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密度与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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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10年修正)-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10年修正)-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10年修正)正文:----------------------------------------------------------------------------------------------------------------------------------------------------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03年9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物退让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第八章特定区域第九章附则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市政设施用地;(六)绿地。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二 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区位
建筑容量
类型
城 区 内
城 区 外
一环
以内地区
一环
以外地区
乡镇
D
FAR
D
FAR
D
FAR
低层独立式住宅
-
-
-
-
20%
0.40
低层连排式住宅
-
-
35%
0.9
30%
0.8
居住建筑
(含酒店式公寓)
多层
28%
1.65
25%
1.6
24%
1.6
高层
24%
4.0
22%
3.5
21%
3.0
商贸、办公(含旅馆、公寓式办公)
多层
40%
2.5
35%
2.2
35%
2.0
高层
35%
6.0
32%
5.5
30%
5.0
大型超市

50%
3.0
45%
2.5
45%
2.2
工业建筑
(一般通用厂房)仓储建筑
低层
-
-
35%
0.5
30%
0.4
多层
-
-
30%
0.8
30%
0.8
高层
-
-共绿地
按照建设部《公园内部用地比例》的规定执行
注:1、D——建筑密度,FAR—建筑容积率,两者不宜同时取最大值;
2、本表仅适用于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单一基地;
3、本表规定的指标为上限,但工业建筑为下限。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最大值控制指标表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最大值控制指标表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最大值控制指标表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
建筑基地类型
旧城改造地区
规划新区地区
中心地段
一般地段
一般地段
D%
PRA
D%
PRA
D%
PRA
低层独立式住宅及
其他低层居住建筑
40
1.2
35
1.0
居住建筑
多层
40
2.4
35
2.2
32
2.0
高层
30
5.0
25
4.0
25
3.5
一般办公建筑
多层
45
3.0
40
(一般通用厂房)
低层
多层
40
35
1.0
2.0
40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35
1.0
1.5
普通仓库
低层
多层
35
30
1.0
2.0
30
20
1.0
1.5
公共绿地
按照建设部《公园设计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注:1、D——建筑密度,PRA——建筑容积率。2、绿地率:新区不小于35%,旧城区不小于25%。
2.5
32
2.0
高层
40
5.5
35
5.0
25
4.0
公寓式办公建筑
旅 馆
多层
40
2.5
35
2.5
32
2.5
高层
35
5.0
35
4.5
25
4.0
商业建筑
多层
60
3.5
55
3.0
45
2.5
高层

规划用地控制指标一览表

规划用地控制指标一览表
机动车停车场(库)
-
每个独立的居住、中小学、文化设施、体育、医疗卫生、商业用地地块内均应设置
宜设于居住单元的出入口。
母婴室
2
20-017-K01-02、20-023-K01-01
每处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并配备基本设施,且不应与厕所共用一室。
8
行政管理
人防设施
规划地块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8%配建6级以上(含)防空地下室。防空警报设施应与城市防空要求相适应,根据人防专项规划要求,城乡规划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防空警报布局网格图的要求,安装防空警报设施。
热交换站
9
20-011-K01-02、20-012-K01-02、20-013-K01-02、20-014-K01-02、20-016-K01-01、20-017-K01-02、20-021-K01-03、20-022-K01-02、20-024-K01-02
每处占地面积约200~300平方米,可结合小区规划及大型公共建筑设计安排布置。
服务半径不大于1000米,生均用地指标为20平方米/生。
小学
1
20-015-K01-01
服务半径不大于500米,生均用地指标为17平方米/生。
幼儿园
2
20-012-K01-02、20-022-K01-02
生均用地面积不小于18平方米/生, 20-012-K01-02、20-022-K01-02地块内均为12班幼儿园,每所用地规模应不小于6480平方米。
垃圾转运站
1
20-024-K01-02
用地面积600‐1000平方米,应独立占地,采用压缩式设施,力求垃圾存放和转运不外露,与周围建筑物的间隔不应小于10米。
非机动车存车处

建筑容量

建筑容量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建筑高度以及建筑性质、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应按表一规定的内容确定。

第八条在满足自身的规划要求下,能为社会公众提供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等公共使用空间,又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空域等有关规定的,可在原详细规划或控制指标的基础上酌情增加建筑面积,并按表二的规定换算。

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原核定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十五。

第九条对未列入表一的体育场馆、幼托等设施,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一中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表一> 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注:1、有关指标在规定的幅度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后确定,原则上较高的容积率适用较低的建筑密度。

