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个案例浅谈证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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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个案例浅谈证据制度

案例:

一天早晨,王某骑自行车去上班,路上见到一个过马路的老太太被一个骑车的年轻人撞倒了。那个年轻人回头看了一眼,没有下车,跑了。王某是个心地善良的人,便下车来看那老太太摔得怎么样。他见老太太伤得不轻,就把老太太送进了附近的医院。他本想做一回好事儿,但是等那个老太太的儿子来到医院之后,老太太反而一口咬定说王某就是撞伤她的人。王某怎么解释都没有用。后来他们一起去了当地的派出所。但是警察也不相信他的话,最后让王某赔了老太太一笔钱,算是医药费和营养费。王某气坏了,觉得这世道真是不讲理,明明自己是好人,却没有人相信他的话。

这个案例实际上就说明证据证明的问题。此案中王某实在冤枉:没有撞人,却被咬定是肇事者,本来是好心救人,最后还要被迫付赔偿费。王某就是因为不能提供证明自己清白的证据,才被反咬一口。其实,可以提供王某清白的证据有很多,当然,就王某个人的证词肯定站不住脚,而且王某自己证明自己无辜在举证上也不可行。但是,王某可以提供目击证人,事发当时肯定有人经过或有人见到老太太被车撞倒的事实,如果没有目击证人,王某也可以提供物证,就是王某的自行车到底有没有撞过人的痕迹,只要经过验证,王

某就能证明自己在此案中是清白的,就不会这么不明不白的被认定为

是肇事者了。

由此案可以看出,“证据”在一个案件中的重要性。也可以说,证据是诉讼制度的灵魂,是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那么,什么是证据?从《现代汉语词典》中查到:能够证明某事物的真实性的有关事实或材料。在诉讼过程中,证据无疑是核心因素,仔细考察诉讼的整个过程,无论是作为原告的诉讼请求,还是作为被告的抗辩,或是人民法院作为诉讼主导者而因此所产生的裁决过程,无—不围绕着证据进行。从某种意义上讲,人民法院对具体案件的审理就是对双方提供的证据作法律上的评判,以及对证据与所蕴涵的事实间相互关系的评判。

一、证据的特征

诉讼活动中,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诉讼证据,有其自身的特征。传统理论根据证据首先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这一观点出发,归结出证据的客观性特征,此外,根据“证据是与案情有联系的事实”即关联性特征,“证据必须依法取得”即合法性特征,共同作为证据的三个特征存在。

但是,证据的客观性特征有时不能准确地反映诉讼中事实证明者的本质特征,同时片面强调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可能与证据的另一特征合法性相互冲突,甚至有可能出现合法取得的证据不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另外从认识论的角度看,按照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原理来看,人类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在—定范围内是相对的,不可能全面认识到客观事物的所有细节,在这种情况下,强调必须是客观发生的事实才能作为证据加以考虑确实不符合认识的规律。其实,在立法上对证据的要求并非客观存在性,而是强调真实性,所以可以将真实性作为证据的特征加以理解。当然真实性的标准应该是法律上的真实性,也就是说要处理好法律真实和实际真实的关系。总之,证据应具备的首要特征应该是合法性,首要考虑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证据的形式和内容是否合法等,其次才是内容的真实及与证明对象的关联性,以上的三个特点共同构成了证据必备的三个特征。

二、从证据到证据制度

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灵魂,是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其基本涵义是指关于证据概念、种类和运用证据规则的总和。证据制度具体体现在各类诉讼法典和其他法律之中,包括证据的分类制度,证据的收集、查证、认证以及证据保全等制度。证据制度作为一国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其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通过证据制度的各项规则,明确应受法律追诉者,保护无辜者。因此,完善证据制度对于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最终目的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在国外,证据制度作为诉讼法的一项基础制度,受到广泛关注。比较而论,我国的证据立法制度尚不完善,证据理论研究也还处于起步阶段。我国实行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其主要内容是司法人员办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时,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采取调查研究的方法,以充分可靠的证据为根据,准确地查明案件的真实事实。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实事求是,是我国证据制度的基本精神。我国现行的证据制度对于维护我国的社会秩序起过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政治条件的逐步转变,公民的权利观念日趋增强,尤其是我国庭审方式逐渐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换,我国现行证据制度已不适目前司法实践的需要。

三、我国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一,我国证据制度理论研究匮乏。虽然我国近年来对证据理论的研究有了较大的进步和发展,但与证据制度较为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的证据理论研究仍然处于初级阶段。证据理论是证据制度发展的重要动力,证据理论研究的匮乏对于社会存在的证据立法和证据运用而言,是一个灭顶之灾。我国证据理论研究的相对滞后性,严重影响我国证据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第二,我国证据规则体系尚未形成。一般说来,证据规则由取证、采证、

认证等规则组成。但由于诉讼性质的差异,不同诉讼之间又有所区别,它表现在刑事、民事、行政证据规则上。由于当事人地位以及诉讼过程的不同而各有其特点,但是无论如何,赋予各类证据规则以体系化的特征是勿庸置疑的。科学规范的证据规则体系既有利于防止司法工作人员的权利滥用,同时也有利于确定各类证据的证明力度,最大化地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从而维护社会正义,保护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有序正常的发展。但就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证据规则体系的形成还有待完善。

第三,我国证据制度的定位存在问题。证据制度的定位问题是证据立法和证据运用的首要问题,主要是指该证据制度性质如何。在我国,实行的是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其基本精神就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的灵魂,是普遍的真理。这样的定位,对于操作性、实践性都非常强的证据制度而言,似乎过于宽泛。以模糊、宽泛的问题规避证据制度准确的定位问题,这在我国司法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环境中,极易使过于理想的证据制度模式“走样”。这就需要我们从科学发展观出发,解放思想,打破旧观念和老框框,确立准确、科学的证据制度定位。

四、我国现行证据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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