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讯费用报销标准管理的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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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讯费用报销标准和有关事项管理的试行办法
讨论稿(一)
按照“简化程序、规范管理、提高时效、便于联络”的原则,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业务工作中所发生的传呼或其它形式的通讯费用,试行以下办法:
一、公司领导的通讯费用按公司以前制定的标准和办法执行。
二、公司部门经理一级的人员,无论是传呼机费用,还是移动电
话和手机充值卡的费用,每人每年报销的标准为500
元。达不到规定数额的,公司不予以补偿。
三、凡是公司配备的传呼机,在本规定实施后的第一年,每人暂
按目前报销服务费标准的%执行。第二年按现行的标准
执行。
四、因工作调动,离开公司的人员,公司不再收回已配备的传呼
机。凡是当年已报销全年通讯费用,不足半年,要求调离的
人员,必须向公司缴纳50%的已报销通讯费用;超过半年提
出调离的人员,公司不再追缴已报销的通讯费用。全年的计
算,不以自然年度为依据,而是以报销全年通讯费用之日起,
到下一个年度报销通讯费用之日止。
五、以后因工作需要,必需配备传呼机员工,一律自购。公司按
规定的标准,报销服务费。
六、部门主管、特种岗位员工传呼机的配置,报销的费用标准,
与部门经理相同时,应由部门经理提议,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报总办备案。所需费用均在本部门的预算内列支。
七、无论是继续使用传呼机,还是使用移动电话,必须将自己的
联系方式,向自己的主管领导报告。并向总办、保卫部备案。
八、凡报销通讯费用的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保证联络畅通。
由于个人原因,造成工作延误的,视具体情况,按员工手册中过失类别进行处理。
九、凡领报销通讯费用的人员,当使用的传呼机需要修理时,应
报总经办统一办理。使用移动电话的人员,移动电话发生故障,公司不做统一的修理,公司领导除外。
十、本办法由公司总经办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原《关于BP机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