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房屋拆迁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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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法律规定有哪些(拆迁补偿法律条文)

拆迁补偿法律规定有哪些(拆迁补偿法律条文)

拆迁补偿法律规定有哪些(拆迁补偿法律条文)1、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悔枯可证后行山,方可实施拆迁。

2、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3、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4、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5、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6、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档前中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莱钢的什么位置啊,我可是老莱钢了,98年来的泰安,呵呵!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国家房屋拆迁法律法规有《民法典》、《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多部法律,对房屋拆迁活动森模的规范与被拆迁人的补偿做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轿纤予公平此帆缓、合理的补偿。

农村拆迁的相关政策法规及办法

农村拆迁的相关政策法规及办法

农村拆迁的相关政策法规及办法我们所使⽤的⼟地都是国家所有,我们只是拥有它的使⽤权⽽已。

所以国家在征收⼟地建设⼀些公共设施的时候,我们应该⽀持政府的相关⾏为,在拆迁时洽谈好相关补偿。

那么关于农村拆迁的相关政策法规及办法有哪些?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详细的讲解释。

关于农村拆迁的相关政策法规及办法农村房屋拆迁规则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主要依据为《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各地⽅政府都出出台了本地区具体实施意见、细则、办法等农村房屋拆迁实际上是征收集体⼟地后将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并征收,其的补偿⽅式主要也是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但是补偿标准上农村集体⼟地上拆迁并不参考周边房屋市场价格,⽽是参照房屋重置价格,⼀般来讲很多地⽅对重置价格都有相应的规定,很少参照评估价格,即使评估也是评估房屋重置价格,集体⼟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相对来讲是⽐较低的。

农村房屋拆迁农村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申请拆迁的单位委托的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和实施房屋拆除单位的相关资质(或资格)证明及委托合同;(⼆)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然状况和权属状况摸底调查明细表,以及补偿安置费⽤概算;(三)拆迁补偿安置资⾦、安置房屋的落实情况及相关证明;(四)对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积的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案;(五)计划实施动迁的时间、步骤、措施;(六)⽂明拆迁、安全拆除责任书及安全保障措施,拆迁现场防治扬尘污染及垃圾清运⽅案;(七)与被拆迁房屋所在地街道办处、派出所协调配合⽅案;(⼋)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预案及措施。

农村房屋拆迁和城市房屋拆迁有哪些不同之处?农村房屋拆迁与城市房屋拆迁的不同之处主要有:1、法律依据不同。

农村房屋拆迁⼀般依据《⼟地管理法》及配套法规执⾏;城市房屋拆迁⼀般依据《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规进⾏。

2、补偿标准不同。

农村房屋拆迁⼀般只补偿成本重置价,标准较低;城市房屋拆迁⼀般按市场评估价补偿。

拆迁安置房的法律规定(3篇)

拆迁安置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拆迁安置房的概念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旧城区改造、土地征收等原因,政府为被拆迁人提供的一种住房保障措施。

拆迁安置房的法律规定,旨在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拆迁安置房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我国房地产领域的根本大法,其中关于拆迁安置房的规定如下:(1)拆迁单位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和安置;(2)拆迁单位应当优先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权益;(3)拆迁单位应当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补偿和安置方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领域的根本大法,其中关于拆迁安置房的规定如下:(1)征收土地应当依法补偿;(2)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安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我国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的专门法规,其中关于拆迁安置房的规定如下:(1)拆迁单位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和安置;(2)拆迁单位应当优先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权益;(3)拆迁单位应当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补偿和安置方案。

三、拆迁安置房的法律规定1.拆迁安置房的补偿标准(1)拆迁安置房的补偿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2)拆迁安置房的补偿标准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结构、用途、装修等情况。

(3)拆迁安置房的补偿标准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并根据被拆迁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拆迁安置房的安置方式(1)拆迁安置房的安置方式包括原地安置、异地安置、货币补偿等。

(2)原地安置是指拆迁单位在原址重新建设安置房,为被拆迁人提供住房。

(3)异地安置是指拆迁单位在异地建设安置房,为被拆迁人提供住房。

(4)货币补偿是指拆迁单位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值,向被拆迁人支付货币补偿。

3.拆迁安置房的安置期限(1)拆迁安置房的安置期限应当根据被拆迁人的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两年。

