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总公司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解读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制度规定铁总建设[]号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为全面落实“强基达标、提质增效”工作主题, 牢固树立“百年大计、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的理念,打造精品工程,切实强化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意识和关键环节控制,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红线管理,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原则(一)坚持依法合规。
总公司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规定,做好红线管理检查、督查工作,工作依据、处理标准、处理程序等要符合相关规定。
(二)鼓励自查自纠。
鼓励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整改问题,实现过程达标。
对建设单位自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建设单位规定处理。
(三)形成强大合力。
通过红线管理,促使建设单位切实增强质量责任意识,组织参建单位形成齐抓共管质量安全的强大合力,打造放心工程、精品工程。
二、红线问题及处理规定(一)工程实体方面凡总公司检查发现建设工程存在以下违反质量安全红线问题的,各建设单位在半年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并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负责人和相关监理、检测人员清出铁路建设市场、记入“黑名单”;情节严重的,可要求施工单位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清出现场。
依据规定给予铁路局集团公司分管建设工作的副总经理、铁路公司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通报批评、诫勉、警告、记过、记大过、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的处理;其他责任人员责成建设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和本单位规定处理。
1.隧道初支、衬砌厚度和混凝土强度不足。
2.隧道不按规定的方法和安全步距开挖。
3.隧道施工不按规定开展围岩监控量测和超前地质预报,有毒有害气体逸出的隧道不按专项方案开展监测。
4.路基填料不符合设计要求,CFG 桩等地基处理检测不合格,边坡防护预应力锚索不按设计要求施工。
5.桥梁桩基出现Ⅲ、Ⅳ类桩和钢筋笼长度不足;站房钢结构构配件不合格;使用不合格电缆。
6.现浇梁满堂支架、连续梁挂篮施工不进行专项设计,不按设计要求施工。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解读手册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解读手册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解读(仅供内部学习使用,不作为标准)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3月目录1.<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2.关于进一步明确软弱围岩及不良地质铁路隧道设计施工有关技术规定的通知(铁建设[2010]12第一部分《红线规定》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的通知(铁总建设[2017]310号)为全面落实“强基达标、提质增效”工作主题, 牢固树立“百年大计、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的理念,打造精品工程,切实强化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意识和关键环节控制,实施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原则(一)坚持依法合规。
总公司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规定,做好红线管理检查、督查工作,工作依据、处理标准、处理程序等要符合相关规定。
(二)鼓励自查自纠。
鼓励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整改问题,实现过程达标。
对建设单位自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建设单位规定处理。
(三)形成强大合力。
通过红线管理,促使建设单位切实增强质量责任意识,组织参建单位形成齐抓共管质量安全的强大合力,打造放心工程、精品工程。
二、红线问题及处理规定(一)工程实体方面。
凡总公司检查发现建设项目存在以下违反质量安全红线问题的,各建设单位在半年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并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负责人和相关监理、检测人员清出铁路建设市场、记入“黑名单”;情节严重的,可要求施工单位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清出现场。
依据规定给予铁路局集团公司分管建设工作的副总经理、铁路公司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通报批评、诫勉、警告、记过、记大过、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的处理;其他责任人员责成建设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和本单位规定处理。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解读手册[全面]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解读(仅供内部学习使用,不作为标准)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3月目录第一部分《红线规定》 (1)第二部分红线解读 (5)第三部分红线图解 (20)第四部分附件 (35)1.<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2.关于进一步明确软弱围岩及不良地质铁路隧道设计施工有关技术规定的通知(铁建设[2010]12第一部分《红线规定》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的通知(铁总建设[2017]310号)为全面落实“强基达标、提质增效”工作主题, 牢固树立“百年大计、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的理念,打造精品工程,切实强化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意识和关键环节控制,实施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一、工作原则(一)坚持依法合规.总公司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规定,做好红线管理检查、督查工作,工作依据、处理标准、处理程序等要符合相关规定.(二)鼓励自查自纠.鼓励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整改问题,实现过程达标.对建设单位自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建设单位规定处理.(三)形成强大合力.通过红线管理,促使建设单位切实增强质量责任意识,组织参建单位形成齐抓共管质量安全的强大合力,打造放心工程、精品工程.二、红线问题及处理规定(一)工程实体方面.凡总公司检查发现建设项目存在以下违反质量安全红线问题的,各建设单位在半年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并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负责人和相关监理、检测人员清出铁路建设市场、记入“黑名单”;情节严重的,可要求施工单位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清出现场.