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受益权转让及回购交易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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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托受益权买入返售

银行信托受益权买入返售

银行信托受益权买入返售银行信托受益权买入返售,简称银行信托买卖回购,是一种普遍存在于银行信托市场的金融交易工具。

该交易模式是指,投资者首先购买银行信托的受益权,然后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受益权以一定的价格返售给银行,同时再按照约定的利率收取固定的收益。

本文将介绍银行信托买卖回购的原理、特点和风险。

一、买卖回购的原理银行信托买卖回购交易的原理是双方在一定的时间框架内进行的双向交易。

具体来说,银行会发行一些投资产品,投资者在银行购买这些银行信托投资产品的受益权,并约定了一个固定的价格和回收时间。

在约定的时间内,投资者可以将所购买的信托产品受益权以约定的价格返还给银行,同时还会获得与合同约定的一定收益。

这样,银行和投资者可以在一定时间内互相交换利益。

二、买卖回购的特点银行信托买卖回购交易的特点在于其交易时间和收益的确定性。

首先,银行信托买卖回购通常由银行提供发行和回购服务,银行往往有着一定的信誉和资本实力,可以帮助投资者实现有稳定、可靠的收益和保障。

其次,该交易行为通常在一定时间贯穿整个工作,可以方便投资者在更短的时间内实现收益,同时也不会对投资者的财务造成很大的影响。

再次,银行信托买卖回购交易通常设有一个固定的回购期限和收益水平,可以大大减少投资者的风险,使其在低风险的条件下获得收益。

三、买卖回购的风险虽然银行信托买卖回购交易通常表现出保密性、高收益和良好的流动性等优点,但与此同时,该交易行为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首先,信托投资产品的本质是保险产品,由于银行和投资者双方签订了约定,其利益是放在约定时间内的。

一旦发生营业风险,投资者的资金就可能不能及时得到回收,尤其是在投资者恰好遇到自己需要用钱的时候,就会更加困难。

其次,风险的源泉来自于信托项目的资产质量和收益变化,而这些因素也是事先很难预测并保证的。

银行和投资者在约定利率和时间时,很难考虑到因为资产质量或者市场变化导致收益的不稳定性。

而在收益不达预期的情况下,投资者就可能会遭受损失,因此,投资者在进行银行信托买卖回购交易时,要充分考虑这方面的风险,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

82号文细则全解读: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只能走信托!

82号文细则全解读: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只能走信托!

82号文细则全解读: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只能走信托!近日,旨在为信贷资产及银行业其他金融资产提供统一的登记机制和流转平台——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登中心”)官网发布《关于发布《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试行)》和《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的通知》(银登字[2016]16号)。

(如需获取文件全文PDF版,请添加小编个人微信号bankziguan01)与之相关的同时发布的文件还有关于已签署《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主协议》(2016年修订版)机构的公告、银监办发【2016】82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

主要解读如下:1、关键性内容主要有三点:(1)出让方银行在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后按照原信贷资产全额计提资本。

(2)出让方银行不得通过本行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本行信贷资产收益权,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显性或者隐性回购义务。

(3)不良资产收益权的投资者限于合格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参与认购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和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投资.2、出台背景:是对今年4月份印发的《82号文》的落实。

《82号文》的核心内容也正是上面三点内容。

在监管的关键节点,此前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过程中,存在踩监管“红线”的地方,如通过本行理财资金直接对接本行信贷资产、以收益互换或者回购协议等方式承接信贷资产等。

上述操作结果是,出让方并没有将风险转移出去,但是在计算监管资本和拨备时却从账面上扣除了,从而减少了监管资本和拨备成本,存在套利情况。

变相逃避了监管,数据的不真实也不利于监管规范。

3、影响:大幅降低了信贷收益权转让业务的吸引力,从而避免银行在没有彻底转让风险的情况下将贷款移出资产负债表。

通过转让信贷收益权,银行可以将现有贷款移到表外,从而改善其资本和资产质量指标,但一些银行可能与买方签署非正式的回购协议,因此信贷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1]1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1]1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1]11号)按照《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5号)规定,现将信托公司净资本、风险资本计算标准和监管指标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分类监管,确保信托公司业务发展与其风险管理能力、内控水平相匹配,银监会对不同监管评级的信托公司实施不同的风险资本计算标准。

