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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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为解决农民工工资“年年清,年年欠”的顽疾,我司着力从标准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完善工资保障机制入手,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标准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管理,做到标本兼治,实在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根据《广东省建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方法》〔粤人社规[2023]3号和《清远市建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管理暂行方法》的文件要求,为建立劳务人员的工资支付台账,实行工程款和工资分账管理的工作,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别离。

一是在工程工程上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方法》相关规定,在工程工程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是建立单位在拨付工程款之前,按照合同约定的同期工程款的一定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工程工程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

三是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向人社部门和工程建立工程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四是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缺乏、被挪用等情况,将及时向人社部门和工程建立工程主管部门报告。

实行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制度后,该工程工程农民工工资全部委托银行,按月统一打卡发放,从根本上解决了边清边欠、前清后欠问题,有效防止了严重的工资拖欠群体性投诉事件发生。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Ting Bao was revised on January 6, 2002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经过多年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也要看到,这一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部分行业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资问题仍较突出,一些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同程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严重侵害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影响社会稳定。

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

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三)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

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甲方(发包人):乙方(总承包人):丙方(银行):为保证工程项目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劳务费)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全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的要求,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的开立乙方须在丙方处开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用于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

第二条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的管理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专户资金监管人,为项目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

项目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进行管理。

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不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

第三条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办理开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手续,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二)及时向甲方、乙方披露受托资金的相关信息,每月XX日前向甲、乙双方提供受托资金流向信息。

第四条协议期限丙方对专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资金划入受托监管账户之日起至收到项目部开具的“关于撤销项目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的函”为止。

第五条乙方须向丙方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审核确定的每月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支付清单。

第六条受托资金存入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甲方每月将工资性工程款划入约定的托管账户,丙方确认资金到账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管理职责。

第七条受托资金拨付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被代发的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由乙方提供,其真实性由乙方负责。

每月日前,乙方负责将项目部确认后的农民工工资清单报丙方,由丙方从专户直接划拨至农民工的个人银行卡上。

工资清单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的监管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一旦发生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经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实后,丙方直接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中划拨款项,用于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

规范劳务工工资专户的设置

规范劳务工工资专户的设置

规范劳务工工资专户的设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明确深圳市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存款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银发〔2018〕2 6号)规定:“同一个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应当并且只能在我市选择一家银行,开立一个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按照上述相关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我市选择一家银行,开立一个劳务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劳务工工资,该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在深圳的各项目的劳务工工作的支付均通过该专户支付;相关分包单位应与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签订工人工资委托发放协议,开展相关的工作,承担相关的责任。

劳务费)分账管理暂行办法(样本 )

劳务费)分账管理暂行办法(样本 )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劳务费)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全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建筑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6〕46号)、《甘肃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甘政办发〔2018〕21号)、《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劳务费)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甘人社通〔2018〕4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

第三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施工进度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拨付到专户中,专门用于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务费), 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分包单位应当为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每月制作工资支付明细表并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备案。

工资支付银行卡应当交农民工本人管理。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专户开户银行签订委托发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协议(附件)。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农民工工资(劳务费)实名制工资支付明细,委托专户开户银行将农民工工资从专户中直接拨付到农民工工资支付银行卡。

第七条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开户银行对账户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发现账户资金不足(未能足额支付工资)、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第八条银行应依据施工总承包单位需求和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的开户、变更、销户以及存现、转账等服务。

第九条开户银行要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存储和支取记录,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需查询存储和支取记录的,应当提供服务。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规定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规定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
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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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为解决农民工工资“年年清,年年欠”的顽疾,我公司本着从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完善工资保障机制入手,建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管理,做到标本兼治,切实保农民工劳动报翻权益,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建立劳务人员的工资支付台账,实行工程款和工资分离整理的工作,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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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在工程项目上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按照《人民币银行结账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底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是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之前,按照合同约定的同期工程款的定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找付到工程项目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是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向人社部门和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三是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将及时向人社部门和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告实行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制度后,该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全部委托银行,按月统一打卡发放,从根本上解决了边清边欠、前清后欠问题,有效避免了严重的工资拖欠群体性投诉事件发生。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字号】晋政办发〔2016〕109号•【施行日期】2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工资福利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6〕10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中央各驻晋、省属国有企业: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及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晋发〔2016〕19号)有关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以建筑市政、交通运输、煤炭、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建立健全治理欠薪的各项工作机制;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落实保障工资支付责任(一)落实企业工资支付主体责任。

