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潍坊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8.5.1实施
2016版潍坊规划管理办法-导则第九稿修改(第二稿)试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第一节一般规定 (1)第二节建筑容量 (2)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4)第一节建筑间距 (4)第二节日照标准控制与日照分析 (6)第三节建筑退让 (7)第四节建筑高度与城市景观 (9)第五节停车设施 (11)第六节绿地 (13)第七节居住区配套设施 (14)第四章交通设施规划管理 (18)第五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 (20)第一节供水及排水工程 (20)第二节能源工程 (21)第三节管线综合 (22)第四节环境卫生工程 (23)第五节城市防灾设施 (25)第六章农村社区建设规划管理 (26)第一节农村社区建设用地管理 (26)第二节农村社区建设工程管理 (30)第七章附则 (30)附录 (31)一、术语解释 (31)二、计算规则 (33)三、附图 (35)四、附表 (41)五、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名录 (4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潍坊市规划区内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实施要求】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适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条【用地性质分类】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具体分为8大类、35中类、42小类。
第六条【用地性质确定】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参照其规划成果合理确定。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潍政发[2010]28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潍政发〔2010〕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潍坊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二Ο一Ο年七月二十九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Ο年八月九日潍坊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推进依法行政,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2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命令、决定等,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公布的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一般采用“规定”、“办法”、“决定”、“规则”、“细则”、“通告”、“意见”等名称。
第三条政府及其部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行政、外事、财务管理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内部公务规则、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修正)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9.21•【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施行日期】2018.09.2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修正)(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第一节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第二节城乡规划修改第三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第三章城乡规划实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第三节建设用地规划第四节建设工程规划第五节乡村建设规划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县城、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优化城乡资源配置,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山东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二〇一九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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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 1 1.1 地位作用 .........................................- 1 1.2 适用范围 .........................................- 1 1.3 制定依据 .........................................- 1 1.4 规划原则 .........................................- 3 1.5 规划期限 .........................................- 4 1.6 编制单元 .........................................- 4 1.7 工作底图 .........................................- 4 -
II
附录 2: 国土空间结构调整表 .........................- 24 附录 3: 近期建设项目表 ..............................- 26 附录 4: 村庄规划管制规则样式 ........................- 27 -
III
1 总则 1.1 地位作用 村庄规划是法定规划,是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城镇开发边界 外的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是以上位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编制的 “多规合一”的实用性规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 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 等的法定依据。 1.2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指导山东省行政区范围内城镇开发边界以外 的村庄和农村新型社区规划编制工作。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过渡期内,在市县中心城区、镇区规划建 设用地范围之外的村庄和农村新型社区规划编制,参照本导则执 行。 1.3 制定依据 1.3.1 法律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决定-潍政发〔2018〕14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决定潍政发〔2018〕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市政府对1984年至2017年期间出台的市政府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经研究,现决定:一、《潍坊市城区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60号)等77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3〕74号文件和省政府鲁政发〔1983〕107号文件的意见》(潍政发〔1984〕105号)等478件市政府其他政策类文件继续有效,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计算有效期。
二、《潍坊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8号)等14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关于控制基本建设规模开展“双清”工作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潍政发〔1984〕24号)等1055件市政府其他政策类文件予以废止;《潍坊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令第73号)等11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昌邑县综合国土规划〉的通知》(潍政发〔1993〕23号)等316件市政府其他政策类文件宣布失效。
宣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三、《潍坊市除四害管理办法》(潍政发〔2004〕27号)等7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潍坊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工作意见》(潍政发〔2001〕46号)等20件市政府其他政策类文件予以修改。
拟修改的市政府文件,由责任部门负责修改,修改期限一般为原文件有效期届满之前,最迟不超过2018年12月31日。
潍坊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潍坊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2010-04-16 12:03:32 作者:来源:中房联网浏览次数:30 文字大小:【大】【中】【小】 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令《潍坊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大海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潍坊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令《潍坊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大海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潍坊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搞好城市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强化城市规划管理,促进现代化城市的建设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划定。
第四条市、县(市)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重视城市规划科技进步,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
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第六条按国空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县、镇、均应编制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和占地面积较大的单位,应当按城市规划要求编制建设规划。
第七条城市规划应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进行编制,并应由具备相应资格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第八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城市规划的设计工作,并负责丁级规划设计单位的资格审批和丙级以上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的初审和申报工作。