评级结果为3级及以下的信托公司风险资本计算系数为标准系数。

评级结果为1级和2级的信托公司风险资本计算系数在标准系数基础上下浮20%。

二、对于同时包含融资类和投资类业务的信托产品,信托公司在计算风险资本时应按照融资类和投资类业务风险系数分别计算风险资本。

融资类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贷款、受让信贷或票据资产、附加回购或回购选择权、股票质押融资和准资产证券化等业务。

三、对于TOT(信托之信托)信托产品,信托公司应按照被投资信托产品的分类分别计算风险资本。

除TOT和股票受益权投资信托业务外,其他受益权投资信托业务原则上应按照融资类业务计算风险资本。

四、银信合作业务以及受益权发生转让导致受益人超过两人(含两人)的信托业务,按照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计算风险资本。

银行理财资金成为受益人的信托业务视为银信合作业务,按照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计算风险资本。

五、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信托公司对资金来自非关联方但用于关联方的单一信托业务应按照规定的风险系数额外计提附加资本。

六、银监会将根据信托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净资本、风险资本计算标准和监管指标,确保信托公司风险可控、科学发展。

从九民会议纪要看营业信托资产收益权法律风险防范

从九民会议纪要看营业信托资产收益权法律风险防范

从九民会议纪要看营业信托资产收益权法律风险防范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该纪要第89条规定,“【资产或者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信托公司在资金信托成立后,以募集的信托资金受让特定资产或者特定资产收益权,属于信托公司在资金依法募集后的资金运用行为,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应当认定为营业信托纠纷。

如果合同中约定由转让方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在一定期间后以交易本金加上溢价款等固定价款无条件回购的,无论转让方所转让的标的物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实际交付或者过户,只要合同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对信托公司提出的由转让方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按约定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资产收益权转让回购不适用信托法律关系,解决了之前很多案例中的争议。

同时,虽然九民会议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但法院在分析法律适用的理由时将根据会议纪要规定进行说理。

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资产收益权转让回购的交易模式并未进行否定。

在九民会议纪要出台后,受让资产收益权存在因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不同而导致权益不确定的风险将大大降低。

一、资产收益权交易的法律界定在九民会议纪要出台前,关于资产收益权转让、回购交易的法律关系,一直没有清晰明确的界定。

有的法院认为属于营业信托法律关系,也有的法院认为属于借款合同法律关系,造成金融机构、融资人等在实践中有些无所适从。

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没有明确规定资产收益权的情况下,信托公司往往选择揭示资产收益权相关风险的方式来应对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交易模式存在的不确定性。

(一)营业信托合同在五矿信托诉广西有色金属公司营业信托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终231号)中,青海省高院认为,涉案合同中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其一是双方基于信托合同的条款安排转让股权收益权所形成的信托法律关系;其二是基于收益权的回购合同形成的回购法律关系,并认为由于双方均有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与通常意义上的借款和还款不同,故而该案属于营业信托纠纷。

SOT 银行、券商、信托共同合作的“信托受益权 转让”融资案例解析

SOT 银行、券商、信托共同合作的“信托受益权 转让”融资案例解析

一、引言在监管政策对信贷资产转让、同业代付相继收紧之后,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逐渐成为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的新热点。

银信、银证、银保之间的资产管理合作越来越深入,跨机构、跨市场、跨境交易更加频繁,资金在市场间的横向流动大大提高了金融风险的识别和防范难度。

有效整合被分割的数据和信息、压缩监管套利空间、加快资产证券化进程、建立完善以整个金融体系稳定为目标的宏观审慎管理,应成为应对商业银行资管业务不断变换的必由之路。

二、信托受益权转让的相关研究信托受益权转让是指信托受益人将其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权通过协议或其他形式转让给受让人持有。

信托受益权转让后,转让人不再享有受益权,受让人享有该受益权并成为新的信托受益人。

《信托法》第48 条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在我国经济领域的实践早已存在,如2003 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就曾在国内以信托受益权转让模式进行不良资产处置,但其快速发展却是因为2010—2012年银行资金的大量介入。

