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规章制度
破产管理人规章制度一、总则第一条破产管理人是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为了规范破产管理人的工作,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破产管理人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法院的指挥和监督,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破产程序的公正、公平、公开进行。
第三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财务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履行职责所需的独立性、公正性和勤勉性。
二、破产管理人的组成和职责第四条破产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第五条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接管破产企业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保管破产财产,确保破产财产的安全完整;(三)清理破产财产,评估破产财产的价值;(四)处理破产财产,包括出售、转让、分配等;(五)制定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并报法院审批;(六)代表破产企业处理与破产有关的诉讼事务;(七)向法院报告工作,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八)其他与破产管理有关的工作。
三、破产管理人的工作程序第六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在法院指定的时间内接管破产企业,并制作接管报告。
第七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点、登记、保管,并制作财产清单。
第八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对破产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进行审查,并制作财务报表。
第九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确定资产的价值。
第十条破产管理人应当根据破产财产的情况,制定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并报法院审批。
第十一条破产管理人应当根据法院的审批,对破产财产进行处理和分配,并制作分配报告。
第十二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对破产企业的债权进行审查,确定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破产管理人应当代表破产企业处理与破产有关的诉讼事务,并制作诉讼报告。
四、破产管理人的监督和责任第十四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报告工作,接受法院的监督。
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
破产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破产管理人是管理破产企业债权人权益的专业人员,其职责主要包括负责破产企业的清算、协调债权人关系、机构改制等破产重组工作。
作为破产企业重组的重要执行者,破产管理人必须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维护债权人利益,促进破产企业的良性退出。
一、破产管理人工作基本情况本次破产案件是指某企业经营不善,资不抵债,不得不启动法律程序申请破产清算,我担任该企业破产管理人。
整个案件的工作分为四个阶段:立案、破产财产管理、清算、整章。
立案阶段,我依照法律流程,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并按照规定提交破产财产清单和债权人名单。
破产财产管理阶段,我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审核和接管了企业的全部财产,维护破产财产的稳定运作。
同时,针对该企业的债务和债权关系,我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整理工作,加强了债权人的沟通和协调,以有效应对各种债权人的索赔和要求。
清算阶段,我按照法律程序准备了清偿债务的计划并逐一实施。
通过与债权人沟通、筛选和清理企业资产,以及与企业内外部的利益相关方协商和谈判,以确保债务的全面清偿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整章阶段,我加强了企业内部管理和运营改革,进行了企业收购和重组工作,并制定了相关业务计划,促进了企业转型升级,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二、破产管理人工作成效本次破产案件中,我作为破产管理人,在认真履行职责的同时,注重主动沟通与协调,不断加强与债权人、企业内外部利益相关方合作,取得了以下几方面的成效:1、有效处理债权人关系:在这次案件中,我主动沟通、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法律程序,合理和公平地处理了各类债权人之间的权益关系,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
2、规范财务管理:我抓紧审核和整理企业的财务记录,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加强对企业资产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每一笔资金的使用都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3、积极推进企业重组:针对破产企业的实际情况,我采用现代化管理和创新思维,积极推进企业重组工作,以适应市场经济变革和企业发展的新形势,保障了企业的持续稳健发展。
(2020)陕01破5号确定管理人报酬通知
(2020)陕01破5号确定管理人报酬通知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此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第四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应当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预测,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
管理人报酬方案应当包括管理人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第十三条“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
管理人与担保权人就上述报酬数额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方法确定,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该条规定限制范围的10%”之规定,本院初步确定陕西嘉猷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计算金额收取管理人报酬。
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
管理人与担保权人就上述报酬数额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方法确定。
特此通知
二O二O年四月十四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为公平、公正审理破产案件,维护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破产管理人收取报酬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报酬确定主体)管理人报酬由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二条(报酬范围)管理人报酬是指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管理人执行职务的报酬,不包括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管理人执行职务是指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确定报酬原则和方法)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按标的额计酬的方法确定管理人报酬。
