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加收税收滞纳金的十四种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3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3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8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2013.07.18【实施日期】2013.07.18【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
十四种情况下不加收税收滞纳金
十四种情况下不加收税收滞纳金征收滞纳金是税收管理中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在海关监督管理中,滞纳金指应纳税的单位或个人因逾期向海关缴纳税款而依法应缴纳的款项。
在会计分录核算中,属于营业外支出。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加收税收滞纳金呢?跟着仁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种情形:因税务机关责任少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第二种情形: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纳税人如果延期缴纳申请不予批准要加收滞纳金。
换句话说,对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在延期缴纳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第三种情形:预缴结算补税不加收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规定,对延期申报纳税人按照规定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其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即: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第四种情形: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明确,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第五种情形: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2024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试卷与参考答案
2024年税务师考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自测试卷(答案在后面)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有40小题,每小题1.5分,共60分)1、题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的是:A、罚款B、没收违法所得C、停止出口退税权D、撤职2、题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税收保全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A、暂时停止发票领购及使用B、暂停出口退税权C、扣缴义务人冻结所扣缴的税款D、暂停银行账户的结算业务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下列关于税务登记的说法错误的是:A、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B、税务登记证分为正本和副本,纳税人可以根据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领取副本C、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D、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但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4、在以下关于增值税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企业和个人B、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C、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D、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列关于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说法,正确的是()。
A、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法定的五种强制措施。
B、监视居住只能在被告人的住处或指定的居所进行。
C、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D、逮捕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列关于犯罪主体的说法,正确的是()。
A、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税务犯罪的主体。
不加收税收滞纳金的十四种情况
不加收税收滞纳金的十四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笔者梳理了以下十四种不应加收税收滞纳金情形,以供参考。
十四种情形不应加收税收滞纳金第一种情形:因税务机关责任少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第二种情形: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纳税人如果延期缴纳申请不予批准要加收滞纳金。
换句话说,对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在延期缴纳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第三种情形:预缴结算补税不加收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规定,对延期申报纳税人按照规定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其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即: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第四种情形: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明确,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第五种情形: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2024年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2篇)
2024年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____年税收征管法实施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征收税款,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税收征管工作。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队伍建设,提高征收税款的效率和质量,加强纳税服务,提供咨询和指导,为纳税人提供优质便捷的纳税服务。
第五条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义务,如实申报、及时缴纳税款,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纳税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但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纳税人的委托授权书的规定,确保纳税义务的履行。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跨部门合作,提高征收税款的效率和准确性,保障税收数据的安全和隐私。
第八条纳税人申报的税款减免、退还等优惠政策,应当依法享受,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审批并给予落实。
第二章税款的征收和管理第九条税款的征收依法进行,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征收程序,向纳税人发出税款通知书,纳税人应当按照通知书的内容和金额缴纳税款。
第十条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进行税款的实地核查,核实纳税人申报的税款是否真实、准确。
核查应当依法进行,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纳税人对于税款的征收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复议或者申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纳税人有欺骗、偷税等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其进行查处,追缴税款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十三条纳税人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调整税款的征收方式、期限等事项,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及时作出答复。
第三章纳税服务和管理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纳税服务,提供咨询和指导,帮助纳税人正确理解税法法规,合理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应当简化纳税申报和缴纳程序,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服务效率,并提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纳税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10法信汇编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10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0.11.26•【文号】•【施行日期】2010.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关税征收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2005年1月4日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公布*“法信”平台根据2010年11月26日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海关税收管理,确保依法征税,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征税工作,应当遵循准确归类、正确估价、依率计征、依法减免、严肃退补、及时入库的原则。
