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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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操作手册

甘肃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操作手册

甘肃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操作手册2014年10月目录一、登录方式 (3)1.1方式一 (3)1.2方式二 (4)1.3方式三 (5)二、查询企业信用信息 (6)三、企业公示信息填报 (9)3.1联络员信息备案 (9)3.3企业即时信息填报 (16)一、登录方式1.1方式一在浏览器的地址栏中输入网址: ,进入甘肃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如图 1.1所示。

图1.11.2方式二登录甘肃省工商局门户网站/,点击“甘肃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如图 1.2所示。

图1.21.3方式三在浏览器的地址栏中输入网址:/ ,进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点击“甘肃”,如图1.3所示。

图1.3二、查询企业信用信息1、登录甘肃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首页,在搜索文本框中输入企业名称或注册号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姓名,点击“搜索”按钮,如图2.1所示。

图2.1(注册号仅提供精确搜索,企业名称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姓名提供模糊搜索。

)2、在弹出的验证码方框中输入计算结果,点击“搜索”按钮,如图2.2所示。

图2.23、系统根据输入的条件显示出查询结果列表,如图2.3所示。

图2.3(当查询的信息多于5条记录时,可输入更精确的查询条件重新搜索。

)4、点击企业名称进入该企业信息展示页面,点击纵向的【工商公示信息】、【企业公示信息】、【其他部门公示信息】可切换到不同的页面进行查看,如图2.4所示。

图2.4三、企业公示信息填报企业公示信息填报前,须先进行联络员信息申报。

3.1联络员信息备案1、登录甘肃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首页,点击“企业公示信息填报”,如图3.1所示。

图3.12、在弹出的用户登录界面,输入注册号,点击“搜索”,如图3.2所示。

图3.23、进入联络员备案信息界面,输入相关信息后点击“保存”按钮,打印《企业信息公示联络员备案申请书》,点击“提交”按钮,到登记机关窗口进行备案。

如图3.3所示。

图3.3.3.2企业年度报告报送1、登录甘肃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首页,点击“企业公示信息填报”,进入用户登录界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2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20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2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25日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甘政发〔2014〕23号)(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州)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甘肃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

甘肃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

甘肃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建设,加快我省企业技术中心发展,充分发挥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中的主导作用,根据国家对技术中心建设的有关要求和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和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旨在提高企业的自主开发和利用社会资源能力,推动企业建立以技术中心为重要内容的技术创新体系,促使企业成为技术开发与创新的主体,建立科技促进经济发展的有效形式和途径。

第三条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的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和技术管理部门,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技术依托。

技术中心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可以设立分中心,分中心在企业技术中心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技术中心的首要任务是为本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工作目标是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经济效益和发展后劲,强调市场意识、整体意识、效益意识和创新意识。

第五条企业是技术中心建设的主体,技术中心经费应由本企业提供。

技术中心在服务本企业的同时,可通过承担国家、省、市和其它企业的研究项目,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技术活动,拓宽资金渠道,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研究开发水平。

第六条鼓励专业对口的独立科研院所、高校和社会的科技力量以多种形式进入企业,与企业共建技术中心或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七条省工信委牵头会同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开展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年度考核评价工作。

日常工作由甘肃省工信委负责。

第二章省级技术中心的职能第八条技术中心的职能:(一)、技术开发职能。

充分利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进行综合集成和应用开发,不断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有竞争力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积极做好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

(二)、信息资源整合职能。

不断提高技术和市场信息的获取、分析和判断的能力,从技术机会和市场机会相结合的角度对企业技术创新决策提供咨询,参与企业发展战略研究,承担企业技术创新战略规划、年度开发计划等的制定和实施。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19.05.06•【字号】甘工信发〔2019〕202号•【施行日期】2019.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工信局,兰州新区经发局:现将《甘肃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19年5月6日甘肃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工信部财政部关于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有效运营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7〕187号)、《甘肃省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甘办发〔2018〕85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推动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规范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原则,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以中小微企业需求为导向,为区域和行业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政策发布、信息咨询、创业辅导、技术支持、投资融资、知识产权、财会税务、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检验检测、人才培训等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省工信厅负责省级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市州工信局,兰州新区经发局负责省级示范平台的培育、初审推荐和属地化管理、市州级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附件1甘肃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企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规范质量信用信息管理,增强企业质量诚信意识,提高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建设诚信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企业质量信用监管工作的意见》和《企业质量诚信管理实施规范》(国家标准GB/T29467-2012)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质量信用指标主要由质量、标准、计量、认证、工许、特设、监督、稽查、出口检验等方面的指标构成。

