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保护青少年权益出发,完善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
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
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一、本文概述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未成年人司法体系作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机制,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旨在结合我国国情,充分吸收国内外先进经验,形成一套既符合国际未成年人司法准则,又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
本文将从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背景、基本原则、主要内容以及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在构建背景方面,本文将分析当前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体系面临的挑战和机遇,包括未成年人犯罪率的上升、家庭教育的缺失、社会环境的影响等因素,以及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国际社会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关注等积极因素。
在基本原则方面,本文将强调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社会参与等原则,这些原则是构建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核心价值导向。
在主要内容方面,本文将详细介绍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具体构建措施,包括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完善、未成年人司法机构的设置、未成年人司法程序的规范、未成年人司法人员的培训等。
在实施效果方面,本文将评估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在实践中的运行效果,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社会、学校、家庭等多方共同努力。
通过不断完善和优化未成年人司法体系,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理论基础中国特色未成年人司法体系的构建,离不开坚实的理论基础作为支撑。
这一体系深深根植于我国悠久的文化传统、社会制度以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
我国传统文化中强调的“仁爱”和“教化”思想为未成年人司法体系提供了人文关怀。
传统儒家文化认为,教育的目的不仅是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人的品德。
我国青少年司法保护政策
我国青少年司法保护政策(一)中国青少年司法保护的相关政策少年司法保护制度的产生是各国基于人道主义立法思想,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做了明文规定,对于处理少年犯罪案件也做出了一些特殊规定。
此后逐渐发展成为一套完善的少年司法保护制度。
联合国1985年通过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准则》(北京准则),以及1991年通过的《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东京规则)三个文件从少年犯罪的预防、处罚及监禁待遇三方面对少年司法进行了规定,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少年司法制度。
中国的少年司法保护制度,吸取了国外少年司法制度的先进理念,根据中国的国情,从少年犯的刑事审理开始发展起来。
我国自1991年通过未成年人保护法之后,开始有了较为系统、专门的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并在立法和法律适用上逐渐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1、中国所签订的相关国际公约中的规定如:《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准则》(北京准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等。
2、中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的相关规定。
在建立和完善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制度时,我国非常重视借鉴其他国家在这一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并且努力把我国的法律、政策与贯彻有关保护未成人的国际公约紧密结合、统一起来。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等国际公约所确立的基本原则、标准和规范,在我国法律中都通过相应的条款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和切实有效的贯彻。
3、中国公检法的有关司法解释、意见和通知如:《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关于审理少年刑事案件聘请特邀陪审员的联合通知》等。
4、各省市相关的地方法律法规包括全国地方人大、政府颁布的法律文件。
中国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制度
中国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制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2.11.14•【文号】•【施行日期】1992.11.1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正文中国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制度——在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审判和矫治国际研讨会上的演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林准(1992年11月14日)尊敬的诸位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女士们、先生们:首先,请允许我对来自世界各地的司法界、法律界的同行们和朋友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并对你们在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审判和矫治方面所做的卓有成效的努力以及从中表现出对青少年一代、对人类未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表示崇高的敬意!中国是有着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也是发展中国家。
特别是从1978年底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也取得了显著的进展。
这种日新月异的变化,无论是对首次来访的朋友,还是对多次来访的朋友,同样都会感到新鲜。
如果我们的同事和朋友有兴趣更多地了解一下中国发生的变化,那将会感受到这些变化与国际社会所共同追求的目标是一致的,是人类社会进步的一个组成部分。
对于从事神圣的法律工作的人来说,无论你来自哪一个国家和地区,在通过法律为世界和平与发展服务的每一个领域,都会在中国找到共同感兴趣的话题。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审判和矫治的问题,就是一个我们共同关心的,非常有意义的话题。
我们希望通过这次国际研讨会,更多地了解和借鉴其他国家在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方面所作的努力和取得的进展,也希望国际社会了解我国在这方面所作的工作和取得的成就。
因此,我很高兴利用这个机会,把中国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制度向在座的同行和朋友们作一个简要的介绍。
众所周知,占世界人口约三分之一的青少年代表着人类社会的未来,是建设和平、幸福、美好生活的重要力量。
中国有11.6亿人口,其中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有3亿多。
法治社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新思路——从规范到过程的权利保护模式改造
一
涉及 的规 范 、 组织 结构 和过 程 , 这一领 域也 由大量软 法进 行 制约 。未 成年人 权 益保 护的 组织体 系是 涉及
多重 主体 、 设 定 了 多重 责任 的 系统 。不 同组 织扮 演 着不 同角 色 , 发 挥 角色的 同一性 功能 是权 益保 护的基 础 性 条件 。 未成年 人权 益保 护是 不 同利 益代表 者接 近 和施 压 政 府 而政 府 有 效 平衡 、 综合 的过 程 。权 利
李少文 ,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 究生。
①
②
[ 美] 罗科斯 ・ 庞德 : 《 法理学》 ( 第1 卷) , 邓正来译 , 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 2 0 0 4年版 , 第3 2 8页。
F .A .H a y e k, T h e C o n s t i t u t i o n o f L i b e r t y , t h e U n i v e r s i t y o f C h i c a g o P r e s s , 1 9 6 0, P . 2 1 3 .