关于拆迁赔偿的法律法规(2011年版)

关于拆迁赔偿的法律法规(2011年版)

关于拆迁赔偿的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拆迁自管公房的法律规定(3篇)

拆迁自管公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自管公房是指由政府或者企事业单位直接管理的公有住房。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各地城市正在进行大规模的拆迁改造,其中涉及自管公房的拆迁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保障自管公房居民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自管公房的拆迁进行了规范。

本文将对拆迁自管公房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拆迁自管公房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我国房地产领域的根本大法,其中对拆迁自管公房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拆迁主体:拆迁主体为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

(2)拆迁范围:拆迁范围包括自管公房、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

(3)拆迁补偿:拆迁补偿包括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安置房等方式。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自管公房的拆迁补偿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1)拆迁补偿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

(2)拆迁补偿金额应当包括被拆除房屋的补偿金额、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等。

(3)拆迁补偿不得低于被拆除房屋的市值。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自管公房的拆迁程序、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1)拆迁程序: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制定拆迁方案,并向被拆迁人公布。

(2)拆迁补偿:拆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除房屋的面积、区位、用途等因素确定。

(3)安置方式:安置方式包括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安置房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拆迁合同的法律效力、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1)拆迁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拆迁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

(3)当事人一方违反拆迁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拆迁自管公房的法律程序1.拆迁前准备(1)拆迁人制定拆迁方案,包括拆迁范围、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

(2)拆迁人向被拆迁人公布拆迁方案,征求被拆迁人意见。

拆迁补偿的相关法律法规

拆迁补偿的相关法律法规

拆迁补偿的相关法律法规首先,是跟征收/拆迁相关的基本法律;如:《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乡规划法》等;其次,是专门针对拆迁的相关规定,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目前并没有全国统一的类似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关于集体土地拆迁的相关规定,只有各个省市也制定的关于集体土地拆迁的相关规定。

如《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等。

另外,各个省市也都在不同程度上制定了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具体实施办法。

如《上海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

二、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是多少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是什么1、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通知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机关。

2、区、县政府机关通知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控制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停止办理居民常住户口分户手续;房管部门和房屋经营单位停止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予、分户等手续;被拆迁单位停止建筑物、构作物的改建、扩建和装修等工程;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核发营业执照。

3、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国家最新的关于拆迁房屋以及土地补偿方面的条例.

国家最新的关于拆迁房屋以及土地补偿方面的条例.

国家最新的关于拆迁房屋以及土地补偿方面的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房屋拆迁置换法律规定(3篇)

房屋拆迁置换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城市旧区需要进行改造和更新,房屋拆迁置换成为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必然需求。

为了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房屋拆迁置换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房屋拆迁置换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房屋拆迁置换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我国关于房地产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房屋拆迁置换作出了明确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征收、补偿和安置的相关内容,对房屋拆迁置换提供了法律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规定了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和内容,对房屋拆迁置换提出了规划要求。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规定,对房屋拆迁置换的各个环节作出了详细规定。

5.《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针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基本规定,对房屋拆迁置换的各个环节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房屋拆迁置换的法律程序1.拆迁立项拆迁单位或个人向当地政府提出拆迁申请,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对拆迁项目进行立项审批。

2.拆迁公告政府批准拆迁项目后,拆迁单位或个人应在拆迁范围内发布拆迁公告,明确拆迁范围、补偿标准、搬迁期限等内容。

3.拆迁评估拆迁单位或个人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4.拆迁补偿拆迁单位或个人按照评估结果,与被拆迁户协商确定补偿方式,如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等。

5.搬迁安置被拆迁户按照约定的时间、方式搬迁,拆迁单位或个人负责安置。

6.争议解决在拆迁过程中,如出现争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房屋拆迁置换的法律责任1.拆迁单位或个人应依法进行拆迁,不得强行拆迁、暴力拆迁。

2.拆迁单位或个人应按照规定支付补偿费用,不得拖欠、克扣。

3.拆迁单位或个人应按照规定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不得擅自变更。

国务院拆迁补偿条例全文

国务院拆迁补偿条例全文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附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释义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释义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释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城市发展需要,对城市中的房屋拆迁进行管理的一项法规。

