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补充案例

合集下载

8个国际商法的案例与分析

8个国际商法的案例与分析

1、某中国北京公司与一设在中国上海的某外商独资企业于2000年12月在北京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由设在中国上海的该外商独资企业向北京公司出售通信设备,交货地点为北京公司设在北京的仓库。

合同规定:因合同的执行发生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栽。

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法律问题】当事人对上述合同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是否正确?【参考结沦】当事人对上述合同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不正确。

【法理、法律精解】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越国境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也就是说,国际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必须具有国际性。

或主体在不同国家,具有国际性;或标的具有国际性;或经济关系发生在不同国家;等等。

而本合同在签约主体、合同订立与履行地点、买卖标的物的移动等方面均不具有国际性。

特别是在签约主体方面,虽然签约的一方为外商独资企业,但它仍是中国法人。

因此,该合同的法律适用不应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答: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发价,都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即可。

故本案发价已撤回,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

2、英国A商于5月3日向联邦德国B商发出一项要约,供售某商品一批,B商于收到该要约的次日(5月6日)上午答复A商,表示完全同意要约内容。

但A商在发出要约后发现该商品行情趋涨,遂于5月7日下午致电B商,要求撤销其要约。

A商收到B商承诺通知的时间是5月8日上午。

试问:(1)若按英国法律,A商提出撤销要约的要求是否合法?(2)若此案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A、B双方是否存在合同关系?答:根据英国法,A商提出的撤销要约的要求不合法。

根据英国法,承诺一经发出,立即生效。

商事法律应用案例(3篇)

商事法律应用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销售业务。

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由甲、乙、丙三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甲出资300万元,占股30%;乙出资400万元,占股40%;丙出资300万元,占股30%。

公司成立后,经过几年的发展,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市场需求日益增长。

2016年,由于公司发展战略调整,甲、乙两位股东决定将股权转让给丙,实现公司股权结构的优化。

经协商,甲、乙同意将各自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丙,丙支付股权转让款900万元。

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了股权转让的具体条款,包括股权转让款支付方式、股权转让完成时间、违约责任等。

协议签订后,丙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然而,在股权转让登记过程中,丙发现甲、乙未履行股权转让登记手续,导致股权转让无法在工商部门登记。

丙遂向甲、乙提出履行股权转让登记手续的要求,但甲、乙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丙将甲、乙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甲、乙履行股权转让登记手续。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乙是否应当履行股权转让登记手续?2. 若甲、乙未履行股权转让登记手续,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律分析1. 甲、乙是否应当履行股权转让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本案中,甲、乙作为XX科技的股东,其股权转让行为属于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范畴。

因此,甲、乙应当履行股权转让登记手续。

2. 若甲、乙未履行股权转让登记手续,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依法履行其义务,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本案中,甲、乙未履行股权转让登记手续,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丙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商法案例(3篇)

法律商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开发一款网络游戏。

根据协议,甲公司负责提供游戏设计、开发所需的技术和人才,乙公司负责提供游戏运营所需的市场推广、渠道建设等。

协议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2年4月30日止。

协议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游戏开发,并完成了游戏产品的研发。

然而,乙公司在市场推广和渠道建设方面未能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导致游戏产品上市后市场表现不佳,甲公司因此遭受了巨大损失。

2022年6月,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甲公司遭受的损失是否可以由乙公司承担?3. 违约金的数额如何确定?三、法院审理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法院经审理查明,乙公司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未能按照协议履行市场推广和渠道建设的义务,导致游戏产品上市后市场表现不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乙公司构成违约。

2. 甲公司遭受的损失是否可以由乙公司承担法院认为,甲公司因乙公司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游戏开发成本、研发人员工资、市场推广费用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乙公司应当赔偿甲公司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

3. 违约金的数额如何确定法院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乙公司违约导致甲公司遭受的损失为人民币5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鉴于甲公司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损失,法院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人民币500万元。

2023商法案例

2023商法案例

2023商法案例
以下是一个2023年的商法案例:
某公司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2023年6月,某公司的股东王某以公司利益受到损害为由,向法院提起了
股东代表诉讼。

王某声称,公司的执行董事李某在处理公司事务时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

王某请求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公司损失。

本案涉及到了公司法中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根据该制度,当公司利益受到损害时,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赔偿公司损失。

