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开发管理办法(暂行)
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办法
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息系统管理,规范建设流程,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和任务,统筹各类信息系统建设,避免分散孤立,促进共建共享,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通常是指以服务器、存储设备、网络设备为主要硬件,配置一些软件构成的系统。
第三条信息管理中心对公司信息系统建设实行统一管理,组织制定和落实信息系统相关制度,主导或参与各类信息系统建设与运维。
第四条信息系统建设遵循“统筹规划,分类申报,规范技术与数据标准,注重信息安全和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各信息系统的IT基础设施实行统建共享,由信息管理中心统一建设和管理。
IT基础设施包括:IT机房及设备间、网络设备、服务器、存储设备、网络资源等,管理办法参见《公司IT基础设施统建共享管理办法》。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公司或公司属部门名义独立或参与建设、管理、运营、维护的各类非涉密信息系统。
第二章信息系统分类1第七条按立项主体不同,我公司信息系统分为以下三类:(一)公司外项目:外单位立项建设的信息系统。
(二)公司立项目:公司自主立项建设的信息系统。
(三)部门项目:公司属部门采用开源软件、自主研发或其它方式自行建设的信息系统。
第八条按服务对象不同,我公司信息系统分为以下两类:(一)公共信息系统:服务于全公司或公司属多部门的信息系统,如下:a)公共基础信息系统:服务于全公司员工的基础信息系统,包括电子邮件系统、网络视频会议系统、DNS、FTP等。
b)管理信息系统:服务于办公、人力、财务、资产、项目、合同、收支、客户、供应商等职能管理的信息系统。
c)公共业务信息系统:服务于公司属多个部门的业务信息系统。
d)门户网站:宣传我公司品牌的网站,包括公司门户及各部门门户。
(二)专用信息系统:服务于公司属某一部门的信息系统,包括专用业务信息系统和专用网站。
兰州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兰州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管,强化应用效能量化考核,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5号)、《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兰政办发〔2018〕24号)、《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管理办法(试行)》(兰政办发〔2018〕2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部和部分使用中央、省、市财政资金的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
第三条政务信息系统项目主要包括:市级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平台、重点业务信息系统、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不含单纯的设备及软件采购)。
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市级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政务信息系统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应遵循“坚持统筹推进、坚持整合共享、坚持优化流程、坚持注重实效、坚持安全可控’的原则,按照‘统一规划、统一预算、统一管理、统一运维”的要求,加强归口管理。
第二章职责和分工第五条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的领导和统筹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大数据局、市项目评审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配合市大数据局编制全市政务信息化发展规划和项目年度计划。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的资金保障,并协同项目建设单位做好资金的监督管理。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办法(暂行)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以下称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工作,依据《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中电联字〔2015〕1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管理人员是指由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企业(以下称企业)正式聘用,熟悉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技术和项目管理专业知识,具备一定项目管理工作经验和能力,具有较好的信誉,并受所属企业委托对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以下称项目)进行全面管理的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管理人员登记是指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以下称电子联合会),依据本办法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管理人员所进行的登记。
项目管理人员的聘用和登记包括项目经理和高级项目经理两个等级。
第四条电子联合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委员会(以下称电子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负责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的管理工作。
电子联合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办公室(以下称电子联合会资质办)作为电子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项目管理人员聘用第五条项目管理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对项目实施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三)严格执行企业财务制度,加强项目财务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成本。
(四)执行应由项目负责人履行的其他各项职责。
第六条项目管理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管理项目实施团队。
(二)组织制订项目实施方案,协调项目实施的人力、设备等相关资源。
(三)协调项目内外部关系,受委托签署有关项目实施的协议或文件。
