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民事诉讼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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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民事诉讼基本制度

第六章 民事诉讼基本制度

《民诉司法解释》第44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 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1)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 用的活动的;
(2)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3)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 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6)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四节 陪审制度
一、陪审制度的概念 陪审制度,是指国家的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参加
案件审理的司法制度。 【注意】人民陪审制与大陆法系的参审制、英美法系的
陪审团制 二、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与义务(101-102) 三、人民陪审员的任命与资格(102) 四、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案件的范围
第一审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五、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的保障(102)
公开的对象:案件的开庭审理和宣告判决 公开的内涵:向群众和新闻媒体
(二)公开审判的功能 1. 恣意限制功能 2. 审判结果正当化功能 3. 舆论监督功能 4. 法制宣教功能
二、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公开的例外)
A.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1)法定不公开

审理的案件
B.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外 (2)当事人申请 A.离婚案件

A.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
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

B. 公开审判是指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一律公开
进行的制度

C.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D. 离婚案件,属于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法院决

民事诉讼法重点整理

民事诉讼法重点整理

民事诉讼法重点整理第一编绪论第一章民事纠纷及其救济机制第二节民事纠纷的非讼救济1.民事当事人自行协商和平解决纠纷2.各种社会群体组织规劝平息纠纷3.有关部门依职权处理纠纷4.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5.仲裁委员会仲裁纠纷第二章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学第一节民事诉讼法2.民事诉讼法立法模式(1)法典式立法与判例式立法前者强调法律的系统性、条理性、逻辑性以及法典化;后者主要通过判例确立规则(2)集权式立法与分权式立法前者指民诉由中央国家权力机关统一制定;后者指中央国家权力机关和中央其他国家机关以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都有权制定民诉(3)审执合一式立法与审执分离式立法前者指民事审判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被规定在统一的民事诉讼法中;后者指民事审判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法律中(4)程序和实体同步立法与不同步立法前者指国家同时制定民法典和民诉法典;后者指国家制定民法典和民诉法典的时间不一致5.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1)时间效力即民事诉讼法适用的时间范围,民事诉讼法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2)空间效力即民事诉讼法适用的空间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包括领土、领海、领空和领土的延伸空间,港澳台不适用(3)对人的效力即民事诉讼法适用主体的范围,即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的全体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国籍不明的人,以及在我国进行诉讼的外国企业和组织,享有司法豁免权者除外(4)对事的效力即适用民事诉讼法处理案件的范围A.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案件的范围B.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案件的范围C.适用《民事诉讼法》处理的其他事务的范围第四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民事诉讼模式第一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只有一方主体是法院的才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1.审判法律关系,指在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调整的以审判权利和审判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2.争讼法律关系在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律师法及其他诉讼法规调整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1)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专门机关(2)当事人包括原告人、被告人、第三人、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代表人(3)全体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4)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抗诉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负有的诉讼义务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案件,即民事案件第二节民事诉讼模式(小题)1.职权主义职权进行主义,职权诉讼进行主义,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和诉讼资料、证据收集等由法官为之优点在于:(1)诉讼效率较高(2)在实现实体正义方面有天然优势2.当事人主义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居于核心地位,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概由当事人负责。

第六章民事诉讼法学

第六章民事诉讼法学

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具有紧急情况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法院提出财产保全 申请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第六章 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二)诉讼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
诉讼财产保全,又称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
件后、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前,依一方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对 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强制措施。

民事诉讼法
第六章 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民事诉讼法
一、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
和特点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 了保证诉讼活动和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实施妨害民事 诉讼行为的人所采取的旨在排除其妨害行为的强制手段的总称。
特点:

(一)其适用目的在于排除妨害 (二)其适用于民事诉讼全过程 (三)其适用的对象比较广泛 (四)其既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四)先予执行错误的补救

