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四种形态的内容是什么
四种形态的内容是什么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强调:“要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这是新形势下对全面从严治党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落实“两个”责任的具体化。
全面从严治党要靠纪律管全党,把纪律挺在前面要靠坚强的党性和责任担当。
我们必须认真学习领会,把“四种形态”作为当前纪检监察工作的目标和原则,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
“四种形态”是指:1、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2、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3、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4、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关于"四种形态",应该怎样理解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强调,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舆论对此高度评价,认为这体现了我们党对管党治党规律和反腐败规律的认识进一步深化,有利于落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
“四种形态”绝不意味着对腐败分子高举轻放,而是要防止“好同志”沦为“阶下囚”“四种形态”提出后,网上出现了一些声音,揣测这是不是意味着反腐转向、节奏放缓、力度减弱?类似的反腐“拐点”论并非第一次出现。
党的十八大以来,正风反腐的雷霆之势远远超出了一些人的惯性思维,总有少数人明里暗里期待所谓的“拐点”。
这些论调,不仅在党中央坚若磐石的反腐意志面前无比苍白,也很快就被坚持不懈的反腐实践一一证伪,不攻自破。
那么,“四种形态”究竟意味着什么?王岐山同志说得很明白,监督执纪之所以要运用“四种形态”,目的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必须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
无数案例表明,从“好同志”到“阶下囚”不是一两天。
在数年乃至十多年的时间跨度内,曾经的“好干部”思想防线一点一点松懈直至垮塌,行为一步一步失范直至脱缰,从破纪到破法,小错终成大祸。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40问节选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40问节选监督执纪是指党内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它主要通过纪律审查、监察调查、巡视巡察和审计监督等四种形态来实施。
下面是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40个问题的节选回答:纪律审查:1. 什么是纪律审查?纪律审查是党内监督的一种形式,是对党员和干部违反党纪党规行为进行查处的过程。
2. 纪律审查的目的是什么?纪律审查的目的是维护党的纪律和规矩,净化党内政治生态,保证党的事业长期健康发展。
3. 纪律审查的程序是怎样的?纪律审查一般包括接受调查、审查调查、提出处理意见、作出处分决定等程序。
4. 纪律审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纪律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违反党纪党规的行为、违法犯罪的行为、严重损害党的形象的行为等。
5. 纪律审查的对象是谁?纪律审查的对象主要是党员和干部。
监察调查:6. 监察调查是什么?监察调查是指对党员和干部涉嫌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的过程。
7. 监察调查的目的是什么?监察调查的目的是查清事实、保护干部权益、维护党的纪律和规矩的严肃性。
8. 监察调查的程序是怎样的?监察调查一般包括立案调查、收集证据、听取当事人陈述、作出调查结论等程序。
9. 监察调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监察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违反廉洁纪律等行为。
10. 监察调查的机构是什么?监察调查的机构主要是纪检监察机关。
巡视巡察:11. 巡视巡察是什么?巡视巡察是指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和监督的活动。
12. 巡视巡察的目的是什么?巡视巡察的目的是发现问题、推动整改、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13. 巡视巡察的程序是怎样的?巡视巡察一般包括准备工作、实地检查、问题反馈、整改落实等程序。
14. 巡视巡察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巡视巡察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等方面。
15. 巡视巡察的机构是什么?巡视巡察的机构主要是中央巡视组和地方巡察组。
审计监督:16. 审计监督是什么?审计监督是指对党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进行审计检查的过程。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什么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什么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什么【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什么】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一、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二、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三、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四、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意义】“四种形态”绝不意味着对腐败分子高举轻放,而是要防止“好同志”沦为“阶下囚”“四种形态”究竟意味着什么?王岐山同志说得很明白,监督执纪之所以要运用“四种形态”,目的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必须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
运用“四种形态”绝不意味着对违法犯罪的腐败分子以纪代法、高举轻放,而是说要尽最大努力防止党员干部成为“阶下囚”。
要改变的,不是腐败分子的结局,而是堕落的轨迹,通过在法律底线之上设置多道防线,防止小缺点变成大错误,拦截从违纪走向违法。
纪律是把尺子,“四种形态”就是刻度。
标注刻度的尺子能把情况分得更清,问题看得更准。
不纵不枉,不错不漏,是什么问题就是什么问题,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这是实事求是,也是依规治党。