(四)企业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要求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企业应建立项目管理人员聘用与考核制度,企业聘用的项目管理人员应具备本办法要求的基本条件。
企业应为聘用的项目管理人员建立档案,档案包括人员基本信息和作为项目负责人在所属企业管理过的项目等情况。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办法(暂行)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以下称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管理工作,依据《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中电联字〔2015〕1号),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管理人员是指由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企业(以下称企业)正式聘用,熟悉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技术和项目管理专业知识,具备一定项目管理工作经验和能力,具有较好的信誉,并受所属企业委托对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以下称项目)进行全面管理的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管理人员登记是指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以下称电子联合会),依据本办法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管理人员所进行的登记。
项目管理人员的聘用和登记包括项目经理和高级项目经理两个等级。
第四条电子联合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委员会(以下称电子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负责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的管理工作。
电子联合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办公室(以下称电子联合会资质办)作为电子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项目管理人员登记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项目管理人员聘用第五条项目管理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对项目实施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三)严格执行企业财务制度,加强项目财务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成本。
(四)执行应由项目负责人履行的其他各项职责。
第六条项目管理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管理项目实施团队。
(二)组织制订项目实施方案,协调项目实施的人力、设备等相关资源。
(三)协调项目内外部关系,受委托签署有关项目实施的协议或文件。
(四)企业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要求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企业应建立项目管理人员聘用与考核制度,企业聘用的项目管理人员应具备本办法要求的基本条件。
企业应为聘用的项目管理人员建立档案,档案包括人员基本信息和作为项目负责人在所属企业管理过的项目等情况。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沧政字〔2017〕39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沧政字〔2017〕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沧州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已经2017年12月17日市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沧州市统筹推进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地点: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电话:************。
沧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6日沧州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有效解决当前基础设施重复化、信息资源碎片化、业务应用条块化、政务服务割裂化等问题,推动“集约整合、全面互联、协同共治、共享开放、安全可信”的“大平台、大数据、大系统”建设,提高项目建设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各部门以及全市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利用财政拨款、上级拨款、单位自筹资金或政府融资出资建设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它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等新建、改扩建或运行维护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智慧城市、机关信息化建设、信息安全建设、咨询评估、信息化项目维护和信息化服务外包项目等,不包括办公电脑和办公耗材的购置。
本办法所称全局性重大信息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公共场所WIFI、物联网、数据采集设施等;所称涉众性重大信息化应用项目包括受众为全市的公共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和公共服务类APP等。
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金管[2004]17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已经建立并开通运行,为加强规范管理,保障监管系统安全和有效运行,提高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水平,现将《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司和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反映。