依据规定给予铁路局集团公司分管建设工作的副总经理、铁路公司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通报批评、诫勉、警告、记过、记大过、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的处理;其他责任人员责成建设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和本单位规定处理.1.隧道初支、衬砌厚度和混凝土强度不足.2.隧道不按规定的方法和安全步距开挖.3.隧道施工不按规定开展围岩监控量测和超前地质预报,有毒有害气体逸出的隧道不按专项方案开展监测.4.路基填料不符合设计要求,CFG桩等地基处理检测不合格,边坡防护预应力锚索不按设计要求施工.5.桥梁桩基出现Ⅲ、Ⅳ类桩和钢筋笼长度不足;站房钢结构构配件不合格;使用不合格电缆.6.现浇梁满堂支架、连续梁挂篮施工不进行专项设计,不按设计要求施工.7.监理人员旁站不到位或现场随意签认,第三方检测数据虚假不实.(二)建设行为方面.凡总公司检查发现建设项目存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转包和违法分包,内业资料弄虚作假违反质量安全红线问题的,可视情节轻重,各建设单位1~2年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并要求施工单位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清出现场,将标段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具体工点施工队伍负责人、检测人员清出铁路建设市场、记入“黑名单”.依据规定给予铁路局集团公司分管建设工作的副总经理、铁路公司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警告、记过、记大过、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的处理;其他责任人员责成建设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和本单位规定处理.三、工作要求(一)建设单位要认真组织红线管理规定的宣贯检查落实工作.1.建设单位要认真组织参建单位宣传学习本规定,突出铁路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关键环节,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明确违反红线管理问题的处理规定,做到参建各方人人知晓并自觉遵守.2.建设单位要将红线管理规定纳入合同管理,对于新开工项目,要纳入招标文件;对于在建项目,要与参建单位签订补充合同.同时要求参建单位就遵守红线管理作出书面承诺(承诺书参考文本见附件).3.建设单位要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红线的日常过程控制和日常检查,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止纠正,抓好全面整改,建立问题库,落实销号管理.4.建设单位要按照“五定、三统一、一查处”的检查制度认真开展红线管理检查处理工作.“五定”,即定人、定期、定岗、定责、定点.现场质量安全检查必须明确检查人、检查频次、检查工点、检查责任、检查时段,突出不事先通知的突击检查,突出管理薄弱的质量安全关键环节检查.铁路局集团公司分管建设副总经理和铁路公司主要负责人要每月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深入施工现场,加强日常检查,对复杂地质条件的隧道、路基、桥梁等质量安全薄弱地段开展重点检查、专项检查、突击检查.“三统一”,即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记录分析.建设单位每月要统一部署建设项目检查重点,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员、工程技术管理人员,按要求统一开展检查活动,实现全员、全面、全过程的检查.检查时要一并检查《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规定的质量“五条红线”(结构物沉降评估达标、桥梁收缩徐变达标、锁定轨温达标、联调联试达标、工序达标)落实情况,发现违反质量“五条红线”的问题,按《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等规定处理.建设单位要对现场检查情况组织检查人员汇总分析,并做好统一的记录,找出主要问题和原因,制定措施,举一反三,狠抓落实.“一查处”,即严肃查处.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组织专门的分析研究,查清问题的真正原因,依据本单位的规定对责任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进行处理.其中情节恶劣的,建设单位要向总公司提出对责任单位的进一步处理建议.5.建设单位每季度末月25日前将当季度检查和处理情况,以及下季度检查计划书面报送总公司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抄送工程管理中心.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汇总后报建设部.(二)总公司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红线管理规定的督促落实工作.1.总公司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红线管理规定,并根据铁路建设实际情况,对红线问题实施动态调整.2.总公司成立质量安全红线管理领导小组,深入分析和研究处理红线管理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每半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一次专项督查,特殊情况可随时安排专项督查.督查发现建设项目存在违反质量安全红线管理问题的,依据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其中,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公司作为建设单位的,在建设管理考核中予以扣分,每起扣3分;铁路局集团公司作为建设单位的,在铁路局集团公司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扣分,每起扣0.5分.3.总公司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建设单位要设立红线管理投诉举报电话,针对举报问题进行查处.对于施工人员蓄意、恶意、故意制造偷工减料等问题并敲诈勒索,施工单位主动报告、及时消除质量隐患的,经查实后,对参建单位的问题可酌情减轻处理.4.涉嫌可能存在利益输送、以权谋私等违反党纪的,移交纪检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红线解读一、工程实体方面的红线问题1.隧道初支、衬砌厚度和混凝土强度不足.1.1.《铁路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7-2003中6.2.8条喷射混凝土的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①平均厚度大于设计厚度;②检查点数的60%及以上大于设计厚度;③最小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厚度的1/2,且不小于3厘米.检验数量:施工单位每一作业循环检查一个断面,每个断面应从拱顶起,每间隔2米布设一个检查点检查喷射混凝土的厚度,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抽检次数的10%进行见证检验,但至少一次.检验方法: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查控制喷层厚度标志或凿孔测量厚度.6.2.7条喷射混凝土的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数量:施工单位每一作业循环检验一次,每个循环至少在拱部和边墙各留置一组检查试件;监理单位检查试验报告.检验方法:施工单位进行混凝土强度试验;监理单位检查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并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或平行检验.7.4.10条隧道衬砌的厚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7.4.9条混凝土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隧道衬砌尚应采用同条件养护试件检测实体强度.混凝土强度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样制作.1.2.