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4陕西师范大学本科生调停课管理办法(试行)
![4陕西师范大学本科生调停课管理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193bff74f90f76c660371a70.png)
陕西师范大学本科生调停课管理办法(试行)课表是按照本科生人才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制定的,是组织与实施教学的主要依据,是学校教学工作有计划有秩序进行的重要保证。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使我校教学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落实“以生为本”的管理思想,达到管理服务于学生、服务于教师、教学以学生为中心的目的,特制订本办法。
一、调停课管理原则1.课表具有严肃性和相对稳定性,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课表上课,原则上不允许调停课。
相关部门组织的非教学活动不得占用教学时间或上课教室,不得在授课时间内给任课教师安排其它任务。
2.开学、放假日期以校历规定或学校相关通知为准。
开学准备工作须在开学前三日内完成,不得因准备不足延误开学。
必须严格保证课程的授课课时,考试不得提前在授课时间内进行(考查课除外)。
3.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的开课学期不能随意改变。
教师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上课时间的,要有利学生学习、符合教学规律,保证教学工作有序进行,任课教师不应因承担其它工作而影响正常的本科教学。
4.教师调停课的具体审核由学院负责,教务处发挥监管职责。
二、调停课管理措施1.凡申请调停课者应提前三天办理调停课手续,由教师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批。
因选课人数变动等客观原因需要调停课的,由所在学院教学秘书办理调停课手续。
2.因突发性事件不能按时上课,任课教师应在第一时间告知所在学院,并在三天内补办调课手续,学院应及时报教务处备案并通知相关学生。
学院未及时报教务处者,视为随意停课。
3.申请临时调停课者,申请人须持有关材料(病假证明、会议通知或其它说明材料)到学院办理审批手续并由学院审核通过。
整学期调课每学期办理一次,申请人须在开学第二周办理调课手续,从第三周开始按调整后的课表上课。
各学院须在开学第二周内将本单位整学期调课情况汇总表统一交教务处备案。
4.公共课调课须事先与有关教学单位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然后由承担公共课的教学单位负责审批,公共选修课原则上不允许调课。
陕西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陕西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9bf8e7e9d5bbfd0a7956736d.png)
陕西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目录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总则入学与注册课程选修与免修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毕业、结业与学位学籍变动奖励和处分附则陕西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了保证我院网络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严格的教学管理,不断提高网络教育的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网络教育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第一条陕西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生的学籍网络教育学院统一建档管理。
陕西师范大学设立在各地的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作为网络教育学院的教学支持服务机构,有权利和责任协助、配合网络教育学院做好包括学籍管理在内的各项教学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条网络教育学院执行专门制定的、统一的教学计划,实行统一课程考核。
第三条网络教育学院实行完全学分制和弹性学习期限。
高中起点专科90学分,学习期限2—5年,专科起点本科85学分,学习期限为2--5年。
高中起点本科160学分,学习期限为4--7年。
二、入学与注册第四条凡被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和材料,按规定的日期到网络教育学院或所属校外校外学习中心办理入学和注册手续,完成网上注册,填写学籍档案所规定的相关表格并交纳学费及教材费。
第五条因故不能按时报到入学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当地校外校外学习中心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20天。
各校外校外学习中心将请假情况汇总后报网络教育学院备案。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无故不报到注册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因各种正当原因不能在本学期入学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网络教育学院提出保留入学资格申请,经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30天内向网络教育学院申请入学。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将进行资格复查。
复查合格者,即可取得陕西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籍和学生证。
陕西师范大学全年作息时间表
![陕西师范大学全年作息时间表](https://img.taocdn.com/s3/m/bb76dbdbc1c708a1284a4419.png)
14:00—18:00
(其中17:00—18:00为体育活动时间)
16:00—16:50
第八节课
17:30—18:20
17:00—17:50
晚餐
18:00—18:50
18:00—18:50
第九节课
19:10—20:00
19:10—20:00
第十节课
20:10—21:00
20:10—21:00
职工上班时间
上午
8:00—12:00
8:00—12:00
下午
14:30—18:30
6:40—7:00
早餐、早自习
7:00—7:45
7:00—7:45
预备
7:45
7:45
第一节课
8:00—8:50
8:00—8:50
第二节课
9:00—9:50
9:00—9:50
课间操
9:50—10:10
9:50—10:10
第三节课
1010—12:00
11:10—12:00
午餐
12:00—13:00
12:00—13:00
午休
13:00—14:15
13:00—13:45
预备
14:15—14:30
13:45—14:00
第五节课
14:30—15:20
14:00—14:50
第六节课
15:30—16:20
15:00—15:50
第七节课
16:30—17:20
陕西师范大学作息时间表学生作息时间项目夏秋季作息时间5月1日至9月30日实行冬春季作息时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实行起床6
陕西师范大学作息时间表
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419a90a1af45b307e9719776.png)
