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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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交大南洋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交大南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为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四)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一)公司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二)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三)公司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四)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和所属各企业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

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同时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向所有股东披露。

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维护公司形象和股东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试行和XXX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第三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第二章披露信息内容、范围和标准第一节定期报告第四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五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第六条定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1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2公司简介;3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5重要事项;6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7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情况;8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9财务报告;10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第九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第十条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第十一条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第十二条公司应当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1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2审计报告如适用;3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5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6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二节临时报告第十四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公章;第十五条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包括: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在一年内单笔购买、出售资产或股权、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日常经营相关的采购或销售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事项;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董事会秘书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10涉及公司的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12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17对外提供重大担保;18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19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20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2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3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第十七条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亦应履行首次披露义务:1该事件难以保密;2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第十八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第十九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第二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第二十二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第二十三条临时报告同时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的,其披露要求和相关审议程序应同时符合相关规定;第三章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第二十四条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第二十五条信息披露应遵循下列程序:1公司各职能部门在获悉相关信息或筹备此类工作的同时,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秘书,重大事件应即时报告;2公司各职能部门提供的书面材料以董事会秘书规定的内容为准,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核;3定期报告在董事会做出决议的2个工作日,由董事会秘书签署、准备好披露文件后,应将加盖董事会章或公司公章的公告的纸质文件及相应电子文档送达主办券商;进行定期报告披露的,公司应与主办券商商定披露日期,主办券商应于商定日期前将挂牌公司书面预约申请报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进行披露预约;由主办券商将披露材料的电子文档Word格式或PDF格式,如非特别要求,公告不用影印形式上传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业务平台或发送至信息披露专用邮箱,并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电话确认收悉;临时报告需要由董事会做出决议的,同定期报告披露流程;不需要董事会做出决议的披露事项,董事会秘书要及时报告董事及相关人员后披露相关信息;公司在遇到可能涉及暂停与恢复转让的事宜时,应提前告知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在办理信息披露业务的同时应当协助公司办理暂停与恢复转让;办理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指南执行;4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5对媒体已报道的信息,董事会秘书应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第二十六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1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资料,并经相应责任人和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送董事会秘书;2董事会秘书收到相关材料、数据后,认真对相关材料、数据进行复核和编制,编制完成后提请董事会审议;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4监事会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发表书面审核意见;第二十七条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2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第二十八条公司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的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予以披露;临时公告格式模板里没有明确给出格式的公告类型,由公司自行编制;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按照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事项进展或变化情况;第四章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信息披露归口管理人员;第三十条董事的责任:1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2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3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第三十一条监事的责任:1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2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3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4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15天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5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第三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1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总经理报告公司经营情况、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总经理会同该高级管理人员再向董事会报告;2总经理应责成有关部门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如有发生,部门负责人将有关事项在发生的当日内报告总经理;3各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在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将相关信息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的内容与时限提交;4总经理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5总经理提交董事会的报告和材料应履行相应的手续,并由双方就交接的报告及材料情况和交接日期、时间等内容签字认可;第三十三条董事会秘书的责任:1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2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董事会秘书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定期报告格式指引和临时公告格式模板等规定编写公告文稿,并准备备查文件;4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5股东咨询电话是公司联系股东和证券监管机构的专用电话;除授权的人员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股东的咨询,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有关责任;第五章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相关工作人员,在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五条在公司信息未正式披露前,公司各部门对拟披露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公司内外网站、报纸、广播等媒介公开相关信息,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泄漏;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凡公司应披露信息中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其他重要不便于公开的信息等,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反映后,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豁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七条当董事会得知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第六章违反本制度的处理第三十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负有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当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第三十九公司各职能部门未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信息,由董事会秘书提出处理意见,董事会批准执行;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信息问询、披露管理办法

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信息问询、披露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信息问询、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行为和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

本办法中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所有规定,均同样适用于其关联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一)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二)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五条本办法旨在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凭借其控制地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危害中小股东利益。