由于先予执行时案件尚未判决,而实际判决将存在申请 人败诉的可能,若申请人败诉,则申请人应当按照生效 判决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即适用民事诉讼法 关于执行回转的规定。 拒不返还的,法院强制执行。同时,申请人应当赔偿被 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六章 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诉讼财产保全的适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发生在诉讼过程中 2.必须存在因法定原因使将来的生效判决不能或难以执行的 情况 3.案件必须有财产给付内容 4.申请人必须向受诉法院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 5.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第六章 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民事诉讼法
(三)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财产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民事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案件,适用本法。

第三条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第四条法院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第五条合法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特殊地域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章诉讼参加人第九条当事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第十条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第十一条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四章证据第十二条证据种类民事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第十三条证据的收集和提供当事人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并说明证据的来源。

第十四条证据的保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第五章诉讼时效第十五条一般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第十六条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十七条特殊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民事诉讼法全文

民事诉讼法全文

民事诉讼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民事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民事权益关系发生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的活动。

第三条民事诉讼的原则是:依法平等、公正、公开、快捷、廉洁。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案件,必须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听取双方的意见,查清事实,审判公正,不许超越诉讼请求限度和事实范围进行判决。

第五条人民法院在审判民事诉讼案件时,应当采取便民利民的方式,倡导调解和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促进争议的早期解决和及时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权利。

当事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诉讼主体请求解决民事争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法定的代理人。

第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法律和事实查明争议的真实情况。

第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诉讼义务,不得滥用诉讼权利。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判决案件。

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裁判和执行,实行独立负责制。

第二章管辖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跨级上诉的案件,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跨级上诉是指一审判决、裁定被上诉至二级人民法院的案件。

第十三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案件,由被申请财产保全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隶属于同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根据案件大小、复杂程度以及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原则确定管辖。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涉及合同、侵权的民事诉讼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可以选择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合同订立地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章起诉和答辩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

(最新整理)第06章管辖制度《民事诉讼法学》马工程

(最新整理)第06章管辖制度《民事诉讼法学》马工程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有约定,从约定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2021/7/26
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 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使用地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
网络交付标的的,买受人住所地;通过其他
五、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 人在纠纷发生前后,以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案件的管辖 法院。 协议管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协议管辖只适用于第一审案件,不适用于第二审、 再审和重审的案件。
2.协议管辖的案件必须是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 纷。
3.约定的管辖法院必须为法定范围内的法院,即必 须是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 所地、2021标/7/2的6 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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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 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 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事故发生地:发生陆上、水上、航空交通事故并造 成损害结果的地方;
最先到达地:车辆、船舶发生事故后最先抵达的地 方;
最先降落地:是指航空事故发生后,航空器最先降 落的地方或坠毁的地方。
思考: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的区别于联系
分类: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 议管辖、应诉管辖、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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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般地域管辖
(一)原则规定
“原告就被告” ——有利于防止原告滥用诉权,又有利于案件的审判
和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便于判决的执行。

6第六章 多数当事人

6第六章 多数当事人

刘乙
刘甲
刘丙
刘乙得知父母遗留的房屋 被其兄独吞并出卖后,便向法 院提起诉讼,要求弟兄二人平 分遗产房屋。法院受理后,刘 刘英 丙也要求参加诉讼,继承自己 应得的房屋份额。
刘乙
刘甲
假设 刘乙和刘丙都一致认为三人 都依法享有继承权,刘甲侵 谢英 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刘丙
三 、普通共同诉讼
【案例6-4】 甲、乙、丙各从丁商场购买雪花冰柜一台,买 回后发现冷藏效果不好,要求退货。 商场不同意,甲、乙、 丙分别将丁告上 法院。问:
上,其诉讼标的是
同一种类的,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且当事人同 意合并审理的诉讼。
(二)特征
1,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 2,各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存在两个以上的诉讼请求;
3,是可分之诉,既可以单独起诉,又可以共同起诉
4,法院对各诉讼请求分别确定。即对当事人分别作出判
本节有关司法考试真题
2010-3-46.甲在丽都酒店就餐,顾客乙因 地板湿滑不慎滑倒,将热汤洒到甲身上, 甲被烫伤。甲拟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 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第三人 B.甲起诉乙,丽都酒店是第三人 C.甲起诉,只能以乙或丽都酒店为单一被 告 D.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共同被告
课件
2,原因共同型共同型必要共同诉讼
各共同诉讼人对诉讼标的原先不存在个人的权利 或义务,但是由于后来发生了同一事实或法律上 的原因使得他们间具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 典型的就是共同侵权:数人共同致他人损害,他
人向数个加害人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
民事实体法对共同侵权的具体类型作出了规范。 另外注意:
决。
构成诉讼标的同一种类的三种主要情形

