事项?答:应注意如下事项:1、农产品收购发票仅限于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免税农产品时使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业产品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业产品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业产品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5.01.01•【字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业产品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1995年1月1日)为了加强农业产品、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收购专用发票)管理,确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凭收购专用发票所载金额准确抵扣进项税额,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规定,决定对收购专用发票实行全省统一管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收购专用发票的式样收购专用发票全省统一。

票头名称统一为“浙江省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浙江省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

宁波市使用的收购专用发票票头为“浙江省宁波市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浙江省宁波市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

字轨号码按市地编号,号码前冠以市地简称、年份及英文字母,如杭州95A?2,表示省国税局印制的杭州市1995年第一批发票。

收购专用发票的联次及印色。

收购专用发票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联,收购单位留存备查,印色为黑色;第二联发票联,交投售人收执,印色为棕色;第三联抵扣联,收购单位作抵扣税款凭证,印色为绿色;第四联记帐联,收购单位记帐,印色为兰色。

收购专用发票的印制收购专用发票由省国家税务局指定发票定点印刷企业集中统一印刷。

严禁各地自行印刷、伪造、变造收购专用发票。

收购专用发票采取综合防伪措施。

1、收购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除,均为国家税务总局指定厂生产的由SW组成的菱形图案的水印纸,不加印底纹。

2、使用国家税务局指定厂家生产的防伪油墨,在发票联和抵扣除的票头正中套印“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呈大红色荧光反应。

宁波市使用的收购专用发票套印“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发票联和抵扣联的正中央,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厂家生产的防伪油墨,套印由税徽及ZJSG组成的防伪图案,呈红色荧光反应。

农产品收购发票可以跨省开具吗

农产品收购发票可以跨省开具吗

农产品收购发票可以跨省开具吗?若我省企业到异地进行收购业务,如何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加强农产品经销加工行业增值税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国税发﹝2007﹞45号)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对象为销售自产农业产品的农业生产者个人,且仅限于在本省市、县范围内开具,不得跨县、市使用,对于省辖市内各区之间可以跨区使用。

同时该文还规定,收购发票应按户(次)填开,不得汇总开具。

收购发票应注明开票人、验收人、付款人或由开票人、验收人、付款人签字或加盖印章,收款人必须在收购发票上签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将收购业务的磅码单、入库凭证及收购过程中内部形成的其他书面凭证,附在相应的收购发票抵扣联之后,每月按顺序号装订成册,每册25份,不足25份的按实际份数装订,作为其抵扣进项税额的备查资料。

另外,根据《河南省国税局关于支持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发展规范农产品经营业务税收管理的通知》(豫国税函〔2009〕65号)规定:对财务管理比较规范、纳税信誉较好、收购业务量较大的企业收购发票的使用实行以下办法:1、收购发票可在省内跨市、县开具。

2、收购发票可汇总开具。

对同一个收购对象一个月内多次发生农产品收购业务,企业可按收购批次自行据实填制《河南省农产品收购业务清单》(样式附后),并据此汇总开具收购发票。

对于纳税人的异地收购业务,可以在机构所在地开具收购发票,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收购发票开具。

因此,依据上述文件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仅限于在本省市、县范围内开具,不得跨县、市使用,对于省辖市内各区之间可以跨区使用。

但对于财务管理比较规范、纳税信誉较好、收购业务量较大的企业可在省内跨市、县开具。

若纳税人到异地进行收购业务,可以在机构所在地开具收购发票,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收购发票开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函〔2005〕230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一是规范发票开具。

农产品收购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同)应按规定要求逐栏逐项如实填开《山东省XX市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等农产品收购发票。

对未按规定开具的,一律不得凭其进行税款抵扣。

二是严格发票发售管理,对收购发票应一律采用验旧购新的办法。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经营规模,合理确定收购发票的发售量,但每次发售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用量。

根据实际需要,我省只保留千元版农产品收购发票。

各市原自行监制的万元版收购发票,准予限额使用至8月31日,逾期一律作废。

三是严格使用范围。

农产品收购企业向农民个人收购免税农产品的,可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向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收购的,必须按规定向售货方索取发票。

四是各类农产品收购发票,只限在本县(市、区)范围内开具;设区的市是否可在市区跨区开具使用发票,由所在市国税局确定。

五是加大检查力度。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企业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对发票使用量、开具额度均大的,应定期抽取一定比例进行核查。

二、加强农产品收购企业会计核算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企业会计核算情况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工作。