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和《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讲学生仅指按照国家招生计划、通过普通高考被本校录取入学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对学生的学籍管理,坚持以生为本、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严格要求和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通过普通高考被本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一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到学校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者例外。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以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3—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者自通知之日起,在两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即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者,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内向学校申请入学,并附县级以上医院“恢复健康”的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经校医院同意,患有风湿性心脏病等慢性病的新生可留校学习,在校期间治病医疗费自理。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陕西师范宿舍规章制度
![陕西师范宿舍规章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5aea8ccc70fe910ef12d2af90242a8956becaa80.png)
陕西师范宿舍规章制度一、宿舍管理目标为了创造一个和谐、安全、舒适的学习与生活环境,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建立有序的学生宿舍管理制度,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学生宿舍管理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宿舍分配1、新生入住宿舍统一由学校宿舍管理中心安排,并且根据各学院的分数线和专业要求分配宿舍。
2、学生不能私自调换宿舍,如有需要调换宿舍的学生,需到宿舍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换宿。
3、宿舍装修及设施问题,可向宿舍管理中心反映,统一处理。
三、宿舍安全管理1、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如酒精、火柴、香烛等。
2、不得将电器用品携带、使用在宿舍内,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线、私拉乱拉网线。
3、宿舍内不得保存大件物品,如自行车、电动车等。
4、严禁在宿舍内打赌、赌博等违法行为。
5、宿舍内照明必须使用节能灯,不得使用高瓦数的灯具。
6、宿舍内不得烹饪、使用明火等,以防发生火灾。
7、宿舍内严禁乱扔垃圾,保持宿舍环境整洁。
8、宿舍内不得擅自更改宿舍结构、破坏公共设施。
四、宿舍卫生管理1、宿舍内不得乱扔纸屑、果皮等垃圾,保持宿舍环境整洁。
2、宿舍内不得擅自更改宿舍结构,如隔断等。
3、每周需要全体宿舍成员进行一次集体打扫,保持宿舍卫生整洁。
4、宿舍内使用的被褥、桌布等易脏物品,需要定期清洗消毒。
5、宿舍内不得乱丢餐具,用完后需要及时清洗消毒。
6、宿舍内禁止养宠物。
五、宿舍秩序管理1、晚上10点之后不得外出,如有特殊情况需外出,需向辅导员请假并提供理由。
2、宿舍内不得违规聚会、聚餐,不得在宿舍内喧哗打闹。
3、学生需自觉遵守学校规定的时间作息,如早晨必须按时起床,晚上必须按时休息。
4、宿舍内不得进行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如大声喧哗、放音乐等。
5、不得在宿舍内进行赌博、赌博等活动。
6、宿舍内不得乱扔废弃物,保持宿舍环境整洁。
七、宿舍纪律管理1、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在宿舍内进行违规行为。
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9c1afb0ea31614791711cc7931b765ce05087a10.png)
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令第41号),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管理。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向所属学院请假,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总体负责,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组组织查阅本院新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校医院组织健康复查;学生工作部(处)组织高考录取情况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在一周内到教务处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回原籍或原单位治疗,逾期不办理手续者,取消保留入学资格。
离校治疗的学生,不享受在籍学生的一切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需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医院证明,学校医院或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需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可以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陕西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陕西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59345aee19e8b8f67c1cb9bd.png)
陕西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第2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教学[2005]5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陕西师范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践行“厚德、积学、励志、敦行”的校训,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和困难补助等资助;(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提出相应的意见与建议;(七)获得学校提供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陕西师范大学本科学分制实施方案
![陕西师范大学本科学分制实施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0b3aedbdd0f34693daef5ef7ba0d4a7302766cba.png)
陕西师范大学本科学分制实施方案(2002年6月11日校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激励教师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也为了充分利用教学资源,提高办学效益。
学校决定,从2002级本科生开始全面实施学分制。
