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宁波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14.03.17•【字号】甬规字〔2014〕29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宁波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甬规字〔2014〕29号各处(室)、分局、东部新城规划处:为加强和规范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正确引导土地使用者集约节约土地,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现将《宁波市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暂行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规划局2014年3月17日宁波市临时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宁波市临时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临时建设用地是指:单位或个人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因城市重要道路、轨道交通、管线、重大公共设施等建设项目施工或地质勘查需要,经批准临时占用、使用的土地。
第四条单位或个人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临时使用道路、绿地与广场、农用地、未利用地等土地的,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临时使用道路、绿地与广场用地的,应先行征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临时使用有明确土地权属的其他国有建设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不需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涉及临时建设的,按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办理。
第五条使用临时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城乡规划;(二)不影响近期建设项目的实施;(三)不影响历史遗址、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保护区、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风貌区的保护。
第六条单位或个人向规划部门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提交下列资料:(一)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及法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核原件);(三)引起使用临时用地的建设项目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四)1:500或1:1000地形图并标明临时用地的范围及总平面布局(原件各1份);(五)其它相关材料。
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系统技术规定
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各类建设工程的设计、建设和管理应当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建设用地第四条结合本市用地实际,对《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作局部优化。
在居住用地中增加其他居住用地(Rr),包括服务式公寓用地(Rra)、职工宿舍用地(Rrc)和老年居住用地(Rrd)。
工业用地中增加工业研发用地。
取消旅馆用地(B14)中的服务型公寓。
具体见表一。
表一调整用地类别第五条当一个地块中某类使用性质的计容建筑面积占计容总建筑面积比例超过90%时,该地块被视为单一性质的用地;混合用地是指一个地块有两类或两类以上使用性质的建筑,且每类使用性质的计容建筑面积占计容总建筑面积比例均超过10%(含)的用地。
工业、仓储用地除外。
混合用地中的用地比例一般按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拆分计算;其中,计容总建筑面积应扣除有明确要求的配套设施面积。
当涉及无建筑的用地之间混合时,按用地面积的比例进行拆分计算。
第六条功能用途互利、环境要求相似且相互间没有不利影响的用地,可混合设置。
环境要求相斥的用地之间禁止混合。
鼓励城市各级中心区、公共活动中心区、客运交通枢纽地区、轨道站点周边地区、重要滨水区、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风貌区内的用地混合。
用地之间的混合引导参见附件二《用地混合引导表》。
采用“+”连接用地代码表示。
第七条为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和集约节约利用水平,鼓励土地的综合开发利用。
鼓励利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上部空间进行综合开发。
在满足运行安全和系统布局的前提下,鼓励交通场站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结合商业、商务等非居住用地综合设置;鼓励变电站、泵站、垃圾压缩转运站、消防站等设施集中设置,共建共享内部通道及相应管理设施。
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老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城市规划区。
各县(市)及建制镇可结合各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二章城市用地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详见附件一)。
第四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确需在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附件二)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凡附件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附件二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重大调整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建筑高度以及建筑性质、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应按表一规定的内容确定。
第八条在满足自身的规划要求下,能为社会公众提供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等公共使用空间,又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空域等有关规定的,可在原详细规划或控制指标的基础上酌情增加建筑面积,并按表二的规定换算。
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原核定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十五。
第九条对未列入表一的体育场馆、幼托等设施,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一中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表一> 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注:1、有关指标在规定的幅度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后确定,原则上较高的容积率适用较低的建筑密度。
宁波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批复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批复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16•【字号】甬政发[2006]104号•【施行日期】2006.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批复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06]10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准实施,这是我市城市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一件大事。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构筑适应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的城乡规划工作新框架,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先导、主导和统筹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06〕69号,以下简称《批复》)、《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0号)等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城乡规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贯彻国务院《批复》和加强规划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明确规划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一)国务院《批复》和《总体规划》是我市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施依法治市的重要依据。
