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实务问题分析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转让的财务分析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转让的财务分析一、引言股权转让协议是指在股权交易过程中,双方就股权转让相关事宜达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该协议通常详细规定了股权转让的各项条款、条件和权益转移的程序。
股权转让协议不仅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对于进行财务分析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本文将围绕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转让的财务分析展开讨论。
二、股权转让的财务分析股权转让涉及到的财务分析主要包括财务状况分析、财务风险评估以及盈利能力分析等方面。
1.财务状况分析财务状况分析是对目标公司财务状况的综合评价,主要通过财务报表分析进行。
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购买方需要对目标公司的资产状况、负债情况和净资产进行评估。
具体分析方法包括资产负债表分析、利润表分析、现金流量表分析等。
资产负债表分析主要关注目标公司的资产结构和负债结构。
通过分析资产负债表可以了解到目标公司的总资产规模、资产配置情况以及负债水平等。
对于购买方而言,如果目标公司的资产结构较为稳健、负债水平较低,那么从风险控制的角度来看,购买该公司的股权更加有利。
利润表分析主要关注目标公司的盈利能力。
通过分析利润表可以了解到目标公司的收入状况、成本构成以及盈利水平等。
购买方需要评估目标公司是否具备稳定的盈利能力,并通过对盈利情况的分析来预测未来可能产生的利润增长潜力。
现金流量表分析主要关注目标公司的现金流状况。
通过分析现金流量表可以了解到目标公司的现金流入流出情况。
现金流状况良好的公司通常更有价值,因为它们具备了足够的现金流来支持运营和发展。
2.财务风险评估财务风险评估是对目标公司财务风险的评估和分析。
购买方需要对目标公司面临的财务风险进行评估,以便判断其投资的价值和风险水平。
常见的财务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市场风险是指目标公司面对的市场环境变化所带来的风险。
购买方需要了解目标公司所处行业的市场环境,以及公司在该行业中的竞争地位和前景,从而评估其面临的市场风险。
股权转让协议案例分析题
股权转让协议案例分析题股权转让协议甲方:(出让方)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地址:电话:电子邮箱:乙方:(受让方)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地址:电话:电子邮箱:鉴于甲方拥有(公司/企业)的股权,现甲方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愿意将该股权转让给乙方,并乙方同意接受该股权转让。
为此,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股权转让事项1.1 本次股权转让的标的为甲方持有(公司/企业)的股权(下称“标的股权”),其详细信息如下:(股东名称)(注册资本)(持股比例)1.2 本次股权转让的转让价格为(转让价格),甲、乙双方认可该价格合理。
1.3 标的股权的股权属性及权益状况,亦包括所有权、收益权、利益权,主要权利与义务如下:(详细标注)第二条双方权利与义务2.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2.1.1 甲方承诺其为标的股权的合法持有人,已取得了所有必要的许可及批准,且股权无任何质押、冻结、限制或纠纷。
2.1.2 甲方保证标的股权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并且承担其所作的上述保证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要求退还转让款项、承担所有法律责任、承担因此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
2.1.3 甲方已清偿或将在本协议签署前清偿与标的股权相关的所有税费、债务和其他负担,不存在未披露的相关风险或争议。
2.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2.2.1 乙方承认已经充分了解标的股权的相关信息,完全理解和认可本协议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具有签订本协议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2.2 乙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支付标的股权的全部转让款项,一旦确认无争议,即视为标的股权转让完成。
2.2.3 乙方应就标的股权合法获得的其他权益、利润等,依照原有比例享有。
第三条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3.1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不影响中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2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因违反法律法规而无效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3.3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因任何原因被撤销或宣布失效的,该条款应视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回购和赎回条款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回购和赎回条款一、背景介绍股权转让是指股东之间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转移的行为。