本案中,王某作为股东,认为公司执行董事李某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因此提起了股东代表诉讼。

在本案中,法院需要审理查明李某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以及该行为是否给公司造成了损失。

如果法院认定李某存在违法行为并给公司造成了损失,那么李某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还需要审查王某提起诉讼是否符合股东代表诉讼的提起条件,以确保诉讼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总之,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商法案例,涉及到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相关问题。

通过本案的审理和判决,有助于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事活动的规范化和法治化。

商法案例分析

商法案例分析

商法案例分析一、公司法案例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 7 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宏利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宏利公司) ,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是: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 1/2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2 以上的董事或 1/2 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

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的不合法之处。

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02 年 3 月,宏利公司依法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 1 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 1200 万元,乙出资 1400 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

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

2002 年 5 月,宏利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 1 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充差额;如果甲不能补充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03 年 5 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拟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 1 亿元增加到 15 亿元。

增资方案提交到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 7 家股东赞成增资,该 7 家股东出资总和为 5830 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 58. 3%;有 2 家股东不赞成增资, 2 家股东出资总和为 4170 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 41. 7%。

股东会通过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03 年 3 月宏利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上海分公司。

上海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约被诉至法院,对方以宏利公司是上海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宏利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 :1、宏利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规定有哪些不合法之处?说明理由。

2、宏利公司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3、宏利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法律商法案例(3篇)

法律商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成立于2005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公司股东为甲、乙、丙三人,其中甲持有50%的股权,乙持有30%的股权,丙持有20%的股权。

公司成立初期,业务发展迅速,但由于管理不善和市场环境变化,公司逐渐陷入困境。

2018年,甲、乙、丙三人因公司经营管理问题产生分歧,甲认为乙、丙的管理能力不足,导致公司亏损严重,要求乙、丙转让股权。

乙、丙则认为甲对公司经营不善负有责任,且甲的股权比例过高,应承担更多的责任。

双方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甲是否有权要求乙、丙转让股权?2. 乙、丙是否应当承担公司亏损的责任?3. 公司的股权结构是否合理?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审查法院审理过程中,甲提交了以下证据:- 公司财务报表,显示公司连续多年亏损;- 乙、丙在公司经营中的不当行为记录;- 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证明乙、丙在决策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

乙、丙提交了以下证据:- 公司业务拓展计划,证明公司经营不善与市场环境变化有关;-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证明公司管理存在漏洞;- 甲在公司决策中的失误记录。

2. 法庭辩论甲认为,乙、丙的管理能力不足,导致公司亏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要求其转让股权。

乙、丙则认为,甲对公司经营不善负有主要责任,且甲的股权比例过高,应承担更多的责任。

同时,他们还认为,甲的股权比例过高,不利于公司发展,应调整股权结构。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丙三人对公司经营不善均负有责任。

甲的股权比例过高,确实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但考虑到甲对公司做出的贡献,以及公司目前面临的困境,法院决定对股权结构进行调整。

具体判决如下:- 甲的股权比例调整为40%,乙的股权比例调整为30%,丙的股权比例调整为30%;- 乙、丙应承担公司亏损的50%责任;- 甲应承担公司亏损的50%责任,并在未来三年内对公司进行整改,提高公司经营效益。