附件: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四年十月十一日附件: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规范管理,保障监管系统安全和有效运行,提高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管系统,是指以建设部数据专网为网络平台,以各设区城市(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业务管理系统为基础,采用建设部、省(自治区)建设厅、管理中心三级联网方式,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适时监督的行政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条监管系统管理实行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负责、安全运行、有效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部负责全国监管系统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监管系统的建设规划、标准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二)组织、指导和监督监管系统建设、运行和安全管理工作;(三)组织制定监管系统建设技术方案,负责组织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节点专网联通及各节点IP地址等参数的管理工作;(四)运用监管系统对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适时监督,提出处理意见;(五)负责本级监管系统的建设、运行和安全管理工作;(六)组织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3.23•【字号】云政发[2001]41号•【施行日期】2001.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云政发〔2001〕41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贯彻“统筹规划、国家主导、统一标准、联合建设、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国家信息化建设方针,加强对我省信息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息工程建设行为,维护信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提高信息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省计委和省信息产业办共同组织拟定了《云南省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暂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云南省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贯彻“统筹规划、国家主导、统一标准、联合建设、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国家信息化建设方针,加强对信息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息工程建设行为,维护信息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提高信息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云南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工程包括: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网络工程、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电子信息与计算机技术应用、智能化控制系统。
第三条信息工程建设管理包括:(一)编制信息工程建设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二)制定信息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和建设、施工规范;(三)信息工程的招标、投标、施工管理;(四)信息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质量监督、检查、验收;(五)信息工程设计、咨询及施工单位的管理和资质等级认证等。
第四条信息工程建设中涉及“土建”部分,按照现行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第五条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计委)和云南省人民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信息产业办)负责管理、协调和指导全省信息工程建设。
办公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办公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公司办公信息系统的管理,保障系统的顺利推广、应用及正常运行,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办公信息系统(以下简称GRCOA系统)是基于铁路机关网,综合应用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技术,上与铁道部,下与各公司、主要站段纵向四个层次,横向与各层次运输生产系统、客票售票系统、财务、计统等经营管理系统为逻辑结构,集机关办公自动化和政务工作信息化为一体的办公信息系统。
通过高质量、高效率的信息网络系统,为集团公司各级领导和机关管理人员提供服务,实现办公自动化、信息资源化、传输网络化和决策科学化。
第三条管内与系统互联互通的各单位、各部门和个人用户均要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制与责任第四条GRCOA系统的管理机制:在集团公司办公信息系统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集团办公室牵头管理,电算信息中心技术支持,党委保密办监督,机关各部门参与的、责任明确的有效机制。
第五条集团办公室是办公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系统建设与应用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具体职责是:⑴负责办公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⑵负责制定办公系统建设规划;⑶负责提出办公信息系统的需求分析;⑷制定规章制度,配合办公信息系统的开发工作;负责对各公司、各单位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指导和检查;⑸负责集团公司办公信息系统主页的信息审核和发布,负责系统用户管理(包括机构、用户数据更新、用户注冊审批和用户业务授权);⑹负责信息的安全和保密管理;⑺负责组织集团公司机关工作人员计算机应用培训。
第六条集团公司电算信息中心是系统的软硬件开发和技术支持单位,负责系统的开发和日常技术维护。
具体职责是:⑴根据办公信息系统的建设规划和需求分析,制定系统设计方案;⑵根据办公信息系统建设的规划和需求分析,负责集团公司系统软硬件和机关部门网页的开发和建设;⑶负责对集团公司机关办公信息系统软硬件的维护和管理,根据需要进行系统的升级与更新,负责管理用户的IP地址;⑷负责系统的保密和安全;⑸具体做好集团公司机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自建系统管理办法(暂行)