【如何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央纪委委员,江西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周泽民表示,运用“四种形态”,实质是寓“严”和“实”于党组织对党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中,体现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
用好“四种形态”,首要的是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党委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
“各级党委书记是加强纪律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在知纪、遵纪、执纪上既要以身作则、模范带头,又要坚持原则、敢抓敢管;班子成员要坚持‘一岗双责’,抓好分管范围内的纪律建设工作。
”周泽民说,各级党组织要健全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党内政治生活,将加强党员日常教育、监督、管理贯穿党组织建设全过程。
浅谈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三一文库()/论文其他/综合论文〔浅谈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浅谈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治国必须治党,治党务必从严。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一场输不起的战争,如果任凭腐败愈演愈烈必然亡党亡国。
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严明政治纪律和规矩、组织纪律,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党内关系常态化,批评与自我批评开展经常化,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是极极少数。
这“四种形态”都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目的,真正对全体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
从严治党把纪律和规矩挺纪在前面。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刻画出党员干部接受监督自警自省的“四道防线”,深化了违纪违法问题的规律性认识,要把握党员干部“破纪”到“违法”的蜕变。
充分运用“四种形态”织密的纪律网,监督党员干部不能腐,不敢腐,层层设立防线,党组织监督管理干部,形成领导干部不可触碰的法纪禁区,这是标本兼治,也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拓展和延伸。
用纪律丈量全体党员紧盯“关键少数”。
全面从严治党覆盖各组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涵盖党的政治、廉洁、组织、群众、工作和生活“六大纪律”。
全面治党的同时必须重点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特别是十八大以来,对部分领导干部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纪且现在重要岗位将来可能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
监督执纪目的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像医生治病救人,根据不同的病人采用不同的药物,对症下药,对需要动刀手术的人绝不能下普通感冒类药。
反腐败也如此,对立案审查的领导干部坚决“连根拔出”;对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尽可能治的“歪树”纠正过来,治好病;对整片森林则要维护,保持健康。
通过“四种形态”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落实“四种形态”两个责任是整体。
党委是主体责任,纪委是监督责任。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组织的日常工作,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是党委的主体责任。
【范文】浅析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浅析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四个形态”的内容包括:一,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二、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三、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四、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XX年9月,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曾提出纪委监督工作需做到“四种形态”,并强调要运用“四种形态”来衡量监督工作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在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条件下,既要严肃惩治“极极少数”,更要面向大多数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把好第一道关,否则,从严治党就是一句空话。
严管就是厚爱。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使广大党员不忘初心,自觉维护纪律。
这是对党员、干部最大的关心和爱护。
根据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沫江纪工委做了专题调研,探索了一些问题,解析了产生问题的原因,并结合当前的现实情况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
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遇到的主要问题1.认识欠缺陷入误区。
在“四种形态”提出后,一些人误认为反腐败的力度会减弱,所以放松了纪检的督促力度,也有个别干部对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的含义一知半解,依旧采用旧套路去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这些都是对“四种形态”认识不够的表现。
2.对监督惩处力度定位不清晰。
在一些纪检监察组织的工作中,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割裂开来,片面强调某一种形态而忽视其他,有的单靠批评教育,有的刻意抓大放小,以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没有形成清晰标准喝规范,甚至出现办人情案。
3.责任担当欠缺,缺少主导核心。
“四种形态”前面的“监督执纪”四个字,容易让一些党组织认为,“四种形态”仅仅是对纪委提出的要求,与党组织无关。
因而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过程中,未主动去承担其“主体责任”,这容易导致纪检监察组织在本单位开展工作时,出现领导不重视,其他科室不配合,容易造成怕得罪人的畏难情绪,致使所在单位纪检监察工作陷入被动状态。
