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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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修订】备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总局第78号令进行修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7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3年8月23日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以外包工程的方式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勘探、建设、生产、闭坑等工程施工作业活动,以及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储运等工程与技术服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从事非煤矿山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安装,以及露天采矿场矿区范围以外地面交通建设的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非煤矿山外包工程(以下简称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由发包单位负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外包工程有多个承包单位的,发包单位应当对多个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四条承担外包工程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升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章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第六条发包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和监督。

发包单位不得擅自压缩外包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文本格式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文本格式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文本格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1.07•【文号】安监总厅管一[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文本格式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根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第八条规定,我们组织制定了《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请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下载)文本格式,现印发给你们,请督促指导非煤矿山企业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4年1月7日协议编号: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工程名称:发包单位(甲方):承包单位(乙方):签订时间:签订地点:有效期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制填写说明一、本协议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制的《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文本格式,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遵照执行。

二、本协议根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第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协议适用范围和相关用语的含义与该办法相同。

三、本协议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外包工程开工前并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签订。

四、本协议的签约双方为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约时若需要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出具委托代理书。

五、本协议所称安全投入,包括《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中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如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治理、安全教育与培训、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的配置及维护保养、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置与更新、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险设施设备的配置、应急演练等,以及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项目。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案例三
教训
加强对外包队伍的监管和 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 技能水平。
外包工程安全管理不能放 松,必须始终保持高度警 惕。
及时排查和整改安全隐患 ,防止事故的发生。
随着非煤矿山行业的不断发展,外包工程在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安全管理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济效益,还可能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因此,制定本暂行办法, 旨在规范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定义与范围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是指将非煤矿山的 采矿、选矿、尾矿处理等工程项目的 全部或部分工作,通过签订合同的方 式,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 位进行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一种生产 组织方式。
03
定期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进行考核,及时 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04
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 全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违规处理与处罚
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非煤矿山 外包工程进行整改或停工处理。
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非煤矿山外包工程进 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将违规处理和处罚情况记入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 全管理档案,作为以后合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承包商应对安全设备和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 常运转。
安全检查与评估
承包商应定期进行安全自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
发包方应对承包商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评估,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03
承包商安全管理责任
承包商资质与能力
承包商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和业务能力,确保具备承接非煤矿山外 包工程所需的资质证书和许可证。
承包商应具备相应的工程承包资质, 确保具备完成工程所需的资质和能力 。

2023年非煤矿山井下采掘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非煤矿山井下采掘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非煤矿山井下采掘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引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非煤矿山的开采工作也日益增多。

为确保非煤矿山井下采掘外包工程的安全,保护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是为了规范非煤矿山井下采掘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二条非煤矿山井下采掘外包工程包括非煤矿山井下开采、运输、配煤等工作。

第三条非煤矿山井下采掘外包工程应依法申请相关证照,并符合相关安全规定。

第四条承包方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并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章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第五条承包方应设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六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安全管理经验和技能,并经过相应的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全面了解外包工程的施工情况,及时掌握风险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预防和处置。

第八条安全管理人员应负责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预案,并将其书面告知现场工作人员,确保施工安全。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九条承包方应制定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将其实施细则教育工作人员,确保责任的履行。

第十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包括承包方、施工人员、监理人员等各方责任的明确划分和要求。

第十一条承包方应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保养工作,确保施工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施工人员应全程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三条监理人员应全程监督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及时发现并整改存在的安全问题。

【第四章安全措施】第十四条承包方应设立现场安全监测系统,及时监测采掘工作的风险情况,并做好预防措施。

第十五条非煤矿山井下采掘外包工程应设置明确的通风系统和疏散通道,保证施工人员在井下的安全。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警示施工人员注意安全,并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如防护网、护栏等。

