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文内容文档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保险行业的监管,保护投保人和保险消费者的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信息披露内容
第一节报告信息披露
1. 保险公司应按照要求及时报送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等信息给监管部门。
2. 报告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数据、业务数据、风险管理情况和公司治理情况等。
第二节监管信息披露
1. 保险公司应按照监管要求及时披露相关监管信息。
2. 监管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本充足率、风险管理指标等。
第三章信息披露方式和途径
第一节报告信息披露
1.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报告书、公告、网络平台等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2. 保险公司应确保信息披露内容准确、真实、完整。
第二节监管信息披露
1. 保险公司应通过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监管信息披露。
2. 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平台,加强对信息披露内容的审核和监管。
第四章信息披露责任
1. 保险公司董事会对信息披露负有最终责任。
2. 保险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应对信息披露负责,并确保信息披露规范、及时、真实。
第五章法律责任
对于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保险公司,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并可能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第六章附则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相关保险公司应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调整信息披露工作,确保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2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1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8年4月28日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保险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其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尽可能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保险公司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基础上披露更多信息。
第五条保险公司按照本办法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存在其他因披露将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行政法规等情形的,可以豁免披露相关内容。
第六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披露下列信息:(一)基本信息;(二)财务会计信息;(三)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四)风险管理状况信息;(五)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六)偿付能力信息;(七)重大关联交易信息;(八)重大事项信息;(九)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保险公司披露的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公司概况、公司治理概要和产品基本信息。
第九条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概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公司名称;(二)注册资本;(三)公司住所和营业场所;(四)成立时间;(五)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六)法定代表人;(七)客服电话、投诉渠道和投诉处理程序;(八)各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和联系电话。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在现代社会中,保险业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证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公平竞争,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办法,并强调其重要性和必要性。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是指保险公司向公众或相关利益方提供关于其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信息。
信息披露是保险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市场信誉和满足利益相关方需求的重要手段。
首先,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有助于保险市场稳定。
通过向公众和相关利益方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可以增加市场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对称对市场的不良影响。
市场的透明度可以减少潜在的欺诈行为,提高市场的公平性和健康发展。
其次,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有助于促进市场竞争。
信息披露可以使市场参与者了解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从而能够做出明智的选择。
透明的市场信息有助于市场参与者评估不同保险公司的风险和回报,促使保险公司提高自身竞争力,推动市场更加健康的发展。
此外,保险公司信息披露也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工具,投资者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风险非常关注。
通过向投资者提供充分的信息,可以帮助他们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减少投资风险。
信息披露可以提高投资者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度,增加他们的投资意愿,为保险公司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
为了有效实施保险公司信息披露,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
首先,相关监管机构应该制定明确的信息披露要求和标准,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其次,要建立信息披露的监管机制,加强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合规性和有效性。
同时,保险公司本身也应该加强内部信息管理和披露流程的建设,确保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效果。
总之,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建立和有效实施对于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保护投资者权益至关重要。
信息披露可以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竞争力,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保险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和提高公众信任度的有效手段。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应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要求第四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真实原则: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公平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公平,确保所有投资者能够平等获取信息。
(三)及时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及时,避免因信息披露不及时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
(四)全面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全面,不得有选择性披露信息。
第五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循以下披露要求:(一)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二)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经过适当审批程序,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
(三)信息披露应当通过指定的媒体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网站、证券交易所网站、报纸、电视等。
(四)信息披露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临时报告、定期报告等。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第六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以下重大信息:(一)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等财务信息。