该条例主要从拆迁的程序、补偿安置、监督管理等方面加强了对城市房屋拆迁的规范与监管。

一、拆迁程序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拆迁的程序。

首先,进行拆迁前,拆迁单位需要向被拆迁人进行公告或发出通知,重大决策需要进行公示,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同时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有权利提出异议和进行申诉。

其次,拆迁单位需要制定拆迁方案并报批,保证拆迁工作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最后,拆迁过程中需要严格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拆迁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保护被拆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

二、补偿安置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补偿安置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拆迁需要,拆迁单位需要与被拆迁人进行协商,确定合理的补偿方式,包括经济补偿、房屋安置或建设项目配建等。

条例还规定了补偿标准和补偿支付方式,保证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针对特殊群体,如低收入者、老弱病残及孤寡老人等,条例还规定了特殊补偿政策,确保这些人群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三、监督管理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拆迁工作进行了监督管理。

首先,条例规定了拆迁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要加强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其次,拆迁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规章,完善内部管理机构,确保拆迁工作的正常运行。

最后,条例还规定了对违反拆迁管理规定的责任追究,加强了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城市中的房屋拆迁工作,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该条例在执行中还需要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与监督,确保条例的贯彻执行,实现拆迁过程中的公平公正。

在未来的发展中,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与农村城市化的推进,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也需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与完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需要。

总的来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出台,对于推动城市发展,保障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家对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钱一平方米

国家对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钱一平方米

国家对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钱⼀平⽅⽶城市在发展的时候⾯对⼟地供应不⾜的情况就会需要征收⽼旧的房屋,当⾃⼰的房屋被拆迁征收的时候,被征收户是可以拿到⼀定的经济补偿,很多被拆迁户就会关⼼国家对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钱⼀平⽅⽶?店铺⼩编给你提供⼀些意见。

国家对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钱⼀平⽅⽶没有具体的数额的规定。

只有⼀个标准性的规定,集体⼟地的房⼦,货币补偿最低建筑成本价,还会置换宅基地或者地价补偿;房屋置换,同区位最低按⾯积拆⼀还⼀。

城中村的,货币补偿最低市场价;国有⼟地的房⼦,房屋置换同区位最低拆⼀还⼀,货币补偿最低市场价。

第⼗⼋条市政府应当对被征收⼈给予补偿,补偿内容应当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被征收房屋附属物价值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包括房屋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地使⽤权的价值。

被征收房屋附属物价值包括房屋室内外装饰装修、各类附属设施、设备、彩钢结构、钢结构、树⽊、壁画等(不包括燃⽓安装、集中供热)的价值。

第⼗九条被征收⼈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本意见第⼆⼗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对房屋征收范围内集体所有房屋(指国有⼟地上集体所有制单位以集体资产投资取得的房屋)的补偿⽅式,应当在市政府规定的时间内,由集体所有制单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居民委员会按照民主议定原则和程序,讨论决定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式。

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确定补偿⽅式的,给予货币补偿。

第⼆⼗条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补偿价值为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评估价格的90%。

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协议搬迁的法律规定(3篇)

协议搬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的需求日益增加,许多城市和地区需要进行土地征收和搬迁工作。

为了规范土地征收和搬迁行为,保障搬迁户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重点介绍协议搬迁的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人士提供参考。

二、协议搬迁的定义协议搬迁是指土地征收和搬迁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协议,明确搬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搬迁工作顺利进行的一种搬迁方式。

三、协议搬迁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土地征收和搬迁的基本原则、程序和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基本法规,其中规定了城市房屋拆迁的原则、程序、补偿和安置等内容。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本法规,其中规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原则、程序、补偿和安置等内容。

四、协议搬迁的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协议搬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搬迁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 按照法律法规原则协议搬迁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3. 保护搬迁户利益原则协议搬迁应当充分保障搬迁户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搬迁户的合法权益。

4. 诚实信用原则协议搬迁双方应当诚实信用,不得隐瞒真实情况,不得采取欺诈手段。

五、协议搬迁的程序1. 搬迁申请搬迁户向土地征收和搬迁部门提出搬迁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搬迁评估土地征收和搬迁部门对搬迁户的房屋进行评估,确定搬迁补偿标准。

3. 签订协议搬迁户与土地征收和搬迁部门签订搬迁协议,明确搬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 搬迁实施按照搬迁协议,搬迁户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搬迁。

