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08•【字号】德办发〔2018〕52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德办发〔2018〕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德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八届三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8日德阳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提高建设质量水平,增强抗震设防和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建设“四好”农村住房,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德阳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农村住房建设,是指除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之外的村民自主新建、改建、扩建住宅与配套设施的行为。
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村民聚居点按照法定建设程序进行监督管理。
德阳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县(市、区)政府是其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规划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其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
镇(乡)政府是其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规划管理的实施主体。
县(市、区)住建部门会同民政、财政、国土、环保、水务、林业、防震减灾等部门,依法负责其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住建局负责制定全市行政区域的农村住房建设有关政策,对全市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实施监督指导。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五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要科学选址,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避免占用耕地、天然林地、公益林地;要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区、山洪灾害危险区和行洪泄洪通道。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城市有机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城市有机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07•【字号】德办发〔2021〕38号•【施行日期】2021.10.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城市有机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德办发〔2021〕38号旌阳区人民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天府旌城管委会、天府数谷服务中心、物流港服务中心,市级有关部门,德阳发展集团:《德阳市城市有机更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八届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实际遵照执行。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9月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机制第三章城市有机更新专项规划第四章城市有机更新区域评估第五章城市有机更新实施计划第六章城市有机更新实施方案第七章其他规定第八章附则德阳市城市有机更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加快成德眉资同城化发展,加快宜居、宜业、宜学、宜养公园城市建设步伐,以城市建设高质量发展引领城市有机更新,创新城市发展模式,增强城市永续发展动力,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紧扣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一极两中心两地”战略目标和建设城乡一体的高品质生活宜居地目标定位,将城市有机更新与现代公园城市建设、韧性城市建设、智慧城市建设、TOD综合开发等有机融合,实现城市布局更科学、功能更强、产业更优、品质更高。
第三条中心城区(旌阳区、德阳经开区、天府旌城、天府数谷、物流港)范围内的城市有机更新,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有机更新,是指对特定城市建成区(包括老旧商业区、老旧小区、老旧街区、老旧工业区、城中村等)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市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程序,通过修缮、改造、拆除重建等方式,优化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建配套设施,推动产业可持续性配套发展和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从而实现城市肌理的全面保留,产业动能、环境品质和城市竞争力的全面提升的系统性工程:(一)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待完善;(二)环境恶劣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四)依法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它情形。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规划(2013-2020)》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规划(2013-2020)》的通知正文:----------------------------------------------------------------------------------------------------------------------------------------------------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规划(2013-2020)》的通知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德阳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规划(2013-2020)》已经市政府七届四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5日德阳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规划(2013-20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要求和《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调查统计和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川建发〔2013〕23号)精神,确保我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工作稳步推进,让更多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早日得到改善,充分发挥在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和区域中心大城市建设中的示范带动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特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指导思想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核心,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城市建设规划为基础,以增强风险防控为重点,以实现群众满意、城市形象提升、社会和谐稳定为目的,到2020年基本完成我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任务,努力实现住有所居的小康目标。
第三条改造原则1.以人为本,分步实施。
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分轻重缓急逐步实施,优先安排安全隐患严重、居住环境差和群众改造愿望迫切的区域进行改造。
2.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改造工作要在政府的组织和引导下开展,严禁私拆乱建和无序进行;鼓励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实施改造和有实力讲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改造,支持有条件的产权单位和住宅小区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按照改造的相关申报程序实行自主改造。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德阳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片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德阳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片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7.14•【字号】德办发〔2022〕48号•【施行日期】2022.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德阳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片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德办发〔2022〕48号旌阳区人民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关于加强德阳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片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实际遵照执行。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14日关于加强德阳市中心城区城市更新片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加快建设西部现代化典范城市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提升城市发展质量,有序推动城市更新,根据《德阳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结合德阳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加快推进城市更新,改造提升老旧小区、老旧厂区、老旧街区和城中村等存量片区功能”的相关要求。
科学谋划和高效推进我市城市更新工作,加强中心城区城市更新片区建设用地开发强度的统筹管理,提高低效、闲置用地再开发、再利用,切实推动土地资源高效利用,强化片区产业发展、生活配套建设以及生态场景营造,着力打造人城境业和谐统一的西部现代化典范城市。
