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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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通知-长政办函〔2017〕144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通知-长政办函〔2017〕144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通知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通知长政办函〔2017〕14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进一步整治房地产开发、销售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项目交付管理(一)严格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移交管理规定。

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分别从公共配套设施的土地出让、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方面进行明确与管理,公共配套设施应按开发项目建设总量进行统一规划,原则上安排在首期建设,并与项目同步规划建设、同步验收交付。

(二)严格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

明确项目交房条件与标准,严格对照规划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专业验收,保证业主收房时住房建筑、小区公共配套以及消防、供水、燃气、供电、环境卫生、电梯等生活基础设施质量。

(三)严格落实商品住房建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制,房地产开发企业须按规定选聘好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积极承担保修期内的各类保修责任,同时配合物业公司做好保修期外的物业维修工作。

二、规范项目预(现)售行为(一)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必须在预售许可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销售全部预售房源,在售楼部醒目位置公示预售房源的位置、面积、单价、总价等信息,不得分批次销售,不得捂盘惜售、囤积房源。

取得预(现)售许可(备案)的商品住房项目,应及时做好楼盘销售台账备查,如购房意向者多于可供房源的项目,应采取由公证机构主持的现场摇号、网络摇号等方式公开销售商品住房,摇号规则及过程应公开公示。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新时代深入实施“三高四新”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新时代深入实施“三高四新”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新时代深入实施“三高四新”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9.18•【字号】湘建〔2021〕172号•【施行日期】2021.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新时代深入实施“三高四新”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湘建〔2021〕172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市城市人居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时代深入实施“三高四新”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联系人:郑光辉联系电话:0731—8895002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9月18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时代深入实施“三高四新”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推动落实省委十一届十二、十三次全会精神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动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结合住建领域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突出强化“三高四新”重大项目工程建设保障服务。

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审批指南等顶层制度设计,升级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督促推动一张蓝图、多规协同、区域评估、告知承诺、多图联审、多测合一、联合验收、帮办代办、市政公用和中介服务优化等改革落地实施,打造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环境。

进一步压缩工业投资项目审批环节、流程、时限,确保早立项、早开工、早投产。

探索在自贸试验区、产业园区等区域开展“拿地即开工”等工程建设项目极简审批改革试点。

围绕“八大工程”“七大计划”,聚焦十大产业项目、十大基础设施项目等重点工程项目,全面做好施工图审查(含消防等)、招标投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工程造价等保障服务。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03•【字号】长政办发[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长政办发〔2010〕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29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性控制作用。

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都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

对正在报批或修编的相关规划,要根据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进行审查或调整。

(二)严格控制城市用地规模。

要根据相关的城乡建设规划技术标准确定不同类型、规模的城镇及村庄人均用地、用地结构等城乡规划控制标准,合理确定各项建设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率。

严禁规划建设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新建城市道路的规划设计,要充分论证,分析流量,节约用地;道路绿化要坚持节约用地原则,合理安排绿化量。

要按照公交优先原则,大力发展综合交通、立体交通模式,提高道路交通用地强度,节约道路用地面积。

要把社区服务单元和城市行政管理单元合二为一,在满足服务半径的前提下,将社区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公园、市政、商业、社区管理等公用设施综合一体化。

对因城市建设确实需要对已出让用地的面积进行调整的,原则上不得补偿土地,应以经济方式予以补偿。

(三)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农用地转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的通知-长政发〔2017〕10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的通知-长政发〔2017〕10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的通知长政发〔2017〕10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28日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1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科学合理地配置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有效使用城市土地资源,提升长沙城市居住公共设施配套及服务水平,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16年版)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结合长沙当前和今后发展实际,制定《长沙市城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1.2适用范围市辖区内新建城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各县、市参照执行。

1.3目标和原则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以保障民生,实现社会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为目标,贯彻可持续发展、公益性设施优先、集约节约用地、资源共享的原则。