2、本表规定的上限控制指标,对于大范围的新建、改建工程加开发区、居住小区等,应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计算。

3、幼儿园、托儿所、大中小学教育楼、医院、体育场管等建筑的指标,不论其具体位置,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地下室,停车库等附属设施时,其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5、中心地段与一般地段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水平合理界定。

6、特殊情况下,指标可作适当调整。

<表二>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生活设施不配套户型没型买房十大“不好住” 2002-8-10 锦秋知春在满天飞的卖点掩盖下,在诗情画意的楼书掩盖下,在无懈可击的沙盘掩盖下,作为买房人的您,是否已忘记了房子的本质?好房是用来住的。

再有个性的规划、再创新的户型、再有情调的景观,如果放在“好住”这个标尺下,可能就会暴露出致命弱点。

理智选房、聪明置业,请看本报独家推出的——买房十大不好住不好住之一:伪板”和“粗塔”,建筑形式落后使通风、采光受限制面宽大、进深小、户型均好是板楼的优势,但一些围合式、一梯4户的“伪板楼”,不能做到每个户型的南北通透,采光通风并无保障。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修改版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修改版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物退让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第八章特定区域第九章附则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市政设施用地;(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建筑设计各类指标表(含计算公式)

建筑设计各类指标表(含计算公式)
25674
设计数值
25674 880 2816 115024.46 89850.16 25174.3 80600 3956.44 2970 293.72 23405.48 1768.82
备注
≤89859 ≤3.5 ≤35.00% ≥30%
89850.16 3.499655683 34.95% 30.22% 725 73 652
644.8 89859 -8.84 27.69508
52.9372 80.63228
725.4323
25 50 400 400 880
30 60 480 480
注:1、居住人口一般每户按3.2人计算,小套型居住人口参照《重庆市小套型住 宅设计规范》执行。 2、项目中住宅、倒班楼、宿舍列入居住类别。 3、规划要求配建的各种服务设施,如: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 务、市政公用等,表中各项可根据本项目规划实际要求自行增减。 4、商业、酒店、办公、科研等列入公建类别; 5、不属于居住、公建、配套设施、停车库等功能的如架空层、转换层等其他 功能列入“其他”功能类栏。 6、建筑控制高度为限高时,建筑高度系项目用地内最高建筑的建筑高度;建 筑控制高度为限低时,建筑高度系项目用地内最低居住建筑的建筑高度。
建设工程(方案)技术经济指标一览表(民用项目)
项 目 建设用地面积 居住户数 居住人口(注1) 总建筑面积 地上建筑面积 其中 地下建筑面积 1、居住(注2) 2、配套用房(注3) 1)幼儿园 2)社区组织工作用房 其中 3)物业管理用房 4)公厕 5)其它 3、公建(注4) 4、车库 5、设备用房 6、其他(注5) 总计容建筑面积 容积率 建筑密度 绿地率 停车位 ①室外 其中 ②室内 建筑高度(层数)(注6) 规划条件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物退让第六章建筑物高度和景观控制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第八章特定区域第九章附则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市政设施用地;(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物退让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第八章特定区域第九章附则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市政设施用地;(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

建筑密度及容积率

 建筑密度及容积率

第五章建筑密度及容积率5.1居住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标准5.1.1中心城区居住小区的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按不同地段分别确定。

地段的划分为Ⅰ级地段指华柏路、岐关西路、博爱路、起湾道、孙文东路围合而成的区域;Ⅱ级地段为除Ⅰ级地段和旧城区以外的中心城区其它区域;旧城区范围与第八章8.1.1条一致。

5.1.2居住小区的建筑密度及容积率限值见表5.1.2。

居住小区限值指标表表5.1.2注:(1)居住小区指标只适用于指导面积在2000㎡以上的居住用地(商住用地),具体规划条件须由所在地块控制详细规划确定。

(2)本指标不包括集体住宅用地和私人自建住宅用地。

(3)风貌保护区和风景旅游区控制地段内的居住用地指标由规划管理部门根据专项规划确定。

5.1.3 单体建筑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可适当提高(见表 5.1.3)。

本条所指的单体建筑是指建设用地较小,但已具备居住用地(商住用地)、商业用地国土使用权证,并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建筑:(1)整体为一幢的建筑。

