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部门及事业单位公文处理规章制度
最新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九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全文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全文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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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3]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九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gongbao/content/2000/content_60454.htm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00〕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务院二○○○年八月二十四日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九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机关公文管理制度模版(三篇)
机关公文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机关公文的管理,提高公文的质量和效率,保证公文的准确、及时、规范传达,制定本机关公文管理制度。
第一节目的和基本原则1. 目的本机关公文管理制度旨在规范机关公文的起草、审批、印制、发放和归档等环节,确保公文的格式标准、内容严谨、信息完整,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和信息传递效果。
2. 基本原则(1)法律依据原则:机关公文的管理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以此为依据进行管理。
(2)规范性原则:机关公文的起草、审批、印制、发放和归档应符合统一的格式和规范,确保公文的一致性和统一性。
(3)信息准确原则:机关公文的内容应准确反映机关的意图和要求,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4)及时性原则:机关公文的传达和办理应及时,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和及时性。
(5)保密性原则:机关公文的涉密内容应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密,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机密性。
第二节机关公文的起草和审批1. 起草原则(1)清晰明确:机关公文的起草应用简明、通俗、准确的语言,表达清晰明确,避免使用模糊、晦涩和难懂的词汇和句子。
(2)层次分明:机关公文的起草应根据文体特点,做到标题、导语、正文、结尾等各个部分层次分明,逻辑清晰。
(3)逻辑严密:机关公文的起草应按照事实、理由和结论的顺序进行,避免逻辑混乱和前后矛盾。
(4)精简简洁:机关公文的起草应力求简洁,避免使用重复、累赘和不必要的文字。
2. 审批程序(1)机关公文的审批程序应按照组织机构设置和工作流程确定,明确审批权限和程序,保证公文的及时审批。
(2)机关公文的审批程序应包括起草单位、审核单位、批准单位的审核和批准环节,各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节机关公文的印制和发放1. 印刷规范(1)机关公文的印制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使用统一格式和标识,确保公文的规范性和统一性。
(2)机关公文的印制要注意版式的整齐、排版的美观,字体、字号和字距的合理搭配,避免错漏、变形和模糊等问题。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最新修正版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最新修正版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最新修正版第一章绪论1.1 编制目的本细则旨在规范公文处理的程序和规则,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保障公文工作的有序进行。
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所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及其相关部门和人员,在办公文书的处理中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公文的分类和定义2.1 公文的分类2.1.1 决策公文:用于领导决策的重要文件。
2.1.2 通知公文:用于传达重要事项、安排工作等的文件。
2.1.3 报告公文:用于向上级报告工作情况、提出建议等的文件。
2.1.4 反馈公文:用于向下级传达决策、通知、指示等的文件。
2.2 公文的定义公文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内部或与外部单位之间,为了交流信息、协调行动、决策执行等目的而发出的书面文件。
第三章公文的起草3.1 起草原则3.1.1 准确性:公文应准确表达内容,避免歧义和模糊性。
3.1.2 简明扼要:公文应简明扼要,避免冗长和繁复。
3.1.3 规范性:公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机关的规章制度。
3.1.4 美观整洁:公文应具有良好的外观,排版清晰,格式规范。
3.2 起草步骤3.2.1 制定草稿:根据事项的特点和内容,制定公文的初稿。
3.2.2 审阅修改:将草稿交给上级或相关人员审阅修改,完善公文内容和表达。
3.2.3 定稿和签署:根据审阅结果,修改草稿并定稿,由相关人员签署名字和日期。
第四章公文的审批与批复4.1.1 逐级审批:公文从起草单位开始,逐级上报审批,直至最高级别审批。
4.1.2 并行审批:某些公文可以同时由多个部门或单位进行审批。
4.2 审批要点4.2.1 审核内容:审批过程中要对公文的内容、格式、事项等进行仔细审核。
4.2.2 审批意见:审批人员要对公文提出合理、明确的审批意见。
4.2.3 审查归档:审批后的公文要进行归档管理,确保安全和便捷的查阅。
第五章公文的登记和分发5.1 登记程序5.1.1 登记要点:对于重要公文,应采用编号登记的方式进行归档管理。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 催办等程序。
