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提高检察人员的诉讼监督意识
关于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的几点建议
检察院工作的几点建议一、进一步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检察机关不仅要增强监督意识,还要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问题,更加有效地维护和保障司法公正,在当前更应重视加强公安立案监督和法院民事执行的监督,把监督与查办司法、执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结合起来,以维护司法制度的公正和权威。
1、防止公安机关插手民事经济纠纷。
公安机关超越权限,以查处诈骗等经济犯罪案件为名,直接插手干预一些合同、债务等经济纠纷案件时有发生。
这些行为既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还引发当事人的不满和愤怨对立情绪,有的甚至引发一些不安定因素。
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既干扰经济纠纷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又侵犯法人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应拓宽民主渠道,及时受理当事人的申诉,并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
2、加强对法院执行不力的监督。
执行权有“主动性”和“单向性”等特征,信息不对称,当事人制约不了,所以只能以“权力制权力”。
“执行难”固然有难克服的客观因素,但法院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消极现象仍然突出。
检察机关应当变被动为主动,采取定期询访或个案专访的形式,对人民法院执行的情况进行督察,督促执行的及时到位。
并及时行使监督意见、暂缓执行建议、检察建议等权力。
二、拓宽预防犯罪的范围。
目前检察机关预防犯罪的范围主要是预防职务犯罪。
但随着社会变革和物质繁荣的同时,青少年犯罪越来越多,变成了一大突出的社会问题。
检察机关能否利用自身的业务优势,主动与中小学校联系,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引导青少年热爱生活,明辨是非,遵纪守法。
从而达到保护青少年并减少其犯罪的目的。
三、加强队伍建设,更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和执法水平,深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开展理想信念、公正执法、热情服务三项教育活动。
工作研究: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重点、难点及对策
工作研究: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重点、难点及对策依照我国宪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是唯一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
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能,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是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在检察机关的职责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工作开展的是否顺利,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完成。
因而,找出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中的重点、难点及解决的对策对提高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水平是一项相当迫切的任务,本文试就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相关问题作初步的探讨。
一、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内容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主要是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方式。
二是对人民法院的审判进行法律监督,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第二是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其方式是提起抗诉;三是对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具体表现为对交付执行、收押、监管、释放、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等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将刑事诉讼监督分为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和执行监督。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刑事赔偿程序,规定最终的赔偿决定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
刑事赔偿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延续,有必要将刑事赔偿程序纳入刑事诉讼监督之中。
因此,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涵盖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和刑事赔偿监督。
二、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得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检察机关的社会普知度仍然不高。
检察机关被宪法定位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但对这一点,实践中却并不为全体公民所知晓。
浅议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
浅议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摘要]法律监督是我国检察制度的根本属性和理论基础,具有法定性、权威性和专门性。
实践中,检察监督基本局限在诉讼领域。
与民行诉讼监督相比,立法机关对刑事诉讼监督更加重视,法律规定也相对较完善,但仍存在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和宽泛,程序缺乏可操作性,措施缺乏强制性等问题。