(2)用地面积不超过2000㎡的多幢建筑。

(3)用地面积超过2000㎡,不超过5000㎡,裙房联通,上为多幢塔楼的建筑。

单体建筑指标值表表5.1.35.2 居住建筑密度及容积率的计算5.2.1 容积率是指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5.2.1.1 计算超容积率补地价及补城市公共设施配套费用时,以土地使用权证的面积为标准计算。

5.2.1.2 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9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5.2.1.3 地下室建筑面积均可不计入容积率;但地下室的顶面覆盖面层最高处不得超过室外地面1.5米,超过时计入容积率。

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上0.2米作为室外地坪,之后再按上述规定核准。

5.2.1.4 居住用地中为本小区配套的配套设施及公用市政设施中,属按规定无偿提供给市政府的部分,以及按规划提供给城市作为公共停车场的室内停车场,在计算超容积率时,不计入该项目容积率指标。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规定指标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规定指标

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规定指标注:1、D——建筑密度,PRA——建筑容积率。

2、绿地率:新区不小于35%,旧城区不小于25%。

一般而言,容积率分为:独立别墅为0.2~0.5;联排别墅为0.4~0.7;6层以下多层住宅为0.8~1.2;1 1层小高层住宅为1.5~2.0;18层高层住宅为1.8~2.5;19层以上住宅为2.4~4.5;住宅小区容积率小于1. 0的,为非普通住宅。

并根据不同城市的特点有所差别。

新建居住区的居住建筑密度是:4层楼区一般为26%左右,5层楼区一般为23%左右,6层楼区不高于20%。

绿化率是开发商宣传楼盘绿化时用的概念,并没有法律和法规依据。

对公共绿地最小的要求是宽度不小于8米,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该用地范围内的绿化地面积不少于总面积的70%,且至少13的绿地面积要能常年受到日照,而宅旁绿地在计算时距建筑外墙1.5米和道路边线1米以内的用地,不得算入绿化用地。

在房地产开发中,政府规定这个指标一般不少于30%对于发展商来说,容积率决定地价成本在房屋中占的比例,而对于住户来说,容积率直接涉及到居住的舒适度。

绿化率也是如此。

绿化率较高,容积率较低,建筑密度一般也就较低,发展商可用于回收资金的面积就越少,而住户就越舒服。

这两个比率决定了这个项目是从人的居住需求角度,还是从纯粹赚钱的角度来设计一个社区。

一个良好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容积率应不超过5,多层住宅应不超过3,绿化率应不低于30%。

但由于受土地成本的限制,并不是所有项目都能做得到。

容积率比净容积率要低50%左右。

这两个指标都是合法的,除特别说明外,说到容积率时一般都是指净容积率。

但国家没有明文规定开发商只能宣传净容积率,于是,一些开发商就钻的空子,将净容积率换算成毛容积率来宣传,购房人弄不明白其中的奥妙,还以为这个小区的容积率真的很低,入住后才发现上当了。

什么是容积率?按照《成都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解释,容积率是地面以上各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含附表)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含附表)

第131号《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07年12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20日起施行。

市长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章建筑容量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退让第六章建筑高度第七章绿地第八章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第九章建筑景观第十章附则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三建设工程配建机动车位设置标准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规定,临时建设、个人自建房除外。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R—居住用地;(六)S—道路广场用地;(二)C—公共设施用地;(七)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三)M—工业用地;(八)G—绿地(公共绿地、公园绿地);(四)W—仓储用地;(九)D—特殊用地。

(五)T—对外交通用地;第四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用地(商品住宅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R01)、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和公共绿地(R04)。

(一)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的用地;(三)三类居住用地(R3),指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其它用地有交叉的用地。

第五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级及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小区级、组团级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附表一规划用地控制指标一览表

附表一规划用地控制指标一览表
公园绿地
G1
-
4328
-
-
-
-
>70
-
-
20-021-K01-02
中小学用地
A33
-
26432
0.9
<25
<24
<23789
>35
-
>4.0车位/百师生
20-021-K01-03
二类居住用地
R2
-
20708
3.0
<20
<100
<62124
>35
1775
详见表5
20-022-K01-01
公园绿地
G1
-
26378
-
-
-
-
>70
-
-
20-022-K01-02
二类居住用地
R2
-
20384
3.0
<20
<100
<61152
>35
1747
详见表5
20-023-K01-01
商业用地
B1
A2/B2
13406
3.0
<45
<100
<40218
>25
-
>1.0车位/百平米建筑面积
20-023-K01-02
中小学用地
A33
结合各地块地下空间设置。
垃圾收集点
-
每个独立地块内均应设置
服务半径不大于70米,应采用分类收集方式。
生活垃圾转运接驳点
-
每个独立居住地块均宜设置1处
人口规模0.5万人以上的居住地块应设置专业用房,用地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建筑面积30-60平方米,宜独立占地。人口规模为0.5万以下的居住地块应设置专用场地,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且便于环卫车辆出入。