法治社会未成 年人 权益保护的新思路——从规范到过程 的权 利保 护模式改造
法治 社会 未成 年人权 益保护 的新 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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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规 范到 过 程 的权 利 保 护 模 式 改造
李 少 文
【 内容摘要】 保护 未成年人权益是 国家和社会 的共同义务。传统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重视 “ 规范 制度 ” 结构及 其在 司法 实践 中的作 用。 未成 年 人权 益保 护 是 多方联 动 的任 务 , 宪 法 涵盖 了权 利保 护
查” , 而少年司法制度 当然是重 中之重。因此 , 学者们热衷于研究如何建立完善的少年 司法制度 。 这当 然没有错 , 只是法律体系的内涵并不限于此 , 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应 当超越规则之治。
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功能的探讨
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功能的探讨0 引言在如今的时代背景下,只有结合实际情况,主动加强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质量,才能在矫正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同时让司法社会工作质量变得更好。
通过分析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功能性与工作定位,不仅能够让司法社会工作真正实现价值最大化,还可以有效降低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发生概率。
因此,有必要对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功能进行研究。
1 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综述在青少年司法教育体系中,我国开展的司法教育一直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教育策略,通过社会调查、不起诉与刑事档案保护制度,能够明确了解青少年司法教育的本质就是基于保护的服务性工作。
因此,从司法角度出发,可以将司法社会工作视为未成年司法中的辅助类工作,合理采用青少年司法工作,不仅能够让青少年犯罪治理效果变得更好,还可以借助社会资源与力量,来完成对涉及犯罪的未成年人与家属等群体的针对性教育与引导,避免各种恶性问题的二次发生。
在如今的社会体系下,为了让司法社会工作在青少年犯罪问题中实现价值最大化,就必须针对司法社会工作的功能性进行重新定位,只有这样,才能让青少年司法工作质量的开展效果变得更好。
青春期青少年的生理、心理并未彻底发育成熟,此时的青少年非常容易被周围环境所影响,会因为一时冲动而出现各种不良行为,而且因为青少年的心理素质相对较差,所以对社会环境的适应能力不足,这将导致青少年无法及时针对行为活动进行调节。
与此同时,逆反心理也是对青少年行为造成影响的关键性因素。
如果长时间无法满足心理需求,就将会导致青少年出现逆反情绪的问题。
通常情况下,青少年犯罪问题往往具有较强的发展性,即在复杂多变的原因共同影响下,最终出现了犯罪问题,单一因素通常情况下并不会直接引发青少年犯罪。
据相关学者分析,能够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有很多,主要问题有家庭裂变、学校教育失误等。
近些年,随着我国司法社会工作质量的逐渐提高,我国已经可以借助司法社会工作来为青少年群体提供帮助,通过帮助青少年恢复社会功能,可以在消除青少年社会隐患的同时,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少年司法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少年司法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少年司法制度是中国政府为保障未成年人权益而建立的一套完整的司法制度。
该制度的建立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未成年人犯罪,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少年司法制度的核心是“以教育为主,以惩罚为辅”的原则。
这一原则强调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导,而非单纯的惩罚。
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法院会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性别、身心发展状况等因素,采取不同的教育措施,如社区矫正、少年管教所等,帮助未成年人改正错误,重新回归社会。
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少年司法制度还注重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
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法院会特别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状况,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如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判决等,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尊严。
同时,法院还会为未成年人指定辩护人,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此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少年司法制度还注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政府会通过加强教育、加强家庭教育、加强社会教育等多种途径,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同时,政府还会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和管理,防止未成年人接触不良信息,
避免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
总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少年司法制度是一套完整的司法制度,旨在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防止未成年人犯罪,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该制度的建立,为中国未成年人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和支持,也为世界各国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当前我国青少年维权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或 乱作为,其背后往往 都存在着 “ 利 益部 门化 ”这个 计划经济 时代 留下 的顽 疾。这个顽疾导致 青少年维权部 门职责的片面性 成为必然 ,而承 担
作力度与青少 年 自身积极维权 相结合 的良好 氛围,在很大程度 上有力地 损害后果 的往往成为应当全面接受保护 的青少年们 。
二 、完善青少年维权工作机 制的对策
1 .继续完善 以共 青团组织为主体,学校和家庭为依托 的青 少年着许 多问题和阻碍 ,它们 制约着青少年 维权工作 的深入 开展和有
力推进 ,并直接影响着青少年维权工作的社会效果 。
一