第十七条承包方应负责采购和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并提供相应的培训。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统称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勘探、建设、生产、闭坑等工程施工作业活动,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储运(包括矿区范围外)等工程和技术服务活动的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非煤矿山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安装活动,以及露天采矿场范围以外地面交通建设项目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实行发包单位负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统一监督管理的原则.第四条(对相关单位的规定)与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相关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中介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职责,承担相应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采取多种奖励办法和惩处措施,提升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发包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发包单位基本要求)发包单位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依法管理和监督,并不得压缩外包工程设计工期,不得违章指挥;在生产期间,发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发包单位发现承包单位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应当立即要求承包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停止施工直至终止外包合同。

第七条(检查承包单位资格)发包单位应当对拟承揽工程单位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工程施工资质、设备设施进行审查.凡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向其发包工程.承包单位以项目部形式承揽工程的,发包单位还应当对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技术管理人员、设备设施、安全培训、以及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查。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号令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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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号令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62号令)来源:国家安监总局网站作者:原创日期:2013年9月6日浏览11014次《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7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3年8月23日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以外包工程的方式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勘探、建设、生产、闭坑等工程施工作业活动,以及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储运等工程与技术服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从事非煤矿山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安装,以及露天采矿场矿区范围以外地面交通建设的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非煤矿山外包工程(以下简称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由发包单位负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外包工程有多个承包单位的,发包单位应当对多个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条承担外包工程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升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章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第六条发包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和监督。

2023年非煤矿山井下采掘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非煤矿山井下采掘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非煤矿山井下采掘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煤矿山井下采掘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保障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非煤矿山井下采掘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井下采掘外包工程指的是非煤矿山井下的人力外包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井下巷道的施工、设备的安装、通风系统的调试等。

第四条本规定对井下采掘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要求严格。

承包方及外包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切实保障工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二章承包方的责任第五条承包方必须具备相关资质,拥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人员培训机制。

第六条承包方必须对井下采掘外包工程进行全面的安全评估和风险分析,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并报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承包方必须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和工作任务,确保工人的休息和劳动强度合理。

第八条承包方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设备和工具,保证工人的个人防护用品的正常使用。

第九条承包方必须建立健全的事故应急管理机制,定期组织演练,并建立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第三章外包工的责任第十条外包工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技能和经验,配合承包方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外包工必须严格遵守承包方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得擅自变更工作方案或采取不安全的作业方式。

第十二条外包工必须参加由承包方组织的培训,掌握相关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十三条外包工必须经过健康体检,并持有合格的上岗证明方可参与井下采掘外包工程。

第十四条外包工必须配戴个人防护用品,在井下工作时必须全程佩戴安全帽、防护眼镜等。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五条监管部门有权随时对井下采掘外包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或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六条对于违规操作或发生安全事故的承包方和外包工,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承包方和外包工有权向监管部门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应及时处理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解读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

解读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


立法背景与安全生产问题
《办法》的大概内容 《办法》的内容解读

叁 肆
我对《办法》的认知
《办法》的立法背景
2009年至今,全国非煤矿山共发生11起重大事故,其中6起 是外包施工事故。
2010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对全国具有代表性的
223家非煤矿山企业进行了问卷调查,涉及员工近72万人,其中 外包队伍占员工总数的32.3%。
6、管理职责 重点管理内容 对外包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7、发包单位负责应急救援和事故数据统计
领导带班下井、 出入井统计、特 种作业、爆破物 品、隐患排查、 职业病防护
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总责 分项承包单位按照合同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1、总承包与分项承包的要求 主体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禁止承包单位转包其承揽的外包工程 禁止分项承包单位将其承揽工程再次分包 2、承包单位的证照和资质。《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非 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并在其资质范围内承包工程。 3、承包单位对项目部的管理责任。《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单位对所属
例如,内蒙古自治区70%以上的地下矿山使用外包队伍;
浙江省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采掘施工企业134家、 从业人员约30万人,这些人员分布全国各地,以承包工程项目
部的形式从事非煤矿山外包施工作业活动。
《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六章,共四十四条。包括:总则、发包 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监督 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针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 发包和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职责以及政府监督管理职责作 明确规定。

