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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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CIF、CFR等13种国际贸易货运术语FOB、CIF、CFR等13种国际贸易货运术语

贸易术语的含义和作用

贸易术语是进出口商品价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三个字母,来说明交货地点、商品的价格构成和买卖双方有关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确定卖方交货买方接货应尽的义务。

贸易术语有两重生,一是表示交货条件;二是表示价格的构成。交货条件是指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条件;价格条件是指商品价格包含的主要组成部分,除成本价格外,可能还包括运费、保险费以及进出口关税等费用

在《2000年通则》中,共有13种贸易术语,根据买卖双方承担义务的不同,将13种贸易术语划分为下列四组:

E组(启运)

本组仅包括EXW(工厂交货)一种贸易术语。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卖方不负责办理货物出口的清关手续或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EXW术语是卖方承担责任最小的术语。

F组(主要运费未付)

本组包括FCA(货交承运人)、FAS(装运港船边交货)和FOB(装运港船上交货)三种贸易术语。在采用装运地或装运港交货条件成交而主要运费未付的情况下,即要求卖方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

承运人或指定装运港时,应采用F组术语。按F组术语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属于装运合同。

C组(主要运费已付)

本组包括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PT(运费付至目的地)和CIP(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四种贸易术语。按此类术语成交,卖方必须订立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但对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发运后所产生的费用,卖方不承担责任。C组术语包括两个“分界点”,即风险划分点与费用划分点是分离的。按C组术语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属于装运合同。

D组(到达)

本组包括DAF(边境交货)、DES(目的港船上交货)、DEQ(目的港码头交货)、DDU(未完税交货)和DDP(完税后交货)五种贸易术语。

采用D组术语,卖方应负责将货物运至边境或目的港或进口国内约定目的地或地点,并承担货物运至该地以前的全部风险和费用。按D组术语订立的买卖合同属于到货合同

一、FOB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FOB术语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离岸价格"。

按《1990年通则》,在FOB术语下,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如下:

(一)卖方的主要义务:

1.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指定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按港口惯常方式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2.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负责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信,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EDI message)所替代。

(二)买方的主要义务:

1.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2.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的通知;

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运输的一切海关手续;

4.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5.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采用FOB术语,需注意以下几点:

1.买方应及时租船订舱,并将船名、装船地点和时间及时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及时备货,安排装船。否则将构成买方违约。从而有可能导致卖方要求解除合同及/或要求损害赔偿。

2.装船费用负担情况,一船采用FOB术语变形来表示。常见的有:

FOB班轮条件(FOB liner terms),指装船费用如同以班轮装运那样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买方)负担;

FOB钓钩下交货(FOB under tackle),指卖方将货物置于轮船吊钩可及之处,从货物起吊开始的装船费用由买方负担;

FOB包括理舱(FOB stowed, FOBS),指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FOB包括平舱(FOB trimmed, FOBT),指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3.美国对FOB术语的解释与1990 incoterms 的规定不同,美国将FOB术语分为六种,其中只有"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FOB vessel (named port of shipment))与1990 INCOFERMS 解释相近,因此,我外贸企业在与美国和其他美洲国家出口商按FOB术语洽谈进口业务时,除了应在FOB术语后注明"vessel

船"外,还应明确提出对方(卖方)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并支付一切出口税捐及费用。

按FOB术语成交时,要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关于《美国对外贸易定义》对FOB的不同解释的问题:在与美国、加拿大等国的商人按FOB订立合同时,除必须标明装运港名称外,还必须在FOB后加上“船舶”(Vessel)字样,如“FOB Vessel San Francisco”。此外,关于风险划分的界限和费用的负担上也有所不同。

二是关于FOB的变形问题:在按FOB条件成交时,为了说明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双方往往在FOB术语后加列附加条件,这就形成了FOB的变形。FOB的变形主要包括:

①FOS Liner Terms(FOB班轮条件):卖方不负担装船的有关费用。

②FOB Under Tackle(FOB吊钩下交货):买方负担有关装船的各项费用。

③FOB Stowed(FOB理舱费在内):卖方负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④FOB Trimmed(FOS平舱费在内):卖方负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在许多标准合同中,为表明由卖方承担包括理舱费和平舱费在内的各项装船费用,常采用FOBST(FOB Stowed and Trimmed)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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