第四条(报酬计算标准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以可供清偿的全部债务人财产价值为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确定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一)不满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按不超过15%计算;(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2%计算;(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0%计算;(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6%计算: (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3%计算;(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计算;(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按不超过%计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以上述比例为基准,在50%的浮动范围内规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五条(报酬收取时间)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采取分期预收或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的方式。
采取分期预收方式收取报酬的,应当根据破产财产最终分配情况多退少补。
第六条(报酬方案的形成和调整)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对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初步预测并决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确定管理人报酬计算标准和收取方式。
厦门中院发布2020-2022厦门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厦门中院发布2020-2022厦门破产审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1.08•【分类】其他正文2020-2022厦门破产审判典型案例一、厦门源生置业有限公司、厦门永榕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基本案情】“福建第一高楼”系厦门市地标性建筑,前身为厦门邮电大厦。
2010年,永榕电力接盘,项目更名为“厦门国际中心”,规划设计为福建第一高楼。
2016年,项目因资金不足停工,副塔楼“厦门宝嘉中心”项目也长期搁浅。
2017年,上市公司深圳世纪星源股份对项目进行重组。
在2018年安装完大部分玻璃幕墙后,因未取得后续建设资金,项目再次烂尾。
2020年7月,经债权人申请,厦门中院裁定受理两项目开发商——厦门源生置业有限公司、厦门永榕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审理情况】案件受理后,存在三大难点:一是债权复杂。
项目烂尾十年,申报债权总额高达210亿元,债权人之间矛盾激烈。
二是安全隐患。
项目地处海边,风力较大,“厦门国际中心”的玻璃幕墙存在脱落风险;“厦门宝嘉中心”的基坑支护部分安全时限已经届满,逢海水涨潮或大雨天气,易出现海水倒灌导致基坑沉降、塌陷。
三是舆论压力。
“第一高楼”为地标性建筑,舆论关注度高,社会关注面广,舆情管控压力大。
经细致研判后,厦门中院采取资产处置与债务清理“两线并行、处置优先”的工作方案。
一是快接管、快评估、快处置。
一周内完成项目强制接管;在项目施工电梯停运的情况下,超常规组织测绘、评估机构逐层攀爬楼梯,三周内完成全部测绘、评估工作;评估后87天完成项目资产拍卖、移交及过户。
二是稳债权、稳生产、稳舆论。
巧用联动机制,建立维稳专班;会同建设、安监部门组织专家对基坑进行安全论证和加固;建立不良信息监督、反馈、研判机制。
2020年11月11日,两项目资产以29.12亿元成功拍出,创当年度“双十一”全国拍卖最高成交价和迄今为止全省破产财产网络拍卖最高成交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案件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案件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7.27•【文号】法〔2016〕253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案件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法〔2016〕2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企业破产案件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使用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企业破产案件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是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以下简称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的组成部分。
破产管理人在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通过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接受人民法院监督和指导,履行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工作职责。
第二条破产管理人通过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实名注册所获取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
第三条破产管理人通过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实现破产管理人工作与法官工作的数据对接。
实现对接后,破产管理人应当通过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对外公开破产管理人团队的组成情况、办公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机构在获取登录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的权限后,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的日常维护,并将工作人员信息报该机构所在破产管理人名册的编制法院备案。
第五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及时将破产案件负责人、主要工作人员以及信息录入人员信息录入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
第六条多家机构担任同一破产案件破产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的负责机构,其他机构工作人员经负责机构授权后可以使用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
第七条破产管理人应当通过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案件有关申请和报告等文件,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
企业倒闭与破产案件
企业倒闭与破产案件案例:东方集团倒闭与破产事件事件时间:2004年9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事件概述:2004年9月1日,东方集团宣布破产,成为中国近年来最大规模的企业破产案件之一。
东方集团是一家庞大的综合性企业集团,涉及房地产开发、能源、金融、制造业等多个领域。
这起倒闭与破产事件有多个原因。
首先,东方集团在房地产开发业务上投资过度,过度依赖银行贷款,并未充分考虑市场风险和市场需求的波动性。
其次,东方集团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中出现巨额亏损,导致集团资金流动性紧张。
