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合同效力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作为市场经济中最常见的法律形式,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效力是指合同是否能够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
合同效力法律规定是合同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合同效力的概念、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可撤销的情形、合同部分无效的情形以及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合同效力的概念合同效力,是指合同成立后,对合同当事人及第三人产生的法律约束力。
合同效力分为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四种情形。
1. 合同有效: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符合法律规定,能够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2. 合同无效:指合同成立后,因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等原因,不能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3. 合同可撤销:指合同成立后,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 合同效力待定:指合同成立后,因当事人主体资格不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等原因,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
三、合同无效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 违反公序良俗。
4. 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5.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6.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7. 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8.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四、合同可撤销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可以撤销:1. 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
2. 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
3. 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因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五、合同部分无效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部分无效:1. 合同部分内容违反法律规定。
土地承包合同效力待定
标题:土地承包合同效力待定:问题与解析在我国农村地区,土地承包合同是农民朋友们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
它关系到农民朋友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到农村社会的稳定和繁荣。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问题却常常引发争议。
本文将对土地承包合同效力待定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待定是指什么。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的效力待定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合同的效力尚不能确定,需要等待进一步的事实或法律行为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在土地承包合同中,效力待定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承包方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包方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才能签订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
如果承包方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的效力就存在待定的问题。
二是承包方意思表示不真实。
承包方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必须是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
如果承包方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的效力也可能存在待定的问题。
三是承包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
如果承包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合同的效力也将存在待定的问题。
四是承包合同的内容不明确或者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如果承包合同的内容不明确,或者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合同的效力也可能存在待定的问题。
五是承包合同的签订主体不合法。
如果承包合同的签订主体不合法,比如发包方不是合法的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合同的效力也将存在待定的问题。
六是承包合同的签订程序不合法。
如果承包合同的签订程序不合法,比如没有经过公开招标或者拍卖等程序,合同的效力也可能存在待定的问题。
针对以上土地承包合同效力待定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加强对承包方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审查。
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之前,应当对承包方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审查,确保承包方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是加强对承包方意思表示真实性的审查。
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之前,应当对承包方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确保承包方是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
效力待定合同基本条件
效力待定合同基本条件一、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呀 。
效力待定合同呢,就是那种合同成立了,但是这个合同的效力还不确定,得看一些条件才能确定它到底有没有效力呢。
就像是一个小宝贝还在等待被确认身份一样 。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条件。