1.4设施分级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与本市行政管理体制对应,分为街道级和基层社区级两级。

街道级公共服务设施服务人口为5万-8万人,服务半径为500米-1200米,对应的行政辖区为街道;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服务人口为1万-1.5万人(3000户-5000户),服务半径为300米-500米,对应的行政辖区为社区。

1.5设施分类本《规定》所指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七大类:基础教育设施、行政管理与服务设施、公共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设施、其他设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15•【字号】长政办发[2007]33号•【施行日期】2007.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政办发[2007]3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五日长沙市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实施细则为构建我市全方位、多层次的城市住房保障制度体系,切实解决全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保持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居者有其屋”的和谐社会目标。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镇廉租住房建设的通知》(湘政办发[2007]34号)及《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长政发[2007]40号)等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通过政府保障与市场供给相结合的住房资源配置机制建立社会住房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并分层次满足我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促进和谐社会发展。

(二)目标: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实行全方位、多层次的城市住房保障制度,达到低收入家庭“居者有其屋”的城市住房保障目标。

(三)基本原则:坚持市场经济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发挥市场规律调节和政府宏观调控功能;坚持适度保障和保障标准动态调整原则,对保障对象实行审核准入和退出机制;坚持货币保障与实物保障相结合和分层次保障的原则,以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坚持市区两级政府共同建设,区报市审,以区为主原则。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县加快推进夜间经济发展实施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县加快推进夜间经济发展实施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县加快推进夜间经济发展实施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16•【字号】长县政办发〔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县加快推进夜间经济发展实施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长县政办发〔2019〕1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长沙县加快推进夜间经济发展实施方案(2020-2022年)》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16日长沙县加快推进夜间经济发展实施方案(2020-2022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和省、市关于促消费扩内需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激发长沙县夜间经济发展活力,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夜间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19〕47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分类培育、彰显特色的原则,依托长沙县独有的自然资源和人文景观,以及“中国最具幸福感城市(县级)”“国家级生态县”“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等城市荣誉,充分挖掘夜间消费资源和消费动能,着力发展“青春时尚型、融合发展型、便民服务型”夜间经济形态,营造开放、活跃、规范、有序的夜间经济环境,擦亮“星沙商圈”夜经济名片。

二、总体目标按照“让城市更亮、让市民更潮、让消费更火”的工作思路,用三年时间打造一批多业态融合发展的夜经济集聚区,创建一批具有带动辐射效应的夜经济示范点,培育一批具有区域标识度的夜经济场景,形成一批施行标准化管理的规范点。

到2022年,全县建成特色夜市街区6条以上;打造2个具有全国知名度、10个具有全省知名度的夜消费名片;新增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20亿元以上,创造就业岗位1万个以上。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全装修住宅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全装修住宅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全装修住宅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1.02•【字号】长政办函〔2015〕144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全装修住宅建设的意见》的通知长政办函〔2015〕14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全装修住宅建设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2日关于加快推进全装修住宅建设的意见(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进一步提高住宅品质性能,加大全装修住宅建设力度,实施绿色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全装修住宅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重要意义全装修住宅是指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管线及终端全部粉刷或铺装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施全部安装到位,达到基本入住条件的住宅。

实行住宅全装修能有效减少资源消耗与环境污染,提高住宅建设品质和工业生产集约化水平,是建设领域转型升级和推进绿色节能建筑的重要抓手,是两型社会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途径。

二、目标任务(一)总体目标。

1.2015年,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新开工住宅实行全装修的比例不少于15%,此后以15%为基数、以新开工住宅10%的比例逐年递增,2020年达到65%以上。

2.2015年,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县新开工住宅实行全装修的比例不少于10%,此后以10%为基数、以新开工住宅5%的比例逐年递增,2020年达到35%以上。