第三十一条 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 是:是否应由杜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定移交、清退。 第五十三条 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行政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交部 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统一规定发布之前,各级行政机 关 可以制定本机关或者本地区、本系统的试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对上级机关和本机关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当 进 行督促检查并建立督查制度。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1993 年 11 月 21 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1994 年 1 月 1 月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 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 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 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第四章 行文规则
公文处理工作实施制度(5篇)
公文处理工作实施制度办文原则1、乡政府的公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则进行处理,做到准确、及时、安全、高效。
2、凡是通过口头、电话或其他便捷方式能够解决的问题不再行文。
已在有关杂志和报上登陆下载的文件,乡政府一般不再转发,确需提出贯彻意见,要有具体可行的实质性内容,不发重复性或表态性文件。
3、呈送乡政府领导审批的公文或乡政府交乡属各部门办理的公文,必须在二日内办理和签发,最多不超过三日。
各村或乡属各部门向乡政府报送____请示,乡政府应在收文后三日内答复。
办文程序1、乡政府各部门代拟的需以乡政府名义发文的文稿,送乡政府办公室登记,由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政府领导审签。
2、凡报送乡政府____请示、报告,送乡政府办公室,不得直接送乡政府领导个人或同时送几个领导审批。
3、各村不得越级请示。
向政府____请示、报告不得同时抄送上级机关。
审签规则1、凡以乡政府名义印发的文件,办公室或业务部门起草文稿后送分管副乡长加注意见后由乡长签发;涉及几位副乡长分管工作的文件,必须经相关副乡长____后再由乡长签发。
2、领导同志审批签发文件(材料),应明确签署自己的意见、姓名和签发时间,不能只在本人姓名上划“圈”或签“已阅”等无明确意见的字样。
3、领导同志审签公文,应使用蓝、黑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并不得在文稿装订线外签批或修改公文,以保证公文完整装订存档。
公文处理工作实施制度(2)一、背景和目的公文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组织之间进行信息交流和行政指令传达的一种重要形式,公文的处理工作对组织的运转和决策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公文处理工作,加强公文的管理和运行效率,制定本实施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制度适用于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组织,涉及公文的处理工作。
三、公文处理工作的基本原则1. 坚持依法依规原则,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确保公文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坚持效率优先原则,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事业单位收发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收发文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文处理的规范性和时效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事业单位内部所有收发文活动,包括收文、发文、办文、归档等环节。
第三条收发文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确保公文处理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分级负责:明确各岗位职责,确保公文处理的有序性、有效性。
(三)及时高效:提高公文处理速度,确保公文及时送达、办理。
(四)保密安全:加强公文保密管理,确保公文安全。
第二章收文管理第四条收文范围:包括上级机关、下级单位、同级单位、外部单位及个人发送的各类公文。
第五条收文流程:(一)登记:收到公文后,应立即进行登记,包括发文单位、文号、标题、密级、收文日期等。
(二)分发:根据公文内容,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专人负责分发。
(三)办理:相关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专人根据公文要求办理相关事宜。
(四)归档:办理完毕后,将公文归档,妥善保管。
第六条收文注意事项:(一)严格保密:对涉密公文,应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进行管理,确保信息安全。
(二)及时办理:对紧急公文,应立即办理,确保公文处理效率。
(三)规范格式:收文时应检查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如发现错误,应及时反馈发文单位。
第三章发文管理第七条发文范围:包括本单位内部发文、对外发文及上报上级机关的公文。
第八条发文流程:(一)拟稿:由相关部门或个人根据工作需要拟稿。
(二)审核:拟稿后,由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专人进行审核。
(三)签发:审核通过后,由单位负责人或指定专人签发。
(四)打印:签发后,由办公室负责打印、装订。
(五)分发:打印完成后,由办公室负责分发。
第九条发文注意事项:(一)规范格式:发文应严格按照公文格式要求,确保公文规范。
(二)保密审查:对涉密公文,应进行保密审查,确保信息安全。
(三)及时送达:发文后,应确保公文及时送达相关部门或个人。
第四章办文管理第十条办文范围:包括收文、发文、上报、下达、转发等环节。
机关单位公文处理规定