1. 主体方面。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比如说那些还没完全长大,民事行为能力有限的小朋友(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订立的合同。
这些小朋友可能对一些复杂的事情还不是特别明白,所以他们订立的合同效力就待定啦。
如果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追认了这个合同,那这个合同就有效了哦。
就像是小朋友想买个很贵的玩具,他自己和商家订了合同,要是他爸爸妈妈(法定代理人)说行,那这个合同就有效,玩具就能买啦;要是爸爸妈妈不同意,这个合同就无效啦。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就是那些没有权力代表别人订立合同的人订立的合同。
比如说,甲不是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没有乙公司的授权,却以乙公司的名义和丙订立合同。
这个合同的效力就待定啦。
如果乙公司追认了这个合同,那这个合同就有效;要是乙公司不追认,这个合同就对乙公司没有效力,丙就不能要求乙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啦。
不过这里面的无权代理人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哦,谁让他乱订立合同呢 。
2. 关于追认的事儿。
追认的时间很重要呢。
对于效力待定合同,法定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要在合理的时间内做出追认或者拒绝追认的表示。
这个合理时间法律有一定的规定,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也得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要是一直拖着不表态,这对合同的另一方是不公平的呀。
就像有人一直不给个准话,让别人干等着,多着急呢。
追认的方式也有讲究。
一般来说,明示的追认是比较常见的,就是明确地说我同意或者我不同意这个合同。
但是有时候,默示也可能被视为追认哦。
比如说,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后,被代理人开始按照合同履行义务了,这在一定程度上就可能被看作是追认了这个合同呢。
3. 相对人的权利。
相对人有催告权。
当遇到效力待定合同的时候,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予以追认。
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
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我们都知道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受法律保护,但并不是所有的合同双方签完字之后就会生效的,这要根据合同的性质来决定的,因为有一些合同就是那种效力待定合同,那么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下面就由我为你介绍相关内容。
一、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视为无效的合同。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主要特性是什么1. 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其效力不确定,它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无效合同,也有别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2. 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追认。
3. 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
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拒绝后,自始无效。
4. 效力待定合同的主体特殊。
效力待定的合同主体与一般合同的主体有所不同,涉及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其中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的人称为相对人(即第三人),相对人主观上并不知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他是善意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所签订的合同;被代理人有权追认无权代理人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无权为处分行为的对方是效力待定合同中的第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取决于被代理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同意或承认,在被代理人追认或行为人取得处分权后合同有效。
三、哪些属于效力待定合同1、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有效;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拘束力,否则,后果由行为人承担;3、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才有效。
效力待定合同概念是什么
效力待定合同概念是什么一、效力待定合同概念是什么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不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而有待其他行为使之确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首先应是已成立的合同。
其次是其效力状况不确定,不确定的原因是在于该合同不符合有关合同生产要件的规定。
因此,其效力处于悬而未决状态,即可能转变为有效合同,也可能转变为无效合同。
而决定效力未定的合同归于有效亦或无效则取决第三人的行为,该第三人称为承认权人。
如果有承认权人的承认该合同,合同即为有效,而若拒绝承认,合同则归于无效。
效力待定的合同,与无效合同和可撤销的合同是有区别的。
对于无效合同而言,其不发生效力,自始已经确定,并不因其他行为而使之再生效力;而效力待定合同是否发生效力尚未确定,而要待承认权人的行为使之确定。
对可撤销合同而言,其未被撤销之前,应被认定为有效,只是撤销权人先例撤销权撤销该合同,而使之归于无效;而效力待定合同,其效力发生与否尚未处于悬而未决状态,需待承认权人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是否产生效力。
二、哪些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效力待定合同有三种情况:(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由此可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犯者签定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非纯获利益的合同,因为行为人缺乏缔约能力,在其法定代理人未追认前,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二)无权代理签定的合同。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此类合同因为行为人没有代订合同的资格,在被代理人未追认前处于效力待定状态。
民法典合同效力待定的五种情形
民法典合同效力待定的五种情形一、立法未明确规定在民法典施行前,某些合同类型的效力可能存在待定情形,这主要源于立法未对特定合同类型进行明确规定。