第二条学分制是以学分为计量单位衡量学生学习状况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
学生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即可毕业,成绩优良者可获得学士学位。
四年制本科学生修业年限,可在3一6年内浮动。
第三条在学分制下,学生可以自主选择修读的课程,可以自主选择授课教师,可以自主选择上课时间,可以自主安排学习进程。
优秀学生还可以副修另一专科专业或本科专业。
第二章 教学计划第四条各学院要根据学校统一要求,结合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规格,制定出各专业的学分制教学计划,并报学校教学委员会审批。
第五条教学计划中的全部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各类课程的结构及学分分布大致如下: 1.课程结构:必修课公共必修课选修课公共选修课专业任意选修课 课 程专业选修专业必修公共限定选修公共任意选修专业限定选修第三章学分管理第六条文科本科专业的学分总额为150~160学分,理科本科专业的学分总额为155~165学分。
第七条各类课程的学分计算办法如下(学分最小单位为0.5):1.理论课教学每18学时计1学分。
2.实验(技术)课教学(1)实验课、体育和舞蹈专业技术(法)课,每36学时计1学分。
(2)音乐、美术专业技术法课,每27学时计1学分。
1.为了综合反映学习的“质”和“量”,对于必修课(含“两课”中的考查课)和专业限定选修课实行学分绩点制。
学分绩点分为课程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两种:(1)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表示学生学习某一门课程的质和量,它等于课程的学分数与表征该课程考核成绩的绩点数之乘积。
即: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绩点数其中,课程的绩点数与该课程百分制成绩的关系如下:平均学分绩点表示学生在某一学习阶段的学习质量,它等于学生在某一学习阶段所得的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修相应课程学分数之和,即: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相应课程学分数之和2.公共选修课和专业任意选修课考核实行及格和不及格两级制。
陕西师范大学国(境)外交流学习本科生毕业实习、论文答辩及毕业认定等相关事宜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师范大学国(境)外交流学习本科生毕业实习、论文答辩及毕业认定等相关事宜管理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44365965524de518974b7d76.png)
陕西师范大学国(境)外交流学习本科生毕业实习、论文答辩及毕业认定等相关事宜管理办法(试行)为了大力推进我校本科人才培养的国际化进程,拓宽学生国际视野,鼓励更多学生到国(境)外大学交流学习,确保学生一方面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顺利完成学业,另一方面完成毕业实习、论文答辩及毕业认定等相关事宜,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中所指的学生为经我校审批后派往国(境)外交流学习的本科学生。
第一章毕业实习我校在读本科生的毕业实习(免费师范生的教育实习和非师范生的专业实习)一般安排在第七学期进行,因此对出国(境)交流学习的我校本科生做出如下规定:第一条在前六学期内进行出国(境)交流学习活动的学生,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在第七学期参加学校组织的毕业实习。
第二条因出国(境)交流学习活动在第七学期进行,无法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实习的学生,可通过以下形式完成毕业实习:(一)前六学期在国内参加过某种形式的教育实习或专业实习,达到我校关于实习的标准和要求,学校可认定为完成毕业实习。
(二)第七学期在国(境)外大学修满四门或四门以上课程,成绩合格,其中一门课程学分我校可认定为相应实习学分,实习成绩按相应课程成绩转换计入。
(三)第七学期在国(境)外大学修满三门课程,成绩合格;学生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通过课堂观察、课外辅导以及其他各种形式,完成实习,并获得国(境)外学校或机构的实习认证或相关证明,经学校认定合格(填写附件1),按实习平均分计入该生实习成绩。
(四)各院(部)实习领导小组负责国(境)外交流学习学生毕业实习的审批和后期成绩评定等认定工作,并及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章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我校在读本科生的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一般安排在第八学期进行,因此对出国(境)交流学习的我校本科生做出如下规定:第三条在前七学期内完成出国(境)交流学习活动的学生,须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在第八学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
第四条因出国(境)交流学习活动持续至第八学期尚未完成,无法按时回国参加学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学生,可通过以下途径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一)第八学期在国(境)外大学修满四门或四门以上课程,成绩合格,应于当年6月1日之前向学校提供有效成绩证明,其中一门课程学分可认定为毕业论文学分,毕业论文成绩可按相应课程成绩予以转换。
师范学校学生日常管理制度
![师范学校学生日常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5e5da4af9f3143323968011ca300a6c30c22f1d7.png)
一、总则为加强师范学校学生的日常管理,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师范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目标1. 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道德品质和职业素养。
2. 提高学生的文化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
3. 增强学生的身心健康,提高学生适应社会的能力。
4. 优化学校教育教学环境,确保校园安全稳定。
三、管理制度1. 学生行为规范(1)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
(2)学生应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互相帮助,共同进步。
(3)学生应爱护公共财物,保持宿舍、教室、图书馆等场所的卫生。
(4)学生应自觉维护校园秩序,不参与打架斗殴、赌博等违法行为。
2. 学风建设(1)学生应珍惜学习机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提高自身素质。
(2)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学术活动,拓宽知识面,提高实践能力。
(3)学生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做好笔记,积极参加课堂讨论。
3. 宿舍管理(1)学生应自觉遵守宿舍管理制度,保持宿舍整洁、卫生。
(2)学生应合理安排作息时间,按时就寝,不熬夜。
(3)学生应爱护宿舍设施,不得随意损坏。
4. 安全管理(1)学生应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在宿舍使用大功率电器。
(2)学生应遵守交通安全规定,不违规驾驶车辆。
(3)学生应遵守校园网络安全规定,不传播、下载不良信息。