第六章民事诉讼当事人

第六章民事诉讼当事人

第六章民事诉讼当事人第一节当事人概述一、当事人的概念、特征1、概念、特征、认定:2、当事人的范围:(1)狭义当事人:原告、被告。

(2)广义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

3 、当事人的称谓当事人在不同诉讼阶段有不同称谓。

二、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一)诉讼权利能力1.概念:2.民事权利能力和诉讼权利能力的区别: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能力,是指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

如果一个主体有资格成为当事人,有资格享有民事诉讼权利,承担民事诉讼义务,那么这样的主体就具有当事人能力。

这个概念与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非常相近的。

所谓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一个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那么同样的道理,诉讼权力能力也是说的一种资格,他有资格当当事人,但他不一定能够亲自进行诉讼事务。

因此诉讼权利能力强调的是一种资格,而不是一种亲身行使的一种能力。

3.范围: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二)诉讼行为能力1.概念:2.范围:(三)民法与民诉关于主体资格的重大差别法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例题】关于诉讼行为能力的说法,下列哪些是正确的?( )A.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B.有无诉讼行为能力是决定当事人能否亲自进行诉讼活动的惟一条件C.公民的诉讼行为能力终于死亡、宣告死亡和宣告无行为能力D.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分为无诉讼行为能力、限制诉讼行为能力和完全诉讼行为能力三、正当当事人1.概念2.特点:(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2)对争议案件享有诉的利益;(3)受法院裁判的约束。

民法教案第六章——诉讼时效与期限

民法教案第六章——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一节诉讼时效(一)一、诉讼时效的概念(一)时效与诉讼时效1、时效的含义。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达到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财产法效果的法律事实。

对于这一定义,必须作如下理解:(1)时效是法定的。

时效也是一种期限,但与一般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不同,这里所称的时效是法定的。

(2)时效的分类。

时效依其适用的权利和法律效果区分,可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① 取得时效(占有时效)---是适用于物权的时效,我国法律对此未作相应的规定。

② 消灭时效(诉讼时效)---是适用于债权的时效,指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持续到一定的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时效。

2、我国《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时效属于诉讼时效。

(二)诉讼时效的特征1、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

就时效对民事法律关系的效果而言,时效能导致权利的消灭,应属于法律事实。

时效的期间经过不受当事人意志的控制,就此而言,时效属于事件。

2、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由法律强行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更改或预先抛弃,所以时效期间属法定期间。

3、诉讼时效的效果是期间与事实的结合。

诉讼时效期间须与一定的事实状态结合才发生一定的效果,亦即无一定事实状态与之结合,就无时效效果的存在,故时效法律效果的发生须与一定事实状态并存而构成法律要件,就此而言,时效又属于法律要件。

4、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法律基于不同的价值取向,对不同类型的权利规定了不同法定期间,如适用于支配型权利的取得时效、适用于形成权的除斥期间、适用于知识产权的期间等。

而适用于请求权的就是诉讼时效。

请求权须义务人给付才能实现,如请求权人长时间不行使权利,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诉讼时效就有督促请求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的功能。

(三)除斥期间1、概念。

除斥期间亦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预定某种权利于存续期间届满当然消灭的期间。

法律对除斥期间的规定是分散的,不象对诉讼时效有一个概括性的规定。

如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3条、《合同法》第55条对撤销权,《继承法》第25条第2款对受遗赠表示等的期间的规定,都是除斥期间的规定。