机关单位公文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局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并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文处理是机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承上启下、联系左右、沟通内外的主要手段,是机关工作运转的桥梁和纽带,全局干部必须熟悉和掌握。
第三条办公室是局机关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局机关并负责指导局直属各单位的公文处理。
局机关公文进出统一归办公室管理。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和安全。
第五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档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六条充分利用现代办公手段,通过计算机和电子信息网络进行公文处理,不断促进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常用公文种类及其使用第七条局机关的公文是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八条日常业务工作中较为常用的公文有以下几种,使用中要正确选择。
(一)决定。
适用于在我局职权范围内,对某些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请示。
适用于向市委、市政府等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或要求解决有关事项、问题。
(三)报告。
适用于向市委、市政府等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报告事项不得夹带请示的内容。
(四)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五)通知。
适用于转发领导机关或领导同志的指示,布置工作,发布规范性文件,批转下级机关或转发下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六)通报。
适用于介绍工作经验,表扬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七)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或问题。
(八)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平级主管部门请求批准事项等。
事业单位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管理制度事业单位管理制度篇一:事业单位管理制度公文处理制度1、各地、各部门报送区外侨局的公文,由综合侨务科签收、登记、编号,并在收文当天根据公文内容和要求分送有关局长,急件随到随送。
2、综合侨务科收到公文后要坚持“及时、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办件应及时送副局长提出拟办意见后送局长批办;阅件应及时送局长、副局长阅知。
公文办理一般按照局长的排序依次送批。
特殊情况下紧急公文、专送公文和需要某位局长直接阅批的公文,应按照先办后传,急用者先阅,跳跃式传阅等方法处理。
公文签批后,承办人员要及时传递转办,不得延误。
3、公文传批过程中,承办人员要负责跟踪催办。
急件呈送局长后,承办人员要注意提醒。
对局长有明确的签批意见的,应及时转办各地、各部门,由承办人员按领导签批的时间予以督办,并及时反馈。
如遇局长在基层调研、外出应通过机要渠道及时传递。
如因其他原因不能及时批阅公文时,承办人员应与局长电话联系,按局长意见办理,不得压件不送,不得存放停办。
4、工作人员对收到的公文应及时送局长批阅,紧急公文应随收随送。
原则上,急件当天送阅;一般文件传阅限2天之内完成。
如遇局长公务繁忙一时不能批阅时,应注意及时提醒。
对局长批阅后的公文,要按照“谁送谁退”的原则及时退文,不得横传,以免泄密或丢失。
5、传批紧急公文时,应根据紧急程度在公文处理签右上角注明“急件”或“特急件”,“特急件”须注明建议传批完毕的时限,并及时催办,提请局长随到随批,节假日不例外。
对有时限要求的公文,必须在时限要求之前办理完毕。
6、对需送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共同批阅的公文,应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反馈意见,定期催办,防止延误。
7、局长要求各地、各部门报送的紧急公文,应告诉对方注明接受公文的人员,以便及时传递转办。
8、公文除涉密情况外,一般从政务邮箱传递,涉及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同时下发纸质公文。
学习制度1、每周星期一上午为集中学习日,既对上周工作进行小结和本周工作进行安排,又集中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具体活动由综合侨务科负责安排。
部室公文管理制度
部室公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部室公文管理工作,提高部室公文管理效率,保障公文的及时、准确传达和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部室公文管理制度适用于部室内所有工作人员,包括领导、干部和职员等。
第三条部室公文管理制度的实施目标是规范、高效、科学、便捷的管理部室公文工作,确保公文的合理传达和使用。
第二章公文的分类第四条部室的公文分为内部公文和外部公文两大类。
内部公文是指部室内部流转和传达的文件,其主要目的是协调部室内部的工作,并向上级领导和其他部门反馈工作进展情况。
外部公文是指部室向外界传达信息和意见的文件,例如对外函件、通知、公告等。
第五条公文的内容按照紧急程度和重要性可分为重要公文、一般公文和日常公文。
第三章公文的起草第六条公文的起草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部门规定,内容必须清晰、明确、准确,并表达出威严和规范。
第七条公文的起草应当根据不同的公文性质和目的确定适当的格式,包括标题、正文、签名、日期等。
第八条公文的起草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和核对,确保文稿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第四章公文的签发和传达第九条公文的签发必须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进行,签名必须真实、清晰,并注明签发日期。
第十条公文的传达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渠道进行,确保公文的及时传达和落实。
第十一条公文的传达过程中,必须保护公文的机密性和安全性,严禁泄露和外传。
第五章公文的存档和归档第十二条公文的存档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以便日后查阅和查询。