文章针对目前刑事诉讼监督面临的现实问题并结合新刑诉法的修改,浅谈如何完善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
[关键词]刑事诉讼;检察监督;司法公正一、刑事诉讼监督的内涵和立法规定所谓刑事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参与刑事诉讼的侦查(含自侦部门)、审判、执行等机关以及律师和其它诉讼参与人的活动进行调查,对其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判定,从而支持、反对并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抗诉等检察业务活动。
刑事诉讼监督是一种刑事诉讼司法救济程序,当出现刑事诉讼活动可能造成司法不公时,检察机关将依法提供司法救济。
因此刑事诉讼监督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刑事诉讼活动正确合法地进行,保障刑事案件当事人的正当权利,防止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将刑事诉讼监督分为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事裁判监督和执行监督。
其中审判监督是程序性监督;刑事裁判监督是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的监督,是实体性监督,这两项监督也可统称为审判监督。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监督问题备受人们关注。
新刑诉法在司法实践基础上,为强化法律监督,进一步完善了监督内容,增加了相关规定。
如:首次建立了对各种违法侦查行为的投诉处理机制;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环节;简易程序派员出庭;对暂予监外执行以及减刑、假释的监督等。
新《刑事诉讼法》相对1996《刑事诉讼法》加大了立法容量,填补了很多缺失,扫除了部分监督盲点,将一些游离于法律监督之外的诉讼行为纳入监督视野。
但考虑到司法实践,诉讼监督工作仍面临一定的挑战。
如对被监督机关的监督措施缺乏强制性,只有建议权,没有命令权,监督刚性不足;监督程序过于原则,不易操作。
浅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浅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国民综合素质持续提升,目前法制意识已经深入人心,当人们遇到纠纷时往往会诉诸法院进行解决,利用国家审判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法治社会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监督法院审判活动、推动法治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
但是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不尽完善,民事检察监督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存在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
因此,有必要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以提升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工作质量及水平。
关键词:民事诉讼活动;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从1991年我国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来,便确立了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明确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权。
多年来,《民事诉讼法》经过不断修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也在进一步完善,最高人民检察院更是于2021年2月9日召开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会议通过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我们不难看到,现阶段,我国经济从飞速发展时期转为高质量发展时期,而随着我国社会发展,全国民商事案件在一审案件中的占比越来越高,已然成为了社会矛盾纠纷中的主体因素,这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事检察监督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迫切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发挥其重要作用。
一、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概念与必要性所谓民事检察监督,理论上是指检察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参与民事诉讼以及对民事诉讼过程中的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的制度。
在实践中,大量民事权益纠纷都可能通过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理。
法律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行使职权不需要进行监督,相反,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职权就是监督国家法律的实施和执行,表明其有对一切法律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对强化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的几点思考
二 、基 层 检 察 院 强 化 诉 讼 监 督 工 作 硬本领 , 不断提高检察人员善于监督、 准
是 对 刑 事 审 判 活 动 的监 督 ;三 是对 刑罚 的基 本 途 径
确监督的能力。 将监督职权配置、 诉讼监
近年来 ,检 察机关以维护 司法公正 督途径和机制建设等重大理论 、实践问
要内容 , 也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权之一 。 发展机遇期 , 住这一有利契机 , 抓 诉讼监 力在发现违法犯罪、 分析研判矛盾、 侦查
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监督 ,主要包括 督工作必将会有长足进步。
突破案件 、适 用法 律政 策等方 面练就过
四方面 内容 : 一是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 二 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 督 ;四是对 民事审