第06章 管辖制度 《民事诉讼法学》 马工程

第06章 管辖制度 《民事诉讼法学》 马工程
本章考核要求:理解和掌握以下问题:确定民事诉 讼管辖的原则;级别管辖的确定标准;协议管辖的 适用条件;专属管辖的案件范围;移送管辖与管辖 权转移的区别;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本章教学重难点: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管辖权异 议、裁定管辖。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一节 民事审判权与管辖
一、民事审判权 民事审判权是指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理
一般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专属管辖
协议管辖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理论分类 以管辖的确定依据是法律规定还是法院裁定
级别管辖
法定管辖 (原则)
裁定管辖 (例外)
地域管辖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
管辖权移转
体现了确 定性与灵 活性相结 合的原则
高等教育出版社
以管辖的法律规定是否具有强制性 级别管辖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例外规定
“被告就原告”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
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
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对于被告一方被注销户籍的诉讼; (6)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追索赡养费诉讼; (7)一方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对方提出的离婚诉讼等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三、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是指以当事人 住所地、诉讼标的或者诉讼标的物及法律事实 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的一种管辖制度。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一)一般合同纠纷
《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有约定,从约定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民事诉讼法 民诉第六章主管辖

民事诉讼法 民诉第六章主管辖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 件
民诉法第20条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 件
民诉法第21条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香港驻军人员因执行职务引起的民事侵权案件, 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节 地域管辖
管辖
法定管辖
裁定管辖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
管辖权的转移
一般地域 管辖 特殊地域 管辖
专属管辖
级别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
同一级别不同区 域的法院
地域管辖
第二节

级别管辖

一、级别管辖的概念 二、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案件的性质、案 件影响的大小、诉讼标的的金额大小等。 二、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的案件



(1)海事海商案件,因为海事法院均为中 级法院 (2)专利纠纷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 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3)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 民法院管辖。但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 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 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4)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 上人民法院管辖。但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 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 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 5)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 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第一章1.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诉讼活动所产生的各种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2.诉: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针对其权利主张进行裁判的请求。

诉具有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的功能,是民事审判活动的基础和前提。

3.反诉:是指法院受理本诉后,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

本诉的原告在反诉中称“反诉被告”,本诉的被告称为“反诉原告”。

4.诉的变更:通常指诉讼请求变更。

广义的理解是将诉的变更视为诉讼请求的变化,狭义的理解仅仅指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的变动。

5.诉权:诉权是当事人请求法院对其民事权益进行司法保护的权利。

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6.诉讼标的:又称诉的标的,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裁判的权利主张或者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诉讼的对象。

•第二章既判力:又称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法院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和法院都受该判决所判定的内容拘束。

第四章回避制度:是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应当退出该案审理活动的制度。

第五章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1.当事人:民事诉讼当事人,简称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人及其相对人。

2.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权利”,是指能够称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

3.当事人适格:是指在具体的诉讼中,作为本案当事人起诉或应诉的资格。

适格的当事人,又称为正当当事人。

4.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法院必需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的合一确定的诉讼。

5.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

初级民事诉讼法律规定(3篇)

初级民事诉讼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及时解决民事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二)辩论原则;(三)处分原则;(四)合法原则;(五)公开审判原则;(六)两审终审原则。

第四条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五条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民事诉讼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义务依法参加诉讼,遵守诉讼秩序。

第二章管辖第八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

第九条民事案件分为以下三类:(一)第一审民事案件;(二)第二审民事案件;(三)再审民事案件。

第十条第一审民事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章诉讼参加人第十七条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第十八条原告是指因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

第十九条被告是指因被原告指控侵害其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法律基本知识民事诉讼法详解

法律基本知识民事诉讼法详解

法律基本知识民事诉讼法详解民事诉讼法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为确保公正、公平和合法的司法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基本框架和规定。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法进行详细解读。

第一章民事诉讼法的总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章的规定,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益纠纷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行为。

其目的在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对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可以提出答辩,并举证予以反驳。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发挥公正、公平的作用,倾听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和陈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第二章民事诉讼的主体民事诉讼主体包括原告和被告。

原告是指提起诉讼请求并被法院受理的一方当事人,被告则是指法院受理诉讼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具有相对民事诉讼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作为原告或被告行使或承担民事诉讼法律行为。