第十三条公文的归档必须按照一定的分类和顺序进行,确保公文的整齐、完整和易于管理。
第六章公文的复印和传真第十四条公文的复印必须按照原件的格式和内容进行,严禁篡改和错漏。
第十五条公文的传真必须经过签发人的同意和核准,确保传真的传达和接收。
第七章公文的编号第十六条公文的编号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以便管理和查阅。
第十七条公文的编号必须清晰、准确,并便于管理和追溯。
第八章公文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第十八条公文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必须由领导或监察机构进行,确保公文管理的规范和有效。
事业单位公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公文管理,提高公文处理效率,确保公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事业单位内部各级组织、各部门及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公文,是指本事业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
第二章公文种类及格式第四条事业单位公文种类分为:(一)命令、决定;(二)请示、报告;(三)通知、通报;(四)函;(五)纪要;(六)其他具有公文性质的文书。
第五条事业单位公文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局、国家保密局《机关公文格式》的规定。
第三章公文办理程序第六条公文办理程序分为收文、发文、归档三个阶段。
第七条收文阶段:(一)接收公文时,应当检查公文是否符合格式要求,有无破损、丢失等情况;(二)登记收文,注明收到时间、公文种类、文号、标题、密级等;(三)对公文进行分类、整理,并送相关部门或领导阅批;(四)对阅批后的公文进行分发、传阅。
第八条发文阶段:(一)拟稿人按照公文要求拟写公文,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二)办公室对公文进行格式审查,确保公文格式规范;(三)领导审批公文,签发后由办公室印制;(四)发文部门将公文送达相关部门或单位。
第九条归档阶段:(一)对已办理完毕的公文,按照归档要求整理;(二)归档时,注明归档时间、公文种类、文号、标题、密级等;(三)将公文存放在档案室,确保档案安全、完整。
第四章公文管理要求第十条各级领导、各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文管理制度,提高公文处理效率。
第十一条公文处理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确保国家秘密和单位秘密的安全。
第十二条严禁伪造、变造、篡改公文,严禁将公文作为个人私利工具。
第十三条对违反公文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等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本事业单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细则(湘办发2012[40号])
湖南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细则(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0月29日发布,湘办发〔2012〕4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湖南省各级机关和湖南省各级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湖南省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党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带着遵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本细则。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廖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旅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周知的事项。
(六)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
局机关公文处理规章制度机关公文处理制度
局机关公文处理规章制度机关公文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局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厅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国家和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保密。
第三条局办公室主管机局关并负责指导下级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主要任务是:(一)依据矣泄毓娑ǎ贫ɑ止毓拇砉ぷ鞯母飨罹咛骞嬲隆⒅贫龋⒏涸鹱橹凳? (二)负责机局关的收、发文办理及公文的管理、立卷归档等工作;(三)起草、校核以和局局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四)负责公文处理中的督促检查工作;(五)负责公文处理中的安全保密工作;(六)对下级单位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组织业务交流和业务培训;(七)负责与公文处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局办公室负责公文处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工作积极,作风严谨,遵守纪律,恪尽职守,刻苦钻研,乐于奉献。
要熟悉各种办公自动化手段,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五条局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应当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行政公文不得对党的组织作指示,不处理党内各种事务。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六条公文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文种行文,公文的种类主要是:(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发布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