判和行政诉讼的监督。此外 , 从发挥俭察 为 目标 ,以监督纠正诉讼活动中的突出 题作为检察理论研究的重点课题 ,组织
机关法律监 督整体合 力的角度 ,查办执 问题为重点 ,卓有成效地开展了诉讼监 专 门人员调研 ,为诉讼监督工作的科学
法不严 、 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 罪 , 与诉 督工作。其中 , 值得一提的是广大基层检 发展提供 了有力的理论支持。 讼监督工作也密不可分。
诉 , 既是当事人之间争讼的活动 ,也 是司法 趁势将今年 确立为 “ 讼监督年 ” 在 全 认真组织、积极参加岗位练兵和业务竞
机关执行和适用法律的 活动 。对诉讼 活 省 范围内开展 “ 讼监督年 ” 诉 专项活动 。 赛 ,结合实际广泛开展诉讼监督业务研
办案交流 和多种形 式的技能培训 ,检察机关现在正 处于一个新的 讨 、
极性 ; 事中 、 将 事后监督与事 前预 防相 结 决的对策 。二是诉讼监督能 力有 待进 一 三是 进 一 步突 出诉 讼监 督 工作 重 合 ,通过提 前介入公安机关重大案件 侦 步提 高。近年 来在检察队伍结构 改善 的 点。要紧紧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这个中心 , 查 、 导取证等 方式 , 监督 关口 前移 ; 同时 , 引 将 一线业务人 员不 断年轻化 , 年轻 干 重点加强 对重 大工程投资项 目案件的监
浅谈如何做好案件监督管理工作
浅谈如何做好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案件管理改革是检察业务工作的创新,是执法规范化建设强化内部监督的重要举措以及提升案件管理监督水平的重要手段,开展案件统一管理对于切实提高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及执法公信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案件管理明确了案件管理工作“管理、监督、服务、参谋”的四项基本职能。
其中管理、监督职能是案件管理工作的一项十分重要的职能,是案件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切实履行好案管职能的重要体现,本文结合工作实际,从案件管理办公室的工作职能出发,对做好案件监督管理,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做好案件监督管理的重要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是专门负责案件管理的综合性业务部门,主要承担案件管理、监督、服务、参谋职能”。
可见,内部监督管理是案件管理的应有之义,为案件管理的重要职能之一。
(二)、打造好案件的流程监控平台。
案件流程监控工作是做好案件监督管理的关键环节,也是严格规范执法的基础。
打造好案件流程监控工作平台,就能将监督制约机制落实到办理案件过程的各个环节,能及时发现和督促纠正违法办案情形,切实防止程序违法、办案超期和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是从根本上减少和避免违法违规办案的发生。
案件流程监控管理实质上是要对执法办案整个过程的跟踪监控,是在统一案件进出口的基础上,通过对强制性措施的适用、办案期限的掌握、法律文书的适用以及检察环节处理决定的审查,确认办案是否做到依法、客观、规范,因此打造好案件的流程监控平台,就是确保每一个案件在检察环节依法、依规、廉洁、高效办理。
(三)、打造好案件质量评查平台。
案件质量是检察事业的生命线,因此打造好案件质量评查平台,是对案件进行监督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建立案件质量讲评分析制度,案件质量讲评分析制度是指针对评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差错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总结讲评,意在总结问题,提出解决方法,增强检察人员的质量意识。
浅谈检察机关诉讼监督改进措施
单位 、 门主动 提供 的有 效线 索十分 有 限, 部 大量 的线 索需要
检察 机关在工作 中发现 , 而有 些监 督线索 的发现很难 。 目前 普遍存在监督案源狭窄和调 阅案件卷宗 困难等 问题 。( ) 3 有 些案件的诉讼 监督质量 尚需提高 。 目前 , 公诉案 件审查规范
和《 政诉 讼法》 规定过 于抽象 和原则 , 乏具体 的操 作规 行 , 缺
范和程序 , 监督的具体范 围、 内容 、 方式 、 手段 、 律责任 和制 法 裁性措施等主要 内容无章 可循 , 民事 和行政诉讼 工作 却是 而
二、 改进检察机关诉讼监督 的措施研 究 1 要完善立法程序 和修订相关法 律 , 立人 民检 察院对 . 确 法律实施全面监 督 的意识 和地位 。要 尽快 补充修 订三 大诉
者监督不力 的境地 。具体 到各部门法 中 , 法律 规定不 完善之 处表现 如下 : 首先 , 刑事诉讼 法律 监督 方面 , 然《 虽 刑事 诉讼
法》 定了立案 、 和刑 罚执 行监督等权能 , 规 侦查 但未规定 对不
应立案 而立 案的监督 , 缺乏强 制性 的保 障措 施 ; 也 侦查 监督 中, 只规定 了检察机 关 的批 准逮 捕权 , 未赋 予检 察机关 对 但 于其他剥夺 或 限制 公 民人 身权 利 和财 产 权利 的 强制 措施 。 其次 , 在民事和行政诉讼 法律监 督方 面 , 国《 我 民事诉 讼法 》
没有对《 补充侦查提 纲》 如何撰写作 出具体规定 , 加上侦查机
关对 退补案件本来就 有情 绪上 的抵触 , 导致 退而 不查 , 查而 不精 , 没能达到退补 的 目的 , 从长远来看 , 补充侦查 提纲》 《 的 规范化 和精 细化是发展趋势 , 退查 以后 要及时跟踪 办案单位
浅谈破解检察机关诉讼监督难题的对策
浅谈破解检察机关诉讼监督难题的对策作者:王荣华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6期【摘要】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是检察机关基本职权之一,也是加强法律监督的重要环节。
当前,诉讼监督工作存在诸多难题,本文结合实际,提出了提高认识、健全机制、理顺关系、提高能力、浓厚氛围等五个方面的解决之策。
【关键词】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对策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监督,主要包括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对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和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监督;同时,通过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查处也与诉讼监督工作紧密相连。
①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强化诉讼监督工作方面不断创新思路和举措,特别是在争取人大支持、创造良好外部环境上,取得较大进展。
先后有北京、上海等多地省级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的决议》。
