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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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适用范围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适用范围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适用范围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适用范围1. 引言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是指用于运输的各种化学品,这些化学品具有潜在的危险性,可能对人类健康、环境和财产造成损害。

为了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运输,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了一系列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

本文将对这些规则的适用范围进行全面评估,并探讨其深度和广度。

2. 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规则2.1. 船舶分类根据IMO的规定,危险化学品船舶根据其特定的构造和用途被分为不同的类别,包括油船、化学品船和气体船。

每个类别都有相应的构造规则适用于其船舶构造。

2.2. 船舶结构要求危险化学品船舶的结构要求包括船体强度、船身结构、甲板结构等。

这些要求确保了船舶在运输危险化学品时具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

2.3. 载货区划分为了减少危险化学品发生泄漏的风险,载货区被划分为不同的区域,以确保不同种类的化学品能够得到妥善储存和运输。

这些划分规则有助于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并保护船员和环境的安全。

3. 危险化学品船舶设备规则3.1. 船舶通风系统危险化学品船舶必须配备适当的通风系统,以确保舱内气体的清洁和换气。

通风系统的规格和要求根据不同类型的危险化学品而定,以确保船舶内的气氛始终处于安全状态。

3.2. 灭火设备危险化学品船舶必须配备适当的灭火设备,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火灾。

这些设备包括灭火喷射系统、灭火器等,可以迅速控制和扑灭火灾,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3.3. 抗污染设备为了确保船舶在运输危险化学品时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危险化学品船舶必须配备抗污染设备,包括油水分离器、污染物收集器等。

这些设备能够有效地处理和处理发生泄漏的危险化学品,防止其对周围水域和生物造成污染。

4. 规则的适用范围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适用于从事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

这些规则适用于船舶的设计、建造、装备和操作。

在国际海上交通中,根据货物的种类和运输量,特定的规则和标准也适用于危险化学品船舶。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修正案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修正案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修正案《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是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关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构造和设备的规定。

该规则旨在保护海洋环境,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运输。

根据近年来对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新认识和发展,IBC规则不断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新的挑战和需求。

2024年,IMO进行了最新的修正,在IBC规则中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

这些修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修订了船舶的结构要求。

船舶在装载和运输危险化学品时,需要满足更加严格的结构要求,以确保其稳定性和安全性。

例如,增加了关于船舶外壳厚度的规定,以提高船舶的抗冲击能力和防伤性能。

其次,增加了一些新的设备要求。

根据最新的技术和科学认识,IBC规则修订案增加了一些新的设备要求,以提高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性。

例如,船舶需要安装更先进的火灾探测和灭火系统,以及更有效的泄漏控制和应急处理设备。

此外,IBC规则修订案还对船舶的货物操作和装卸要求进行了更新。

这些更新主要涉及货物的装载、卸货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操作规定。

修订案强调了船舶和设备的检查和维护要求,并加强了货物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资质要求,以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运输。

最后,修订案还对IBC规则的实施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修订案强调了各国政府和相关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监督船舶和设备的合规性、进行安全检查和审批等。

此外,修订案还鼓励各国加强协作和信息共享,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监管和管理。

总之,IBC规则修订案的出台,进一步加强了对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监管和管理。

通过更新和完善相关的船舶构造和设备要求,以及货物操作和装卸规定,可以提高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同时,修订案还强调了各国政府和相关机构的责任和义务,促进了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实现了对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更加有效监管和管理。

《国际散化规则》

《国际散化规则》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nternational Code of the Construction and Equipment of Ships Carrying Dangerous Chemicals in Bulk:IBC Code),简称“国际散化规则”(IBC Code),是安全运输散装危险化学品的国际统一标准。

1983年6月17日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48次会议通过了“散化规则”(BCH Code)第1O次修正案,为协调“散化规则”和“液化气船规则”(GC Code)而制定。

该规则被列入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II章B部分,于1986年7月1日生效。

全文共19章93节。

《国际散化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适用范围该规则适用于各种规模的从事运载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货物的船舶,但运载石油和类似的易燃货品的船舶除外。

2.危险性的含义货品的危险性包括健康危险性、火灾危险性、污染危险性和反应危险性。

3.船舶检验载运规定货品的船舶,应由主管机关官员或其认可的机构或指定的验船师进行检验。

4.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1)经对船舶的构造、设备、附件、装置和材料的全面检验并合格后,应颁发“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International Certificate of Fitness for the Carriage of Dangerous Chemical in Bulk)。