例如,在新兴经济领域,诸如数字资产交易或者虚拟财产使用权方面的合同,立法可能尚未明确这些合同的法律效力。
这种情况下,合同的效力受到法律认可的程度不一,可能需要法院依据一般的民法原则或司法解释来判断其效力。
二、合同条款不明确或者不完整合同的效力待定还可能因为合同条款本身存在模糊不清或者不完整的情况。
例如,某些合同未明确约定重要的条款,如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导致合同在法律上的效力难以明确。
法律常常要求解释合同的意图,并结合事实情况来判断合同的效力及其具体约束力。
三、双方意图存在争议合同效力待定还可能源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时意图存在争议。
例如,在口头约定的合同中,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可能存在歧义或者不一致,从而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需要审查合同的具体表达和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图,来决定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合同涉及公共利益或者第三方权益涉及公共利益或者第三方权益的合同,其效力待定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例如,涉及环境保护、公共资源开发利用等领域的合同,其效力可能受到公共政策、法律法规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常常要求综合考量公共利益和第三方权益,来判断合同的效力及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五、合同内容涉及非法性或者违背公序良俗合同内容涉及非法性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也会导致合同的效力待定。
例如,某些合同涉及违法活动或者社会伦理所不能容忍的行为,其效力常常会受到法律的否定或者限制。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需要依法判断合同是否违法或者违背公序良俗,进而决定其效力及相关法律后果。
民法典下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可以涵盖立法不明确、合同条款不完整、双方意图争议、公共利益或第三方权益受损、合同内容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等多个方面。
在实际应用中,法院在解决这些情形时,往往需要综合运用法律原则、司法解释及具体事实,来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符合法律的基本要求和公正原则。
民法典中对合同效力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中对合同效⼒的规定是什么狭义的合同的效⼒,是指有效成⽴的合同,依法产⽣了当事⼈预期的法律效果。
⽽⼴义的合同的效⼒,则是泛指合同所产⽣的所有私法效果。
那么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合同效⼒的规定是什么呢?下⾯将由店铺⼩编为您解答这⼀相关问题。
⼀、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合同效⼒的规定是什么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原则上成⽴时⽣效,需要办理相关⼿续的需要依照相关规定。
⽆权代理的合同效⼒待定。
合同不⽣效、⽆效、被撤销或者终⽌的,不影响有关解决争议⽅法的条款的效⼒。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条 依法成⽴的合同,⾃成⽴时⽣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续影响合同⽣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续的当事⼈未履⾏义务的,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续的,适⽤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三条 ⽆权代理⼈以被代理⼈的名义订⽴合同,被代理⼈已经开始履⾏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履⾏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五百零四条 法⼈的法定代表⼈或者⾮法⼈组织的负责⼈超越权限订⽴的合同,除相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为有效,订⽴的合同对法⼈或者⾮法⼈组织发⽣效⼒。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超越经营范围订⽴的合同的效⼒,应当依照本法第⼀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效。
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效、⽆效、被撤销或者终⽌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法的条款的效⼒。
⼆、合同效⼒的内容有哪些1、从权利上来说,当事⼈的权利依法受到保护。
2、从义务上来说,当事⼈应按合同约定履⾏合同义务,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3、在⼀定条件下对第三⼈的拘束⼒。
以上就是店铺⼩编对相关问题的回答。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依法成⽴的合同原则上成⽴时⽣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效力待定的有哪几种情形
合同效力待定的有哪几种情形合同的效力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这三种类型。
效力待定就是说明合同的效力还未确定,需要进一步确认裁定是否可以转为有效或者无效。
任何合同都是要合理、合法才得以成立,这也是出于维护双方利益的原则,今天我就为大家整理了合同效力待定的几种情形的相关内容。
一、合同效力待定的有哪几种情形《合同法》将效力待定合同规定为三类: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此三类合同分别是由于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缺乏定立合同的资格或缺乏处分能力造成的,如果给有关权利人赋予承认权,使之能够以其利益判断做出承认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绝而使合同无效,往往是有利于权利人的利益,有利于促进交易的。
因此,将这类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是符合权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
二、合同效力待定的法律后果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无处分权人所订合同,不影响善意买受人根据善意取得制度所取得的权利。
由于权利人拒绝承认,合同被宣告无效,财产已交付的,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动产,则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如交付的是不动产,因不动产所有权变动应实行登记,故不发生善意取得的问题。
3、无权代理人所订合同,如本人不予追认的,对本人不发生代理人行为带来的后果,但如果该无权代理行为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那么该代理行为仍将产生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并由该无权代理人自己作为当事人承担其法律后果。
