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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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工作报告制度的意见
各级党委(党组)是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主体。实行责任制报告制度是推动责任主体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的重要手段,是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执行的重要举措。为深入推进我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现就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报告制度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报告内容
各级党委(党组)、政府领导班子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专题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情况;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指示和部署情况;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任务分解及目标责任书签订情况;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及其组织实施情况。
2、组织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情况,完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任务情况。
3、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情况。
4、党委(党组)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年度述职述廉情况。
5、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制定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及结合实际落实情况。
6、提拔使用干部情况。
7、党政主要领导带队组织对辖区、部门、系统、行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检查考核及考核结果运用情况。
8、对下属单位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重大问题随时报告情况。
9、完成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上级安排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治理工作情况。
10、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情况。
11、领导班子成员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12、责任范围内应该报告的其他事项。
二、方法和时限
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专题报告,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就前一年度责任制落实情况报送上一级党委、纪委;其他领导班子以及各部门的专题报告报送本级党委、纪委。专项工作视情况不定期书面报告,重大问题及时书面或电话报告。
三、具体要求
1、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报告应坚持一年一次、逐级上报、分级受理的原则。各级党委(党组)、纪委负责受理下一级党委(党组)及本级各机关、部门、单位党组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
2、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在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报告前,要下发汇报提纲,报告的班子及其成员按提纲要求回答。必要时,领导小组应专门听取报告的班子和成员的专题报告,就有关问题进行质询评议。
3、加强对执行报告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进行年度责任制考核时,要把执行报告制度情况列入检查考核内容,凡逾期未报的,责令限期报告。对报告制度不落实、报告内容不完备、报告主体缺失的单位,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考核中视为不合格,实行“一票否决”,并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