(2)证书应存放在船上,以供随时检查。

(3)应另一缔约政府的请求,一缔约国政府可为悬挂另一缔约国国旗的船舶进行检验和发证,但在证书中必须声明该证书系根据船旗国政府的要求而颁发。

(4)证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5年期的证书不得展期。

5.运输危险货物对船舶的要求(1)货舱应用留空处所、货原舱、原舱、空液舱、燃料舱或其它类似处所与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机器处所、食用水和生活消耗储物舱分隔开。

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简称IBC规则)是由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并于1985年的国际公约中正式通过的,是全球范围内规范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建造和设备的重要规范。

IBC规则的目的是确保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的安全运输,避免危险品泄漏和事故发生。

该规则要求所有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必须符合建造、设备、船员培训、船舶维护等各方面的标准和要求。

同时,IBC规则还规定了散装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存储等细节操作规范,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散装危险化学品对人类安全和环境造成的危险。

IBC规则要求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必须经过检验认证,并获得船级社或权威机构颁发的国际船舶安全证书。

船舶的建造和设计必须符合IBC规则的各项要求,包括船体材料和厚度、舱室的容量和分隔、散装危险品的容量和加固、配重和稳性等。

同时,船舶的设备和装置必须符合IBC规则的标准,包括散装危险品的装卸设备、火灾防护设备、泵和管道系统、船舶通讯设备等。

IBC规则还规定了散装危险品的存储、运输、装卸等操作规范。

根据规则,散装危险化学品必须被装载于合适的集装箱、桶、桶装、罐装等标准容器中,并按照规定的运输条件进行运输。

同时,船舶的货舱必须配备适合危险化学品的配重和灌注系统,防止危险品滑动和混合。

在装卸过程中,必须确保船舶和码头配备了适当的装卸设备和人员,并严格监督操作程序,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的发生。

所有搭载散装危险化学品的船舶都必须依照IBC规则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检查是由国际船级社或权威机构进行,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对船舶的各个部分进行检查。

依据检查的结果,船舶必须进行必要的修复和改进,以符合规定的标准。

IBC规则的制订和实施,为全球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的安全运输提供了保障。

该规定的严格执行和强制要求,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散装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风险和危害,为人类和环境保护作出了重要贡献。

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附件:《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 规则》)2004年修正案1 《国际散化规则》的全文由以下内容取代:“前言1 本规则的目的是为海上安全运输本规则第17章所列的散装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液体物质提供一个国际的标准。

本规则考虑到所涉及产品的性质,规定了从事此种运输的船舶(不论吨位大小)及其船上所应装配设备的设计和建造标准,以便使船舶、船员和环境所受到的风险减至最小。

2 本规则的基本理念是按船舶运载本规则所列货品的危险程度为每艘化学品船规定一种船型。

每一货品可具有一种或多种危险特性,包括易燃性、毒性、腐蚀性和反应性,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3 在制订本规则的整个过程中,人们认识到规则必须以完善的造船学和工程学原理,以及对本规则所列的各种货品的危险性有彻底了解作为牢固基础。

并进一步认识到,化学品船的设计技术不仅是一门复杂的技术,而且还在飞速发展,因此,本规则也不应静止不变。

因此,本组织要考虑到经验和技术的发展,定期对本规则进行复审。

4涉及新产品及其运载条件要求的本规则修正案,一经本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MSC)和海洋环境委员会(MEPC)分别根据《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74年安全公约》)第八条和《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3/78防污公约》)第十六条的规定通过,在其生效前,将暂时作为建议案散发。

5本规则主要涉及船舶的设计和设备。

但为了确保这些货品的安全运输,必须对整个系统做出评估。

这些货品安全运输的其他重要方面,如培训、操作、交通管制和港口装卸等事项,本组织正在或将会作进一步研究。

6 本规则的制订得到了许多具有咨询地位的组织,如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大力协助。

7 本规则涉及化学品船操作要求的第十六章强调了在其他章节中属于操作性的条款,并提到了化学品船安全操作特有的其他重要方面。

8 本规则的编排与海上安全委员会第48届会议通过的《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规则)是一致的,如IGC规则所规定,气体运输船也可以散装运输本规则所覆盖的液体化学品。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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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解读

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解读

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解读一、船舶构造要求:1.1舱室设计:船舶的货舱和甲板上的化学品储存设备必须符合国际公认的规范和标准,包括适当的隔离和防火措施,以防止火灾和爆炸的扩散,并保护乘员和船舶免受危险物质泄漏的伤害。