5. 奖励与处分(1)对表现优秀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四、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师范大学学生宿舍管理暂行规定
![陕西师范大学学生宿舍管理暂行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87fe98ef80eb6294dc886c2c.png)
陕西师范大学学生宿舍管理暂行规定为了加强学生宿舍管理工作,创造一个安静、整洁、文明、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培育高雅文明的宿舍文化,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生宿舍是学生集体学习、休息、生活的主要场所,学生宿舍管理是学校管理育人,环境育人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规章制度,全体学生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条任何学生原则上不得在校外租房,因特殊原因需在外租房住宿者,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家长或其他法定亲属同意并签字,学院(系)批准,安全责任自负;学生没有正当理由不能夜不归宿。
第三条学生住宿原则上以班或年级为单位集中安排,按班集体建立党团支部,在宿舍管理中充分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与战斗堡垒作用。
第四条学校要以学生宿舍为基地开展校园文化活动,培养学生的集体主义观念,丰富学生宿舍文化生活,促进学生宿舍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五条学生处和各院(系)学工组负责做好学生宿舍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学生辅导员要进驻学生公寓,做到与学生“同住、知情、关心、引导”。
第二章宿舍文明行为第六条学生应讲究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在宿舍生活中应尊重同学之间的生活习惯和民族风俗,积极创建文明宿舍。
第七条学生应尊重宿管人员,虚心接受宿管人员和学校有关部门的检查指导,进出公寓楼应自觉刷卡,服从和配合宿管人员的管理。
第八条学生应保持宿舍内的宁静氛围,不得在宿舍内大声喧哗,不得燃放爆竹和高声播放录音、影视。
第九条学生应维护宿舍文明秩序,不得在楼道和宿舍内乱写乱画、乱贴各种启事、散发各类传单,不得举办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文体娱乐活动。
第十条不准在学生宿舍经商或将小商贩带入宿舍内进行交易活动,不准在宿舍饲养宠物和各类小动物。
第十一条严禁在宿舍内赌博、酗酒,严禁浏览黄色网页和观看各种淫秽光碟。
第三章宿舍卫生第十二条每个宿舍设舍长1人,由舍长安排轮流值日,值日生应按规定维护宿舍整洁卫生。
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三篇)
![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三篇)](https://img.taocdn.com/s3/m/0c548aad7d1cfad6195f312b3169a4517623e546.png)
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校学生行为,增强高校学生的自律能力,培养高素质的人才,根据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高校就读的本科、研究生学生。
第三条高校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校内部规章制度以及本规定的相关规定,履行自身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高校学生应秉持诚实、守信、团结、奉献的精神,尊重教师、热爱学校,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高校学生管理部门应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加强学生的管理与培养。
第六条高校学生应注重自身能力与素质的培养,努力学习并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
第七条高校学生应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
第八条高校学生应遵守社会道德及公共秩序,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章学生权利第九条高校学生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不受任何歧视。
第十条高校学生享有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集会自由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高校学生享有参与学校内部民主管理的权利,有权对学校的教学和管理提出合理建议。
第十二条高校学生有权获得公平的评价与奖惩,要求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成长环境和发展资源。
第十三条高校学生有权参与学生组织,并享有依法参与管理学生组织的权利。
第十四条高校学生有权获得合理的学习和生活条件,学校应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宿舍、饮食、医疗等服务。
第三章学生责任第十五条高校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重师长,遵守师长的教导。
第十六条高校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术道德,严禁抄袭、剽窃、舞弊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十七条高校学生应自觉遵循社会公德,尊重他人权益,不做诋毁他人的。
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二)是指高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文件的要求,制定的用于管理大学生日常行为和学业的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良好成长。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内容:1. 注重学生的课程管理:包括规定学生必须参加和通过的课程,课程选择和退选的规定,学分管理等。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的有关规定【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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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关于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的有关规定为了严肃考试纪律,杜绝考试作弊,维护正常的考试秩序,树立良好的考风考纪,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精神以及《陕西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现对《使西师范大学关于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的有关规定》修订如下:一、学生在考试期间,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一切安排和管理。
凡属下列行为之一者,即属违犯考试纪律,按违纪处理:1.不听劝阻,迟到15分钟以上强行进入考场者;2.考试不到30分钟,未经允许,擅自离开考场者;3.不按规定就座者;4.闭卷考试时,将书包、草稿纸、书籍资料、笔记本等物品带入座位者及考试时手机未关闭者;5.不经监考教师同意互相借文具(包括计算器等)者;6.在考场内抽烟、吃零食或有意影响他人者;7.考试时左顾右盼或讲话,监考人员警告无效者;8.考试中随意走动和进出考场者;9.不按时交卷或交卷后不及时离开考场者;10.交卷后在考场附近停留、喧哗,严重影响他人考试或扰乱考场秩序者。