银行投资信托受益权是商业银行资产业务、中间业务的创新,其产生和发展均可以在约束诱导、规避管制以及制度改革等金融创新理论中得到解释。

三、信托受益权转让:某商业银行地矿集团融36资案例(一)业务流程某地矿集团为当地城市商业银行(简称A 银行)的授信客户,2012 年12 月向该行申请28 亿元人民币贷款用于投资和开采煤矿资源。

该企业为省国资委下属的全资子公司,资信、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还款能力和担保能力较强,属于A 银行的高端客户,A 银行决定满足其资金需求。

但A银行对该笔信贷投放存在种种顾虑,一是A 银行贷款总量不足300 亿元,28 亿元的信贷投放将会触及银监会关于最大单一客户贷款比例不超过10%的监管红线;二是贷款资产的风险权重高,直接发放贷款将大幅降低资本充足率。

A 银行要稳固客户资源和追求资金收益,就必须绕过上述制约。

A银行采用的方法就是以信托受益权为平台,由信托公司、券商和其他银行(简称B 银行)在出资方和融资方之间搭建融资通道。

非信贷业务主要产品交易结构和合同清单

非信贷业务主要产品交易结构和合同清单

非信贷业务主要产品交易结构和合同清单目前,我行非信贷业务主要产品交易结构主要有委托债权投资、信托贷款、资产管理计划、有限合伙企业等模式。

一、金融资产交易所委托债权投资模式通过总行指定准入的金融资产交易所的交易平台进行的对特定项目的债权性投资的业务模式。

金融资产交易所委托债权投资模式合同清单:二、信托贷款模式(一)直接发放信托贷款模式:交易结构为我行以自营资金或理财资金投资某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的投资方向为向某融资人发放信托贷款。

此类直接发放信托贷款模式的合同清单:(二)受让信托受益权模式:交易结构为我行以自营资金或理财资金投资受让通道方持有的信托受益权,该信托受益权对应的信托计划的投资方向为发放信托贷款。

受让信托受益权模式合同清单:三、资产管理计划模式交易结构为我行以自有资金或理财资金直接投资信托计划或受让通道方持有的某信托计划的信托受益权,该信托计划将信托资金委托证券公司成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进行管理,最终通过证券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为融资主体发放委托贷款,交易结构图如下:资产管理计划模式的合同清单:项目融资端信托公司、证券公司、银行(作为托管人)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委托合同》委托贷款银行、融资方《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委托贷款银行、委托方、融资人《资金监管协议》委托贷款银行、保证人或担保人1.关于抵押物的《抵押合同》2.关于质押物的《质押合同》3.《保证合同》四、有限合伙企业模式交易结构为我行以自有或募集资金投资某通道方产品成立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通过该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以信托贷款或委托贷款入股某有限合伙企业成为其有限合伙人(LP1),某外部机构也入股该有限合伙企业成为有恒丰银行有限合伙人信托/券商/基金项目有限合伙人(融资方)认购信托/资管计划优先级有限合伙人1(LP1) 信托贷款(委托贷款)劣后级有限合伙人2(LP2)限合伙人(LP2)。

有限合伙企业将入股资金投放到项目。

信托收益权转让的融资模式

信托收益权转让的融资模式

信托收益权转让的融资模式信托收益权转让是一种创新的融资模式,通过将信托的收益权进行转让,实现资金的快速流动和融资需求的满足。

该模式在当前金融市场上越来越受到关注和运用,因为它具有许多独特的优势和吸引力。

信托收益权转让可以为投资者提供稳定的收益。

在这种模式下,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信托收益权来分享信托所产生的收益。

这些收益可以是来自不动产租金、股权投资、债券利息等多种来源。

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和资金需求,选择不同类型的信托收益权进行投资,从而实现收益最大化。

信托收益权转让可以为企业提供灵活的融资渠道。

企业可以将自己的收益权进行转让,快速获得资金支持。

相比传统的融资方式,如银行贷款或发行债券,信托收益权转让更加简便快捷,无需繁琐的手续和严格的审查。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需求和发展规划,选择适合的信托收益权转让方式,实现资金的有效运用。