商法——精选推荐

商法——精选推荐

商法[案例1]20世纪70年代,陕西凤翔县有个村妇名“张改改”,⽣来就⼗分愚笨。

载公路旁摆摊卖⽔,但⼜不识字,⼜不识钱。

家⾥⼈为了省⼼,就教她,每杯⽔卖2分钱,并给⼀个2分硬币样板。

客⼈买⽔所⽀付的钱,凡是与其同样⼤⼩就收,否则就拒绝。

⽐如两个1分或1个5分的硬币均在拒收之列。

客⼈觉得她⼗分愚笨,“改改”成为愚笨和傻⽠的代号,⼈们因此称她为“凤翔改改”。

2000年经商龙民樊忠虎觉得“改改”也蕴含着“诚实⽆欺”的精神,有商业开发价值,⼀⼼想⽤其为商号。

5⽉1⽇,他先斩后奏,“凤翔改改”蒸馍店开张,格外引⼈注⽬。

5⽉12⽇,凤翔县⼀位领导看见了“凤翔改改”的招牌,⼤为不悦,要求⼯商部门认真清理“不良⽂化”。

⼏天后樊忠虎向凤翔县⼯商局申请开办“凤翔改改绿⾊农产品开发基地”。

经办⼈说“凤翔改改”是历史名⼈,要使⽤该名称,要经过本⼈或其继承⼈同意。

他不辞⾟苦找到张改改的继⼦,继⼦欣然同意。

为防再⽣不测,他⼜通过户籍部门将⾃⼰的名字改为“樊改改”。

当他再次到县⼯商局申请登记时,不料⼜因“凤翔改改”属于“不良⽂化”,对⼈有讽刺意味,对凤翔⼈⼈格有贬低,⽽被拒绝。

6⽉22⽇他向宝鸡市⼯商局申请复议,结果是维持原决定。

于是他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你认为樊改改能否获得“凤翔改改”、“樊改改”的商标注册及“陕西凤翔改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核准登记?[案例2]1994年11⽉1⽇,温州澳珀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澳珀)注册成⽴,并于2000年2⽉⾄2002年6⽉期间,先后获得了国家商标局核准的“澳珀”、“OPAL+澳珀”商标。

温州澳珀经多年经营,在业内享有⼀定知名度,曾先后获得温州市⼈民政府颁发的“知名商标”和“温州名牌产品”称号,形成了⼀定的品牌效应。

此外,温州澳珀在⼴州、佛⼭、东莞等地分别授权了不同的商家经营其产品。

1996年12⽉6⽇,佛⼭市澳珀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澳珀)注册成⽴。

1999年8⽉21⽇,佛⼭澳珀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取得以“AOPO”为主体的英⽂图形组合商标。

国际商务法律援助案例(3篇)

国际商务法律援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一家位于我国某省的知名制造企业,主要生产电子产品。

乙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是一家位于美国的跨国公司,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和销售。

2019年,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全球范围内销售的一款手机产品涉嫌侵犯其专利权。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甲公司向我国某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法律援助过程1. 法律咨询甲公司在提起诉讼前,首先咨询了我国某知名律师事务所,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及诉讼程序。

律师团队针对甲公司的案件,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研究,确认了乙公司涉嫌侵权的事实,并提供了以下法律援助:(1)协助甲公司梳理案件证据,包括专利证书、侵权产品照片、市场调查报告等;(2)针对乙公司的侵权行为,制定诉讼策略和答辩意见;(3)协助甲公司申请诉前保全,防止乙公司转移财产。

2. 诉讼程序甲公司向我国某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依法进行了以下工作:(1)向法院提交诉状、证据材料等诉讼文件;(2)应诉答辩,对乙公司的答辩意见进行反驳;(3)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包括证人证言、市场调查报告等。

3. 跨国诉讼由于乙公司为跨国公司,涉及跨国诉讼。

甲公司在律师团队的协助下,与乙公司协商解决争议,包括:(1)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乙公司侵权行为;(2)争取乙公司主动停止侵权行为;(3)就赔偿金额进行谈判。

4. 裁决结果经过审理,我国某地人民法院判决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0万元。

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我国某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过程中,甲公司继续依法进行以下工作:(1)提交上诉状、证据材料等;(2)对乙公司的上诉意见进行反驳;(3)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一审判决。

最终,我国某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乙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总结本案是一起跨国公司侵权纠纷案件,甲公司在律师团队的协助下,依法维权,最终取得胜诉。

商事法律行为案例(3篇)

商事法律行为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及技术服务。

公司成立初期,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张三持股40%,李四持股30%,王五持股30%。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张三因个人原因希望退出公司,李四和王五同意将其股权转让给公司新入职的员工赵六。

2019年6月,张三与李四、王五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张三将其所持有的40%的股权转让给赵六,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00万元。

同时,三方还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在股权转让完成前,张三仍需履行公司股东义务,不得干预公司正常经营。

2019年8月,张三与赵六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张三将其所持有的40%的股权转让给赵六,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赵六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但张三未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2019年12月,李四和王五发现张三并未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遂要求张三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张三以各种理由推脱,李四和王五无奈将张三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2. 张三是否应履行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义务;3. 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办理主体。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与李四、王五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将转让协议、公司章程修改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因此,张三未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办理主体,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因此,公司应当是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办理主体。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张三与李四、王五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2. 张三应履行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义务,办理变更登记手续;3. 公司应当是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办理主体。