根据企业质量信用指标反映的不同情况将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分别代表守信、基本守信、失信、严重失信四级信用程度。

在A级的基础上可细分为A 级、AA级和AAA级,字母数量越多,表示质量信用程度越高(质量信用风险越低)。

A级评价采用百分制:A级为75分以上,AA级为85分以上,AAA级为95分以上。

第三条凡在甘肃省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生产、经营三年以上,在组织机构代码平台建立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的企业均可申请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

第四条甘肃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评价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和程序进行。

甘肃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坚持监督与服务并举,不搞终身制。

凡评价认定的企业有效期三年,到期复评;对已认定的企业申请高一等级的,原认定等级原则保持两年或两年以上方可申请认定高一等级,否则不予受理评价。

第五条甘肃省企业质量信用的管理工作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由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第二章评价的主要内容和标准第六条企业质量信用等级是在建立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的基础上,依据质量信用分类标准,通过提取企业质量信用档案的数据,运用企业质量信用管理软件自动生成A、B、C、D四个等级.A级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原则,企业质量保证、计量检测和标准化体系健全且运行有效,产品质量稳定,市场信誉良好,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质量、计量、标准、认证认可等违法违规记录;B级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产品质量信誉较好,企业产品质量无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违反质量相关法律法规的记录,基本上能够兑现质量承诺;C级为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有质量承诺未兑现纪录,但未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D级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由于企业质量责任给社会及消费者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开展消费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开展消费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开展消费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26•【字号】甘政办发〔2016〕162号•【施行日期】2016.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品工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开展消费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16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属有关企业:《甘肃省开展消费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26日甘肃省开展消费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消费品工业“三品”专项行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40号)要求,有效增强消费拉动的基础作用,现就全省开展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专项行动,提出以下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中国制造2025甘肃行动纲要,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创新为动力,推进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着力提高消费品有效供给能力和水平,促进全省消费品工业提质增效。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推动。

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强化企业主体地位,有效发挥政府统筹规划、政策引导、标准规范、市场监管的作用,取消不必要的审批和不合理收费,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2.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

遵循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发挥地域、资源、产业基础等方面的比较优势,生产适合市场需求、满足消费需要的产品和服务,不断提高供给质量和效率。

3.坚持创新引领,协调发展。

甘肃省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暨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方案(试行)

甘肃省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暨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方案(试行)

甘肃省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暨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方案(试行)为进一步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高环境监管效率,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50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44号)及甘肃省地方标准《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DB62/T2309-2013),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指导和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强化和规范企业环境保护行为,建立环境信用体系和环保标准化建设机制,全面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引导企业严格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不断提高企业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二)阶段目标1.2014年目标各级环保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继续做好2013年已评定环保标准化建设等级企业的动态管理工作的同时,组织完成500家企业(见附件4)开展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为在2015年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奠定基础。

2.2015年目标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整体上推进工业企业提高环境保护管理水平,全省企业环境标准化和信用评价长效机制初步建立。

二、试点阶段企业名单的确定与公布省级环保部门按年度确定全省开展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和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企业的数量,各市、州环保部门按照省级环保部门确定的辖区开展试点企业的数量,具体确定试点企业名单,报省级环保部门审核后,由省级环保部门统一公布,并通报给有关部门。