(二)公司重大投资、重大资产重组、重大收购和合并等事项。
(三)公司重大合同、重大债务违约、重大诉讼和仲裁等事项。
(四)公司重大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和市场推广等事项。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附件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信息披露行为,有效维护本行股东、存款人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披露信息。
第三条本行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的原则,确保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误导和重大遗漏等。
第四条本行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两种文本的内容应当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五条本行信息披露事项由董事会负责,本行董事长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六条本行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信息披露的编制、档案的保管,统一办理所有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等工作。
第七条总行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工作职责内的信息披露工作,同时各部门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及时报告信息。
第八条总行各部门负责人要及时、真实地提供本办法要求的各类信息及信息披露所需的各类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直接责任。
如不能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披露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二章信息披露内容第九条本行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年度信息披露报告中披露公司基本信息、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信息、公司治理信息、重大事项等信息。
第十条本行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第十一条本行披露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他有关附表。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文内容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共分五章35条,主要规定保险公司将反映其经营状况的主要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各项要求。
下面为大家分享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___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尽可能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保险公司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基础上披露更多信息。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 ___授权,对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披露下列信息:(一)基本信息;(二)财务会计信息;(三)风险管理状况信息;(四)保险产品经营信息;(五)偿付能力信息;(六)重大关联交易信息;(七)重大事项信息。
第七条保险公司披露的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公司概况和公司治理概要。
第八条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概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法定名称及缩写;(二)注册资本;(三)注册地;(四)成立时间;(五)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六)法定代表人;(七)客服电话和投诉电话;(八)各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和 ___;(九)经营的保险产品目录及条款。
第九条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治理概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近3年股东大会(股东会)主要决议;(二)董事简历及其履职情况;(三)监事简历及其履职情况;(四)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职责及其履职情况;(五)公司部门设置情况;(六)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第十条保险公司披露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信息应当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保持一致,并包括下列内容:(一)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二)财务报表附注,包括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或有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和表外业务的说明,对公司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再保险安排说明,企业合并、分立的说明,以及财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三)审计报告的主要审计意见,审计意见中存在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保险公司还应当就此作出说明。
2018年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保险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其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尽可能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保险公司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基础上披露更多信息。
第五条保险公司按照本办法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存在其他因披露将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行政法规等情形的,可以豁免披露相关内容。
第六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披露下列信息:(一)基本信息;(二)财务会计信息;(三)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四)风险管理状况信息;(五)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六)偿付能力信息;(七)重大关联交易信息;(八)重大事项信息;(九)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保险公司披露的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公司概况、公司治理概要和产品基本信息。
第九条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概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公司名称;(二)注册资本;(三)公司住所和营业场所;(四)成立时间;(五)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六)法定代表人;(七)客服电话、投诉渠道和投诉处理程序;(八)各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和联系电话。
第十条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治理概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本公司情况的简要说明;(二)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三)近3年股东大会(股东会)主要决议,至少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情况、主要议题以及表决情况等;(四)董事和监事简历;(五)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职责及其履职情况;(六)公司部门设置情况。
保险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保险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保险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国境内设立、注册的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指保险公司向投资者、监管机构等社会公众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状况、风险管理情况等信息的行为。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责任人、流程和程序,及时准确的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确保信息披露质量。
第二章信息披露责任第五条董事会为信息披露的最高决策机构,对信息披露工作负有最终责任。
董事会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设立信息披露委员会或者专门委员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条董事长是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信息披露工作负总责。