国际商法案例法律(3篇)

国际商法案例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成立于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是一家成立于法国的跨国公司,主要从事电子元器件的进出口业务。

2008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公司将其持有的某电子产品研发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乙公司,股权转让价格为5000万美元。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股权转让手续,乙公司也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然而,在股权转让完成后不久,双方就出现了纠纷。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已履行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2. 甲公司是否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完成股权转让手续?3.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三、案件审理1. 乙公司是否已履行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乙公司辩称,其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但甲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乙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

甲公司则主张,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且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乙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且乙公司已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因此,乙公司已履行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

2. 甲公司是否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完成股权转让手续?乙公司主张,甲公司未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完成股权转让手续,导致其无法行使股东权利。

甲公司则辩称,其已按照约定完成了股权转让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完成了股权转让手续,将子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了乙公司。

因此,甲公司已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义务。

3.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乙公司主张,股权转让协议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应属无效。

甲公司则认为,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合法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股权转让协议符合我国法律法规,未违反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双方应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 乙公司已履行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2. 甲公司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完成股权转让手续;3. 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结合商法知识的法律案例(3篇)

结合商法知识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与销售。

公司成立之初,由甲、乙、丙三位股东共同出资,甲出资40%,乙出资30%,丙出资30%。

为了扩大市场份额,提高公司竞争力,科技公司决定与一家知名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伙伴”)合作开发一款新产品。

双方经过协商,决定由科技公司负责产品研发,合作伙伴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

合作协议中约定,研发成功后,双方按照出资比例分享收益。

经过一年的努力,产品研发成功并投入市场。

然而,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合作伙伴认为科技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研发任务,导致产品存在缺陷,影响了合作伙伴的声誉和利益。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科技公司拒绝承认违约,并要求合作伙伴按照约定支付研发费用和利润分成。

合作伙伴则认为科技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要求科技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合作伙伴与科技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是否有效?2. 科技公司是否构成违约?3. 若科技公司构成违约,合作伙伴应如何追究其违约责任?三、案例分析1. 合作协议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本案中,合作伙伴与科技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违背公序良俗。

因此,合作协议合法有效。

2. 科技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合作协议明确约定科技公司负责产品研发。

然而,在产品研发过程中,合作伙伴发现科技公司存在以下违约行为:(1)未按照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研发任务;(2)研发出的产品存在缺陷,不符合预期效果。

根据上述违约行为,科技公司构成违约。

3. 追究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商法案例(推荐5篇)

商法案例(推荐5篇)

商法案例(推荐5篇)第一篇:商法案例一、某公司下属的一分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其效力如何?(C)ABCD二、甲、乙、丙分别出资5万元、10万元和35万元,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其中,甲、乙的出资为现金,丙的出资为房产。

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出资现金10万元入股。

半年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巨额债务。

法院在执行中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15万元。

又查明,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10万元。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此应如何处理?(B)ABCD三、某省辖市有4家生产经营化工产品的集体企业,拟设立一股份公司,只发行定向募集的记名股票。

总注册资本为400万元,每个企业各承担90万元。

在经过该市有关领导的同意后,正式开始筹建。

4个发起人各认购90万元,其余130万元向其他企业募集,并规定,只要支付购买股票的资金,即时就交付股票,无论公司是否成立。

且为了吸引企业购买,可将每股1元优惠到每股0.9元。

一个月后,股款全部募足,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但参加人员所代表的股份总数只有三分之一多一点。

主要是有两个发起人改变主意,抽回了其股本。

创立大会决定仍要成立公司,就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了申请书,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根本达不到设立股份公司的条件,且违法之处甚多,不予登记。

此时,发起人也心灰意懒,宣布不成立公司了,各股东的股本也随即退回。

但这样一来,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及以公司名义欠的债务达12万元,加上被退回股本的发起人以外的股东要求赔偿利息损失3万元,合计15万元的债务,各发起人之间互相推诿,谁也不愿承担。

各债权人于是推选2名代表到法院状告4个发起人,要求偿还债务。

4个发起人辩称,公司不能成立,大家都有责任,因此各人损失自己承担。

1.本案的股份公司成立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2.本案4个发起人是否应承担公司不能成立时所产生的债务?答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本案的股份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有如下违法之处:1.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而非本案只要认购就交付股票,不管公司成立与否;2.股票只能按票面金额或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而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本案中的优惠是错误的;3.创立大会不足法定代表股份总数的认股人。