为了确保股权转让的顺利进行,股权转让协议是必不可少的文件。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回购和赎回条款被广泛应用于保护股东权益,本文将对其进行详细讨论。
二、股权回购条款股权回购是指公司回购已发行的股票并将其注销,从而减少公司的股本。
股权回购条款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起到了保护投资者权益和维护公司股东结构稳定的作用。
1.回购价格在股权回购条款中,明确规定了回购价格的确定方式。
一种常见的方式是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回购,对于非上市公司,可以约定按照独立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进行回购。
2.回购条件股权回购条款中还应明确回购的条件,例如回购的时间、回购量等。
回购时间可以是在特定的时间点或者特定的事件发生后进行,回购量可以是全部或部分。
3.回购义务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回购条款还规定了回购的义务。
一般情况下,回购的义务由公司承担,但也可以约定由其他股东承担回购义务。
三、股权赎回条款股权赎回是指公司以一定价格将其发行的股票购回,使持有该股票的股东获得相应的投资回报。
股权赎回条款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被用于保护公司的利益和维护公司的稳定运营。
1.赎回价格股权赎回条款中明确规定了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
赎回价格可以是按照特定公式计算,也可以是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
2.赎回条件股权赎回条款中应该清晰地写明赎回的条件,包括赎回时间、赎回数量等。
赎回时间可以是事先约定的时间点或者特定事件发生后进行,赎回数量可以是全部或部分。
3.赎回义务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赎回条款还规定了赎回的义务。
一般情况下,赎回的义务由公司承担,但也可以约定由其他股东承担赎回义务。
四、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股权回购和赎回条款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的应用,以下是一个案例分析:某公司股东A与B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有权在五年内回购B所持有的股权。
根据协议,回购价格为当时市场价格减去10%的金额,回购时间为协议签署之日起五年内,回购量为B所持有的全部股权。
股权回购机制的研究与实际应用分析
股权回购机制的研究与实际应用分析在如今的经济环境中,股权回购机制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
这不仅是企业自身发展的一种策略,更是维护股东利益、稳定市场的重要手段。
股权回购,不是简单的财务操作,而是深藏着企业对未来发展的信心,以及对市场反应的敏感度。
首先,了解股权回购的基本概念是必要的。
股权回购,顾名思义,就是公司用自有资金购买自己发行的股票。
这个过程能减少市场上流通的股票数量,提升每股收益。
企业在进行股权回购时,通常会考虑到公司的财务状况、股价表现以及未来的盈利预期等因素。
接下来,我们来看股权回购的动机。
为什么企业会选择回购股票呢?1.1 提升股东价值企业回购股票,首先是为了提升股东的价值。
回购后,流通股减少,按理说每股的收益就会增加。
这样一来,股东手里的股票价值自然也会水涨船高。
投资者看到企业愿意回购股票,往往会对公司未来的发展更加看好,甚至会增加持股。
1.2 维护市场信心股权回购也被视为企业对市场的一种信号。
当市场出现波动,股价下跌时,企业主动回购股票,表明其对自身价值的认可。
这种行为不仅能稳定股价,避免市场恐慌,还能传递出企业管理层信心满满的积极信号。
投资者看到管理层愿意用自己的资金回购股票,自然会对公司的前景充满信心。
再来看看股权回购的实际应用。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在回购股票时需要注意一些关键问题。
2.1 回购规模与时机回购的规模和时机至关重要。
如果企业过于激进,可能会影响现金流,甚至引发财务危机。
而如果回购规模过小,可能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
企业需要结合自身的财务状况和市场环境,谨慎决策。
2.2 回购方式股权回购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进行,比如公开市场回购、要约收购等。
公开市场回购是最常见的方式,企业在市场上直接购买股票。
而要约收购则是在特定时间内向股东提出购买意向。
每种方式都有其优缺点,企业要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
2.3 法规与透明度股权回购也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
在某些国家,企业在回购股票时需要遵循特定的程序,确保透明度。
股权收益权转让风险有多大
The way to find happiness in life is to understand that you are given life for dedication.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股权收益权转让风险有多大首先我们要明确,只要是投资,都是有风险的,股权收益权转让相对来说算是一种靠谱的投资,收益权转让类产品则有未来可预期的稳定的收益,甚至会有相关的收益权回购协议来降低风险。
对于其风险,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看待。
近年来,各种金融投资仿佛成为了热门,凡是手头有点闲钱的街坊邻居们,仿佛都愿意搞点小投资,什么基金股票。
而相对于企业来说,有一种特殊的投资方式,就是股权收益权的购买转让。
那么股权收益权转让风险到底有多大呢?首先先让我们一起来弄明白,这个名词代表的是什么意思。