结构实体混凝土回弹-取芯法强度检验,按照GB50204-201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附录D进行检测验收:D.0.7 对同一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当符合下列规定时,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可判为合格:回弹不合格的二衬取三个芯样为一组,当符合下列规定时,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可判定为合格:①三个芯样的抗压强度算术平均值不小于设计要求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值的88%;②三个芯样的抗压强度的最小值不小于设计要求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值的80%.2.隧道不按规定的方法和安全步距开挖.2.1.必须符合(铁建设[2010]120号)《关于进一步明确软弱围岩及不良地质铁路隧道设计施工有关技术规定的通知》(后附)中第三项隧道开挖第8条、第六项二次衬砌第18条规定:第三项隧道开挖第8条软弱围岩隧道Ⅳ、Ⅴ、Ⅵ级地段采用台阶法施工时,应符合以下规定:(1)上台阶每循环开挖支护进尺Ⅴ、Ⅵ级围岩不应大于 1 榀钢架间距,Ⅳ级围岩不得大于 2 榀钢架间距.(2)边墙每循环开挖支护进尺不得大于2榀.(3)仰拱开挖前必须完成钢架锁脚锚杆,每循环开挖进尺不得大于 3米.(4)隧道开挖后初期支护应及时施作并封闭成环,Ⅳ、Ⅴ、Ⅵ级围岩封闭位置距离掌子面不得大于 35米.第六项二次衬砌第18条软弱围岩及不良地质铁路隧道的二次衬砌应及时施作,二次衬砌距掌子面的距离:Ⅳ级围岩不得大于90米,Ⅴ、Ⅵ级围岩不得大于70米.2.2.必须符合《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后附)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第二条必须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确保按方案组织实施,严禁擅自改变施工方法.第三条必须强化施工工序和现场管理,确保支(护)到位,严禁支护滞后和安全步距超标.3.隧道施工不按规定开展围岩监控量测和超前地质预报,有毒有害气体逸出的隧道不按专项方案开展监测.3.1.监控量测要符合《客货共线铁路隧道工程施工技术规程》13.1规定:13.1.1 监控量测应作为施工组织设计的重要内容,并纳入施工工序管理,其各项工作应符合现行《铁路隧道监控量测技术规程》Q/CR9218的有关规定.13.1.2 现场应组建隧道监控量测小组,监理监控量测等级管理、信息反馈和报告制度,确保监控量测工作顺利、有效开展,指导设计和施工.13.1.3 隧道监控量测应根据地质情况、设计要求、断面形式、开挖方法、施工环境等因素合理选择必测项目和选测项目.1 必测项目有:洞内、外观察;拱顶下沉、拱脚下沉;净空变化.2 选测项目有:围岩压力;钢架内力;喷射混凝土内力;二次衬砌内力;初期支护与二次衬砌间接触压力;锚杆轴力;隧底隆起;围岩内部位移;爆破振动;孔隙水压力;渗漏水量;地表沉降(隧道浅埋段);高陡边坡稳定性监测.13.1.4 隧道下穿公路、重要建(构)筑物时,应加强监测,适时报警.3.2.必须符合(铁建设[2010]120号)《关于进一步明确软弱围岩及不良地质铁路隧道设计施工有关技术规定的通知》(后附)中第二项超前地质预报第4~6条、第五项监控量测第7~8条规定:第二项超前地质预报第4条施工图阶段经评估为高风险和极高风险的软弱围岩及不良地质隧道,超前地质预报的责任主体单位为设计单位,其超前地质预报工作由设计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其他隧道超前地质预报的责任主体单位为施工单位,超前地质预报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第5条岩溶及富水破碎断层隧道,超前地质预报应采用以水平钻探为主的综合方法.第6条软弱围岩及不良地质隧道应由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超前地质预报设计,及时收集分析预报资料,完善设计方案并指导施工.第五项监控量测第12条隧道监控量测应按现行《铁路隧道监控量测技术规程》(TB10121-2007)的规定建立等级管理、信息反馈和报告制度.第13条隧道监控量测应作为关键工序纳入现场施工组织.监控量测必须设置专职人员并经培训后上岗.对周边建筑物可能产生严重影响的城市铁路隧道,应实施第三方监测.第14条隧道拱顶下沉和净空变化的量测断面间距:Ⅳ级围岩不得大于10米、Ⅴ级围岩不得大于5米.第15条隧道浅埋、下穿建筑物地段,地表必须设置监测网点并实施监测.第16条当拱顶下沉、水平收敛速率达5米米/d或位移累计达100米米时,应暂停掘进,并及时分析原因,采取处理措施.第17条当采用接触量测时,测点挂钩应做成闭合三角形,保证牢固不变形.3.3.按照指挥部《新建铁路大理至临沧线隧道施工监控量测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进行预警信息处理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九条(1)测点位移速率≥5米米/d或累计变形量达到预警二级(黄色)下限值,监控量测管理人员收到黄色预警信息时,施工单位应签发预警通知单并组织分析变形原因,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2)当速率连续2天大于10米米/d或累计变形量达到预警二级(黄色)上限值,监控量测管理人员收到黄色预警信息时,施工单位应于1小时内签发预警通知单,同时暂停施工,由项目部组织分析变形原因,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将书面变形分析报告报监理;(3)当速率连续2天大于15米米/d或累计变形量达到预警一级(红色)上限值,监控量测管理人员收到红色预警信息时,施工单位于30分钟内签发预警通知单,同时暂停施工,相关量测资料和分析结果于1小时内上报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现场原因分析和制定处理措施,形成书面分析报告报总监理工程师及建指.3.4.有毒有害气体溢出的隧道要严格按照经审批后的专项方案开展监测,配备足够的检测设备并经有资质的部门检定合格,测试人员应持证上岗,监测频率应符合要求.3.4.1.必须符合《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后附)第五条规定:第五条必须对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监控,加强通风管理,严禁浓度超标施工作业.4.路基填料不符合设计要求,CFG桩等地基处理检测不合格,边坡防护预应力锚索不按设计要求施工.4.1. 路基填料要求路基填料种类、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填筑前应对取土场填料进行取样检验;填筑时应对运至现场的填料进行抽样检验.当填料土质发生变化或更换填取土场时应重新进行检验.4.2.CFG桩等地基处理要求①水泥粉煤灰碎石桩(CFG桩)施工前应进行成桩工艺性试验(不少于3 根),确定各项施工工艺参数后,进行单桩或复合地基承载力试验,确认设计参数.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工艺性试桩,并确认试验结论后,方可进行施工.②CFG桩的桩身完整性应满足设计要求.检验数量:检测机构按总桩数的10%抽样检验,且不少手3根.监理单位全部见证检验.检验方法,低应变检测.有疑问时,采用钻孔取蕊检验.③其他地基处理应符合《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第4章地基处理规定.4.3.边坡防护预应力锚索施工要求应符合《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第17章预应力锚索规定:17.1锚索孔一般规定17.1.1钻孔时应记录地层变化情况,核实地层分界面、滑动面高程及设计长度,置于稳定岩层中的锚固段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主控项目17.1.2锚索孔的布置形式及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部检查;监理单位见证检验20%.检验方法:观察、尺量.一般项目17.1.3锚索孔位置、孔径、倾角、深度允许偏差及检验标准应符合表17.1.3的规定.表17.1.3锚索孔位置、孔径、倾角、深度允许偏差及检验标准一般规定17.2.1预应力钢绞线锚索编制工艺应符合设计要求.17.2.2编索前应按设计要求对预应力钢绞线进行除锈、调直等处理.主控项目17.2.3编制锚索的预应力钢绞线的品种、规格、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17.2.4每束锚索的规格、组合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部检查;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查数量的20%见证检验.