二、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德阳市中心城区43平方公里更新重点范围(见附图)内的城市更新,用于加强该区域内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强化容积率管理对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态塑造和空间特色营造的作用,促进城市有机更新。
更新片区划定以《德阳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划定的更新单元为最小更新范围,保障城市更新工作的系统性和整体性。
德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德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为巩固市政府党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入贯彻省委“两个意见”、省政府“5个规定”与“5个意见”、市委《关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德委发〔2014〕59号)和《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认真贯彻“三严三实”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意见>实施办法》(德委办〔2014〕60号),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程序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杜绝奢华浪费建设,确保政府投资真正用于改善民生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市政府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阳市人民政府2015年3月2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现对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提出如下管理规定。
一、建立科学决策机制和正确投资方向政府投资项目要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的决策规则,建立科学决策机制,实行集体研究决策。
对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或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要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积极采纳吸收,做好风险评估,并出具稳定风险评估书面报告,不断提高项目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对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交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
二、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和杜绝奢华浪费建设(一)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城镇建设和管理改革工作方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城镇建设和管理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布部门】德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10.29【实施日期】2014.10.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城镇建设和管理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德阳市城镇建设和管理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七届三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0月29日德阳市城镇建设和管理改革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届四次全会和市委七届八次全会精神,落实市委关于城镇建设和管理改革工作的各项工作部署,结合德阳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届四次全会和市委七届八次全会精神,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从成都平原城市群和德阳市的实际出发,根据新型城镇化的要求,汇集群众智慧,推进我市城镇建设和管理机制创新、技术创新,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根据城镇建设和管理的特点,着力消除城镇建设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破解城镇管理的瓶颈。
到2015年在城镇亟需改革的事项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到2017年在改革的重要环节取得决定性成果;到2020年形成体系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城镇建设和管理的制度体系,努力把区域中心城市建设成为100平方公里、100万人口的大城市,把城镇建设成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先进城镇。
(二)具体目标1.城镇化水平和质量稳步提升。
城镇化健康有序发展,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0%左右,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5%左右,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缩小2个百分点左右。
2.城镇化格局更加优化。
“三环五廊”的城镇空间化和“1+5+X”的城镇体系基本形成,城镇集聚经济、人口能力明显增强,区域中心城市辐射带动作用更加突出,中小城市发展力明显增强,小城镇服务功能明显提升。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中心城区土地出让管理的意见-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中心城区土地出让管理的意见正文:----------------------------------------------------------------------------------------------------------------------------------------------------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中心城区土地出让管理的意见旌阳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8号)精神,切实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范土地出让行为,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落实土地供后监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意见》(川府发〔2014〕6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七届四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除国家划拨目录和相关政策规定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项目用地外,其他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
出让商品住宅及包含商品住宅的用地必须采用拍卖方式,独立开发利用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符合城市规划并经规划部门核实,确需整合毗邻零星土地的宗地,经市、区两级政府土地决策机构集体研究同意并按程序报批后可由土地使用者整合使用,按照市场价款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工业用地改变用途必须由市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按规定程序出让。
二、严格规范土地出让前期工作(一)土地年度出让计划的编制土地年度出让计划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会同规划、发改、经信、财政、环保、住建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全市产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市场供应和土地储备情况进行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德阳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七届六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7月9日德阳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证资金运行安全,从源头上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法律、法规、政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由市级行政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使用上级及本级财政一般预算、基金预算、预算外资金、政府性融资、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接受捐赠、国外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计划管理、基本建设程序,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必须执行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原则。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必须用于经市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设资金要按计划筹集,及时到位,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原则。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批准的投资概算和工程预算执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突破建设规模、标准和投资额。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德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七届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7月9日德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完善投资责任制和风险约束机制,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制度和组织实施程序,形成政府决策、部门监管、市场运营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由市级行政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使用上级及本级财政一般预算、基金预算、预算外资金、政府性融资、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接受捐赠、国外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