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基本依据,也是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市建设发展、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复》和实施《总体规划》,对于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搞好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把宁波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设施完善、生态良好,具有国际港口和江南水乡特色的现代化城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宁波市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2016)
宁波市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201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1.19•【字号】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宁波市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已经2016年1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2016年1月19日宁波市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行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新型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历史地段、传统村落以及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与审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次区域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其他规划。
前款所称其他规划,是指城市空间发展战略、专项规划、开发区(园区)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涉及空间布局的规划。
第四条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应当遵循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县(市)、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和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审查、修改等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编制、修改等相关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市辖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编制、修改等相关管理工作。
宁波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定
宁波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定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我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特制定本规定,作为全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和审查的依据。
一、依据与参考资料1、《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甬政发〔2007〕77号)2、宁波市规划局城乡规划技术委员会会议纪要(〔2010〕第2期)3、全市规划系统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工作例会纪要(宁波市规划局专题会议纪要〔2010〕2号、〔2010〕3号)4、《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简称“省房”]二、容积率计算(一)地下室通常情况下,地下室用作车库、设备用房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用作商业服务业、市场、文化娱乐、体育等用房的,其建筑面积按0.6系数折算后计入容积率。
(二)车库建设项目的配套停车库设置在地下和地上二层(含二层)以下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其余按0.5系数折算计入容积率。
竖直循环式机械停车库按3.6米层高计算建筑面积后,按0.5系数折算计入容积率。
房屋层内,以机械设备划分若干层次的立体车库,无论高度和停放层数多少,均按单层计算建筑面积和层次(“省房”4.3.6)。
(三)架空层建筑底层设架空层应满足以下条件: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只用作公共通道、停车、绿化、公共休闲等用途。
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的,除电梯(楼梯)间、门厅、管道井(水、电、排风等)等围合部分外,其余部分不计入容积率。
(四)地上建筑的层高1、住宅建筑的层高大于3.6米,按3.0米层高折算容积率。
设有套内楼梯的住宅,起居室(厅)层高大于3.6米,按3.0米层高折算容积率。
公共入户门厅的建筑面积不折算容积率。
2、办公建筑的办公室层高大于4.5米,按3.6米层高折算容积率。
门厅、中庭公共部分其建筑面积不折算容积率。
3、宾馆建筑的客房层高大于4.5米,按3.6米层高折算容积率。
大堂、中庭公共部分其建筑面积不折算容积率。
4、商业用房的容积率折算:商业用房的空间分隔1200平方米/间及以上的,建筑层高大于6.0米,按6.0米层高折算容积率;1200-500平方米/间的,建筑层高大于6.0米,按5.5米层高折算容积率;500平方米/间以下的,建筑层高大于4.5米,按3.9米层高折算容积率。
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根据国家和浙江省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宁波市实际情况,制定的一套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范,旨在保障宁波市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推动城乡发展的协调性和可持续发展。
一、规划编制和审批宁波市城乡规划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综合规划编制和审批,包括基础设施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设计规划等各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二、土地利用计划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对土地利用进行科学合理规划,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发展的协调性。
规定对各类用地进行分区划定,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维护农用地的稳定,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等。
三、建设项目审批建设项目需要符合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规划要求,才能进行审批。
对于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应进行严格的审批程序,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同时,对于未经审批或违法建设的项目,应进行整治和追责。
四、城市设计与建筑规划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对城市设计和建筑规划进行合理规划和控制,确保城市环境的美观和宜居性。
规定对城市的建筑密度、建筑风格、绿化率、公共空间等进行科学规划和设计。
五、环境保护和治理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加强对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规划和管理。
包括对水资源的合理利用规划、对大气污染的控制和治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等。
六、规划监管和执行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实行规划监管和执行机制,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进行整改和追责。
并建立规划宣传和教育机制,提高公众对城乡规划的认识和参与。
七、城乡规划信息管理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建立城乡规划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收集、整理和更新城乡规划的相关信息。