(三)指示适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原则。
(四)公告、通告“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秒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规章;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国家公文处理办法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三十一条 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九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立卷)、归档, 其他机关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三十二条 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及 时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交办的文秘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
事业单位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文件管理,确保文件管理的规范、高效和安全,提高文件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事业单位内部各类文件的管理,包括公文、档案、资料等。
第三条文件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规范操作、保密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文件分类与归档第四条文件分类(一)按文件性质分为:公文、档案、资料三类。
(二)公文:包括收文、发文、内部文件、转发文件等。
(三)档案:包括人事档案、业务档案、设备档案等。
(四)资料:包括会议资料、学习资料、培训资料等。
第五条文件归档(一)公文归档:按照国家档案局、国家公务员局发布的《机关文件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执行。
(二)档案归档:按照国家档案局、国家公务员局发布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执行。
(三)资料归档:根据文件的重要程度和保管期限,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
第三章文件收发与管理第六条文件收发(一)收文:由单位文书处理部门负责收文,按照公文处理程序办理。
(二)发文:由单位文书处理部门负责发文,按照公文处理程序办理。
(三)内部文件:由单位内部发文部门负责印发,按照内部文件管理规定办理。
第七条文件管理(一)文件整理:按照文件分类、归档要求,对文件进行整理。
(二)文件保管:按照文件保管期限,对文件进行分类保管。
(三)文件借阅:按照文件借阅规定,办理文件借阅手续。
(四)文件销毁:按照文件销毁规定,办理文件销毁手续。
第四章文件保密与安全第八条文件保密(一)文件保密等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内部掌握。
(二)文件保密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为文件保密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文件保密责任人。
(三)文件保密措施:采取技术手段、物理隔离、人员管理等措施,确保文件安全。
第九条文件安全(一)文件存放:文件存放地点应通风、干燥、防火、防盗。
(二)文件传递:文件传递应采取安全措施,防止文件丢失、损毁。
(三)文件销毁:文件销毁前应进行严格审核,确保文件内容不泄露。
公文处理管理制度
公文处理管理制度公文处理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制度,旨在保证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内部公文的高效处理和规范管理。
本文将对公文处理管理制度进行详细分析,并从制度目的、流程、注意事项以及发展方向等多个角度进行说明。
一、制度目的公文处理管理制度的制定是为了促进公文的快速、高效、准确的传递和处理。
其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1.提高工作效率:公文处理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避免公文流转过程中的繁琐程序和不必要的延误,确保公文能够及时传达,并且在下一步工作中得到妥善处理,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2.规范管理行为:公文处理管理制度对公文的撰写、传递、审批等各个环节都有明确的规定,使得公文处理的整个流程能够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减少混乱和错误的发生,确保公文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保护信息安全:公文处理管理制度对于涉及机密信息、个人隐私等敏感内容的公文给予了严格的保护,通过明确权限和限制范围,确保公文的机密性和安全性。
二、流程分析公文的处理流程通常包括拟稿、上报、审核、签发、传阅、归档等环节。
下面对这些环节进行详细分析:1.拟稿:根据相应问题的情况,撰写公文拟稿,包括标题、正文、附件等。
拟稿应严格按照制度要求和格式进行,确保内容准确、简洁、规范。
2.上报:拟稿完成后,公文需要上报到相应的责任人或领导进行审批。
上报应将公文内容、用途和目的等清晰明确地表达,并附上必要的附件。
3.审核:公文的审核环节是为了确保公文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审核人员需要仔细核对拟稿内容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对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和修改。
4.签发:经审核通过的公文,将由主管领导对其进行签发,表示公文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签发意味着公文具备正式的效力,并可以移交给相应的执行人员。
5.传阅:一些重要的公文可能需要进行传阅,传达给与公文内容相关的其他人员。
传阅的目的是确保相关人员了解公文内容,以便配合执行任务。
6.归档:公文处理结束后,必须进行归档管理,包括整理、分类、编目等。
机关公文管理制度模版(4篇)
机关公文管理制度模版为了规范机关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和管理流程,提高公文的质量和效率,我单位制定了以下机关公文管理制度:一、公文起草1. 公文起草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操作,包括文种、文号、标题、署名、日期等内容。