董事长应当制定信息披露规划,明确各部门信息披露的工作任务,并监督落实。
第七条总经理是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应当组织具体的信息披露工作,并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第八条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是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执行人员,应当按照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要求,及时准确披露信息,确保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第三章信息披露流程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工作制度和流程,明确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时间、方式和范围。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公布其财务状况、经营状况、风险管理等重要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权限和责任,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监管要求,配合监管机构对信息披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章信息披露内容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向社会公众披露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利润、现金流量等财务指标;(二)经营状况:包括保险业务状况、投资业务状况等经营指标;(三)风险管理: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保险风险等风险管理指标;(四)公司治理:包括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结构及运作情况。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业务活动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客观、公平、透明的网络借贷业务活动环境,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通过其官方网站及其他互联网渠道向社会公众公示公司基本信息、运营信息、项目信息、重大风险信息、消费者咨询投诉渠道信息等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将在其官方网站及提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渠道显著位置设置信息披露专栏,展示信息披露内容。
披露用语准确、精练、严谨、通俗易懂。
第四条公司其他互联网渠道包括公司手机应用软件、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社交媒体渠道及公司授权开展信息披露的其他互联网平台。
各渠道间披露信息内容将保持一致。
第五条公司信息披露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原则,不做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拖延披露。
第六条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信息披露内容第七条公司应将向公众披露如下信息:1、公司备案信息1)公司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备案登记信息;2)公司取得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信息;3)公司资金存管信息;4)公司取得的公安机关核发的网站备案图标及编号;5)公司风险管理信息。
2、公司组织信息1)公司工商信息,应当包含公司全称、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成立时间、经营期限、经营状态、主要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经营范围;2)公司股东信息,应当包含股东全称、股东股权占比;3)公司组织架构及从业人员概况;4)公司分支机构工商信息,应当包含分支机构全称、分支机构所在地、分支机构成立时间、分支机构首要负责人姓名,分支机构联系电话、投诉电话,员工人数;5)公司官方网站、官方手机应用及其他官方互联网渠道信息;存在多个官方渠道的将逐一列明。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保险公司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自律管理准则(试行)》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保险公司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自律管理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日期】2022.06.08•【文号】•【施行日期】2022.06.0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保险公司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自律管理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与目的】为做好保险公司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管理,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强化行业自律,督促保险公司重视和加强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8年第1号)、《关于优化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45号)、《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领域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47号)以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章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等法规及自律规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准则适用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下统称“保险公司”)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原则与宗旨】保险公司自行或受托开展无担保债券、股票、股权、不动产等投资管理业务的,均应以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为前提和基础,并应坚持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工作。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指导下开展投资管理能力自律管理并制定本准则,以配合银保监会做好投资管理能力监管为目的,以助力保险公司强化投资管理能力建设和规范投资行为为初衷,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
第四条【能力类别】保险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包括信用风险管理能力、股票投资管理能力、股权投资管理能力、不动产投资管理能力、衍生品运用管理能力。
第五条【自律管理的内涵】本准则所称的“自律管理”是指协会在银保监会指导下,在协会职责范围内,为强化保险公司主体责任和自身能力建设、提升投资管理能力而实施的管理与服务行为的总称。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集团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依据《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对评估公司状况所必需的信息;避免公司的证券买卖出现虚假市场情况所必需的信息;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等有关监管机构(以下统称为“有关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该等信息主要为:基本信息、财务会计信息、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风险管理状况信息、重大产品经营信息、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偿付能力信息、重大关联交易信息、重大事项信息等。
具体详见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一条相关规定。
第三条公司应该严格按照有关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公平披露信息,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公司股票在不同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而需适用不同的监管规定,公司将遵循孰高、孰严、孰多且在境内外市场同时披露的原则以保证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
第四条公司除按强制性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外,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可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第五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送有关监管机构,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应首先于有关监管机构指定的媒体上披露,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正式公告,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条根据相关监管规定,有充分理由认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商业秘密或有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公司可根据相关制度决定暂缓披露、豁免披露或豁免履行相关义务。