有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其他方面应遵守或注意的相关事项,参照公司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一般原则第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善意使用其控制权,不得利用其控制权从事有损于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其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做出的承诺能够有效施行。

第九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承诺尚未履行完毕前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的,不得影响相关承诺的履行。

第十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得利用控股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定期报告编制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定期报告编制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定期报告编制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对定期报告编制的管理,保证定期报告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本管理办法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

三、定期报告编制的原则(一)真实、准确:编制定期报告的内容应真实、准确地反映银行的经营情况,确保报告中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有不确定性或变动,应及时进行披露。

(二)完整、规范:定期报告应完整地反映银行的经营情况,不得有重要信息遗漏,报告的格式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三)及时、公开:银行应及时披露定期报告,使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银行的经营情况,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四、定期报告编制的程序(一)编制时间:银行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于每年一季度、半年度和年度结束后60个自然日内编制相应的定期报告。

(二)内部审核:银行应在定期报告编制前,组织内部审核,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利润、现金流等方面的情况。

(三)审计:银行应聘请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审计机构对银行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对审计报告的内容进行及时披露。

(四)报告批准:银行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授权的机构批准定期报告,并签字确认其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五、定期报告的内容(一)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包括公司的发展历程、经营概况、财务报表、并购重组、重大承诺履行及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及利润分配情况、董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信息等内容。

(二)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包括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报表、重大事项、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及利润分配情况、监事会工作报告及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信息等内容。

(三)季度报告:季度报告应包括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报表、重大事项等内容。

六、定期报告的披露(一)中国证监会:银行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采取公告、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多种方式,公开披露定期报告。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引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是指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为了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促进市场的公平、公正、透明,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制定的管理规定。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周期1.股份有限公司在年报、半年报及季度报告中应当披露本年或本期的财务会计报告、经营情况、项目进展情况、股东变动情况、公司治理情况等相关信息。

2.除了应当披露的报告内容,公司还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项、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等资讯,且不能存在虚假陈述、重要遗漏、误导性陈述等情形。

3.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周期。

定期报告应当按年、半年、季度为周期提交,并于报告期限内及时披露;临时报告应当在发生重大事项后,第一时间披露。

信息披露的方式1.公司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系统刊登公司信息,包括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官网及指定媒体等途径,确保投资者及时获得信息。

2.公司还可以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等大众媒体渠道披露信息,并同时刊登于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系统上。

信息披露的审核与监管1.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并且要对披露内容进行审核,避免出现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等问题。

2.证券交易所、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并要求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和公开说明。

3.投资者也应当积极参与信息披露的监管,及时向监管机构反映信息披露问题,加强对信息的关注和分析,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信息披露违规的处理1.对于由公司本身原因或未能及时披露而引起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公司应当对此事进行整改,并向监管机构进行申报和说明。

2.如因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及投资者带来实质性损害,投资者和行政机关等可以采取各种法律手段,如诉讼、罚款等,来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结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办法将有效促进市场公平、公正、透明,防范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是公司经营稳健、良好信誉的必备条件。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信息披露实施细则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信息披露实施细则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信息披露,切实履行管理人职责,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等有关监管规定和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披露环节及规范工作。

第三条信息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确保投资者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四条职责分工:资产管理业务的分管领导对资产管理业务的信息披露工作全面负责。

资产管理业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应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向资管运营管理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需要披露的产品信息,积极配合资管运营管理部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资管运营管理部负责资产管理业务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指定专人,根据资产管理业务信息披露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规范编写信息披露相关信息,经信息披露岗复核后,进行披露。

资管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积极配合资管运营管理部对涉及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内容提供数据支持;对涉及异常、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材料进行审核。

第二章信息披露一般规定第五条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一)法律文件:资产管理合同、计划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等;(二)产品基本信息:投资经理、代销机构、投资顾问(若有)等;(三)运营公告:募集公告、募集期延长公告、提前结束募集公告、成立公告(或募集失败公告)、开放公告、临时开放公告、分红公告等;(四)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五)净值信息,参与、退出价格;(六)自有资金参与、退出公告;(七)临时报告:投资经理、托管人、代销机构变更、合同变更等公告;(八)重大事项临时报告;(九)终止、清算公告;(十)清算报告;(十一)合同约定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保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容的完整性与实施的有效性,以此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第三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公司董事会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联系公司内部职能部门、与指定媒体交流、与投资者沟通、向有关证券监管机构请示、与有关证券服务机构沟通等。