非煤矿山井下采掘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非煤矿山井下采掘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非煤矿山井下采掘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煤矿山井下采掘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矿山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非煤矿山井下采掘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外包单位在承揽非煤矿山井下采掘外包工程时,应当遵守本规定的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保障工人的安全权益。

第四条各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外包单位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五条矿山企业应当与外包单位签订《非煤矿山井下采掘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外包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非煤矿山井下采掘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外包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工人进行培训,确保其掌握相关的安全操作知识。

第八条外包单位应当向工人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设备,并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二章安全管理措施第九条外包单位应当对工人进行岗前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

第十条外包单位应当对工人进行定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安全意识和安全行为的培养。

第十一条外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外包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

第十三条外包单位应当密切关注非煤矿山的安全动态,及时向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协助处理突发的安全事件。

第十四条外包单位应当按照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要求,配备必要的救护设备和急救药品,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

第十五条外包单位应当定期对井下作业环境进行检测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外包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三章责任制第十七条矿山企业对外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有主要责任,应当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外包单位对其从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应当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障其安全的工作环境。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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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浙江省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浙江省内符合《暂行办法》适用范围,且以外包工程的方式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勘探、建设、生产、闭坑等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非煤矿山外包工程(以下简称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由发包单位负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外包工程有多个承包单位的,发包单位应当对多个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条建设矿山的基建外包工程,发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监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通过审查的批复;除工程性矿山以外的生产矿山外包工程,发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性生产矿山外包工程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监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通过竣工验收的批复。

第五条承揽矿山采掘工程的承包单位必须具备住建部门颁发的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或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具备公安部门颁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第六条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文本格式签订。

第七条发包单位应按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承包单位提供保障施工作业安全所需的资金,督促承包单位落实到位,不断完善和改进外包工程安全生产条件。

第八条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项目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执行、有关人员持证、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应急救援演练等方面内容。

非煤矿山工程外包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非煤矿山工程外包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非煤矿山工程外包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非煤矿山工程外包安全管理,明确工程外包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非煤矿山工程外包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金属非金属矿山勘探、开拓、采准、回采、排土场、尾矿库等工程或作业工序,以及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储运等工程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外包安全生产管理。

本办法不适用非煤矿山地面工业建筑、地面基础设施等工程外包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非煤矿山工程外包安全管理,坚持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实行统一协调管理、承包单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实行统一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总体要求)非煤矿山工程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定,加强工程外包安全管理,建立工程外包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工程外包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五条(对相关单位的规定)与非煤矿山工程外包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中介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定,履行相应职责,承担相应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非煤矿山工程外包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采取多种奖励办法,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各项奖惩措施,调动各相关方面的积极性,严格非煤矿山工程外包安全管理。

第二章发包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七条(检查承包单位资质)发包单位在工程发包前应当对拟承接工程的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应的工程施工资质进行审查,并根据工程外包的需要设定相关安全生产条件。

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向其发包工程。

发包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对承包单位负责该项工程施工的项目部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查。

对不符合承包合同、安全协议及相关规定的,不得开工。

第八条(安全协议)发包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62号令)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62号令)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62号令)D第十六条发包单位在接到外包工程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关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如实地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外包工程发生事故的,其事故数据纳入发包单位的统计范围。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其批复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第三章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第十七条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组织施工作业,确保安全生产。

承包单位有权拒绝发包单位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十八条外包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项承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项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外包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其外包工程的主体部分应当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禁止承包单位转包其承揽的外包工程。

禁止分项承包单位将其承揽的外包工程再次分包。

第十九条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并在其资质范围内承包工程。

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和闭坑工程的资质等级,应当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规定。