城市规划设计资格每三年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一次审查,对具备升级条件的规划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升级手续;对不具备所持证书等级资格的规划设计单位报原发证部门降低或取消其资格等级。
潍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潍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潍坊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满足生态城市发展的需要,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潍坊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并结合潍坊市规划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潍坊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一切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各项工程建设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在潍坊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专业性用地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137—90)分为九大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第八条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特殊情况,须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根据潍坊市建设实际和潍坊市城市总体规划,潍坊市城市规划区划分为特别控制区和一般建设区。
特别控制区是指规划管理中或土地利用上需特别控制的地区,包由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沿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区域,以及城市规划所确定的其它需要特别控制的区域。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潍坊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潍坊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8•【字号】潍政字[2012]27号•【施行日期】2012.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潍坊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通知(潍政字[2012]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潍坊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复。
为做好《规划》的实施工作,现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大对《规划》的宣传力度《规划》是指导今后一个时期全市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用地的重要依据。
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关系全市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
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并认真组织学习,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全社会依法依《规划》用地的意识和观念。
进一步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探索《规划》实施动态评估,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严格《规划》实施,强化土地利用的统筹和管控《规划》是全市土地利用和管理的依据,城乡建设、土地开发等各项土地利用活动必须符合《规划》要求。
要进一步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核城镇建设用地规模、预审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编制土地整治规划,必须依据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相关规划,必须符合《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安排。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
三、依法严格各级规划的审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政府审批,其他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省政府授权,由市政府审批。
潍坊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改word资料18页
潍坊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建设用地及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潍坊市城市总体规划方案》(2019-2020),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城市规划区范围是指为适应城市发展需要规划控制的范围,潍坊规划区范围包括:(1)潍城、奎文、坊子、寒亭四区行政辖区。
(2)滨海经济开发区所在地大家洼街办行政辖区。
(3)峡山水库及潍河周边控制区:从北港汜村至峡山水库,潍河东堤向东控控制至安黄路;峡山水库附堤中心向外控制1000米,向南至高密前辅村行政界。
在该规划区内严禁建设对水资源有污染的项目。
(4)城市供气气源地规划区:濮阳—青岛输气管线、中石油沧—淄输气管线输气干管潍坊行政辖区内两侧各50米以内的地域;朱刘店振兴焦化厂煤气气源基地、港华第一储配站及周围1000米以内的地域。
朱刘店至市区输气干管两侧各50米以内的地域。
潍坊市城市规划区总面积2334平方公里。
第三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都要符合本规定。
第四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尚未批准的,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为十大类,为:(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对外交通用地;(六)道路广场用地;(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八)绿地;(九)特殊用地;(十)水域和其它用地详见附一第六条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详见附二。
第三章建筑间距第七条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垂直距离。
建筑间距计算,突出部分不超过总长度10%的,按主体建筑计算;突出部分超过总长度10%的,按突出部分计算。
潍坊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改
潍坊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改一、背景介绍潍坊市作为山东省的重要城市之一,其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修改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城市发展的不断推进,原有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的发展需要,因此需要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
本文将详细介绍潍坊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修改内容和相关数据,以确保修改后的规定能够更好地指导潍坊市的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
二、修改内容1. 规划编制范围的扩大:根据潍坊市城市发展的需要,原有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的规划编制范围将进行扩大。
新增加的规划编制范围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等,以更好地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
2. 规划编制程序的优化:为了提高规划编制的效率和质量,修改后的规定将对规划编制的程序进行优化。
具体措施包括明确规划编制的各个环节的时间节点和责任部门,加强规划编制的监督和评估等。
3. 规划编制要求的细化:为了确保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修改后的规定将对规划编制的要求进行细化。
包括对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技术标准、数据要求等进行明确和规范,以提高规划编制的质量和可操作性。
4. 规划管理的监督机制的建立:为了加强对规划管理的监督和管理,修改后的规定将建立健全规划管理的监督机制。
具体措施包括设立规划管理部门,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测和评估,建立规划管理的信息化平台等。
三、数据支持1. 人口数据:根据最新的人口普查数据,潍坊市的总人口为300万人,其中城镇人口占比为60%。
2. 土地利用数据:潍坊市的总土地面积为2000平方公里,其中城市建设用地占比为30%,农村建设用地占比为40%,农田占比为20%,其他用地占比为10%。
3. 经济数据:潍坊市的地区生产总值(GDP)为500亿元,人均GDP为15万元。
4. 城市交通数据:潍坊市拥有公交车500辆,出租车1000辆,私家车拥有量为30万辆。
四、修改效果预期通过对潍坊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修改,预期可以达到以下效果:1. 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使规划更加符合城市发展的需要。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中心城区建设综合用地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中心城区建设综合用地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07•【字号】潍政办发〔2015〕22号•【施行日期】2015.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中心城区建设综合用地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潍政办发〔2015〕2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潍坊市中心城区建设综合用地规划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6月25日第4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7日潍坊市中心城区建设综合用地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推进我市中心城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完善片区功能和配套设施,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是指奎文、潍城、坊子、寒亭(含潍坊经济开发区)四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保税区、峡山开发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综合用地,是指用地分类中同一宗地有两类或两类以上使用性质的用地,包括土地混合利用和建筑复合使用,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混合用地规划性质相对应。