三、工作内容(一)体系文件构成1.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2.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3.甘肃省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DB62/T2309-2013);4.甘肃省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基本要求及考核评分标准(修订);(见附件1)5.甘肃省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基本要求及考核评分标准说明(修订);(见附件2)页脚内容16.甘肃省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简明手册(企业适用);7.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报告编写要求。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甘交规范〔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关于印发《《甘肃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矿区)交通运输局(委),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省公航旅集团、省公交建集团,各项目建设管理法人,各公路PPP项目管理公司,厅属各单位:《甘肃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已经2021年9月9日第8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2021年9月29日甘肃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贯彻实施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交公路规〔2021〕4号)并对其补充和细化,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公路规〔2021〕3号)及《甘肃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活动。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普通国省道、独立桥梁、独立隧道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农村公路等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和等级客运站场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具有公路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公路建设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四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信用信息更新及时、真实完整,信用评价全面客观,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五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与信用评价的管理工作,并委托其相应机构(以下称“委托机构”)承担信用评价具体工作。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3]6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3]6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3〕6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现将《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2013年7月17日甘肃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交易活动,建立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矿业权出让转让、国有产权交易、药品集中采购,以及按规定应当统一进场交易的其他各类交易活动。

市州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被授权的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中,依法需要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竞得者的活动第四条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原则。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经省政府批准,建立统一规范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设立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本省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统一管理和综合监督;成立省公共资源交易局,为省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为政府监管提供平台。

评价细则暨赋分表

评价细则暨赋分表
产品特点和市场需 求的得1分。否则酌情扣分。 无分解计划、负责人不明确或无考核、奖惩措施的,每 缺一项扣0.25分。 未逐级实行一把手质量责任制或质量一票否决的不得分 。文件、记录不全的酌情扣分。 高层中无质量工作分管领导,或企业中无专职(兼职) 质量管理人员的不得分,其余视组织机构建设具体情况 酌情给分。 符合要求的得0.5分,各相关部门及人员质量职责权限不 清或无考核办法的酌情扣分。 质量工作人员配备数量及素质能够满足工作需求的得0.5 分,定期进行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的得0.5分,否则酌情 扣分。 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实施记录,且质量管理体系运行 1、企业按照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要求编制体系文件及 有效的得1分;有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原始记录的得1分。 其有效实施记录齐全。(2分)) 上述2项如有不合要求的,扣除相应得分。 2、有各部门围绕本部门中心任务制定的质量计划, 有质量计划并能以文件形式发布的得1分,否则酌情扣分 (三)质量管理文 能以文件形式发布。(1分) 。 件(5分) 3、制定企业生产和辅助部门各环节的作业指导书, 符合要求的得1分,作业指导书不全或未以文件形式发 切合实际有可操作性,能以文件形式发布,并分发到 布,或未分发到相关岗位执行的不得分。 相关岗位有效执行。(1分) 4、应有各类文件审批、发放、借阅、回收、保存、 符合要求的得1分,管理制度不完善或记录不全的酌情扣 归档管理规定,记录齐全。(1分) 分。
甘肃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A级)评价细则暨赋分表
被评价企业名称: 评价时间: 2016年 月 日
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取消评价资格: 1、企业成立时间不满3年的; 2、企业没有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已超过有效期,或营业执照未通过年审的; 3、产品属于国家强制认证或许可证等管理范围尚未取得相应证书或证书超过有效期的; 4、未通过质量管理体系(GB/T19001-2008)认证的或认证证书已过期的; 5、在职员工全面质量管理基础知识培训率达不到85%的;6、不具备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工作场所和硬件设施的; 7、在国家、省级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存在不合格记录的; 8、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环保事故的; 9、发生产品质量事故并造成社会影响的; 10、 因违法经营被查处的; 11、参与其他违规违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12、被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通报的失信企业。 最终结论: 参与评价 □ 取消资格 □

甘肃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甘肃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甘肃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D级:X<60分,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差。

施工企业在甘肃省内至少参与在建项目两个合同段才能取得AA级参评资格,每个项目AA级和A级资格所占比例应结合全省建设项目年底综合检查评比排名最终确定:(一)综合排名第一名的建设项目,参建企业获得A级及以上资格的比例不超过50%;综合排名第二名的建设项目,参建企业获得A级及以上资格的比例不超过40%;综合排名第三名的建设项目,参建企业获得A级及以上资格的比例不超过30%;以上排名的参建企业获得AA级比例不超过10%,可至少有一个AA级名额。