涉及商法的法律案例(3篇)

涉及商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原告:某商贸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被告:某食品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案情背景:2019年5月,商贸公司与食品公司签订了一份《食品供应合同》,约定食品公司向商贸公司供应一批高品质的某品牌食品,共计100吨,合同总价为200万元。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交货时间、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根据合同约定,食品公司应在2019年6月30日前将货物送达商贸公司指定的仓库。

然而,到了约定的交货日期,食品公司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仅交付了50吨货物。

商贸公司多次与食品公司沟通,要求其履行合同,但食品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甚至拒绝接听电话。

商贸公司遂将食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食品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货款100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一、案件争议焦点1. 食品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商贸公司是否可以要求食品公司继续履行合同;3. 食品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二、法院判决1. 食品公司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食品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全部货物,已构成违约。

2. 商贸公司可以要求食品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

本案中,商贸公司有权要求食品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交付剩余的50吨货物。

3. 食品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食品公司违约,应向商贸公司支付违约金。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对方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

本案中,食品公司违约给商贸公司造成了损失,应赔偿商贸公司相应的损失。

判决结果:1. 食品公司应继续履行合同,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交付剩余的50吨货物;2. 食品公司应向商贸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3. 食品公司应赔偿商贸公司因违约造成的损失5万元。

国际商法法律问题案例(3篇)

国际商法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跨国公司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跨国公司在进行国际投资和贸易活动时,往往会涉及到复杂的法律问题。

本案例将探讨一家中国跨国公司A与一家美国跨国公司B在合资经营过程中所遇到的典型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1. 合资公司成立2008年,中国跨国公司A与美国跨国公司B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决定成立一家合资公司C,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其中A公司出资600万美元,占股60%,B公司出资400万美元,占股40%。

2. 合资协议合资双方在成立合资公司C时,签订了《合资经营合同》和《合资公司章程》,明确了合资公司的组织架构、经营范围、投资比例、利润分配、决策机制等内容。

3. 合资纠纷在合资公司C运营过程中,A公司与B公司因以下问题产生了纠纷:(1)投资比例调整B公司认为,在合资公司C运营过程中,A公司的投资回报低于预期,要求调整投资比例,降低其股权比例。

A公司则认为,B公司的投资回报低于预期是由于市场环境变化所致,不应调整投资比例。

(2)利润分配B公司认为,合资公司C的利润分配不公平,要求提高其分红比例。

A公司则认为,根据合资协议,利润分配应按照投资比例进行,B公司的分红比例符合约定。

(3)决策机制B公司认为,合资公司C的决策机制过于集中,不利于其权益保护。

A公司则认为,合资协议中已明确规定了决策机制,B公司应遵守。

4. 争议解决合资双方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决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决。

三、法律问题分析1. 投资比例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合资经营合同》的相关规定,合资各方在合资经营期限内不得擅自调整投资比例。

在本案中,B公司要求调整投资比例缺乏法律依据。

2. 利润分配根据《合资经营合同》和《合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资公司的利润分配应按照投资比例进行。

在本案中,B公司要求提高分红比例缺乏法律依据。

3. 决策机制根据《合资经营合同》和《合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资公司的决策机制应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

商法法律案例(3篇)

商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公司将持有乙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

协议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然而,乙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也未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并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

二、争议焦点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2. 乙公司是否应当履行股权转让协议;3. 甲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

三、法律分析(一)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由股东会行使。

股东会会议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出席,并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的事项除外。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乙公司的股东,有权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参加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综上所述,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二)乙公司是否应当履行股权转让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乙公司的股东,有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持有的乙公司50%的股权。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甲公司已将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且已支付股权转让款。