XXXXXXXXX自建系统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XXXXXXXXXX(以下简称“XX”)自建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优化自建系统的各类功能,加强开发管理及维护,根据XXXXX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建系统是指XXXX根据业务需求自行开发、维护或与第三方公司合作开发、购买使用的系统。
第二章办公自动化网络管理第三条各部(室、中心)工作人员要及时察看电子邮箱,要及时处理电子邮箱内的重要邮件,并按规定报送相关领导批示。
对重要涉密邮件要及时拆分,按工作流程处理结束后,要及时删除。
第四条要认真按照工作流程进行收、发文和签报的处理,对时间要求紧的重要文件下发和重要签报事项要及时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进行处理,办公自动化系统出现故障要立即报告信息科技部及时解决。
第五条客户端计算机硬件设备或者网络设备出现故障后,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打开机箱进行拆卸,由信息科技部安排计算机维护人员进行检修。
第六条要定期对机房、电脑及网络设备进行除尘处理,应保持清洁、卫生、通风,注意防尘、防潮、防火、防鼠。
第七条对根据工作需要配发的便携式笔记本电脑、PAD 以及其他附件设备,要认真妥善保管,如有遗失,由使用者本人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各部门工作人员下班后必须按照程序关闭主机和其他设备,切断电源。
第九条各部门及网点工作人员要按规定保管、修改密码,不得混用,不得使用初始密码。
第十条各部门及网点工作人员如不按规定操作,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由操作者承担相应责任,并相应追究部(室、网点)负责人的有关责任。
第三章主机管理第十一条主机是应用系统安全运行的基础。
本章明确了主机的管理范围、操作人员、工作职责及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主机管理岗负责主机操作系统和主机硬件设备的管理与维护,配置系统运行参数,确保系统资源的保密性和完整性,配合其他相关工作人员维持系统的正常运作,制定系统环境的备份、恢复策略,监控系统运行状态以及增加、更改、删除用户等。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信息化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信息化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承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09•【字号】承市政字[2008]3号•【施行日期】2008.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信息化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承市政字〔2008〕3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承德市信息化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十一届第四十三次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一月九日承德市信息化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信息化建设的管理,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健康有序的发展,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本市信息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承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信息化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信息化建设和发展应遵循统筹规划、政府引导、资源共享、安全可靠、互联互通、务求实效的原则,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第四条信息化建设的内容主要包括: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电子信息技术应用项目等。
第五条承德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承德市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各县、区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县区、各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必须准确及时的提供信息化有关统计资料,接受对信息化工作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承德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是承德市信息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信息化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提出本市信息化建设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对全市信息化建设的管理工作,协调和指导跨行业、跨部门的信息化工程的建设工作;(三)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信息资源的共享;(四)负责全市信息化建设工程监理的资质管理工作,对在我市从事信息化工程建设和开发的单位资质进行审核、备案;(五)配合各应用部门搞好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利用电子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利用信息技术推进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建设;有计划、有步聚地开展信息化知识的普及、宣传和教育;(六)会同市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部门,搞好我市信息化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最新版)大学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大学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信息系统管理,规范校园网络信息服务,促进学校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网络安全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络管理暂行规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互联网安全管理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信息系统是指运行于校园网内的,由相关硬件、软件、信息资源、信息用户、规章制度和其它外围设备组成的,以处理信息流为目的的应用系统。
学校信息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校务管理类、教学科研类、招生就业类和综合服务类信息化应用系统。