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办法
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人身保险产品销售行为,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充分披露人身保险产品的信息。
第三条保险公司在销售人身保险产品之前,应当向投保人披露有关保险产品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保险责任;(二)保险费率和计算方式;(三)续保条件;(四)豁免条款;(五)犹豫期内撤销投保要求;(六)其他有关保险产品内容。
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披露上述信息,使投保人能够清楚理解保险产品的内容和特性,以便确定是否购买保险产品。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规范和完善信息披露流程,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披露内容,有效地执行信息披露。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体系,采取有效措施,备案保险产品信息,确保披露的信息的真实、完整、及时更新。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将有关保险产品进行更新,并披露出保险产品最新的情况。
第七条保险公司在披露信息的过程中,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方式,确保信息的畅通和公开。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凭借信息披露管理体系,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机制,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全面、易理解。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其他有关信息,确保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对投保人的反馈和投诉及时答复,并依法处理和解决。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保险产品信息披露制度,实行信息披露分层管理。
第十二条在违反本办法的情况下,造成投保人经济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负责赔偿,并可能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或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办法》的草案,旨在规范和保护投保人的权益。
预防保险公司销售行为的滥用,保障投保人的利益不被损失,把信息披露这一层层完善,不断推进服务质量的客观提升,从而推动保险业健康快速发展。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3简版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一、总则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保险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行为,增强信息透明度,保护投保人和受益人的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境内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三、信息披露内容保险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以下信息:1. 公司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质、企业性质、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等信息;2. 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组成结构及职责分工;3. 公司财务情况:包括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信息;4. 业务经营情况:包括保险产品、销售渠道、费率调整等信息;5. 重大风险提示:包括公司面临的重大风险、应对措施等信息;6. 公司治理、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内控制度及执行情况;7. 与关联方的关系及交易:包括与关联公司的关联交易、关联人员持股等信息;8. 其他监管机构要求的信息披露内容。
四、信息披露方式保险公司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信息披露:1. 公司官方网站:保险公司应在其官方网站上设立信息披露专栏,定期更新相关信息。
2. 报纸、杂志等媒体发布:保险公司可以选择在全国性或地方性的报纸、杂志等媒体上发布信息披露公告。
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保险公司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提交相关信息。
五、信息披露的频率和时限保险公司应根据信息披露的内容和重要性,合理确定信息披露的频率和时限。
重要信息应立即披露,一般信息应定期披露。
具体的信息披露频率和时限要求由监管部门另行规定。
六、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直接责任。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内部部门应配合高级管理人员,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合规性。
七、信息披露的违规处罚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保险公司,监管部门有权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警告、通报批评;2. 罚款;3. 撤销保险公司经营许可证;4. 吊销保险公司营业执照;5. 提请相关法律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保障保险企业信息公开与公正,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信息披露范围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主营业务等。
2.公司治理:包括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组织结构、职责分工等。
3.公司财务情况: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
4.公司风险管理:包括风险控制政策、风险定价与评估机制等。
5.产品信息:包括各类保险产品的详细介绍、保险责任与免除责任等。
6.投诉和纠纷处理:包括投诉渠道、投诉处理流程等。
7.公司业绩:包括保费收入、理赔率等。
三、信息披露方式保险公司应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信息披露:1.官方网站:保险公司应在官方网站上设立专栏,定期更新披露信息。
2.报刊媒体:保险公司可以选择在报纸、杂志等媒体上发布信息披露公告。
3.电子媒体:保险公司可以利用电视、广播等电子媒体进行信息披露。
4.公开场合:保险公司在业务活动中可以通过会议、展览等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四、信息披露内容要求保险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满足以下要求:1.准确性:信息披露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和误导性陈述。
2.及时性:信息披露应及时进行,避免滞后造成的投资者误判。
3.一致性:信息披露内容应与实际情况保持一致,避免出现矛盾和差异。
4.公正性:信息披露应公正、公平,不得偏袒某个利益相关方。
5.可读性:信息披露应简明易懂,方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理解。
五、信息披露监管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保险公司应主动配合监管部门开展信息披露检查工作。
六、信息披露违规处罚对于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保险公司,监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警告和通报批评。
2.财务处罚:罚款金额将根据违规程度和损失情况进行确定。
3.暂停业务:对严重违规的保险公司可以暂停其相关业务活动。
4.吊销执照:对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的保险公司可以吊销其经营执照。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6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第六章违反本制度的处理第三十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负有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当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三十九公司各职能部门未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的提供信息,由董事会秘书提出处理意见,董事会批准执行。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范本(2)一、总则信息披露是指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社会公众发布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发展计划等信息的行为。
为规范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的效果和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从事信息披露工作的人员。