1.2稳定性:船舶的稳定性必须符合国际海事组织(IMO)的规定,以确保在各种天气和海况下都能保持船身的平衡和稳定。

1.3强度和耐久性:船舶的结构必须足够强大和耐久,以承受散装危险化学品的重量和运输所需的各种力和应力。

同时,船舶必须经过定期检修和维护,以确保其持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二、设备要求:2.1船舶通风系统:船舶必须配备有效的通风系统,确保舱内维持适当的气体组成和与外界空气的对流,防止危险气体积聚和爆炸的发生。

2.2电气装置:船舶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际电气安全标准,以防止因电气故障引发火灾或其他事故,并能提供稳定的电源供应。

2.3消防设备:船舶必须配备足够数量和种类的消防设备,包括灭火器、灭火系统和火警报警设备等,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火灾和爆炸情况。

2.4危险化学品储存设备:船舶上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备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并具备防泄漏、防腐蚀和易于操作的特性,以确保化学品的安全储存和运输。

三、其他要求:3.1船员培训: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培训,了解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储存和运输要求,以及应对危险情况的应急措施和技术。

3.2安全管理系统:船舶必须建立和落实相应的安全管理系统,包括事故报告和风险评估等,以确保船舶运输过程中的危险化学品风险被适当管理和控制。

总结起来,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对船舶的构造、设备及其维护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以确保船舶在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过程中能够保持安全和可靠。

同时,要求船员具备丰富的知识和技能,并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系统以保障航运安全。

这些规则的实施,对于维护散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的安全和可靠性具有重要意义。

《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则

《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则

香港统一码头道38号海港政府大楼香港邮政总局信箱4155号电话: (852) 2852 3001传真: (852) 2544 9241电传: 64553 MARHQ HX电邮: hkmpd@.hk 网站: .hk 编号: 47/2014香港商船資訊HONG KONG MERCHANT SHIPPING INFORMATION NOTE《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BCH规则》)和《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修正案致:船东、船舶经理人、船舶经营人、船长、船级社和造船商概要本文旨在公布国际海事组织(IMO)决议MEPC.249(66)和MEPC.250(66),并把《BCH规则》和《IBC规则》的修正案通知各有关方面。

修正案预计于2016年1月1日生效。

1. 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在2014年4月举行的第66次会议上通过决议MEPC.249(66)和MEPC.250(66),分别对《BCH规则》和《IBC 规则》作出修正。

两项修正案预计于2016年1月1日生效。

2. 《BCH规则》修正案规定,所有受《BCH规则》规管的船只均须安装认可的稳性装载仪,而该装载仪须可证明船只符合完整稳性和破损稳性的相关规定。

3. 《IBC规则》修正案涉及《IBC规则》第1、2、8、9、11、15及17章和适装证书,规定所有受《IBC规则》规管的船只均须安装认可的稳性装载仪,而该装载仪须可证明船只符合完整稳性和破损稳性的相关规定。

因应《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就惰性气体系统条文作出修正,《IBC规则》的改动亦包括液货舱透气和除气布置。

4. 《BCH规则》和《IBC规则》的修正案载于IMO决议MEPC.249(66)和MEPC.250(66)的附件,详情见于海事处网页(.hk/sc/msnote/msin.html)本文的附件。

香港注册船舶的船东、船舶经理人、船舶经营人、船长、船级社和造船商务须留意上述修正案,并据而行事。

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首先,船舶的结构设计是确保危险化学品船舶承受外部环境和荷载压力的基础。

根据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特点,船舶的结构应具备良好的耐压、耐磨、耐腐蚀和耐候性能,以保证船舶的长期稳定运行。

其次,散装货物的操控设备是确保危险化学品在装卸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危险化学品船舶应配备专业的货物装载和操控设备,如液货泵、管道系统、阀门、流量计等。

这些设备应具备良好的密封性、抗腐蚀性和高效能,以确保货物的安全装卸和运输。

防火和防爆措施也是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的重要方面。

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等特性,因此船舶应配备专业的防火和防爆设备,如防火墙、防爆电器设备、自动灭火系统等。

这些设备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相关的国际标准和规定,以确保船舶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性。

此外,危险化学品船舶还应配备应急处理设备和装置。

在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时,船舶应具备应急处理设备和装置,如泄漏控制设备、紧急喷淋装置、紧急避难设施等,以便及时控制事故和保护船舶和船员的安全。

总之,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是确保危险化学品在海上运输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

这些规则和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护人类生命、财产和环境的安全,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

只有在船舶结构和设备满足相关要求的基础上,才能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运输。

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附件:《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 规则》)2004年修正案1 《国际散化规则》的全文由以下内容取代:“前言1 本规则的目的是为海上安全运输本规则第17章所列的散装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液体物质提供一个国际的标准。