并实施对城乡规划信息的保密工作,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总之,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宁波市城乡规划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对于推动宁波市城乡发展和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遵循这些规定,才能实现城乡规划的科学和可持续发展,为宁波市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的现代化城市贡献力量。
宁波市计算建筑面积规范
宁波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定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我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特制定本规定,作为全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和审查的依据。
一、依据与参考资料1、《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甬政发〔2007〕77号)2、宁波市规划局城乡规划技术委员会会议纪要(〔2010〕第2期)3、全市规划系统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工作例会纪要(宁波市规划局专题会议纪要〔2010〕2号、〔2010〕3号)4、《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简称“省房”]二、容积率计算(一)地下室通常情况下,地下室用作车库、设备用房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用作商业服务业、市场、文化娱乐、体育等用房的,其建筑面积按0.6系数折算后计入容积率。
(二)车库建设项目的配套停车库设置在地下和地上二层(含二层)以下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其余按0.5系数折算计入容积率。
竖直循环式机械停车库按3.6米层高计算建筑面积后,按0.5系数折算计入容积率。
房屋层内,以机械设备划分若干层次的立体车库,无论高度和停放层数多少,均按单层计算建筑面积和层次(“省房”4.3.6)。
(三)架空层建筑底层设架空层应满足以下条件: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只用作公共通道、停车、绿化、公共休闲等用途。
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的,除电梯(楼梯)间、门厅、管道井(水、电、排风等)等围合部分外,其余部分不计入容积率。
(四)地上建筑的层高1、住宅建筑的层高大于3.6米,按3.0米层高折算容积率。
设有套内楼梯的住宅,起居室(厅)层高大于3.6米,按3.0米层高折算容积率。
公共入户门厅的建筑面积不折算容积率。
2、办公建筑的办公室层高大于4.5米,按3.6米层高折算容积率。
门厅、中庭公共部分其建筑面积不折算容积率。
3、宾馆建筑的客房层高大于4.5米,按3.6米层高折算容积率。
大堂、中庭公共部分其建筑面积不折算容积率。
4、商业用房的容积率折算:商业用房的空间分隔1200平方米/间及以上的,建筑层高大于6.0米,按6.0米层高折算容积率;1200-500平方米/间的,建筑层高大于6.0米,按5.5米层高折算容积率;500平方米/间以下的,建筑层高大于4.5米,按3.9米层高折算容积率。
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系统技术规定
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各类建设工程的设计、建设和管理应当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建设用地第四条结合本市用地实际,对《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作局部优化。
在居住用地中增加其他居住用地(Rr),包括服务式公寓用地(Rra)、职工宿舍用地(Rrc)和老年居住用地(Rrd)。
工业用地中增加工业研发用地。
取消旅馆用地(B14)中的服务型公寓。
具体见表一。
表一调整用地类别第五条当一个地块中某类使用性质的计容建筑面积占计容总建筑面积比例超过90%时,该地块被视为单一性质的用地;混合用地是指一个地块有两类或两类以上使用性质的建筑,且每类使用性质的计容建筑面积占计容总建筑面积比例均超过10%(含)的用地。
工业、仓储用地除外。
混合用地中的用地比例一般按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拆分计算;其中,计容总建筑面积应扣除有明确要求的配套设施面积。
当涉及无建筑的用地之间混合时,按用地面积的比例进行拆分计算。
第六条功能用途互利、环境要求相似且相互间没有不利影响的用地,可混合设置。
环境要求相斥的用地之间禁止混合。
鼓励城市各级中心区、公共活动中心区、客运交通枢纽地区、轨道站点周边地区、重要滨水区、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风貌区内的用地混合。
用地之间的混合引导参见附件二《用地混合引导表》。
采用“+”连接用地代码表示。
第七条为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和集约节约利用水平,鼓励土地的综合开发利用。
鼓励利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上部空间进行综合开发。
在满足运行安全和系统布局的前提下,鼓励交通场站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结合商业、商务等非居住用地综合设置;鼓励变电站、泵站、垃圾压缩转运站、消防站等设施集中设置,共建共享内部通道及相应管理设施。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正文:----------------------------------------------------------------------------------------------------------------------------------------------------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5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6月11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的决定(2021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波市国土空间规划条例(2020年12月29日宁波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制定与修改第三章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第四章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制度,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有效保护资源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以及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与监督检查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国土空间规划,是融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在空间和时间上作出的安排,包括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宁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宁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规定。
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过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城市、镇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开发强度和道路、工程管线、公共配套设施及空间环境等作出控制要求的规划。
第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和管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或部门联席会议审议制度。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六条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或镇总体规划以及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并纳入城乡规划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委托具备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承担编制工作。
第九条城市中心区、旧城改造区、近期建设区和储备土地、拟出让的土地以及其它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省和市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公众意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体现提高城市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景观艺术水平的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分法定文件、技术管理文件和附件三大部分。
法定文件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控制内容,技术管理文件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控制内容,附件是对规划内容和规划过程的必要补充和说明。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确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内容。