第三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纵向分为两级:一级项目是指面向全校师生提供服务,由学校信息化管理部门统筹实施的项目;二级项目是指由我校各单位建设实施的项目。
信息系统建设项目横向分为校内项目、校外项目,校内项目是指由学校全部投资或部分投资建设实施的项目;校外项目是指由校外实体投资,在我校建设并接入我校校园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第二章信息系统的管理机构第四条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统一谋划、统一部署全校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党委宣传部和信息化办公室组成。
宣传部负责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和网络舆情管控,协调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建设。
信息化办公室为网络安全提供技术保障,定期对重要岗位员工进行信息系统安全培训,强化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
学校各单位应成立本单位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机构,统筹负责本单位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
第五条信息化办公室作为学校信息化工作主管单位,负责全校信息化规划、建设及管理规范的制定工作,并为网络安全提供技术保障。
信息化办公室是我校信息系统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章信息系统的开发立项第六条为增强我校信息系统建设的针对性、实效性、计划性和规范性,信息化办公室定期面向全校各单位征集信息化建设需求、组织专家论证并前置审批。
通过前置审批的项目,可纳入学校年度信息化建设项目库,作为我校下一年度信息化建设的立项备选。
巩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巩义市市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巩政办〔2019〕11号
巩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巩义市市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巩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巩义市市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巩政办〔2019〕11号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巩东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巩义市市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4月25日巩义市市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5号令)、《河南省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豫发〔2017〕7号)、《河南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豫政办〔2017〕116号)、《河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2018〕2号)、《河南省省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豫发改高技〔2018〕8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巩义市市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是指由政府资金投资建设、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我市政务部门业务应用的各类信息系统。
主要包括:电子政务网络、政务业务信息系统、政务信息资源库、政务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政务云、数据中心、机房等)、电子政务标准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国标委工二联〔2017〕98号)规定的系统,包括支撑信息系统的计算机、软件和外围设备等(不包括办公终端设备和软件,以及视频会议室等办公信息基础环境建设)。
信息系统开发管理办法(暂行)
信息系统开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系统开发管理行为,提高信息系统开发项目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单位、个人从事信息系统开发管理活动的组织和行为。
第三条
信息系统开发指开发、测试、维护、升级信息系统等一系列相关活动。
第二章信息系统开发管理机构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信息系统开发管理机构,负责制订信息系统开发规范、组织实施信息系统开发项目、监督信息系统开发过程,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信息系统开发管理规范
第五条
信息系统开发项目应当有明确的开发目标、计划和预算。
项目组成员应当按照任务分工,紧密配合,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内容。
第六条
信息系统开发过程中,应当实施严格的需求分析和设计,确保系统功能齐全、稳定可靠。
第七条
信息系统开发中所涉及的技术和软件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证系统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四章信息系统开发管理措施
第八条
项目管理人员应当定期组织项目进展会议,及时沟通解决项目中遇到的问题,
保障项目进度。
第九条
信息系统开发项目完成后,应当进行严格的验收,确保系统功能符合预期要求,并保障数据安全性。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改,由主管部门进行修订并公告。
以上办法均为信息系统开发管理暂行规定,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实际情况
执行,并逐步完善规范。
公司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办法