本规则考虑到所涉及产品的性质,规定了从事此种运输的船舶(不论吨位大小)及其船上所应装配设备的设计和建造标准,以便使船舶、船员和环境所受到的风险减至最小。

2 本规则的基本理念是按船舶运载本规则所列货品的危险程度为每艘化学品船规定一种船型。

每一货品可具有一种或多种危险特性,包括易燃性、毒性、腐蚀性和反应性,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3 在制订本规则的整个过程中,人们认识到规则必须以完善的造船学和工程学原理,以及对本规则所列的各种货品的危险性有彻底了解作为牢固基础。

并进一步认识到,化学品船的设计技术不仅是一门复杂的技术,而且还在飞速发展,因此,本规则也不应静止不变。

因此,本组织要考虑到经验和技术的发展,定期对本规则进行复审。

4涉及新产品及其运载条件要求的本规则修正案,一经本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MSC)和海洋环境委员会(MEPC)分别根据《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74年安全公约》)第八条和《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3/78防污公约》)第十六条的规定通过,在其生效前,将暂时作为建议案散发。

5本规则主要涉及船舶的设计和设备。

但为了确保这些货品的安全运输,必须对整个系统做出评估。

这些货品安全运输的其他重要方面,如培训、操作、交通管制和港口装卸等事项,本组织正在或将会作进一步研究。

6 本规则的制订得到了许多具有咨询地位的组织,如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大力协助。

7 本规则涉及化学品船操作要求的第十六章强调了在其他章节中属于操作性的条款,并提到了化学品船安全操作特有的其他重要方面。

8 本规则的编排与海上安全委员会第48届会议通过的《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规则)是一致的,如IGC规则所规定,气体运输船也可以散装运输本规则所覆盖的液体化学品。

02-IBC规则(中文)-1

02-IBC规则(中文)-1

第 12 章
12.1 12.2 12.3
货物区域的机械通风
…………………………………………………… ……………………………………………………
装卸货物过程中经常进入的处所 经常进入的泵舱及其他围蔽处所 不经常进入的处所
41 42 42
………………………………………………………………………
第 13 章
13.1 13.2 测量仪表 蒸气探测
测量设备
43 43
………………………………………………………………………………… …………………………………………………………………………………
第 14 章
14.1 14.2 14.3 保护设备 安全设备 应急设备
人员保护
44 44 45
………………………………………………………………………………… ………………………………………………………………………………… …………………………………………………………………………………
第3章
3.1 3.2 3.3 3.4 3.5 3.6 3.7 货物隔离
船舶布置
23 23 23 24 24 25 25
………………………………………………………………………………… ……………………………………………………
起居、服务及机器处所与控制站 货泵舱
……………………………………………………………………………………… ………………………………………………………
93%或 93%以下的硝酸铵溶液 二硫化碳 乙醚
…………………………………………………………………………………
……………………………………………………………………………
第6章
6
构造材料,保护内衬和材料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MDG规则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包装、标记、装载和卸载等环节的安全要求,同时也对船舶的构造和设备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以下是IMDG规则中关于船舶构造和设备的一些重要规定。

首先,IMDG规则要求船舶必须有适合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货舱或舱室。

这些货舱或舱室必须有防火分隔、防火门、压力舱盖和防火卷闸门等设施,以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有效控制和隔离危险化学品,防止火灾或爆炸蔓延。

其次,IMDG规则还要求船舶必须配备适用的消防设备和救生设备。

消防设备包括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水带、消防泡沫系统等,以应对各类火灾事故。

救生设备包括救生艇、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筏等,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乘员能够安全撤离船舶。

另外,IMDG规则对船舶的电气安全和防爆设备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船舶的电气系统必须符合国际电气代码和相关安全标准,以确保在危险化学品运输过程中不会因电器故障而引发火灾或爆炸。

此外,船舶还必须配备防爆设备,如防爆灯具、防爆开关等,以减少火灾和爆炸的风险。

IMDG规则还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的通风要求提出了具体的规定。

船舶的通风系统必须能够及时排除船舱内的有害气体,确保船舶内的空气质量符合安全要求,从而保护船员的健康和安全。

最后,IMDG规则还规定了船舶的载重限制和稳定性要求。

船舶的载重必须符合船舶的结构和稳定性要求,以确保在运输过程中船舶不会出现倾覆或失稳的危险,从而保证船员和货物的安全。

总之,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MDG规则)是一部为了保障危险化学品运输中的安全而制定的重要标准。

通过对船舶的构造和设备进行规范,IMDG规则能够降低事故风险,保护海洋环境和人身安全,为全球的散装危险化学品运输提供了可靠的指导和保障。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修正案资料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修正案资料