房屋拆迁管理规定(3篇)

房屋拆迁管理规定(3篇)

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1. 拆迁程序:拆迁程序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征地、评估、协商补偿等环节,并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2. 征地补偿:征地补偿应根据房屋性质、使用年限、面积、位置、市场价格等因素进行合理评估,并提供相应的补偿方案。

3. 移民安置:拆迁单位应为被拆迁人提供合理的安置方式,包括提供新房屋、补偿款等。

4. 拆迁补偿费用:拆迁单位应及时支付拆迁补偿款,并确保款项的安全、公平、合法。

5. 法律保障:被拆迁人享有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诉、维权,并能获得法律保护。

6. 监督检查: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拆迁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拆迁行为合法、公正、透明。

7. 环境保护:拆迁后应及时进行环境治理,保护周边环境安全和生态平衡。

8. 社会保障:被拆迁人应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以上是一般性的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具体内容可能因地区和国家法律而有所不同。

房屋拆迁管理规定(2)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保障城市房屋拆迁顺利进行,根据____《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行政强制执行(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拆迁)是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经拆迁裁决机关作出裁决决定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的行政机关对其实施强制搬迁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拆迁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重点建设、专项市政公共(含公益)设施建设、旧屋区改造、新区建设及储备建设用地等项目房屋拆迁。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责成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执行机关)负责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工作。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可以委托各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法实施。

第五条需要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由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后向裁决机关提出要求强制拆迁的书面申请,并提供证据表明已按照拆迁裁决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人提供货币补偿或者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以及被拆迁房屋已办理证据保全公证等文书。

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法律法规大全(2022年)

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法律法规大全(2022年)