2. 公文起草应准确、简明、清晰,避免使用难懂的词汇和长句。
3. 公文起草要充分考虑读者的需求,重点突出要点和措施,避免内容冗长。
4. 公文起草要注意语言的规范和文风的统一,不得使用粗鲁、侮辱性语言,避免使用行话和太过正式的词汇。
二、公文审核1. 公文审核由专门的审核人员负责,审核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2. 公文审核要对照相关法规、政策以及机关文件要求,确保公文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3. 公文审核要关注内容的逻辑性和条理性,对于存在问题的地方提出修改意见。
4. 公文审核应及时反馈修改意见,对于审核通过的公文应签署意见并督促起草人员进行修改。
三、公文签发1. 公文签发由机关领导或指定的负责人负责,签发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签发。
2. 签发人员要对公文内容进行全面了解,确保公文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3. 签发人员应在公文上签名、盖章,并注明签发日期。
4. 签发人员应及时将签发的公文发放给相关部门和人员,并妥善保管签发记录。
四、公文管理1. 公文管理由专门的机关内勤人员负责,负责人员应制定科学的公文管理制度和相应的管理流程。
2. 公文管理要建立公文档案,对公文进行分类、编号和归档,确保公文的安全和便于检索。
3. 公文管理要定期整理公文档案,清理过期的公文,并进行备份和存档。
4. 公文管理要对公文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统计,及时提供相关报告和数据。
以上是我单位机关公文管理的基本制度,具体实施过程中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断完善和调整。
希望全体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制度要求进行公文管理,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和形象。
机关公文管理制度模版(2)一、办文:1、送政法委的公文(包括电报、传真)统一由办公室文书签收,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
第二十八条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由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
第四十八条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
第四十九条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五十条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五十一条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第五十二条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五十三条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行政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行政公文处理办法
行政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公文的处理工作,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机关及其部门、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的
行政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行政公文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准确、及时、安全的原则,确保
公文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公文种类与格式
第四条行政公文包括但不限于命令、决定、公告、通知、通报、请示、报告、批复等种类。
第五条公文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书写,包括标题、文号、发文单位、
正文、签发人、日期等内容。
第三章公文处理程序
第六条公文的起草应当明确目的、内容准确、条理清晰、用语规范。
第七条公文的审核应当由专人负责,确保公文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政
策要求。
第八条公文的签发应当由有权签发人进行,签发前应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九条公文的传递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途径进行,确保公文安全、准确、及时送达。
第十条公文的归档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执行,确保公文资料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四章公文保密与安全
第十一条公文处理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公文应当加强保密管理。
第十二条各级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文处理安全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公文丢失、泄露或者被篡改。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上级主管机关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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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公文处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局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厅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国家和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保密。