各类企业应当依法向农民工本人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在工程建设领域,分包企业对招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建设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监督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负垫付责任。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负清偿责任。

(二)落实属地政府管理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级负责。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负总责;各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负具体责任。

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安全和及时性,规范和管理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账户的制度。

1.设立专用账户:用人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该账户专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2.账户管理:用人单位应指定负责账户管理的专人,定期核对账户余额,确保账户中的金额足够支付农民工工资。

3.工资支付:用人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周期和方式,将农民工工资汇入专用账户,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给农民工。

4.账户监管:银行应加强对专用账户的监管,核实资金来源和用途,确保账户的资金安全。

5.账户流水记录:用人单位应保留专用账户的流水记录,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给农民工和法律机构进行核查。

6.账户冻结:如有违法违规行为,银行有权冻结专用账户,停止支付农民工工资。

7.责任追究:对于未按规定管理账户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相关部门应追究其责任,依法进行处罚。

总体来说,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能够有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安全和及时性,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按时收到应得的工资。

同时,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也能够进行严格的监管和追究责任。

民工专户管理制度

民工专户管理制度

民工专户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民工专户管理,保障民工权益,提高招工单位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民工专户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招工单位设立的民工专户,主要管理招聘的民工和劳务人员。

三、民工专户管理组织1. 民工专户管理委员会招工单位应设立民工专户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民工专户管理制度,监督民工专户工作的开展,保障民工合法权益。

2. 民工专户管理员招工单位应选派专门负责民工专户管理的人员,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负责民工专户的日常管理工作。

3. 民工专户管理人员民工专户管理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了解民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处理纠纷能力。

四、民工招聘管理1. 招工单位应向当地劳动部门报备民工专户信息,包括专户名称、地址、联系人等。

2. 招工单位应在民工专户内设置专门招工窗口,接受民工求职信息登记、安排面试等工作。

3. 招工单位应定期向民工专户管理委员会报告民工招聘情况,包括招聘数量、工资标准、工作内容等。

五、民工入职管理1. 招工单位应对民工进行面试、体检等相关程序,确保民工身体健康符合招聘要求。

2. 招工单位应制定明确的劳动合同,保障民工合法权益,并及时缴纳社会保险。

3. 招工单位应对入职民工进行培训,包括岗位技能培训、安全防护培训等,确保民工安全生产。

六、民工薪酬管理1. 招工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发放民工工资,保障民工权益。

2. 民工工资应按照劳动法规定,结合本地劳动力市场情况和岗位要求确定,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3. 招工单位应定期向民工专户管理委员会报告薪酬情况,确保民工合法权益。

七、民工纠纷处理1. 招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民工纠纷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各类纠纷,保障民工权益。

2. 民工专户管理委员会应协调、调解民工纠纷,如无法解决,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3. 招工单位应建立民工投诉箱,接受民工举报或投诉,及时处理。

八、民工专户监督检查1. 民工专户管理委员会应定期对民工专户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招工单位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民工权益。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的随着我国工程建设行业的快速发展,农民工的用工数量也大幅增加。

然而,由于部分企业违法违规,农民工工资问题一直存在着较大的风险。

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按时、足额领取工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该制度的实施,旨在加强对农民工工资的保障和监管,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工程建设的健康发展。

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设立和管理1.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设立(1)企业应按工程用工规模和农民工人数的一定比例提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保能够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应存入由政府批准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

2.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保证金账户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保证金的存入、提取、使用情况。

(2)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申报和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主管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与相关部门进行联动,确保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的保障和监管。

三、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的设立和管理1. 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的设立(1)每个工程项目都应设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用于接收和支付农民工的工资。

(2)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应由项目施工单位负责设立和管理。

2. 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的管理(1)企业应将农民工工资纳入专户,确保农民工的工资由专户支付,做到工资专款专用。

(2)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应由企业委托合法金融机构进行管理,确保账户安全,并确保专户资金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3)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机构应定期检查专户的存款和支出情况,确保工程项目的资金使用规范合理。