【法规名称】《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修正案【颁布部门】【颁布时间】 2000-12-05【实施时间】 2002-07-01【效力属性】有效【正文】《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修正案第5章-货物输送5.7 船舶的货物软管1原第5.7.3段由下列文字代替:"5.7.3 对于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安装到船上的货物软管,每一配有端部附件的新型货物软管,均应在正常环境温度下,以从零到至少两倍于规定的最大工作压力进行200个压力周期的原型试验。

经过周期压力试验后,原型试验应表明其爆破压力至少为在极限工作温度下的规定最大工作压力的5倍。

原型试验用过的货物软管不得再用于货物输送。

此后,每一段新生产的货物软管在投入使用前,应在环境温度下进行静水压力试验,试验压力值不低于其规定的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高于其爆破压力的2/5。

软管上应用模板印制或其它方式标出试验的日期、其规定的最大工作压力以及,如果用于环境温度以外的服务,其允许的相应最高和最低工作温度。

规定的最大工作压力不应小于10 bar表压。

"第8章-货舱透气和除气装置2在第8.1.1段中,"本"一字由"除非另有明文规定,本"的字样代替。

3在原第8.1.5段后新增第8.1.6段如下:"8.1.6 在1986年7月1日或以后但在200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于2002年7月1日后的第一次定期坞修之日起但不晚于2005年7月1日,符合第8.3.3段的要求。

但是,主管机关可对1986年7月1日或以后但在200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500总吨以下的船舶放宽对第8.3.3段的要求。

"4在原第8.3.2段的最后一句中,"8.3.5"由"8.3.6"代替。

5在原第8.3.2段后新增第8.3.3段如下:"8.3.3 在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上,受控制的液舱透气系统应由允许蒸气充分流动释放的一个主要装置和一个辅助装置组成。

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解读

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解读
1.1.9凡引用本规则某一条款时,该条款下的所有分项的规定均应适用。
第一章
总则
1.1适用范围
1.1.1本规则适用于从事运输散装危险化学品或有毒液体物质(NLS)的船舶,不论尺寸大小,包括小于500总吨的船舶,但不包括载运石油或下列类似的易燃货品的船舶:
.1具有重大火灾危险性的货品,其危险程度超过石油产品和类似的易燃产品;
.2除易燃性外具有其他重大危险性,或无易燃性但具有其他重大危险性的货品。
7本规则涉及化学品船操作要求的第十六章强调了在其他章节中属于操作性的条款,并提到了化学品船安全操作特有的其他重要方面。
8本规则的编排与海上安全委员会第48届会议通过的《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规则)是一致的,如IGC规则所规定,气体运输船也可以散装运输本规则所覆盖的液体化学品。
1.1.5就《73/78 MARPOL公约》而言,本规则仅适用于附则II第1.16.2条定义的从事在第十七章“c栏”中被标识为X、Y和Z的有毒液体物质运输的NLS液货船。
1.1.6对于建议散装运输但未列入本规则第十七章或第十八章的货品,主管机关以及与此运输有关的港口当局应针对散装化学品危险性的评定指标,对适当的运载条件作出初步规定。在评估此类货品的污染危害和确定其污染类别时,必须遵循《73/78 MARPOL公约》附则II第6.3条中规定的程序。将货品列入本规则时的所考虑的条件应通知本组织。
MEPC.73(39)
1996年12月5日
1997年3月10日
1998年1月1日
1998年1月10日
1998年7月1日
1998年7月10日
6
MSC.102(73)
2000年12月5日
2002年1月1日

《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则

《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则

《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则《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是国际海事组织制定和更新的一个国际标准,用于指导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构造和设备设计。

该规则的目的是确保化学品的安全运输,保护船舶和船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同时保护海洋环境免受化学品泄漏的影响。

《IBC规则》详细规定了船舶的结构要求、容器和储存设备、货物装卸设备、消防和泄漏应对设备等方面的要求。

以下是该规则的一些重要内容:1.结构要求:船舶必须具备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以确保在各种情况下都能够安全携带和运输危险化学品。

船舶的舱壁、舱底和舱盖必须能够防止化学品泄漏,并能够抵御火灾和爆炸的影响。

2.容器和储存设备:船舶上的储存容器必须符合国际标准,并配备了适当的阀门、泵和管道。

船舶上必须有足够的储存空间,并确保化学品的分类和分区得到妥善的管理。

3.货物装卸设备:船舶必须配备适当的货物装卸设备,包括起重机、输送带和升降机等,以方便化学品的装卸作业。

这些设备必须经过充分的测试和维护,以确保其安全可靠。

4.消防和泄漏应对设备:船舶必须配备适当的消防和泄漏应对设备,包括灭火器、泵站和泵浦等。

船舶上的船员必须接受过消防和应急救援训练,以确保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火灾和泄漏事故。