凡考试违纪的学生,成绩记为无效,不准参加正常的重修(或补考),根据违纪情况、认错态度及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在批评教育的同时,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毕业前夕根据表现情况决定是否给予重考(或补考)机会。
二、严禁考试作弊,凡考试作弊者,一律由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写明作弊情节及本人认识,根据监考教师提供的有关材料和本人检查给予以下处分:1.提供、传递、抄袭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信息资料的,或抄袭他人答卷或故意给他人抄袭的,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2.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或在校期间再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凡考试作弊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成绩记为无效,不准参加正常的重修(或补考),毕业前夕根据其表现决定是否给予重考(或补考)机会。
2陕西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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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陕师校发〔201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需要,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规范学生学籍管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发展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各方面协调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二条本科标准学制为四年,按四年制制定培养方案。
在校修读年限一般为四年,最长修业年限一般不超过六年,休学时间计入在校修读年限。
第三条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但一般不超过最长修业年限,修业六年期满,仍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要求的,作结业处理。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时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学生,应以书面形式,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出具的有效证明向录取专业所在学院请假,并报教务处备案,方为有效。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不请假而未按时报到(除因不可抗拒的正当事由外)超过两周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体检时,发现患有疾病者,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校医院提出意见,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离校治疗,治疗期间的医疗费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两周内不办理的,取消保留入学的资格。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病情确已痊愈者,可于下一学年开学前在学校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体检,持健康证明和保留入学资格的证明,向教务处申请入学。
经校医院复查身体合格的,随下一年级的新生(若无相同专业,可调剂到本院相近专业)重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陕西师范大学本科生
![陕西师范大学本科生](https://img.taocdn.com/s3/m/4880211904a1b0717ed5dd51.png)
陕西师范大学本科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治理方法(试行)第一条随着我校本科教育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推动,我校与国(境)外大学的合作与交流不断增强,赴国(境)外交流学生不断增加。
为了进一步鼓舞我校本科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标准对我校交流学生的治理,切实做好交流学生所修读课程的学分转换和成绩认定工作,特制定本治理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派出的赴国外、港澳台交流学习的本科生。
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其学籍性质不变。
第三条学生申请交流学习之前,第一应充分了解申请学校相应学期的教学打算,专门是课程设置,然后对照我校本专业人材培育方案,在本科生导师的指导下,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学习打算,填写《陕西师范大学本科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打算审批表》(见附表1),连同申请学校出具的拟修读课程大纲或课程简介提交所在院(部),经院(部)审批后,报送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四条学校承认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所修读课程的学分。
学生在国(境)外学校取得的课程学分,依照学时换算学分的方法计算,原那么上18学时对应1学分;假设对方学校成绩单中没有学时,那么直接按提供的学分进行转换。
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原那么上应修读与我校本专业人材培育方案相对等的学分,必修课学分应很多于我校该学期开设的学分。
学生应尽可能按我校的人材培育方案修读相同或相近的课程。
学校鼓舞学生交流学习期间多修读课程。
第五条学生交流学习终止后,应按时返校并按规定办理注册报得手续。
凡在规按时刻内无端不注册者,依照《陕西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治理实施细那么》相关规定予以处置。
第六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在接到对方学校的学生成绩单后,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以后,统一交给教务处负责成绩的教师。