检验方法:查出厂技术证明书、观察、尺量.17.2.5钢绞线按设计要求编成错索后,应按设计做好防锈处理.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部检查;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查数量的20%见证检验.检验方法:观察.17.2.6锚具、锚塞(夹片)、垫板的品种、规格、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对锚具的外观全部检检,对锚具的力学性能指标按锚具总数的2%进行抽检;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20%见证检验.检验方法:外观采用目测,锚具的力学性能指标送有资质的实验室试验.17.2.7每束锚索其铺固段应按设计要求用一系列紧箍环和扩张制成波浪状,其自由段应有防护外套.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部检查;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查数量的20%见证检验.检验方法:观察.17.2.8切断钢绞线及锚索时,应采用切割机或砂轮锯,且应有可靠的对锚索降温的措施.严禁用电弧烧割.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部检查;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查数量的20%见证检验.检验方法:观察.17.3注浆锚固一般规定17.3.1锚索施工前应按工作锚索数量的3%作锚固试验,且不少于3根.17.3.2注浆锚固应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若设计有要求时按设计办理.主控项目17.3.3锚索注浆所用水泥、砂、外加剂等原材料的品种、规格、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17.3.4注浆体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数量:施工单位每30孔取1组试件(6块),不足30孔亦制取1组试件;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组数的20%见证检验或10%平行检验,且不少于1组.检验方法:试件做抗压强度试验.17.3.5锚孔注浆应采用孔底注浆法,注浆压力应符合锚固试验时取得的压力参数,并应二次补浆,确保注浆密实.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部检查;监理单位见证检验20%.检验方法:通过压力表读数、观察一般项目17.3.6锚孔注浆前应清孔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部检查.检验方法:观察.17.4锚索张拉一般规定17.4.1锚索张拉施工工艺应符合设计要求.张拉用千斤顶、仪表设备应按检定周期送计量测试部门检定,且应配套标定、配套使用.当使用过程中张拉设备出现异常现象或设备检修以后,均应重新进行标定.17.4.2锚索张拉应在其锚固段砂浆强度达到设计规定的强度以后进行.锚索张拉时应逐级加力、并对加力值及锚索伸长值做好施工记录.17.4.3锚索张拉前应按设计要求安装测力计,并按设计要求进行观测.同时应做好测力计的保护工作.主控项目17.4.4锚具、锚塞(夹片)、垫板的品种、规格、质量应符合本标准第17.2.6条的规定.17.4.5锚具、锚塞(夹片)、垫板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数量:施王单位全部检查;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查数20%见证检验检验方法:钢尺、卡尺量尺.17.4.6锚索预应力张拉应分级加力,其总拉力应满足设计要.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部检查;监理单位见证检验20%.检验方法:查施工单位预应力张拉施工记录、读测力计数据.监理旁站.17.4.7锚索张拉实际伸长值与计算伸长值之差不得超过±6%.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部检查;监理单位见证检验20%.检验方法:尺量、查施工单位预应力张拉记录.17.4.8锚索张拉时,滑(断)丝总数不得超过钢丝总数的5%,且1束内滑(断)丝不超过1根.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部检查;监理单位见证检验20%.检验方法:观察、计数.17.4.9锚索张拉完成7d后,应对其拉力和外观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方能切除多余的锚索,进行最后的锚固作业.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对拉力按锚孔总数的20%选行复查,外观全部检查;监理单位见证检验20%.检验方法:复拉读数、观察.17.4.10锚索张拉端锁定后,其回缩量及锚塞(夹片)外露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部检查;监理单位见证检验20%.检验方法:钢尺测量17.4.11锚索张拉顺序,应根据地层情况,按设计要求进行.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部检查;监理单位见证检验20%.检验方法:观察.17.5锁定及注浆一般规定17.5.1锁定及注浆施工工艺应符合设计要求.17.5.2锁定及注浆前应具有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签证的预应力张拉记录、检查证.主控项目17.5.3注浆用材料的品种、规格、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17.5.4锚具最终锁定时,锚索回缩量及锚塞(夹片)外露量应符合本标准第17.4.10条的规定.17.5.5注浆用水泥砂浆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数量:施工单位每30孔取1组试件(6块),不足30孔亦制取1组试件;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10%平行检验,且不少于1组.检验方法:试件做抗压强度试验.一般项目17.5.6锚具底座顶面与锚孔轴线应互相垂直.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部检查.检验方法:观察、尺量.17.5.7锚头部分应按设计要求涂刷防腐剂.检验数量:施工单位全部检查.单检验方法:观察.17.6垫块及混凝土封闭主控项目17.6.1垫块预制及混凝土封闭所用水泥、钢筋、粗细骨料等原材料的品种、规格、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17.6.2垫块及封闭混凝土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数量:施工单位每100米3混凝土取试件1组,不足100米3亦制取1组试件;监理单位按施工单位检验数量的20%见证检验,且不少于1组.检验方法:试件做抗压强度试验.5、严禁桥梁桩基出现Ⅲ、Ⅳ类桩和钢筋笼长度不足;站房钢结构构配件不合格;使用不合格电缆.。
(手册)铁总建设[2018]310号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精品
(⼿册)铁总建设[2018]310号铁路建设项⽬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精品⽬录第⼀部分《红线规定》 (2)第⼆部分红线解读 (6)第三部分附件 (21)第⼀部分《红线规定》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的通知(铁总建设[2017]310号)为全⾯落实“强基达标、提质增效”⼯作主题,牢固树⽴“百年⼤计、安全第⼀、质量⾄上”的理念,打造精品⼯程,切实强化铁路建设项⽬质量安全意识和关键环节控制,实施铁路建设项⽬质量安全红线管理,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规⾏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作原则(⼀)坚持依法合规。
总公司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规定,做好红线管理检查、督查⼯作,⼯作依据、处理标准、处理程序等要符合相关规定。
(⼆)⿎励⾃查⾃纠。
⿎励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开展⾃查⾃纠,及时整改问题,实现过程达标。
对建设单位⾃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建设单位规定处理。
(三)形成强⼤合⼒。
通过红线管理,促使建设单位切实增强质量责任意识,组织参建单位形成齐抓共管质量安全的强⼤合⼒,打造放⼼⼯程、精品⼯程。
⼆、红线问题及处理规定(⼀)⼯程实体⽅⾯。