同时,由于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集团内部存在着大量的财务舞弊行为,例如资金挪用、虚假报表等。
事件经过:2004年9月1日,东方集团宣告破产,触发了一系列复杂的法律程序和财务调查。
破产管理机构成立,开始对集团的债务进行清理和组织债务重组。
在破产程序中,东方集团旗下的子公司,包括泰华置地、东方能源等,也相继破产。
这些子公司大部分都由东方集团以担保的方式获得银行贷款,事实上与母公司联动,由此导致了更复杂的债权关系。
2005年3月31日,破产管理机构完成了对东方集团的债务清理和债务重组,并向法院提交了重组计划。
根据重组计划,东方集团将进行资产拍卖,以偿还债务,并将公司分割为多个独立的运营实体。
法律问题和争议:1.债权债务关系的界定:由于东方集团旗下涉及多个子公司,其中一些子公司也存在债务问题,因此在破产程序中确定债权债务关系成为争议焦点。
2.个人和公司责任:与东方集团相关的高管和企业家是否应对集团破产负有个人责任,以及是否涉及刑事责任问题。
3.资产拍卖和债务偿还:在资产拍卖过程中,有关债务的优先级以及债务的偿还顺序是否得到妥善处理,是否存在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损问题。
律师评述:东方集团倒闭与破产事件是一个极其复杂的案件,其背后涉及到众多法律问题和利益关系。
首先,需要准确界定各个子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查明财务舞弊行为是否存在,以及造成这种行为的原因究竟是公司内部管理不善还是外部环境变化。
福建高院发布11起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福建高院发布11起破产审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1.29•【分类】其他正文11起破产审判典型案例来了1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关键词:上市公司高效重整受理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基本案情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达集团)前身为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8年,1996年成为全国首家在A股上市的IT企业,家用电脑销量曾在全国排名第二。
但从2018年开始,由于自身经营不善和内外部环境压力等因素的影响,实达集团及其下属核心子公司均陷入严重的债务危机,公司股票于2020年6月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2021年12月31日前无法重整成功,实达集团将被强行退市。
2021年3月,经债权人申请,福州中院同意实达集团启动预重整工作。
2021年11月26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福州中院裁定受理实达集团破产重整案。
审理经过2021年12月27日,实达集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网络会议形式通过福州地区破产审判智能辅助系统召开,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的债权人分别通过上述系统和提交书面表决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债务人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资人组通过现场投票与证券交易所系统平台网络投票对实达集团重整计划草案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了表决。
同日,福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重整计划批准后,实达集团在管理人的监督下开展了重整计划的执行工作。
12月31日,福州中院裁定确认实达集团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该案从受理重整申请到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仅用时31天,自批准重整计划到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用时仅5天。
典型意义实达集团重整案是高效运用“依托一项机制、协调两项程序、坚持三项重整原则、守住一条底线”的典型案例,创造全国审理时间最短、执行效率最高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记录。
一是府院联动机制高频深度互动。
实达集团是A股主板上市公司,福州中院依托府院联动机制,牵头福州市金融局、证监局、马尾区政府等召开府院联动协调会十余次,共同推进解决证券监管、金融支持、职工安置、社会维稳、税收优惠等难点问题。
十大优秀破产管理人履职案例
十大优秀破产管理人履职案例十大优秀破产管理人履职案例破产管理人是在企业破产清算时履行监督管理职能的专业人士。
他们需具备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来管理和分配企业破产清算的财产。
在全球范围内,有许多优秀的破产管理人履职案例,他们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对于破产管理领域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在本文中,我们将介绍并分析十大优秀破产管理人履职案例,希望能够为破产管理人提供有益的启示。
1. 张三(中国)在张三管理的企业破产清算案例中,他充分发挥了自己的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成功地协调了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分配,保护了破产企业的资产,并最终实现了债务的妥善清算。
他的成功经验在中国破产管理领域有着重要的示范作用。
2. 李四(美国)作为美国著名的破产管理人,李四在多起重大企业破产清算案件中展现了出色的管理能力和决策水平。
他善于通过多方协商,最大程度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为破产企业的清算工作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3. 王五(日本)王五作为一名资深的破产管理人,他在日本多个破产企业的清算案件中展现了出色的应变能力和专业素养。
他深谙破产管理的精髓,成功地解决了诸多复杂的破产案件,并为破产管理人树立了表率。
4. 张小明(英国)张小明作为一名英国知名的破产管理人,他注重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善于寻找各方共赢的出路,为多个企业的破产清算提供了一流的管理服务。
他的成功经验为破产管理人的履职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5. 王小红(澳大利亚)王小红是一名富有争议的破产管理人,她在处理破产案件时善于化解各方矛盾,最大限度地实现债务清偿,但同时也受到了一些舆论的指责。
她的案例为破产管理人教训了一记。
6. 赵小刚(新加坡)作为一名新加坡的资深破产管理人,赵小刚在处理企业破产清算案件时,以其高超的法律水平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地化解了多家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风险和挑战。
他的成功案例为新加坡破产管理人树立了良好的榜样。
7. 李小敏(韩国)李小敏是韩国著名的破产管理人,她在处理破产案件时勇于创新,善于应对危机,成功地挽救了多家破产企业,并最终实现了债务的妥善清算。
破产阶段诉讼主体是破产企业还是破产管理人
破产阶段诉讼主体是破产企业还是破产管理人破产阶段,通常会有两位主体:破产企业和破产管理人。
破产企业是指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导致债务过多而无法继续经营的企业;破产管理人则是由法院指定的负责管理破产企业财产、清算债务,并向债权人分配余财的专业人士。
在破产诉讼阶段,究竟主体是破产企业还是破产管理人呢?这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探究。
1. 破产企业作为主体在破产阶段,破产企业可以作为诉讼主体,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其受到侵权的权利,要求追回其被占有或毁损的财产。
在破产企业破产前,其财产为债权人共有,但仍然属于破产企业所有。
当破产企业破产时,其财产将被破产管理人接管,但这并不意味着破产企业对其财产的权利消失。
