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处理、统计与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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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处理、统计与报告制度
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
1、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监督管理,经过对人身、机械设备、火灾等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总结经验教训,积极采取预防措施,特制订本制度。
2、事故调查必须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机械设备、火灾及急性中毒等事故,必须严格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认真进行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
3、事故分类
3.1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2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3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4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一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人身事故
4.1记录事故
4.1.1职工受伤,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
4.1.2已发生的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未造成人身伤害的未遂事故。
4.1.3已发生的性质恶劣、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严重未遂事故。
4.2轻伤及轻伤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4.3重伤及重伤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5、机械设备事故
凡由施工机械原因引起的机械损失、人员伤亡或其它灾害造成的机械损失,均定为企业的机械设备事故。
6、火灾事故
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对工程设备、建筑物、企业财产及职工、家属等人员的人身、财产造成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灾害,均定为火灾事故。
7.事故的报告程序、时间和调查处理权限:
7.1记录事故(不含严重未遂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班长报告,由班长主持调查、处理并登记后向工程处主任或工程处专职安全员报告。
7.2轻伤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班长报告,班长报告项目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立即报告项目质安组。
轻伤事故由项目部分管安全副经理主持调查、处理并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于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项目部质安组,三日内报送公司安监部门备案。
7.3记录事故中的严重未遂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项目部分管安全副经理或专职安全员,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立即报告项目经理和项
目安监部门。
严重未遂事故由项目技术主管主持,项目质安监部门派人参加,进行调查、处理,将结果书面报送公司安监部门备案。
7.4发生重伤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给项目经理和项目质安组,项目经理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用快速办法报告给公司经理和公司安监部门,再上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省电力公司安监部门。
重伤事故由项目经理主持调查、处理,并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一个月以内报送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同时报送省公司安监部门。
7.5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
7.5.1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项目经理和项目质安组。项目经理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查清基本情况,并立即报告公司安监部门、公司经理、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检察院、公安部门和工会。公司经理立即报告省电力公司总经理,省电力公司安监部门及工会。
7.5.2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由公司经理参加或组织,会同公司安监室、工会组织和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检察院、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7.5.3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7.6发生特别重大死亡事故应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7.7发生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就近施工人员应立即停止工作,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