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过程中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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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过程中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保护问题

作者:刘文静李可张凯

来源:《合作经济与科技》2013年第13期

[提要] 本文从公平交易权的概念入手,从具体案例中分析得出网购中存在的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问题,进而提出保护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建议。

关键词:网购;消费者;保护;公平交易权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年4月11日

一、公平交易權的概念及其重要性

(一)公平交易权的概念。公平交易权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的获得质量保证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公平交易权的核心是消费者以一定数量的货币可以换得同等价值的商品或服务,这也是衡量消费者的利益是否得到保护的重要标志。除此之外,衡量某种消费是否是一种公平交易,还包括在交易过程中,消费者是否得到实际上的满足或心理的满足、当事人是否出于自愿、有无强制性交易或歧视性交易的行为等。

(二)公平交易权的重要性。市场交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遵守这四个原则是市场秩序得到有序维护的重要条件。而消费者的九个权利得到保护,经营者自愿履行好八个义务同样是维护市场秩序的基础。在这里我们主要谈论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重要性。公平交易权与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公平交易是消费者付出成本获得其想要价值的基础,如果在交易中遇到种种搭售或附带附加条件的交易不仅会给消费者带来财产损失,在消费者的心理层面也会产生不良的影响。因此,我们可以说公平交易是市场经济持续发展的保障。

二、网购中存在的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问题

(一)产品网上信息与实际不符

案例一:家住天津南开区的小学教师刘女士上班之余最大的爱好就是购物。2010年4月12日,刘小姐在淘宝网上看到南京一名为“阿迪专卖”的卖家出售一款阿迪达斯品牌的女包,其市场价格700多元,她以516元拍得此包。3天后,快递公司将包送了过来,可当刘小姐签字验货时却发现,收到的包和网上照片中的包有很大区别,色泽远没有网上的亮丽,做工也很粗糙。刘小姐立即和卖家取得联系,没想到刘小姐在第二天却接到了卖家不肯退货的消息。

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消费者在网上看的产品的真实信息与实际有很大区别,也就是说这对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构成了侵害。但就交易完成后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也有很大的损害。刘小姐516元的货币并没有换的与其同等价值的产品,相反,收到的次品会给其心理造成很大的不满足感。

(二)低价网购诱骗汇款

案例二:2005年4月12日,杨先生在“香港德美集团”的网站上“计算机配件销售”栏目内订购了“希捷酷鱼80g硬盘(报价250元)、赛扬2.2g主板(报价250元)、mx440-8x显卡(报价200元)”3件电脑配件。货主陈永林表示,必须在收到全额汇款720元及特快费20元后才发货。4月13日,杨先生据其提供的银行账号和收款人汇出740元。4月14日,陈永林表示确认已收到货款并已发货,要求杨先生等待收货。但直到4月16日,杨先生仍未收到。杨先生再次询问时,对方却要求“每件产品必须一次性购10块以上”。杨生同意每件购3件,但对方仍不肯发货。杨先生稍后再想联系陈永林,拨打网站上的所有电话,均无法接通了。据调查,“香港德美集团”并没有在东莞市注册登记,且名称不符合企业注册商号的规定,提供的地址也是子虚乌有的。

在案例二中,杨先生的公平交易权丝毫没有得到保障。也许此事件中杨先生自身的维权意识缺乏,但事件中网上购物的虚拟性危害和缺乏诚信问题严重。让人不得不深思这种网购模式中存在的低价诱购行为对消费者公平交易权侵害存在的潜在威胁。

(三)退换货困难

案例三:郑网友于2012年3月26日在当当网买了两条裤子,当时网页只显示腰的数据,订单号4257044163,收货后根本不能穿,要求退货。当当网客服让他联系商家。郑网友联系商家后,对方同意退货,但必须让他自己邮寄到商家提供的地址。随后他通过邮局邮寄

PA28004414011,结果商家拒绝签收。现在,郑网友面临的问题是他的裤子在哪里不得而知,当当网页也取消了他的退货申请。他表示客服推诿,当当网这种极不责任的做法让他心寒。

就上述案例情况,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网购与维权专家王周平发表了个人看法,他说:“网络购物中的退款难问题一直都是网友投诉的热点,很多网友都质疑为什么付款只要几秒钟,而退款却要几天,甚至几月”。从此观点我们可以看出网购中这种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现象是十分普遍的,也是我们急需改变的现状。

(四)“霸王条款”比比皆是

1、“中断服务不需对用户负责”条款:“本站保留随时修改或中断服务而不需要告知用户的权利。本站行使修改或中断服务的权利,不需对用户或第三方负责”。

2、“对任何损害不负责任”条款:“本站对任何直接、间接、偶然、特殊及继起的损害不负责任,这些损害可能来自在网上购买商品或进行同类型服务,在网上进行交易。”

3、“赔偿额不超过所购商品价值”条款:“××网的全部责任,不论是合同、保证、侵权(包括过失)项下的还是其他责任,均不超过您所购买的与该索赔有关商品价值额。”

4、“产品说明与实物不符只能退货”条款:“我们并不保证产品说明或××网站上的其他内容是准确的、完整的、可靠的、最新的或无错误的。如果××网提供的产品本身并非如说明所说,您唯一的救济是将该未经使用过的产品退还我们。”

5、“用户应对以该用户名进行的活动负全责”条款:“用户应该对以该用户名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全部责任。”

上述条款是深圳市消委会在调查多个网站后,在各大网站发现的普遍存在的五大“霸王条款”,这种条款在各地各大网站同样存在。它们的存在完全是网络卖家不负责任的表现,严重地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这完全不属于公平交易。

三、关于网购中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保护

(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条款。有法可依才是消费者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保证,只有有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消费者才可以在权利受侵时,合理寻求赔偿。因此,我国应建立完備的网购消费规范体系。在这方面,我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关于网络交易的立法经验。美国的《电子信息自由法》、《网上电子安全法案》等,日本的《有关电子消费合同和电子承诺通知的民法特例法》、《特定商品交易法》等,韩国的《电子交易基本法》、《访问销售法》等,这些法律都给予消费者更多的权利,很大程度上确保了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合法权利。通过对这些法律的学习,逐步完善我国关于网络交易的立法体系,从而使我国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合理保护。

(二)加强对网络交易的监督。首先,可以成立专门的网络交易监督机构,确立责任监督机制。由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网络商店存在的资格认定,对网店的产品质量、网店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消费者可以以此认定和信用评价为标准放心地进行网络购物;其次,可以利用互联网沟通方便优势,在网络上建立类似的消费者协会。通过网络实名制确定组织人员,成立一个真正为消费者维权的组织。这个组织可以召集一些自愿的、有法律权威的人员,为网购消费者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

(三)建立犹豫期制度。由于网络交易的缘故,消费者很可能被网上的信息误导,在见不到实物的情况下做出错误的判断。因此,建立犹豫期制度,是切实解决消费者的退换货问题的必要途径。首先,犹豫期的时间确立,应当足够满足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该商品的需要;其次,就确立犹豫期的商品种类应明确规定,把因不易储藏、保质期过短不能确立犹豫期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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