(二)综合排名最后一名的建设项目,参建企业无A级资格;综合排名最后三名的建设项目,参建企业没有AA级资格。

(三)上述之外其他排名的建设项目,参建企业获得A级及以上资格的比例不超过20%,其中获得AA级比例小于10% 。

第二条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和内容为:(一)投标行为评价1、在投标阶段提供虚假银行信贷证明、业绩证明、人员资格及行贿犯罪档案等资料的行为处理结果;2、投标过程中其他违规行为处理结果。

(二)履约行为评价1、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质量监督机构年度历次督查结果、竣(交)工验收检测意见或奖罚通报、决定;2、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项目法人等正式发布的文件;3、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4、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5、其他可以认定不良信用行为的有关资料。

(三)其他行为评价由项目法人、质量监督机构对公路施工企业其他失信行为进行评价,并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内容由公路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见《甘肃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投标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甘肃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履约行为评定标准》(附件2)、《甘肃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其他行为评定标准》(附件3)。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2023年度省级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通知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2023年度省级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通知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2023年度省级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3.14•【字号】•【施行日期】2023.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2023年度省级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2023年度省级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突出省级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科学性、规范性、先进性和时效性,发挥标准化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基础性、战略性和引领性作用,更好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现向全社会征集2023年度省级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原则(一)立足需求,服务发展。

深入实施《甘肃省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聚焦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省委省政府以及社会发展的重点工作,坚持需求导向,积极开展省级地方标准研制,全面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

(二)依法依规,协调一致。

严格限定省级地方标准制修定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等有关规定,突出我省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

注重与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协调配套,加大省级地方标准整合修订力度,不断优化完善省级地方标准体系。

(三)科学论证,突出重点。

加快省级地方标准由追求数量规模向注重质量效益转变,进一步强化省级地方标准申报项目的前期预研,加强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技术研究、试验验证和效益评估等工作,不断提高省级地方标准申报项目的质量水平和成熟度。

(四)开放透明,注重实效。

省级地方标准的申报应坚持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的,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二、申报重点(一)以深化“放管服”改革,倾力营造一流营商环境为重点,突出政务服务、数字政府、行政许可、电子政务、公共资源交易、贸易服务、融资服务、招商引资、投资审批、招投标、品牌培育、信用监管、信息共享、市场监管等领域的标准项目。

甘肃省开展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取得的效果

甘肃省开展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取得的效果

甘肃省开展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取得的效果
李文杰;乔明;陶华旸;董博文;豆豆
【期刊名称】《北方环境》
【年(卷),期】2017(029)008
【摘要】本文指出了企业环境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区域环境信用体系评估的意义,探讨了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取得的初步成效,对企业环境管理信息化建设及督促企业不断改进环境行为具有指导意义.
【总页数】2页(P51,53)
【作者】李文杰;乔明;陶华旸;董博文;豆豆
【作者单位】甘肃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甘肃兰州 730000;甘肃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甘肃兰州 730000;甘肃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甘肃兰州 730000;甘肃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甘肃兰州 730000;甘肃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甘肃兰州730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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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93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93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9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甘肃矿区办事处,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25日甘肃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要求,充分发挥排污许可制效能,落实企事业单位治污主体责任,有效提升环境管理水平,促进环境质量改善,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坚持依法实施。

排污许可制必须依据现有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体系实施。

企事业单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自证守法。

环境保护部门基于企事业单位守法承诺,依法发放排污许可证,依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违法排污行为实施严厉打击。

(二)坚持公平公正。

以固定污染源为管理单元,以达标排放为基本要求。

企事业单位持证排污,承担相应污染治理责任,同类污染源使用同一排污许可技术方法和统一管理要求,同时适用于企业申报和环保部门核定。

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监管流程全过程公开,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及时公开,为推动企业守法、部门联动、社会监督创造条件。