由于当前我国“重配合、轻制约”的司法体制,诉讼监督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制约着诉讼监督工作进一步深入发展。
一、组织学习,提高对诉讼监督的重要性认识主要措施是针对各省人大《决议》等扎实开展大学习活动,通过学习转变观念,使干警充分认识到诉讼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
首先要从思想上清除“出力不讨好”、怕影响工作关系、“公检法一家亲”和对部门自律寄予过分信赖的观念,检察机关要秉持客观中立的立场,以最大限度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为目标,对刑事案件的各道程序进行有效监督。
其次要明确诉讼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司法工作中存在的执法不规范、司法不公等现象已成为人民群众日益关注的热点。
加强诉讼监督工作不仅是法律的规定、中央的要求,更是现实的需要、人民的期盼。
检察机关要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全面准确把握诉讼监督的法律属性和基本要求,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提高监督的能力和水平,发挥好诉讼监督在化解社会矛盾、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和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职能作用。
再次是要切实增强主动性和积极性。
浅谈加强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
Legal S y st e m A nd Soci et y浅谈加强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江荣胜摘要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赋有保障国家宪法和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神圣职责。
检察机关在对行政司法机关法律监督的同时,也必须加强对其自身业务部门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切实做到公正执法、保障人权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检察机关内设部门之间的监督是检察机关自我完善的重要形式和有效途径之一,必将有助于提高检察机关执法能力和办案水平。
关键词法律监督法律统一公正执法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一157—02一、明确监督职责,形成以纪检监察部门为主导的内部监督体系当前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局限在各职能部门之间横向监督制约的固有机制之内,监督缺乏系统性和有效性,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监督关系不够顺畅、监督力度不强。
因此,构建检察机关内部的执法监督体系,是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中十分重要的一环。
由于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是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审查的专门部门,将纪检监察部门作为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监督的监督主体,既可以利用现有的机构设置,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督查作用,达到精简机构的功效;又能够将检察人员的执法办案活动与检察人员廉政考察合为一体。
据此,建议以纪检监察部门为主体,构建一个完备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体系。
具体建议如下:(1)将纪检监察部门作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专门部门,提升其监督的权威性。
纪检监察部门对上向院党组和检察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下监督各业务部门的执法办案活动。
(2)抽调精通法律和检察业务的工作人员,必要时可聘请有较深法律专业知识人士专门负责监督检查工作。
(3)在各业务处室设立督察联络员1名,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协调处理监督工作中的相关事宜。
对于涉及执法办案过程中的监督活动,各业务部门必须予以支持。
(4)明确纪检监察部门的职权范围。
纪检监察部门根据院党组和检察委员会的直接授权,不仅对检察干警违法违纪情况进行检查,而且对各业务部门的案件及办案的情况实行全面监督并由此享有备案审查权、质询权、案件督办权、催办权、对下指导权、案件质量认定权、执法过错认定权、错案追究权、检察官处罚权和业务考评建议权等等。
浅析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是检察机关加强刑事审判监督,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职责。
当前,刑事申诉案件呈现案件少、抗诉少的特点,同时,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也遇到一系列问题,为此,要采取多项措施,提高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办案质量和水平。
关键词:刑事申诉;法律监督;问题;对策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是检察机关加强刑事审判监督,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职责,是检察机关实施审判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申诉检察工作的核心内容。
司法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和职能的设置发生了变化,诉讼监督部门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裁判申诉检察工作面临新的任务,需要适应新的形势,迎接新的挑战。
一、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存在的现象(1)申诉案件少。
产生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有:首先,当事人对法院裁判不服,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因此当时不服一审裁判的,往往首先选择的是上诉,而不是等刑事裁判生效后再向法院或者检察院申诉。
其次,申诉的渠道一般会先选择法院,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法院生效裁判不服,一般认为是法院审判不公,只有法院才能解决问题。
第三,许多公民不知道可以向检察院申诉,法律意识淡薄,法律水平不高。