信托收益权转让还可以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创新。

在传统的投资方式中,投资者往往只能通过购买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来获取收益。

而通过信托收益权转让,投资者可以直接参与到实体经济中,分享实体经济的增长和收益。

这不仅可以促进金融市场的多元化和健康发展,还可以提高投资者的收益水平和风险分散能力。

然而,信托收益权转让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挑战。

首先,信托收益权的价值受到市场供需和投资者情绪的影响,可能存在价格波动和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其次,信托收益权转让需要信托公司、投资者和企业之间的合作和信任,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管和规范,可能容易发生风险和纠纷。

信托收益权转让作为一种创新的融资模式,具有稳定的收益、灵活的融资渠道和促进金融市场发展的优势。

然而,我们也需要认识到其中存在的风险和挑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建立有效的监管和风险控制机制,以确保信托收益权转让的可持续发展和稳定运行。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充分发挥信托收益权转让的潜力,为投资者和企业提供更多的机遇和选择。

信托融资交易结构

信托融资交易结构

信托融资交易结构信托融资交易结构是一种以信托为媒介,通过信托公司作为信托受益人,借助于银行贷款等方式提供资金,实现融资的一种交易结构。

信托融资交易的基本结构包含以下要素:1. 信托公司:信托公司作为信托受益人,扮演着信托融资交易的关键角色。

信托公司负责组织和管理信托资金,以满足融资项目的需求。

2. 发行机构:发行机构可以是企业、政府部门等,有融资需求的实体。

发行机构通过信托公司及其发起的信托计划来筹集融资资金。

3. 投资者:投资者可以是信托公司的信托受益人,也可以是其他机构或个人。

他们通过购买信托计划的受益权来参与信托融资交易。

4. 债权人:债权人可能是提供融资资金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他们通过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协议,将资金提供给信托公司。

5. 资产:信托融资交易的资产来源包括发行机构的债权和信托公司的受益权等。

信托融资交易的基本流程如下:1. 发行机构与信托公司达成合作意向,确定融资需求和交易条件。

2. 信托公司设立相应的信托计划,并将其推向市场,邀请投资者购买受益权。

3. 投资者购买信托计划的受益权,将投资款项支付给信托公司。

4. 信托公司将募集到的资金与债权人签订信托贷款协议,获得融资资金。

5. 信托公司将融资资金提供给发行机构,满足其资金需求。

6. 发行机构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偿还债务,包括本金和利息。

7. 投资者根据信托计划的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比例获得投资收益。

8. 信托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收取管理费用,同时承担信托计划的风险管理工作。

信托融资交易结构的特点是可以满足发行机构的融资需求,同时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投资渠道。

信托融资交易结构灵活多样,可以根据具体交易需要进行调整和优化。

银行买入返售6种模式

银行买入返售6种模式

【易·课堂】盘点银行同业业务的6种典型模式及关键操作步骤作为银行表外融资的新型工具,信托受益权买入返售近几年已成为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中广泛流行的操作模式。

商业银行通过信托收益权买入返售的形式,将传统上属于资金业务的同业业务演变成了类贷款业务,这种类贷款业务与银行常规的贷款业务相比,有如下几个优势:(1)不纳入银行存贷比考核,存贷比考核的公式是贷款/一般存款,上限是75%,由于同业资产不体现在贷款额度中,这对于存贷比较高而信贷额度不足的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来说,吸引力明显;(2)根据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同业业务的风险权重为3个月以内20%、3个月以上25%,而常规贷款业务的风险权重很高,比如投向工商企业的,风险权重为100%;(3)这种类贷款业务中的同业负债无需缴纳准备金。

买入返售业务的基本操作模式是三方协议模式,这种模式中通常会出现甲、乙、丙三方,甲方一般是资金过桥方,乙方是实际出资方,丙方是提供信托受益权远期受让的兜底方,也常常是融资客户的授信银行。