最新浅析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四个形态”的内容包括:一,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二、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三、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四、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2020年9月,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曾提出纪委监督工作需做到“四种形态”,并强调要运用“四种形态”来衡量监督工作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在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条件下,既要严肃惩治“极极少数”,更要面向大多数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把好第一道关,否则,从严治党就是一句空话。
严管就是厚爱。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使广大党员不忘初心,自觉维护纪律。
这是对党员、干部最大的关心和爱护。
根据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沫江纪工委做了专题调研,探索了一些问题,解析了产生问题的原因,并结合当前的现实情况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
一、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遇到的主要问题1.认识欠缺陷入误区。
在“四种形态”提出后,一些人误认为反腐败的力度会减弱,所以放松了纪检的督促力度,也有个别干部对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的含义一知半解,依旧采用旧套路去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这些都是对“四种形态”认识不够的表现。
2.对监督惩处力度定位不清晰。
在一些纪检监察组织的工作中,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割裂开来,片面强调某一种形态而忽视其他,有的单靠批评教育,有的刻意抓大放小,以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没有形成清晰标准喝规范,甚至出现办人情案。
3.责任担当欠缺,缺少主导核心。
“四种形态”前面的“监督执纪”四个字,容易让一些党组织认为,“四种形态”仅仅是对纪委提出的要求,与党组织无关。
因而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过程中,未主动去承担其“主体责任”,这容易导致纪检监察组织在本单位开展工作时,出现领导不重视,其他科室不配合,容易造成怕得罪人的畏难情绪,致使所在单位纪检监察工作陷入被动状态。
浅析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浅析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监督执纪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党员干部在党内进行监督和处理的一种方式。
现行的党内监督制度包括四种形态,即监督、执纪谈话、诫勉谈话以及组织调查。
然而,在实践中,这些形态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浅析,并提出一些改进措施。
一、监督形态中的问题在监督形态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首先,监督的力度不够。
在一些地方,监督执纪工作过于追求稳定,对一些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和处理。
这导致一些党员干部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遏制,有的腐败问题甚至屡禁不止。
其次,监督的方式过于单一。
目前的党内监督主要集中在组织调查和谈话这两个环节,缺乏灵活多样的监督方式。
这使得监督工作显得呆板化、创新性不足,难以适应形势的快速变化。
再次,监督的执行不力。
尽管有监督执纪机关的存在,但一些党员干部在执行纪律处分时存在问题。
有的处分决定执行不力,甚至被一些地方保护起来,违反了公平公正原则。
最后,监督的公开度不足。
监督执纪工作缺乏公开透明,很多案件被封锁,不利于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发挥。
这也导致了一些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问题长期得不到曝光和问责。
二、执纪谈话形态中的问题在执纪谈话形态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执纪谈话效果不明显。
一些党员干部接受执纪谈话后,对自身的错误认识不够深刻,对党纪党规的约束意识不强,导致问题反复出现。
其次,执纪谈话缺乏规范性。
一些执纪谈话过于随意,缺乏明确的程序和标准,容易产生主观思想和个人偏向,影响执纪谈话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再次,执纪谈话过于形式化。
一些执纪谈话仅仅停留在形式上,对问题的深入调查和追究不够,导致一些党员干部重返岗位后仍然继续违纪违法行为。
最后,执纪谈话范围有限。
目前的执纪谈话主要集中在中央和省级党员干部,对市县级党员干部的执纪谈话比较少见。
这导致监督执纪的覆盖面不全,一些基层干部的违纪问题得不到及时处理。
三、诫勉谈话形态中的问题诫勉谈话作为一种轻度的纪律处分形态,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诫勉谈话内容不明确。
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北华大学纪委书记徐国成2016年11月29日16:48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2015年9月24日,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调研时强调,要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是指: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纪委履职理念的新提升,是实现“三转”方式的新路径,也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新举措。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体现了严管与厚爱的统一。
严管就是厚爱。
《韩非子·六反》里有一句话:“故母厚爱处,子多败,推爱也;父薄爱教笞,子多善,用严也”,说的是严管与厚爱的辩证统一。
“严师出高徒,棍棒出孝子”,说的“严即爱,松即害”的道理。
党员领导干部要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就要从严管理、抓早抓小,把纪律与规矩作为管党治党的尺子立起来、挺起来、严起来,才能让党员干部知敬畏、明底线、守规矩,通过减少“破纪”人数,达到减少“破法”人数的目的。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体现了预防与惩治的统一。
《战国策·世贤篇》中有一个故事:魏文王问名医扁鹊,你们家兄弟三人,到底哪一个医术最高呢?扁鹊回答说,大哥最好,二哥次之,我本人最差。
