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审批申请文件或申请表
长江流域及西南诸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报告编制导则
长江流域及西南诸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报告编制导则(试行)水利部长江委长建管[2013]299号文印发1 总则1.0.1 为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政许可效率,规范申请人报送的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管理的建设方案报告(以下简称涉河建设方案报告)的内容和格式,根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程、规范,特编制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长江水利委员会许可权限范围内的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河道、行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航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船坞(台)、道路、堆场、渡口、隧道、闸站、管线、缆线、取水口,排水(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与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1.0.3 涉河建设方案报告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前,由建设项目设计单位编制,涉河建设方案报告应附具设计资质证书,设计图纸应有设计、校审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出图专用章。
1.0.4 涉河建设方案报告编制工作深度应满足国家或建设项目所属行业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的相关要求,重点反映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与河道及防洪管理有关的设计内容,主要包括:(1)概述。
(2)水文。
(3)工程地质。
(4)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5)建设项目方案比选,工程布置及主要建筑物。
(6)施工组织设计。
1.0.5 下列资料可列为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的附件:(1)建设项目的有关重要文件。
(2)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和批复文件或审查会议纪要。
(3)与政府、部门或其它项目业主达成的相关协议。
1.0.6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送审时,应同时报送涉河建设方案报告;建设项目申请行政许可时,应报送根据防洪评价报告评审意见修改后的涉河建设方案报告。
1.0.7 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应按本导则第2-7章进行编制,将概述列为第一章,依次编排。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
河道管理有助于保护水资源,维护水生态平衡,保障居民用水安 全。
促进经济发展
河道管理有利于促进沿岸地区的经济发展,提高当地居民的生活 水平。
河道管理范围
1 2 3
河道水域
包括河道两岸的岸线、水域、滩地等。
河道两岸的防护区
根据河道的重要性和防护要求,划定一定宽度的 防护区,包括河岸两侧的坡地、林地、建设用地 等。
审查结果
审查合格的,受理部门应出具受理通知书;审查不合格的,应一次 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查内容
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河道防洪要求
涉河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应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河道防洪要求,不 得影响行洪安全和河道岸线稳定。
建设项目对河道岸线和河道生态环境的影响
涉河建设项目应充分考虑其对河道岸线和河道生态环境的影响,采取 必要的生态保护和修复措施。
评估建设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 响,提出相应的生态保护措施 和要求。
编制程序
申请与受理
建设项目单位向河道主管部门 提出涉河建设项目的申请,并
提交相关资料。
审查与评估
河道主管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 审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勘查 和评估,确定是否符合相关规 定和标准。
公示与公告
对于符合要求的涉河建设项目 ,河道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和公 告,征求公众意见。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总结词:安全可靠
详细描述:该桥梁建设项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 内容包括桥梁主体、桥墩和配套设施等。在涉河建设 方案中,充分考虑了河流的行洪需求和桥梁的安全性 能,采用了高强度材料和可靠的施工方法,确保了桥 梁的稳定性和耐久性。同时,为减少对河道行洪的影 响,项目还特别注重桥墩的设计和施工工艺,采取了 相应的防护措施。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服务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服务————————————————————————————————作者:————————————————————————————————日期: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由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等4项审批事项合并组成。
有下列一种及以上下列情形的,办理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1.在黄河流域(片)的河流、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
本指南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含橡胶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河道整治工程、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2.在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含蓄滞洪区)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跨河、穿河、跨堤、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
3.在由国务院或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决策运用、黄河流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商地方人民政府决策运用和对流域防洪有重要作用的蓄滞洪区、洪泛区内建设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4.在黄委所属国家基本水文监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只涉及上述一种情形的建设项目,仍按该种情形的原审批管理权限执行。
涉及两种情形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实行一个审批机关为主,有关机关会同或者参与的方式开展审批工作,只下达一个审批文件。
审批文件针对相应情形分别出具审查意见。
审批权限属于黄委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由黄委负责实施,有关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审批权限分别属于水利部和黄委的,由黄委负责实施;审批权限属于不同流域管理机构的,项目法人可以选择向一个流域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首先受理申请的流域管理机构牵头,会同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操作规范【模板】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自1988年6月10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权限划分根据《关于明确自治区管理的河道(河段)的通知》(桂水电水管字〔1993〕第13号)规定。
(一)流域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柳江(柳城至象州三江口)、红水河(忻城至象州三江口)、黔江(象州三江口至武宣)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工程(根据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范围及模表(试行)的函规定:桥梁(公路)单孔跨径≥20米或多孔跨径总长﹥30米;桥梁(铁路)桥长﹥20米;码头(内河)≥500吨级;景观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穿河(堤)工程投资额≥1000万元;隧洞、管道长度﹥500米)。