三方协议模式从2011年开始兴起,到2012年大发展,再到2013年的衍变和创新,走出了一条金融压抑下独具特色的同业创新之路。

模式一:抽屉协议暗保模式抽屉协议暗保模式是最简单、最基础的操作模式,通常是B银行由于信贷额度或贷款政策限制,无法直接给自己的融资客户贷款时,找来一家A银行,让A银行用自己的资金设立单一信托为企业融资。

这种模式下,B银行作为风险的真正兜底方,与A签订承诺函或担保函(暗保),承诺远期受让A银行持有的单一信托受益权或者基础资产。

这里B银行有两种兜底方式,一种是B银行出资受让信托受益权,另一种是B银行直接收购针对融资客户的基础资产。

前一种方式的优点是银行不用在表内发放一笔贷款,不用真实占用企业的授信额度。

但缺点有两个:(1)如果B银行用资金受让信托受益权,这样B银行成为信托受益人,但问题是信托计划并没有就此终止,信托到期时信托计划无法结束,就会发生信托贷款逾期,而信托逾期是需要向监管机构上报的;(2)很多银行的分行是不具备投资信托产品权限的,审批权限在总行,比如工农中建的二级分行和很多股份制银行的一级分行都没有这个权限,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银行的分行就不具备受让信托受益权的能力。

信托受益权转让操作规程

信托受益权转让操作规程

信托受益权转让操作规程1.引言1.1 概述在当今金融市场中,信托受益权转让操作规程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信托是一种特殊的金融工具,通过将资产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从而实现财产的安全保值和增值。

受益权则是指信托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的权益,包括收益权和处分权。

信托受益权转让操作规程的作用在于规范和约束信托市场中受益权转让的行为,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这些规程主要涉及受益权转让的条件、程序、限制以及相关责任和义务等方面的内容。

信托受益权转让操作规程的制定是基于市场需求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随着信托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交易的复杂性和风险也随之增加。

因此,有必要对信托受益权转让进行规范,以防范潜在风险,维护市场秩序。

本文将对信托受益权转让操作规程的定义和背景进行介绍,并探讨其重要性。

同时,文章还将对受益权转让操作规程的作用和意义进行总结,并展望未来该规程的发展趋势。

通过本文的探讨,读者将更全面地了解信托受益权转让操作规程及其在金融市场中的作用,为进一步深入研究和实践提供基础。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本文主要由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组成。

引言部分包括概述、文章结构和目的三个小节。

在概述中,将简要介绍信托受益权转让操作规程的背景和重要性。

在文章结构小节中,将详细说明整篇文章的结构以及各个部分的内容安排。

在目的部分,将明确本文撰写的目的和意义。

正文部分将分为许多小节,其中包括受益权转让的定义和背景以及信托受益权转让操作规程的重要性等。

在受益权转让的定义和背景小节中,将对受益权的概念进行解释,并介绍信托受益权转让的背景情况。

在信托受益权转让操作规程的重要性小节中,将探讨为什么需要制定操作规程以规范受益权转让的流程和操作方式,并阐述其对信托市场的影响。

结论部分包括总结受益权转让操作规程的作用和意义以及展望未来受益权转让操作规程的发展趋势两个小节。

在总结受益权转让操作规程的作用和意义中,将归纳总结操作规程对于提高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效率和保护各方权益的重要性。

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法律分析

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法律分析

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法律分析信托受益权转让是指信托受益人依法将其在信托财产中享有的权益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在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法律分析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转让对象的选择、转让的法律效力、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民事法律后果以及信托受益权转让的程序等。

转让对象的选择是信托受益权转让的第一个问题。

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信托财产的受益人可以将其受益权转让给他人,但是转让对象必须是善意取得信托受益权的第三人,也即是说,该受益权转让必须是符合善意取得原则的。

此外,转让受益权的对象还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行使受益人的权益。

其次,转让的法律效力是信托受益权转让的关键问题之一、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应当通过书面形式,并通知信托财产管理人。

只有经过书面形式的转让并通知了信托财产管理人,转让才能生效。

同时,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应该是受法律和信托合同的保护的,转让受益权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约定。