城市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容量4.1 在城市规划管理中,一般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照本规定执行。

4.2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宜符合表4—1的规定;城市旧城镇、旧厂房和旧村居改造区(简称三旧改造,下同)、市(区)级中心区、重点地区和特定区域内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4.3 各类建设项目应满足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4.4 表4—1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地块。

对混合类型的地块,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地块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地块,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结合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表4—1 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区位建筑容量类型旧区新区D FAR D FAR住宅建筑低层30%≤D≤50%1.0≤FAR≤1.530%≤D≤43%0.8≤FAR≤1.3多层≤33%≤2.0≤30%≤1.8中高层≤30%≤2.5≤27%≤2.2高层≤28%≤3.5≤25%≤3.0商业、办公建筑低层≤50%≤1.5≤45%≤1.3多层≤45%≤2.7≤40%≤2.4高层≤40%≤4.5≤40%≤4.0工业建筑(一般通用厂房)、普通仓储建筑35%≤D≤60%≥0.835%≤D≤60%≥0.8注:D为建筑密度,FAR为容积率4.5 对未列入表4—1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国家、省的相关技术规定,但不宜超过表4—1中相应住宅建筑的控制指标。

4.6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时,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4.7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报规划和交通等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下列规定:(1)廊道的净宽度不宜大于6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应不小于5.5米;但穿越宽度15米以下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5米。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物退让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第八章特定区域第九章附则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二)公共设施用地;(三)工业用地;(四)仓储用地;(五)市政设施用地;(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贵阳市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贵阳市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建筑
退让道红(米) 退道路红线(米)
大于 25 米 小于等于 30 米
大于等于 20 米 小于等于 25 米
退道路红线(米) 退道路红线(米)
高度 24 米以下建筑
5
4
3
3
高度 24 米及以上 50 米以下建筑
10
10
8
8
高度 50 米及以上 100 米以下建筑
12
12
10
10
100 米以上建筑
由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100~200 200~300
>300
停车泊位指标表
序号
建筑类别
指标单位
机动车指标 自行车指标
备注
1
第一类旅馆
车位/客房
0.25
1.0
2
第二类旅馆
车位/客房
0.25
1.0
3
饮食店
车位/100 平方米营业面积
1.70
3.6
4
一类办公楼 单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0.50
0.40
建议值
5
二类办公楼 单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30
3.5
30
5.0
40
1.8
金阳新区
建筑密度 (%)
容积率
40
1.2
30
1.8
25
2.0
20 3.0~3.5
20
3.0
20
3.5
40
1.8
多层厂房及库房
/
/
30
2.5
30
2.5
备注: 1.表内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为上限值。 2.100 米以上超高层公共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由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景观等要求具体确定。 3.中心环路以内:指从宝山路、解放路、浣纱路、枣山路、北京路围合的城区范围和沿外环路规划道路红线 外侧进深 50 米范围的建设用地。 4.中心环路以外:指除“中心环路以内”所述范围以及金阳新区范围以外的其他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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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密度与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附表
用地分类及建筑类型
旧区改建
新区开发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容积率




低层住宅
独立式
15
0.5
12
0.4
联排式
20
0.7
18
0.6
多层住宅
25
1.5
22
1.3
高层住宅
18
2.2
15
2.0
公பைடு நூலகம்





多层公建
办公建筑
35
2.0
30
2.0
商业、金融建筑
50
2.5
50
2.5
(三)特殊建设用地的建设容量控制指标须经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
旅馆建筑
35
2.0
30
2.0
高层公建
办公建筑
30
4
25
4
商业、金融建筑
50
5
50
5
旅馆建筑
35
4
30
4
工业仓储
用地
厂房
35
0.6
库房
35
0.6
注:(一)本表中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指标为上限,工业用地、仓储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指标为下限。
(二)酒店式公寓按住宅建筑处理;公寓式酒店按旅馆建筑处理;公寓式办公楼按办公建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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