多元主体投资的项目中,政府投资为主或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项目,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和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建立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监管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三)遵循政企分开原则,实行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三分离”的项目管理体制。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计划管理。
编制投资计划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德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
【住建办法】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住建办法】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改”)服务活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棚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全过程管理,包括服务采购、合同管理、资金管理、绩效评价等。
第三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服务采购的透明度和竞争性。
第二章服务采购第四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应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采购主体应根据棚改项目的实际需求,制定详细的服务采购计划,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服务内容、标准、要求和评价办法。
第六条采购主体应建立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投标供应商的资质、信誉、业绩等进行评审。
第三章合同管理第七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合同应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费用、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八条合同签订后,采购主体应将合同文本报相关部门备案,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九条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合同内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资金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采购主体应根据合同约定和项目进度,及时向供应商支付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采购主体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绩效评价第十三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应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对服务提供过程和结果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后续服务采购和资金支付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服务采购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为五年。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德办发〔2016〕45号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正文:----------------------------------------------------------------------------------------------------------------------------------------------------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德办发〔2016〕45号旌阳区人民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德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七届七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26日德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德阳市市区(以下简称“市区”)是指德阳市中心城区,包括旌阳区各街道办事处和天元镇、孝感镇、东湖乡的全部区域及双东镇、和新镇的部分区域。
在上述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适用本办法。
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体为旌阳区政府。
其中,市区内旌阳区辖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旌阳区政府负责实施,德阳经开区辖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旌阳区政府委托德阳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实施。
旌阳区政府委托德阳经开区管委会负责实施时,应当就委托的范围、事项、事权、责任等予以明确。
市住建局、旌阳区住建局和德阳经开区住建局分别为市政府、旌阳区政府和德阳经开区管委会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14•【字号】•【施行日期】2015.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用好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的通知》(建保〔2014〕155号)精神和省政府有关要求,大力推进我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切实用好危旧房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资金,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各县(市、区)、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纳入危旧房棚户区改造目标管理的项目,均可采取货币化安置方式实施改造。
二、基本原则(一)自愿原则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居民依据统一登记的房源信息,在平等、自愿、自主的基础上,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达成意向性购房协议,签订购房合同。
(二)公开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将货币化安置的补偿、补助、奖励政策、物业管理、车位使用、维修基金、两证办理、税费缴纳以及统一登记房源的方位、数量、套型、面积、交房时间、房源地址、户型图等信息向危旧房棚户区改造居民公开。
三、房源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纳入可供选择房源进行统一登记,包括已取得房屋产权证、具备交房条件的现房,信誉良好、资金实力雄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已主体封顶并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尚未销售的期房,并根据实际情况按以下方式之一确定房源:(一)在可供采购商品房项目中,选择与改造项目地段相近、品质合适的商品房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和程序,公平、公开、公正选择房源,锁定房屋价格,进行统一登记。
(二)在可供采购商品房项目中,确定采购基本价格,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报价,选择在基本价格以下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和程序,公平、公开、公正选择房源,进行统一登记。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2020年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攻坚工作的实施意见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2020年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攻坚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24•【字号】德办发〔2018〕25号•【施行日期】2018.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2020年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攻坚工作的实施意见德办发〔2018〕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德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完成我市三年(2018—2020年)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改”)攻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危旧房棚户区及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市政府八届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做好2018—2020年棚改攻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川重要指示精神,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棚改放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大局中去深入推进,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新制度新措施为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作出新成绩。
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模式推进项目建设,以货币化补偿方式为主安置棚改居民,以综合整治方式推动老旧小区改造。
二、总体目标实施三年棚改攻坚计划,更好解决群众住房问题。
到2020年底,基本消除城镇危旧房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进一步改善,社区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进一步提高,城市品质进一步提升。
三、改造范围和方式(一)改造范围继续将城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以及国有企业、独立工矿企业、城市建成区内的城中村、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边村和城郊村纳入棚改范围。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德阳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4月27日德阳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行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遏制随意实施工程变更,促使政府投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最大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德阳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变更,应当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由市级行政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使用上级及本级财政公共预算、基金预算、预算外资金、政府性融资、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接受捐赠、国外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本实施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引起的与原设计图纸工程量的变化、施工措施变更和设计方案调整。