第三条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进境物品进口税和船舶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妥善保管纳税义务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提供。
纳税义务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但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第一节申报与审核第五条纳税义务人进出口货物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
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供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所需的相关资料。
提供的资料为外文的,海关需要时,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供中文译文并对译文内容负责。
进出口减免税货物的,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主管海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格式详见附件1),但本办法第七十二条所列减免税货物除外。
税收滞纳金你知道多少
税收滞纳金,你了解多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笔者梳理了以下十种应加收税收滞纳金情形,以供参考。
十种情形应加收税收滞纳金第一种情形:滞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
第二种情形:追征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同样,根据上述规定,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包括税款和滞纳金。
第三种情形:偷、抗、骗税应加收滞纳金。
仍沿用上述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四种情形: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第五种情形: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第六种情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补缴税款应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4〕536号)明确,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可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凭证)的企业,除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外,各地税务机关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88.11.17•【文号】[88]财税字第257号•【施行日期】198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失效](发布日期:1994年2月4日,实施日期:1994年1月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通知(88)财税字第2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加发南京、成都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私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纳税年度”,是指从1月1日至12月31日止的公历年度。
计算依据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称“收入总额”,包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收入、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入。
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称“成本”、“费用”、“营业外支出”,是指国家税收法规及国家税务局制定的私营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成本、费用、营业外支出。
第六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国家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是指按规定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其他按规定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金。
第七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生产经营所得”是指纳税人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经营、劳务服务和其他营利业取得的所得。
减免滞纳金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滞纳金作为对逾期未履行法律义务行为的惩罚手段,在许多法律法规中都有规定。
然而,滞纳金的减免制度也在不断完善,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详细探讨减免滞纳金的法律规定,包括其背景、原则、适用范围、程序等内容。
一、减免滞纳金的背景滞纳金作为一种经济惩罚手段,旨在促使义务人按时履行法律义务,维护法律秩序。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部分义务人可能无法按时履行义务,从而产生滞纳金。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保障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开始探索减免滞纳金的法律规定。
二、减免滞纳金的原则1. 公平原则:减免滞纳金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滥用权力,损害义务人的合法权益。
2. 法定原则:减免滞纳金应当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减免范围。
3. 程序原则:减免滞纳金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障义务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
4. 目的性原则:减免滞纳金应当有利于维护法律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减免滞纳金的适用范围1. 税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滞纳金。
在特定情况下,如纳税人确有特殊困难,可以申请减免滞纳金。
2. 行政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当事人申请减免罚款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
3. 民事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在特定情况下,如当事人确有特殊困难,可以申请减免违约金。
4. 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滞纳金:除上述法律法规外,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滞纳金,如交通罚款、环境保护罚款等,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申请减免。
四、减免滞纳金的程序1. 申请:义务人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履行义务,需要申请减免滞纳金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
滞纳金
1、滞纳金是指超过规定的缴款期限,向缴款人征收的一种带有惩罚性质的款项,一般是按超过规定期限的天数,每天征收应缴款额一定的百分比。
根据行政法理论,滞纳金是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罚的一种类型。
2、滞纳金的特点: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的特点。
所谓法定性,是指滞纳金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款项,个人和其他团体都无权私自设立;强制性,是指滞纳金的征收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惩罚性,指的是滞纳金是对超过规定的期限缴款而采取的惩罚性的措施。
根据滞纳金的以上特点,滞纳金只能发生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比如《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滞纳金是逾期付款违约金。
对滞纳金的计算标准,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无约定的,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标准计算。
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履行物业管理合同时确实存在未完全履行的事项,而有关这方面的收费项目上无明确区分,业主一方提出减少物业管理费的,法院可以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的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物业管理费。
滞纳金在民事法律中属于逾期付款违约金。
物业管理公司在起诉业主支付物业管理费时,往往会同时要求业主支付拖欠物业管理费用而产生的滞纳金,用以弥补因诉讼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物业公司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有关约定收取物业费和滞纳金。
关于滞纳金的收取情况和收取标准一般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有约定,通常来说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交费用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