(2)抗诉成功少。
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申诉案件维持原处理决定的较多,主要原因有:一是实践中往往以法院能否改判作为是否提起抗诉的标准,不敢监督,如果没有改判的可能,一般不会提起抗诉。
二是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执法思想,导致程序公正被忽视。
三是监督方式单一,缺乏力度,不善于监督。
二、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1)申诉时效没有明确规定,增加诉讼成本。
《刑事诉讼法》对申诉没有时间限制,亦未规定申诉的次数。
这样,从形式上看,申诉人具有了永久申诉权利。
客观上造成一些申诉无休止地进行,不仅丧失了建立申诉制度的意义,而且也给司法机关的息访工作带来了难以摆脱的负担。
检察机关诉讼监督难点及对策
反馈机制 ,解决实践 中的突出问题 ; 四 他 执法 、 司法机关 的沟通联 系 , 就共 同 工作 主题 , 一步端 正执法思想 , 进 提高
是根据诉讼 活动 的实 际需要 , 综合运用 贯彻落实有关诉讼监督工作达成共识 , 监 督水平 。
多 种 监 督 手 段 ; 是 针 对 人 民群 众 反 映 使执法 、 五 司法得 到有力配合 。三是要进
21 年第0 期 / 01 9 总第 2 1 5 期
法 治 建
设
FZA ・ ZIA SE AH NF HJ NH A I
督 的整体效能 ; 三是完善与侦查 、 审判 、 权 和监督权 ,提高检察工作的公信力 。 拓宽监督案源。 七是要 以“ 三个代表” 重
刑罚执行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 , 研究建 二是 自觉接受人 民监督员与人 大政 协 、 要 思想 和科 学发展 观为指导 , 持“ 坚 强 立有关 机关对人 民检察 院监 督意 见的 党委等外部机关 的监督。 积极 加强 与其 化法律 监督 , 维护公平 正义 ” 这一 检察
“ 强化法律监督 , 维护公平正义” 为检 监督 ; 的干警素质不 高 , 成 有 责任心不强 , 察 :作 的主题。 亡 ( ) 二 诉讼监督的含义
在 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 中, 一是要
怕影响与公安机关 、 院的关系而不敢 完善 民事 、 法 行政抗诉 案件 的申诉 审查 机 监督 , 怕得罪人 、 搞不好关 系 以及 监 制 , 怕 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利 。二是
中的职务犯 罪等工 作对诉 讼活 动实行 的监督 , 但不包 括审查 逮捕 、 审查 起诉 施 的职务犯罪 的侦查 。 ( ) 一 制度设置缺乏可操作性
三、 完善诉讼监督工作机制 的设想 民事 执行工作 实施法律 监督 的范 围和
浅谈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存在问题及对策
的影响 , 心监 督严 了影响 关系 , 得罪人 而表现 为重 办案轻 监 平公正意识, 担 怕 认真 自觉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另一方面, 要通过加 督、 重配合 轻制约 , 从而影 响法 律监督 职能 的发挥 。其 次表现 为 大业 务 培训 力度 , 开展 多种 形式 的岗位 练兵 , 力提 高检察 人员 努
自觉性 和主 动性 , 断加强 和改进 法律 监督 工作 , 不 维护 法律 的统 建议或 纠正违法 通知 书的顺 利执行与 落实 , 监督 的权 威和效 确保
一
正确 实施 。
果。
‘ 、
.
2坚 持“ 论监 督” 舆 论监 督成本 低 , . 舆 。 见效快 。当没有相 应 督纠 正执 法不严 、 司法不 公 的突 出问题 。在 刑事 诉讼监 督 中, 重 的法 律手段 来保证落 实 时, 要将舆论 监督作 为促使监 督单位 改进 点监 督纠正 有案不 立 、 有罪 不究 和违法 插手 经济纠 纷 、 该立案 工作 的手段 , 不 确保 监 督的落 实
三是履 行监 督的法 律手段 不足 。 为检察机 关 , 行法 律监 检察院也要互相交流, 作 履 将其在主动监督上的方法相互比较, 那样
督职能最常用方式是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但如果被建 在面对 具体 问题 时才 能够 做得更好 , 形成 遇事 能快速反 应 , 在第
议 、 纠正机 关或 单位 不接受 、 执行 , 被 不 或者 不反馈 , 检察机 关 则
1紧紧 依靠人 大 的支 持 。 . 通过 在实 施法律 监督 的工作 中, 对
动 , 一步增 强现 代法 治意识 , 决纠 正与依 法治 国和社 会主 义 于 重要法律 监督措 施的 出台监督 工作 的进 展情况 、 进 坚 有重大影 响案
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难点和破解
、
纠正违法 意见 的,检察机关往往束手无 1检察机关依法开展诉讼监督存在 、
立 法 困境 。
策 ,或不愿 以其它途径得罪人而不 了了
之 ,所 以 在实 践 中 纠正 违 法 通 知 书往 往
混 同,没有充分认识到检察机关诉讼监
督 的单 向性 、 门性 和 强 制 性 , 而 在 思 专 因
规定 , 关规定仅 见于《 相 刑事诉讼 法》 第
8条 以及散 见于若干法 条之中 ,且条文
其次 ,部分办案人员 自身能力有局 限性 。正如曹建明检 察长指} 的 ,在现 n “ 阶段 , 检察人员 的法律职业化程度不 高 ,
一
表述过于原则 ,甚至对刑事 自诉等案件
的诉讼过程就根本没有监督 。而对于 民
所谓诉讼监督的立法困境 ,指的是
被不予重视或置若 罔闻。在 民事 审判 和
我 国法律对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的立
法过于原则 , 操作性不强 , 甚至出现 自相
行政诉讼 监督 中也 同样存在着类似 的问
题。
想意识上淡化了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 权 ,导致实而相互迁 就 、 弱化 、 甚至隐瞒对方的违法违纪行为 。这种错
一
度 , 一步规范 自侦案件办案程序 , 进 把人
民监督员 、职务犯罪案件批 准逮捕权上 提一级等制度加 以明确规定 。 在 民事 、 政诉 讼方面 , 行 检察机关要 把 民事审判 、行政诉讼 和人 民法院再审 及 民事执行工作作为监督 的重点 。要加
督 的 目标 和要 求 还存 在 着相 当大 的差
距, 值得认真分析和破解。
自身所肩负的这一神圣法律职责也缺乏
正确 的认识 , 导致职责不清 。 很长一段时 关 的诉 讼监督权 与《 宪法》 所规 定的公 、
浅议基层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能力建设
浅议基层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摘要]在我国具体司法实践过程中,法律监督能力建设依然存在一些困难。
文章结合实际,认真探讨创新机制对提升法律监督能力的重要意义,并提出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形成科学公正体制机制,体现法律程序公平透明,开拓机制创新的境界等对策措施。
[关键词]法律;法律监督能力;机制创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引导着新时期法律监督的方向,为科学执法和全面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搭建了有益的平台。