魏文王又问,那为什么你最出名呢?扁鹊回答说,我大哥治病,是治病于未发之前,一般人不知道他事先已经铲除病因,所以他的名气无法传出去;我二哥治病于初起之时,一般人都以为他只能治轻微的小病,所以他的名声传的并不远;而我治病,是治于病情严重之时,所以大家以为我的医术高明。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践像扁鹊兄弟三人治病一样,既要预防又要惩治,要像他大哥那样,治病于未发之前,“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强调“治未病”理念,防患于未然。
2024年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心得体会(2篇)
2024年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心得体会在2024年,我有幸参与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获得了丰富的经验和体会。
监督执纪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四种形态既是监督执纪的基本方式,也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
在这个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了四种形态的重要性和作用,也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四种形态的有效运用能够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
在2024年,我们着力推行以纪律教育为基础、违纪惩处为核心的“四种形态”工作。
通过组织开展纪律教育,加强廉政建设的意识形态教育,使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世界观,提高党风廉政的自觉性。
同时,通过严肃追究不守纪律的党员干部的责任,实行严肃问责,营造风清气正的党风廉政建设环境。
这些做法有效地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
其次,在运用四种形态时,要注重区分不同情况和不同性质,把握好尺度和力度。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有些党员干部的违纪行为虽然轻微,但却暴露了思想不端、作风不正的问题,如果不及时予以纠正,可能会引发更大的负面影响。
因此,对于这类情况,我们要坚决采取重教育、轻惩处的原则,既要给予教育批评,引导其改正错误,又不应过于苛求。
而对于其他情况,则必须依法严肃追究责任,给予惩处。
在实践中,我们严格按照执纪四种形态的相应程序和要求,同时灵活运用,尽量实现错处必究、查处必严,既以严厉的方式警示一些潜在的违纪行为,又注重教育引导、使其重新认识到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
再次,四种形态的运用要坚持稳中求进的原则。
稳中求进是指在推进监督执纪工作的过程中,既要做到“抓铁有痕,踏石留印”,又要防止“抓死抓翻”。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注重对党员干部的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全面分析,并抓住关键问题,切忌宽泛敷衍、简单纠错。
同时,在运用四种形态时,要抓住关键环节,着力在监督执纪的每一个环节上取得实质性进展。
只有稳中求进,才能更好地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取得持续的、实质性的进步。
最后,四种形态的运用必须依法、公正、公平。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
1、约谈:与红红脸进行约谈,约谈时要求红红脸仔细回忆自己的行为,向其解释行为的不当性,并要求红红脸改正错误,以及有效地履行职责。
2、警告:对红红脸进行警告,警告要求红红脸要改正行为,并且警告其如果再次出现类似行为,将受到严厉处罚。
3、处罚:对红红脸进行处罚,处罚可以是责令红红脸进行自我批评,或者可以是责令红红脸做一些补救性的服务,也可以是对红红脸进行经济处罚。
4、惩戒:对红红脸进行惩戒,比如责令红红脸进行跑步、跳绳等,以此来加强红红脸的自律性,让红红脸出出汗。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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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意义】“四种形态”绝不意味着对腐败分子高举轻放,而是要防止“好同志”沦为“阶下囚”“四种形态”究竟意味着什么?王岐山同志说得很明白,监督执纪之所以要运用“四种形态”,目的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必须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
运用“四种形态”绝不意味着对违法犯罪的腐败分子以纪代法、高举轻放,而是说要尽最大努力防止党员干部成为“阶下囚”。
要改变的,不是腐败分子的结局,而是堕落的轨迹,通过在法律底线之上设置多道防线,防止小缺点变成大错误,拦截从违纪走向违法。
纪律是把尺子,“四种形态”就是刻度。
标注刻度的尺子能把情况分得更清,问题看得更准。
不纵不枉,不错不漏,是什么问题就是什么问题,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这是实事求是,也是依规治党。
【如何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央纪委委员,江西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周泽民表示,运用“四种形态”,实质是寓“严”和“实”于党组织对党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中,体现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
用好“四种形态”,首要的是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党委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
“各级党委书记是加强纪律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在知纪、遵纪、执纪上既要以身作则、模范带头,又要坚持原则、敢抓敢管;班子成员要坚持‘一岗双责’,抓好分管范围内的纪律建设工作。
”周泽民说,各级党组织要健全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党内政治生活,将加强党员日常教育、监督、管理贯穿党组织建设全过程。
中央纪委委员,陕西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郭永平认为,落实“四种形态”,是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内在要求,是各级纪委的分内之责。
中纪委提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中纪委提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纪委提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有何深意?必须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
王岐山近日在福建讲的一段话,道出了他理想中党纪处分形态,也为即将出台的新版党纪处分条例定了调。
王岐山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面,但绝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