三、效力待定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怎么区别1、效力待定合同的原因可归结为合同行为人民事行为能力欠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原因可归结为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哪些行为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
哪些⾏为签订的合同效⼒待定浙江义乌的鲍先⽣因合同中的⼀字之差⽽损失百万。
因为⼀字的误解⽽损失百万,为什么不能够申请重⼤误解从⽽挽回呢。
原来合同是由鲍先⽣⾃⼰拟定的,法院因此认定鲍先⽣不存在重⼤误解。
我国对合同效⼒判定主要分有效、⽆效、效⼒待定、可撤销可变更等⼏种。
那么什么样的合同会致使合同⽆效呢,我国法律规定存在以下七种⾏为签订的合同视其效⼒⽆效。
(1)⼀⽅以欺诈、胁迫的⼿段订⽴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盖⾮法⽬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6)对于造成对⽅⼈⾝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过失造成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格式条款⼀⽅免除责任、加重对⽅责任、排除对⽅主要权利的条款⽆效。
除此之外完全⽆民事⾏为能⼒的⼈所签订的合同也视为⽆效(除纯收益合同、习惯性合同)与效⼒⽆效相似的另⼀种效⼒为效⼒待定。
效⼒待定有以下⼏种可能1.⽆完全民事⾏为能⼒⼈签订的超越其⾏为能⼒的合同。
2.因胁迫、欺诈⽽签订的合同3.签订⼀⽅对合同存在重⼤误解在法律后果上,⽆效是永久的⽆效,即从合同制定开始到结束全程⽆效,⽽效⼒待定判断其是否有效是看意识表达不真实的⼀⽅是否对合同效⼒追认。
除此之外,效⼒待定与⽆效在形成条件上也有⼀定差异。
因为胁迫、欺诈⽽导致另⼀⽅意识表⽰不真实⽽签订的合同如果危害到国家利益,那么便直接⽆效。
如果未危害到国家利益,则由意识表⽰不真实的⼀⽅在了解后决定是否承认合同的法律后果来决定合同效⼒。
上述鲍先⽣的案例中,因为合同是由鲍先⽣⾃⼰拟定的,⽽鲍先⽣是具有完全民事⾏为能⼒的⾃然⼈,有正确制定合同的能⼒,因此不认定鲍先⽣会对⾃⼰制定的合同产⽣重⼤误解,所以合同效⼒为有效,需要按照合同履⾏。
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的规定
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的规定《合同法》第48条规定了效力待定合同的处理状况,善意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追认,也有权撤销合同。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受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本条的追认,是指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事后予以承认的`一种单方意思表示。
被代理人的追认应当以明示的意思表示向相对人作出,假如仅向无代理权人作出意思表示,也需要使相对人知道后才能产生法律效果。
一旦被代理人作出追认,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就从成立时起产生法律效力。
追认权是被代理人的一项权利,被代理人既有权作出追认,也可以拒绝追认,假如被代理人明确地表示拒绝追认,那么因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就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就应当由行为人自己承受。
与本章第四十七条的第二款一样,本条的第二款也规定了合同的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
所谓催告权,是指合同的相对人督促被代理人在肯定期限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无权代理合同。
催告权的行使一般具有以下要件:(l)要求被代理人在肯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为1个月;(2)催告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3)催告的意思需要是向被代理人作出。
依据本条的规定,假如被代理人在催告后一个月内未作表示的,那么视为拒绝追认。
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在本人追认之前,处于效力待定状态,为了爱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本条还规定,合同的相对人还享有撤销权。
这里的撤销权,是指相对人在被代理人未追认合同之前,可撤回其对无权代理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原理
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原理
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原理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针对不同情况下合同的效力进行的分类和处理。
具体原理如下:
1. 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重大误解、欺诈、威胁等情形而导致合同自始无效的合同。
无效合同的基本原理是自始无效,即合同自签订时起就没有效力,双方当事人无需履行合同义务。
2. 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因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时受到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影响,导致其意思表示实际上不符合真实意思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的基本原理是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合同,恢复合同签订前的原状,并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因合同而受到丧失的财产。
3. 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签订后受到法律规定的某些条件或限制而暂时无法生效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原理是双方当事人按照约定,等条件满足或限制解除后,合同将具有生效力,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无效性或可撤销性提出异议,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司法解释]解读关于合同效力的司法解释规定,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解读】 本条系对效力待定合同中追认的生效时间及合同生效时间的解释。
依照《合同法》第47条、48条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均属于效力待定合同,须经权利人追认方能生效。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的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权利人的追认是效力待定合同确认生效的主要事由,追认的意思表示既可以口头方式作出,也可通过书面方式作出,追认通知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追认权属于形成权,即只需追认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完成,无需相对人同意。