作为处于检察工作一线的基层检察院,如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切实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是当前基层检察院亟待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刑事诉讼监督概述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实施法律监督。
刑事诉讼监督主要包括刑事立案监督、刑事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等。
从现行法律规定看,检察监督立法过于原则,以致于有的监督权无法行使,而可以行使的又由于缺乏法律保障,导致执法监督力度不够。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虽对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诉讼法监督作了一定的补充和完善,但依照目前的规定远远不能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而且《刑事诉讼法》有关部分的修改又导致了刑事p在基层检察院,有一些检察人员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认识还不够深刻,把握检察工作特点、规律还不够到位,在具体的法律监督实践中不同程度存在机械执法、就事论事、就案办案的现象,监督的思路不宽、层次不高、方法不多,许多检察人员的法律水平只停留在对法律规范的一般了解上,运用检察职能服务大局、保障民生体现不够充分。
如,对渎职案件中涉及的诸多领域的知识了解不多等现象比较普遍。
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时发现不了被监督者执法中存在问题的关键点,或者明知被监督者在案件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上存在问题,但由于法律业务不精很难说服被监督者。
(二)制约不够,监督乏力《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了立案监督的两种形式:一是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二是认为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立案。
如何提高检察人员法律监督能力1
如何提高检察人员法律监督能力随着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使我们清醒的认识到,忠诚、公正、清廉、文明是作为一名检察官的基本要求。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这就要求我们具备很强的法律监督能力。
检察人员的法律监督能力,具体的说,就是检察人员在职权范围内正确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本领。
从检察人员的职权和执法工作分工的特点出发,法律监督能力:一是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二是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廉政建设的能力;三是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四是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能力;五是强化检察人员内部监督制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能力。
如何提高检察人员的法律监督能力是一项新课题。
需要检察人员在实践中,从执法理念,执法素质以及检察人员法律监督职权、方式、保障等方面深入研究和探索,制定出切合实际,行之有效,可操作性的检察机关内部检务监督制度和考核办法;引导、激励、发挥检察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把消极因素转变为积极因素,创造优良的执法环境和土壤,培养和造就一批德、能、勤全面发展和具备的检察人员;使检察人员养成“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习惯;对检察人员压担子,压工作任务,排除工作中和生活中后顾之忧,尽可能发挥和挖掘检察人员潜能;不断提出和创造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新思路,开拓法律监督工作的新领域,探索法律监督工作的新举措,开创法律监督工作的新局面。
检察人员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理解和处理履行法律监督职权中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办案数量与办案质量等六个关系。
这既是检察人员长期执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又是适应形势发展对检察人员法律监督能力提出的新要求。
结合我院工作实际,正确理解和处理这些关系,提高检察人员法律监督能力,本人粗浅的谈谈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检察人员要正确理解和处理打击、保护、服务的关系,更要重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当前诉讼监督的难点、原因和对策建议
当前诉讼监督的难点、原因和对策建议摘要本文分析了当前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发现难查处难息诉难作者简介:邓洪涛,丰台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王华英,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00级法学本科毕业生。
一、部分诉讼违法发现难、查明难这又可分为两种基本情况:一种是发现难,查明不难;另一种则是发现难,查明也难。
前者如简易程序违法,后者如刑讯逼供、徇私舞弊等等。
(一)部分违法线索难以获取的主要原因及对策建议1.原因分析导致发现难的根本原因在于检察机关的知情渠道不畅。
虽然检察机关负有一部分刑事诉讼职能,并因而在获悉刑事诉讼违法信息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例如通过履行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职能,检察机关必然要接触和审查侦查卷宗,在审查过程中就能够同时发现和查明一些侦查活动中比较明显的违法情况。
通过履行公诉职能,检察机关必然要接触和审查裁判文书,普通程序案件还必然要参与开庭审理,在这些过程中也能够发现和查明一些审判活动中比较明显的违法情况,等等。
但是检察机关依职权并不能亲历所有的刑事诉讼活动,而且很多诉讼活动中的违法信息在侦查卷宗或者裁判文书等各类呈报给检察机关的书面材料中也并不会体现,一些蓄意违法者为了躲避监督,更可能在书面材料上做的天衣无缝。
所以仅靠亲自参与和审查书面材料这两条途径,往往难以发现深层次的、更为严重的诉讼违法线索。