三、信息披露管理制度1.信息披露原则(1)公平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公平、公正、公开,不得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及时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及时进行,确保投资者、社会公众对企业的了解和评价能够得到及时反馈。
(3)准确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准确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不得故意夸大或者掩盖企业的实际情况。
(4)全面原则:信息披露应当全面、完整地展示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发展计划等内容,不得有遗漏或者隐瞒重要信息。
2.信息披露内容(1)财务信息: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财务预测等。
(2)非财务信息:包括公司治理、重大事件、重大交易、合规情况、业务拓展等。
(3)其他重要信息:包括股东大会文件、内幕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沟通等。
3.信息披露方式(1)公告方式:通过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公告。
(2)网站披露方式:在企业官方网站上发布相关信息。
(3)会议方式:召开媒体发布会或者投资者沟通会,向媒体和投资者介绍相关信息。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6.02•【文号】保监统信〔2010〕604号•【施行日期】2010.06.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关于实施《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统信〔2010〕604号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7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0年6月12日施行。
为确保《办法》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公司应当加快公司互联网网站建设和改造,并在互联网网站首页开辟信息披露专栏,专栏名称统一为“公开信息披露专栏”。
二、各公司应当于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基本信息”的首次披露,并按规定及时更新。
三、各公司应当于2010年6月12日前将信息披露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承办信息披露事务的部门联系方式报中国保监会(格式详见附件1、2)。
四、各公司应当按照《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于2010年7月30日前报中国保监会。
五、各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事项报中国保监会备案(格式详见附件3)。
披露于保险公司互联网网站的,应附披露当日网页打印件。
披露于报纸的,应附披露当日报纸原件。
六、《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所述“近3年”、“近5年”均以首次披露的年份为第1年。
七、各公司在《办法》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保监会反映。
附件:1.保险公司公开信息披露负责人备案表2.保险公司公开信息披露承办部门备案表3.保险公司公开信息披露信息备案表附件1保险公司公开信息披露负责人备案表附件2保险公司公开信息披露承办部门备案表填报公司:附件3保险公司公开信息披露信息备案表。
20180428-银保监-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2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1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8年4月28日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保险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其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尽可能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保险公司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基础上披露更多信息。
第五条保险公司按照本办法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存在其他因披露将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行政法规等情形的,可以豁免披露相关内容。
第六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披露下列信息:(一)基本信息;(二)财务会计信息;(三)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四)风险管理状况信息;(五)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六)偿付能力信息;(七)重大关联交易信息;(八)重大事项信息;(九)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保险公司披露的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公司概况、公司治理概要和产品基本信息。
第九条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概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公司名称;(二)注册资本;(三)公司住所和营业场所;(四)成立时间;(五)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六)法定代表人;(七)客服电话、投诉渠道和投诉处理程序;(八)各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和联系电话。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文)
Everyone has inertia and negative emotions. Successful people know how to manage their own emotions and overcome their inertia, and illuminate and inspire those around them like the sun.(页眉可删)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人身保险业务健康发展,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以下简称“新型产品”),是指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分红保险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描述新型产品的特性、演示保单利益测算以及介绍经营成果等相关信息的行为。
信息披露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形式:(一)媒体、公司上的说明和介绍;(二)产品说明会上的说明和介绍;(三)销售人员的说明和介绍;(四)客户服务人员的回访;(五)定期寄送报告资料。
第四条保险公司开办新型产品,应当制作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条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准确描述与产品相关的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对信息披露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无重大遗漏,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进行欺骗、误导和隐瞒。
第六条保险公司销售新型产品,应当向投保人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
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还应当出示投保提示书。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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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文内容文档
Full text content document of management measures fo r information disclosure of insurance companies
编订:JinTai College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文内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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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本文档
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
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共分五章35条,主要规
定保险公司将反映其经营状况的主要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各项要求。
下面小泰为大家分享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保险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其
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有效的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应当尽可能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保险公司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基
础上披露更多信息。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一)基本信息;
(二)财务会计信息;
(三)风险管理状况信息;
(四)保险产品经营信息;
(五)偿付能力信息;
(六)重大关联交易信息;