(二)具体任务。

1.全市新开工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全装修住宅建设范围。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住宅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意见(试行)-长政办发〔2017〕29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住宅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意见(试行)-长政办发〔2017〕29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住宅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意见(试行)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住宅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的意见(试行)长政办发〔2017〕2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规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开发项目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形成以基层公共服务设施为基础,与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相互衔接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根据《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一)按照《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分为街道级、基层社区级。

住宅开发项目应按《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试行)》要求,配建相关基层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包括:社区办公与服务用房、幼儿园与托儿所、体育健身场所、物业管理用房、综合性生活服务设施和生活垃圾收集场所。

(二)本意见所称的住宅开发项目,包括住宅小区和公寓式住宅项目。

其中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和41—70平方米的公寓式住宅,户数分别按0.3、0.5的系数折算,71平方米以上的公寓式住宅按1户计算。

(三)社区办公与服务用房1.新建住宅开发项目需配建社区办公与服务用房,包括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社区管理服务站)、文化活动室、居家养老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等设施,其建筑面积为主城间距区不小于1000平方米,其他间距区不小于1400平方米。

2.原则上一个社区控制在10000—15000人(3000—5000户),对于范围较大、人口较多的住宅开发项目,可结合实际情况分成多个社区,并按规定分别配建相应的社区办公与服务用房。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10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10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10号)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执行以下购房管理措施:对在本市市区(市辖五区,下同)已拥有1套住房的家庭(环长株潭户籍家庭),限购1套90平方米(含)以下新建商品住房;对在本市市区无住房并能够提供本市居住证的外地家庭,在主城区限购1套90平方米(含)以下新建商品住房;对在本市市区,已拥有2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拥有1套(含)以上住房的外地家庭、不能提供本市居住证的外地家庭,暂停在本市主城区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新建商品住房。

二、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本市购房的,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限购期间,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可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已有住房以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时间为准。

四、对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应在申请房地产预告登记时,如实填写《购房人家庭成员住房情况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非同一家庭的2人以上共同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新建商品住房的,应分别填写《申报表》。

购房人应对《申报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证明或虚假信息的,应承担相关责任。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长政办函〔2017〕38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长政办函〔2017〕38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长政办函〔2017〕3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因城施策、分类指导的总体要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区域性住房限购(一)限购区域为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长沙县(限长沙经开区、星沙区域)。

(二)暂停对在限购区域内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

(三)对在限购区域内无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家庭:湖南省外户籍家庭凭在长沙市连续缴纳12个月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限购1套新建商品住房;属于省、市、区引进人才和公务工作调动的湖南省外户籍家庭凭有关部门证明限购1套新建商品住房;长沙市外湖南省内户籍家庭限购1套新建商品住房。

税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严格审核纳税证明、社会保险证明。

补缴、补办个人所得税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的证明不予认可。

二、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一)对在限购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购房家庭:购买首套商品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30%;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贷款已结清的户籍家庭购买第2套商品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35%;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贷款未结清的户籍家庭购买第2套商品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45%;暂停发放第3套及以上住房的商业贷款。

(二)对在限购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家庭:购买首套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20%;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贷款已结清的户籍家庭购买家庭第2套住房首付比例不低于35%;暂停发放家庭第3套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

武政办[2011]79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完善我市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都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鄂政办发[2011]28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改府同意,现就加快发展我市公共租赁住房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但我市仍有部分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既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又无力通过市场租赁或者购买住房;同时,新就业职工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的矛盾日益显现,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也亟需改善。

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调整保障性住房供应结构,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部分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对引导居民合理住房消费,稳定我市房地产市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此,各区、各部门要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重要决策部署,精心组织,加大力度,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

二、明确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基本原则(一)政府组织,社会参与。

在政府主导下,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投入,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引导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投资、建设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纳入我市住房保障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住房供应规划、土地储备计划、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等有机衔接,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供应规模,大力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全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方案