一、什么是收益权收益权是指获取基于所有者财产而产生的经济利益的可能性,是人们因获取追加财产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收益权是所有权在经济方面的实现形式,该权利或权能的行使可以为所有人带来经济上的收益。
二、什么是收益权转让所谓收益权转让,通俗一点讲就是资产所有人将部分收益转让出去,受让方获得这部分收益。
在金融领域,收益权转让主要涉及到资产证券化和基础资产。
基础资产也称标的资产,例如债权、知识产权、物权、股权、企业应收账收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等,它是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所依赖的资产。
资产证券化就是以这些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
三、什么是股权收益权转让股权的收益权转让,是在合伙企业不发生股东变更的情况下,出让人仅将其在合伙协议约定的收益权转让给受让方。
除该收益权之外,出让方在合伙企业中的其他权利仍由出让方自行享有和行使;受让方除享有出让方在合伙企业中约定的收益权外,不享有合伙企业的任何其他权利,也不需向合伙企业承担任何义务。
转让期间,如涉及合伙企业对外转让财产、对外担保、重大款项支付、分红等可能影响受让人分红权的事宜时,出让方应在进行合伙人表决前提前告知受让方并征求受方的意见。
股权回购的影响因素与效果分析
股权回购的影响因素与效果分析股权回购是指一家公司回购其自己的股份。
随着股权回购在各国市场的普遍现象与不断增长的趋势,人们开始关注股权回购所带来的影响因素与效果。
本文将对股权回购的影响因素与效果进行分析。
一、股权回购的影响因素1. 公司财务状况:公司的财务状况是决定是否进行股权回购的重要因素之一。
如果公司盈利能力强,财务状况稳定,那么进行股权回购的风险相对较小。
相反,如果公司财务状况不佳,存在资金短缺或高负债情况,进行股权回购可能会加重公司的财务压力。
2. 股价水平:股价水平对股权回购的决策具有重要影响。
当公司股价低于其价值时,进行股权回购可以增加每股收益,提高公司股价,增加投资者信心。
但如果股价过高,进行股权回购可能会浪费资金并没有实质效果。
3. 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对股权回购的影响因素不可忽视。
如果公司治理结构良好,决策透明度高,进行股权回购可以增加投资者对公司的信任和股权回购决策的合理性。
相反,如果公司治理结构较差,股权回购可能受到投资者的质疑和批评。
4. 盈利能力与现金流: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现金流状况是进行股权回购的关键因素。
如果公司具有稳定的盈利能力和良好的现金流,进行股权回购可以利用公司内部资金进行,减少对外融资的需求,提高公司股东权益。
但如果公司盈利能力不佳,进行股权回购可能会加重公司财务压力。
二、股权回购的效果分析1. 股价影响:股权回购对股价有显著影响。
一方面,股权回购可以减少公司的总股本,从而提高每股收益,增加股票供给的相对稀缺性,推动股价上涨。
另一方面,股权回购也可能被市场解读为公司对自己前景的缺乏信心或财务问题的缓解,导致投资者的担忧,进而压低股价。
2. 股东权益:股权回购可以提高公司股东权益。
回购公司的股份意味着减少对外股东的分红和利益分配,从而增加剩余利润归属于公司内部股东的比例。
这有助于增加公司内部股东的收益和控制权。
3. 公司财务指标:股权回购对公司的财务指标也有影响。
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实务问题分析
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实务问题分析在股权投资领域,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是一项重要的实务问题。
本文将对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进行分析,并探讨其中存在的实务问题。
一、股权收益权转让股权收益权转让是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股票的收益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在转让过程中,转让方放弃了相关公司股票的收益权,而收益权接收方获得了相应的股票收益权。
股权收益权转让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法规要求。
首先,转让双方应当签订转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其次,应当及时履行相关的股权登记、过户手续,确保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应当向公司进行相应的通知和备案手续,以确保公司及其他股东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
然而,在股权收益权转让实务中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转让方应当确定转让的价格和标的股权的价值。
合理确定价格能够保护转让方的利益,同时也需要考虑到市场行情和标的公司的价值。
其次,转让双方应当进行尽职调查,以确保标的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符合预期。
最后,转让双方应当履行相应的合规审批程序,以确保转让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股权回购股权回购是指公司向原股东购回其所持有的股票的行为。
通过股权回购,公司能够减少股权分散,提升公司控制力和市场声誉。
股权回购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法规要求。
公司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备并获得其批准,确定回购额度和方案。
同时,公司还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回购计划,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回购操作。