因成立表见代理,被代理人需履行合同,其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有权向行为人追偿,赔偿范围仅限于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
第十四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解读】 本条系关于导致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定”的解释。
一直以来,对于何谓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存在诸多争议,因此导致法院以违反“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的尺度不一,对于相类似的合同,有的法院认定为有效,有的法院认定为无效,都归咎于关于“强制性规定”的不同理解。
正确理解本条司法解释,需注意以下四点: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尽特别提示或说明义务,并不必然导致该格式条款无效,相对方可向法院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尽特别提示或说明义务,且该格式条款本身符合法定无效情形,法院应依职权直接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3、该格式条款系当然无效,不论相对人是否主张其无效;(4)该格式条款无效,并不影响该合同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效力待定合同如何认定
民法典效力待定合同如何认定合同生效才受法律保护的,而有些合同是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不能认定合同无效或者有效,需要相对人是否追认才能确定,那么民法典效力待定合同要怎样认定?我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民法典效力待定合同如何认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等人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要相对人追认才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的方式追认的表示应向特定的第三人或行为人作出,因而,对第三人或行为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同意表示,不能视为追认。
就具体方式而言,追认可以采用明示方式亦可采用默示方式。
一般说来,被代理人应以明示的方式予以追认,如通过语言、文字或其他方法直接进行意思表示,只要能清楚表明被代理人的意思即可,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待定合同的区别是什么如果就“⽆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和效⼒待定合同的区别是什么”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店铺⼩编给出的具体意见。
⽆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和效⼒待定合同的区别是什么⼀、⽆效合同指虽经当事⼈协商订⽴,但因其不具备或违反了法定条件,法律规定不承认其效⼒的合同。
有下列条件者合同⽆效。
1、⼀⽅以欺诈、胁迫的⼿段订⽴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法⽬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可撤销合同指当事⼈订⽴的合同⽋缺⽣效条件时,⼀⽅的当事⼈可以依照⾃⼰的意思,请求⼈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裁定,从⽽使合同内容变更或合同的效⼒消灭的合同。
有以下两项:1、因重⼤误解订⽴的。
2、在订⽴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三、效⼒待定合同指当事⼈签订的合同已经成⽴,但其不符合有关合同⽣效要件的规定,其法律效⼒能否发⽣,尚未确定,⼀般须经有权⼈表⽰承认⽅能⽣效的合同。
有以下情况1限制民事⾏为能⼒⼈订⽴的合同,经法定代理⼈认定后,合同有效。
2、⽆权代理⾏为⼈代订合同的效⼒待定。
3、法⼈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负责⼈越权订⽴合同的效⼒待定。
4、⽆处分权⼈处分他⼈财产的合同效⼒待定。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您介绍的“⽆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和效⼒待定合同的区别是什么”当然,在现实⽣活中的的实际情况是⽐较复杂的,具体问题需要我们具体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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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
什么是效⼒待定合同对于合同的效⼒问题经常会产⽣纠纷,我们都知道有效合同好⽆效合同,那什么是效⼒待定合同?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所谓效⼒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能否发⽣,尚未确定,⼀般须经有权⼈表⽰承认才能⽣效。
《合同法》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况为效⼒待定合同:(1)限制⾏为能⼒⼈依法不能独⽴订⽴的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的追认才有效;(2)⾏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后以被代理⼈名义订⽴的合同,必须经过被代理⼈的追认才能对被代理⼈产⽣法律拘束⼒,否则,后果由⾏为⼈承担;(3)是⽆处分权⼈处分他⼈财产权利⽽订⽴的合同,经权利⼈追认才有效。
合同的成⽴与合同⽣效有何区别《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的合同,⾃成⽴时⽣效。
所谓合同的成⽴是指合同订⽴过程的完成,即当事⼈经过平等协商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致意见,要约承诺阶段宣告结束,合同成⽴是当事⼈合意的成果。
合同的⽣效是指已经成⽴的合同在当事⼈之间产⽣了⼀定的法律拘束⼒,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
由此可见,合同的成⽴与合同的⽣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合同成⽴的要件是:(1)订约主体存在双⽅或多⽅当事⼈;(2)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合同的成⽴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合同⽣效的要件是:(1)⾏为⼈具有相应的民事⾏为能⼒,(2)⾏为⼈意思表⽰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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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的合同有几种
效力待定的合同有几种效力待定的合同有哪几种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签订后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其确定的合同。