第三条凡是原设计方案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能满足工程质量、安全、使用功能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原则上不得工程变更。
第四条工程变更实行审批制。
工程变更按拟变更金额的大小分别实行项目业主、联席会议和市政府审批制度。
成立由财政、发改、审计作为成员单位的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的召开由财政负责召集。
联席会议组成人员由成员单位抽调,制定相关的工作流程和管理办法。
联席会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是否审批同意工程变更的审查意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不得无故缺席联席会议,也不得无故拖延工程变更会议,监察局应派员对联席会议实施的审批开展行政监察。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德府发〔2019〕14号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德府发〔2019〕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德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德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八届五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阳市人民政府2019年9月20日德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712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6〕3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市区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市区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27•【字号】德办发〔2018〕41号•【施行日期】2018.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市区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德办发〔2018〕41号旌阳区人民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中欧班列德阳现代物流港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德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德办发〔2016〕45号)、《德阳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德办发〔2017〕67号)、《关于做好2018-2020年城镇危旧房棚户区改造攻坚工作的实施意见》(德办发〔2018〕2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德阳实际,并经市政府八届三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推进市区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市区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应遵循科学民主、程序正当合法、补偿公平公开原则,实行货币化安置为主的棚户区改造模式。
二、适用范围和工作职责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旌阳区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中欧班列德阳现代物流港管委会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由旌阳区政府作出,并分别由旌阳区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中欧班列德阳现代物流港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棚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规范实施程序市区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被征收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征收补偿协议。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14•【字号】德办发〔2020〕32号•【施行日期】2020.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产业正文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德阳高新区高委会,各重点产业功能区,市级有关部门:《德阳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移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八届八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14日德阳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移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移交接管行为,明确建设单位和养护管理单位的权利、义务,保障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衔接有序,正常投用、发挥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德阳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级财政投资、国有资金、财政投资或国有资金占主导或控股地位、还款来源为财政投资或国有资金的融资建设(含开发商投资代建)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基础设施,建成后由建设单位移交养护管理单位管理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适用对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一)城市道路、桥梁及附属设施;(二)道路照明设施、景观照明设施及附属设施;(三)公园、广场、绿地及附属设施;(四)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五)自然资源、交通、水利领域需纳入城市基础设施管理的项目;(六)其他有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四章基本条件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工程建设质量标准、技术规范要求及省、市地方标准建设完成,并经“五方主体”进行竣工验收取得验收合格报告后方可向养护管理单位移交,其中: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保期满后方可移交管护单位。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德阳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德阳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09•【字号】德府办字〔2021〕34号•【施行日期】2021.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德阳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的通知德府办字〔2021〕34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的有关部署,切实加强我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的组织领导,按照《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方案〉的通知》(川农发〔2021〕117号)要求,市政府决定成立德阳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协调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制止耕地“非农化”的决策部署,统筹协调全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工作,研究审议重大事项;协调和推进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和实施“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方案;指导各地和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做好“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回头看”工作,督促检查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组成人员组长:卿伟副市长副组长:王英市政府副秘书长江涛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叶科市自然资源局局长成员:李勇市委宣传部副部长伍崇伟市发改委机关党委书记肖秀懿市公安局副局长马德强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许万金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杨春民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胡智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朱家可市文旅局副局长彭杰市乡村振兴局副局长三、其他事项(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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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推动我市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加快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确保完成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危旧房棚户区及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4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4〕67号)和《四川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川财综〔2015〕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以下简称“购买棚改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购买棚改服务适用于政府主导并纳入德阳市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目标任务的项目。