回购完成后,应当及时进行股权登记和过户手续,确保回购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股权回购实务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公司应当合理制定回购计划,以保证回购资金的安全和可用性。
其次,公司应当考虑回购对于公司财务状况和市场形象的影响,避免因回购行为导致公司形象受损。
最后,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及时向股东和市场公告回购进展情况,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
三、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的实务问题在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实务中,存在一些共同的问题。
首先,双方应当合理确定交易价格,避免因价格争议导致交易的延迟或失败。
股权转让行为会计处理规范解析
股权转让行为会计处理规范解析与以往相比较,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对股权投资行为的处理规范要复杂得多。
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进入执行层面后,相关职能部门或监管部门针对股权转让行为陆续发布了相关的后续规定来进一步加以规范,并将规范的重心聚焦在合并财务报表的会计处理上。
本文拟将上述相关后续规定加以归纳整理,分别对转让子公司部分股权但仍未丧失控制权、转让子公司部分股权且丧失控制权以及转让超额亏损子公司的会计处理方法加以剖析,以期有助于实务界同仁加深对股权转让行为会计处理规范的理解。
一、对转让子公司部分股权但仍未丧失控制权的股权转让行为会计处理规范的剖析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年第3期)》(以下简称《第3期解答》)对母公司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会计处理方法做出了具体的监管规定。
《第3期解答》的内容如下:根据财会便[2009]14号函,母公司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处置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净资产的差额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
为了加深读者对《第3期解答》的理解,笔者特做出如下解读。
首先,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母公司转让子公司部分股权时,在母公司的账务处理和个别报表中,必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来进行会计处理,即应将处置所得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净资产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第3期解答》的监管规范是针对合并财务报表而言的,需要读者思考的问题是,究竟如何操作才能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处置所得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净资产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呢?笔者认为应在合并财务报表的工作底稿中通过编制抵销分录的方式来加以实现,所编制的抵销分录为:借(或贷):投资收益;贷(或借)资本公积。
《第3期解答》要求将处置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相对应享有子公司净资产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其目的就在于通过此举来遏制母公司借助关联交易方式通过转让子公司部分股权来操纵合并财务报表利润水平的行为。
某集团公司股权转让涉税问题案例分析
一、初露端倪2010年6月,N市国家税务局通过跟踪外经贸部门对外发布的股权转让信息,敏感地“嗅出”了里面的税务风险。
顺着外经贸部门这条线,该局成立了核查小组,专门评估辖区内所有涉及股权转让的企业。
由于股权转让业务性很强,核查小组根据掌握的资料,在评估的第一家涉及股权转让的企业就发现了问题。
R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注册地在英属维尔京群岛。
A公司是R集团旗下企业,于2004年4月在N市成立,是R集团的重要垂赢一体化生产基地之一。
B公司也是R集团旗下企业,于2007年2月成立,是R集团新的重要生产基地之一,其在R集团今后的集团战略中具有重要地位.R集团投资3230.8万美元,占B公司78.8%的股权;投资1110万美元,占A 公司74%的股权。
2009年11月2日,R集团将在A公司的股权以1109.9985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B公司,另实收资本不足部分0.0015万美元由B公司补足。
受让方于2010年3月31日前向转让人支付转让股权的价款。
至核查时止,A公司外方股权转让已经交易完毕。
2010年6月28日,核查人员与股权受让人B公司进行接触,到企业了解该笔股权转让的情况,核实相关材料,并与企业就该笔转让行为进行初步的沟通与交流。
同时,就调查情况及时向N市国家税务局进行了汇报,并请求成立业务专家小组共同会诊。
2010年7月,在N市国家税务局大企业和国际税收管理分局的大力协助下,核查人员一行5人专程赴被转让方A公司调查核实情况,并与R集团税务负责人进行首次谈判。
二、双方博弈R集团表示,该股权转让是属于集团内部的股权转让,实质是集团内部的重组,在中国不应负有纳税义务。
税务机关联合专家小组就此指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规定处理。
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信托计划
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信托计划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信托计划是一种金融工具,通过将股票的收益权转让给信托计划,再由信托计划进行回购,实现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分配。