凡总公司检查发现建设项⽬存在以下违反质量安全红线问题的,各建设单位在半年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并将具体⼯点施⼯队伍负责⼈和相关监理、检测⼈员清出铁路建设市场、记⼊“⿊名单”;情节严重的,可要求施⼯单位将具体⼯点施⼯队伍清出现场。
依据规定给予铁路局集团公司分管建设⼯作的副总经理、铁路公司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通报批评、诫勉、警告、记过、记⼤过、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的处理;其他责任⼈员责成建设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和本单位规定处理。
1.隧道初⽀、衬砌厚度和混凝⼟强度不⾜。
2.隧道不按规定的⽅法和安全步距开挖。
3.隧道施⼯不按规定开展围岩监控量测和超前地质预报,有毒有害⽓体逸出的隧道不按专项⽅案开展监测。
(手册)铁总建设[2017]310号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目录第一部分《红线规定》 (2)第二部分红线解读 (6)第三部分附件 (21)第一部分《红线规定》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的通知(铁总建设[2017]310号)为全面落实“强基达标、提质增效”工作主题,牢固树立“百年大计、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的理念,打造精品工程,切实强化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意识和关键环节控制,实施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原则(一)坚持依法合规。
总公司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规定,做好红线管理检查、督查工作,工作依据、处理标准、处理程序等要符合相关规定。
(二)鼓励自查自纠。
鼓励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整改问题,实现过程达标。
对建设单位自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建设单位规定处理。
(三)形成强大合力。
通过红线管理,促使建设单位切实增强质量责任意识,组织参建单位形成齐抓共管质量安全的强大合力,打造放心工程、精品工程。
二、红线问题及处理规定(一)工程实体方面。
凡总公司检查发现建设项目存在以下违反质量安全红线问题的,各建设单位在半年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并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负责人和相关监理、检测人员清出铁路建设市场、记入“黑名单”;情节严重的,可要求施工单位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清出现场。
依据规定给予铁路局集团公司分管建设工作的副总经理、铁路公司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通报批评、诫勉、警告、记过、记大过、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的处理;其他责任人员责成建设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和本单位规定处理。
1.隧道初支、衬砌厚度和混凝土强度不足。
2.隧道不按规定的方法和安全步距开挖。
3.隧道施工不按规定开展围岩监控量测和超前地质预报,有毒有害气体逸出的隧道不按专项方案开展监测。
4.路基填料不符合设计要求,CFG桩等地基处理检测不合格,边坡防护预应力锚索不按设计要求施工。
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解读)
•
4. 路基填料不符合设计要求,CFG桩等地基处理检测不合格。
•
5. 桥梁桩基出现III、IV类桩和钢筋笼长度不足。站房钢结构构配件不合格;使用不合格电缆。
•
6. 现浇梁满堂支架、连续梁挂篮施工不进行专项设计,不按设计要求施工。
•
7. 监理人员旁站不到位或现场随意签认,第三方检测数据虚假不实。
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 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 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 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三)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 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钢结构工程除外; (五)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六)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七)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 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作应
与工程进度同步进行,并做到系统、完整、真 实、准确,保证其具有有效的查考利用价值和 完备的质量责任追溯功能。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解读手册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解读(仅供内部学习使用,不作为标准)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3月目录第一部分《红线规定》 (1)第二部分红线解读 (5)第三部分红线图解 (20)第四部分附件 (35)1.<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2.关于进一步明确软弱围岩及不良地质铁路隧道设计施工有关技术规定的通知(铁建设[2010]12第一部分《红线规定》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的通知(铁总建设[2017]310号)为全面落实“强基达标、提质增效”工作主题,牢固树立“百年大计、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的理念,打造精品工程,切实强化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意识和关键环节控制,实施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原则(一)坚持依法合规。
总公司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规定,做好红线管理检查、督查工作,工作依据、处理标准、处理程序等要符合相关规定。
(二)鼓励自查自纠。
鼓励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整改问题,实现过程达标。
对建设单位自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建设单位规定处理。
(三)形成强大合力。
通过红线管理,促使建设单位切实增强质量责任意识,组织参建单位形成齐抓共管质量安全的强大合力,打造放心工程、精品工程。
二、红线问题及处理规定(一)工程实体方面。
凡总公司检查发现建设项目存在以下违反质量安全红线问题的,各建设单位在半年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并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负责人和相关监理、检测人员清出铁路建设市场、记入“黑名单”;情节严重的,可要求施工单位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清出现场。
依据规定给予铁路局集团公司分管建设工作的副总经理、铁路公司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通报批评、诫勉、警告、记过、记大过、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的处理;其他责任人员责成建设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和本单位规定处理。
铁总建设[2017]310号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_21