公司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办法公司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办法为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实现公司的信息化管理,应制定规范的公司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公司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办法,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公司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办法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领导和管理,促进公司信息系统的应用和发展,保障系统有序运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由计算机及其相关配套的设备、设施构成,按照系统应用的目标和规则对公司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决策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第三条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是为了保障系统建设和应用,保障系统功能的正常发挥,保障运行环境和信息安全,满足各工作站操作和维护的全部活动正常进行。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全部应用信息系统的所有部门和个人。
第二章计算机维护人员职责第五条负责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行监测、及时维护、数据备份。
第六条负责公司信息中心和各工作站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的安装、调试和维护工作。
第七条负责硬件设备及耗材购买、装配、检修和维护。
第八条负责提供对新的硬件、网络及软件升级换代选型的技术方面意见。
第三章计算机机房管理制度第九条非计算机管理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机房。
第十条保证服务器24小时不间断正常工作,不得在服务器专用电路上加载其他用电设备,应在专门的市电线路上加载。
第十一条内部服务器严禁接入因特网,并安装好杀毒软件,做好病毒防范,杜绝院内病毒感染。
第十二条对服务器参数及配件进行调整或更换,应经部门经理批准,管理人员应严格填写工作日志。
第四章信息系统安全工作制度第十三条信息系统安全包括:软件安全和硬件网络安全两大部分。
第十四条计算机管理人员必须采取有效的方法和技术,防止信息系统数据的丢失、破坏和失密;硬件破坏、失效等灾难性故障。
第十五条系统管理人员应熟悉并严格监督数据库使用权限、用户密码使用情况,定期更换用户口令或密码。
第十六条计算机管理人员要主动对网络系统实行监控、查询,及时对故障进行有效隔离、排除和恢复工作,以防灾难性网络风暴发生。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2.12•【文号】信部规〔1999〕1047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七日信息产业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信息化建设和信息产业发展需要,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保证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是指从事计算机应用系统工程和网络系统工程的总体策划、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及保障。
第三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资质是指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综合能力,包括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服务水平、质量保证能力、技术装备、系统建设质量、人员构成与素质、经营业绩、资产状况等要素。
第四条凡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业务的单位,必须经过资质认证并取得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第五条凡需要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单位来承建计算机信息系统。
第二章认证组织管理第六条信息产业部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工作,包括指定和管理资质认证机构、发布管理办法和标准、审批和发布资质认证结果。
第七条信息产业部设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简称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协调、管理资质认证工作。
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下设: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专家委员会(简称资质认证专家委员会),提供技术咨询,参与资质评审;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简称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是资质认证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资质认证工作。
第八条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暂设在中国软件评测中心。
第九条从事资质认证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胜任本岗位工作的能力,坚持公正、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
农村信用社科技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第七章 变更管理
第三十八条 科技信息部运行组负责组织实施软件变更、硬件变更等其他变更操作。
第三十九条 科技信息部运行组应当根据科技信息系统的风险级别以及变更风险、影响范围等因素制定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的标准,分别制定相应的变更审批和变更操作流程,并对紧急变更流程做出规定。
(四) 变更提出方应制定变更方案,详细描述变更实施操作步骤、验证方法以及变更失败情况下的回退方案及应急措施。变更方案由科技信息部运行、开发人员和业务部门共同确定。
(一) 牵头组织全省农村信用社科技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和技术支持保障工作;
(二) 负责组织系统基础设施建设、扩容、升级、改造等实施工作;
(三) 承担全省科技信息系统的运行、监控、管理和维护工作;
(四) 负责提供全省科技信息系统生产服务,集中受理运行技术支持服务请求;
(五) 指导、督促各行社科技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工作的实施和执行。
第四十条 变更前期准备工作由运行组、开发组和业务部门共同完成,工作内容包括:
(一) 科技信息部运行组负责规划和分配变更所需的基础设施资源;
(二) 科技信息部开发组负责形成应用版本,并在测试环境内完成测试工作,应用版本应有详细的技术文档;
(三) 变更提出方应制定变更计划,明确各相关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对业务服务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变更,还应当知会业务部门发布公告;
