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具标准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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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缝制要求。
4.4.1 针距 6-10针/25mm。
4.4.2 缝线边距 1.5-3.0mm。
4.4.3 线迹清晰、顺直、松紧一致、稀密均匀,不得严重歪斜。露面部位无漏针、浮线、双针眼,跳针不得超过1针.
5、试验方法
5.1 以观感为主,并结合量具进行。
5.2 厚度用分度值0.1mm的皮革厚度表进行测量。
5.3 宽度用分度值0.5mm的钢直尺进行测量。
5.4 长度用分度值1mm的卷尺进行测量。
5.5 裂面试验将革面向外围绕直径30mm圆柱体弯曲160度时,看革面是否产生裂痕。
5.6 脱色试验以干的细白布在革面上任一部位顺方向擦五次,看是否脱色。
6、检验规则
6.1出厂检验批量生产的皮腰带,随机抽样5%,检验4.1、4.2、4.4.1、4.4.2、条。对4.3、4.4.3条进行逐件检验,并定出等级。
<6.2 型式检验
6.2.1 型式检验在出厂检验合格批中进行,对技术要求进行全项检
验。
6.2.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主要工艺参数变动;
b.需方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6.2.3 抽样采用随机抽样,抽样数量:1000条抽20条,超过1000条增抽10条,不足1000条以1000条计。
6.3 判定规则
6.3.1 单件制品判定单件制品的判定,按4.3、4.4.3条,若累计有3个以上缺陷或其他技术要求中有两项不合格,则判该件产品为不合格。
6.3.2 批判定抽样量的合格率在90%以上,则判批合格,合格率达不到90%则加倍取样复验,若合格率仍达不到90%则判批不合格。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7.1.1 产品应注明长度,附有合格证。
7.1.2 外包装应注明厂名、厂址、商标、产品名称、货号、数量、出厂日期。
7.2 包装
7.2.1 内包装用纸盒。
7.2.2 外包装用瓦楞纸箱。
7.3 运输严禁日晒雨淋,不得与酸、碱等化学物品同车装运。
7.4 贮存
7.4.1 库房应通风干燥,产品应堆放在离地和墙200mm以上的货架上。
7.4.2 贮存期内,定期开箱检查,发现潮湿或霉变时应重新整理。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毛皮制革工业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亚东皮件厂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崔弼贵、李恒德。
6. 检验规则
6.1 公文箱在同一原料,同一加工工艺生产条件下,数量1000只为一批。
6.2 交收检验 <--Element not supported - Type: 8 Na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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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 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对产品逐件进行检验。检验项目应符合表2规定,检验项目中二项略有缺陷,应视为合格品,加盖合格章
6.2.2 需方可按本标准表2规定项目,对每批产品抽验4-8只,若抽
检的检验项目出现二项以上不合格。可加倍抽取,对该不合格项目复验。再不合格时,由生产单位负责返修,重新检验出厂。
表2
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技术要求。产品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的试制定型鉴定;
b. 产品结构、工艺、材料有重大改变时;
c. 连续生产中的产品每年进行一次;
d. 产品间隔半年再次生产时;
e. 国家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4 用作型式检验的产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其数量不应少于2-4只。若抽检产品物理性能中出现不合格项目,或其它项目出现二项以上不合格。可加倍抽取,对该不合格项目复验,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7.1.1 公文箱应有以下标志、商标、检验章(合格章)及检验员代号。
7.1.2 外包装箱上应有货号、名称、体积、毛重、数量、出厂日期、厂名。并应有“轻放”、“防潮”等字样或标志。
7.2 包装
产品包装一般采用纸包装和纸箱包装。特殊要求由生产厂与需方协商而定。
7.3 运输
轻拿轻放、装卸小心,严防摔砸和重压。长途运输时加盖防护雨布,以防日晒雨淋。
7.4 贮存
在室内通风干燥存放。必须距地和墙壁200mm以上。码放不要过高,以免压坏。不得与化学腐蚀品一起码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