目录第一部分《红线规定》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的通知(铁总建设[2017]310号)为全面落实“强基达标、提质增效”工作主题,牢固树立“百年大计、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的理念,打造精品工程,切实强化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意识和关键环节控制,实施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原则(一)坚持依法合规。
总公司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规定,做好红线管理检查、督查工作,工作依据、处理标准、处理程序等要符合相关规定。
(二)鼓励自查自纠。
鼓励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整改问题,实现过程达标。
对建设单位自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建设单位规定处理。
(三)形成强大合力。
通过红线管理,促使建设单位切实增强质量责任意识,组织参建单位形成齐抓共管质量安全的强大合力,打造放心工程、精品工程。
二、红线问题及处理规定(一)工程实体方面。
凡总公司检查发现建设项目存在以下违反质量安全红线问题的,各建设单位在半年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并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负责人和相关监理、检测人员清出铁路建设市场、记入“黑名单”;情节严重的,可要求施工单位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清出现场。
依据规定给予铁路局集团公司分管建设工作的副总经理、铁路公司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通报批评、诫勉、警告、记过、记大过、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的处理;其他责任人员责成建设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和本单位规定处理。
1.隧道初支、衬砌厚度和混凝土强度不足。
2.隧道不按规定的方法和安全步距开挖。
3.隧道施工不按规定开展围岩监控量测和超前地质预报,有毒有害气体逸出的隧道不按专项方案开展监测。
4.路基填料不符合设计要求,CFG桩等地基处理检测不合格,边坡防护预应力锚索不按设计要求施工。
5.桥梁桩基出现Ⅲ、Ⅳ类桩和钢筋笼长度不足;站房钢结构构配件不合格;使用不合格电缆。
手册 铁总建设 号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
目录第一部分《红线规定》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的通知(铁总建设[2017]310号)为全面落实“强基达标、提质增效”工作主题,牢固树立“百年大计、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的理念,打造精品工程,切实强化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意识和关键环节控制,实施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原则(一)坚持依法合规。
总公司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规定,做好红线管理检查、督查工作,工作依据、处理标准、处理程序等要符合相关规定。
(二)鼓励自查自纠。
鼓励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整改问题,实现过程达标。
对建设单位自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建设单位规定处理。
(三)形成强大合力。
通过红线管理,促使建设单位切实增强质量责任意识,组织参建单位形成齐抓共管质量安全的强大合力,打造放心工程、精品工程。
二、红线问题及处理规定(一)工程实体方面。
凡总公司检查发现建设项目存在以下违反质量安全红线问题的,各建设单位在半年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并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负责人和相关监理、检测人员清出铁路建设市场、记入“黑名单”;情节严重的,可要求施工单位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清出现场。
依据规定给予铁路局集团公司分管建设工作的副总经理、铁路公司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通报批评、诫勉、警告、记过、记大过、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的处理;其他责任人员责成建设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和本单位规定处理。
1.隧道初支、衬砌厚度和混凝土强度不足。
2.隧道不按规定的方法和安全步距开挖。
3.隧道施工不按规定开展围岩监控量测和超前地质预报,有毒有害气体逸出的隧道不按专项方案开展监测。
4.路基填料不符合设计要求,CFG桩等地基处理检测不合格,边坡防护预应力锚索不按设计要求施工。
5.桥梁桩基出现Ⅲ、Ⅳ类桩和钢筋笼长度不足;站房钢结构构配件不合格;使用不合格电缆。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解读手册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解读(仅供内部学习使用,不作为标准)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3月目录第一部分《红线规定》 (1)第二部分红线解读 (5)第三部分红线图解 (20)第四部分附件 (35)1.<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2.关于进一步明确软弱围岩及不良地质铁路隧道设计施工有关技术规定的通知(铁建设[2010]12第一部分《红线规定》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的通知(铁总建设[2017]310号)为全面落实“强基达标、提质增效”工作主题,牢固树立“百年大计、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的理念,打造精品工程,切实强化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意识和关键环节控制,实施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原则(一)坚持依法合规。
总公司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规定,做好红线管理检查、督查工作,工作依据、处理标准、处理程序等要符合相关规定。
(二)鼓励自查自纠。
鼓励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整改问题,实现过程达标。
对建设单位自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建设单位规定处理。
(三)形成强大合力。
通过红线管理,促使建设单位切实增强质量责任意识,组织参建单位形成齐抓共管质量安全的强大合力,打造放心工程、精品工程。
二、红线问题及处理规定凡总公司检查发现建设项目存在以下违反质量安全红线问题的,各建设单位在半年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并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负责人和相关监理、检测人员清出铁路建设市场、记入“黑名单”;情节严重的,可要求施工单位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清出现场。
依据规定给予铁路局集团公司分管建设工作的副总经理、铁路公司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通报批评、诫勉、警告、记过、记大过、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的处理;其他责任人员责成建设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和本单位规定处理。
(手册)铁总建设[2017]310号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21