除了上述内容,根据化学品的性质和特点,《IBC规则》还针对不同类型的危险化学品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包括爆炸品、易燃液体、有毒物质等。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控性。

总之,《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国际标准,其实施可以有效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运输,保护船舶和船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并保护海洋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1994)修正案

《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1994)修正案

《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1994)修正案《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修正案交通部关于《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和《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修正案生效的通知1994年5月7日,交通部近接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通知称按照该组织海安会第61届会议的决定及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有关规定,1992的12月11日海安会第61届会议通过的《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修正案(海安会第28〔61〕号决议)和《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IGC规则)修正案(海安会第30〔61〕号决议)将于1994年7月1日生效。

我国是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缔约国并对上述两个规则的修正案未提出反对意见,因此,应执行上述修正案。

现将两个规则修正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修正案1.1.1段的最后一句由下述文字替代:经审议并确定不具有适用《规则》的安全和污染危害,货品列于第18章。

在1.1.3段的现有文字中增加下述句子:评定该货品的污染危害和划分其污染类别时,应遵循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规则3(4)确定的程序。

第8章的现有文字由下列文字替代:第8章——货舱透气和除气布置8.1 适用8.1.1 本章适用于1994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

8.1.2 1994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符合于该日之前有效的本《规则》第8章的要求。

8.1.3 就本规则而言,“建造的船舶”一词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安全公约规则Ⅱ--1/1.3.1定义的内容。

8.1.4 1986年7月1日或以后但在1994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如已完全符合在当时适用的《规则》的要求,可视为符合74年安全公约规则Ⅱ—2/69的要求。

8.2 货舱透气8.2.1 所有货舱都应设有适合于所载货物的透气系统,而且这些系统应独立于空气管系和船上所有其它部分的透气系统。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修正案资料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修正案资料

【法规名称】《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修正案【颁布部门】【颁布时间】 2000-12-05【实施时间】 2002-07-01【效力属性】有效【正文】《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修正案第5章-货物输送5.7 船舶的货物软管1原第5.7.3段由下列文字代替:"5.7.3 对于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安装到船上的货物软管,每一配有端部附件的新型货物软管,均应在正常环境温度下,以从零到至少两倍于规定的最大工作压力进行200个压力周期的原型试验。

经过周期压力试验后,原型试验应表明其爆破压力至少为在极限工作温度下的规定最大工作压力的5倍。

原型试验用过的货物软管不得再用于货物输送。

此后,每一段新生产的货物软管在投入使用前,应在环境温度下进行静水压力试验,试验压力值不低于其规定的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高于其爆破压力的2/5。

软管上应用模板印制或其它方式标出试验的日期、其规定的最大工作压力以及,如果用于环境温度以外的服务,其允许的相应最高和最低工作温度。

规定的最大工作压力不应小于10 bar表压。

"第8章-货舱透气和除气装置2在第8.1.1段中,"本"一字由"除非另有明文规定,本"的字样代替。

3在原第8.1.5段后新增第8.1.6段如下:"8.1.6 在1986年7月1日或以后但在200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于2002年7月1日后的第一次定期坞修之日起但不晚于2005年7月1日,符合第8.3.3段的要求。

但是,主管机关可对1986年7月1日或以后但在200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500总吨以下的船舶放宽对第8.3.3段的要求。

"4在原第8.3.2段的最后一句中,"8.3.5"由"8.3.6"代替。

5在原第8.3.2段后新增第8.3.3段如下:"8.3.3 在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上,受控制的液舱透气系统应由允许蒸气充分流动释放的一个主要装置和一个辅助装置组成。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1.前言危险化学品是指在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危险性和安全风险的化学物质。

其安全运输对于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环境保护至关重要。

因此,为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运输,国际海事组织制定了《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2.船舶的建造和认证该规则明确规定了散货船的设计、建造、承载能力和仪表、设备、设施等各方面的要求。

在船舶建造时,必须考虑到下列因素:1) 散货船应被认为是专门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因此必须在设计阶段尽可能考虑安全因素。

2) 船舶的船体结构要足够坚固,以能够承受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

3) 船舶上的船体结构、设备、装置和系统,必须与船载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要求相符合。

4) 船舶必须得到认证,以证明其符合该规则的要求,这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来实现。

3.船舶的设备和仪表船舶的仪表和设备,是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所必需的核心构件之一。