全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方案

全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方案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x〕39号)、住建部等九部委《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x〕153号)和省建设厅等十部门《关于开展省级住房租赁市场培育试点工作的通知》(建房发〔x〕37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x实际情况,特制定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以解决制约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突出问题为导向,积极引导居民转变住房消费观念,加快培育住房租赁专业化企业及住房租赁新业态、新模式,有效增加租赁市场供应,促进住房租赁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积极鼓励和支持住房租赁消费,多措并举加大租赁房源供应,扩大全市租赁住房市场规模,到x年,基本形成政府、国有企业、社会化机构、个人多主体的租赁住房供给体系;探索形成供需基本平稳、区域分布合理、档次价格多样、满足不同群体需求的租赁住房房源体系;探索形成技术先进、开放融合、依法监督、服务到位的监管服务平台;探索形成公平合理、程序规范、支持有力的政策制度体系;形成多部门、多层面支持住房租赁需求的工作格局,推动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三、重点任务(一)培育住房租赁市场供应主体1.充分发挥国有住房租赁企业的带动引领示范作用。

选择有条件的国资公司,开展住房租赁业务,通过新建、改建、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房源,实施规模化租赁服务。

市级层面由市名城集团、市现代集团、市交投集团等开展住房租赁业务试点,县(市、区)级层面确定至少1家国有企业开展规模化住房租赁试点。

(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各县<市、区>政府)2.培育发展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明确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职权范围的意见》的通知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明确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职权范围的意见》的通知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明确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职权范围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6.04•【字号】长住建发[2012]158号•【施行日期】2012.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明确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职权范围的意见》的通知(长住建发[2012]158号)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各区城乡建设局(住建局)、先导区项目建设部、高新区规划建设房产局:为加强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管理,进一步明晰市、区两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范围,理顺层级管理关系,按照属地管理和简政放权原则,完善我市城区住房和建设行政分级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权限,落实管理责任制。

经研究,决定将调整后的《关于明确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职权范围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六月四日关于明确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职权范围的意见一、明确职权范围的基本原则1、充分对接的原则。

根据《关于印发<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43号)的内容,与区城乡建设、住房等工作职责相衔接。

2、认真完善的原则。

充分考虑各区住房和建设管理的具体现状和承受能力,对市、区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具体性工作进行全面了解、全面覆盖。

3、同步授权的原则。

对于行政许可事项所附属的相应条件同步进行明确,以确定设计与施工、质量与安全、住房与物业等管理职能上的一致性。

4、责权相随的原则。

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促使各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权的同时,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二、区建设管理工作职权范围(一)勘察设计市场职权范围1、各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筑工程,以及两层(含两层)以下的住宅工程;2、各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二次装饰装修工程;3、雨花区、开福区在以下范围内先行试点:(1)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生活(产)安置房工程中单体类型为二类高层及以下的商业和居住建筑以及配套的学校、幼儿园;低(多)层住宅;(2)行政区域范围内乡镇、村建设的二类高层及以下的建筑项目;(3)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业园区内的小型工业厂房;(4)行政区域范围内上述条款(1)-(3)项目中的挡土墙和基坑支护建设项目。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恢复和扩大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恢复和扩大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恢复和扩大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8.31•【字号】湘政办发〔2023〕35号•【施行日期】2023.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恢复和扩大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3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恢复和扩大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8月31日湖南省恢复和扩大消费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系列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增强高质量发展的持久动力,推动全省经济持续回升向好,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稳定大宗消费(一)优化汽车购买使用管理。

严格执行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跨省通办和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

兑现对二手车经销企业的奖补政策,推动二手车交易市场规范化经营,开展二手车诚信评价和示范经营创建活动。

加大汽车促销力度,开展“惠购湘车”活动,在活动举办期间对个人消费者在湖南报废或转出符合相关标准的家用乘用车,并在省内购买乘用车新车的,予以电子消费券补贴。

增加城市停车位供给,推进车位资源共享利用。

(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落实,下同)(二)扩大新能源汽车消费。

落实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等优惠政策,开展新能源汽车促销活动。

扩大党政机关及其他公共机构新能源汽车配比,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40%。

鼓励旅游客运车、网络预约车、邮政快递车使用新能源汽车,鼓励租赁车辆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推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采购绿色交通出行服务。