目录第一部分《红线规定》 (1)第二部分红线解读 (5)第三部分附件 (22)第一部分《红线规定》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的通知(铁总建设[2017]310号)为全面落实“强基达标、提质增效”工作主题,牢固树立“百年大计、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的理念,打造精品工程,切实强化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意识和关键环节控制,实施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原则(一)坚持依法合规。
总公司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规定,做好红线管理检查、督查工作,工作依据、处理标准、处理程序等要符合相关规定。
(二)鼓励自查自纠.鼓励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整改问题,实现过程达标。
对建设单位自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建设单位规定处理.(三)形成强大合力。
通过红线管理,促使建设单位切实增强质量责任意识,组织参建单位形成齐抓共管质量安全的强大合力,打造放心工程、精品工程.二、红线问题及处理规定1(一)工程实体方面。
凡总公司检查发现建设项目存在以下违反质量安全红线问题的,各建设单位在半年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并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负责人和相关监理、检测人员清出铁路建设市场、记入“黑名单";情节严重的,可要求施工单位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清出现场。
依据规定给予铁路局集团公司分管建设工作的副总经理、铁路公司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通报批评、诫勉、警告、记过、记大过、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的处理;其他责任人员责成建设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和本单位规定处理.1.隧道初支、衬砌厚度和混凝土强度不足.2。
隧道不按规定的方法和安全步距开挖。
3。
隧道施工不按规定开展围岩监控量测和超前地质预报,有毒有害气体逸出的隧道不按专项方案开展监测.4.路基填料不符合设计要求,CFG桩等地基处理检测不合格,边坡防护预应力锚索不按设计要求施工。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解读手册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解读(仅供内部学习使用,不作为标准)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3月目录第一部分《红线规定》 (1)第二部分红线解读 (5)第三部分红线图解 (20)第四部分附件 (35)1.<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2.关于进一步明确软弱围岩及不良地质铁路隧道设计施工有关技术规定的通知(铁建设[2010]12第一部分《红线规定》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的通知(铁总建设[2017]310号)为全面落实“强基达标、提质增效”工作主题, 牢固树立“百年大计、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的理念,打造精品工程,切实强化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意识和关键环节控制,实施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原则(一)坚持依法合规。
总公司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规定,做好红线管理检查、督查工作,工作依据、处理标准、处理程序等要符合相关规定。
(二)鼓励自查自纠。
鼓励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整改问题,实现过程达标。
对建设单位自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建设单位规定处理。
(三)形成强大合力。
通过红线管理,促使建设单位切实增强质量责任意识,组织参建单位形成齐抓共管质量安全的强大合力,打造放心工程、精品工程。
二、红线问题及处理规定(一)工程实体方面。
凡总公司检查发现建设项目存在以下违反质量安全红线问题的,各建设单位在半年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并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负责人和相关监理、检测人员清出铁路建设市场、记入“黑名单”;情节严重的,可要求施工单位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清出现场。
依据规定给予铁路局集团公司分管建设工作的副总经理、铁路公司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通报批评、诫勉、警告、记过、记大过、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的处理;其他责任人员责成建设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和本单位规定处理。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解读手册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解读(仅供内部学习使用,不作为标准)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3月目录第一部分《红线规定》 (1)第二部分红线解读 (5)第三部分红线图解 (20)第四部分附件 (35)1.<隧道施工安全九条规定>2.关于进一步明确软弱围岩及不良地质铁路隧道设计施工有关技术规定的通知(铁建设[2010]12第一部分《红线规定》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的通知(铁总建设[2017]310号)为全面落实“强基达标、提质增效”工作主题,牢固树立“百年大计、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的理念,打造精品工程,切实强化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意识和关键环节控制,实施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红线管理,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原则(一)坚持依法合规。
总公司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规定,做好红线管理检查、督查工作,工作依据、处理标准、处理程序等要符合相关规定。
(二)鼓励自查自纠。
鼓励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整改问题,实现过程达标。
对建设单位自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建设单位规定处理。
(三)形成强大合力。
通过红线管理,促使建设单位切实增强质量责任意识,组织参建单位形成齐抓共管质量安全的强大合力,打造放心工程、精品工程。
二、红线问题及处理规定(一)工程实体方面。
凡总公司检查发现建设项目存在以下违反质量安全红线问题的,各建设单位在半年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并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负责人和相关监理、检测人员清出铁路建设市场、记入“黑名单”;情节严重的,可要求施工单位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清出现场。
依据规定给予铁路局集团公司分管建设工作的副总经理、铁路公司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通报批评、诫勉、警告、记过、记大过、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的处理;其他责任人员责成建设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和本单位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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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总公司《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解读1、严禁偷工减料,以次充好。