为 了使维护青少年正当权 益落到实处, 应继续完善基层共 青团组织,
社 区和 学 校 、 家 庭 构 成 的 维 权 网络 体 系 。 在 这 个 网络 体 系 中 ,各 级 共 青
3 . 青 少年维权观念亟待改变和加强 在开展青少年 维权工作 时,政府 和社会主要 关注的是青少年权 益受 侵害 的具体 案件,往往从 青少年受侵 害具体案件 的现场识别 、青 少年 的 抵抗、 以及青 少年受害后 的法律追究和 民事补偿等 方面来具体组 织和开 展青少年维 权工作 。例如 ,教育和指 导青少年如何 与侵害 自身合 法权益 的行为作 斗争,如何 防止 不法侵害和减 少人身侵 害和财产损失 ,以及侵
河北省 张家 口团市委 李晓青
摘 要:随着法治建设的 日益加 快,青 少年 维权 工作得到 了社会各界 的广泛 关注和法律 的明确保护 ,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 ,服务青 少年健康成长
,
是与青少年事务有
关的政府部 门和社会团体 的光荣使命 ,也是全社 会的共同责任。笔者结合基层青少年维权工作 实际,对 当前我 国青 少年 维权 工作存在 的问题进行 了简要 分析,并从完善和 构 建新 的青 少年 维权机制 出发提 出了几点建议 ,以期对青 少年维权 工作 实践提供有益借鉴。 关键词 :青 少年维权 工作机制 问题及对策
从未成年人保护到社会安全:少年司法制度的转型与发展
从未成年人保护到社会安全:少年司法制度的转型与发展2023年,社会发展的进程在国家政策的推动下不断加快。
在这个时代里,青少年成为了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而他们的健康成长和安全问题也成为了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
从未成年人保护到社会安全,少年司法制度的转型与发展成为了重点。
随着社会的发展,青少年面临的危险和挑战也越来越多。
吸毒、犯罪、网络暴力等问题不断涌现,青少年的安全变得越来越受关注。
尤其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青少年受到网络暴力影响的情况越来越普遍。
如何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成为了当务之急。
在此背景下,少年司法制度的转型与发展获得了重要突破。
现行的青少年保护法以及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成为保障未成年人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基础。
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不同的司法制度有着不同的处理方式。
在过去,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制度存在受害者疏忽、国家脱责等问题,违法未必受到惩罚,这种现象会给社会带来不安全感。
但是,在未来的发展中,将会有更加明确、更加完善、更加有效的少年司法制度的出现。
从立法层面上来说,我国将加强青少年保护法的制定和修改,更加细化相关法规以及增加相关条例。
同时,改善未成年人司法保障机制,将多措并举,会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从司法实践上来说,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审判工作将更加重视其特殊性。
在未来,我国的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审查、审判和执行将更加严格和公平。
另外,加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以实现未成年人犯罪人性化的处理方法。
在教育层面上来说,我国将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律法规教育,提高认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青少年在未来会受到更有针对性的注意力。
总之,少年司法制度的转型与发展将不断提升社会安全,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未来,我们需要不断加强青少年保护法的制定,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障机制,并加强专业化的青少年犯罪预防和思想教育工作,从而为未来社会的持续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如何防范违法行为
如何防范违法行为,做合格公民黄梓恒东风中学初一(3)班摘要:青少年犯罪是一个极其复杂而严重的社会问题。
随着犯罪年龄的逐渐降低,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走向了违法,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因为结识了一些社会上的“朋友”,不知不觉就走向了违法。
大部分的青少年因为从一条不良行为到违纪行为,从违纪行为到违法行为,最后,从违法行为到犯罪行为。
青少年的违法犯罪已逐渐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一个重要因素,为了更加有效地预防中小学生违法犯罪,我们必须掌握中小学生走向犯罪前的一些先兆,采取一些积极的预防对策。
关键词:青少年犯罪;重要性;原因;预防措施一、当前我国青少年犯罪的特点(一)从犯罪形式看,犯罪呈现多样化一是盗窃犯罪增多,许多青少年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贪图吃、喝、玩、乐等物质享受,在受到父母或家庭、学校的约束时就开始小偷小摸,从而走向盗窃犯罪。
二是抢夺、抢劫、寻衅滋事等犯罪人数增多。
有很多学生是单亲家庭,孩子从小就在家庭暴力或家庭冷战中成长,造成孩子冷漠、内向、残酷的性格。
还有的孩子娇生惯养,受不得一点委屈,少许的言差语错就要采取残忍的报复手段。
三是网络犯罪迅速兴起,随着计算机信息系统在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和社会经济信息化进程的加快,针对和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兴起,成为新的犯罪形式。
(二)从犯罪主体看,辍学少年人数居多且年龄逐渐趋向低龄化据新华社消息:近六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现象越来越严重,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当中已满 14 岁不满 16 岁的人数逐渐增多,占 57%左右。
在这个年龄阶段,法律对他们无可奈何,社会教育、学校教育对他们是个误区。
这类人群,文化素质不高,大部分为中低等文化程度,有的小学期间就辍学,甚至就没上过学,初中以下文盲、半文盲占 90%以上。
由于社会经济的空前发展,物质生活日益丰富多样,青少年的发育年龄提前,因此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频繁接受不良文化影响等原因导致青少年犯罪呈现低龄化的趋势。
中国现行的少年司法制度及其改革方向
中国现行的少年司法制度及其改革方向随着社会的发展,少年犯罪问题越来越严重,如何对少年犯罪进行司法处理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
中国少年司法制度早在1954年就开始了,经过多年的发展,现行的少年司法制度已经形成了一定的框架和规则。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少年犯罪的认识不断深入,现行的少年司法制度亟需改革。
本文将从两方面分析中国现行的少年司法制度及其改革方向。
一、现行的少年司法制度1. 少年犯罪的定义和认定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少年犯罪的定义和认定。