第七条学生将本人填写的《陕西师范大学本科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课程学分转换申请表》(见附表2)提交所在院(部),所在学院依照《陕西师范大学本科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打算审批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盖章的成绩单,依照本方法第三条的规定对其所修课程及学分予以确认并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通知学院录入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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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第2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教学[2005]5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陕西师范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践行“厚德、积学、励志、敦行”的校训,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和困难补助等资助;(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提出相应的意见与建议;(七)获得学校提供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和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管理,坚持依法治校,明确学生在校期间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与学校各自的权利义务,学校实行学生权利义务确认制度。
学生入学时,与学校签订权利义务确认书即《陕西师范大学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明确在校期间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在规定的新生报到时间内向学校请假。
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视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学校将移送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二条学生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学校规定学生必修课实行考试,成绩评定方式实行百分制;选修课实行考试或考查,成绩评定方式实行百分制或等级评定(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按照《陕西师范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和《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重修等要求,本科生按学校《本科学生学分制培养方案》执行,研究生按《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学生可以根据《陕西师范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和《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在其他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学生严重违反学校考核纪律或者考试考核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八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第十九条学生可以按学校规定申请转专业。
学生转专业须经学校批准。
学校将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申请,学校同意,可以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条凡被我校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我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或者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予以退学的;(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三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按《陕西师范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和《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后可以休学。
休学次数和期限按《陕西师范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和《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六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照在校生情况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退学第二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九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
同时,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条退学的本、专科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学校将报陕西省教育厅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一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办理。
第六节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发给其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学校发给其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四条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向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五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向其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陕西省教育厅注册,并由陕西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辅修专业要求者,学校发给其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其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向其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一条对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规定,按照《陕西师范大学本(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和《陕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四十二条全校师生员工都有维护校园正常秩序的责任和义务,以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三条学校通过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和渠道,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四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贩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有损学校声誉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