完善城市公共充电服务网络,优化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布局,逐步实现农村地区充电设施有效覆盖,基本形成城市面状、公路线状、乡村点状布局的充电服务网络。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镇危旧房屋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镇危旧房屋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镇危旧房屋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6.15•【字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镇危旧房屋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市城镇危旧房屋改造工作,及时消除城镇危旧房屋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11月21日建设部令第4号发布,2004年7月20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1〕56号)、《长沙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把握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安全发展理念,以市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为依据,以城市更新为手段,以排除居住危险和安全隐患为目的,落实产权所有人(单位)第一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加快推进全市城镇危旧房屋改造工作,消除房屋安全隐患,改善群众居住条件,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原则1.明确责任、共同治理。

按照“政府统筹、部门履职、业主负责”的工作要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城镇危旧房屋改造工作的领导。

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密切协同、积极履职,共同做好城镇危旧房屋改造工作。

城镇危旧房屋产权所有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房屋安全主体责任,及时对权属危险房屋采取治理防护措施,履行出资义务。

2.统筹兼顾、有序推进。

区县(市)人民政府要稳妥推进辖区内城镇危旧房屋改造工作,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相关政策规定和产权所有人(单位)意愿合理确定改造方式,区分轻重缓急,明确改造时序,优先将安全隐患严重、改造意愿强烈的城镇危旧房屋纳入年度计划,分步推进实施。

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11.11•【字号】长财公产〔2011〕55号•【施行日期】2011.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长财公产〔2011〕55号长沙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1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2011]20号市长办公会议精神,我局制定了《长沙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租赁管理办法》,并已经各相关部门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沙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租赁管理办法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附件长沙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实现经营性资产规模经营,公平部门利益,增加财政收入和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9]400号)、《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8]33号)和《长沙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长政办发[2011]1号)有关规定,结合长沙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局授权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租赁经营的市级行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及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的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房屋)。

第三条出租应当遵循“高价优先、公开、公平、公正、平等、互利”的原则,充分体现市场化定价,最大限度地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条市财政局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经营的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受理和审批资产出租单位的租赁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审定租赁底价;(二)监督资产出租单位公开竞价招租;(三)负责审定租赁合同文本;(四)负责国有资产租赁收入的结算管理;(五)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相关职责。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住房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住房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住房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02•【字号】长政办发[2011]57号•【施行日期】2011.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住房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5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住房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长沙市住房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10〕13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长发组〔2010〕8号),设立长沙市住房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局),为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保障性住房管理职责划入市住房保障局。

(二)将原长沙市住房保障工作局职责划入市住房保障局。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基本住房保障与住房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国家城镇和农村基本住房保障制度,负责拟订全市城乡保障性住房政策、法规和规章草案以及基本住房保障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保障性住房的准入标准、审核程序、动态管理、退出执行等方面的制度。

(二)负责城乡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规划执行、计划下达和牵头组织峻工验收工作;参与城乡保障性住房的质量监管;负责协调保障性住房建设相关工作;负责市本级保障性住房的选配、收回、回购、租售、转让和租赁补贴发放、调整、终止以及其他基本住房保障工作。

(三)负责市本级基本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监管和使用;承担市本级保障性住房的筹集和储备责任;负责市本级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受理、审核工作;负责配租的保障性住房产权管理、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工作;负责市本级保障性住房入住、退出和使用情况的登记检查工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31•【字号】长政函[2013]195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边防管理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函〔2013〕19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现将《长沙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31日长沙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市场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促进我市商事主体发展壮大,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省、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有关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所称“商事主体”是指经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事项予以登记、公示的行为;“商事登记机关”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适应市场经济运行客观规律、尊重商事主体意思自治权利为原则,突出转变政府职能,放宽市场准入限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构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商事登记制度,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

