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案例分析材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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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案例分析材料(一)

1、一房二卖案

案情:被告张小林欠原告李明150万元,逾期未还。李明得知张小林有房产一栋,登记在其名下,已经租借给付他人。李明起诉到法院,请求张小林以房产抵偿债务。张小林提出:该房产已在数月前作价120万元,卖给第三人陈某。双方已经签订正式书面合同,而且已经将钥匙交付给陈某,双方正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张小林已将售房所得120万元用来偿还其他债务。原告李明认为:该房产市值应当至少应当在200万元以上,而被告却仅以120万元销售,并且所得款项用于他处,因此明显具有逃避债务的目的。于是,请求法院追加陈其为第三人,并判决陈某将房产交付给付自己。陈某拒绝。

提问:其一,请分析此时的房产的权属状态。李明、张小林、陈某各对此房产具有怎样的法律地位?其二,李明对张小林、李明对陈某都具有怎样的法律关系?其三,李明是否有权利要求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房款?其四,李明能否主张张小林与陈某之间的合同具有恶意串通而无效?其五,李明能否主张债之保全的撤销权?是否有权利要求将房款优先偿还张小林对自己的债务?

参考条文:物权法第9条,第15条,合同法第52条,第74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

2、物债之分

案情:原告贾某向王某买西瓜。当地交易习惯是先交货,后付款。而王某因为其产品质量优异,素来享誉并自夸为“当地头牌”,坚持概不赊账。贾某虽然不悦,但是仍然与王某达成购买一千公斤西瓜的协议,约定三天后由王某送货上门。三天后王某如约送达,然而贾某发现两个西瓜熟透腐烂,提出受到欺诈,拒绝付款,要求退货。

提问:其一,赊账与现付这种交易方式,对于卖方的法律地位有何不同?其二,王某是否构成欺诈?其三,王某能否以两个西瓜腐烂为由拒绝付款?其四,王某能否主张根本违约而解除合同?

参考条文:物权法第2条,合同法第66 条,第94条

3、动产的物权变动(种类物与特定物)

案情:原告与被告2月签订了一份购买300吨小站大米的合同,价款45万元,同年8

月底交货。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交付了定金4.5万元。在此合同之前,被告曾经与第三人订立了购销50吨大米的合同,交货时间也是在同年8月底。当年因为虫害,水稻减产,被告只收获了250吨大米。被告提出:因为还要向第三人交付50吨,因此只能向原告交付200吨,其余100吨以普通大米代替。被告拒绝替代方案,并且认为,应当将预备交付第三人的50吨大米也必须交付于自己,同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提问:其一,该合同签订时所针对的小站大米属于物的何种类型?此类型的划分,对于其物权变动是否有所不同?请分析该50吨大米上的权属关系。其二,与原告、与第三人的这两份合同之间是什么关系?如果原告主张了给付要求而第三人并未主张,被告对于该50吨大米应当如何履行?其三,被告能否以不可抗力主由主张免责?其四,原告在要求履行250吨大米之后,是否有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参考条文:物权法第23条,合同法第114条,115条,117条

4、动产的物权变动(动态交易过程中)

案情:泰安公司(第三人)租船“长虹901”号给龙江公司使用,但是,后者拖欠船舶租金及其他费用共计500万元,始终拒不支付。在此期间,泰安公司得知:龙江公司从某油田购买了一船原油,其协议中约定:“在油款未到之前,长虹901号油轮不得离开浅海油区。”泰安公司以追索租金为由,向海事法院起诉龙江公司。由于原油不宜长期保存,海事法院拍卖了长虹901号油轮上的原油。所得款项300余万元,海事法院判决龙江公司将此款支付泰安公司租金。龙江公司服判。某油田得知后认为:原油非系龙江公司所有,因为油款并未到账,其所有权并未转让,仍然归于自己。拍卖价款应当归于自己。为此而起诉泰安公司。

提问:其一,如何理解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如何理解“在油款未到之前,长虹901号油轮不得离开浅海油区。”这一约定的含义与法律效力?其二,对于龙江公司而言,泰安公司、某油田居于何种法律地位?其三,某油田是否有权要求与泰安公司平分拍卖款?

参考条文:物权法第6条,合同法第133条,134条,海商法第141条

5、特殊动产(准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案情:被告造船公司以一艘在建船舶“破浪2号”为抵押物,向建设银行贷款。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约定于当年年底办理完结抵押登记。但是在银行发放贷款之后,造

洪瑞集团。未几,后者与共计83户业主达成协议:《委托经营合同》。业主委员会随后即与洪瑞集团签订《统一经营协议》,其中规定:“将谐和商城整体出租给洪瑞集团,全体业主在瑞集团的统一安排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将此通知诸业主。然而,约有16户业主认为: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损害了他们的自主经营权,要求业主委员会撤销该决定。双方遂起争议。

提问:其一,何谓商铺的独立性?该物的独特性何在?商铺业主对于各自的商铺享有怎样的权利?该权利的权能包括哪些内容?它与普通的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权能具体内容有何区别?其二,16户业主的专有权是否应当受到限制?业主委员会的限制是否合理?其三,异议业主的权益如何保护?如何理解多数决原则与异议维护原则之间的关系?参考条文:物权法第71条、76 条、78条

8、集体所有权的物权变动

案情:稻香湖公司受原告稻香湖村委托,与京北公司于6月1日签订一份合作合同。约定:稻香湖公司在以某幅土地作价600万元投入后只获得利润,但是不承担任何风险及亏损,也不拥有投资后所形成的物业的任何产权。京北公司在对物业经营后分6期逐步偿还600万元。但是,4个月后,该幅争议土地经过征用转化为国有土地。京北公司遂与某市国土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取得了该幅土地的合法使用权。该土地的出让金是700万元。京北公司向被用地单位稻香村委会支付土地补偿费50万元,由稻香村公司从京北公司交付的首期土地“投入偿还”费用50万元中支付。京北公司正式通知稻香湖村,原投资合同宣告作废。稻香湖村主张对方违约。

提问:其一,如何分析合作合同的内容?其二,如何认定该合同的效力?其三,集体土地的物权变动有什么特殊规则?如何评价这一规则?

参考条文:合同法第52条,第36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9条,物权法第42条

9、物权的确认

案情:原告水产公司因为政策原因,由其办公室主任李保国(被告)出面,以其个人名义、以公款购买两辆名牌轿车。车辆登记在李保国名下。不久,李保国下海经商,将这两辆车带走,一辆自用,一辆以1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章某(被告)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在转让时,李明确表示该车是系个人购买,并出示了有关的权利凭证。水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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