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要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和交易所备案,并同时在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六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1、公司董事和董事会;2、公司监事和监事会;3、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5、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6、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7、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以上人员和机构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600808马钢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600808马钢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股票挂牌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如下:(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二级单位、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四)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其他股东;(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六)外部信息使用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其报送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和个人及因业务需要掌握公司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和个人;(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门;(八)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士。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第三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重大事件公告。

第四条公司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应当符合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于该等报告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的要求。

第五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有下列的情况之一的,应当审计:(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赠股本、弥补亏损;(二)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或者公司股票挂牌交易所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本行、本行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财政部《国有商业银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办法(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公司条例》、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股价敏感资料披露指引》以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是本行的持续责任。

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第三条本行应按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披露信息,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本行应在监管规定的期限之内,及时披露定期报告及其他所有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2响的重大信息。

第五条本行应遵循公平性原则,同时在境内外市场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避免导致任何人士或任何类别人士在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上处于有利地位。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强制性信息披露及自愿性信息披露。

本行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有可能对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在不涉及股价敏感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本行可遵循自愿性原则主动、及时地披露对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七条如本行有充分理由认为拟披露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本行利益、误导投资者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可以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

如本行有充分理由认为拟披露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或本行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要求履行披露义务可能导致本行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本行合法利益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

XX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XX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1.目的明确公司内部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的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2.释义2.1披露信息:《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强制性披露信息和未达到披露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自愿性披露信息。

2.2 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指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一线公司、董事会办公室2.3 指定报纸: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2.4 指定网站:巨潮网络2.5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管理部2.6公司: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3.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总部各职能部门和公司全资拥有、控股或相对控股的各一线公司。

4.职责4.1 董事会: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保证披露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2 监事会:负责监事会会议的信息披露事项。

4.3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审核和监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协调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按照有关信息披露的格式与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的完成信息披露。

4.4 总部各职能部门和各一线公司:及时、全面、真实的提供本办法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及与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相关的协议、合同等备查文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直接责任。

4.5 总部董事会办公室:公司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负责修订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具体操作信息披露的工作,协调信息披露当事人的相关事项,反馈交易所对所披露信息的审核意见,并组织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回复交易所意见,确保信息披露工作按时、准确的完成。

4.6 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对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未对外公开披露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外界透露相关内容。

4.7 对所披露信息的解释由董事会秘书执行,其它当事人在得到董事会授权后可对所披露信息的实际情况进行说明。

5.基本原则5.1及时披露义务:按照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要求,自起算日起或触及规则披露时点两个交易日内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

股份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股份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公司”)的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股份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维护股份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债券监管机构”)联合发布的《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等市场自律组织(以下简称“市场自律组织”)发布的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定、《XX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XX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和股份公司直接或间接出资的全资、控股公司。

股份公司下属的全资、控股公司以下统称“各子公司”,股份公司和各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类债券(以下简称“债券”)包括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债券信息披露是指债券的发行及存续期内,通过符合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市场自律组织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渠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或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以及债券监管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二章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职责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公司各项债券信息披露事务,适用于以下机构和个人(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五)股份公司各职能部门以及各子公司负责人和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和职责的组织、机构或个人。

股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股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股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前言:信息披露是股份公司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证公司透明度的重要手段,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信誉度,加强公司的合规性管理。

本文将详细介绍股份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包括信息披露的目的、范围、方式、内容等方面的内容。

目的:股份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制定是为了保证公司合法合规运营,这些内容包括经营情况、股权分配、分红派息、董事会决策过程、重大投资、融资等重要信息,同时规范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方式和内容,促进公司透明度。