第三条局办公室主管机局关并负责指导下级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主要任务是:(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机局关公文处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二)负责机局关的收、发文办理及公文的管理、立卷归档等工作;(三)起草、校核以和局局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四)负责公文处理中的督促检查工作;(五)负责公文处理中的安全保密工作;(六)对下级单位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组织业务交流和业务培训;(七)负责与公文处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局办公室负责公文处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工作积极,作风严谨,遵守纪律,恪尽职守,刻苦钻研,乐于奉献。
要熟悉各种办公自动化手段,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五条局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应当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行政公文不得对党的组织作指示,不处理党内各种事务。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六条公文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文种行文,公文的种类主要是:(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发布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人员; 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
(三)指示适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原则。
(四)公告、通告“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秒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规章;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凡请上级机关指示或者批复的公文,不得用“报告”)(八)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有关事项。
(“请示”就是“请示”,不得用“请示报告”)(九)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复。
(即使是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复,也不得用“请示”)(十一)会议记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第七条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时间、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等部份组成。
(一)发文机关应当写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可以用主办机关也可以用几家机关的名称,主办机关应当排列在前。
(文号应编主办机关的文号)(二)秘密公文应当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
文件的秘密等级标注在首页的右上角,密码电报的秘密等级标注在首页的密级栏内。
“绝密”、“机密”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三)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明“特急”、“紧急”,标注在首页右角上,有秘级时,收标注在其下方位置。
紧急电报应当标首页的等级栏内,标明“特急”、“加级”、“平级”。
(四)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不般位于发文机关之下,横格线之上正中位置。
年份不能简写,置于中括号内。
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报公文,应当标明签发人姓名,一般标注在发文字号右侧。
联合上报的签发人姓名上下排列,排列顺序与发文机关一致。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明扼要地概括公文主要内容,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并准确标明公文种类,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批转公文,标题应当避免使用重复用语。
(七)主送机关,应当写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位于标题之下、正文之上顶格位置。
不便在正文之前列出主送机关的公文,如“决定”、“会议记要”等,主送机关可以列在正文之后。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以后、成文时间之前注明附件名称,如有二个以上附件应当注明附件序号。
附件应当在首页左上角注明附件序号。
附件一般应当与主件装定在一起,如不能装订在一起,应当在附件首面左上角注明主件发文字号。
(九)公文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印章端正盖正成文时间中上方,上沿不压正文,底边在成文时间之下。
联合行文,联合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印章从左到右排列,排列顺序与发文机关一致。
盖印章的公文一般一再标明发文机关名称。
落款需署领导人姓名的,应当冠其职务。
如正文末页无空白处盖章,可另加标明成文时间并加盖印章同时在印章左上方标明“此(页无正文)”。
(十)成文时间以领导人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领导人的签发时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文件应当标注主题词。
上报的文件,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主题词标注在文件末页抄送机关之上。
(十二)公文件的抄送机关标注在主题词之下、印发机关和印发时间之上。
第八条公文的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印制文件标题一般用2 号宋体字,正文用3 号仿宋体字,每页19 行,每行25 个字。
公文用纸一般为16开型(260 X184),涉外公文采用国际标准A4型(297&10)。
左侧装钉。