查案抓人不是纪委工作的全部,在此之前,有很多工作要做,这些工作就是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第一种是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第二种是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第三种是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第四种是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
有人说这是反腐进行到下半场的制度设计,有人认为这是纪委工作的重心转向,也有人认为这是纪委工作定位的一次理论革命。
纪委应当以执纪为主,执法有专门的执法机关,“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必须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
”这些都应被看作是“四种形态”提法出台的背景,曾几何时与“纪律审查”相比,“查办案件”的提法更常见,纪委工作常常被人与司法机关查案混为一谈。
执纪与司法大量交叉重叠,不仅造成人力、物力、时间的浪费,还可能出现某些抵触。
纪委既没这样的精力,也没有如此众多的法律方面的专门人才,对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以纪律从严治党,应该使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逐步让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全面从严治党。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把严明党的纪律提到新的高度,纪检监察机关“三转”逐步深化,“纪律审查”的提法越来越多地取代了“查办案件”。
“四种形态”的提出,可被看成是纪委工作重心转移的风向标,“四种形态”这个地带,也是未来纪委执纪监督工作的主战场,也是党组织保护干部、防止党员领导走向违法深渊的缓冲区。
浅谈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浅谈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浅谈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治国必须治党,治党务必从严。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一场输不起的战争,如果任凭腐败愈演愈烈必然亡党亡国。
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严明政治纪律和规矩、组织纪律,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党内关系常态化,批评与自我批评开展经常化,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是极极少数。
这“四种形态”都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目的,真正对全体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
从严治党把纪律和规矩挺纪在前面。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刻画出党员干部接受监督自警自省的“四道防线”,深化了违纪违法问题的规律性认识,要把握党员干部“破纪”到“违法”的蜕变。
充分运用“四种形态”织密的纪律网,监督党员干部不能腐,不敢腐,层层设立防线,党组织监督管理干部,形成领导干部不可触碰的法纪禁区,这是标本兼治,也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拓展和延伸。
用纪律丈量全体党员紧盯“关键少数”。
全面从严治党覆盖各组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涵盖党的政治、廉洁、组织、群众、工作和生活“六大纪律”。
全面治党的同时必须重点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特别是十八大以来,对部分领导干部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纪且现在重要岗位将来可能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
监督执纪目的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像医生治病救人,根据不同的病人采用不同的药物,对症下药,对需要动刀手术的人绝不能下普通感冒类药。
反腐败也如此,对立案审查的领导干部坚决“连根拔出”;对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尽可能治的“歪树”纠正过来,。
什么是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
什么是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一、警示教育警示教育是一种常见的监督执纪形态,旨在通过警示和教育的手段,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预防和纠正。
警示教育的主要目标是通过给予违纪者以惩罚和教育,唤醒其对党纪国法的认识,引导其转变错误思想,改正错误行为。
对于一时犯错误的领导干部,可以通过警示教育的方式提醒他们警醒、警示自己,避免再次犯错。
在警示教育中,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如通过个别谈话、集中学习、专题讲座、参观学习等形式,向党员干部传递警示信息,强化党员干部对党纪国法的自觉遵守。
二、组织处理组织处理是监督执纪的另一种形态,主要是通过党内组织的方式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一方面对违纪者进行严肃问责,另一方面通过组织处理的方式维护党的纪律和形象。
组织处理的方式通常包括党纪处分和党纪审查两种形式。
党纪处分是指根据党内纪律规定,对党员干部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罚,如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
而党纪审查则是指通过党委、纪委的组织力量对党员干部的涉嫌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和审查,如果确实存在违纪问题,根据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三、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是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的一种形态。
与组织处理相比,纪律处分通常是指对党员干部的违纪行为进行纪律处分,通过给予纪律处分来惩戒违纪者,维护党的纪律和形象。
纪律处分通常由党纪检查机关依据党内纪律规定,对违纪行为进行认定,并根据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对其进行处理。
纪律处分的种类众多,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
不同的处分方式取决于违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
四、司法处理司法处理是监督执纪的一种强制形态,主要是对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党员干部进行司法审判和刑事处罚。
司法处理是在党内监督和国家法律的双重约束下进行的,既维护了党的纪律和形象,又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司法处理通常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党纪检查机关可以通过调查和证据的收集为司法机关提供助力。