第四条购买棚改服务应遵循积极稳妥、有序实施、注重实效、公开择优、以事定费的原则,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五条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指经市政府和各县(市、区)政府批准同意的行政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市本级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为市住建局。
第六条承接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是指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划入公益二类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原融资平台公司在承担的地方债务已纳入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前提下,可以作为承接主体。
第七条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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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承接服务活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规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购买棚改服务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和程序选择承接主体。
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要求,由购买主体结合购买棚改服务的需求确定。
购买主体应当保障各类承接主体平等竞争,公开择优选择棚改承接主体,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化歧视。
第九条发改、住建、规划和国土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棚改年度建设计划,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确保购买棚改服务工作顺利推进。
第三章购买内容及指导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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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购买棚改服务包括:
(一)棚改项目入户调查摸底;
(二)棚改项目可行性论证及评审;
(三)棚改项目征收拆迁服务;
(四)棚改安置住房的筹集(新建、改建、改造、购买、租赁、货币化安置等方式);
(五)棚改配套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安置住房小区用地红线内配套的道路、土地平整、绿化、供水、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等基础设施;用地红线外直接服务于安置小区居民的基础设施);
(六)其他经省、市主管部门认定,与棚改直接相关项目。
第十一条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严格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和经营性基础设施。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负责将购买棚改服务列入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并适时进行调整;负责会同市住建局测算并审核市本级财政购买棚改服务的承受能力和分期购买计划,并将棚改服务资金纳入市级预算。
购买主体负责根据指导目录确定购买棚改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
第十三条市住建局根据城市发展的要求和县(市、区)及-11-
德阳经开区、德阳高新区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的需求,明确至2020年全市棚改规模总量。
第四章购买方式及程序
第十四条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与购买棚改服务相关的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方式审核、信息公开、质疑投诉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购买主体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统筹考虑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同级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
购买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按规定程序确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棚改服务合同(或协议,下同),并可根据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采取购买、委托、租赁、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形式。
购买主体在正式签订合同前,应组织法律方面的专家对购买棚改服务合同进行审核。
购买棚改服务合同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合同应当明确购买棚改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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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等要求,以及资金结算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七条购买主体应当加强购买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及时了解掌握购买棚改服务项目实施进度,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并根据实际需求和合同规定积极帮助承接主体做好与发改、住建、规划和国土等相关部门、服务对象的沟通、协调。
第十八条承接主体应当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服务项目,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转包行为。
第十九条承接主体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事项后,购买主体应当及时组织对履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依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第五章预算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市政府和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德阳高新区管委会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向提供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支付。
第二十一条购买主体应当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专业咨询评估机构和专家优势,结合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11-
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安排购买棚改服务所需支出。
第二十二条购买主体应当按财政部门统一要求填报购买服务预算表,并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购买棚改服务项目同时反映在政府采购预算中,与部门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将审核后的购买棚改服务项目表,随部门预算批复一并下达给相关购买主体。
购买主体应当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购买服务项目表,组织实施购买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承接主体应当建立购买棚改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他有关资料信息,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承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相关财务规定,对购买棚改服务的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第六章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要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推进购买棚改服务绩效评价工作。
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引入第三方评价,按照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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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效果评价与长远效果评价、社会效益评价与经济效益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对购买棚改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
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购买棚改服务的监督、审计,确保购买棚改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
对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财政等部门要会同购买主体建立承接主体承接购买棚改服务行为信用记录,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
承接主体主管部门应当将承接主体承接购买棚改服务行为信用记录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二十九条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棚改项目标准体系建设,科学设定服务需求和目标要求,建立服务项目定价体系和质量标准体系,合理编制规范性服务标准文本。
第三十条购买主体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购买棚改服务的全过程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将承接主体承接购买棚改服务的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第三十一条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11-
公开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以及预算公开的相关规定,公开财政预算及购买棚改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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