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作业工程的资质等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总承包大型地下矿山工程和深凹露天、高陡边坡及地质条件复杂的大型露天矿山工程的,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上(含本级,下同)施工资质;(二)总承包中型、小型地下矿山工程的,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施工资质;(三)总承包其他露天矿山工程和分项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的,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或者相关的专业承包资质,具体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承包尾矿库外包工程的资质,应当符合《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21.07.05•【文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1年7月5日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遏制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规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切实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以外包工程的方式从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生产等工程施工和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对工程进行发包的,严格按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发包,其中对井下采矿、掘进工程进行发包的,除爆破承包单位外,大中型矿山承包单位不得超过2家、小型矿山承包单位不得超过1家,严禁对采掘工程进行转包。

鼓励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建立本单位采掘施工队伍,逐步取消采掘工程对外承包,或者实行整体托管。

矿山规模等级划分按照《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中的分类表执行(见附件)。

第四条发包单位应当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承包单位实施统一管理。

发包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采矿、机电、通风、地测(防治水)等工程技术人员,其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应当每月组织相关人员对承包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培训等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国家安监总局令_第62号——《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令_第62号——《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7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3年8月23日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以外包工程的方式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勘探、建设、生产、闭坑等工程施工作业活动,以及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储运等工程与技术服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从事非煤矿山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安装,以及露天采矿场矿区范围以外地面交通建设的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非煤矿山外包工程(以下简称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由发包单位负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外包工程有多个承包单位的,发包单位应当对多个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条承担外包工程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升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章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第六条发包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和监督。

发包单位不得擅自压缩外包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发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发包单位应当审查承包单位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不得将外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解读(上)(全文)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解读(上)(全文)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解读(上)(全文)为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3年7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3年8月23日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制定《办法》的必要性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非煤矿山外包工程越来越多,外包施工事故也呈多发态势。

2009年至2013年9月,全国非煤矿山共发生11起重大事故,其中6起是外包施工事故。

2010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对全国具有代表性的223家非煤矿山企业进行了问卷调查,统计数据如下:内蒙古自治区70%以上的地下矿山使用外包队伍;浙江省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采掘施工企业134家、从业人员约30万人,这些人员分布全国各地,以承包工程项目部的形式从事非煤矿山外包施工作业活动。

工程外包已成为非煤矿山采掘施工的重要形式,随着矿产资源需求的增长,还有不断扩大的趋势。

这些年来,《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对规范非煤矿山外包施工市场、加强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起到了一定作用。

但因非煤矿山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有法律法规缺乏明确具体规定。

主要包括: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不够明确具体,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束性差;外包工程安全准入门槛低,承包工程总公司对其项目部监管不到位,承包项目部的安全管理薄弱,承包施工队伍素质差,缺乏基本的技术支撑;政府监管方式缺乏科学性,安全监管部门对外包工程监管经验不足、执法依据不充分等等。

此外,由于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涉及范围广,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部门规章难以解决包括非煤矿山采掘施工定额预算、用工、项目招投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办法》的出台,主要是为了解决当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尽量满足安全管理工作需要。

《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分6章,共44条。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总局令第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总局令第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8月2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以外包工程的方式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勘探、建设、生产、闭坑等工程施工作业活动,以及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储运等工程与技术服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从事非煤矿山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安装,以及露天采矿场矿区范围以外地面交通建设的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非煤矿山外包工程(以下简称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由发包单位负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外包工程有多个承包单位的,发包单位应当对多个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四条承担外包工程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升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章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第六条发包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和监督。

发包单位不得擅自压缩外包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发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发包单位应当审查承包单位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不得将外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

承包单位的项目部承担施工作业的,发包单位除审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外,还应当审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工程技术人员、主要设备设施、安全教育培训和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

非煤矿山井下采掘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正式)

非煤矿山井下采掘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非煤矿山井下采掘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4589-62 非煤矿山井下采掘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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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井下采掘工程外包的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辖区内井下工程外包作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基建矿山、生产矿山企业的井下采掘工程外包安全管理。

第三条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的原则,加强管理,落实责任,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第四条矿山企业在工程招投标时,要求投标单位提交以下材料,并进行严格审查:1.投标单位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投标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安全培训资格证书。