《合同法》将效力待定合同规定为三类: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此三类合同分别是由于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缺乏定立合同的资格或缺乏处分能力造成的,如果给有关权利人赋予成认权,使之能够以其利益判断做出成认而使合同有效或者回绝而使合同无效,往往是有利于权利人的利益,有利于促进交易的。
因此,将这类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是符合权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
《合同法》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况为效力待定合同:(l)主体不合格的效力待定合同:我国合同法第47条第1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安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实施。
但对于未成年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当然无效的行为,而只是一种效力待定的行为。
我国合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回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这就确定了未成年人不能依法独立实施的行为是一种效力待定的行为。
主要是指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合同。
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有效。
纯获利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安康状况相适应的,不必追认。
相对人可催告法定代理人1个月内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回绝。
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的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合同的效力问题,通行的理论根本是这样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有二种情况,一种是可以实施的民事行为,如纯获利益的行为和处分零花钱的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这种行为是有效的,其它民事行为,依《民法通那么》应由法定代理人自己代理,其自己不能实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依法不能实施的民事行为应为无效。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的合法行为。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部分民事法律行为可能存在效力待定的情况。
本文将探讨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及其法律后果,以期为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1. 定义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后,因行为人主体资格、意思表示、标的等因素存在瑕疵,其效力尚未确定,需要等待特定主体确认或者撤销的法律行为。
2. 分类根据法律规定的不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以下几类:(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3)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法律行为;(4)标的物的权利归属不明确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后果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1)行为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行为人可以取得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2)法定代理人拒绝: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的,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1)法定代理人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行为人可以取得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2)法定代理人拒绝: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的,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 行为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法律行为(1)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法律行为,因行为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相对人可以请求撤销。
(2)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法律行为,因行为人非故意或者非重大过失导致,相对人不得请求撤销。
4. 标的物的权利归属不明确的民事法律行为(1)标的物权利归属不明确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可以请求确认标的物权利归属。
(2)标的物权利归属不明确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请求确认标的物权利归属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理。
四、结语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
第五章效力待定的合同讲解
–第三种方式:相对人为善意时,无权处分也可以发生 效力
– 依通说,无权处分的表现形式: • 出卖他人之物(包括互易、赠与与借贷他人之物) • 出租他人之物(包括出借他人之物) • 违法转租 • 私卖共有物 • 以他人财产设定抵押或其他权利负担 • 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在支付完全部价款前出卖标的物
• 请问:
– 1、依照我国合同法,本案应如何处理? – 2、如承认物权行为理论,本案应如何处理?
– 分析:
• 1、依照我国合同法:
– 甲的父母拒绝追认,甲乙之间的摩托车买卖合同无效,甲不能取 得标的物所有权,乙可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 2、依物权行为理论:
– 甲的父母拒绝追认,甲乙之间的债权合同无效,但物权合同(即 所有权转让)仍为有效,因此,甲仍为摩托车的所有权人,乙只 能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 第二,处分人取得处分权
– 此种方法是否具有溯及力?
– 甲有山地车一辆,2月1日其子乙未经其同意以之出 售于丙,并依占有改定交付该车从而使丙取得间接 占有。3月1日,乙以该车出租于丁,租期10天,获 租金100元,5月1日,甲将该车赠与乙,乙因而取 得该车所有权。
– 请问:
–1、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2、丙能否请求乙支付2月1日至5月1日该车租金100元?