因此,乙公司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股权转让义务。

商法案例分析

商法案例分析
2002年8月7日,宏元公司代庆云发展向湘蓉支行支付人民币557.62万元以履行判决,并承诺不需庆云发展向其支付款项。 2002年5月,宏元公司以致达公司转让的股权存在瑕疵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致达公司赔偿宏元公司损失人民币506万元,其中股权价值损失为人民币400万元、支出费用人民币106万元。
原告诉称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评估报告。中软公司净资产值低于其注册资本金的80%,即未能达到约定的收购条件。且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中软公司的出资义务尚未履行完毕,其出让中软公司股权的主体资格尚存在瑕疵。 请求法院判令终止其与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并判令被告返还600万元。
被告答辩
我公司对原告所述合同签订过程无异议,但认为评估报告的评估基础不属实,有些无形资产未列入评估范围。实际净有形资产加无形资产为1530万元。我公司收到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600万元转让价款后,即将此款项给付中软公司。现在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终止合同是由于改变了投资方向,我公司虽然并没有过错,但同意终止合同,由于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转让资金已经付给其他单位,我公司需要一定时间用于准备还款。
资产评估报告
报告内容:委估资产总额为982.68万元,负债总额为944万元,其中无形资产为58.97万元,所有者权益为38.68万元,截止评估基准日,中软公司净资产为人民币30.34万元。 报告还指出,中软公司作为高科技企业,拥有多项在国内外具有影响的网络技术、软件技术产品。但由于公司对这些网络技术、软件技术相关法律证明文件重视不够,这些网络技术、软件产品均未在相关部门办理版权、著作权登记。由于权属存在缺陷,财务公司在征得原告、中软公司一致同意的基础上,本次评估不将该公司拥有的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纳入本次评估范围。 同月,财务公司还向原告出具一份关于中软公司中文全文检索系统的咨询报告,称对上述检索系统的估算价值为1460.21万元。并称该估算结果的成立是基于以下事实:中软公司独家拥有合法产权、中软公司持续经营、中软公司提供的各项资料真实合法、中软公司对检索系统软件将不断进行改进完善。

民法商法相关法律案例(3篇)

民法商法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被告:王某XX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销售。

王某,男,45岁,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建筑材料销售。

2019年3月,王某与XX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材料供应合同》,约定王某为XX 公司提供建筑材料,包括水泥、钢材等,合同总价为1000万元。

合同约定,王某应在收到XX公司付款通知后的15日内将建筑材料交付至XX公司指定地点。

合同还约定,如王某未能按期交付建筑材料,每逾期一天,应向XX公司支付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王某陆续向XX公司供应了部分建筑材料。

然而,在2019年10月,王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剩余的建筑材料。

XX公司多次催促王某履行合同义务,但王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合同。

2019年12月,XX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剩余的建筑材料,并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王某是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剩余的建筑材料?2. 王某是否应当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三、法院判决1. 关于王某是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剩余的建筑材料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王某与XX公司签订的《建筑材料供应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

王某作为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建筑材料的义务。

因此,法院判决王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剩余的建筑材料。

2. 关于王某是否应当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王某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建筑材料,已经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王某与XX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逾期交付违约金,该约定合法有效。

国际商法法律问题案例(3篇)

国际商法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跨国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的大型跨国企业,主要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该公司在我国设立了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甲公司中国分公司”),负责其在华的业务运营。

2019年,甲公司中国分公司与我国一家本土企业(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中国分公司供应一批高科技产品。

二、合同主要内容1. 标的物:乙公司向甲公司中国分公司供应一批高科技产品,包括设备、零部件和原材料。

2. 数量:合同约定供应数量为1000台设备,每台设备包含若干零部件和原材料。

3. 价格:合同价格以美元计价,采用FOB(船上交货)价格术语。

4. 付款方式:甲公司中国分公司在货物到达指定港口后30日内支付货款。

5. 交货时间: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签订合同后60日内。

6. 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产品质量符合国际标准ISO 9001。

7. 争议解决: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三、纠纷产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中国分公司发现乙公司供应的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ISO 9001标准。

甲公司中国分公司遂要求乙公司进行整改,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由于质量问题,甲公司中国分公司无法将产品销售给最终客户,导致公司损失惨重。

甲公司中国分公司遂向乙公司提出索赔,但双方就赔偿金额和责任承担等问题产生分歧。

四、法律问题分析1. 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乙公司供应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2. 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甲公司中国分公司遭受损失,乙公司应赔偿甲公司中国分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商法法律案例(3篇)

商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YY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持有的XX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80%的股权转让给被告,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000万元。

