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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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免责条款的说明 1999年11月12日,张某因患肝腹水住院,同年12月6日,张某与保 险公司签订福鑫两全保险一份,保额3万。保险条款规定:投保人 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投保人故意不履行的,保险公 司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 险公司对上述责任免除事项尚未向投保人张某直接说明,张某缴 纳了保险费。2001年3月22日,张某病故。受益人张某的妻子向保 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发出拒赔通知书,认为张某投保前已 经被确诊患有肝硬化等疾病,但投保时隐瞒事实,属于合同规定 的责任免除。请问保险公司的做法正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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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实施第一案
2002年9月20日和10月19日,昆明某公司职员王涛 (化名)先后购买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 分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的两份 “康宁终身保险”。王涛按照双方达成的《保险合同》 每份保险每年缴纳1020元保险费,基本保额1万元。合同 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如确诊重大疾病时,保险公司 按两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自2002年起至2006年,王 涛5年内共计缴纳保费10200元。 2006年10月,王涛体检时被医院确诊罹患“慢性肾 功能衰竭”,2007年8月30日,王涛成功接受了换肾手术。 2007年4月,王涛向两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2007年8月 9日,两公司出具《理赔处理意见通知书》,“拒赔处 理”。理由是“被保险人发现慢性肾功能不全15年,肾 性高血压”。“2002年9月、10月两次投保康宁终身保险 时,未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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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的形式
无限告知:主动将保险标的的状况及有关重要事实 如实告知保险人。 询问告知:只对询问的问题告知,询问以外的不必 告知。 我国采用询问告知形式 具体做法——将需要投保人告知的内容列在投保单 上,如实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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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的 告知义务
告知内容:保险合同条款和责任免除 有关法律规定:《保险法》第17条 订立保险合同,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 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 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 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 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 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 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人 禁止反言
以未及时通知 为理由不赔偿 无法确定的损 失部分
×
对未及时通知造成 的无法确定的损失 部分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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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与禁止反言举例四:
保险标的 危险增加
保险人请求 增加保费
=
保险人 弃权
保险人 禁止反言
以危险增 加为理由 解除合同
×
可行使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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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998年3月10日,张某为其夫投保了长期人寿险, 保险金额为50万元。1998年4月23日,张某的丈夫遇 车祸死亡,张某 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在 审核单证时发现,投保单中的 投保人签字和被保险 人签字字体完全一样,说明出自同一人之手。张某承 认是她填的投保单,被保险人的名字也是她代签的。 保险公司表示,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这是一张无效保单,拒绝给付。张某不服,向法院提 起诉讼。
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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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双方当事人在签订 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保持最大的诚 意,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承诺, 全面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否则,将导 致保险合同无效,或承担其他法律后果。
2
基本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
告知

保证 弃权与禁止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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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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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之 保证
保证 : 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
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的承诺或确认。 保证的目的:控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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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的形式
☆承诺保证:
保证不在家中放置危险物品 保证家中无人时,关好门窗,上锁! 保证做好车辆的保养维护工作,并检验合格 …………
对将来某一事 项作为或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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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未如实告知 过失未如实告知 故意未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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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且不赔
退还保险费
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有效时限: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 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 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 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 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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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之
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 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通常指解除权与抗 辩权。 禁止反言: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既然已 经放弃某种权利,日后不得再向对方主张这种 权利。
主要用于约束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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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与禁止反言举例一:
投保人 未按期缴费
保险人收取 逾期保费
=
保险人 弃权
☆确认保证:
对过去或现在 某一事项存在或不 存在的保证。
保证被保险人在过去和投保时健康状况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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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的形式
☆明示保证:
保证内容在合同中列明。
☆默示保证:
不在合同列明,但是习惯 默认或公认。多用于海上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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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保证义务的法律后果
一旦违反: 保险合同失效
拒绝赔偿给付 除人寿保险,一般不退保险费

庭审中,关于“解除合同”与“终止合同”的争论, 张宏雷认为,“合同终止”和“合同解除”根本是完 全不同的法律概念,被告自始至终从未“解除”过和 原告之间的“康宁终身保险”《保险合同》。保险公 司只出具了《理赔处理意见通知书》和在合同上签注 了“合同效力终止”印章,但根据《合同法》第91条, 合同终止的原因有7种,合同解除只是其中原因之一, 比如,履行合同理赔完毕也是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 本案所有证据表明:被告中国人寿既没有进行保险理 赔,也没有解除保险合同,就单方面宣布“合同效力 终止”,是保险公司自己放弃了合同和法律所赋予的 在合理时间内解除合同的权力。同时,根据《合同法》 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 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案例二:如何处理“风险程度增加” 1997年6月,某厂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保险金额达600万元。 同年10月,该厂保险标的风险程度增加。保险公司要求该厂增交 一定的保费,该厂不同意,要求退保,保险公司不愿失去这笔业 务,答应以后再作商议是否要增交保费,但双方后来一直未就此 事进行商谈。同年11月中旬,该厂发生火灾,财产损失达50万元, 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该厂未增交保费为由而拒赔。 请问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