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科技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科技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和《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信息系统,是指营业和管理所用的各类计算机系统及网络,包括:主机、服务器、个人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终端、打印机、网络设备、信息安全设备、存储设备、通信线路、机房场地环境和其他外围设备,以及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工具软件、数据及其载体等。
信息系统开发管理办法
信息系统开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系统开发,促进信息系统更新换代的顺利进行,保证公司新上线信息系统的实用性、安全性、完整性和稳定性。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信息系统开发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原则:公司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公司规模、管理理念、组织结构、核算方法等因素设计适合的信息系统。
(二)成本效益原则: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能起到降低成本、纠正偏差的作用,根据成本效益原则,选择对重要领域中关键因素进行信息系统改造。
(三)理念与技术并重原则:信息系统建设应当将信息系统技术与信息系统管理理念整合,公司应当倡导全体员工积极参与信息系统建设,正确理解和使用信息系统,提高信息系统运作效率。
第三条总经理为公司信息系统建设责任人,总经理办公室为信息系统建设实施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总经理办公室应根据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制定信息系统建设整体规划,依次报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审批后,作为公司信息系统建设的指导方针。
第二章信息系统开发申请第五条信息系统需求部门根据自己部门实际情况向总经理办公室提出信息系统开发申请。
经总经理办公室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
第六条总经理办公室根据审批的申请报告、信息系统建设整体规划以及申请部门的需求目标提出信息系统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建设目标、人员配备、职责分工、经费保障和进度安排等相关内容,并报总经理审批。
第三章信息系统开发及验收第七条总经理办公室应当组织需求部门等相关部门按照公司采购管理有关规定选择外购调试或外包开发的信息系统服务商。
必要时,应当采用招标等形式选择并实行集体决策审批。
第八条采用外包开发方式的信息系统开发,总经理办公室应对外包开发进程进行沟通和协调,督促外包服务商按照建设方案、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编程工作,同时对信息系统编程内容进行关注,关注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一)信息系统设计是否设置权限管理功能控制用户的操作权限。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暂行)》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x暂行)》附件: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以下称资质认定)工作,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市场秩序,保障信息系统项目质量和信息安全,促进企业能力的不断提高,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是指从事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的咨询设计、集成实施、运行维护等全生命周期活动,及总体策划、工程监理、系统测评、数据处理存储、信息安全、运营等服务和保障业务领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以下称联合会)依据本管理办法和资质等级评定条件对从事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企业的综合能力和水平所进行的评价和认定。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企业的综合能力和水平包括经营业绩、财务状况、信誉、管理能力、技术实力和人才实力等要素。
第二章工作机构第四条联合会设立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委员会(以下称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管理资质认定工作,对资质认定结果进行审定。
第五条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下设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办公室(以下称联合会资质办)作为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资质认定工作。
第六条根据资质认定工作的需要,联合会资质办可在获证企业数量较多或有必要的地区设立地方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服务中心(以下称地方服务中心)。
地方服务中心依照联合会资质办的委托在本地区开展资质认定服务工作。
第七条联合会资质办认定的资质评审机构(以下称评审机构)负责对资质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及与资质等级评定条件的符合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审核,并出具评审报告。
评审机构分为a级评审机构和b评审机构。
a级评审机构可在全国各地区开展资质评审工作。
b级评审机构可在本地区开展联合会资质办认定范围的资质评审工作。
评审机构及评审人员的管理办法由联合会另行制定发布。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兰政办发〔2019〕28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兰政办发〔2019〕2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和资金监管,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投资效益,特制订《兰州市政务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2月18日兰州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管,强化应用效能量化考核,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5号)、《兰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兰政办发〔2018〕24号)、《兰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管理办法(试行)》(兰政办发〔2018〕2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部和部分使用中央、省、市财政资金的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