4.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培训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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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62号令) 来源:国家安监总局网站作者:原创日期:2013年9月6日浏览11014次《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7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3年8月23日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以外包工程的方式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勘探、建设、生产、闭坑等工程施工作业活动,以及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储运等工程与技术服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从事非煤矿山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安装,以及露天采矿场矿区范围以外地面交通建设的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非煤矿山外包工程(以下简称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由发包单位负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外包工程有多个承包单位的,发包单位应当对多个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条承担外包工程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升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章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第六条发包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和监督。

发包单位不得擅自压缩外包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发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发包单位应当审查承包单位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不得将外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

承包单位的项目部承担施工作业的,发包单位除审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外,还应当审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工程技术人员、主要设备设施、安全教育培训和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

承担施工作业的项目部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发包单位不得向该承包单位发包工程。

第八条发包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安全投入保障;(二)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三)隐患排查与治理;(四)安全教育与培训;(五)事故应急救援;(六)安全检查与考评;(七)违约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文本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发包单位是外包工程安全投入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承包单位提供保障施工作业安全所需的资金,明确安全投入项目和金额,并监督承包单位落实到位。

对合同约定以外发生的隐患排查治理和地下矿山通风、支护、防治水等所需的费用,发包单位应当提供合同价款以外的资金,保障安全生产需要。

第十条石油天然气总发包单位、分项发包单位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应当每半年对其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信息报告义务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承包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问题的,应当督促其立即整改。

第十一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分项发包单位,应当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重点加强对地下矿山领导带班下井、地下矿山从业人员出入井统计、特种作业人员、民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查与治理、职业病防护等管理,并对外包工程的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对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进行分项发包的,承包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3家,避免相互影响生产、作业安全。

前款规定的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不得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

第十三条发包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的技术交底,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与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风险评价、检测检验和应急救援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发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对承包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

第十五条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编制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外包工程实行总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督促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外包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承包单位编制的外包工程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纳入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六条发包单位在接到外包工程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关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如实地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外包工程发生事故的,其事故数据纳入发包单位的统计范围。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其批复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第三章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第十七条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组织施工作业,确保安全生产。

承包单位有权拒绝发包单位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十八条外包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项承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项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外包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其外包工程的主体部分应当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禁止承包单位转包其承揽的外包工程。

禁止分项承包单位将其承揽的外包工程再次分包。

第十九条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并在其资质范围内承包工程。

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和闭坑工程的资质等级,应当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规定。

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作业工程的资质等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总承包大型地下矿山工程和深凹露天、高陡边坡及地质条件复杂的大型露天矿山工程的,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上(含本级,下同)施工资质;(二)总承包中型、小型地下矿山工程的,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施工资质;(三)总承包其他露天矿山工程和分项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的,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或者相关的专业承包资质,具体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承包尾矿库外包工程的资质,应当符合《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地质勘探工程的资质等级,应当符合《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承包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工程的资质等级,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确定。

第二十条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项目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

禁止承包单位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应当根据承揽工程的规模和特点,依法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应当配备与工程施工作业相适应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5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项目部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从业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50%。

项目部负责人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及时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落实到位,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方案,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定期排查并及时治理事故隐患,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承包单位发现事故隐患后应当立即治理;不能立即治理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发包单位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

地下矿山工程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严格依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执行带班下井制度。

第二十四条承包单位应当接受发包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与指导,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二十五条外包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统一组织编制外包工程应急预案。

总承包单位和分项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的要求,分别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设备设施和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外包工程实行分项承包的,分项承包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以及施工现场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和环节,编制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配合发包单位定期进行演练。

第二十六条外包工程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承包单位及项目部负责人报告。

承包单位及项目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如实地向发包单位报告,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第二十七条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施工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外包工程概况和本单位资质等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安全设施设备等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承包单位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三起以上一般事故的,事故发生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承包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邀请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下列事项:(一)发包单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投入等情况;(二)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应当依法取得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投入落实、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技术力量配备、相关人员的安全资格和持证等情况;(三)违法发包、转包、分项发包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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