第四章行文规则第九条上行文:向省人民政府、省人大、省政协、国家交通部报告、请示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向中央有关部委汇报、请示工作。
平行文:向隶属单位和地、州、市交通局布置工作,交办任务,答复请示事项。
本局各职能处室不得对外行文,厅办公室可以对外、对下行文,在职权范围内向不相隶属单位行文。
第十条各行业管理局和二级单位在职权范围内可对行文,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工作、不得越权对外行文。
第十一条本单位可以和同级党委、军队机关、人民团体、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联合行文。
第十二条“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除领导交办事项外,“请示”不得直接送领导个人。
第十三条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五章收文办理第十四条收文办理一般包括传递、签收、登记、分发、拟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第十五条收文应当有专人负责登记。
标明秘密等级的公文、上级机关的公文、报送本机关的公文以及代厅拟文稿、会签文稿、重要的抄送公文,均应编号登记。
第十六条文件分发应当根据文件确定的发送单位、秘密等级、紧急程度、有无附件等情况,查对清楚,编号登记、封发,机密件和绝密件的封口应当加盖密封章或贴密封笺,交机要交通部门投送。
第十七条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领导人批示,或交有关部门办理。
紧急公文应当提出办理时限。
第十八条承办单位应当抓紧公文办理,不得延误、推诿。
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说不宜本单位办理的,应当迅速退回交办单位的文秘部门并说明情况。
第十九条拟草公文应当做到:(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精炼,书写工整,标点符号准确,编幅力求简短。
(三)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
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日期应当写具体年月日。
(四)转发公文应当转发文件的责任者和公文标题。
(五)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公文结构层次不宜过多。
(六)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七)用词用字准确、规范。
文内使用简称,一般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八)二级单位代厅拟稿,应当按公文格式打印或者用方格纸誊正,经领导人签署上报。
(并附报文稿磁盘)第二十条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
第二十一条公文本机关领导人签发。
重要的或者涉及面广的,必须由正职或主持的副职签发;经授权,有的公文可以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二十二条审批公文,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审批时间。
其他审批人圈阅,应当视为同意。
圈阅要注明时间。
第二十三条草拟、修改和签批公文,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专用签字笔。
不得在装订线外书写。
第二十四条公文送领导人签发之前,应当由办公室进行审核。
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是否和有关部门协商、会签,文字表述、文字使用、公文格式等是否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上级行政机关的秘密公文,除绝密和注明不准翻印外,经厅领导人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复印,翻印、复印件按机要文件进行管理,密码电报不得翻印、复印。
不得密电明复,明电密电混用。
第二十六条传递秘密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
利用计算机、传真机等传输秘密公文,必须采用加密装置。
绝密级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传输。
第二十七条凡主送我厅和虽未明确主送我厅但需我厅办理的公文,厅收发室应将公文标题、密级、发文字号、发文机关、成文日期、主送机关、份数、收文日期一一登记妥善,保证定期移交档案室归档。
同时将公文全文扫描,录入微机,发送至厅办公室,处室办理公文所列事项需要该公文时,收发室应提供复制件。
如转发公文,应将该公文送至办文处室,并注明公文去向。
第二十八条厅办公室应当根据来文内容和轻重缓急,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厅领导批示,或者发送有关处室、部门办理。
紧急公文应当提出办理时限。
除特殊情况外,厅领导不受理未经办公室登记、注批的公文。
第二十九条对需送几位厅领导传阅或传批的公文,由厅办公室按一定的顺序送有关领导阅知或批示。
办理公文传阅、传批应随时掌握公文去向并作记录,避免漏传、误传或延误。
除厅领导另有指示外,不应将公文在厅领导之间自行传递。
第三十条经厅领导批示的公文,或办公室注请各处室、部门阅处的公文,由收发室或办公室秘书送达,各承办处室、部门要签收、登记。
第三十一条各承办处室、部门应当抓紧公文的办理,不得延误、推诿。
对不属于本处室、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适宜本单位办理的,应当迅速退回厅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送厅领导批示或者有关处室、部门办理的公文,厅办公室要负责催办、查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查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查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查办。
第三十三条公文办理后要注意保存,每半年清理一次,交档案室归档。
厅机关会议资料和外面开会带回的资料,须在会议结束后一个月内交档案室归档。
第六章发文处理第三十四条凡以本厅名义和厅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笔调,首页均应用《湖南省交通厅发文稿纸》。
文稿制作后,由主办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经有关处室会签,再送办公室核稿。
未经办公室核稿的公文文稿不得直接送厅领导审批签发。
第三十五条行文应确有必要,注重实效,控制数量,力求简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