具体可查看《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
4、滞纳金是一个困惑中国人的问题。
我曾经也被困惑过。
滞纳金带有惩罚性质,理论上说,有资格收取滞纳金的只能是国家管理机关,如工商、税务、质监、海关、公安、等部门。
什么情况下不加收税收滞纳金
什么情况下不加收税收滞纳金什么情况下不加收税收滞纳金各家银行政策不同,所设立的滞纳金门槛也不尽相同。
下面是yjbys店铺为大家带来的关于什么情况下不加收税收滞纳金的知识,欢迎阅读。
第一种情形:因税务机关责任少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第二种情形: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第三种情形:预缴结算补税不加收滞纳金。
第四种情形: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第五种情形: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第六种情形: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
第七种情形:清算补缴土地增值税不加收滞纳金。
第八种情形: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
第九种情形: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第十种情形:双定户申报缴纳高于定额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第十一种情形:豁免历史欠税不加收滞纳金。
第十二种情形:进入破产程序滞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第十三种情形:利用世行贷款进口设备进口税不加收滞纳金。
第十四种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
第十五种情形:纳税人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应税面积不能及时准确确定的,主管地税机关可根据实际占地情况核定征收耕地占用税,待应税面积准确确定后再结清税款,结算补税不加收滞纳金。
第十六种情形:税务机关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第十七种情形:税务机关作出特别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八种情形:纳税期限遇到顺延节假日不加收滞纳金第十九种情形:以核定方式补税不应加收滞纳金第二十种情形: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而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什么情况下不加收税收滞纳金】。
最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最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最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章总则第⼀条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政法规的规定执⾏。
第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作出的与税收法律、⾏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律⽆效,税务机关不得执⾏,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履⾏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政法规相抵触的,⼀律⽆效。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作。
地⽅各级⼈民政府应当积极⽀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 税收征管法第⼋条所称为纳税⼈、扣缴义务⼈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扣缴义务⼈的商业秘密及个⼈隐私。
纳税⼈、扣缴义务⼈的税收违法⾏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员⾏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税务机关根据检举⼈的贡献⼤⼩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列⼊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
奖励资⾦具体使⽤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条 税务⼈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税务检查、实施税务⾏政处罚、办理税务⾏政复议时,与纳税⼈、扣缴义务⼈或者其法定代表⼈、直接责任⼈有下列关系之⼀的,应当回避:(⼀)夫妻关系;(⼆)直系⾎亲关系;(三)三代以内旁系⾎亲关系;(四)近姻亲关系;(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6.04.21•【文号】国发[1986]48号•【施行日期】1986.07.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发布日期:1992年9月4日实施日期:1993年1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一日)国发[1986]4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税收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由税务机关主管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都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有代征、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征人),都必须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或者代征、代扣、代缴税款义务。
第三条各种税收的征收和减免,必须按照税收法规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执行。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作出同现行税收法规和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对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
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者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条本条例由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税务登记第六条凡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其他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税务机关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者外,应当在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七条纳税人所属的跨地区的非独立经济核算的分支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各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册登记。
第八条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应提出申请登记报告和有关批准文件,同时提供有关证件。
税务稽查初级试题(答案解析)
税务稽查初级试卷科室姓名一.单项选择题(共30题,共30分)1.在税务稽查法律关系中,执法主体是( )。
[1分]A. 省以下税务局稽查局B. 省、市、县(区)税务局C. 县级以上税务分局D. 所有税务机构我的回答:C正确答案:A教师详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2.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复查规定,不属于税务稽查案件复查主要内容的是()。
[1分]A. 调查和审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B. 税务稽查案件办案工作纪律执行情况C. 定性处理适用依据是否正确适当D. 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我的回答:B正确答案:B教师详解: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复查规定,税务稽查案件复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调查和审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三)定性处理适用依据是否正确适当;(四)税务处理决定执行是否及时得当;(五)税务文书使用是否正确规范。
因此,税务稽查案件举报信息是否及时准确,不是税务稽查案件复查主要内容。
3.其他应付款是税务检查的项目之一,下列各项应列入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的是()。
[1分]A. 结转到期无力支付的应付票据B. 应付由企业负担的职工社会保险费C. 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D. 应付租入包装物的租金我的回答:A正确答案:D教师详解:应付租入包装物的租金应列入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
4.《提取证据专用收据》可以在提取企业电子资料原件时使用,其中“证据出处”还应填写()。
[1分]A. 计算机主机后计算机出厂号码B. 计算机使用者名称C. 计算机使用者名称和计算机主机后计算机出厂号码D. 计算机品牌名称我的回答:A正确答案:C教师详解:《提取证据专用收据》使用说明5.2014年6月,某企业购进价值为90万元的专门用于研发的机器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2.11.09•【文号】国务院令第628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
税款滞纳金的性质及其破产清偿顺序
税款滞纳金的性质及其破产清偿顺序税款滞纳金的性质和破产清偿顺序问题是一个非常有意思的话题,这个话题老生常谈却又常谈常新,似有定论却又依然争议不断。
前段时间,本所破产团队与江西省税务局的相关领导、江西财经大学财税法的老师们开展了一场有关破产税务的研讨会。
本文是在作者当时就该问题发言的基础上整理出来的,分享出来和大家一起探讨。