2003年,轰动香港娱乐界的新闻是天后级大姐大——梅艳 芳的陨落。而事隔一年之后的2004年,轰动香港保险界的传 闻也与这位巨星密切相关。 原来,梅艳芳在其演艺事业高峰时期的1990年前后,便买 了一份2000万港元的高额保险。而据媒体报道,早在2002年, 顾家孝顺的梅艳芳得知自己子宫颈长出肿瘤后,为免母亲日 后失去依靠,便找保险界朋友又买了一份保额高达1000万港 元的保险。但在购买第二份保额1000万港元的保险时,梅艳 芳可能顾虑自己的巨星身份,先前一直未将病情公开,治病 也在高度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因为怕患癌的秘密泄露而没有 在保单上如实申报病情。2003年,梅艳芳去世后,便传出保 险公司拒赔1000万港元保险金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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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未完全履行告知义务拒赔案 1996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怕其情 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 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一起投保了简易人身 保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 1997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 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 提交的有关证明时,发现龚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过癌 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某以丈夫不知自己患 何种疾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保 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龚某是否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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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2.保险利益应为经济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三、保险利益的意义 1.避免赌博行为 2.防止道德风险 3.限制损失赔偿金额
保险人 禁止反言
以逾期缴 费为理由 解除合同
×
可行使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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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与禁止反言举例二:
被保人
违反防灾防损
保险人指示 采取相应措施
=
保险人 弃权
保险人 禁止反言
以违反防灾 防损为理由 解除合同
×
可行使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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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与禁止反言举例三:
事故发生被保 险人未及时通知
保险人接受 逾期的通知
=
பைடு நூலகம்保险人 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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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的含义:
★旧《保险法》保险利益含义:投保人对保险标 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 新《保险法》第12条: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法 律规定,对人身保险要求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 险利益;对财产保险而言,要求被保险人对保险标 的具有保险利益; ★如何判断具有保险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 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 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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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案例:体检合格与如实告知 ?

赵女士为自己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人寿保险和附加住院补偿医疗 保险。她在被保险人健康告知“最近五年是否曾有下列症状或体征 (头痛、头晕、气急……)?”栏内勾选了“无”。由于投保时赵 女士的年龄已超过50周岁,因此她在保险公司的要求下,在指定医 院作了普通体检。体检中,医生向赵女士询问了她的身体状况,赵 女士表示自己一向很健康并无头痛、头晕等不适症状。经过普通体 检,保险公司以标准件予以承保。 半年过后,赵女士由于头晕而入院治疗,并被诊断为“颈椎病”, 事后赵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按照惯例,保险公司进行 了理赔调查,然而却发现原来在赵女士的病历中曾多处记载着头晕 这一病症,且在赵女士投保前的1个月有过针对这一症状的就诊记 录。 因此,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以赵女士在投保 时隐瞒病症,不如实告知为由不予理赔。而赵女士对保险公司的这 一拒赔感到不满,她认为自己是通过保险公司指定医院体检并合格 后才被承保的,所以保险公司不应该因为自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1 而不承担赔偿的责任。
告知
○告知的含义 :指投保人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 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 ○告知的内容: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狭义告知) (广义)投保人的告知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通知)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 (通知)
保险人的告知:条款内容及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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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星陨落后的遗憾:投保应如实告知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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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最大诚信原则履行与保险人的责任
某人投保重大疾病终身险。保险代理人未对其身体状 况进行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事后也未要求投保人做身 体检查。保险期间内投保人不幸病逝,其受益人要求 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在投保 前因“帕金森综合症”住院治疗的事实为由,拒绝理 赔。受益人遂上诉法院,要求给付保险金24万元。请 分析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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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涛原以为获赔无望,没想到新《保险法》中的“不可 抗辩”条款给了他希望。王涛认为,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 知”为由拒赔保险金,不符合新《保险法》设定的旨在保护 广大投保人的“不可抗辩”条款,因此将两保险公司告上法 庭,要求判令被告支付保险金额4万元;判令双方的保险合 同有效;判令被告支付自2007年8月9日起的滞纳金、利息和 原告维权支出的各项费用1万元;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在13日庭审中,被告代理律师指出,“原告带病投保,故 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因此被告已于2007年 8月向原告送达了《理赔处理意见通知书》和《理赔计算 书》,告知原告因其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而 依法拒付保险金、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费。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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