第五章 合同的效力
第三节 效力待定合同
•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 已经成立的合同因合同当事人欠缺一定的权限或能力,其效 力尚需有权限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
– (一)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不相称的合同 • 《民法通则》§58:无效 • 《合同法》§47(1):效力未定
– 依通说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 • 效力待定:既非有效亦非无效之悬而未决的状态。 • 确定无权处分效力的方式:51条规定了2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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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存在不足以认定合同有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合同效力暂不确定,由有追认权的当事人进行补正或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进行撤销,再视具体情况确定合同是否有效。
处于此阶段中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合同效力待定,意味着合同效力既不是有效,也不是无效,而是处于不确定状态。
设立这一不确定状态,目的是使当事人有机会补正能够补正的瑕疵,使原本不能生效的合同尽快生效,以实践合同法尽量成就交易、鼓励交易的基本原则。
当然,从加速社会财富流转、促使不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尽快确定和稳定的原则出发,合同效力待定的时间不可能很长,效力待定也不可能是合同效力的最后状态。
无论如何,效力待定的合同最后要么归于有效,要么归于无效,没有第三种状态。
民法通则已经规定了效力待定的行为(如无权代理)。
合同法对此予以了继承和发展,形成了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制度。
根据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均属效力待定,其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权利人可依法追认,善意的相对人也可依法撤销(此撤销不同于合同法第54条的撤销。
第54条的撤销是对生效合同的撤销,此处的撤销是对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撤销)。
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权利人没有依法追认,善意的相对人也没有依法撤销的,合同无效。
法律规定当事人为民事行为时要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代理时要有代理权,处分财产时要有权处分,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维护行为人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但考虑到社会生活的复杂性,违反上述规定的合同一律作无效处理有时不仅不能实现前述目的,反而会徒增当事人和社会的麻烦。
合同法设立追认制度有利于在保证交易安全的前提下加速财产流转;规定相对人有权催告、撤销,能使相对人的利益得到平衡。
本制度能大幅降低无效合同的发生频率,使法律更好地调整各种纷繁复杂的交易情况。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主要特征
1、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其效力不确定,它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无效合同,也有别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追认。
3、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
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拒绝后,自始无效。
4、效力待定合同的主体特殊。
效力待定的合同主体与一般合同的主体有所不同,涉及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其中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的人称为相对人(即第三人),相对人主观上并不知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他是善意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所签订的合同;被代理人有权追认无权代理人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无权为处分行为的对方是效力待定合同中的第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取决于被代理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同意或承认,在被代理人追认或行为人取得处分权后合同有效。
三、效力待定合同的处理原则
从法律后果上来看二者具有同一性。
但两者之间的区别也是比交明显的。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主要有三个,即:
1、“从内容上来看,可撤销合同主要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
据此,法律将是否主张撤销的权利留给撤销权人,由其决定是否撤销合同。
而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常常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此类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因此对无效合同的效力的确认不能由当事人选择。
即使对无效合同不主张无效,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也应当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
”合同无效的主张或请求应当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其有权决定是否行使这一权利。
2、可撤销合同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而且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4条、第56条的规定来看,撤销权人亦可要求不撤销合同而仅要求对合同予以变更,这就表明了可撤销合同并非都是当然无效,这可由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进行选择。
3、对可撤销合同来说,撤销权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规定的期限,超过该期限,合同即为有效。
但是,无效合同因其为当然无效,不存在期限制问题。
首先,请求认定合同无效的权利应为请求权,理所当然应受到正确行使其权利的期限限制。
其次,对于一个业已存在甚至履行完毕但却又依法应属无效的合同,更不能让其长久处于无效合同的不确定状态。
这样很不利于交易的安全。
所以对于当事人请求宣告无效的权利也应规定行使的期限,以保证交易的稳定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