第四条综合用地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功能引领的原则。
根据中心城区功能布局和产业分区,综合考虑区域环境、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等因素,合理规划布局,划分功能分区,引导功能混合,设定比例结构等。
(二)坚持用途引导的原则。
在符合规划、安全、环保和卫生等要求的前提下,兼顾相邻用地单位的意见,在区域建设总规模和用地结构控制范围内,鼓励按规划实施不同用途土地的混合利用和建筑的复合使用。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人防办、市规划局《关于编制<潍坊市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的意见》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人防办、市规划局《关于编制<潍坊市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06•【字号】潍政办字[2008]151号•【施行日期】2008.10.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人防办、市规划局《关于编制<潍坊市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的意见》的通知(潍政办字〔2008〕15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市人防办、市规划局《关于编制〈潍坊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ΟΟ八年十月六日关于编制《潍坊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意见(市人防办、市规划局)为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促进城市建设与人防建设同步协调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90号)精神,落实编制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工作任务,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城市建设实际,对《潍坊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为依据,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原则,坚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符合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需要,同时兼顾人民防空要求,做到着眼全局、统筹规划,同步建设、协调发展,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依法建设、依法管理,综合发挥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规划的任务和内容(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任务。
协调地下与地上、地下与地下的建设活动,为地下空间开发建设提供依据,为城市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服务,为创建适宜人居的城市环境提供保障。
2016版潍坊规划管理办法-导则第九稿修改(第二稿)试行课件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第一节一般规定 (1)第二节建筑容量 (2)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4)第一节建筑间距 (4)第二节日照标准控制与日照分析 (6)第三节建筑退让 (7)第四节建筑高度与城市景观 (9)第五节停车设施 (11)第六节绿地 (13)第七节居住区配套设施 (14)第四章交通设施规划管理 (17)第五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 (20)第一节供水及排水工程 (20)第二节能源工程 (21)第三节管线综合 (22)第四节环境卫生工程 (23)第五节城市防灾设施 (24)第六章农村社区建设规划管理 (25)第一节农村社区建设用地管理 (25)第二节农村社区建设工程管理 (29)第七章附则 (29)附录 (31)一、术语解释 (31)二、计算规则 (33)三、附图 (35)四、附表 (41)五、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名录 (4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潍坊市规划区内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实施要求】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适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条【用地性质分类】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具体分为8大类、35中类、42小类。
第六条【用地性质确定】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参照其规划成果合理确定。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潍政发〔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确保机构改革后行政机关依法有序履行职责,推进全面依法治市、依法行政,激发市场、社会创新创造活力,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决定对《潍坊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潍政发〔2002〕34号)等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潍坊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潍政发〔2004〕42号)等5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潍坊市地方史志工作管理办法》(潍政发〔2013〕15号)等8件文件不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
现公布如下:一、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7件)(一)《潍坊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潍政发〔2002〕34号)。
(二)《潍坊市市区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关于重新公布潍坊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八个文件的通知》,潍政发〔2017〕11号)。
(三)《潍坊市市区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潍政办发〔2008〕6号)。
(四)《潍坊市应对价格异常波动工作实施办法》(潍政办发〔2009〕56号)。
(五)《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潍政办发〔2014〕16号)。
(六)《潍坊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潍政办发〔2018〕1号)。
(七)《潍坊市化工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潍政办发〔2018〕11号)。
二、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2件)(一)《潍坊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潍政发〔2004〕42号)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的“计划、财政、规划、物价等部门”修改为“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
潍坊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改
潍坊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建设用地及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潍坊市城市总体规划方案》(2006-2020),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城市规划区范围是指为适应城市发展需要规划控制的范围,潍坊规划区范围包括:(1)潍城、奎文、坊子、寒亭四区行政辖区。
(2)滨海经济开发区所在地大家洼街办行政辖区。
(3)峡山水库及潍河周边控制区:从北港汜村至峡山水库,潍河东堤向东控控制至安黄路;峡山水库附堤中心向外控制1000米,向南至高密前辅村行政界。
在该规划区内严禁建设对水资源有污染的项目。
(4)城市供气气源地规划区:濮阳—青岛输气管线、中石油沧—淄输气管线输气干管潍坊行政辖区内两侧各50米以内的地域;朱刘店振兴焦化厂煤气气源基地、港华第一储配站及周围1000米以内的地域。
朱刘店至市区输气干管两侧各50米以内的地域。
潍坊市城市规划区总面积2334平方公里。
第三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都要符合本规定。
第四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尚未批准的,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为十大类,为:(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对外交通用地;(六)道路广场用地;(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八)绿地;(九)特殊用地;(十)水域和其它用地详见附一第六条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详见附二。
第三章建筑间距第七条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垂直距离。
建筑间距计算,突出部分不超过总长度10%的,按主体建筑计算;突出部分超过总长度10%的,按突出部分计算。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谐城乡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谐城乡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1•【字号】潍政办发[2010]67号•【施行日期】201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谐城乡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潍政办发〔2010〕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潍坊市和谐城乡建设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Ο一Ο年八月十一日潍坊市和谐城乡建设行动实施方案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和谐城乡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31号)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意见》精神,确定从2010年起开展为期3年的和谐城乡建设行动。
为确保和谐城乡建设行动顺利开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坚持高点定位、规划引领;坚持城乡统筹、一体发展;坚持资源节约、生态优先;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坚持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坚持区域带动、协调推进。
(二)工作目标。
到2012年,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全面提升,基础设施配套更加完善,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居民城市意识不断增强。