本文将从信托计划的基本概念、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等方面,对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信托计划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信托计划是一种以股票为标的资产的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由专业机构组织,以投资者的资金购买股票,并将股票的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一定时间后再以一定价格回购。
信托计划的操作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投资者将资金交给信托计划,由信托计划管理人根据投资策略购买股票。
其次,信托计划将购买的股票的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投资者可以享受股票的红利和升值收益。
最后,在约定的回购期限到达时,信托计划以约定的价格回购投资者的股票。
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信托计划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股票收益权获得股票的收益,而无需直接持有股票,降低了风险。
其次,信托计划由专业机构管理,根据投资策略进行投资,提高了投资效率。
再次,回购机制可保证投资者在特定期限内获得投资本金和收益。
最后,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信托计划可提供定期的流动性,投资者可以在约定的回购期限到达时选择退出。
然而,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信托计划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首先,股票市场波动风险是不可忽视的,投资者可能面临股票价格下跌的风险。
其次,信托计划管理人的投资决策和管理能力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收益。
再次,在回购期限内,如果信托计划出现流动性问题,投资者可能无法及时回收本金。
为降低风险,投资者在参与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信托计划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明确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身的信托计划。
其次,了解信托计划的运作机制和投资策略,通过多方面的信息获取进行投资决策。
最后,分散投资,避免将所有资金集中在一个信托计划中。
综上所述,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信托计划是一种灵活的投资工具,通过将股票的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实现利益的分配。
股权收益权
股权收益权股权收益权是一种法律性质尚未明确界定的权利,有些合同当事人将其描述为“标的股权上的财产收益性权利”。
《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享有资产收益等权利,但由于股权必须依附于股东身份获得,因此具有一定的身份属性。
对于股东获取资产收益的权利或其他单一权能是否具有转让的独立性,在理论界尚有争议。
此外,股权收益权具体包含的收益范围在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界定。
如果收益权包括了股权在何情形下的卖出收入,那是否意味着收益权有一种“追及”的功能使股权本身的每一次转手收入都会归属于收益权持有人?如果答案肯定,那么这显然对后手的股权持有人极为不利,其手中的股权几乎丧失了流通价值。
因此,使作为股权权能的收益权具有转让上的独立性是不适当的。
此外,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只有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才能行使股东权利。
若“股权收益权”信托中,获得资产收益的权利已转让给信托公司,但股东名册上的股东仍为原股东,信托公司并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和行使权利。
因此,信托产品中的“股权收益权”,并非通常意义上作为股东自益权中的获得资产收益的权能。
因此,将股权收益权作为合同上的将来债权更为妥当。
这意味着通过合同安排,受托人享有对融资方请求与融资方从公司取得的股权收益及转让股权获得的收入等额资金的权利。
在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即信托公司)与融资方签订股权收益权转让合同。
根据合同,受托人的职责是将信托资金提供给融资方,而融资方所支付的金额应等同于与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相关的所有收益,包括分红和处分股权所得的收益。
需要注意的是,受托人和融资方之间只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受托人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股权权利。
融资方仍然是股权的完全所有者,包括股权收益权,有权向公司主张收取分红并处分股权,只不过必须遵守受托人的合同约束,将与股权收益等额的资金交付给受托人。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对融资方的履行是现实和及时的,而融资方对受托人的履行则是预期的,且其履行内容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而改变,因此信托计划的收益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附回购条款的股权转让账务处理