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灭火设备:船舶应有足够的灭火设备,包括消防栓、消防泵、灭火剂等,以便在出现火灾等紧急情况时进行及时处理。

2) 透气设备:在船舶上,应该安装有效的透气设备,以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避免因化学品挥发而造成人员伤害。

3) 救生设备:船舶应具备相应的救生设备,包括救生艇、救生筏、救生圈、救生衣和救生设备等,以保障人员生命安全。

4) 标志和警告系统:船舶应该在显著的位置上标示危险化学品的种类以及贮存、装载和卸货的过程。

同时,应有相应的警报系统,以便在危险情况下及时报警。

4.国际合规标准为了保障危险化学品船舶的安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和标准,现有的许多国际标准主要包括美国国标、欧盟标准和中国规范等。

根据各国的法规和标准,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必须满足一系列的规定和标准,包括船舶的结构、机舱、油箱、甲板、货舱、甲板设备、装载和卸货设施、防火设备、船舶灯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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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货物输送
5.7 船舶的货物软管
1 原第5.7.3段由下列文字代替:
“5.7.3 对于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安装到船上的货物软管,每一配有端部附件的新型货物软管,均应在正常环境温度下,以从零到至少两倍于规定的最大工作压力进行200个压力周期的原型试验。

经过周期压力试验后,原型试验应表明其爆破压力至少为在极限工作温度下的规定最大工作压力的5倍。

原型试验用过的货物软管不得再用于货物输送。

此后,每一段新生产的货物软管在投入使用前,应在环境温度下进行静水压力试验,试验压力值不低于其规定的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高于其爆破压力的2/5。

软管上应用模板印制或其它方式标出试验的日期、其规定的最大工作压力以及,如果用于环境温度以外的服务,其允许的相应最高和最低工作温度。

规定的最大工作压力不应小于10 bar表压。


第8章—货舱透气和除气装置
2 在第8.1.1段中,“本”一字由“除非另有明文规定,本”的字样代替。

3 在原第8.1.5段后新增第8.1.6段如下:
“8.1.6 在1986年7月1日或以后但在200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于2002年7月1日后的第一次定期坞修之日起但不晚于2005年7月1日,符合第8.3.3段的要求。

但是,主管机关可对1986年7月1日或以后但在200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500总吨以下的船舶放宽对第8.3.3段的要求。


4 在原第8.3.2段的最后一句中,“8.3.5”由“8.3.6”代替。

5 在原第8.3.2段后新增第8.3.3段如下:
“8.3.3 在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上,受控制的液舱透气系统应由允许蒸气充分流动释放的一个主要装置和一个辅助装置组成。

