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墙乳胶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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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甲方就承接工程的部分内容向乙方实行专业分包,由乙方进行专业施工。双方本着诚实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建筑面积:
1.3 工程地点:
1.4 承包形式:承包人包工, 发包人负责提供材料
第二条专业施工范围
内墙、顶棚墙面刮腻子2遍、乳胶漆2遍
外墙墙面刮腻子2遍、涂料2遍
围墙墙面刮腻子2遍、涂料2遍
第三条结算价格
内墙、顶棚面结算价格按每平方米 14 元计算,外墙面结算价格按每平方米 15 元计算,围墙结算价格按每平方米 7 元计算(围墙压顶部分做法同围墙面,不另计算工程量及费用),根据工程施工图面积,最终结算以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
第四条适用的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
4.1本工程适用建筑质量验收规范和施工规范。
4.2本工程适用国家建设标准要求。
4.3设计图纸和合同文件中各项技术说明和要求。
4.4工程质量标准执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4.5本项目必须满足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标准工艺(三)、(六)具体要求。
4.6质量要求
4.6.1 工程的施工达到相关质量标准,且外光:均匀涂布,无漏涂;均匀遮盖,不透底;不变色,色泽一致;漆膜丰满。
4.6.2 甲方施工代表有权根据质量标准,在不影响正常施工的前提下随时检查乙方的施工质量,并有权要求乙方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施工进行返工。天棚平整度1.4㎝以内由乙方负责处理,乙方不负责靠尺,墙面平整度0.7㎝以内乙方负责处理,天棚所需黑水泥由甲方负责。
4.6.4 乙方在打面漆施工时铺设塑料布以保证卫生,乙方退场后卫生由甲方负责。
4.6.5 乙方施工期间,食宿自理(其他事项与项目部协商)。
4.6.6 材料计划:乙方必须协助项目经理计划实际材料用量,现场杜绝浪费材料,及计划用量超出太多。如出现剩余量太多发包人有权将剩余材料以工程款方式抵给承包人,现场管理人员如发现施工过程中有浪费材料情况,有权进行罚款惩罚。
七、安全生产目标要求
7.1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指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甲方管理人员的指挥,违章违纪罚款由乙方自行承担。
7.2 乙方必须对班组和工人严格管理,不准冒险作业,一切安全责任和费用乙方自行承担。
八、工期目标及承诺
8.1工期必须按总承包单位指定的施工进度计划准时完成,实际工期以进场之日计算。工期 35天工程完工。进场按甲方通知时间为准,如超出时间按每超出一天300元罚款。因甲方原因,工期顺延,总承包方所有工程退场后 2 天内乙方退场。
第九条开工与工期
9.1 开工日期 2018 年 4 月 5 日,完工日期 2018 年 5 月 10 日。合同工期总天数 35 天。
7.2 工程开工:乙方在接到甲方进场通知后必须及时组织人员进入工地开始施工。
第十条工期延误
10.1 对于以下原因造成工期推迟的,经发包人施工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a.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的天气;
b.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第十一条文明施工
发包人、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济南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施工现场管理暂行规定”,加强科学管理,坚持文明施工。
第十二条材料机具供应
12.1 本工程由承包人自备使用工具、线缆、防护用具。
12.2 承包人应遵守和执行发包人材料机具领用规定,对领用的材料、机具要与发包人共同清点,履行书面领、还手续,对借用的发包人的机具,要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加强维修保养,丢失按原价赔偿。
第十三条付款方式
13.1 甲方应将款项交付给乙方指定人员,其他人员无权接受甲方的支票或现金款项。
13.2 工程款支付:工程完工后经甲方与监理验收达到质量验收标准、变电站投入使用后付至总价款的 95 % ,剩余 5 %的质量保修金,其中施工过程中如有预支款项与项目经理协商,待保修期一年满后一周内无息返还。
第十四条发包人的权利及义务
14.1 负责提供场地、道路、水电等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施工现场,负责工程施工的组织与协调及技术、质量、安全、场容等方面的交底。
14.2 负责提供施工内容,相应的技术交底一份。
14.3 负责组织施工检查、验收,监督承包人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情况。
14.4 负责解决施工中存在或发生的技术问题,做好施工技术交底工作。
14.5 负责本工程中各工种,工序间的协调与配合,发包人在安全、质量、工期、场容等方面发现有违反合同约定内容的,发包人应书面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发包人进行整政。
第十五条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5.1 承包人对与其确定劳动关系的作业工人必须认真审查,保证人员的政治素质、身体素质和技术水平,工人年龄不得低于18周岁,不得超过60周岁。
15.2 承包人需将其作业人员登记造册(须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种、级别、工作证号码及身份证号码)。
15.3 在施工生产过程中,承包人必须保证人员相对稳定,不能随意变更备案人员,人员变动率小于 0 %,服从发包人的统筹安排,统一调动。
15.4 当承包人因故不能保证连续生产时,承包人在不影响发包人生产任务的前提下,可将队伍进行临时调整,对所调整人员应向发包人出具书面通知,并办理变更手续。
15.5 承包人在施工中应注意保护成品、半成品、爱护使用发包人提供的机械设备及其工具。
15.6 承包人应对作业工人进行安全生产、食品卫生、交通安全及预防煤气中毒等方面的教育,自觉遵守发包人现场管理规定,服从发包人有关人员的指导、教育、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向发包人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