(三)坚持精简高效。

排污许可制衔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融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为排污收费、环境统计、排污权交易等工作提供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减少重复申报,减轻企事业单位负担,提高管理效能。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7.13•【字号】甘工信发〔2017〕350号•【施行日期】2017.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工信发〔2017〕350号各市、州工信委:现将《甘肃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2017年7月13日甘肃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修改稿)为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转型升级,根据工信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企业〔2013〕264号)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认定条件1.基本要求(1)在省内登记注册两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型企业;(2)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增长率不低于20%;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5%;(3)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2%;(4)企业的主导产品(技术)拥有与之相应的专利技术(有效期内的授权、转让或独占许可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技术、软件著作权)或独特、独有的工艺、技术、配方的专有技术;或者近2年来经过专门机构认定且达到省级以上先进技术水平;(5)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质量稳定可靠;(6)节能、环保和安全生产等符合国家和省上相关规定,银行信用、纳税信用和社会信用良好。

2.专项条件(1)专业化:企业专注核心业务,具有较高专业化生产和协作配套的能力,是产业链中某个环节的强者,能为大企业、大项目提供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和配套产品,以及专业生产的成套产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09•【字号】甘政办发[2004]117号•【施行日期】2004.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11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甘肃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月九日甘肃省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国有企业的阶段性改革任务,加强对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省财政安排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补助资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中央下划我省有色金属企业所得税留地方部分资金、省级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用于支持企业改革发展的部分资金、省级集中的教育费附加等。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分配、强化管理、加强监督、确保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安排与使用,根据企业当年改革发展的需要调整资金使用方向,突出重点。

第二章资金筹措第五条2004到2006年,省级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安排新增财力以及集中部分国有资产转让收益等办法,3年筹集15亿元资金,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第六条各级地方政府也要筹集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第三章资金使用第七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关闭破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经国家批准的国有企业(包括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省属企业)实施政策性破产;(二)企业挖潜改造资金重点支持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技术进步,高、精、尖技术引进;(三)有色企业当年上缴的企业所得税留地方收入,重点用于解决中央下划困难有色金属企业的突出问题。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评估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评估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评估制度第一条为更好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程序严密、公正透明开展企业诚信管理等级评估,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通过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公示承诺,向全社会承诺信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评估,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审核、分类考评的原则和程序产生。

第四条级别管理。

(一) 等级划分: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管理状况、兑现承诺的信用程度,按照分级原则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分为A、B、C、D 四个级别,分别表示为“好”、“普通”、“差”、“不合格”。

(二)有效期界定。

1.A 级企业有效期为2 年,有效期满前1 个月企业必须申请重新评估确认;2.B 级企业有效期为1 年,有效期满前1 个月企业必须申请重新评估确认;3.C 级企业有效期为半年,有效期满前1 个月企业必须申请重新评估确认;4.D 级企业无有效期,经整改后安全生产状况有较大改善的,应申请重新评估确认;5.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暂不予以级别评定,在“黑名单”解除后,应申请重新评估确认。

(三)级别确定及调整。

1.不参加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评估的或者不向社会公开安全生产诚信承诺的企业,直接作为D 级企业管理(暂未列入安全生产诚信管理范围的企业除外);2.A、B、C 级企业不按期申请评估的,一律作为D 级企业管理;3.通过市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标的企业可直接作为 A 级企业管理,通过市、县两级规范化考评达标的企业可直接作为B 级企业管理;4.规模以上企业发生1 起死亡 1 人或者 2 起(含)以上重伤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诚信管理等级下调1 级,其他企业发生1 起重伤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诚信管理等级下调1 级;5.有效期内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企业,经整改后仍未达到标准的,诚信管理等级下调1 级;6.经评定后级别需要调整的,由各级、各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并定期进行发布。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5.08•【字号】甘财企[2013]32号•【施行日期】2013.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财企〔2013〕32号)各市(州)财政局、工信委,省直管县财政局、工信局:为规范我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工信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2〕96号)和《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甘肃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2013年5月8日甘肃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中小微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的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我省中小微企业(非公有制企业)技术改造和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按国家最新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界定。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便于监督的原则,有利于改善中小微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微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重点向非公经济和小微企业倾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专项资金的80%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非公有制企业)技术改造,20%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甘肃省政府国资委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年度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政府国资委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年度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政府国资委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年度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2.06•【字号】•【施行日期】2006.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政府国资委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年度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各省属企业:《甘肃省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年度考核评价办法》已经2006年12月6日省政府国资委党委会审议通过,现正式印发执行。