第三条政务信息系统项目主要包括:市级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平台、重点业务信息系统、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不含单纯的设备及软件采购)。
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市级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政务信息系统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华鑫置业(集团)股份XX
信息系统开发管理办法(暂行)
一、目的和作用
本流程详细规定软件开发程的各个阶段及每一阶段的任务、要求、交付文件,使整个软件开发过程阶段清晰、要求明确、任务具体,实现软件开发过程的标准化。
二、适用X围
公司的信息系统开发产品均适用。
三、适用对象
开发管理人员,系统开发人员,系统维护人员
四、软件开发流程
4.1可行性研究与计划
4.1.1实施
a. 软件开发部分析人员进行市场调查与分析,确认软件的市场需求
b.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写出可行性报告
c. 评审和审批,决定项目取消或继续
d. 若项目可行,制订初步的软件开发计划,建立项目日志
e. 根据市场环境、公司软硬件情况预测十大风险因素
4.1.2 文档
a. 应交付的文档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初步的软件开发计划
3)十大风险列表
4)软件项目日志
b. 提交步骤
1)适用于以后各阶段的文档提交。
2)项目相关文档用管理工具进行版本管理,相关书写人员可根据各文档模板形式撰写文档,正式提交的文档以存入软件管理服务器相关目录时间为准。
以后每次修改都应注明修改内容。
4.2需求分析
4.2.1实施
a. 调查被开发软件的环境
b. 软件开发提出的需求进行分析并给出详细的功能定义
c. 做出简单的用户原型,与用户共同研究,直到用户满意
d. 对可利用的资源(计算机硬件、软件、人力等)进行估计,制定项目进度计划(可有相应的缓冲时间)
e. 制定详细的软件开发计划
f. QA部门制订质量控制计划和测试计划
g. 编写初步的用户手册
h. 评审
4.2.2要求
a. 必须以运行环境为基础
b. 应有用户指定人员参加
c. 需求说明书必须明确,并经过用户确认
4.2.3交付文档
a. 软件需求说明书
b. 用户手册(概要)
c. 更新后的软件开发计划
d. 项目进度计划
e. QA计划
f. 测试计划*
g. 更新后的十大风险列表
h. 软件日志
4.2.4审批
a. 经评审通过的各项内容形成相应的文档后,提交给项目经理审核确认
b. 软件需求说明书经开发组长确认后再提交给项目经理进行审核确认。
4.3概要设计
4.3.1实施
a. 确定目标系统的总体结构
1) 对于大型系统,可按主要的软件需求划分成子系统,然后为每个系统定义功能模块及各功能模块间的关系,并描述各子系统的接口界面
2) 对于一般系统,可按软件需求直接定义目标系统的功能模块及各功能模块间的关系
b. 给出每个功能模块的功能描述,数据接口描述,外部文件及各功能模块部的关系
c. 设计数据库或数据结构
d. 制定各阶段开发的目标(以下称里程碑)计划
e. 制订第一个里程碑的测试计划
f. 评审
4.3.2要求
a. 在设计目标系统的整体结构时,应力争使其具有好的形态,各功能模块间应满足低耦合度,而各功能模块内应满足高内聚度。
功能模块的作用X围应在其控制X 围之内。
b. 在设计目标系统的总体结构时,应降低模块接口的复杂性,提高目标系统的可靠性
4.3.3交付文档
a. 概要设计说明书
b. 数据库/数据结构设计说明书
c. 更新后的用户手册
d. 更新后的项目进度计划
e. 更新后的十大风险列表
f. 更新后的软件开发计划
g. 更新后的软件项目日志
4.3.4补充说明
a. 测试程序的编写需与开发组长协商根据开发小组和QA小组的工作量确定由QA组还是由开发组完成
b. 每一个里程碑又可分为详细设计、实现、组装测试、确认测试、发布、交接等阶段。
4.3.5审批
a. 经评审通过的各项内容形成相应的文档后,提交给项目经理审核确认
b. 数据库/数据结构设计说明书、概要设计说明书经开发组长确认后还须提交给项目经理进行审核确认。
4.4详细设计
4.4.1实施
a. 将概要设计产生的构成软件系统的各个功能模块逐步细化,形成若干个程序模块(可编程模块)
b. 确定各程序模块之间的详细接口信息
c. 撰写拟定单元测试计划
d. 评审
4.4.2要求
a. 确定程序模块内的数据流或控制流,对每个程序模块必须确定所有输入、输出和处理功能。
b. 规定符号的使用,确定命名规则。
4.4.3文档
a. 详细设计说明书
b. 单元测试计划
4.4.4审批
a.经评审通过的各项内容形成相应的文档后,提交给项目经理审核确认。
b. 详细设计说明书经开发组长确认后还须提交给项目经理进行审核确认。
4.5实现
4.5.1实施与要求
a. 对每个程序模块用所选定的程序设计语言进行编码,写出的程序应该是结构良好、清晰易读、且与设计一致,符合公司编码规X
b. 单元测试:开发人员按单元测试计划对自己编写的程序进行测试
c. 编程及单元测试过程用管理软件进行版本管理,主要由项目组长负责
管理。
4.5.2交付文档
单元测试报告
4.5.3审批
所有文档必须提交给项目经理审核确认。
4.6组装测试
4.6.1实施
a. 开发组单元自测完成后,填写测试申请单连同要测试产品清单交给QA
b. 相关QA人员根据提交申请单将源程序、文档等拷贝到测试中产品目录
c. 执行测试计划中所有要求的组装测试
d. 对测试结果进行分析,生成当前问题列表(BUGLIST),返回项目组长
e. 开发人员经过分析,修复并自测完毕,生成BUG修复报告,返回QA
f. 完成:反复直至QA通过。
4.6.2要求
a. 组装测试应保证模块间无错误的连接
b. 应对软件系统或子系统的输入/输出能力进行测试,使其达到设计要求
c. 应测试软件系统或子系统正确能力和经受错误的能力
4.6.3交付文档
a. 运行的软件系统源程序清单
b. 组装测试计划
c. 当前问题列表(BUGLIST)
d. BUG修复报告
e. 组装测试分析报告
4.6.4审批
所有文档必须提交给项目经理审核确认。
4.7确认测试
4.7.1实施
a. 模拟的环境中进行强度测试,即在事先规定的一个时期内运行软件的所有功能,以证明该软件无严重错误
b. 执行测试计划中的所有确认测试
c. 使用用户手册,以进一步证实其实用性和有效性,并改正其中的错误
d. 对测试结果进行分析,生成当前问题列表(BUGLIST)
e. 反复查找BUG原因,直到修复
f. 对所有文件进行整理
4.7.2要求
a. 全部系统存储量、输入及输出通道,以及处理必须有足够的余量
b. 全部预期结果、测试结果及测试数据全部存档
c.交付文档
1) 确认测试计划
2) 更新后的用户手册
3) 更新后的项目进度计划
4) 更新后的十大风险列表
5) 更新后的软件项目日志
6) 测试产品清单
7) 当前问题列表(BUGLIST)
8) BUG修复报告
4.7.4 补充说明
a. QA部门将测试清单中缺少的文档也列入BUGLIST
b. 对于测试中重现与未重现的BUG均要有说明
4.7.5 审批
所有文档完成后须提交给项目经理审核确认。
4.8发布
4.8.1过程
a.经测试合格的产品QA填写发布申请表连同发布文档一起提交给QA经理、开发组长、项目经理
b. QA经理、开发组长、项目经理审核发布申请
c. QA人员将发布产品(包括源程序、执行文件及相关文档)放入发布中产品目录并生成安装程序
4.8.2 文档
a. 当前版本说明
b. 发布文档
c. 用户手册
d. 安装手册
e. 发布产品检查清单CHECKLIST
f. 发布产品审批文档
g. 更新后的软件日志
4.8.3 审核
所有发布文档须经QA部、开发组长、项目经理审核确认。
4.9 交接
参见交接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