附回购条款的股权转让账务处理股权转让是一种常见的商业交易方式,而附回购条款则是一种常用的保障措施。
在股权转让中,附回购条款被用于规定转让方在一定时间内可以回购所转让的股权。
这种账务处理方式能够有效地保护双方的利益,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在进行股权转让账务处理时,首先需要明确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信息、股权转让的数量和价格等基本信息。
然后,双方需要就回购条款的具体内容进行协商和确定,如回购期限、回购价格等。
这些条款需要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平衡,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和风险。
一旦双方达成协议并签署相关文件,转让方就需要按照约定的条款支付相应的转让款项,并办理相应的过户手续。
受让方则需要按照约定的时间和价格支付回购款项。
这些交易款项的支付和收取需要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以确保交易的安全和可追溯性。
在账务处理过程中,需要注意将交易款项与回购条款进行对应,确保资金的流转符合约定。
同时,还需要及时更新相关账务记录,以便于双方随时了解交易的进展和状态。
除了账务处理,股权转让还需要进行合规性审查和法律意见的征询。
转让方和受让方需要确保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获得专业机构的法律意见。
这些步骤能够为交易提供法律保障,避免可能的风险和纠纷。
总的来说,附回购条款的股权转让账务处理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工作。
双方需要在交易前充分沟通和协商,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同时,账务处理需要严谨和准确,确保交易款项的安全和顺利流转。
通过合规性审查和法律意见的征询,能够为交易提供额外的保障,使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只有在各方通力合作的基础上,才能实现附回购条款的股权转让账务处理的顺利进行。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常见争议及解决方法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常见争议及解决方法股权转让协议是股权交易中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股东之间的权益转移、义务和责任。
然而,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常常有一些争议出现,如定价问题、股权真实性、违约问题等。
本文将探讨股权转让协议中常见的争议,并提供一些解决方法,旨在帮助各方更好地处理股权转让争议。
一、定价问题股权转让协议中的定价问题是很常见的争议点之一。
买卖双方对公司估值存在不同意见,定价不合理可能导致一方出售时亏损,或者买方付出过高的价格。
为解决这一问题,以下是几种常见的解决方法:1. 独立评估:双方可以约定由第三方独立评估机构对公司进行估值。
这样可以避免双方主观因素的干扰,使定价更加客观公正。
2. 协商议价:双方可以进行充分的协商,共同确定一个合理的转让价格。
通过积极的沟通和妥协,双方可以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价格。
3. 股权溢价约定:双方可以约定溢价的计算方式,根据一定的公式或规则来计算转让价。
这种方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转让价格的公平性。
二、股权真实性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买方常常关注股权的真实性,担心股东没有足够的授权或转让的股权存在纠纷。
以下是一些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1. 尽职调查:买方在交易之前可以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包括核查股权持有人的身份、公司文件及资料的完整性等。
这样可以减少购买方在交易后发现问题时的风险,并确保交易的合法性。
2. 保留款项:买方可以在交易完成后保留一定比例的款项,作为补偿或抵扣风险的准备。
这样可以在发现问题后,部分冻结或退还款项,以减少损失。
3. 履约担保:买方和卖方可以约定一定的履约担保措施,如提供担保人或担保金额等。
这样可以对买方提供一定的保障,减少因转让的股权真实性问题产生的风险。
三、违约问题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违约问题是可能发生的常见争议之一。
一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等,都可能导致违约问题的发生。
以下是几种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1. 违约赔偿:在协议中可以明确约定违约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并规定具体的赔偿金额或计算方式。
8亿股权收益权回购纠纷,原告仅只起诉合同外一方!诉讼策略是否得?
8亿股权收益权回购纠纷,原告仅只起诉合同外一方!诉讼策略是否得?金讼圈导读一、本案是最高法院刚刚判决的一起典型的股权收益权回购纠纷,亮点在于:原告的诉讼策略极其大胆!本案诉讼标的额8亿多元,仅诉讼费就高达400多万元,受让方的诉讼请求没有向转让方主张回购,而仅仅向合同外的回购函出具方主张回购,并且胜诉。
二、股权收益权回购承诺函是一般保证OR连带保证OR债务加入?最高法院通过本案例给予了详细的论证分析,非常值得学习研究和运用,可参阅本文金讼圈梳理的裁判逻辑链。
三、诉为非诉,以讼止讼。
原告仅起诉回购函出具一方的诉讼策略自信,应该源于对本案承诺函的法律性质及对被告履行能力的准确认知。
本案原告的一系列操作,也非常值得学习。