信托受益权转让的第三个问题是民事法律后果的分析。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可能会带来不同的民事法律后果,如对原受益人的权益保护、对转让受益人的权益保护等。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信托财产管理人在接到转让通知后,应当将转让人转让的受益权转移给受益权受让人;另一方面,债权人在受益人所转让权益的范围内,有权追索债务人的债务。

这意味着,转让的一方应当保证所转让的权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免给受益权的接受方和原受益人带来损失。

最后,信托受益权转让的程序是信托受益权转让的关键环节。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应当符合程序上的要求。

转让人应当向信托财产管理人提供书面的转让申请,并通知受托人有关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情况。

信托财产管理人接到申请后,应当进行相应的核实和办理程序,予以受理或者拒绝。

同时,信托财产管理人还需要将转让后的信托受益权转移给受益权受让人,确保权益的变动得到及时有效的记录。

总之,信托受益权转让涉及许多法律问题,包括转让对象的选择、转让的法律效力、民事法律后果以及转让的程序等。

【项目实操干货】银登中心的信托受益权流转

【项目实操干货】银登中心的信托受益权流转

【项目实操干货】银登中心的信托受益权流转第一篇:【项目实操干货】银登中心的信托受益权流转【项目实操干货】银登中心的信托受益权流转除了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流转也是盘活银行信贷资产存量的一个重要方式。

对比需要券商作为承销商的信贷资产证券化(银行间债券市场)来说,银登中心的信贷资产流转对于券商来说相对比较陌生,但也可作为财务顾问的角色参与交易结构设计、基础资产筛选、流转销售等工作。

今天Cc以项目分析的方式跟大家分享银登中心的流转业务。

01 银登中心业务介绍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有限公司,简称“银登中心”,是经财政部同意、银监会批准,成立于2014年6月10日的金融服务机构,受银监会监管。

银登中心的成立,是监管部门落实国务院“盘活货币信贷存量,支持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要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社会融资成本的具体举措。

银登中心的经营范围为:信贷资产及银行业其他金融资产的登记、托管、流转、结算服务,代理本息兑付服务,交易管理和市场监测服务;金融信息服务和有关的咨询、技术服务;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具体关于银登中心业务的介绍,请参考吕世蕴的《构建安全高效的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平台》。

信贷资产流转业务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区别与联系,请参考吴方伟的《信贷资产流转业务及其与资产证券化的区别》。

82号文的出台,在银登中心流转的,符合相关要求的信贷资产债权及其对应收益权转让可认定为非“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大部分银行也将银登中心流转的产品认定为非“非标”,但实际操作中,仍有部分银行会将银登中心流转产品认定为非标,具体请参考童彦的《如何认知“非标资产”?(之一)》与《如何认知“非标资产”?(之二)》。

02 主要适用法规规则《信贷资产流转业务管理试行办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信贷资产流转集中登记的通知》(108号文)《银行业信贷资产流转集中登记规则》《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82号文)《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试行)》《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信息披露细则(试行)》03 业务办理流程目前,银登中心收费模式为:信贷资产或信贷资产收益权成功流转之后,一次性按流转规模的0.031%收取登记转让费(具体收费参照具体项目的收费通知单)业务办理流程为:由发起人开户,目前大部分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已完成开户,此文不赘述。

八张图全面解读ABS中的双SPV交易结构

八张图全面解读ABS中的双SPV交易结构
SPV还具有税收中性的作用。在国外,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通常可以获得税收优惠,而且,由于该笔证券化业 务是SPV的唯一业务,其基础资产的利息收入大部分都以证券利息的方式支付出去,所以SPV几乎不用纳税。SPV 的税收中性是促使国外资产证券化业务蓬勃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
当然,SPV还承担着发行证券的任务。因为发起人把资产“真实出售”给SPV,所以SPV实际上拥有这些基础 资产,具备发行证券的资格。
二、不同的SPV在破产隔离、税收、证券发行方面的比较
1. 特殊目的信托(SPT) 特定目的信托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为法律基础,信托公司作为特定目的 信托和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受托人,从发起机构或原始权益人处获得基础资产。这种结构下,破产隔离的效力是 《信托法》所赋予的,《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第十六 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因此,以信托形式进行资产转让,可以实现完全的破产 隔离,具有最强的破产隔离效力。 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SPT的破产隔离体现在两个方面:SPT和受托人的破产隔离,SPT和发起人的破产隔离作 用。 2. 特殊目的实体(SPE) 在国内,最常见的特殊目的实体是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此处以专项计划为例,讨论其 破产隔离效力。 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 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是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 公司子公司为开展证券化业务专门设立的SPV(为避免混淆,下文以SPE表示),“专项计划资产独立于原始权益 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专项计划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信托收益权买入返售(完整版)