农产品收购企业购进的农产品必须按品种进行单独核算,应使用数量、金额式账簿,对购进的农产品的数量和金额同时进行核算。

在记账凭证上,应附过磅单、入库单、运费凭证和付款凭证。

对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全面加强税源监控,积极实施纳税评估一是认真落实分类管理。

财税[2012]7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7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2012.9.2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二、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财税[2012]75号文件的现时意义目前农产品从农产品生产者到广大市民手里一般通过二个或者N个以上的流通环节,且层层加价,造成了广大市民花费高价格购买,而农业产品生产者并没有得到实惠,形成了“广大市民抱怨价格太高,农产品生产者抱怨利润太少而不愿意生产”的现象。

直接影响广大市民的生活质量和社会稳定。

国家以前一直采取“直接给予从事农业产品生产者经济补贴”的政策,但是总不见成效,于是国家从农产品的流通环节上给予政策调控,于是财税[2012]75号文件出台了。

省局加强农产品发票管理意见

省局加强农产品发票管理意见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文件鲁国税发〔2010〕73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意见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产品收购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的使用管理,强化以票控税,堵塞税收漏洞,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收购发票购票资格的审核,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领购收购发票。

(一)有固定经营地点、仓储设施或设备;(二)购进的货物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农产品;(三)具备收购业务所必需的人员和资金;(四)收购地生产拟收购的农产品;(五)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六)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二、在发票领购环节对收购发票实行限量、限期管理。

(一)对收购发票实行分次限量领购,每次最大购买量不得超过一个月的使用数量。

其中对新核定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一年以内的纳税人,每次领购收购发票不得超过10天的使用数量。

(二)纳税人收购发票领购使用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应按规定申请增加收购发票领购使用数量,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核查,核查的主要内容是查看纳税人的收购计划、设备生产能力、销售和收购渠道等情况,查看纳税人申请的月领购使用数量是否与收购资金、设备实际生产能力、收购业务量变化等相匹配。

(三)主管国税机关在发售收购发票时应实行验旧购新制度,收购发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

(四)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随时调整纳税人发票领购使用数量,实施动态管理。

对于收购发票连续三个月实际使用数量低于核定领购使用数量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其领购使用数量进行重新核定。

三、严格收购发票的开具管理(一)收购发票仅限于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时开具。

(二)纳税人开具收购发票时,应按规定时限、号码顺序、逐笔开具,准确记录出售人的姓名、详细地址,同时在备注栏注明出售人的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或多笔收购业务汇总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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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通知
【标 签】普通发票,真伪鉴定,发票真伪鉴定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8﹞948号
【发文日期】2008-11-21
【实施时间】2008-11-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发票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一段时间,有税务机关反映,在实施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中,需要对查获的假发票进行真伪鉴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发票真伪由税务机关鉴定”,执行中一般都是由发票监制税务机关负责发票真伪的鉴定。

为了更好地开展相关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定由鉴定受理税务机关负责;受理税务机关鉴定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定。

二、在伪造、变造现场查获的假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鉴定。

关联知识:
1.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农产品收购发票与农产品销售发票到底是什么?

农产品收购发票与农产品销售发票到底是什么?

农产品收购发票与农产品销售发票到底是什么?
1.农产品收购发票
•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自产农产品,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收购发票。

•农业生产者个人,是指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其他个人。

农产品收购发票样式
•收购者可以按照票面金额*征收率计算抵扣进项税
2.农产品销售发票
•农场和农村合作社等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个人销售自产农产品,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免税普通发票。

农产品销售发票样式
3.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共有5种:•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农产品销售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

【注意】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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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普通发票﹞抵扣数据进
行电子信息采集的通知
【标 签】电子信息采集
【颁布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浙国税流﹝2006﹞76号
【发文日期】2006-12-26
【实施时间】2007-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提高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水平,堵塞征管漏洞,省局已于2006年9月下发了《浙江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浙国税
流〔2006〕61号,以下简称《规程》),目前《规程》中有关农产品收购发票(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的配套软件已修改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农产品收购发票(普通发票)抵扣数据进行电子信息采集。

2007年2月1日一般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必须报送《农产品收购发票(普通发票)抵扣清单》的电子数据,并进行“一窗式”票表比对。

二、《农产品收购发票(普通发票)抵扣清单》的采集软件,可直接从省局的“网上申报平台”中下载。

三、各地应做好对一般纳税人的培训、辅导及宣传工作,密切部门配合,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发现的业务或技术问题请直接向省局流转税管理处或信息中心反映。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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