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制度的监督和问责1. 监督机制的建立(1)建立完善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管理制度,明确各方责任和监督机构。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法务、财务和税务处理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法务、财务和税务处理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法务、财务和税务处理导读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过程中,实行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简称“工资专用账户”)并为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简称“工资卡”),建设单位(包括项目业主、项目代建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拨付至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简称“开户银行”)直接将农民工工资发放至工资卡的一系列监督管理活动。

在这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中,涉及到如何签订建筑合同、财务核算和税务处理等一系列问题。

(一)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法律缘由:规避建筑施工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法律风险。

1、拖欠建筑劳务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将列入黑名单,面临降低建筑资质的法律风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9)第六条第(十三)项规定:“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落实企业工资支付责任,依法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

将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对其采取限制市场准入等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第四条第(十)项规定:“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

”《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①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②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民工工资专户管理制度

民工工资专户管理制度

民工工资专户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民工工资专户管理,保障民工工资安全,维护民工合法权益,提高民工工资发放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与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工资专户管理。

三、工资专户开立和管理1. 用人单位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后,须按规定向民工开立工资专户,确保民工工资发放的安全和合法。

2. 工资专户的开立应由用人单位与民工协商选择信誉较好的银行,民工本人应配合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身份证明、银行卡等资料,协助完成工资专户开户手续。

3. 工资专户开立完成后,用人单位应将民工工资按时按月存入工资专户,保证工资安全、合法、及时发放。

4. 工资专户中的资金只能用于按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不得挪用于其他用途。

5. 用人单位应设立专门负责民工工资专户管理的人员,保证工资专户的安全管理。

四、工资发放流程1. 用人单位应在每月规定的时间内将当月民工工资存入工资专户。

2. 民工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到银行自行领取工资,或者通过ATM机或网银自行查询、提取工资。

3. 如果民工因特殊原因无法领取工资,须提前与用人单位协商,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用人单位应协助解决问题。

4. 用人单位应做好工资发放记录,确保民工工资的准确发放。

五、工资专户管理的监督检查1.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资专户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民工工资专户的安全。

2. 用人单位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工资专户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民工工资专户管理工作的合法性、规范性。

3. 对于发现用人单位挪用民工工资专户资金的行为,相关部门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工资专户管理的处罚规定1. 对于挪用民工工资专户资金的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部门将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责令纠正、警告、罚款等处理。

3. 对于银行管理人员故意违反工资专户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专用账户管理等制度的通知 冀建工

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专用账户管理等制度的通知 冀建工

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专用账户管理等制度的通知冀建工〔2018〕48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城管局(城管委、公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民法院、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为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用账户”)等管理制度,健全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条例》《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领导小组关于构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意见》等规定,作如下通知:一、进一步规范工资保证金制度(一)明确工资保证金缴纳标准。

工资保证金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缴存到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住房城乡建设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同)设定的银行账户,缴存款额为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总价款的1%。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预先拨付施工总承包企业部分工程款。

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主管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要核验施工总承包企业缴存工资保证金的凭证,未按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的,不予建设单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对工资保证金缴存实施差异化管理。

各市(包括雄安新区,下同)对在同一设区市行政区域内有多个在建工程项目,或单个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价款较高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适当降低其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或设置缴存金额上限;对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应适当降低其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对3年内发生过2次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以及3年内虽发生过1次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但拖欠问题一直未解决的,适当提高其缴存比例。

(三)规范工资保证金动用和返还程序。

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办公庁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見》〈国办发(2016]1号)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162号〉,《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京劳社资发(2008)6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项目部。

第二条公司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在工程项目部配备专职劳资管理人员,监督指导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工作。

第三条各项目部到公司财务部申请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

第四条公司财务部按要求在工程项目所在的区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并在开工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专用账户建立情况报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北京市水务局直管的工程,每个工程建立一个“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并将专用账户建立情况报市水务局工程建设与管理处备案。

外阜工程项目按当地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各项目部负责分解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将该费用转入其建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帐户中,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公司根据各项目部上报的当月农民工工资总额和劳务费确认额,将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中的资金转入劳务分包企业帐户中,并监督劳务分包企业按时足额将工资发放至农民工本人。

第七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5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5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5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依法规范企业事涉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一)加强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