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水平明显加强,公众满意度不断提升,城镇化水平显著提高,和谐城乡建设行动取得明显成效。
二、考核内容、方式及步骤和谐城乡建设行动每年考核一次,第三年进行总评表彰。
(一)考核内容。
和谐城乡建设行动考核分为和谐城市、和谐城镇、和谐村庄(社区)三个层次。
考核内容主要分工作实绩、组织保障和公众满意度考核三部分。
工作实绩主要考核城乡规划、设施建设、环境整治、城乡管理、节能减排、房地产业和住房保障、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城镇化水平、人口和计生管理等内容;组织保障主要考核组织领导、宣传发动、政策措施和建设成效;公众满意度主要考核公众健康度、舒适度、便捷度和安全度。
潍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潍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潍坊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满足生态城市发展的需要,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潍坊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并结合潍坊市规划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潍坊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一切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各项工程建设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在潍坊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专业性用地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137—90)分为九大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第八条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特殊情况,须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根据潍坊市建设实际和潍坊市城市总体规划,潍坊市城市规划区划分为特别控制区和一般建设区。
特别控制区是指规划管理中或土地利用上需特别控制的地区,包由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沿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区域,以及城市规划所确定的其它需要特别控制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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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章ຫໍສະໝຸດ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4
第一节 建筑间距................................................................................................................................. 4 第二节 日照标准控制与日照分析.....................................................................................................6 第三节 建筑退让.................................................................................................................................... 7 第四节 建筑高度与城市景观............................................................................................................. 9 第五节 停车设施.................................................................................................................................. 11 第六节 绿地....................................................................................................................................... 15 第七节 居住区配套设施................................................................................................................... 16 第四章 交通设施规划管理....................................................................................................................... 19
1
第二节
建筑容量
第九条【控制内容与原则】建筑容量包括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规划区范围内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筑高度等因素对建 筑容量进行控制。 第十条【控制指标】居住用地(R)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按照表一规定控制;商业 服务业设施用地(B)和行政办公用地(A1)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按照表二规定控制; 工业用地(M)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对建筑容量进行控制;物流仓储用地(W)参照 工业用地进行控制。 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和行政办公用地的地下容积率根据市政、人防、 停车等设施的配套建设标准进行控制。 同一建设项目内有不同规划性质用地的,应当根据其规划性质分别计算建筑容量 控制指标。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 加层。 表一 居住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潍坊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2018-05- 01 实施
潍坊市规划局
目录
第一章 第二章 总 则............................................................................................................................................. 1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1 一般规定................................................................................................................................. 1 建筑容量................................................................................................................................. 2
第五章 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 20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章 供水及排水工程..................................................................................................................... 22 能源工程................................................................................................................................. 23 管线综合................................................................................................................................. 24 环境卫生工程......................................................................................................................... 26 城市防灾设施......................................................................................................................... 27 农村社区建设用地管理.......................................................................................................26 农村社区建设工程管理.......................................................................................................30 则........................................................................................................................................... 30
农村社区建设规划管理............................................................................................................... 26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七章 附 附
录....................................................................................................................................................... 33 一、术语解释....................................................................................................................................... 34 二、计算规则....................................................................................................................................... 35 三、附图............................................................................................................................................... 36 四、附表............................................................................................................................................... 41 五、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名录...........................................................................................................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