破产企业仍然可以在破产阶段保留对其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可以通过起诉追回被占或毁损的财产,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破产企业还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就其与债权人之间的纠纷提起诉讼。
在破产企业破产后,所有债权人均有权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但是这并不代表债权人的债权得到了保障。
破产管理人可能会将破产企业所有财产用于清偿债务,导致债权人无法得到全部或部分追偿。
如果破产企业认为其被诉讼的债权不属实或应该受到优先清偿,那么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2. 破产管理人作为主体在破产阶段,破产管理人也可以作为诉讼主体。
当破产企业破产后,其财产归破产管理人所有,破产管理人有责任保护破产企业的资产,清偿债务,向债权人分配余财。
因此,破产管理人可以利用破产程序,起诉欠款人、保护破产企业的产权,或追回破产企业部分财产。
同时,破产管理人还可以起诉其他涉及破产企业的诉讼,比如诉讼破产企业收到过份要求、损害破产企业产权的行为等。
由于破产管理人代表破产企业的利益,因此他相当于一个代理诉讼人,可以在破产阶段,代表破产企业行使其当事人权利,维护企业合法利益。
3. 破产企业和破产管理人的合作从本质上来说,破产企业和破产管理人不是对立的关系,而是合作的关系。
企业破产管理人申请报告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人:[申请人全名]性别:[性别]年龄:[年龄]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电子邮箱]住址:[住址]二、申请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现申请担任[债务人名称]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申请人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相关资质申请人具备经济、法律、财务等相关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熟悉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具备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专业能力。
2. 诚信守法申请人一贯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无违法、违纪行为。
3. 独立性申请人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处理破产案件,不受任何利益关系的影响。
4. 时间保障申请人能够确保在破产案件处理过程中,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确保破产案件的顺利进行。
5. 丰富的实践经验申请人曾参与过多起企业破产案件的管理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更好地完成破产案件的管理工作。
三、申请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3. 《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管理办法》4.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四、申请事项1. 申请人自愿担任[债务人名称]破产案件的管理人,负责该案件的全面管理工作。
2. 申请人承诺在破产案件处理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债权人利益,公正、公平地处理相关事宜。
3. 申请人将积极配合法院、债权人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确保破产案件的顺利进行。
4. 申请人将定期向法院和债权人报告破产案件的处理情况,接受监督。
五、申请承诺1. 申请人承诺在破产案件处理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管理人职责。
2. 申请人承诺保守破产案件的相关秘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3. 申请人承诺在破产案件处理过程中,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受任何利益关系的影响。
4. 申请人承诺在破产案件处理过程中,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提高破产案件的处理效率。
六、申请材料1.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 申请人相关学历、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3. 申请人曾参与的企业破产案件处理经验材料4. 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推荐信5. 申请人承诺书七、结语申请人真诚希望担任[债务人名称]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
最高法司法解释:企业破产管理人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实行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制
将于今年6月1日施行的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一项新制度——企业破产管理人制度,日前有了严格规范。
和企业破产法同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将实行管理人名册制度,并规定了对管理人的指定和监督,从而保证指定管理人的公正性。
据介绍,企业破产管理人在企业破产过程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及其他事务,由专业机构和人士担任管理人,有利于破产企业财产的追偿。
依照司法解释,管理人名册分为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个人管理人名册。
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应当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
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数量和企业破产案件数量,确定由本院或者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管理人名册。
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均可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
经法院审定的管理人名册,要通过全国有影响的媒体公布,同时逐级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该负责人强调,人民法院一般应当按照管理人名册所列名单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公开指定管理人。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履行了法定职责,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
司法解释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一定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吴兢)。
企业破产清算人和管理人之间有什么关系
企业破产清算人和管理人之间有什么关系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宣告后,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在我国现行立法中被又被称为“破产清算组”。
清算人作为清算中公司的机关,必须遵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股东会的决议履行其职务。
热门城市:清苑县律师涞水县律师榆林律师徐水县律师朝阳律师北海律师定兴县律师黑龙江律师大兴安岭律师在企业的破产清算过程中,人们常常会听到企业破产清算人或者破产管理人的概念,但是很多人对于他们的了解还停留在表面,为了加深大家对于企业破产清算的认识,小编将在下文为你详细的介绍▲企业破产清算人和管理人之间有什么关系。
▲▲一、企业破产清算人和管理人的关系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宣告后,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在我国现行立法中被又被称为“破产清算组”。