第三章民事诉讼的诉讼行为诉讼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和执行请求的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提起诉讼的方式有口头诉讼和书面诉讼两种。

在口头诉讼中,当事人可以直接到法院提起诉讼,口头陈述案件的事实和请求。

而书面诉讼则是当事人通过书面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详细叙述案件的事实和请求。

除此之外,当事人还可以进行调解、和解和撤诉等行为,以解决争议并达成协议。

第四章民事诉讼的证据证据是事实的证明材料,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有证据主张的权利,并且应当遵循证据能力、证据质量和证据采信等原则。

常见的证据形式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和证人证言。

法院在依法对证据进行审查时,应当保证证据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案件的事实,对证据的采信与否将直接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

第五章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决定的过程。

第六章 多数人诉讼

第六章 多数人诉讼

二是发挥合并审判的机能,使有关连的 数个纠纷或的一次性解决,实现诉讼经济 目标并避免做出矛盾判决;
多数人诉讼/民事诉讼法
适用条件
1.对本诉原被告争执的诉讼标的主 张独立的请求权; 2.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 3.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诉讼。
多数人诉讼/民事诉讼法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类型
甲向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判决乙清偿其所欠借款10万 元。诉讼进行过程中,丙作为第三人 提起参加之诉,主张甲已将该债权转 让给自己。
多数人诉讼/民事诉讼法
• [Key]能够构成共同诉讼。
①甲、乙对丙提起的诉讼属于必要共 同诉讼;对丁提起的诉讼,也属于必要共 同诉讼。 ②而就甲、乙对丙提起的诉讼和甲、 乙对了提起的诉讼,如果法院对这两个诉 讼,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表示同意, 则构成普通共同诉讼。
多数人诉讼/民事诉讼法
• 甲、乙、丙各从丁商场购买雪花冰柜一台, 买回后发现冷藏效果不好,要求退货,商 场不同意。甲、乙、丙分别将丁告上法院。
必要共同诉讼人间的牵连性与独立性
(1)牵连性
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 法都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中一人 的行为,有利于共同诉讼人全体的, 其效力及于全体;不利于共同诉讼 人全体的,对全体不发生效力。至 于必要共同诉讼人中一人的行为是 否有利于全体共同诉讼人,由法官 从形式上判断,而不是在判决或者 当事人作出行为之后再来决定是否 有利于全体。
多数人诉讼/民事诉讼法
二、必要共同诉讼
在我国,必要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 诉。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 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 讼;当事人也可以主动向法院申请追 加。被追加的原告不愿参加诉讼、又 不明确放弃权利的,仍应将其作为共 同原告对待。

第六章民事诉讼法

第六章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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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知识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八、二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 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 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 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 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九、再审 (一)法院决定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 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 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 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 法院申请再审。 (三)检察院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 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事诉讼再审情形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 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十、民事诉讼调解制度 (一)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 非,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 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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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民事诉讼当事人第一节当事人概述一、当事人的概念、特征1概念、特征、认定:2、当事人的范围:(1)狭义当事人:原告、被告。

(2)广义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

3、当事人的称谓当事人在不同诉讼阶段有不同称谓。

二、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一)诉讼权利能力1.概念:2.民事权利能力和诉讼权利能力的区别: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能力,是指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

如果一个主体有资格成为当事人,有资格享有民事诉讼权利,承担民事诉讼义务,那么这样的主体就具有当事人能力。

这个概念与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非常相近的。

所谓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一个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那么同样的道理,诉讼权力能力也是说的一种资格,他有资格当当事人,但他不一定能够亲自进行诉讼事务。

因此诉讼权利能力强调的是一种资格,而不是一种亲身行使的一种能力。

3.范围: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二)诉讼行为能力1概念:(三)民法与民诉关于主体资格的重大差别法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例题】关于诉讼行为能力的说法,下列哪些是正确的?( )A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B •有无诉讼行为能力是决定当事人能否亲自进行诉讼活动的惟一条件C.公民的诉讼行为能力终于死亡、宣告死亡和宣告无行为能力D •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分为无诉讼行为能力、限制诉讼行为能力和完全诉讼行为能力三、正当当事人1概念2.特点:(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2)对争议案件享有诉的利益;(3)受法院裁判的约束。