中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为未成年人”,但并未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最低年龄。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文件规定:“六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十四岁以上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用法律特定的程序判处刑事责任;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照顾、教育和感化的方法为主,少数情况例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第二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
因此,少年犯罪的认定需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和评估。
2. 少年犯罪的处罚形式和程序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十四岁以上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在进行特定程序下,可以判处拘役、劳动教养、管制等管制性刑罚,也可以适用缓刑、宣告缓刑;同时也可以适用感化教育、监护教育等非刑罚教育措施。
对于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法律明确规定无法实行刑事判罚,主要以感化教育为主,但在极少数情况下,可以适用少年特别程序。
关于少年犯罪的处罚程序,我国现行的少年司法制度基本上沿用了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但在审判阶段增加了一些保护措施。
少年犯罪案件需要经过“审查”、“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且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严格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二、中国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的方向尽管现行的少年司法制度已经形成一定的框架和规则,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少年犯罪认识的不断深入,现行的少年司法制度亟待改革。
下面讨论一些改革的方向:1. 加强犯罪预防和社会教育首先,我们应该从预防犯罪的角度出发,加强青少年的社会教育和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青春司法改革演讲稿
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站在这里,与大家共同探讨青春与司法改革这一主题。
首先,请允许我代表所有青年学子,向长期以来关心和支持我国司法改革事业的领导们表示衷心的感谢!青春,是人生中最美好的时光,也是最具活力和创造力的时期。
在这个阶段,我们不仅要有远大的理想和抱负,更要有坚定的信念和担当。
而司法改革,正是我们青年学子肩负的重要使命。
下面,我就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我对青春司法改革的思考。
一、青春与司法改革的关系1. 青春是司法改革的动力源泉青年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他们充满活力、敢于创新、勇于担当。
在我国司法改革进程中,青年学子是不可或缺的力量。
他们以满腔的热情投身于司法实践,为推动司法改革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
2. 司法改革是青春价值的体现青春的价值在于创造和奉献。
通过参与司法改革,青年学子可以将自己的知识和才华转化为推动法治进步的力量,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同时,司法改革也为青年学子提供了广阔的舞台,让他们在实践中锻炼成长。
3. 青春与司法改革相辅相成司法改革为青年学子提供了展示才华的舞台,而青年学子的积极参与又为司法改革注入了新的活力。
二者相互促进,共同推动我国法治事业不断发展。
二、青春司法改革的意义1. 推动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的生命线。
通过青春司法改革,我们可以进一步优化司法体制,完善司法程序,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公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 提升司法效率司法效率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
青年学子积极参与司法改革,有助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工作效率,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3. 强化司法为民司法为民是司法工作的根本宗旨。
青春司法改革关注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努力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改革中感受到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三、青春司法改革的路径1. 强化法治意识青年学子要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
留守儿童权利保护的措施
留守儿童权利保护的措施一、农村留守儿童权利保护的问题表现农村留守儿童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均衡、城乡二元体制结构下出现的一群特殊儿童。
据全国妇联统计,我国留守儿童的人数约为5800万,其中14岁以下留守儿童超过4000万。
绝大部分留守儿童生活在经济贫困、地处偏远的农村地区,农村留守儿童的权利保护问题亟待关注。
我们以《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为理论依据,从生存权、发展权和特殊状态下儿童权利三个方面,对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权利保护状况进行思考和分析。
1.生存权生存权是儿童固有的权利,是儿童权利体系的基础。
随着文明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生存权的内涵在不断变化,标准在不断提高。
根据我国发展的现实情况,农村留守儿童的生存权主要体现在抚养照顾、人身安全、健康等方面的问题。
(1)农村留守儿童的抚养、照顾问题。
家庭是儿童成长的自然环境,家庭成员的抚养对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正确价值观念的形成具有奠基作用。
我国《民法通则》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做了具体规定,明确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监护人。
但是,在农民工父母外出、亲子两地分隔的情况下,农村地区抚养、照顾儿童的责任多由祖辈、亲戚、邻里、朋友等利益相关人承担。
据相关统计,在我国广大的留守儿童中,有80%以上是隔代监护或临时监护。
由于此种监护人的资格、能力缺乏保障,导致现实中监护责任推诿、监护人不尽责或无能力尽责等诸多问题出现。
农村留守儿童的生活得不到保障,顺利成长受到影响,甚至生命安全也会受到威胁。
而且,愈是年幼的儿童,自我保护能力愈弱,受到的威胁就愈大。
2005年,湖北省郧县城关镇李老汉爷孙俩死在家中7天后才被发现。
由于儿子、儿媳双双外出务工,由57岁退休在家的李老汉带3岁的孙子,李老汉突发脑溢血死在家中,而其3岁的孙子也因无人照顾饿死在家中。
这个案例体现了我国在农村留守儿童的抚养、照顾方面还存在制度漏洞。
(2)农村留守儿童的人身安全问题。
儿童的人身安全既需要家庭的呵护,更应当得到社会的保障。