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然而,在股权转让完成后,双方因公司经营管理、股权转让款支付等问题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2. 被告是否已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3. 双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三、案件审理1. 股权转让协议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2. 股权转让款的支付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应在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

然而,被告在协议签订后并未按照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违约行为(1)原告的违约行为:原告在被告未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导致股权转让款支付时间延误。

(2)被告的违约行为: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构成违约。

四、法院判决1. 被告应立即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000万元。

2. 原告应配合被告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3. 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股权转让纠纷,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股权转让协议的有效性: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当事人应确保协议内容合法、合规,避免因协议无效导致纠纷。

2. 股权转让款的支付: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双方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确保股权转让顺利进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4.下列各项中,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企业破产有管辖权的是( A )。

A.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B.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C.破产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D.债务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7.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下列各项中,债权人可以申报债权的是( ABC )。

A.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B.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C.未到期的债权D.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3.人民法院受理甲企业的破产申请后,乙企业有权对出租给甲企业的机器设备行使取回权。

乙企业行使取回权的下列方式中,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C )。

A.自行取回B.通过债权人会议取回C.通过管理人取回D.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取回5.某市甲乙丙三企业经过协商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从事生产经营的公司。

甲乙丙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协议中部分内容是: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名称为光华实业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50万元,其中甲出资7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50万元(其中以一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36万元);甲、乙、丙首次出资额为20万元,其余部分由甲、乙、丙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

委托甲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

甲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公司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出了申请人在公司名称、出资方式方面不合法之处,甲经与乙、丙商量予以更正。

2006年1月10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甲颁发了于当日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名称为“光华公司”。

甲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公司成立应当公告,并于同年1月25日发出公司成立公告。

2006年2月,光华公司拟与美国丁公司在本市投资设立一个中外合资企业,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下:合营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光华公司以现金以及实物出资160万元,丁公司出资折合成人民币40万元;双方分期出资,光华公司第一期出资30万元,丁公司第一期出资折合人民币5万元;双方各派一名代表组成董事会。

后因其他原因,该合营企业未能成立。

2006年3月,经光华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资金50万元以财务人员王某的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2006年4月,光华公司发生严重的财务危机,为此,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并一致通过,决定解散公司。

根据上述事实以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2分)1)甲乙丙订立的发起人协议中关于公司名称、出资方式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2)甲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光华公司成立应当公告,甲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3)光华公司成立的日期应当是哪一天?4)光华公司与美国丁公司达成的协议中有哪些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之处?为什么?5.参考答案:1)公司名称不符合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表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

出资方式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本题中,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而不是5年。

2)甲的观点不正确,因为法律没有规定要求有限公司成立后应当公告。

3)光华公司成立的日期为2006年1月10日。

4)丁公司的出资比例不符合规定。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25%。

丁公司第一期出资不符合规定。

分期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丁公司第一次出资只有12.5%。

公司董事会组成不符合规定。

法律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成员不得低于3人。

6.某中外合资企业合同约定:企业注册资本为 1000万美元,投资总额为 4000万美元,其外国合营者的出资为100万美元。

合营双方的出资在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7个月内一次缴清,合营企业的利润在缴纳国家税金后按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指出这一合同中存在的问题。

(8分)6.参考答案:1)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不合法律规定;2)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3)一次缴清必须在公司领取营业后6个月缴清;4)利润必须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而不能按合同规定。

评分标准:本小题共8分,每点2分。

3.试述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

(8分)3.参考答案:1)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自己独立承担。

分公司则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应冠以隶属公司的名称,由隶属公司依法设立,只是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

2)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一般不是采取直接控制,更多地是采用间接控制方式,即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和投资决策来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

而分公司则不同,其人事、业务、财产受隶属公司直接控制,在隶属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3)承担债务的责任方式不同。

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最大股东,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自身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经营负债承担责任。

分公司由于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隶属公司在经济上统一核算,因此其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即由隶属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4)税收角度的衡量:设立分公司还是通过控股形式组建子公司,在纳税规定上就有很大不同。

由于分公司不是一个独立法人,它实现的盈亏要同总公司合并计算纳税,而子公司是一个独立法人,母、子公司应分别纳税,而且子公司只有在税后利润中才能按股东占有的股份进行股利分配。

一般说来,如果组建的公司一开始就可盈利,设立子公司就更为有利。

在子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可享受到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和其他经营优惠。

