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案例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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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新野不服颁发《离婚证》“民告官”案宣判

省市新野县一男子为了甩掉自己身患精神分裂症的妻子

这一“包袱”,将妻子哄骗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而民政局婚姻登记人员在不经审查、询问,盲目就为其办理了“离婚登记”,并颁发了《离婚证》。后被妻子的母亲发现后,一怒之下将民政局告上法庭,要求法庭依法撤销所颁发的《离婚证》。被告新野县民政局辩称:原告起诉民政局主体不对,县民政局不是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应起诉我局婚姻登记处,婚姻登记处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经我们调查,婚姻登记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给原告和第三人办理离婚证,程序是合法的。当时对原告进行询问时原告是清醒的,女方也没有提出自己有精神病,我局办理的离婚登记没有错。而该男子也辩称:原告患病离婚前就有病,但我们去办离婚证时,她是清醒的,我也没有打骂过她,属于离婚自愿。请求维持民政局颁发的《离婚证》。但对其述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述成立。

1月17日,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已判决新野县民政局败诉,颁发的《离婚证》被判撤销。从而,既捍卫了法律尊严,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有力的监督了依法行政。

问题:

1、新野县民政局是否是合格的诉讼主体?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地居民办

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依据上述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此,原告起诉新野县民政局为诉讼主体是正确的。新野县民政局是适格的被告。新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虽然具备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但他是新野县民政局的设机构,不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故此被告认为民政局不应作为被告的理由不能成立。

2、民政局对于原告的精神分裂症认定应该达到什么样的标准?

关于原告的精神分裂症认定问题。庭审中,被告认为在给原告及第三人办理离婚登记时,经询问原告,认定原告在头脑清醒的情况下办理的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该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询问相关情况,被告称询问过原告,但没有提供对原告进行询问记录的证据,庭审中原告又否认,故被告称询问原告头脑清醒的理由不予采信。原告是否患有精神分裂症应以原告提

供的病历档案及诊断证明为准,且第三人黄仁也认为原告患有精神分裂症。故被告在行政登记过程中认定的事实不清。

3、原告除了向法院提起诉讼,还有什么途径可以撤销女儿与女婿的离婚证?与行政诉讼有什么不同?

原告可以向新野县民政局的上级机关即市民政局提起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其特征主要有: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为处理对象;行政复议直接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在本案中,原告可以向新野县民政局的上级机关市民政局提起行政复议,撤销该离婚协议书。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

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

议由行政机关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

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

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简便、迅速、廉价,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诉讼程序复杂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复议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而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度等。

4、二者的审查强度不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法院只能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5、二者的受理和审查围不同。《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对于受理围均坐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从列举事项来看,《行政复议法》的受案围要广于《行政诉讼法》。此外,《行政复议法》还规定对国务院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规性文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申请。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监督,且各有所长,不能互相取代。因此,现代国家一般都同时创设这两种制度。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或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

前置阶段;或由当事人选择救济途径,或在当事人选择复议救济途径之后,仍允许其提起行政诉讼。

结论:

本案中,第三人即原告的丈夫为摆脱自己的妻子,可以采取诈骗的方式与其离婚。而在我看来,即使法院判决撤销离婚证,二人保持婚姻关系,对于原告未必是一种圆满的结局。行政案例按照其基本原则本是不该有调解的,而第三人在实际庭审中享有和被告和原告相同的诉讼权利,但是我认为应该根据案情酌情调解。法官可以调解原告和第三人的之间的关系,从实际上解决原告和被告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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