信托收益权买入返售(完整版)

信托收益权买入返售(完整版)信托收益权买入返售“信托收益权买入返售”是一种信托业务,具体来说,就是信托公司发行一款信托产品,募集资金后,再以自有资金介入,为融资方提供融资,并获取固定收益。

信托收益权买入返售业务主要涉及信托公司、信托受益权买入方和信托受益权受益人三方。

请注意,投资理财有风险,具体投资操作请咨询专业人士。

信托收益权买入返售证券风险信托受益权买入返售风险有以下几点:1.信用风险:信托公司作为中间人,将一方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给另一方,如果双方信用较差,或出现一方未按照约定进行还款,则可能会导致该笔信托受益权买入返售风险增大。

2.利率风险:如果市场利率上升,则同样金额的信托受益权买入返售的价值将会下降,从而带来损失。

3.流动性风险:信托受益权买入返售的流动性较差,难以在必要时将其转让或出售。

为了防范这些风险,投资者应该选择信誉良好的发行人,并对市场状况进行充分研究,以便对利率和价格的走势做出判断。

信托收益权买入返售什么意思“信托收益权买入返售”是一种金融创新产品,其含义如下:1.信托收益权是一种以信托财产为信托资产,为受益人获取收益的权力。

在信托中,资金、股权等财产是信托财产,它是信托成立、存续的基础。

信托收益权就如同其字面意思,代表的是获取收益的权利,也就是获取信托财产收益的权利。

2.买入返售是信托收益权的一个特定概念。

在具体实践中,资金信托的委托人将现金等货币资产交付给受托人后,受托人将该货币资金等用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等特定金融产品的投资。

这就是“卖出”信托受益权。

当特定金融产品到期后,受托人再将货币资金等本金及收益返还给委托人,这就是“买入”信托受益权。

因此,“买入返售”信托收益权也就是将资金作为信托资金投入到特定金融产品后,再将本金及收益从受托人处取回,让渡给委托人的一种权利。

总的来说,“信托收益权买入返售”是指委托人将现金等货币资产交付给受托人后,受托人将这些资金用于特定金融产品的投资,并在产品到期后将本金和收益返还给委托人的过程。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通[2010]2 号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为规范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信托公司依法进行业务创新和培养自主管理能力,确保结构化信托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结构化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根据投资者不同的风险偏好对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层配置,按照分层配置中的优先与劣后安排进行收益分配,使具有不同风险承担能力和意愿的投资者通过投资不同层级的受益权来获取不同的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

本通知中,享有优先受益权的信托产品投资者称为优先受益人,享有劣后受益权的信托产品投资者称为劣后受益人。

二、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应当严格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

(二)风险与收益相匹配原则。

(三)充分信息披露原则。

(四)公平公正,注重保护优先受益人合法利益原则。

三、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应当培养并建立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专业团队及保障系统,完善规章制度,加强IT 系统建设,不断提高结构化信托产品的设计水平、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打造结构化信托产品品牌。

四、结构化信托产品的投资者应是具有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机构或个人。

信托公司在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前应对信托投资者进行风险适应性评估,了解其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并对本金损失风险等各项投资风险予以充分揭示。

信托公司应对劣后受益人就强制平仓、本金发生重大损失等风险进行特别揭示。

五、结构化信托业务中的劣后受益人,应当是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且参与单个结构化信托业务的金额不得低于100 万元人民币。

六、结构化信托业务的产品设计:(一)结构化信托业务产品的优先受益人与劣后受益人投资资金配置比例大小应与信托产品基础资产的风险高低相匹配,但劣后受益权比重不宜过低。