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督促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及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对农民工劳动合同实行动态管理。

针对工程建设领域招用农民工人员流动频繁、签订劳动合同难度大的实际,从提高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操作性和实用性出发,大力推行劳动合同简易文本,明确农民工劳动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资支付方式等必备条款,保障农民工的基本权益。

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情况的执法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不与农民工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并将有关情况向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二)推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实行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督促各类企业对招用的农民工全面实行实名制管理,编制农民工劳动用工计酬手册,实时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合同、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出勤考勤等信息,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进行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不得以包代管。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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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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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为解决农民工工资“年年清,年年欠”的顽疾,我公司本着从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完善工资保障机制入手,建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管理,做到标本兼治,切实保农民工劳动报翻权益,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建立劳务人员的工资支付台账,实行工程款和工资分离整理的工作,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

一是在工程项目上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按照《人民币银行结账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底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是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之前,按照合同约定的同期工程款的定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找付到工程项目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是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向人社部门和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三是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将及时向人社部门和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告实行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制度后,该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全部委托银行,按月统一打卡发放,从根本上解决了边清边欠、前清后欠问题,有效避免了严重的工资拖欠群体性投诉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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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3.05•【字号】呼政发[2018]11号•【施行日期】2018.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呼政发[2018]11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2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9号)等精神,建立和落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责任落实机制(一)建立完善责任体系。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市人民政府负总责,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人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处理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工资清欠和本地区内的欠薪案(事)件。

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要规划建设相应的联合清欠保障服务大厅。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建立清偿欠薪的总承包企业负责制度。

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致使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依法将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企业纳入征信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1.17•【文号】国办发〔2016〕1号•【施行日期】2016.01.1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经过多年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也要看到,这一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部分行业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资问题仍较突出,一些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同程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严重侵害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影响社会稳定。

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

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三)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流程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流程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流程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我国城市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不断增加,工程建设领域的农民工数量也在逐年增加。

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我国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规定,其中包括对农民工工资的专用账户管理流程。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流程。

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设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就业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在银行开立专用账户。

专用账户由劳务派遣单位为劳务派遣人员在银行开立,用于接收、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

二、工资支付流程1. 施工单位每个月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农民工专用账户支付工资。

2. 劳务派遣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支付的劳务费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农民工专用账户支付工资。

3. 银行在收到劳务派遣单位的委托支付指令和资金后,将款项划入农民工专用账户。

三、工资保证金管理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工资权益,施工单位需要在政府规定的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账户,提供相应数额的保证金作为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保证。

工资保证金账户的管理流程如下:1. 施工单位按照规定将工资保证金存入银行指定账户。

2. 银行根据政府部门的要求对工资保证金账户进行监管和管理,确保工资保证金安全可靠。

四、工资支付情况监督政府相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对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农民工的工资权益。

监督检查流程如下:1. 相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定期对施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工资支付情况的检查。

2. 施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应配合相关部门和工会组织的检查工作,提供相关的工资支付记录和资料。

3. 相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对发现的工资支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五、工资专用账户的合规运营1. 施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的账户管理流程进行操作,保障农民工的工资权益。

2. 银行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对工资专用账户进行监管和管理,确保账户的合规运营。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62号)精神,全面治理我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统领,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落实“四个着力”,加速全面振兴,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目标任务。

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

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推进“双卡实名制管理”,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三)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

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是工资支付的责任主体,各类企业须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对没有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而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仍由该企业继续承担支付责任。

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任何企业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建设单位应协助有关部门,在发现转包、分包行为时,确保应支付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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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人事管理,岗位职责。

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为解决农民工工资“年年清,年年欠”的顽疾,我司着力从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完善工资保障机制入手,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管理,做到标本兼治,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根据《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粤人社规[2015]3号和《清远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文件要求,为建立劳务人员的工资支付台账,实行工程款和工资分账管理的工作,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

一是在工程项目上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是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之前,按照合同约定的同期工程款的一定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工程项目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

三是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向人社部门和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四是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将及时向人社部门和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实行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制度后,该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全部委托银行,按月统一打卡发放,从根本上解决了边清边欠、前清后欠问题,有效避免了严重的工资拖欠群体性投诉事件发生。

青山埋白骨,绿水吊忠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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