3.正当当事人与当事人的关系案例:有一个小学A,有一个学生B,她是一个品学兼优的学生,她是个女孩子,老师对这个学生 B 给予了厚望,认为她以后一定能成才,所以老师们都对细心培养。

但这个学生B 她的父亲 C 是一个比较保守传统的农民,他认为女孩子能够识字,不要当睁眼瞎,并且会算一些基本数目,到时候买菜、卖菜可以把这个帐算好就行了,于是这个家长 C 在这个学生 B 上完四年级之后,就不让他再上学了,于是就强迫这个学生 B 退学。

学校 A 知道了这种情况,就认为学生家长 C 侵犯了学生 B 的受教育权,于是小学 A 就对学生家长 C 提起了诉讼。

四、非正当当事人及其更换1.如果诉讼外的适格当事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居于原告地位,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

2.如果诉讼外的适格当事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居于被告地位,法院应当命令其参加诉讼。

五、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一)概念案例:有一个原告A,原告A就起诉被告B,诉讼理由被告B欠了他一万元,拒不偿还,立案之后,双方进行了比较激烈的诉讼过程。

在法庭上,由于原告 A 过于激动,突然之间就发生了脑血管意外,于是原告 A 就死亡了。

原告 A 在死亡之后,法院经过调查,发现原告有一个独身儿子B,那么这个儿子B就是原告A的继承人,儿子B在继承原告财产A的同时,他也继承了对被告B的债权,由于儿子B继承了原告A的债权,因此B同时继承了原告A的诉讼地位。

这时候原告A身份就由他的儿子B继承了,这时候这个儿子B 就变成了新的原告。

(二)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与非正当当事人的更换的区别附:1、分支机构《民诉意见》第40 条及第41 条之规定,分为三种情形:(1)、对于一般法人的分支机构而言,若属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热照的分支机构,具备民事诉讼主体地位;(2)、而非依法设立或虽依法设立,但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地位;(3)、而人行、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是具备民事诉讼主体地位的。

这一立法思想也体现在《担保法解释》第124 条等规定上。

另外注意,商业银行的分行、支行均属其分支机构之列。

【例题】陈辉因其存于中国工商银行 A 县支行曲塘储蓄所的 5 万元存款被人冒领,欲诉诸法院。

请帮他确定本案以谁为被告?()A •曲塘储蓄所B •冒领人C. A县支行 D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2、雇佣——雇主个体工商户刘某经营文具生意,因生意红火,人手不足,故雇用王某为其打工。

在一次交易中,王某与丁某因服装价格问题发生争执,王某将丁某皮衣划破,造成一定损害,本案中,丁某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A.王某B.刘某C.王某或刘某D.王某和刘某【例题】李天明是个体运输户刘新生雇佣的司机,某日李天明开车在为刘新生运货时,不慎将过路行人王爱月撞伤。

现在爱月到法院起诉请求赔偿,本案的被告人应当是准?()A .李天明B .李天明和刘新生C.刘新生 D .李天明或刘新生例题】甲搬家公司的职员乙在为丙搬家过程中,损坏了丙的家具。

丙欲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则应以何人为被告?()A.甲B.乙C.甲和乙D.甲或者乙3、挂靠——共同诉讼人甲、乙二人协议合伙经营木材生意,出于产品销路的考虑,挂靠村办集体企业并以其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后由于拖欠货款,被诉至法院,本案被告应当是()A.甲和乙B.甲或乙C.村办集体企业D.甲、乙和村办集体企业4、营业执照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业主和实际经营者王某因为生意不佳,将自己名下的一个小店面转让于李某经营,但是双方并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一日因为货款问题,被张某起诉至人民法院。

则本案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A.张某是原告,李某是被告,王某与本案无关B .张某是原告,王某是被告,李某与本案无关C.张某是原告,王某与李某是共同被告D.张某是原告,李某是被告,王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5、个人合伙——全体合伙人,注明登记的字号6、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的业主,注明字号;甲、乙、丙三人合伙在新新家园生活小区开办一家送奶站,并登记为“顺心奶站”。