甘肃省政府国资委办公室二○○六年十二月六日甘肃省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年度考核评价办法为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管机制,加强对省属国有企业的监管,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切实做好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年度考核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甘肃省省属三十一户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甘国资监事200658号)和《关于加强省属大型骨干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通知》(甘国资监事200657号)相关文件的具体规定,对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以及监事会工作人员行为进行年度考核评价,结合监事会工作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评价的对象本意见适用于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按照相关规定向省属国有独资企业派出、派驻的监事会及其成员,向省属国有控股企业推荐的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向省属国有参股企业派出的专职监事。

二、考核评价遵循的原则(一)依法考核评价原则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由省政府国资委代表省人民政府派出,向省政府国资委负责。

省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应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接受省政府国资委管理及考核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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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倡导企业诚实守信,提高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建设诚信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企业质量信用监管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质量信用指标主要由质量、标准、计量、认证、出口检验等方面的指标构成。

根据企业质量信用指标反映的不同情况将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级,分别代表守信、基本守信、失信、严重失信四级信用程度。

第三条凡在甘肃省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生产、经营三年以上,运用企业质量信用管理软件自动生成A级的企业均可申请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

第四条甘肃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不发牌匾,不搞终身制。

评价工作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甘肃省企业质量信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由省、市(州)、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共同负责。

第二章评价的主要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企业质量信用等级是在建立企业质量档案的基础上,依据质量信用四级分类标准,通过提取企业质量档案的数据,运用企业质量信用管理软件自动生成A、B、C、D级。

A级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原则,企业质量保证、计量检测和标准化体系健全且运行有效,产品质量具有良好信誉;B级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产品质量信誉较好,企业质量保证、计量检测和标准化体系健全,基本上能够兑现质量承诺;C级企业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有质量承诺未兑现纪录,但未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D级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由于企业质量责任给社会及消费者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

第七条按照企业质量信用信息的内容和性质,实施区别管理。

B级和C级企业作为内部监管依据,不对外公示。

对外公示的A级守信企业,必须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评价标准组织对企业进行评价核实。

需对外曝光的D 级严重失信企业,必须对失信事实和程度复核后方可确定。

第八条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被评价企业近三年内遵纪守法情况、产品质量状况、企业质量管理、标准化、计量管理和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消费者反馈意见等。

具体内容包括:
(一)产品质量状况;
(二)质量管理和质量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标准化管理和企业标准体系建设情况;
(四)计量管理和计量检测体系建设情况;
(五)企业售后服务体系建设及消费者意见反馈情况;
(六)近三年内企业遵纪守法、规范经营情况。

第九条经核实,申请评价企业近三年内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评价资格:
(一)在国家、省级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存在不合格记录的;
(二)发生产品质量事故并造成社会影响的;
(三)产品属于国家强制认证或许可证等管理范围尚未取得相应证书或证书超过有效期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环保事故的;
(五)因违法经营被查处的。

第三章评价机构
第十条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管理全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省质监局设立甘肃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委员会,负责制订全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办法和评价标准,组织、领导全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省评价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质监局质量处。

第十一条甘肃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委员会委员由省质监局各业务处室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核实工作由评审员承担。

评审员由省评价委员会办公室认定和聘任。

评审员应当具备以下资质: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接受过全面质量管理相关知识和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培训;
(三)具有五年以上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或专业工作经历,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掌握评价核实的方法和技巧,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准确、快速的反应能力,并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以及善于与人交往的能力;
(五)认真履行评审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员纪律,公正严明。

第四章评价核实的组织及程序
第十三条甘肃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核实工作按年度组织开展。

第十四条申请A级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先按评价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在做出自评结论的基础上,向所在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州质监局)提出申请,由市、州质监局受理并将企业的申报资料汇总后统一提交省评价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省评价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各市、州质监局的汇总材料后,组织评价核实组开展评审工作。

评价核实组视企业情况一般由2~3名评审员组成。

评价核实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省评价委员会办公室指定。

所有评审员的身份应当具有公正性,与申请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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