⼟地征收、拆迁、补偿法律法规⼤全(2022年)征地拆迁法律体系⼀、【总论】1. 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正)2. 中华⼈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3. 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4. ⼟地复垦条例(2011年施⾏)5. ⼟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6. 基本农⽥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7. 中华⼈民共和国⾏政强制法(2012年施⾏)8. 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9. 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10. 国⼟资源部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和《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问题的意见(1999施⾏)11. 闲置⼟地处置办法(国⼟资源部令第53号,2012施⾏)12. ⼟地储备管理办法(国⼟资规〔2017〕17号,2018年施⾏)13.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农村改⾰综合性实施⽅案》(2015年)14. 节约集约利⽤⼟地规定(2019修正)1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16. 最⾼⼈民法院关于严格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通知(法[2012]148号)17. 中央农村⼯作领导⼩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地征地与补偿】(⼀)⽤地审批1. 国务院关于国⼟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地审查办法》的批复(国函〔1999〕131号)2. 建设项⽬⽤地预审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3. 建设⽤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4. 各类⽤地报批会审办法(国⼟资发[1998]145号)(⼆)征地费⽤管理1.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委关于征地补偿安置费性质的批复(财综[2004]19号)2. 财政部、国⼟资源部关于印发《⼟地储备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地使⽤权出让收⽀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三)征地补偿安置与监管1. ⼤中型⽔利⽔电⼯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修订)2. 征收⼟地公告办法(2010年修正)3. 国⼟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2004]238号)4. 国⼟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综合地价⼯作的通知(国⼟资发〔2005〕144号)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6.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1号)7. ⾃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地区⽚综合地价⼯作的通知(⾃然资办发〔2019〕53号)8. 国⼟资源部关于进⼀步做好征地管理⼯作的通知(国⼟资发[2010]96号)9. 国⼟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资电发〔2013〕28号)1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11.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步规范征地拆迁⾏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12. 征地管理费暂⾏办法(1992施⾏)13.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严格⼟地管理的决定(节录)(国发[2004]28号)1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地使⽤权出让收⽀管理的通知(节录)(国办发〔2006〕100号)15. ⾃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划拨国有建设⽤地使⽤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的通知(⾃然资办函〔2019〕922号)16.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政复议⼯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17. 国⼟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资电发〔2013〕28号)三、【拆迁与补偿】(⼀)⼀般规定1. 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执⾏)2. 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就《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答记者问(2011年)3. 最⾼⼈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民法院强制执⾏国有⼟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4号)4. 最⾼⼈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关于办理申请⼈民法院强制执⾏国有⼟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2012]97号)(⼆).房屋估价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2.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1年施⾏)3. 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三)补偿安置1.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北京市⼈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城市私有房屋拆迁补偿适⽤法律问题的请⽰》的答复(2002年)2. 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协调司关于对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房屋拆迁政策法规的答复是否属于具体⾏政⾏为的请⽰》的复函(2002年)四、【权属与登记】(⼀)⼀般规定1. 不动产登记暂⾏条例(2019年修正)2. 不动产登记暂⾏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修正)3. 国⼟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不动产登记暂⾏条例》的通知(国⼟资发〔2014〕177号)4. 国⼟资源部关于启⽤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的通知(国⼟资发〔2015〕25号)5. 国⼟资源部中央编办关于地⽅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15〕50号)(⼆)⼟地权属与登记1. ⼟地调查条例(2018年修订)2. ⼟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3.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办法(2019年修正)4. ⼟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10年修正)5. 林⽊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施⾏)(三)房屋权属与登记1.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2001年施⾏)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3. 关于推进公证与不动产登记领域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建设的意见(司发通〔2018〕132号)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程建筑⾯积计算规范》的公告5. 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6.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关于房屋权属登记中如何界定不计算建筑⾯积的公共通道的请⽰》的复函7.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15号)8.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1年施⾏)五、【纠纷处理】(⼀)⼀般规定1. 国⼟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18年施⾏)2. 违反⼟地管理规定⾏为处分办法(2008年施⾏)3. 监察部、⼈⼒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资源部关于适⽤《违反⼟地管理规定⾏为处分办法》第三条有关问题的通知(监发〔2009〕5号)4. 国家⼟地总督察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地问题实地核查办法》的通知(国⼟督办发〔2009〕16号)5. 国⼟资源部关于印发《国⼟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国⼟资发〔2000〕431号)6. 国⼟资源听证规定(2004年1⽉9⽇国⼟资源部第22号令)7. 国⼟资源信访规定(2006年修订)8. 国⼟资源⾏政处罚办法(2014年施⾏)9. 国⼟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作规范的通知(国⼟资厅发〔2014〕28号)10. 国⼟资源违法⾏为查处⼯作规程(国⼟资发〔2014〕117号)11. 中华⼈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修订)(⼆)⾏政复议1. 中华⼈民共和国⾏政复议法(2017年修正)2. 中华⼈民共和国⾏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实施)3.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政复议⼯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4. ⾃然资源⾏政复议规定(2019年施⾏)(三)⾏政诉讼1. 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2.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3. ⾃然资源⾏政应诉规定(2019年施⾏)4. 最⾼⼈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01]51号)5. 最⾼⼈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村民因⼟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纠纷⼈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01]116号)6.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地⾏政案件若⼲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四)民事诉讼1.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2.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上,1-225)3.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下,226-552)六、【典型案例】1. 最⾼⼈民法院发布征收拆迁⼗⼤案例(第⼀批)(2014年)2. 最⾼⼈民法院发布征收拆迁典型案例(第⼆批)(2018年)3.七、【其他专题】1. 建设⼯程竣⼯验收2. 招标投标法律体系3. 安全⽣产法律体系4. 公司法律法规体系。

房屋拆迁补偿法律法规有哪些(新拆迁法全文解读)

房屋拆迁补偿法律法规有哪些(新拆迁法全文解读)

房屋拆迁补偿法律法规有哪些(新拆迁法全文解读)《民法典》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承担着保护人民人身财产权利,保障社会生活稳定的职能。

那么,《民法典》中有没有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规定,《民法典》中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民法典》第243条:农村征地补偿3项变5项!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243条是对征收补偿问题作出直接规定的条款: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该条款以“法律”的层级明确了以下两点:一是征收行为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所谓“商业开发”不得通过征收途径推动。

该款的规定为征收拆迁套上了“公共利益需要”这一紧箍咒,对减少征地纠纷发生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是农村征地必须给予被征地农民的补偿由以往的3项调整为5项。

该条款延续了《土地管理法》的新规,将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此项在原《物权法》中已有体现)明确写入法律之中。

有望有效遏制一些地方“只补地不补房”所导致的遗留问题及其在多年以后造成的新的纠纷。

《民法典》第150条:受胁迫签约可主张撤销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50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实践中,被拆迁人一方因遭受种种逼签行为而违背真实意愿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屡见不鲜。

关于强拆违法的法律法规是什么?