(七)重大事项信息。
第七条保险公司披露的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公司概况和公司治理概要。
第八条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概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定名称及缩写;
(二)注册资本;
(三)注册地;
(四)成立时间;
(五)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
(六)法定代表人;
(七)客服电话和投诉电话;
(八)各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和联系电话;
(九)经营的保险产品目录及条款。
第九条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治理概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近3年股东大会(股东会)主要决议;
(二)董事简历及其履职情况;
(三)监事简历及其履职情况;
(四)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职责及其履职情况;
(五)公司部门设置情况;
(六)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第十条保险公司披露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信息应当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保持一致,并包括下列内容:(一)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二)财务报表附注,包括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或有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和表外业务的说明,对公司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再保险安排说明,企业合并、分立的说明,以及财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
(三)审计报告的主要审计意见,审计意见中存在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保险公司还应当就此作出说明。
实际经营期未超过3个月的保险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披露的风险管理状况信息应当与经董
事会审议的年度风险评估报告保持一致,并包括下列内容:(一)风险评估,包括对保险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
险和操作风险等主要风险的识别和评价;
(二)风险控制,包括风险管理组织体系简要介绍、风
险管理总体策略及其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人身保险公司披露的产品经营信息是指上一年
度保费收入居前5位的保险产品经营情况,包括产品的保费收入和新单标准保费收入。
第十三条财产保险公司披露的产品经营信息是指上一年
度保费收入居前5位的商业保险险种经营情况,包括险种名称、保险金额、保费收入、赔款支出、准备金、承保利润。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披露上一年度的偿付能力信息应当包
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的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
(二)资本溢额或者缺口;
(三)偿付能力充足率状况;
(四)相比报告前一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变化及其原因。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的,应当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交易对手;
(二)定价政策;
(三)交易目的;
(四)交易的内部审批流程;
(五)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及经营状况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的意见。
重大关联交易的认定和计算,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有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披露相关信息并作出简要说明:
(一)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更换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三)当年董事会累计变更人数超过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四)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或者注册地发生变更;
(五)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六)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七)撤销省级分公司;
(八)偿付能力出现不足或者发生重大变化;
(九)重大战略投资、重大赔付或者重大投资损失;
(十)保险公司或者其董事长、总经理因经济犯罪被判处刑罚;
(十一)重大诉讼或者重大仲裁事项;
(十二)保险公司或者其省级分公司受到中国保监会的行政处罚;
(十三)更换或者提前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时间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公司互联网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互联网站披露公司的基本信息。
公司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保险公司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制作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应当包括本办法第六条第
(二)项至第
(五)项规定的内容。
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在公司互联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发布年度信息披露报告。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六条第
(六)项、第
(七)项规定事项之一的,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信息披露报告,并在公司互联网站上发布。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不能按时进行信息披露的,应当在规定披露的期限届满前,在公司互联网站公布不能按时披露的原因以及预计披露时间。
保险公司延迟披露的时间不得迟于规定披露期限届满后的第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的互联网站应当保留最近5年的公司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和最近3年的临时信息披露报告。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在公司互联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报纸以外披露信息的,其内容不得与公司互联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报纸披露的内容相冲突,且不得早于公司互联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报纸的披露时间。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报中国保监会。
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基本格式;
(二)信息的审核和发布流程;
(三)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责分工、承办部门和评价制度;
(四)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未设董事会的保险公司,应当指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保险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承办信息披露事务的部门的联系方式报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互联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设置信息披露专栏。
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公司互联网站建设,维护公司互联网站安全,方便社会公众查阅信息。
第二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使用中文进行信息披露。
同时披露外文文本的,中、外文文本内容应当保持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和其他信息的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保险集团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以及再保险公司不适用本办法,但经营直接保险业务的保险集团公司除外。
经营直接保险业务的xxx分公司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上市保险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已经披露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可免予重复披露。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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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6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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