二、主要内容(一)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其他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商事登记机关不再对公司实收资本进行登记;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规定;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及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总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二)实行商事主体年报备案制度。

改革现行的企业年检制度,实行商事主体年报备案制度。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武政规〔2014〕11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武政规〔2014〕11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武政规〔2014〕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优化住房供应结构,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加快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鄂建文〔2014〕5号)要求,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

但随着大量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进入集中交付期,其运营和后期管理的问题日益凸显。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2014年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实行并轨运行后,其管理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为此,各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重要决策部署,精心组织,加大力度,积极稳妥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明确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应当遵循“以区为主、市区联动、机构运营、封闭运行”的原则。

各区人民政府作为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统筹兼顾、注重衔接、精心组织、稳步推进”的要求,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并轨工作,统筹房源建设,优化资格申请审核流程,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完善差别化补贴机制,探索建立市场化运营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管理和运营机构,妥善处理新旧政策衔接的问题,确保公共租赁住房规范发展。

长沙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地产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地产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地产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30•【字号】长政发〔2014〕56号•【施行日期】2015.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地产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4〕5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地产发展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30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地产发展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完善工业园区综合配套,增强项目承接能力,促进园区融城发展,推进园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创新,打造现代工业经济综合体,助推长沙工业经济快速平稳增长,结合我市工业地产试点工作经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总量控制、分布合理、有序推进、持续发展”的原则,支持工业园区工业地产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工业地产,是指在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工业园区中,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进行统一规划建设的生产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的载体,包括工业制造高层厂房、工业研发楼宇、总部办公区域、中小企业孵化器、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平台。

工业地产项目的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第四条建立长沙市工业地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和指导全市工业地产发展。

联席会议由分管工业的副市长负责召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改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第五条工业地产项目申报必须结合工业园区产业发展水平、区位交通条件、标准厂房建设现状等因素,符合长沙市工业发展规划、工业产业空间布局规划、园区产业定位,形成布局合理、特点明显、功能互补的工业地产发展格局。

第六条按照工业向园区集中的要求,原则上市级及市级以上工业园区(含工业集中区)规划范围以外不得申报和建设工业地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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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18]38号
【发布部门】长沙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8.14
【实施日期】2018.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8〕3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关于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14日
关于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实施方案
为构建租购并举住房制度,多层次满足人民群众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9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央、省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要求,按照政府引导扶持与市场推动相结合、扩大增量与盘活存量相结合、解决住房问题与服务产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优化提升各项政策措施和要素环境,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到2022年,通过政府统筹、企业建设、市场盘活等方式,新增各类租赁住房不少于500万平方米,其中新建 200万平方米以上租赁住房、盘活300万平方米以上存量住房,形成广覆盖、多层次的租赁房源供应体系;培育9家以上住房租赁龙头企业,促进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多样化发展;建立信息畅通、机制高效、服务便捷的住房租赁官网平台,保障租购同权,逐步形成规则明晰、监管有力、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市场环境。

三、具体措施
(一)培育二个市场---住房租赁供给市场和消费市场
1.培育住房租赁供给市场
(1)明确一批住房租赁试点企业。

按照市场化方式培育专业化、机构化住房租赁企业。

发挥国有企业示范带动作用,支持国有企业和政府平台公司组建住房租赁企业。

引导具备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在全市选择 9家以上品牌企业进行试点示
范和重点培育。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
(2)加大政银企合作力度。

通过开展政银企签约合作形式,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原则,对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针对住房租赁融资特点加大金融模式创新,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和项目,通过债券、资产证券化等融资产品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和水平,鼓励住房租赁企业试点发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市政府金融办、市住房保障局等配合)(3)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2016年 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5% 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按 5% 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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