关于强拆违法的法律法规是什么?

No one's life is smooth sailing, and no one knows how to grow from birth. It is through constant tempering thatwe learn to grow.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关于强拆违法的法律法规是什么?导读:关于强拆违法的法律法规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明确规定了对于违法强拆 <br />,应当责令停止拆迁并按照规定进行赔偿,如果涉及到拆迁款违法法律规定的,还需要根据实际来追究刑事责任。

一、关于强拆违法的法律法规是什么?关于强拆违法的法律法规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具体内容有: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三十七条: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最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国务院最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国务院最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 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

第九条 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以房屋拆迁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通知房屋拆迁所在地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向拆迁范围内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5篇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5篇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5篇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第二十五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六条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其约定。

拆迁房屋的最低货币补偿价格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被拆迁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以所提供的安置房屋与被拆迁人的被拆迁房屋进行产权调换。

安置房屋和被拆迁房屋的价格均按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评估确定。

双方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的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

拆迁非营利的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八条被拆迁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面积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补偿或者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

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内增加面积所需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面积均按建筑面积计算。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或者计租表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无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计租表但建设手续合法的房屋,或者计租表上只载明使用面积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以批准建设文件载明的建筑面积或者以房地产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三十条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二)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房屋建筑设计技术规范和标准;(三)产权清晰。

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应当是新建房屋;提供其他房屋的,应当经被拆迁人同意。

第三十一条被拆迁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拆迁范围的要求和建设工程项目的性质确定。

拆迁住宅房屋,拆迁范围用于住宅房屋建设,被拆迁人要求就地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且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能够满足被拆迁人房屋产权调换安置要求的,拆迁人应当就地安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二00一年六月十三日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第二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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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房屋拆迁法律法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主要依据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各地方政府都出出台了本地区具体实施意见、细则、办法等农村房屋拆迁实际上是征收集体土地后将房屋等地上附着物一并征收,其的补偿方式主要也是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但是补偿标准上农村集体土地上拆迁并不参考周边房屋市场价格,而是参照房屋重置价格,一般来讲很多地方对重置价格都有相应的规定,很少参照评估价格,即使评估也是评估房屋重置价格,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相对来讲是比较低的。

农村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一)申请拆迁的单位委托的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和实施房屋拆除单位的相关资质(或资格)证明及委托合同;
(二)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摸底调查明细表,以及补偿安置费用概算;
(三)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安置房屋的落实情况及相关证明;
(四)对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案;
(五)计划实施动迁的时间、步骤、措施;
(六)文明拆迁、安全拆除责任书及安全保障措施,拆迁现场防治扬尘污染及垃圾清运方案;
(七)与被拆迁房屋所在地街道办处、派出所协调配合方案。

二、房屋拆迁补偿如何评估
1、价格时点
如果物价下跌,被拆迁人已投入了资金,没有产生他所应当产生的利益就被动终止了。

此时应按照装修当时造价扣除折旧予以补偿。

如果物价上涨,被房屋拆迁人应获得由于物价上涨而带来的投资增值,此时应按现时价值作为补偿。

2、价格构成
在计算装修造价时,除了按照工程预算定额或单项单价计算施工造价外,还应计算工程的间接费用如:设计费、管理费、监理费、审批费用、税金等。

对于大型商场,还发生招标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审计费、消防审查费、竣工验收费用等。

上述费用通常在总价的百分之十到十五。

3、成新率的确定
成新的确定应考虑实际现状以及使用期限的因素,装修使用期限一般在5至8年。

关于装修成新的确定,各处不同。

一般装修时间由被拆迁户提供书面证明材料,不能提供的由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共同协商确定;对初步估价结果及装修明细表(包括装修项目、工程量、规格等,不列明各项的装修单价)给被拆迁户核对,如有漏项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可做复核,过期无效;以上装修价格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各项合理的利息、利润、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一般还是以装修市场上的装修价格为参考。

4、装修质量的影响
在评估时应考虑总造价的百分之五至十的质量影响值,以反映市场状况。

需要注意的是,农房附属的禽畜棚舍、室外厕所、门斗等,均不作被拆迁房屋面积补偿,由拆迁人给予相应的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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