破产宣告后,破产财产的管理和清算工作沉重繁杂,大量的法律事务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非法律事务相掺杂,远非法院的人力、物力所能胜任,而且法院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具有公法上的性质,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等工作却为私法上的事务,因而不宜由法院来处理。
此外,破产程序中,其他主体是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破产人,债权人会议也不宜担任此角色。
因为若由它们之一担任破产管理人,则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实难保证它们的行为能完全做到公正、合理,故成立专门机构作为破产管理人是必要的,其在破产程序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清算人作为清算中公司的机关,必须遵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股东会的决议履行其职务。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98条的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这就规定了清算人负有忠实的义务,与董事的忠实义务相似。
清算人还应当负有注意的义务。
日本商法规定,清算人准用董事的忠实义务,同时还负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破产管理人是什么意思
一、破产管理人是什么意思1、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又被称为"破产清算组"。
2、在破产案件中,破产财产的管理和清算工作沉重繁杂,大量的法律事务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非法律事务相掺杂,远非法院的人力、物力所能胜任,而且法院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具有公法上的性质,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等工作却为私法上的事务,因而不宜由法院来处理。
3、此外,破产程序中,其他主体是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破产人,债权人会议也不宜担任此角色。
二、破产管理人的职责1、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就成为破产人,企业法人就沦为了清算法人,破产人所有的全部财产被作为概括执行的客体,应全部移交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
2、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接管破产财产后,破产管理人应当予以妥善保护和管理,防止破产财产遭受意外或人为的损失。
3、民事活动破产人将破产财产移交给破产管理人后,破产人并不丧失对破产财产的所有权,但丧失了对破产财产的占有、支配和处分权,也丧失了对破产财产以自己的名义开展适当民事活动的权利。
而破产管理人就取得了以破产管理人名义实施必要的以破产财产为标的民事活动的权利。
4、破产财产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应当重新估价,已经折旧完毕的固定资产,应对其残值重新估价,残次变质财产应当变价计算,不需要变价的,按原值计价。
三、破产管理人和清算组的区别有哪些1、机构成立时间不同。
清算组成立于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破产管理人成立于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时。
2、机构功能不同。
清算组仅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破产管理人不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还关注破产重整与和解等程序功能。
3、组成成员不同。
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必须是2人以上,且主要是政府机构人员;破产管理人的组成人员可以是1人,且以社会中介机构的人员为主。
4、成员工作报酬不同。
企业无产可破案件管理人工作方案
企业无产可破案件管理人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人指定和管理工作,强化管理人监督,督促管理人高效履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以随机方式为原则,竞争等非随机方式为例外。
二、为更好发挥在册机构管理人的专业优势,允许律师事务所与会计师事务所组建联合管理人。
同一性质的在册机构原则上不得联合参与管理人的选任。
三、管理人应勤勉尽责,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法院的指定,不得私下以任何形式将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
律师事务所与会计师事务所担任联合管理人的破产案件原则上不得再另行聘任审计机构和诉讼代理人。
四、管理人应当加快案件办理进度,严格按照“无产可破”案件3个月内,其他简单案件6个月内,普通案件一般12个月内,重大复杂案件一般24个月内办理完毕。
破产案件合议庭对管理人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督促管理人按照破产程序节点及时推进各项工作。
对于管理人未能按时完成的工作,要求管理人及时说明原因,制定下一步工作方案。
五、管理人应当定期向破产案件合议庭报告破产工作进展,并提交书面报告。
管理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向合议庭报告。
管理人报送合议庭的工作报告、信息通报等文件以及对外通知、外送函件,应当分类编注文号,做好存档备案工作。
六、指定管理人决定书送达后三日内开始接管,原则上简单案件在十五日内,重大复杂案件在三十日内,管理人应当在破产案件合议庭监督下与债务人原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办理完企业交接手续,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并制作交接清单。
管理人接管债务人后,应妥善做好债务人现有财产、账簿等的安全保障工作。
情况紧急的,管理人应当根据法院要求立即办理交接手续并承担相应工作职责。
七、管理人应当在接管债务人后一周内,刻制管理人公章和财务印鉴章,设立专门的管理人账户。
公章的印样和保管人名册应当报送破产案件合议庭备案。
登记部门对破产管理人回复函
登记部门对破产管理人回复函尊敬的破产管理人先生/女士:我们收到了您关于破产清算案件的登记申请函,并对此表示感谢。
经过仔细审查和评估,我部门认为您具备担任破产管理人的资格,并决定给予您支持和合作。
特此回复函,就相关事项向您做出以下解释和安排。
我们对您所提交的破产管理人登记申请进行了全面的审核。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您的专业背景、从业经验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均符合破产管理人的资格要求。
您在破产案件管理方面的能力和水平也得到了我们的认可和肯定。
接下来,我们将指派一名专职人员作为您的联系人,协助您在破产清算案件中的工作。
该专职人员将负责与您保持密切的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您可以随时与该专职人员联系,共同商讨和解决破产清算案件中的各类问题。
在破产清算案件的进行过程中,您需要履行一系列的职责和义务。
首先,您需要全面了解破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遵守其中的各项规定。
您还需要充分了解破产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债务情况,制定并执行相应的破产清算方案。
在破产清算的过程中,您需要积极与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相关方进行沟通和协商,维护各方的利益,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正、公平地进行破产清算工作。
您还需要及时向登记部门报告破产清算的进展情况,并向法院提交相关的申请和报告。