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草案)
第十七条(使用功能级别) 地下空间按使用功能可分
为地下动静态交通、市政设施、公共服务、商业休闲、工
7
业仓储、人防及其他防灾防护等空间。规划应对地下空间 使用功能予以明确,允许合理适度混合。地下空间使用功 能发展级别见表五。
表五
功能发展级别
地下空间使用功能发展级别
具体内容
主要发展功能 地下动静态交通、地下商业、地下市政设施、地下人防及其他防灾防护等
市政管线、共同沟、地铁、地下 连接通道、地下道路
地下商业、地下公共服务、地下 停车、人防工程、地下市政场站、 工业仓储
中层区域(-15~-40 米) 地铁、地下物流
地下大型市政基础设施、特殊仓 储
深层区域(-40 米以下) 远期预留
远期预留
第十九条(成片开发要求) 市(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交通枢纽、轨道站点周边地区、市(区)级商业及商务中心
相连地块在征得双方产权人同意且满足相关施工、结 构要求和安全的前提下,地下退界可适当缩减。
地上退界小于 5 米时,允许地下退界与地上退界保持一 致。
第二十二条(绿地地下空间退界要求) 城市公共绿地 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满足绿地的生态景观要求,以合理 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功能、范围、覆土等控制要求;综合公 园以局部开发利用为原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及目的) 为了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 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 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宁 波市城市总体规划》、《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小于第十一条规定下限值的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宁波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2016)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宁波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201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1.11•【字号】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施行日期】2016.01.1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2015年1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2月6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8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11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公布自2016年1月11日起施行的《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宁波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实施和规划区内各类建设活动的城乡规划实施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和经批准的城乡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有关城乡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四条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加强对城乡规划实施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市和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区域内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住房、城市管理、水利、交通、人防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协同做好规划实施管理。
第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城市管理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实施城乡规划的工作协调机制、信息资源交换共享机制和社会公众参与制度,广泛运用科技手段,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遵循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范围以外的区域,可以遵循城乡规划中的有关专项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实施管理。
宁波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宁波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宁波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于1995年8月9日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宁波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宁波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按照建设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
宁波市规划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规划工作。
各县(市)规划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市规划工作,其业务受上级规划管理部门指导。
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在市城市规划区内设立派出机构,其具体职责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城市规划区内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市、县(市)规划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经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其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开发区的城市规划工作由市、县(市)规划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宁波大榭开发区的城市规划工作,按《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宁波大榭开发区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计划、土管、环保、城建、房管、市政公用、水利、工商、港务、交通、文物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规划管理部门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和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宁波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城乡规划测绘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宁波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城乡规划测绘管理技
术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规划局
•【公布日期】2016.11.10
•【字号】甬测字〔2016〕154号
•【施行日期】2016.1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测绘
正文
宁波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城乡规划测绘管理技术规
定》的通知
各处(室)、分局,各测绘单位:
为加强规划测绘管理,规范和统一规划测绘中的各项技术要求,有序衔接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涉及的各项测绘指标,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宁波市城乡规划测绘管理技术规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规划局
2016年11月10日。
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999年6月29日经市人民政府甬政发[1999]106号批准米,在其他地方不得小于米。
第六十三条地下管线检查井的设置,不得妨碍相邻管线通过和影响附近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第六十四条管线干管应布置在靠近主要负荷中心或支管较多的一侧。
管线与管线,管线与铁路、道路之间应减少交叉。
必须交叉的,宜采用直角相交,如斜交其交角不应小于45度。
在重要交叉口(包括立体交叉口)或水泥混凝土等刚性路面下,应预埋过街管。