一、税款滞纳金性质之争关于税款滞纳金的性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不同的说法,大致说法有一下四类:利息补偿说、附带税收说、行政处罚说、行政强制说。
(一)利息补偿说利息补偿说的依据主要是国家税务总局的两个函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偷税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办函[1998]2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法有关条款规定的复函》(国税办函[2007]6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在上述函件中明确提出滞纳金是纳税人因占用税款而应对国家作出的经济补偿,且国家税务总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法有关条款规定的复函》(国税办函[2007]647号)中提到,滞纳金计算标准“略”高于利息率的原因是为了“督促未履行法定义务的纳税人尽快履行法定义务”。
那么滞纳金的计算标准是否只是“略”高于利息率呢?笔者将《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规定的滞纳金计算标准与同期贷款利率进行了对比:我国从1992年发布《税收征收管理法》,当时规定的滞纳金计算标准为2‰/日(折合年化利率为73%),从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开始,滞纳金的计算标准调整为 5‱/日(折合年化利率为18.25%)。
而对比同期的银行贷款利率,滞纳金的计算标准基本上处于同期贷款利率的3-6倍。
也正因为计算标准的较大差异,即使理论界和实务界都认同滞纳金具有补偿性质,但又无法认可如此之高的计算标准只具有补偿性质。
(二)附带税收说附带税收说认为税款滞纳金的收取是一种征税行为,依据主要是《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滞纳金的规定编在“税款征收”一章中,类似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四条亦将加收滞纳金放在“征税行为”的子项。
新税收征收管理法
新税收征收管理法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那修订后的内容是什么呢?下面就给大家分享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希望对大家有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第一次修正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税务管理第一节税务登记第二节帐簿、凭证管理第三节纳税申报第三章税款征收第四章税务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税收征管法的具体内容
税收征管法的具体内容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收税覆盖了几乎所有的商品种类,对每种商品都有些严格的税收标准。
税费的征收有些严格的法律规定,一切征税行为都是依法征收的,税收征管法就是依法征收的依据。
接下来,律伴小编将介绍一下税收征管法的具体内容。
一、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税收征管法》只适用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就现行有效税种而言,具体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现已暂停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筵席税、屠宰税、证券交易税等征收管理。
但是,中国同外国缔结的有关税收的条约、协定同该法有不同规定的,则依照有关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
二、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OO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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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加收税收滞纳金的十四种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笔者梳理了以下十四种不应加收情形,以供参考。
十四种情形不应加收税收滞纳金
第一种情形:因税务机关责任少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第二种情形: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了纳税人如果延期缴纳申请不予批准要加收滞纳金。
换句话说,对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在延期缴纳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第三种情形:预缴结算补税不加收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规定,对延期申报纳税人按照规定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其不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即:当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当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第四种情形: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明确,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第五种情形: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预缴税款;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也就是说,企业在次年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补缴的税款在5月31日前缴纳入库的,不加收滞纳金。
第六种情形: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49号)明确,对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同样,因2010年5月31日后出台的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涉及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少数纳税人,可以在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企业所得税,相应所补企业所得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
第七种情形:清算补缴土地增值税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滞纳金问题明确规定,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第八种情形: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关于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明确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第九种情形: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25号)在“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一封信”中明确规定,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也不罚款,更不会作为偷税处理,体现了税收法治、人性的双重原则。
第十种情形:双定户申报缴纳高于定额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7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豁免内蒙古东部地区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9号)规定:凡符合通知规定的各类企业,其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的各种工商税收(含教育费附加,不含农业税、牧业税、农业〔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关税)及滞纳金均纳入豁免范围。
应注意的是,豁免的滞纳金应严格控制在通知限定的范围之内。
第十一种情形: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而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四川雅安地震灾区恢复重建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197号)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缴纳应纳税款,申请延期缴纳而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仍需延期缴纳该笔税款的,省税务机关可依法按次审批至2013年12月31日。
文件明确延期期间,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第十二种情形:豁免历史欠税不加收滞纳金。
《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7号)及《关于豁免内蒙古东部地区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9号)规定:凡符合通知规定的各类企业,其1997年12月31日前欠缴的各种工商税收(含教育费附加,不含农业税、牧业税、农业〔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关税)及滞纳金均纳入豁免范围。
第十三种情形:进入破产程序滞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这是由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发生的利息已经不属于破产债权。
因此,欠缴税款将因破产申请受理而应停止继续加收滞纳金。
第十四种情形:利用世行贷款进口设备进口税不加收滞纳金。
《财政部关于豁免国家环保总局利用世行贷款进口设备进口税滞纳金的通知》(财税〔2003〕208号),同意豁免国家环保总局在1995年至2003年2月期间,利用世行优惠贷款开展环保信息及宣教系统进口设备欠交进口税的滞纳金,共5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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