偷工减料:隧道超挖后故意遮挡形成空洞;地基处理桩长度不足、换填深度不够;土工格栅铺设层数不满足设计。
以次充好:型钢、钢筋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使用不合格的水泥、减水剂;砂石料含泥量超标,级配不符合要求;防水板质量不合格。
2、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转包和违法分包认定标准,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开展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分包试点工作的通知》(铁总建设[2017]246号)。
3、严禁内业资料弄虚作假。
内业资料弄虚作假:人为修改拌合站数据;监控量测、沉降观测数据作假;混凝土试块强度检验出具假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资料作假。
建设项目资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工作应与工程进度同步进行,并做到系统、完整、真实、准确,保证其具有有效的查考利用价值和完备的质量责任追溯功能。
监理单位应负责对其形成、收集的资料进行整理和保管。
监理单位应对其编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对施工单位、检测机构等提供的资料进行检查、核实,确认后予以签署。
4、严禁隧道初支、衬砌厚度和混凝土强度不足。
隧道初支、衬砌厚度要满足设计要求,混凝土强度不得低于设计强度。
并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①超前支护大管棚、小导管、锚杆施作位置、数量、搭接长度应符合要求,大管棚、小导管注浆浆液必须充满钢管及其周围空隙。
②初期支护必须紧跟开挖及时施作。
③喷混凝土应采用湿喷工艺,喷射混凝土厚度、强度、平整度应符合设计要求;锚杆必须设置垫板,密贴岩面,数量、间距、角度应符合要求;钢架应及时架设,钢架型号、间距、垂直度和钢筋网片搭接长度应符合要求。
④双线Ⅳ、Ⅴ级围岩隧道采用台阶法施工时,必须设置锁脚锚杆(管)等控制拱(墙)脚位移的措施;双线Ⅴ级围岩隧道采用台阶法施工时应设置横向临时支撑或临时仰拱。
墙脚以上1m范围内和整个拱部的超挖部分应采用同级混凝土回填。
⑤隧道衬砌的厚度严禁小于设计厚度;初期支护与二次衬砌应密贴。
⑥钢筋安装位置、排距、间距、数量、连接方式应符合要求。
⑦施工缝要凿除混凝土表面的水泥浮浆,按要求设置接茬钢筋。
⑧衬砌混凝土的厚度、强度、耐久性、耐腐蚀性、抗渗性及抗冻性应符合设计要求。
电缆滑(槽)道、避车洞等位置应预留准确。
5、严禁隧道不按规定方法开挖及安全步距超标。
①开挖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②施工单位应进行钻爆设计,并根据现场围岩地质情况和爆破效果及时调整爆破方案或参数。
③开挖进尺应根据围岩情况进行控制(Ⅴ、Ⅵ级围岩上台阶每循环开挖进尺不应大于1榀钢架间距,Ⅳ级围岩不得大于2榀钢架间距;边墙每循环开挖进尺不得大于2榀;仰拱开挖前必须完成钢架锁脚锚杆,每循环开挖进尺不得大于3m)。
④施工步距应符合要求(初期支护Ⅳ级以上围岩封闭位置距离掌子面不得大于35m;二次衬砌距离掌子面位置:Ⅳ级围岩不得大于90m,Ⅴ、Ⅵ级围岩不得大于70m)。
6、严禁隧道施工不按规定开展围岩监控量测和超前地质预报,有毒有害气体溢出的隧道不按专项方案开展监测。
监控量测要符合以下规定:
①施工单位编制实施细则,按程序审批后实施,作为关键工序纳入施工组织,专职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②监控量测布点设置(Ⅳ级围岩不得大于10m,Ⅴ级围岩不得大于5m)、量测频率应符合要求,及时对数据进行分析,指导施工。
③浅埋、偏压、下穿建筑物地段的地表必须设置监测网点并
实施监测。
④拱顶下沉、水平收敛速率达5mm/d或位移累计达100mm 时,应暂停掘进,并及时分析原因,采取处理措施。
超前地质预报要满足以下要求:
①施工单位应编制超前地质预报实施大纲,纳入施工组织设计和工序管理,按程序审查批准后由专业人员实施。
②根据不同围岩地质情况及时调整超前地质预报方法。
对各种围岩类别必须进行地质素描。
③设计单位应对软弱围岩及不良地质隧道进行专项超前地质预报设计,及时收集分析预报资料,完善设计方案并指导施工有毒有害气体溢出的隧道要严格按照经审批后的专项方案开展监测,配备足够的检测设备并经有资质的部门检定合格,测试人员应持证上岗,监测频率应符合要求。
7、严禁路基填料不符合设计要求,CFG桩等地基处理监测不合格。
路基填料质量和级配要符合设计要求。
①水泥粉煤灰碎石桩(CFG桩)施工前应进行成桩工艺性试验(不少于3 根),确定各项施工工艺参数后,进行单桩或复合地基承载力试验,确认设计参数。
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工艺性试桩,
并确认试验结论后,方可进行施工。
②CFG桩的桩身完整性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检测机构按总桩数的10%抽样检验,且不少手3根。
监理单位全部见证检验。
检验方法,低应变检测。
有疑问时,采用钻孔取蕊检验。
③路堤镇筑前应对设计取土场的路基填料进行取样复查试验。
缺少符合设计要求的普通填料时,应根据当地资源情况设置填料生产场,对不符合要求的填料应进行改良。
④普通填料出场前应进行干密度试验。
⑤级配碎石混合料拌制前,应检查配料计量系统的工作状态,测定各种集料的含水率,根据测试结果和环境条件及时调整施工配合比,级配碎石混合料出场时的含水率宜在工艺试验确定的填料出场控制含水率范围内。
8、严禁桥梁桩基出现Ⅲ、Ⅳ类桩和钢筋笼长度不足。
桥梁桩基不得出现Ⅲ、Ⅳ类桩和钢筋笼长度不足,并按设计要求进行试桩,确定施工工艺参数和检验桩的承载力。
钻孔桩达到设计深度时,必须核实地质情况;孔径、孔深和孔型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浇筑水下混凝土前应清底,桩底沉渣允许厚度应符合要求。
钢筋笼应定位准确、固定牢固,避免沉、浮笼、偏位;水下混凝土应连续浇筑,避免断桩。
桩头处理、桩顶高程和主筋伸入承台的长度应符合设计要
求。
9、严禁现浇梁满堂支架、连续梁挂篮施工不进行专项设计,不按设计要求施工。
现浇梁满堂支架、连续梁挂篮施工要进行专项设计,按设计要求施工。
支架基础必须置于可靠的基础上,具有足够承载力。
施工前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对托架或支架的强度及挂篮走行抗倾覆系数(大于2.0)进行检算,托架或支架以及挂篮必须进行预压。
10、严禁监理人员旁站不到位或到位不履职,第三方检测数据虚假不实。
监理人员旁站要到位是指监理人员在现场对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进行的全过程监督活动。
到位履职指旁站监理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旁站监理人员应当对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部位、工序在施工现场跟班监督,及时处理旁站监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实准确地做好旁站监理记录;
2)旁站监理人员实施旁站监理时,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标准行为的,有权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整改;
3)旁站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活动已经或者可能危及施工质量的,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局部暂停施工指令或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第三方检测数据应真实有效,能真实反映物资质量情况、工程实体质
量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管理规定:
1、对违反第1~3项规定的参建单位,将责任单位清出铁路建设市场,标段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具体工点施工队伍负责人记入黑名单;各建设单位2年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
2、对违反第4~10项的参建单位,各建设单位在半年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视情节轻重可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清出现场,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负责人和相关监理人员记入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