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看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少 年 司法 制度 是整 个 司法 制度 的重 要组 成 部分 , 是衡量 一个国家法治文 明程 度的重要标志 。一 直以来 , 制度 建设 起步较 晚。因此 ,在结合我 国实际情 况的基础
批失去依 靠的儿童流落街 头 ,这些穷 困儿童难 以通过合 法途径 解决 自己的生存 问题 ,教育 和有效管控 的缺失 ,
不起诉制度 、轻罪记录封存制度等 。这些创新规定无 不 少年法庭 。该法 及少年法庭 的设立标志着少年 司法制度
体现我 国少年 司法 “ 教育 、挽救犯 罪少年 ” 、 “ 刑 罚的 的诞生 。伊 利诺 伊州少年 司法制度 ,对美 国乃至全世界
轻缓化 ”和 “ 刑法的谦抑性”等价值取 向。
不得 不引起人们关 注时 ,社会各 界为改善青少年 的不 良
我 国非常重视未成年人 的教育和保护工作 ,但 少年 司法 极 易使 其走上违法犯 罪的道路 。当这 一问题 日趋严 重 , 上 ,有必要借鉴 国外 一些 先进 的制度 ,以对我 国少年 司 环境 ,以期有效遏 制少年犯罪 而努力 ,在美 国乃 至大西
挥 了重要作 用 。至此 ,我 国已基本 形成 以宪 法为核心 ,
( 一 ) 世 界范 围内少年 司法制度的产生
随着 西方 工业 革 命 的发 展 ,人类 社会 的生存 环境 率 先试点建立 ,宣告 了少年 司法 制度在我 国的诞 生 。此 9 8 7 年上海 市人大常委会 通过的 《 上海市 青少年保 和生活方式发 生了剧变 ,由此 引发 的少年犯罪 问题也越 后 ,1 我 国第一个 青少年保护法 规 ,也是 来越严重 ,这 种状况 在工业化程度较 高的美 国表现得 尤 护条例 》被认 为是 “ 我 国第 一部 少 年法 ” 。l 2 1 9 9 1 年颁 布实 施 的 《 中华人 为 明显 。十九世 纪后期 ,伴随着大量 欧洲移 民的涌人 ,
我国生命教育现状
我国生命教育现状1.生命教育认识滞后。
(1)家庭对生命教育认识的滞后。
家庭是大学生最先成长和接受教育的环境,父母的言传身教对孩子正确的生命观的形成是至关重要。
父母自身没有积极向上的生命价值观,孩子是很难形成对生命的热爱之情与珍惜之意的。
大学生成长过程中父母的教养方式和对其的期望水平也对大学生的生命观产生直接影响。
家庭生活条件的改善、父母对孩子的溺爱及对孩子学业的过分关注,甚至为了让孩子学习好对孩子的需求一概满足,导致一些大学生自我为中心的意识很强,难于与他人沟通,一旦生活中出现不如意之处,往往把问题放大,或用极端手段对待他人,或了结自己的生命作为抗议。
(2)学校对生命教育认识的滞后。
近年来,我国大力倡导素质教育,提倡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然而升学率与就业率的现实压力让学校的素质教育往往停留在口头上或表现在应付上级的检查上。
正是从小学一直到大学对人文教育的忽视,对学生热爱生活、热爱生命教育的忽视。
大学生正处于生理发育基本成熟和心理发展相对滞后的人生特殊时期,对人生的探索飘忽不定,同时面对激烈的社会竞争,有少数学生没有足够承受压力的能力,整日忧心忡忡,体验不到生命的意义和生活的快乐,往往产生心理挫折感,导致了一些大学生人文精神的失落和对生命的淡漠,在知识增长的同时却伴随着情感的麻木和责任感的丧失,不仅对生活、生命缺少激情,而且一旦遇到挫折有可能转化为心理危机,导致伤害生命的行为发生。
2.生命安全教育体制缺乏。
良好的体制是生命教育运行的制度保障。
当前在各高校,有关生命教育的体制几乎为零。
大部分院校未将生命教育列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未将生命教育纳入考核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价体系;未将生命教育列入考查教师的德能表现的评估中。
生命教育体制的不健全,直接导致了高校生命安全教育时间无保障、过程无实施、效果无评估。
3.生命安全教育手段陈旧。
部分高校在教育教学上,只注重传统知识的传授,所传授的知识仅限于狭隘的应试内容,而相关生命安全的知识,如生存训练、生理卫生、心理健康等内容则不太重视。
少年司法保护制度研究
我国少年司法保护制度研究近年来,我国少年司法保护制度在不断完善,旨在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
这一制度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的责任。
本文将从制度的建设、优化和应用方面来探究我国少年司法保护制度。
首先,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司法保护制度建设已取得一定成效。
比如,我国在基础法律层面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了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特别是其触犯法律时的心理和行为特点,对于未成年犯罪的法律责任和程序进行了规范。
在实施层面上,我国还通过实行预防犯罪、心理矫治、教育救助等多种措施,开展了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护。
其次,我国少年司法保护制度正在不断优化,以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比如,最新修改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强调了对于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精神健康、教育培养、社会关爱等方面的保护措施。
具体地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根据犯罪人的情况、罪名、性质与情节等因素,采取更为适宜的处罚措施。
同时,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法官和检察官进行审核、审理,加强对判决执行的监督力度,从而确保未成年人的审判权得到了更好的保护。
最后,我国的少年司法保护制度正在应用于许多实践案例中,为未成年人权益的保障实现了重要作用。
比如,2019年国务院健康中国行动十二大专项行动中,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差别化处置,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问题被列入其中。
同时,针对未成年犯罪案件的心理矫治中,我国还积极推进相关工作,设立了各类矫治教育机构和社区矫治工作机构,针对犯罪青少年开展为期中长期、个性化的心理矫治和专项教育。
总之,我国的少年司法保护制度在不断完善和优化,为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做出了实实在在的努力,通过多种形式在不断应用于实践中。
相信在政府、社会各方共同努力下,我国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水平将不断提高。
案例1:2017年4月,台湾“凶宅案”被告柯捷,以20.28亿元是当年台湾最大珍珠钻石诈骗案头号被告,本案中责任人已判刑,并被判罚款。
少年司法制度
少年司法制度少年司法制度是指对未成年人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特殊审判和相应的处罚制度。
相较于成年人司法制度,少年司法制度是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需求和特殊保护措施的体现。
下面就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性、特点和存在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未成年人是社会的宝贵资产和未来的希望,应得到更多保障和关爱。
然而,不同年龄段的少年在心理和认知上存在较大差异,他们较为容易受到外界影响,关注度亦相对较低。
因此,对这一特殊群体的特殊保护至关重要,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可以确保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进行的是特别审判,更加关注其社会教育、心理疏导以及未来成长的方向。
其次,少年司法制度有其独特的特点。
一方面,少年司法重在教育、矫正和改造,而不是简单的处罚。
因为未成年人的认知和心智发展尚不成熟,处罚过重可能导致逆反心理、再犯罪行为的发生。