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情况汇报
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情况汇报篇一: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思考辨析王岐山同志关于运用好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立案审查四种监督执纪形态的论述,既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也是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从严治党的任务要求。
各级党委和纪委必须按照“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坚守责任担当,以纪律建设的实际成效推进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落到实处。
然而,在运用“四种形态”监督执纪过程中,一些基层党委、纪委出现了这样的疑问:运用“四种形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是纪委的分内工作,是不是与党委无关?这种错误观念必须得到纠正。
王岐山同志明确指出: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
显然,用好“四种形态”是对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提出的明确要求,各级党委责无旁贷。
疑问:处理市委书记“冤不冤”一石激起千层浪前不久,某地级市市委书记因对班子成员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面对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不坚持原则、不敢斗争,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去领导职务。
消息传出,立即在当地广大党员干部中引起强烈反响。
有人为市委书记“喊冤”,认为纪委就是管纪律的,运用“四种形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是纪委的分内工作,市委书记不应该“受罚”;有人则认为,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都是党章规定的各级党委的主体责任,党委书记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因主体责任未落实到位而被处分理所当然。
处分市委书记到底“冤不冤”?其实,只要拿起“四种形态”的“标尺”和“刻度”一对照,就一目了然。
顺着问题找症结一些党员干部之所以对这种现象有不同的看法,甚至为市委书记“鸣不平”,主要还是对党委在运用“四种形态”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清晰。
有的党委对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肩负的主体责任缺乏足够认识,认为“四种形态”前面有“监督执纪”四个字,就应该是纪委的主业主责,甘当“甩手掌柜”;有的不注重学习研究,对“四种形态”的精神实质、要求标准等方面理解不清、动作迟缓;还有的缺乏担当精神,只注重表态喊口号、做文章,不注重在做实做细上想办法、定措施,甚至在运用“四种形态”方面搞变通、打折扣,纪法不分,该深查的不深查,该处理的不处理,该移交的不移交,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等等。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内容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内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监督执纪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内容,是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方式,是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重要保证。
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是,约谈函询、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
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这四种形态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方式。
第一种形态是约谈函询。
约谈函询是指对违纪违法党员干部进行口头或书面询问、约谈,了解情况,敦促其认识错误,争取其悔过自新。
约谈函询是党内监督的常规形式,是对党员干部进行教育、帮助和改正错误的一种方式。
在实施约谈函询时,应当注重方式方法,注意言辞态度,坚持原则、公正公平,做到严格要求、关心帮助相结合。
第二种形态是诫勉谈话。
诫勉谈话是对违纪违法党员干部进行口头或书面诫勉,要求其认真检讨错误,严肃党纪,以后不再犯。
诫勉谈话是对违纪违法党员干部进行教育、警示和惩戒的一种方式,是党内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
在实施诫勉谈话时,应当坚持原则,突出问题的严重性,坚决纠正错误,切实加强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
第三种形态是通报批评。
通报批评是对违纪违法党员干部进行通报批评,揭露其错误行为,教育党员干部,警示全党。
通报批评是对违纪违法党员干部进行惩戒和警示的一种方式,是党内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
在实施通报批评时,应当坚持原则,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揭露问题的本质,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
第四种形态是组织处理。
组织处理是对违纪违法党员干部进行组织调查,依据党纪国法进行处理,包括诫勉谈话、责令辞职、免职、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
组织处理是对违纪违法党员干部进行严肃处理的一种方式,是党内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
在实施组织处理时,应当坚持原则,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维护党的纪律和尊严,维护党员干部的形象和权益。
总之,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内容,是对违纪违法党员干部进行教育、警示和惩戒的重要方式。
我们要深刻认识监督执纪的重要性,严格执行监督执纪的各项规定,加强党内监督,不断提高党内监督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为党的事业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
《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第一种形态共14项。
包括:谈话函询了结、“面对面”初步核实了结等2种情形,以及经纪律审查后仅给予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责成退出违纪所得、限期整改、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责令公开道歉(检讨)、通报(通报批评)、诫勉(诫勉谈话)、其他批评教育类措施等12项组织措施。