后顺心奶站与小区内20 户居民因牛奶质量问题发生争议,20 户居民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应以谁为被告?A •以甲、乙、丙为共同被告,并注明顺心奶站”字号B •以甲、乙、丙为共同被告或者以顺心奶站”为被告C.以甲、乙、丙为共同被告D •以顺心奶站”为被告甲在个体工商户乙开办的餐馆吃饭,因乙提供的饭菜质量问题引起食物中毒,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650元。

现甲以乙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人民法院审查.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乙的哥哥丙。

此时,正确的做法是:( ),A、将本案的被告变更为丙B、仍以乙为本案的被告C、通知丙参加诉讼,将乙与丙列为本案的共同被告D、由原告甲选择以乙为被告还是以丙为被告7、公司分立——分立后的公司甲方物资局所属的甲市物资租赁贸易服务总公司于2004年10月与乙市农业生产资料服务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纠纷。

此时,甲市物资租赁贸易服务总公司一分为二,分立为甲市物资租赁服务公司和甲市物资贸易公司(均为独立法人) ,公司分立时,对上述买卖合同如何处理未作安排。

现乙市农业生产资料服务公司到法院就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本诉讼的被告应当是谁?A.甲市物资租赁贸易服务总公司B.甲市物资局C•甲市物资租赁服务公司或甲市物资贸易公司D.甲市物资租赁服务公司和甲市物资贸易公司8、借用物品——出借人和借用单位借用下列哪些物品,应由借用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A .业务介绍信B •合同专用章C.空白合同书D •银行账户9、遗产——全部继承人;放弃实体权利的;不参加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民诉意见》第54 条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齐老汉去世后,他的七个儿子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小儿子齐七告大儿子齐大侵犯了他的继承权。

法院受理本案后,通知其余五个儿子应诉,其中齐三和齐四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不参加诉讼;齐二和齐五根本不表态;齐六愿意参加诉讼。

请问本案中应列谁为原告A.齐七B.齐七、齐六C.齐七、齐六、齐二、齐五D.齐七、齐六、齐二、齐五、齐三、齐四海滩公司将已经盖好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交给个体工商户李某到外地联系业务,李某用该合同书与一百货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

李某收到货物以后,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将货款打人百货公司的账户,百货公司欲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则本案中,海滩公司的诉讼地位是:( )A、第三人B、被告C、证人D、与本案无关补充:补充1:失踪人的财产管理人1、贾君因生意失败而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经其妻子周静申请被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其财产由周静代管。

贾君在失踪前曾向其友许德明借款10 万元,现已到期,许德明向周静索要欠款。

周静认为钱是贾君借的,应等到其回来再还。

许索要未果,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下列关于本案诉讼参与人的地位,哪个是正确的?( )A.许德明为原告,贾君与周静为共同被告B.许德明为原告,贾君为被告,周静为其法定代理人C.许德明为原告,周静为被告D.许德明为原告,贾君为被告,周静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民法通则适用意见》第32 条:“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

”补充2:死者的近亲属某甲死后将一名贵玉器随葬,丙闻讯后盗掘甲墓偷走玉器,盗墓过程中甲的遗体受到了破坏。

后丙被抓获归案,甲的儿子非常气愤,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乙赔偿精神损失20 万元。

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以法无依据,不予受理B、以甲为原告,丙为被告C、以甲子为原告,丙为被告D、以甲子为原告,但以甲的名义进行诉讼行为某甲死后将一名贵玉器随葬,丙闻讯后盗掘甲墓偷走玉器,盗墓过程中甲的遗体受到了破坏。

后丙被抓获归案,甲的儿子非常气愤,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乙赔偿精神损失20 万元。

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以法无依据,不予受理B、以甲为原告,丙为被告C、以甲子为原告,丙为被告D、以甲子为原告,但以甲的名义进行诉讼行为补充3:名誉权诉讼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

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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