因此,在少年司法制度中,对于轻度违法犯罪行为,一般采取给予警告、劝导、教育等举措,并通过社区矫正、康复教育等手段对其进行改造和矫正。
另一方面,少年司法制度注重保护少年的隐私权和尊严。
例如,在庭审过程中,可以采取不公开审理,保护少年的形象和隐私。
然而,少年司法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少年司法机关的专业司法人员和设施不足,导致少年犯罪案件审理工作水平参差不齐。
此外,对于恶性犯罪和严重违法行为的少年,部分地区缺乏相应的社会救助和康复资源,使得少年司法制度的改造效果受限。
同时,一些地区少年司法制度的宣传和普及不够,导致社会对该制度的了解和认可度较低,很多人对未成年犯罪问题持有偏见和歧视态度。
为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少年司法制度。
一方面,应提升相关司法机关的专业水平和设施建设,增加人员配备和培训力度,确保未成年犯罪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
另一方面,应加强社会康复资源的建设和整合,为少年罪犯提供更全面的康复教育和社会融入的机会。
此外,应加大对少年司法制度的宣传和普及力度,提高社会对该制度的认知和支持度,减少对未成年犯罪问题的歧视和偏见。
保护、惩治与预防——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变迁七十年(1949-2019)
中国青年研究 02/2020 35
理论探索
Li Lun Tan Suo
一、少年司法制度相关概念厘清
1. 少年司法制度外延之探讨 有关少年司法制度的准确概念,学界尚未达成统 一。有学者基于刑事法的视角,认为少年司法制度 是“国家为了治理与预防少年违法犯罪而制定的有关 法律规范并以此为依据建立起来的一种专门的司法制 度”[2];随后,这一仅针对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定义 便受到了质疑,有学者认为除了犯罪行为外,少年司 法制度还应包括“少年不良行为和保护处分等教育改 造方法”[3];还有学者认为,有关涉及未成年人利益 的民事、行政案件中,也应当关注少年合法权益的保 障[4]。横向比较各定义可以发现,尽管概念的表述 和范围不一,但对于少年司法制度中所体现的对少年 的特殊保护的理念未发生动摇。而既有的将少年司法 制度界定为单一的刑事政策的内容也似乎不再适用于 现有的理论,因而,从制度的发展趋势以及对域外成 熟样本的考察来看,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理应改变过 于窄化的界定,将少年不良行为也纳入到少年司法制 度的概念外延中。 综合现有的各理论,本文将少年司法制度界定 为:国家为了实现保护青少年利益的目的,在青少年 刑事诉讼案件和非诉讼事件中所设置的有关保护、惩 戒、教育青少年的政策与规范制度的总称。这一概念 涵盖了少年警察制度、少年检察制度、少年审判制 度、少年矫正制度等,以避免过于单一界定的少年刑 事司法范围对下文制度探讨的影响。对于涉及少年合 法权益的民事与行政案件,本应也纳入到本文讨论的 范畴中,但鉴于现有的制度重点,本文将主要论述内 容集中于少年司法制度中的刑事司法层面,非刑事类 的案件将不作为重点内容予以讨论。 2. 对象范围之界定 在厘清核心概念的基础上,有必要对少年司法制 度的适用对象予以界定。相较于成年人的刑事司法制 度,少年司法制度的适用对象绝非简单地概括为未成 年人触犯刑法的行为。在《刑法》对于刑事责任年龄 的划分规定中,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不应 当负刑事责任,因而14周岁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被当 然纳入到少年司法的对象范围之中。但对于不满14周 岁的未成年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少年司法的调整范畴则 存在一定的争议。在英美法系中,将少年司法的对象 界定为“罪错少年”(juvenile delinquency),这一 概念不仅涵盖少年的刑事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违法
司法部关于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实施意见
司法部关于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5.04.15•【文号】司发通[2005]27号•【施行日期】2005.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司法部关于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实施意见(2005年4月15日司发通[2005]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根据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2005年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2005年工作要点》,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作用,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实施“为了明天--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程”,现就司法行政系统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努力提高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作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要继续把加强对青少年特别是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工作作为普法教育的重点,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四五”普法规划和全国人大有关决议,利用今年“四五”普法总结验收和法制宣传教育开展20周年这一有利契机,把青少年法制教育推向深入。
一是继续加强学校法制教育工作。
按照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司法部、团中央下发的《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努力推进学校法制教育工作的深入开展,认真抓好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检查验收。
二是结合青少年的实际,组织开展好适龄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活动。
要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调研和经验交流,努力探索适合青少年特点的法制教育途径和方法。
三是加强对青少年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全社会对青少年保护工作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关注。
通过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青少年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提高青少年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努力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一个安全、和谐、健康的社会环境。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
未成年⼈刑事司法制度未成年⼈司法制度的建⽴,对推动各国司法领域树⽴⼈权保障的司法理念,发挥了重要的作⽤。
然⽽,我国现⾏的未成年⼈刑事司法制度还不完善。
那么未成年⼈刑事司法制度是怎么样的呢?下⾯由店铺⼩编为您介绍相关知识。