如何准确区分保证与债务加入?关键点是什么?欢迎参阅文末金讼圈的点睛提示。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8)最高法民终867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合同外第三方承诺承担一定合同义务,若无法认定为保证责任,且有直接实际利益的,则可认定为债务加入。
裁判逻辑链一、《股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该合同合法有效。
二、合同外第三方向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发出《承诺函》,表明承担一定法律义务或合同义务的,系单方允诺,但该单方允诺可能是保证,也可能是债务加入。
三、保证尤其连带保证责任,在以担保原债务人的债务为目的这一点上,与债务加入(即并存的债务承担),性质相同,特别在债权人与承担人达成合意、成立债务加入的情形下,两者更难区分。
四、实践中债务加入与保证的区别主要有:1.债务加入下承担人的债务,是与原债务并立的自己债务;而保证债务则为保证他人的债务,是附属于主债务的债务。
2.承担人在承担后对债权人有清偿或者其他免责行为时,对于原债务人有无求偿权及其求偿范围,依据承担人与债务人之间内部法律关系而确定;而《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PE专用
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PE专用背景PE(Private Equity)基金是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以收购股权为投资手段,利用自有资金直接投资于未上市的企业。
在PE基金投资的过程中,股权转让和回购是非常重要的两个环节,其合同的签署关系到PE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
因此,建立PE专用的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对于PE基金的风险控制和业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定义在介绍PE专用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前,先来了解一些相关定义。
1.股权:指公司资本的一部分,一般以股票的形式存在。
2.收益权:指公司的盈利权或分配权。
3.股权转让:指一方将其持有的股权转移给另一方,使另一方成为该公司的新股东。
4.回购:指股东通过向发行人或控股股东购回股份,从而减少公司股本或回收无效股份的行为。
5.合同:指合法协议,其产生从而引起法律效力。
主要条款PE专用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一般由买方和卖方签署,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条款。
转让款项及相关费用1.转让款项:指股权或收益权的转让价格,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股权转让的价格和支付方式。
2.相关费用:一般包括交易税费、律师费、评估费、中介费等,在合同中需要明确由哪一方承担这些费用。
转让许可1.公司许可:指在公司章程、股东章程等法律文件中规定的相关转让许可。
2.第三方许可:如需要,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其他合法权利人对股权和收益的转让是否需要其许可。
替换投资人1.替换投资人要求:指卖方因投资基金条例、法案及其他法律规定之限制而需请求买方配合替换投资人的情形。
2.替换投资人条件:在合同中要明确与替换投资人相应的条款及条件,例如替换投资人的必要条件,替换的时间限制等。
股权回购1.回购条件及价格:协议应明确回购时的价格,以及回购的条件及时间。
2.回购期限:在协议中需要规定若双方有回购义务,应在何时间内行使。
违约和争端解决1.违约条款:协议应明确哪些行为构成违约,合同一旦违约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股权转让中的常见陷阱和注意事项
股权转让中的常见陷阱和注意事项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这在商业交易中非常常见。
然而,股权转让往往涉及一些常见的陷阱和需要注意的事项。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陷阱,并提供一些建议以帮助您在股权转让交易中做出明智的决策。
一、尽职调查在进行股权转让之前,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是至关重要的。
尽职调查旨在获取关于目标公司和其股权状况的详细信息,以便您作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在进行尽职调查时,您应该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公司财务状况:了解目标公司的财务报表、债务情况和盈利能力。
确保公司没有重大的财务风险或负债问题。
2.法律合规性:确认目标公司是否合法注册,并符合所有适用的法律和法规要求。
了解公司是否涉及任何法律纠纷或诉讼。
3.股权结构:了解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包括股东持股比例、转让限制和优先权。
确保目标公司的股权状况符合您的预期。
二、合同条款在进行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合同条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一些需要特别注意的合同条款:1.转让价款:明确约定股权转让的价格和支付方式。
确保双方就价格达成一致,并使用安全可靠的支付方式。
2.转让的范围:清楚地定义转让的股权范围,包括具体的股份数量和所占比例。
避免模糊表述和歧义。
3.保密条款:确保合同中包含适当的保密条款,以保护双方的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
4.违约责任:明确约定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和相应的赔偿方式。
三、交易结构在进行股权转让时,选择合适的交易结构非常重要。