水利委员会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管理办法
水利委员会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水利部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淮委)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管理工作,提高审批效率和监管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及《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淮委负责的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包括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等四项水行政许可子项。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或者以上的,办理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行政许可。
(一)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指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隧道、渡槽、码头、道路、景观工程、生态修复工程、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三)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指除防洪工程设施以外的其他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桥梁、码头、铁路、公路、机场、管线、地下公共工程、旅游开发、工矿企业、景观工程、商业区、集中生活区等。
(四)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指在水文测站上下游各20公里(平原河网区上下游各10公里)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影响水文监测的水工程,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取水、排污等其他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第四条淮委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的权限依据为:(一)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淮委审批权限按照水利部《关于明确由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09〕144号)确定。
淮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淮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淮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水利部授权由淮河水利委员会(简称淮委,下同)审查的淮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见附表一)。
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的淮河流域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查意见应抄淮委核备。
淮委沂沭泗水利管理局(简称沂沭泗局,下同)直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中、小型建设项目,由沂沭泗局按照《淮委实施水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查.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同时涉及流域管理和区域管理权限时,淮委可以会同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防洪评价报告专家评审,由淮委或按照审查管理权限给予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涉及多家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由其共同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是指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简称建设项目,下同)。
第五条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水质,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淮委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第六条淮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申请、审查、监督检查和验收管理。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报淮委审查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项目法人(包括建设单位和自然人,下同)应向淮委提出申请。
沂沭泗局直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中、小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向沂沭泗局提出申请。
武汉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项目怎么办理相关手续?
武汉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项⽬怎么办理相关⼿续?对于武汉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项⽬怎么办理相关⼿续?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权⼒依据1、《中华⼈民共和国⽔法第三⼗四条第⼆款、第三⼗⼋条;2、《中华⼈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七条、第⼆⼗七条、第三⼗三条;3、《中华⼈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条、第⼆⼗五条、第三⼗四条;4、《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第⼋条、第⼗⼀条第⼆款、第⼗⼆条第⼆款。
审批流程:受理→审核→批准(属于省级以上⽔⾏政主管部门许可权限的,上报省⽔利厅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审批条件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2、符合防洪要求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3、符合河道堤防建设管理⼯程运⾏要求。
审批时限法定期限:20个⼯作⽇承诺期限:10个⼯作⽇需提交的材料⼀、建设⽅案审查阶段1、涉河项⽬建设⽅案许可申请书原件⼀式两份(拟留);申请⼈(建设单位)明、经办⼈⾝份证明(核原件,拟留复印件两份)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式两份(拟留);2、建设项⽬依据⽂件(发改委⽴项(核准制)或项⽬建议书(备案制)许可⽂件、国⼟规划红线或初步选址⽂件、涉及岸线使⽤的应提供省政府或港航部门开展前期⼯作的批复、部分涉及化⼯等污染、安全等建筑物应出具安全、环保等部门批复)原件⼀式两份(拟留);3、建设项⽬涉河建设⽅案(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涉河部分)原件⼀式两份(拟留);4、审查通过并修改完善后的《项⽬防洪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和报告修改说明原件⼀式两份(拟留);5、涉及⼊河排污⼝的应提交⼊河排污⼝设置论证报告及审查意见原件⼀式两份(拟留);6、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防洪建设项⽬,应提供审查通过并修改完善后的《项⽬洪⽔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原件⼀式两份(拟留)。
⼆、开⼯阶段1、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建设项⽬开⼯建设许可申请⽂件原件⼀式两份(拟留);施⼯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原件⼀式两份(拟留);经办⼈⾝份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两份)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式两份(拟留);2、项⽬建设⽅案许可批复⽂件复印件⼀式两份(拟留);3、建设项⽬涉河部分施⼯图及设计⽂件;⼯程施⼯组织设计;建设和施⼯单位⾏政和技术责任⼈名单复印件⼀式两份(拟留);4、施⼯临时占⽤河道管理范围内⼟地的情况;汛期需要施⼯的应提供防汛应急预案复印件⼀式两份(拟留);5、根据建设⽅案批复要求,需要编制防洪补救⼯程专项设计的,还应提供审查通过并修改完善后的《防洪补救⼯程专项设计及审查意见,补救⼯程施⼯组织设计原件⼀式两份(拟留)。