未成年⼈刑事司法制度⼀、我国未成年⼈刑事司法制度的发起和未成年⼈犯罪的特点(⼀)我国未成年⼈刑事司法制度的发起和发展据统计我国未成年⼈犯罪占刑事犯罪的⽐例已经从50年代的30%上升到80年代的80%。
进⼊90年代,未成年⼈犯罪在整个刑事犯罪中的⽐例虽有下降,但从2000年起,未成年⼈犯罪案件的数量⼜出现了反弹,并开始逐年升⾼,占全部刑事犯罪案件的⽐例越来越⼤。
不断攀升的未成年⼈犯罪率,凸显出研究未成年⼈犯罪特点的急迫性和重要性。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1984年上海长宁区法院建⽴了我国第⼀个少年法庭“专门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合议庭”,开创了我国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先河。
依托少年法庭,以少年刑事审判为中⼼的少年司法制度和实践,在摸索与尝试中取得了具有中国特⾊长⾜的发展。
少年法庭在法院⼯作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它所独具的强烈的司法⼈⽂⾊彩不仅成为化解社会⽭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阵地,还成为树⽴法院形象的标志窗⼝。
最⾼⼈民法院也充分肯定了长宁区法院建⽴少年法庭的经验,认为它是⼀项改⾰,是我国审判制度⼀项新的建设,并要求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庭推⼴。
这就是我国未成年⼈刑事司法制度建⽴的开始。
1998年以来,各地法院还依据《刑诉法》第26条指定管辖的规定,进⾏了集中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的尝试。
因为,如果每个法院都设⽴少年法庭,相对于那些⼈员设置紧张的法院来说,审判资源⽐较浪费;另外,未成年⼈刑事案件分布于各个法院,往往在量刑上容易发⽣不平衡。
基于上述原因,对少年法庭在⼀定区域内尝试集中审理未成年⼈案件的作法,最⾼法院给予了⽀持,认为集中审理对合理配置刑事审判资源、提⾼专业⽔平等都有意义。
2001年起,在集中审理实践中,司法领域⼜⼤胆提出了在我国设⽴少年法院的构想。
新时代少年司法理念
新时代少年司法理念
新时代少年司法理念是指在当前社会背景下,针对少年犯罪问题提出的司法理念。
新时代少年司法理念的核心是以人为本、综合治理、教育为主、预防为主、救助为重,旨在更好地保护和教育未成年人,预防和减少少年犯罪。
首先,新时代少年司法理念强调以人为本。
在司法处理少年犯罪问题时,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和可塑性,尊重他们的人权和人格发展,注重帮助他们走向正确的道路,而不是简单地通过惩罚来解决问题。
其次,新时代少年司法理念主张综合治理。
这意味着不仅要依法打击少年犯罪行为,还要通过社会、家庭、学校等多方面的力量,全面推动少年犯罪的预防和治理。
各个部门和社会各界都应该积极参与,形成合力,共同关心和保护未成年人。
第三,新时代少年司法理念重视教育为主。
将未成年犯罪问题视为教育问题,通过教育手段,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法治意识,引导他们积极参与社会生活,成为有用之才。
第四,新时代少年司法理念强调预防为主。
通过加强社会宣传、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等手段,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预防少年犯罪的发生。
最后,新时代少年司法理念注重救助为重。
对于已经犯罪的未成年人,应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救助和改造,帮助他们重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重新融入社会。
总的来说,新时代少年司法理念是一个综合的、人本的、教育为主的、预防为主的、救助为重的理念,它旨在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预防和减少少年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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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保护青少年权益出发,完善我国的少年司
法制度
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从保护青少年权益出发,完善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思想行为尚未定型,对于已经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在司法程序中采取相应的司法保护措施,以适应未成年人的特点,实现案件办理的个别化。
只有从保护青少年权益出发,关注青少年福利,采取具有针对性的措施,保证矫正目的的真正实现,才能有效预防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
少年司法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矫治少年的犯罪行为,采取有针对性的矫治和教育措施,以便能够使误入歧途的青少年早日回归社会。
故此,我国亦有必要建立完善的少年司法制度,以适应现实的需求。
一、少年司法制度的理念问题
少年司法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理念,少年司法的理念即为少年司法制度的理论基础,是该制度的理论先导。
少年司法理念具有独特性,不同于成年人的司法理念。
从少年司法的理念看来,国家应该从成年罪犯中,把少年违法者区分出来,社会应该永远将少年违法者作为一个孩子来对待,而不是作为一个罪犯来对待,不以惩罚他们为目标,而使他们回归社会是最为重要的目标。
从关注青少年福利原则的角度出发,在少年司法中,采取有针对性的矫治和教育措施,以便能够使误入歧途的青少年早日重
返社会。
在刑事司法中,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进行区别对待,貌似破坏了平等,但是其目的是在通过形式的不平等来换取实质的平等,兼顾到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之间的内在差别。
少年司法理念应当强调国家责任与社会责任,由于未成年人是未来国家、社会建设的主导力量,同时未成年人在心智的发育上远不及成年人,他们的认知能力尚待继续提高,因此在面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时,我们要做的不是一味的惩罚他们,而应当重视对他们的劝诫、教育、矫正,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掉恶习,促使他们重新回归社会,在社会环境中继续完成正常的社会化。
在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惩戒过程中,国家、社会应当承担绝对主要责任。
在当代一些西方国家中,实施少年司法理念的不在少数。
英美主张的国家亲权理念就是要促使国家成为未成年人的最高监护人而不是其犯错之后的惩治者,因此,这些国家设置少年司法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而不是惩罚。
德国的教育刑罚思想强调对少年的教育、矫正以促使其重返社会,在追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时采取了与成年犯罪截然不同的态度,这些也都需要国家、社会职责的履行。
二、我国目前的少年司法制度现状
中国的少年司法制度产生于1984年,在这一年里,第一个少年法庭在上海长宁区少年法院建立。
经过20多年的探索与发展,在侦查、起诉、审判和处罚以及矫治少年犯罪方面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
但是,同法治相对发达些的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仍然存在诸多需要继续加以完
善和健全的地方。
首先,在管辖范围方面。