第六十五条在现有及规划的管线、高压走廊用地范围内不得擅自修建其他设施。
当管线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隧道、绿地、人防设施、河道、建(构)筑物时,或与消防、净空控制区以及其他管线发生矛盾是谁,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
第六十六条非人防工程自身需要的一切管道,不得穿越人防工程主体结构。
特殊情况下,允许管径在70毫米以下的给水、热力管通过,但必须在管道入口处安装设阀门。
污水管、燃气管等危害性管道不得穿越人防工程。
第六十七条路灯电缆应穿入套管,并埋设于人形道或分隔带下,覆土深度不应小于米,并与道路侧石外缘的水平净距不大于米。
第十一章其他第六十八条沿街建筑的外装修材料及其他色彩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必须时需作样板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城市主要商业街道两侧十六层以上的高层建筑均需作外墙灯光设计。
大楼的广告、招牌、分体式空调箱的位置等,应统一规划。
高层建筑应设置航空障碍标志灯。
第六十九条城市道路两侧及繁华地段的建筑物前,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可采用绿篱、花坛、栅栏、透景围墙等。
围墙的平面位置一般不宜超过建筑不可逾越线。
第七十条沿城市道路的原有建筑,一般不得增开门窗。
确有必要的,不得破坏街道绿化和原有建筑结构、造型。
不得将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50米以内,无人行道街巷或无配套停车位等附属设施的非商业用房改建为商业用房。
第七十一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办公、科研和医疗用房等),应按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宁波市计算建筑面积规范
宁波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定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我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特制定本规定,作为全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和审查的依据。
一、依据与参考资料1、《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甬政发〔2007〕77号)2、宁波市规划局城乡规划技术委员会会议纪要(〔2010〕第2期)3、全市规划系统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工作例会纪要(宁波市规划局专题会议纪要〔2010〕2号、〔2010〕3号)4、《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试行)》[简称“省房”]二、容积率计算(一)地下室通常情况下,地下室用作车库、设备用房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用作商业服务业、市场、文化娱乐、体育等用房的,其建筑面积按0.6系数折算后计入容积率。
(二)车库建设项目的配套停车库设置在地下和地上二层(含二层)以下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其余按0.5系数折算计入容积率。
竖直循环式机械停车库按3.6米层高计算建筑面积后,按0.5系数折算计入容积率。
房屋层内,以机械设备划分若干层次的立体车库,无论高度和停放层数多少,均按单层计算建筑面积和层次(“省房”4.3.6)。
(三)架空层建筑底层设架空层应满足以下条件: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只用作公共通道、停车、绿化、公共休闲等用途。
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的,除电梯(楼梯)间、门厅、管道井(水、电、排风等)等围合部分外,其余部分不计入容积率。
(四)地上建筑的层高1、住宅建筑的层高大于3.6米,按3.0米层高折算容积率。
设有套内楼梯的住宅,起居室(厅)层高大于3.6米,按3.0米层高折算容积率。
公共入户门厅的建筑面积不折算容积率。
2、办公建筑的办公室层高大于4.5米,按3.6米层高折算容积率。
门厅、中庭公共部分其建筑面积不折算容积率。
3、宾馆建筑的客房层高大于4.5米,按3.6米层高折算容积率。
大堂、中庭公共部分其建筑面积不折算容积率。
4、商业用房的容积率折算:商业用房的空间分隔1200平方米/间及以上的,建筑层高大于6.0米,按6.0米层高折算容积率;1200-500平方米/间的,建筑层高大于6.0米,按5.5米层高折算容积率;500平方米/间以下的,建筑层高大于4.5米,按3.9米层高折算容积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
轮渡(陆上部分)用地
U22
货运交通用地
各类货运场站、配套停车场地等用地
U2a 公共加油加气站用地 提供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加油服务以及天然
气、液化石油气的加气服务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U13
供燃气用地
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廊等用
地,不包括煤气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
地(M)
U14
供热用地
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和地面输热管廊等
用地
U2
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U21
公共交通用地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
轨道交通、隧道、地下铁道(地面部分)的停
中心、采供血机构等用地
4
C53
休疗养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
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
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1
高等学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
Rm
C C1
住宅混合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行政办公用地
以服务式公寓为主混合商业办公的用地.(一般 指单栋建筑的功能复合用地,不包括用地规模 较大的混合,该类混合应按照功能细分,区分用 地类别)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 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 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 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办公用地
道路用地
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
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
路用地
S11
主干路用地
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
S12
次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S13
支路用地
主次干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S19
其它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
自行车专用道路等用地
S2
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面管道运输用地
T4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
助生产区和客运站、配套停车场地等用地
T41
海港用地
海港港口用地
R42
河港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
T5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
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
S
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
用地
S1
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的建设应按批准的 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在规划编制、管理中,涉及消防、人防、环保、交通等其他专业 的,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其他专业的有关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 用地管理
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 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结合本市用地的实际情况,本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宜符合表一的规 定。
2
R4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
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
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居家养老、卫
生服务点、派出所等用地(不含幼托、中小学