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权限表、规模划分表、防洪影响评价报告表、监督检查表
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权限表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权限表注:长江、淮河下划堤防上的建设项目,按安徽省水利厅《关于长江、淮河河道管理体制调整后下划堤防及防洪工程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皖水管(2005)277号)执行。
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规模划分表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表(试行)建设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制表说明一、有关规定1.适用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可填写报告表(含必要的附件、附图等资料)替代编制防洪评价报告,同时提交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报告、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等其他申请材料。
2.建设项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流域防洪规划、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河道治理规划等管控要求。
3.报告表可由申请人填写,也可委托相关单位填写。
建设项目设计洪水位条件下河道阻水率应有详细的计算说明。
4.报告表填写单位应对报告表所有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二、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水工程(河道)管理单位审批的涉河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附件:(1)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2)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或审查会议纪要和批复文件;(3)与有显著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承诺函。
附图:(1)建设项目位置示意图(可在卫星影像图中表示);(2)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3)主要建(构)筑物纵、横剖面图。
附件4 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表检查日期:检查单位: 检查人员:。
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全文及附表
涉河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需进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规定时限内,审批单位应出具《水 行政许可除外时间告知书》,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高速公路项目跨越多个河道管理范围,需要办理两项以上涉河建设方案审批的,应符合水利部《关于高 速公路涉水行政审批改革的通知》(水政法[2015)431号)有关要求。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本办法所称涉河建设项目是指河道管理范围内跨河 、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造(修、拆)船项目,以及岸线整治 修复、滩地生态治理、航道整治等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作为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重要内容,纳入河(湖) 长制管理范畴,依法依规强化全链条监管,强化责任落实和日常监管,切实维护河湖自然生态空间完好、功能完整 ,维护防洪、供水、航运、生态等公共安全,坚决守住防洪安全底线,确保河湖管理和保护到位。
(三)根据《堤防工程设计规范》,桥梁(含栈桥)、渡槽、管道等跨堤建筑物、构筑物其支墩不应布置在堤 身设计断面以内。
(四)为满足堤防防汛抢险、管理维修等要求,立交的跨堤建筑物与现状及规划堤顶的净空高度需大于4.5米, 一般应超过5.。米。若确实难以做到的,堤顶净空高度应不小于2.5米,同时建设单位应在堤防背水侧专设三级公路 标准的防汛通道。
第二章申请受理
第四条涉河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省级水工程(河道)管 理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五条审批权限
(一)省级水工程(河道)管理单位管理的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以下简称“省管河道”)的大、中型涉河 建设项目,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转报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小型项目报省级水工程( 河道)管理单位审批。具体为:
防洪评价报告(报批稿)
目录1 概述........................................................................................................... - 1 -项目背景 (1)设计及评价依据 (2)防洪标准 (3)技术路线与工作内容 (3)评价范围 (4)高程、坐标系统 (4)2 基本情况 ...................................................................................................... - 5 -建设项目概况 (5)河道基本情况 (5)现有水利工程及其它设施 (7)3 河道演变 ...................................................................................................... - 8 -河道天然概况 (8)河道近期演变情况 (8)河道演变趋势分析 (8)4 防洪评价计算 .............................................................................................. - 9 -防洪标准 (9)水文分析计算 (9)雍水分析计算 (12)洪水水面线成果对比分析 (14)5 防洪综合评价 ............................................................................................ - 17 -工程与现有水利规划的关系与影响分析 (17)项目建设的防洪标准评价 (17)对河道泄洪的影响分析 (17)对河势稳定的影响分析 (17)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影响分析 (17)对防汛抢险的影响分析 (17)6 结论与建议 ................................................................................................ - 19 -结论 (19)建议 (19)附件:附件 1:设计委托书;附件2:《关于同意崇溪河收费站迁建的批复》******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附件 3:《渝黔高速公路崇溪河主线收费站设计方案的批复》******交通委员会办公室;附件 4:《总体平面布置图》******市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附件 5:《改移沟渠平面图》******市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附件 6:《******工程防洪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附件 7:《******工程防洪评价报告》评审专家签字表。
水利部办公厅文件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
水利部办公厅文件办建管[2004]109号关于印发?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那么?〔试行〕的通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方案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审查,标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防洪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根据原国家计委、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部组织制订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那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应部建设与管理司。