此外,当事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是检察机关获取诉讼违法线索的重要渠道,这在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中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在民事和行政诉讼监督中,检察机关不参加案件审理,也不能直接获取案件卷宗,无法通过亲自参与或审查卷宗来发现线索,因而必须依靠当事人的申诉。
但是这一渠道发生效果的前提条件有三:即当事人知道自己享有这项权利,当事人能够实现这项权利,以及当事人愿意行使这项权利豍。
任何一项条件缺失,这一渠道都将阻却。
另一个增强检察机关知情范围的可能途径是实行相关材料备案,如要求侦查机关将所有立案后未经审查批捕或审查起诉即撤案案件的材料向检察机关备案以开展立案监督。
强化诉讼监督 守护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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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人大 常委会 第十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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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如何强化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能力
作者: 杨荔晴
作者机构: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江苏泰州225300
出版物刊名: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页码: 150-152页
年卷期: 2012年 第12期
主题词: 诉讼监督 监督意识 监督能力
摘要:随着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和《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的公布,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权再次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在回顾我国诉讼监督立法进程的基础上,对当前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加强检察监督权提出了一系列建议和对策,包括诉讼监督意识的增强、诉讼监督内部环境的完善、外部环境的优化、宣传力度的加大以及自身监督能力的提高,以期能真正提高诉讼监督的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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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提高检察人员的诉讼监督意识摘要::诉讼监督的目标在于通过强有力的监督,促使司法机关以及有关的执行机关依法正确履行法律职责,确保国家、集体、个人受侵害的利益及时得到救济,违法行为人及时得到制裁,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及时得到恢复。
我国的司法工作在满足群众司法需求方面还仍存在较大的不足,主要在于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其诉讼监督职责履行不到位。
其中,作为具体担负诉讼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其诉讼监督意识之缺乏,又是最主要的原因。
应树立“逐案监督”理念,强化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民事行政检察等部门的办案力量,突出诉讼监督职能的发挥,还要修改现有的诉讼法,增加相应诉讼监督的规定,改革现有的检察工作考评制
度,从而使诉讼监督不再弱势。
关键词:诉讼监督;意识缺乏;原因分析;应对办法
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所必须履行的一项重要职责,其目标在于通过强有力的监督,促使司法机关以及有关的执行机关依法正确履行法律职责,确保国家、集体、个人受侵害的利益及时得到救济,违法行为人及时得到制裁,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及时得到恢复,等等。
因此,履行好诉讼监督职责,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意义重大。
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得到提高,与此同时,其司法需求也在不断增长。
但根据近年来媒体上不断披露的司法不公案例,不难看出,我们的司法工作在满足群众司法需求方面还仍存在较大的不足,离人民群众
的满意度还有较大差距。
这其中的原因较为复杂,但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其诉讼监督职责履行不到位,不能不说是非常重要的原因。
其中,作为具体担负诉讼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办案
人员,其诉讼监督意识之缺乏,又是最主要的原因。
作为有多年基层检察工作经验的检察工作者,笔者深知基层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履行诉讼监督职责方面存在的难处。
本文试图从对办案人监督意识缺乏的诸多原因分析入手,进而提出如何应对的
意见和建议,与同仁商榷。
一、办案人监督意识缺乏,造成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责难以有效发挥
近年来,为强化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提高司法公信力,有关部门出台了不少意见和办法,但其实际效果并不乐观。
一些司法机关违法办案、侵犯当事人权益的问题仍未得到有效遏制,这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仍居高不下,司法不公案件屡屡见诸媒体得到认证。
一方面,一些地区的司法机关继续提供着低水平的司法服务,导致群众缠访缠诉不断;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仍按传统的思维、方法、模式办理份内之案,不愿对其他司法机关人员存在的违法办案行为主动“挑刺”。
一些地区,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成堆,群众屡屡越级上访,但司法人员违法违纪问题却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查处。
也许其中原因很多,但检察人员诉讼监督意识之缺乏,一定程度导致司法专横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纠正,进而愈演愈烈。
一部法律即使再完备,如果没有好的执行者,它也只能是一纸空
文。
我们的检察人员为什么会缺乏监督意识呢?