等用地)
R4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社区道路、小街、小巷、
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
R44
绿地
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小游园等用地
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C62 中等专业学校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
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
C63 成人与业余学校用地 电视大学、夜大学、教育学院、党校、干校、
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C64
特殊学校用地
聋、盲、哑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C65
科研设计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等
Rr Rra Rrb
其它居住用地 服务式公寓 学生宿舍
服务式公寓以及直接为工业区、仓储区、学校 等功能区配套建设、有一定配套设施、独立占 地、供单身职工及学生集体居住的成片单身宿 舍区以及有一定配套设施的、供老年人居住的 老年公寓等其他有居住功能的用地 服务式公寓是指采用酒店式服务与管理方式的 住宅建筑用地,日照标准按居住建筑控制,在 满足日照要求的前提下,与其他建筑的间距可 按非居住建筑控制,不考虑与普通住宅相应的 配套设施。 学生集体居住的宿舍用地
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
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
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
造工业等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
工业用地,如食品工业、医药制造工业、纺织
工业等用地
M3
C36
游乐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所、舞厅、俱乐部、文化宫、
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C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
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C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场地,如体育场馆、游泳场馆、
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
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
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地
管理设施等用地
T21
高速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T22 一、二、三、四级公 除高速公路之外的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公
路用地
路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T23
客运站用地
长途客运站、短途客运站、简易客运站等用
地,包括附属配套的停车场、维修站、加油站
等用地
T3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天然气、能源、水资源等地
C11
C12 C2
市属办公用地
非市属办公用地 商业金融业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 检察院、各党派和团体等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等行政办公用地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市场业等用 地
3
C21
商业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
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
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
小型加工场、车间和仓库等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
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
保险机构等用地
C23
商务办公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企事业管
理机构等用地
C24
服务业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
交通售票等用地
C25
旅馆业用地
宾馆、公寓式酒店、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
设施等用地
C26
市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商品展销、商品批发市
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C2m
商办混合用地
以商业、办公(C21、C23)为主,与其他商业
金融业混合形成的用地
C3
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 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宁波 市城市总体规划》、《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 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 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各类建设工程的建 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 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地
W3
堆场用地
露天堆放货物、集装箱等为主的仓库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
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T1
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5
T2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其他各级公路线路及长途客运站、
短途客运站和简易客运站用地,包括附属配套
的监控通讯设施、收费设施、服务设施、养护
三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道路用地 绿地
四类居住用地 住宅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社区)和单 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 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 (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 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 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居家养老、卫 生服务点、派出所等用地(不含幼托、中小学 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社区道路、小街、小巷、 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小游园等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 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 (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 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 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居家养老、卫 生服务点、派出所等用地(不含幼托、中小学 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社区道路、小街、小巷、 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小游园等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 般或住宅与工业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 (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 地,如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 邮政所、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居家养老、卫 生服务点、派出所等用地(不含幼托、中小学 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社区道路、小街、小巷、 小胡同及配建停车场等用地 居住小区及以下级的小游园等用地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 (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