附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那么〔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办公厅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八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那么〔试行〕1 总那么1.1 依据国家计委、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下简称建设工程),应进行防洪评价,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为适应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工作的需要,标准编制方法,保证编制质量,特制订本导那么。
1.2 本导那么适用于全国河道管理范围内大、中型及对防洪有较大影响的小型建设工程防洪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
1.3 防洪评价报告应在建设工程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前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进行编制。
评价报告内容应能满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查内容的要求,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概述2 根本情况3 河道演变4 防洪评价计算5 防洪综合评价6 防治与补救措施1.5 防洪评价报告中的各项根底资料应使用最新数据,并具有可靠性、合理性和一致性,水文资料要经相关水文部门认可。
建设工程所在地区缺乏根底资料时,建设单位应根据防洪评价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水文等部门进行根底资料的测量和收集。
1.6 在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时,应根据流域或所在地区的河道特点和具体情况,采用适宜的评价手段和技术路线。
(完整版)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
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合同委托单位:XXX (以下简称甲方)受托单位:XXX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等的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编写《XXX工程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一、项目名称垫江县普顺镇龙溪河梨树居委、磨滩村段污水主管网防洪评价报告、大丫口河普顺镇跃进村10社石梁坡人行便桥防洪设计方案。
二、工程地理位置垫江县普顺镇龙溪河梨树居委、磨滩村;垫江县普顺镇跃进村10社。
三、委托内容甲方委托乙方按照国家有关防洪法律法规有关技术要求编写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主要工作:1、报告的编制。
2、根据报告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四、编制依据1.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委托书(或合同)。
2.有关项目上报及批复文件。
3.甲方提供的项目设计报告及图纸。
4.国家计委、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等有关编制规定。
五、费用及支付方式1.费用总额:本次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费用为人民币XXX.00元(大写XXX元整),由乙方包干使用,不作任何调整。
2.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所有工作完成,甲方取得评审后报告的15日内付清全部费用。
六、成果的提交时间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防洪评价报告和防洪设计方案,待审查通过后向甲方提交成果报告5份。
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⑴、甲方应配合乙方收集有关基础资料。
⑵、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时付款。
⑶、甲方在审查通过后,应及时取得行政审批文件。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⑴、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甲方交付评价报告,并对其质量负责。
⑵、乙方应及时联系甲方,按时出席相关审查会议,依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报告,直到符合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可以出具行政审批文件。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水建管[2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水建管[2第一篇: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水建管[2【发布单位】水利部【发布文号】水建管[2006]190号【发布日期】2006-05-26 【生效日期】2006-05-26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水利部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水建管[2006]190号)为强化社会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河湖健康生命,水利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了对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检查,重点检查了2002年以来的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越权审查和未按批复要求建设的违规建设项目。
根据检查结果,2002年以来,除新疆、西藏外,属于全国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审查权限内的各类涉河建设项目5155项,其中违规项目770项,占总建设项目的15%。
在违规项目中,未经审批擅建项目603项,越权审批的项目89项,未按批复要求建设的项目78项,分别占违规项目的78%、12%和10%。
在这些违规项目中,公路、铁路、码头和水电项目所占比例分别为30%、3%、10%和13%,其他为43%。
按照“边检查边整改”的要求,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对发现的违规建设项目进行了查处,截至目前,已查处违规项目691个,已有处理结果的253个,约占总违规项目的1/3。
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进一步提高严格河道管理的认识。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是法律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流域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提高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重要性的认识,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在做好堤防、闸坝等工程管理的同时,加强对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的管理,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管理,加强涉河工程的社会管理,保障河流的防洪安全,维护河流健康生命,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长江流域及西南诸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报告编制导则