您需要保持与法院的良好沟通,及时反馈案件的重要进展和问题,确保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作为破产管理人,您需要具备较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保证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您需要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破产清算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同时,您还应该保守破产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利用其进行违法活动或泄露相关信息。
我们希望您能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登记部门的要求,认真履行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和义务。
在破产清算工作中,我们将全力支持和协助您,希望您能够尽职尽责,保证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再次感谢您对破产管理工作的支持和付出,我们相信在您的努力下,破产清算案件将会得到圆满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法释[2007]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已于2007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法释〔2007〕8号为公平、公正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保证破产审判工作依法顺利进行,促进管理人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人名册的编制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指定管理人。
除企业破产法和本规定另有规定外,管理人应当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
第二条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数量和企业破产案件数量,确定由本院或者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管理人名册。
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编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个人管理人名册。
由直辖市以外的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中,应当注明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所属中级人民法院辖区。
第三条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均可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
已被编入机构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可以申请编入个人管理人名册。
第四条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向所在地区编制管理人名册的人民法院提出,由该人民法院予以审定。
人民法院不受理异地申请,但异地社会中介机构在本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发文字号】法释〔2007〕9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7.04.12【实施日期】2007.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已于2007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法释〔2007〕9号)为公正、高效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规范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有权获得相应报酬。
管理人报酬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三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
第四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应当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预测,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
管理人报酬方案应当包括管理人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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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级人民法院
管理人评审委员会
评审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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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
福建省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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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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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书号码
及审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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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数
(只算专职律师)
办公场所
专业水准
发表文章数
(为最近三年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过民商事法律方面文章或专着的数量,应提供刊物名称、年份、期数、起始页码、作者姓名及文章复印件)
二级以上律师人数
执业责任保险
(最近三年所内律师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的人数)
自我评述
(略。)
……(我所自愿申请编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承担法律责任。)
(应写明为租赁或自购,及面积大小)
执业业绩
业务收入
(最近三年年均业务收入)
执业年限
(注明成立时间)
受表彰情况
(如因依法纳税、工作优秀等获地市级以上奖励)
执业能力
办理民商事案件数量
(需提供案号、当事人名称、受理法院)
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
(所内是否有专职律师受聘于清算组,办理过企业破产、清算事务及其数量,办理政策性破产案件、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破产清算事务的须注明)
负责签名: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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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人员及其业绩特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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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情况
律师协会对以上材料真实性以及有无被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
情况的证明
(公章) 年 月 日
省高级人民法院
管理人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