依据:1.《证券法》2.《公司法》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4.《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内容:1.信息披露范围股份公司应当向全体股东、投资者、社会公众等发布涉及公司经营管理、经济效益、风险管理的信息,并注重披露重大事项和内幕信息。

涉及到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变更规定•股权变更及其原因•董事会成员的信息•相关条款的公告•相关董事会决定事项,以及审计报告•业务拓展、资本支出及财务报表•分红决议或实施情况•公司治理、公司社会责任以及其他与公司重大事项相关的信息股份公司应按照法定披露要求和交易所的规定及时披露信息,信息披露应以公告方式进行。

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充分考虑投资者的关注度和信息的重要性。

2.信息披露方式股份公司应在权威渠道中发出公告,如公司网站、证券交易所公告、新闻媒体等。

同时,公司还应当建立股东、投资者互动机制,以便投资者就信息披露内容进行提问和交换意见。

股东、投资者应当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充分的自行决策和对公司的内部信息进行充分的了解。

股份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之前制定时间表规划,并提前进行公告,尽可能的让股份公司所有利益相关者都有机会了解公司的管理和风险。

3.信息披露内容在信息披露内容方面,股份公司应当注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坚持真实、客观、全面披露,切勿隐瞒或虚假披露。

在披露内容中,应告知投资者股份公司经济情况及相关变化、公司项目管理的核心信息、公司业务中存在的风险信息、以及对各级股东及内部公司管理层的制约和督促作用。

京东方A: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0年4月)

京东方A: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0年4月)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0年4月)(2020年4月24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一)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二)公司各部门、下属子公司的负责人;(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各部门、下属子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传递,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进行公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件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或信息,以及按监管部门要求及本办法规定需及时披露的事项或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

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在日常运作中应按上市公司标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以及本办法和本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重大信息上报、审批制度,健全与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有效衔接的机制,确保重大信息履行合法的审批程序、及时的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格式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格式

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1年11月20日北京首信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实行有效管理,统一公司信息披露的渠道和程序,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接受股东和社会监督,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信息是指本公司经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产品信息;2、投资信息(包括对外合作等);3、经营信息(经营方针、经营计划等);4、财务会计信息(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盈利预测);5、股东大会情况(通知、公告、决议);6、董事会情况(通知、公告、决议等);7、监事会情况(通知、公告、决议等);8、总裁办公会内容(决定等);9、股权变动情况。

(配股、增资);10、股东状况(股东变动情况);11、本公司涉及的诉讼情况;12、对外担保情况;13、股权担保情况(是指本公司的股东以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对外质押的情况);14、上市申请文件(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15、重要合同;16、本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变化情况(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管理顾问公司等);17、关联交易情况;18、本公司分红派息情况;19、下属公司经营情况。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披露是指将本办法规定的信息向给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公开的行为。

第四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条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和公正的原则。

信息披露的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信息披露应当遵守本公司保密制度的规定,注意保守本公司的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管理第七条董事会秘书是本公司信息披露的代表,负责协调和组织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建立健全有关信息披露制度,参加本公司所有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及时知晓本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及有关信息资料。

股份公司涉密信息脱密披露管理办法

股份公司涉密信息脱密披露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涉密信息脱密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涉密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军工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XX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密信息是指公司信息披露业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如下涉密信息披露人员和机构:(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三)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四)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五)信息披露相关的中介机构及其人员;(六)信息披露涉及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公司涉密信息脱密披露应当遵循如下原则:(一)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二)信息披露强制要求涉及的涉密信息,公司应当对相关涉密信息进行脱密处理后,予以公开披露;(三)信息披露强制要求涉及的涉密信息,无法进行脱密处理或经脱密处理后仍然存在泄露国家秘密风险的,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XX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履行信息披露豁免程序。