二、办案人诉讼监督意识缺乏的原因分析
造成办案人诉讼监督意识缺乏的原因较多,可概括为主观和客
观两大方面。
(一)主观方面的原因
一是认为诉讼监督不是办案任务。
按照传统的办案模式,工作中,办案人只要在把握好案件质量的基础上,不错捕、错诉,到期办结手中积存的案件,或者完成年度内的抗诉案件指标,那么他(她)就是
合格的办案人,不影响成长进步,也不影响考核晋级。
至于通过办案中的严审细查,去发现其他司法机关人员违法办案、侵犯当事人权益等问题,并启动必要程序追究“问题办案人”,这类“诉讼监督”就不在办案任务范围内了。
即便是为了完成上级机关制定的考评任务,在审查批捕、起诉中多追捕、追诉遗漏嫌犯等,也只是在完成业务部门的考评指标,对有效地遏制其他司法机关人员违法办案的作
用实在有限。
二是基于规避办案风险的考虑。
一般情况下,办案人就案办案不会有什么风险;相反,如果对办案中发现的其他司法人员违法问题
予以监督,可能破坏同其他司法机关办案部门之间长期工作往来中达成的“默契”关系,不利于自己或本部门今后工作的开展,同时也影响自己积存案件的办理进度。
而且,一旦当事人对检察机关实施监督的案件认起真来,如果最终监督结果不令其满意,当事人可能
缠访不断。
因此对办案人来说,在正常办案的同时去搞诉讼监督,可
谓“费力不讨好”,风险太大。
(二)客观方面的原因
一是诉讼监督缺乏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则。
我国的诉讼法律,对于诉讼监督的规定极其简略,致使诉讼监督可操作性不强。
在《民事诉讼法》的“审判监督程序”一章中,部分地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法院的裁判启动监督的依据和相应程序。
在这里,因为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系事后监督,仅通过这些规定,我们只可能勉强判断裁判内容是否合理,却很难判断法院的裁判是否是通过公正程序运作出来的,裁判出台前是否存在幕后交易等。
在《刑事诉讼法》中,缺乏针对侦查机关违法办案行为如何处理的具体规定,导致检察人员在审查批捕、起诉时,只要认为基本证据链条没有问题,就不再对侦查机关违法取证行为、侵犯当事人权益等问题“较真”。
在这种情况下,检察人员只能对诉讼监督知难而退,能回避就回避。
二是监督手段的刚性不足。
办案中,检察人员对于其他司法机关在诉讼存在的一些违法问题,出于提高办案质量的考虑,有时也会主动做出一些“监督”,手段之一就是向“问题部门”发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诉讼中存在的个别违法问题。
但检察建议实质上等同于劝告书,对方可采纳亦可不采纳。
在对方不采纳的情况下,因为缺乏相应的法律制裁性质的规定,检察机关只能作罢,监督也只好打了折扣。
由于存在上述诸多原因,导致办案人要么不愿监督,不敢监督;要么不会监督,不能监督。
久而久之,诉讼监督这项职责就远离了检
察人员的视野,最后连监督意识也淡薄了,并成为一种常态。
三、应对办法
(一)树立“逐案监督”理念,不监督就是失职。
我们的诉讼法律虽然不太完备,但对诉讼监督的职责的规定还是明确的。
因此,检察人员对于其在办案中发现的其他司法机关办案人员的违法问题,应该主动监督,不能回避,否则就是失职。
检察机关应强化“逐案监督”的理念,让监督成为办案中必要的工作程序和职业习惯。
基于上述考虑,检察机关应对现有的案件审查报告等文书的格式重新进行设计,增加关于诉讼监督方面的审查意见,列明其他司法机关人员诉
讼中是否存在违法办案事实和情形,并提出处置建议。
对于发现的问题,办案部门要逐级启动监督程序,最终由检察机关予以纠正,以至于达到追究责任的效果。
(二)强化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民事行政检察等部门的办案力量,突出诉讼监督职能的发挥。
检察人员诉讼监督意识缺乏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担心实施监督会影响“正常办案”。
在人少案多的压力下,检察人员连自己积存的案件都完成不了,还奢谈对其他司
法机关进行监督,不太现实。
(三)修改现有的诉讼法,增加相应诉讼监督的规定。
现有诉讼法关于诉讼监督的操作规则少之又少,应增加对诉讼监督的规定,细
化每一环节的程序,增加制裁性的规定,让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硬
起来。
如可以规定,对司法机关违法办案经监督后仍无改进的情况,可启动弹劾程序,由检察机关提出,人大机关受理,成立特别问题调
查委员会予以处理。
一旦弹劾成立,可启动免去法官(或警官)的程序。
(四)改革现有的检察工作考评制度。
应进一步强化检务公开,增强检察工作与人民群众间的互动,增加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监督力度,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这也许是评价检察工作好坏真正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