如果组建的公司在经营初期发生亏损,那么组建分公司就更为有利,可减轻总公司的税收负担。

评分标准:本题共8分:每点2分。

9.甲、乙、丙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损益的分配和分担比例。

该企业欠丁5万元,无力清偿。

债权人丁的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有( E )。

A.要求甲、乙、丙分别清偿2万元、1.5万元、1.5万元B.要求甲、乙、丙分别清偿2万元、2万元、1万元C.要求甲、乙、丙分别清偿1.5万元、1.5万元、2万元 D.要求甲清偿5万元E.以上都正确11.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1200万美元,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A )万美元。

A.500 B.480 C.450 D.4004.某股份有限公司的未弥补亏损达到了公司股本总额的40%,该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5.甲乙丙共同拥有一种新型的电子技术专利权,经评估价值为70万元人民币,如果甲乙丙以该项技术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注册资本至少必须为100万元人民币。

(对)6.张某出资设立了A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张某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设立另外的一人优先责任公司,但是张某可以用一人有限公司的名义再设立B一人有限公司。

(错)8.甲乙丙共同拥有一种新型的电子技术专利权,经评估价值为70万元人民币,如果甲乙丙以该项技术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注册资本至少必须为100万元人民币。

(对)9.如果有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的,那么,合伙企业即告解散。

(错)4.2008年7月初,甲、乙、丙、丁四公司商议共同投资改造甲所属的HO型微波炉厂,并把厂名改为宏意微波炉有限责任公司,总投资额为4000万元。

甲以旧厂折价800万元,并以HO红星牌微波炉商标折价650万元;乙出资550万元,其中以拥有的微波炉生产改造技术折价450万元;丙、丁各出资1000万元。

四方商定,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资金到位,由甲负责办理公司登记手续。

请判断下列各题是否正确:(10分)(1)尽快设立公司,甲、乙、丙、丁四方约定,各方出资应保证真实、合法,经四方共同确认后,不再进行评估作价。

()(2)股东乙的货币出资的比例不足30%,因此,其出资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调整。

()(3)在合同生效后第5天,甲、乙、丙都按照合同的规定办理了出资手续和财产权转移手续。

但丁提出,因资金困难,要求退出。

丁的要求可以接受,但应赔偿甲、乙、丙的损失。

()(4)公司成立后,丙提出自己公司改造缺乏资金,要求抽回自己的出资,同时愿意赔偿其他股东的经济损失各50万元。

丙的要求也可以接受。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5)甲在公司运作一段时间后,提出将自己所有的1/4股权转让给戊。

甲的要求必须经全体股东的1/2同意才有效。

如同意甲的转让要求,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4.参考答案:××√×√5.中日两家公司拟在中国设立一家合资经营企业,双方达成协议条款之一:合资企业投资额为3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其中外方出资102万美元,占总股本的51%,中方出资98万美元,占总股本的49%。

双方达成协议条款之二:中方拟以其经依法评估和有关机关确认的机器设备、厂房、办公楼、有偿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和资金出资(其办公楼已经为下属企业贷款而作抵押),外方拟以机器设备和美元现金出资。

双方达成协议条款之三:合营企业分期付款,其中:中方第一期出资为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折合为70万美元,在3个月内付清;第二期出资为货币,28万美元,在3个月内付清;外方第一次出资为货币,为12万美元,在3个月付清,第二次出资为机器设备,折合90万美元,在6个月付清。

问:以上协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为什么?(8分)5.参考答案:7= 210(美元)1)注册资本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

注册资本最低应为300 ×102)外方以及中方出资额应为:210 ×51% = 107.1(美元)中方出资为:210×49% = 102.9(美元)3)外方出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中方出资方式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不能以已经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为出资,中方以抵押的办公楼作为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

4)中方分期认缴出资符合法律规定,外方分期认缴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

第一次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从合资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付清,而外方第一次出资未能达到其认缴出资额的15%。

6.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7月受理了甲上市公司(本题下称“甲公司”)申请配股的申报材料,该申报材料披露了以下相关信息:(1)截至2007年6月30日,甲公司(非金融类企业)的股本总额为15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下同)。

甲公司拟以该股本为基数,按10:4的比例配股,即配股6000万股。

所募集资金的20%用于委托理财,80%用于新生产线的投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