第二种形态共21项。
包括: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等2项党纪轻处分,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行政降级等4项政纪轻处分,以及取消荣誉称号、撤销政协委员资格、终止(罢免、撤销、责令辞去)人大代表资格、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取消(罢免)当选资格、终止党代表资格、停职(停职检查)、调整(调离)职务(岗位)、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改任非领导职务、安排提前退休、降低退休待遇、其他组织调整类措施15项组织措施。
第三种形态指标共12项。
包括: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3项党纪重处分,行政撤职、行政开除等2项项政纪重处分,降职、取消退休待遇、解聘、解除劳动合同、辞退、组织除名(劝退)、其他重大职务调整类措施等7项组织措施。
第四种形态共2项。
包括: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后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判处刑罚后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情形。
辅助性指标共7项。
包括:“两规”“两指”人数、立案审查人数、线索处置件数等3项先导性指标,以及信访举报件次、处分人数、处理县处级以上一把手人数、主动交代问题人数等4项效果性指标。
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情况汇报
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情况汇报篇一: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思考辨析王岐山同志关于运用好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立案审查四种监督执纪形态的论述,既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也是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从严治党的任务要求。
各级党委和纪委必须按照“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坚守责任担当,以纪律建设的实际成效推进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落到实处。
然而,在运用“四种形态”监督执纪过程中,一些基层党委、纪委出现了这样的疑问:运用“四种形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是纪委的分内工作,是不是与党委无关?这种错误观念必须得到纠正。
王岐山同志明确指出: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要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
显然,用好“四种形态”是对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提出的明确要求,各级党委责无旁贷。
疑问:处理市委书记“冤不冤”一石激起千层浪前不久,某地级市市委书记因对班子成员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面对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不坚持原则、不敢斗争,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去领导职务。
消息传出,立即在当地广大党员干部中引起强烈反响。
有人为市委书记“喊冤”,认为纪委就是管纪律的,运用“四种形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是纪委的分内工作,市委书记不应该“受罚”;有人则认为,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都是党章规定的各级党委的主体责任,党委书记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因主体责任未落实到位而被处分理所当然。
处分市委书记到底“冤不冤”?其实,只要拿起“四种形态”的“标尺”和“刻度”一对照,就一目了然。
顺着问题找症结一些党员干部之所以对这种现象有不同的看法,甚至为市委书记“鸣不平”,主要还是对党委在运用“四种形态”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清晰。
有的党委对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肩负的主体责任缺乏足够认识,认为“四种形态”前面有“监督执纪”四个字,就应该是纪委的主业主责,甘当“甩手掌柜”;有的不注重学习研究,对“四种形态”的精神实质、要求标准等方面理解不清、动作迟缓;还有的缺乏担当精神,只注重表态喊口号、做文章,不注重在做实做细上想办法、定措施,甚至在运用“四种形态”方面搞变通、打折扣,纪法不分,该深查的不深查,该处理的不处理,该移交的不移交,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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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调研时强调,要在
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上跟上中央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
前面,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四种形态”环环相扣、浑然一体,层层设置防线,而且处理措施越来越严厉,凸显对违纪行为的“零容忍”,折射出全面从严治党的新理念。
一是:“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就是要发扬我党的优良传统,用好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有力武器,对出现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及时提醒,避免触及纪律高压线。
二是“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就是要抓早抓小,充分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理念,防止小错变成大错。
三是:“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是党中央、中央纪委立足于对当前反腐败形势的科学判断,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做出的重大决策。
四是:“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体现在惩治腐败问题上,党中央的态度十分坚决,始终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通过“拔烂树”,清除党内蛀虫,让腐败分子受到党纪国法严惩,持续释放从严执纪的强烈信号,
达到惩治一个、惊醒一片的效果,才能真正实现保护“森林”、纯洁党的队伍的根本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