目前,我国少年法庭不负责管辖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主要管辖的刑事案件是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案件。
少年法庭主要依据是我国现行的刑法第17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开展相关案件的审理,根据这些规定,少年法庭管辖的少年刑事案件是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案件。
其次,在相关的司法组织与司法人员方面。
目前,在中国,仅有法院设置有少年法庭,专门负责审理少年刑事案件,而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尚未有专门人员负责办理少年案件。
尽管我国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已做出相关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远未落实。
最后,在诉讼程序与处罚方面。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检察院负责起诉,少年法庭负责审理。
未成年人案件不公开审理,在审判过程中,为了确保未成年被告的辩护权利,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审理过程关注法律教育。
在审理中和审理后都对未成年犯进行教育,尤其是法律教育。
实施刑事执行社会化,充分整合利用社会各种资源,在执行过程中,保证矫正措施的针对性,尤其是关注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特征。
同时,2020年通过的新刑诉法确立了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这一制度有利于鼓励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对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具有重要作用。
这一制度不仅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更与与实体法的规定相互印证。
原《刑法》第一百条明确规定了前科报告制度。
而刑法修正案(八)则在第一百条中增加了第二款,规定前科报告制度附条件免除的情况,新《刑诉法》
确立的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使程序法的规定与实体法的规定相互结合,不再出现断层。
但是,尽管规定了犯罪记录封存,却并未明确规定到底由哪些机关封存,造成责权不明确;而且,但书的规定造成该法条形同虚设。
既然规定封存特定条件下的未成年犯罪记录,那么,当此类未成年犯罪人的刑罚执行完毕之后,重新回归到社会中,就应当与其他正常的青少年一样,进行正常的生活,正常的生活当然包括正常的学习与工作,在这两个重要问题上,就不应当设置任何障碍,惟有如此,未成年犯罪人才能顺利回归社会,过上正常人的生活,不至于重蹈覆辙,重新犯罪。
事实上,尽管规定了附条件免除前科报告制度,同时又规定了例外的情况,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犯罪记录的封存制度就是为了不给未成年犯真正回归社会造成负面的影响,使其能够顺利地升学、就业、参军,但是这种除外规定,未明确有关单位的具体范围,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关单位恰恰可以查询个人档案。
所以,我们的封存只是有限的封存,在各种例外的单位的查询下,这种有限的封存制度,形同虚设,这就会使青少年真正的回归社会之路依旧充满障碍。
三、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
针对我国目前少年司法制度的现状,有必要对其加以完善,以期更利于保护青少年,使其更易于回归社会。
第一,从理念上来讲,我国需要更新理念,关于少年司法的理念,需要树立国家、社会责任第一,个人责任第二的观念,应当由国家和社会承担起未成年人犯罪的责任,同时在未成年犯罪
人重返社会的过程中,更要注重国家和社会所应负有的责任。
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时,要强调的是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而不是惩罚,充分发挥我国的调解制度、非诉程序、多项举措齐抓共管等特点,全面吸收引进青少年福利政策、教育与矫正等先进理念,逐步完善我国少年司法制度。
第二,从立法角度来看,需要加强少年司法方面的立法,采取实体法与程序法结合的方式,制定相对独立的少年法。
在实体法方面,比较便捷有效的方法是短期内在修改现行刑法典的过程中,单设专章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处遇,待各方面条件具备之后,再颁布独立的《少年刑法》。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专章内容可以对现有刑法中未成年人犯罪的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使之完善。
在程序法方面,充分利用现有的一些关于少年司法建设方面规范性文件,吸取我们多年对这方面理论探讨和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最终将其上升为法律,制定出处理未成年人案件的程序法。
在这一程序法中,应当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三个职能部门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权限和职责范围,以及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权利等等,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合法诉讼权利进行特殊保护。
第三,从组织体系上来看,在少年司法制度中,应当建立专门的少年法庭、少年法官、检察官和警察,以专职负责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案件的处理,从普通刑事司法机构中将少年司法机构剥离出来,并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素养,使其具备少年司法的理念,重视少年司法的价值。
有条件的少年司法机构,可以效仿德国,给工作人员提供轮流的机会,以促使司法人员知识结构的更
新,使其知识结构更加科学、全面,有利于少年司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在未成年犯的惩罚矫治措施方面,刑罚的种类应当坚持多元化原则,应重教育,轻惩罚,尤其应当规定更多的保护措施。
在这一方面,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积累的一些有价值的经验。
德国对犯罪少年的处置措施是采取多元化的教育矫治措施,其中就有非惩罚措施,如指令、监管和教养,旨在改变少年不良的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
惩罚性措施包括警告、惩戒、拘留。
对犯罪少年可判定期刑和不定期刑。
根据德国少年法院法第97条规定,如果法官确信,被判刑少年行为已无可非议,且已具备正派品行,少年法官可依据少年监护人或其他代理人的申请宣布消除前科,取消刑事污点。
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的改革完善最好能够遵循多移植少创新的准则,尽可能地把国外已经成熟的做法直接移植过来,减少一些不讲规律的随意创新。
目前,我们应加强对刑罚结构改革,特别是未成年犯刑罚制度改革,扩大对其非监禁刑的适用,将社区服务、心理咨询等方法都纳入矫治措施,把监禁刑作为最后刑罚手段,扩大缓刑、假释比例适用范围,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把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尽快完善起来,真正使出现行为偏差的青少年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