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长春市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备考:《事业单位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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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长春市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备考:《事业单位知识》
一、事业单位概述:
1.事业单位存在的条件: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2.事业单位以社会公益为目的,不以营利为目的
3.绝大多数事业单位是以脑力劳动者为主体的知识密集型组织,主要提供的产品为精神产品
4.教育类事业单位存在的目的:为社会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各方面所需要的人才
5.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最大的区别:实体性
6.全额预算事业单位固定工资与活动工资占比为7:3;差额预算事业单位固定工资和活动工资占比为6:4;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7.全额事业单位实行工资实行工资包干制,增人不增工资,减人不减工资
二、事业单位改革:
1.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的实质是事业单位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因此事业单位改革最主要的目标是政事分开,事业单位机制体制改革属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部分
2.事业单位改革基本方式:分类改革
3.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不可动摇的根本原则: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4.事业单位改革面临的最大阻力:对利益的调整
5.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基础:科学设岗
6.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脱钩、分类、放权、搞活
脱钩:逐渐取消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不再按照行政级别确定事业单位人员待遇
放权:进一步扩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自主权
搞活:引入竞争机制,建立和推行聘用制度,搞活工资分配制度,收入分配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
7.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属于聘用合同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
8.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第一,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费用由事业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单位按工资总量20%缴纳;个人按本人缴纳工资的8%缴费,由单位代扣。
第二,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只用于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三,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分发基本养老金。
第四,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
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8%缴费,个人按照本人缴纳工资的4%缴费。
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
(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管理概述
国家对事业单位改革:分类改革;国家对事业单位登记:分级登记;国家对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分级分类管理
(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
1.岗位设置遵循以“事”为中心的原则
2.事业单位有权设置具体岗位
3.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管理岗位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50%以上);主要从事专业技术职能的事业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量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总量的70%,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一般应低于主系列岗位的等级;主要承担技术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能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工勤技能岗位一般应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50%以上)
4.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岗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殊需要兼任的,需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6.专业技术岗学历要求一般为大专及其以上学历,民族事业单位和乡镇事业单位可适当放宽到中专(中技、高中);工勤技能岗位学历要求一般为中专(中技、高中)以上学历
(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
1.为保证人员聘用的顺利平稳进行,聘用工作人员应当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面向社会招聘的,同等条件下本单位的应聘人员优先
2.应聘人员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如需招聘外国国籍人员,须报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3.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2)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4.年龄要求为18-35岁,特殊岗位可放宽年龄,必须报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并在公告中详细表明
(四)事业单位岗位合同:
1.事业单位不得与其他单位中建立人事关系或者经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录用而建立了劳动关系且上述关系存续期间的工作人员(包括退休、退职人员)签订具有人事关系的聘用合同。
2.聘用合同签订原则: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3.约定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4.合同类型:(1)3年合同为短期合同;(2)3年以上合同为中期合同;(3)至职工退休的合同为长期合同;(4)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为项目合同。
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限
5.无效聘用合同:1.违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2.采取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3.程序不合法、手续不齐全、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4.未经本人书面委托,由他人代签,本人提出异议的
6.受聘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得提出解除聘用合同:
(1)担任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大)科技攻关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的负责人和项目组成人员,工作任务尚未完成的
(2)被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到其他组织支援工作,时间未满的
(3)从事国家安全、机密工作,或者离开国家安全、机密工作岗位后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
(4)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
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1)试用期内;(2)考入国家普通高等院校;(3)被录用或选调到其他国家机关;(4)依法服兵役
8.经济补偿金由聘用单位以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半年平均工资为标准;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支付;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工作人员月月工资,是指工作人员本人在聘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实际取得的月平均工资
(五)事业单位考核、培训以及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1.考核的方式: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和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2.年度考核一般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在于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能力
4.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工资体现岗位职责和要求;薪级工资体现工作表现和资历;绩效工资体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包括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包括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5.事业单位社保包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险,其中工伤和生育险由单位进行缴纳,个人不缴纳
(六)事业单位奖励和处分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
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2.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1.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2.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3.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4.包庇同案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1.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2.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3.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给予开除处分;行政任命的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不服的,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复核(30天之内向原处分单位申请)、提出申诉(30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申请)
(七)人事争议处理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2.争议发生之后,当事人可以进行协商,也可以不经过协商去申请调解,还可以既不经过协商也不经过调解直接申请仲裁,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不能直接提起诉讼。
人事争议仲裁是人事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
3.人事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合法、公正、及时
4.人事争议协商的原则:双方自愿原则;平等互信原则;合法原则
5.人事争议调解的原则:自愿原则(自愿申请调解、自愿达成协议、自愿履行协议);合法合情合理原则;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6.人事争议仲裁的特点:单方申请,双方地位平等;机构独立,一级仲裁;先行调解,及时裁决;性质特殊
7.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事业单位与职工之间因辞职、辞退、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
8.仲裁受理时间:60日内(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时效的除外)
9.人事争议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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