信托股票回购怎么操作方法

信托股票回购怎么操作方法

信托股票回购怎么操作方法
信托公司回购股票的操作方法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 决定回购计划:信托公司首先需要决定回购计划的规模和时间,即计划回购的股票数量以及回购的时间周期。

2. 委托券商或托管银行:信托公司可以选择委托券商或托管银行来执行回购交易。

可以与券商或托管银行签订回购协议,规定回购条件和方式。

3. 发布回购公告:信托公司需要向市场发布回购公告,公告中要明确回购的目的、数量和价格等细节,并说明回购计划是否属于市场利益或关联方交易等。

4. 回购股票:信托公司按照回购计划开始回购股票,可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以均价竞价等方式在交易所进行回购。

也可以通过买入协议回购,即与合作券商签订回购协议,以协议价格回购股票。

5. 报告和公告:信托公司在回购过程中需要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回购动态,并及时向市场公布回购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回购股票有一定的法律法规限制,如回购需要符合公司章程、证券法等相关规定,不能超过公司授权的回购额度。

此外,还需考虑市场情况、公
司经营情况、股东利益等因素进行决策,以确保回购操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利益。

因此,在进行信托股票回购操作前,建议咨询相关专业人士或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操作方法和指导。

2023独家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的性质认定

2023独家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的性质认定

独家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的性质认定引言独家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作为一种常见的金融交易工具,其性质一直备受关注。

在法律领域,对于独家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的性质认定一直存在争议。

本文将对独家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的性质进行分析和评估,探讨其在法律上的具体归类。

1. 什么是独家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独家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是一种金融衍生品,它代表了一种交易结构,通过转让资产的收益权并在未来的某个时间点回购这些收益权。

在该协议中,转让方将资产的收益权转让给回购方,并在约定期限后以约定价格回购这些收益权。

2. 独家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的法律性质认定独家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的法律性质认定一直备受争议。

不同的学者和法律实践者对其性质归类存在不同观点。

下面将介绍几种主要的观点:2.1 投资合同观点根据投资合同观点,独家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应被视为一种投资合同。

这种观点认为,该协议涉及到资产的转让和回购,是一种投资交易。

2.2 货币信托观点根据货币信托观点,独家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应被视为一种货币信托。

这种观点认为,该协议的本质是一种从转让方到回购方的资产信托。

2.3 借贷合同观点根据借贷合同观点,独家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应被视为一种借贷合同。

这种观点认为,回购方提供资金给转让方,转让方将资产收益权作为抵押物,类似于借贷关系。

2.4 综合观点综合观点认为,独家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的性质不应被单一地归类为某一种合同类型,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包括双方意图、交易结构和合同条款等因素。

3. 对独家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性质的影响对于独家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性质的认定,不仅影响着合同的法律效力,还可能产生几方面的影响:3.1 合同解释和争议解决独家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的性质认定将直接影响合同的解释和争议解决。

不同的法律性质可能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款和法律原则。

3.2 法律监管和监督独家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的性质认定将决定其是否受到特定的法律监管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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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受益权转让及回购交易结构
转让人(甲方):包商银行
受让人(乙方):B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C信托·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本信托”)已于2012年8月日生效,本信托规模为人民币XX亿元整,到期日为2013年8月日,信托项下主合同为《C信托·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信托受托人为C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甲方作为本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完整且有效地享有信托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且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完整且有效地持有该信托项下的全部信托受益权,对应的信托财产本金为人民币XX亿元整;
(3)甲方作为信托受益人愿意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转让上述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乙方愿意按本合同的约定以自有资金受让该信托受益权。

(4)甲方与乙方签订合同,在约定的时间点向乙方回购该信托受益权,并于当天将转让价款支付至乙方下列指定账户,甲方就购买该项信托受益权所须支付的转让价款为:乙方购买的该项受益权对应信托贷款的未获清偿的本金及应收未收的信托收益。

信托受益权转让及回购交易结构图如图1、图2所示:
图1、信托受益权转让交易结构图
图2、信托受益权回购交易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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