第五条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除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需要进行脱密处理或者申请豁免披露的信息外,公司不以保密为由规避依法应当予以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除政府或有关单位已经对公众公开的信息外,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引用其他军工企事业单位涉密数据的,必须事先经过被引用方同意。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模版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模版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xx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责任部门的信息披露管理职责,规范信息披露管理流程,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证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地向社会公众进行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主席令十一届第十一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年第7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及《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当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信息披露最新要求,特制定《xxxx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xx版》(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但不限于下列人员和机构:(一)董事和董事会;(二)监事和监事会;(三)高级管理人员;(四)总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五)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信息披露基本原则第四条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应当尽可能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

第五条信息披露应当使用中文进行信息披露。

同时披露外文文本的,中、外文文本内容应当保持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信息披露内容和基本格式第六条公司应当披露下列信息:(一)基本信息;(二)财务会计信息;(三)风险管理状况信息;(四)保险产品经营信息;(五)偿付能力信息;(六)重大关联交易信息;(七)重大事项信息;(八)非保险子公司信息;(九)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信息;(十)资金运用风险责任人信息;(十一)资金运用举牌上市公司股票信息;(十二)互联网保险业务信息;(十三)其他根据法律法规需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公司披露的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公司概况和公司治理概要。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前言股份有限公司是指股份可以自由转让的有限责任公司。

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是一种较为普遍的公司组织形式,其优点包括风险分散、资本规模大等等。

但是,作为一家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向公众披露公司的资产、业务、财务和治理等信息。

这些信息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稳定的重要手段。

因此,制定完善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于公司和股东来说都是必须的。

一、法律法规的要求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的内容、范围、披露方式和披露周期,并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此外,相关的证券交易所也针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制定了一系列规定。

例如,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包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

二、信息披露内容和范围1. 财务信息财务信息是指公司的财务报表、内部控制制度、审计报告等内容。

其中,财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

2. 业务信息业务信息是指公司的经营状况、市场前景、业务发展计划等内容。

具体包括:•公司的主营业务、辅助业务等;•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方式等;•公司的工程、项目、产品、服务等。

3. 治理信息治理信息是指公司的企业管理结构、公司治理架构、内部控制制度等内容。

具体包括:•公司的组织结构、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其他重要管理人员等;•公司的章程、规则、决策程序等;•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信息披露方式和披露周期信息披露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定期报告:指公司按照规定提交的年报、半年报、季报等;•非定期报告:指公司在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票等情况下进行的信息披露;•网络披露:指公司通过其所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例如,巨潮资讯网)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周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但是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一般而言,定期报告的周期为一年、半年、季度等;非定期报告要在事件发生后尽快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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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及其他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办法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依法、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出以下重要提示: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第五条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对履行以上基本义务以及本规则规定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应当向上交所咨询。

公司在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上交所,由上交所审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六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定期报告分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一)年度报告:
1.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

2.年度报告应制成正文文本和摘要两种形式,其格式、内容和其他要求按《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要求编制。

3.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

4.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安排披露的时间在指定报纸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二)中期报告:
1.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

2.中期报告应制成正文文本和摘要两种形式,其格式、内容和其他要求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要求编制。

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安排披露的时间在指定报纸上披露中期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三)季度报告:公司应依法编制并披露其季度报告。

第八条定期报告之外的报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董事会决议;
2.监事会决议;
3.股东大会决议;
5.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6.收购或出售资产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7.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8.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9.公司的合并、分立;
1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中所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九条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证管部门在上述规定基础上对信息披露提出进一步要求的,公司有义务按相关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认为无法按照《上交所规则》规定披露信息的,可以向上交所提出申请,经上交所同意,可以免予按照《上交所规则》规定披露:(一)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的利益,且该信息对其股票价格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公司认为拟披露的信息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的;
(三)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2.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3.由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完成信息披露文稿的审定或撰写,对有关信息披露申请书进行签发并送达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公司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和决定涉及到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四条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十五条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以上三种指定报纸上同时公告。

第十八条公司定期报告、章程、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等除载于上述报纸之外,同时还载于指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第十九条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或公司内部刊物,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二十条公司将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应备置于公司住所等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权限及常设机构
第二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1.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2.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3.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准备和提交上交所要求的文件;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三)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四)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

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交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六章保密措施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五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证管部门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____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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