长江流域及西南诸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报告编制导则(试行)水利部长江委长建管[2013]299号文印发1 总则1.0.1 为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政许可效率,规范申请人报送的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管理的建设方案报告(以下简称涉河建设方案报告)的内容和格式,根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程、规范,特编制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长江水利委员会许可权限范围内的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河道、行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航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船坞(台)、道路、堆场、渡口、隧道、闸站、管线、缆线、取水口,排水(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与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1.0.3 涉河建设方案报告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前,由建设项目设计单位编制,涉河建设方案报告应附具设计资质证书,设计图纸应有设计、校审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出图专用章。
1.0.4 涉河建设方案报告编制工作深度应满足国家或建设项目所属行业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的相关要求,重点反映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与河道及防洪管理有关的设计内容,主要包括:(1)概述。
(2)水文。
(3)工程地质。
(4)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5)建设项目方案比选,工程布置及主要建筑物。
(6)施工组织设计。
1.0.5 下列资料可列为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的附件:(1)建设项目的有关重要文件。
(2)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和批复文件或审查会议纪要。
(3)与政府、部门或其它项目业主达成的相关协议。
1.0.6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送审时,应同时报送涉河建设方案报告;建设项目申请行政许可时,应报送根据防洪评价报告评审意见修改后的涉河建设方案报告。
1.0.7 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应按本导则第2-7章进行编制,将概述列为第一章,依次编排。
(审定稿)重庆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及防洪评价报告编制规程(试行)【范本模板】
——报告编制的一般规定;
-—涉河建设方案的内容和编制要求;
—-防洪评价的内容、方法和技术要求;
——项目涉河建设方案的补救措施;
-—建设项目建设和运行期河道管理措施和建议。
本标准批准部门:重庆市水利局
本标准主持机构:重庆市水利局
2溢洪道:简述平面布置、结构型式、主要建筑材料、特征高程、下泄流量及泄洪水深、下游消能防冲设施等的设计方案。
3放水设备:简述平面布置、结构型式、主要建筑材料、放水流量、取水口中心高程、死水位等的设计方案。
4、取输水工程:简述取水建筑物平面布置、结构型式、主要建筑材料、特征高程、取引水流量、进水口高程及尺寸和输水工程(渠道、隧洞、渡槽)主要尺寸(长度、过水断面)等的设计方案。
临时占用河道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审批内容:包括临时建筑物施工方案、施工期防洪标准、防洪抢险及河道维护措施、允许临时占用河道岸线面积及水库库容指标、占用河道期限(不超过1年)、临时建筑物清退方案、第三人水事合法权益处理意见、项目建设监督管理意见等.按照附录F《河道管理范围内临时占用河道项目涉河建设方案审批表》完善审批手续。
5河道演变…………………………………………………………………………………13
6防洪评价计算……………………………………………………………………………14
7防洪综合评价……………………………………………………………………………18
8防治补救措施……………………………………………………………………………20
3.3拟建项目与已有涉河工程的关系
说明拟建项目与现有水工程和其他涉河工程的位置关系和防洪功能协调关系(附示意图);简要说明已有涉河工程的规模、设计标准、设计水位、功能、特点及运用要求等基本情况.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时间:2020-06-03 来源:行政审批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点击:435 (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水利部所属的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一)在长江、黄河、松花江、辽河、海河、淮河、珠江主要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主要河段的具体范围由水利部划定;(二)在省际边界河道和国境边界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三)在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水库、水域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四)在太湖、洞庭湖、鄱阳湖、洪泽湖等大湖、湖滩地兴建的建设项目。
其它河道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分级管理。
分级管理的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蓄滞洪区、行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
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含占用水域审批)------------------码头项目一、项目概况:地理位置、规模(泊位个数,吨位,岸线使用长度等)、建设时间(开工时间,完工时间,工期)、性质(自备码头[备案制]、经营性码头[核准制],挖入式港池、河岸式)注意事项:是否涉及省、市级河道是否涉及清水入湖,如果涉及,需清水入湖出具同意意见,并盖章工程是否处于施工阶段,如果是,审查材料需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单位资质证件;施工阶段是否在汛期内(4.15—10.15),如果是,审查材料中需提供防汛应急预案。
二、审批前置条件:发改部门立项文件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查意见交通部门的港口岸线使用许可审批意见港航部门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的批复意见注意事项:港口岸线批复(临时还是永久)如果是临时,无法审批成永久码头环境影响报告是否包括码头,不包括,则需重新编制环评国土、港航的选址要求用地红线也是要标清的,并盖规划局的公章。
窗口接收时,进行原件核对三、申报材料1.行政许可申请表2.建设项目所依据文件(审批前置条件)3.项目法人要求对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含占用水域审批)请示文件4.浙江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和审查意见书5.与工程有关的主管部门审核意见6.防洪安全影响评价报告或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7.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设计方案(报批稿)8.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图;涉及河道、堤防区域的平面、立面布置图9.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计标准与措施11.第三方承诺书13.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单位资质证书14.防洪应急预案15.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16.委托授权书17.受托人身份证18.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情况,拟采用的替代水域工程或者功能补救措施方案(占用水域项目需提供)20.临时占用水域的,需报送活动起止时间及临时占用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日期承诺书(占用水域项目需提供)注意事项:初步设计方案(报批稿)如包含8、9两项,则可省去8、9项第三方承诺书:镇政府需出具证明并盖章(如:该工程与周边无利益冲突,特此证明)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浙江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和审查意见中乡镇意见一栏必须签字盖章名词解释:防洪安全影响报告:对(与现有水利规划的关系与影响;与现有防洪标准、有关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的适应性;对行洪安全的影响;对河势稳定的影响;对现有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及其它水利工程与设施影响;对防汛抢险的影响;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对第三人合法权益和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进行分析,得出结论并提出相应措施施工组织设计:/view/678214.htm?fr=aladdin注:斜体部分是项目也主需提供的,加粗部分是我们要求业主填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