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排水施工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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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排水施工安全措施
(1)对于既有站股道间管道施工和管道拆迁影响新建铁路运营安全时,特别是重要的城镇供水干管及排污干管须改移时,应主动加强同产权单位联系,共同做好施工组织计划,在改建管道施工完毕前,应对既有管道采取必须的防护,必要时应有临时供水措施,确保既有供水及排污安全可靠。
(2)接用地方自来水的车站在输水管道施工前应携带“供水协议”与当地自来水厂联系开工事宜,并办理相关接管手续。各站水源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携设计单位与当地水电局所签“取水意向协议书”,到当地水政资源办公室办理相关水源取水许可及施工手续。通航河流段,还应到当地通航河道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水源工程施工。
(3)管道施工前应根据设计图纸调查与相邻工程的位置关系、布管处的地质地形等,准确放线,按土质的种类确定边坡坡度,必要时应对管道基础作夯、垫、换土等处理。过铁路、公路时应保证管顶距轨底或路面的最小距离符合规范之要求。排水管道标高应准确,其接口严格按程序进行施工;给水管道施工所进行的清洗、消毒和压力试验应认真、全面地完成。确保供水安全、水质不受污染。
(4)给水管沿铁路铺设时距路堤坡脚不宜小于5m,距路堑坡顶不宜小于10m。管道穿越河流、沟谷时宜利用铁路桥梁进行架设。穿越股道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套管。排水管道穿越股道及车行道下须采用铸铁
管或钢筋混凝土管,给水阀门井、检查井井盖除设置在车行道下采用重型铸铁井盖井座外,其余均可采用轻型钢筋混凝土预制井盖井座。
(5)各站水池、水塔排溢水管及污水出路,应严格按图示内容实施有组织排水。各站污水处理构筑物应确保严密不漏,防止二次污染。
(6)给排水构筑物的基坑开挖后,均应复验地基承载力。
(7)施工中遇既有管道、电缆或其它构筑物时,应妥善加以保护,并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会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