以免在一个装置失灵时出现超压或负压。

作为替代,辅助装置可以由安装于每一液舱的在船舶货物控制室或通常进行货物操作的位置设有监视系统的压力传感器组成。

该监视系统还应装有一个报警装置,能在探测到舱内出现超压或负压时启动。


6 将原第8.3.3至8.3.7段重新编号为第8.3.4至8.3.8段。

7 在原第8.3.5段的最后一句中,“8.3.3.1”由“8.3.4.1”代替。

第14章—人员保护
8 原第14.2.9段由下文代替:
“14.2.9 船舶应根据本组织制定的导则配备医疗急救设备,包括氧气复苏设备和对
应于所载货物的解毒剂。


第15章—特殊要求
9 原第15.3段由下文代替:
“15.3 二硫化碳
二硫化碳可以在使用下列各段所规定的水垫或惰性气体垫的情况下进行运载。

在使用水垫的情况下运载
15.3.1 在货物装卸和转运过程中,应作出安排以在液货舱内维持水垫。

此外,在转运
过程中货舱的保留空间应维持惰性气体垫。

15.3.2 所有的开口应位于液货舱的顶部,高于甲板。

15.3.3 装货管路端头应在接近液货舱底处终止。

15.3.4 应备有标准液面测量孔,以便应急测深用。

15.3.5 货物管道和透气管系应独立于其它货物的管道和透气管系。

15.3.6 只要泵为深井泵或液压驱动的可潜泵,则该泵可用于卸货,深井泵的驱动方式
应不产生点燃二硫化碳的火源,并且不得采用温度可能超过80℃的设备。

15.3.7 如果使用卸货泵,应将其从顶部放入到接近船底的某点的圆柱形井中。

在打算
将泵取出之前,除非证实该舱已除气,该圆柱形井中应形成一层水垫。

15.3.8 如果货物系统是按预定的压力和温度设计的,可用水和惰性气体的置换来卸
货。

15.3.9 安全释放阀应以不锈钢制成。

15.3.10 由于二硫化碳的低燃点和需要几乎密闭来阻止其火焰蔓延,所以在10.2.3段中
所述的危险位置只许设有自身安全的系统和电路。

在使用合适的惰性气体垫的情况下运载
15.3.11 二硫化碳应装载在设计压力不小于0.6bar表压的独立液货舱中。

15.3.12 所有开口应位于液货舱的顶部,高于甲板。

15.3.13 在货物抑制系统中所用的垫片应是不与二硫化碳起化学反应或不在二硫化碳
中溶解的材料制成。

15.3.14 在货物抑制系统中,包括蒸气管线,不允许有螺纹接头。

15.3.15 装货前,液货舱应使用合适的惰性气体惰化,直至氧气的体积含量为2%或以
下。

液货舱应装设有在装卸和运输过程中自动维持舱内合适惰性气体正压力的装置。

该系统应能将正压力维持在0.1至0.2bar表压之间,能被遥控监测并装有过压/低压报警装置。

15.3.16 对环围装载二硫化碳的独立液货舱的空间,应使用合适的惰性气体惰化至含氧
量为2%或以下。

应装设在整个航程中监测和维持惰性气体处于该状态的装置。

还应装设在该空间采集二硫化碳蒸气样品的装置。

15.3.17 二氧化碳的装卸和运输应以不发生向大气透气的方式进行。

如果二硫化碳蒸气在装载过程中回到岸上,或在卸载过程中回到船上,蒸气回路系统应独立于所有其他货物抑制系统。

15.3.18 二硫化碳应只使用浸没式深井泵或合适的惰性气体置换方式卸货。

浸没式深井泵的工作方式应避免泵中聚热。

在泵的外壳上还应配备温度传感器,并在货物控制室中装有遥控读数表和报警器。

报警温度应设在80℃。

泵还应设置自动关闭装置,如在卸货期间液货舱压力降到大气压力以下时自动关闭。

15.3.19 当系统中有二硫化碳时,不得有空气进入货舱、货泵和货物管路。

15.3.20 任何其它货物装卸、洗舱或压载均不得与二硫化碳装卸同时进行。

15.3.21 应设置能力足够的水雾灭火系统,以有效覆盖装货歧管周围的区域、露天甲板上与货物操作相关的管线和液货舱圆顶的区域。

管路和喷嘴的布置应能提供10l /m 2/min 的均匀出水率。

该系统应有手动遥控的操作装置,以便万一被保护区域着火时,能在货物区域以外的邻近于居住处所的适当位置和能随时进入和易于操作的位置,遥控起动供应水雾系统的泵和遥控操作系统中任何通常关闭着的阀。

该水雾系统应能就地和遥控手动操作,而且其布置应能保证将任何泄漏的货物冲掉。

此外,在大气温度许可时,应将加压至喷嘴的供水软管连接妥当,以便装卸作业期间随时可用。

15.3.22 液货舱在参照温度(R)下所装液货不应超过其容积的98%。

15.3.23 一个液货舱所装货物的最大体积(V L )应为:
V L = 0.98V L R ρρ
式中: V = 液货舱的容积;
ρR = 货物在参照温度(R)下的相对密度;
ρL = 货物在装载温度下的相对密度;
R = 参照温度,即货物蒸气压力与压力释放阀的调定压力相等时的温度;
15.3.24 应针对所用的每一装载温度和相应的最大参照温度,将每一液货舱的最大许可的充装极限应标于主管机关认可的表格中。

该表格的副本应在船上由船长长期保存。

15.3.25 开敞甲板区域,或开敞甲板上距被确认运载二硫化碳的液货舱的排出口、气体或蒸气的排出口、货物管线的法兰或货物阀3 m 以内的半封闭空间,应该符合第17章第“i” 栏内为二硫化碳规定的电器设备要求。

此外,在所述的区域内不得允许有任何其他热源,例如表面温度超过80℃的蒸汽管线。

15.3.26 应装有不用开舱或不搅乱合适的惰性气体保护层的液位测量和货物采样装置。

15.3.27 该货物只能按照主管机关认可的货物装卸计划进行运输。

货物装卸计划应标明整个货物管系。

船上应备有经认可的货物装卸计划副本。

签发《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应包括提及认可的货物装卸计划。


第16章—操作要求
10 原第16.3.3段由下列文字取代:
“16.3.3 对高级船员应根据本组织制订的导则进行应急程序培训,以便处理货物泄漏、溢出或火灾等情况,并对其中足够数量的人员进行与所载货物有关的基本急救方面的授课和训练”。

11 在附加操作性要求清单(第16.7段)中,在“7.1.6.3”下增加“8.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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