根据具体情况,您可以选择以下几种常见的交易结构:1.股权出售: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直接出售给买方,交易完全基于股权转让合同。
2.资产出售:在股权转让之前,目标公司将其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然后将该实体的股权出售给买方。
3.合并与收购:通过合并或收购实现股权转让,合并或收购合同将成为主要的法律文件。
无论选择哪种交易结构,都需要充分考虑税务影响、流程复杂性和法律合规性等因素。
四、税务考虑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合理规划税务是至关重要的。
股权转让的并购重组案例分析与经验分享
股权转让的并购重组案例分析与经验分享【文稿标题:股权转让的并购重组案例分析与经验分享】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股权转让是企业进行并购重组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起成功的股权转让案例,并分享在此过程中所获得的经验和启示。
案例:A公司股权转让给B公司背景描述:A公司是一家具备了一定市场份额和技术优势的中型企业,而B公司是一家正在迅速发展的创业型企业。
B公司发现A公司的技术和市场优势能够与自身的产品和市场需求相契合,于是决定进行股权转让,并为此展开谈判。
一、交易准备阶段在进行股权转让之前,B公司首先需进行充分的调研和分析,以确保此次并购能够实现预期的战略目标。
调研阶段需要识别潜在的风险和盲点,并评估A公司的价值,并与合法、财务专家进行广泛的合作。
二、协商与交易阶段在协商与交易的阶段,B公司与A公司进行了详细的谈判和讨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股权比例:B公司决定收购A公司30%的股权,这将确保A公司在B公司的领导下能够保持一定的独立性,同时充分发挥B公司的资源和市场优势。
2. 交易价格:双方通过评估和磋商最终确定了股权转让的价格,确保合理和公正,避免出现任何纠纷。
3. 期限和条件:双方在合同中明确了交易的期限和相关条件,包括付款方式、合作期限、利益分享等。
此外,还需要解决员工的转岗问题、客户关系的交接等。
4. 法律与合规:B公司必须确保交易过程符合相关法律和监管要求。
为此,他们征求了法律专家的意见,并制定了完备的合同和法律文件。
5. 小股东参与:在交易过程中,需要与A公司的小股东充分沟通和协商,确保他们的利益得到保护和满足。
三、后期整合阶段在股权转让完成后,B公司需要在后期整合阶段确保合并顺利进行。
在整合过程中,B公司采取了以下措施:1. 保持战略稳定:为保持A公司的独立性,B公司保留了A公司原有的管理团队,并充分利用他们的专业知识和人脉。
2. 资源共享:B公司与A公司共享技术和市场资源,并通过双方的协同作用实现互补优势。
股权转让协议范本分析股权转让的利益分配和分红问题
股权转让协议范本分析股权转让的利益分配和分红问题股权转让协议范本:分析股权转让的利益分配和分红问题一、引言股权转让协议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书,用于规范股权转让交易中的各项事项。
其中,利益分配和分红问题是股权转让方需要重点考虑的内容之一。
本文将以股权转让协议范本为基础,分析股权转让的利益分配和分红问题,旨在为股权转让交易提供参考和指导。
二、背景说明在进行股权转让交易前,双方需明确各自的利益分配和分红权益。
通常情况下,股权转让方作为出让方,期望通过转让股权获得一定利益回报。
而受让方则希望通过持有该股权获得分红收益。
因此,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双方需要在考虑到各自利益的前提下,明确约定相关权益。
三、利益分配约定1. 转让价格股权转让方希望通过转让股权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因此,协议中需明确约定转让价格。
转让价格可以根据市场行情、公司估值等因素进行确定或协商。
同时,转让价格的付款方式和时间也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以确保转让方能够按时获得相应款项。
2. 转让后利益分配比例双方需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转让后的利益分配比例。
通常情况下,转让方会保留一定比例的利益权益,以确保自身在公司中仍享有一定的控制和收益权。
受让方则通过持有股权获得分红权益。
3. 转让后利润分配权转让方和受让方在协议中可以约定利润分配权。
例如,转让方可享有一定比例的净利润分红权,而受让方则获得剩余净利润的分配权。
这样的约定可以确保双方在经济利益上得到合理分配。
4. 转让后股东权益协议中还需要约定转让后股东的权益。
例如,股权转让方是否继续享有投票权、参与公司事务的权益等。
这样的约定能够保障转让方在公司经营决策中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防止转让方在出让股权后丧失控制权。
四、分红问题约定1. 分红政策协议中需要约定公司的分红政策。
分红政策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盈利情况等因素进行确定。
双方可以在协议中约定分红金额、分红频率以及分红比例等内容。
2. 分红权益转让方和受让方在协议中需要约定分红权益的具体内容。
股权回购机制的研究与实际应用分析
股权回购机制的研究与实际应用分析股权回购机制在现代企业运营中越来越受到关注。
许多公司都在积极探索如何利用这一机制来提升自身价值和市场表现。
股权回购,简单来说,就是公司花钱买回自己发行的股票。
这听起来似乎是一个简单的操作,但其中蕴含的意义和影响却远比表面复杂。
首先,我们来看看股权回购的背景。
过去几年,很多企业面临市场不确定性,股价波动剧烈。
在这种情况下,股东们往往对公司未来的发展持怀疑态度。
公司如果能通过回购股票,表明对自身未来的信心。
这不仅能稳定股价,还能提高每股收益。
这一点对于想要吸引投资者的公司尤其重要。
在股权回购的实际应用中,我们可以看到不同类型的企业采取不同的策略。
例如,一些科技公司在资金充裕时,选择大量回购股票。
他们相信,未来会有更好的回报。
而一些传统行业的企业,可能会采取相对保守的回购策略。
他们更关注稳定的现金流和股东的长期利益。
接下来,我们可以探讨股权回购的具体机制。
一般来说,企业在回购股票时,可以通过几种方式进行。
第一种是市场回购,企业直接在市场上购买自己的股票。
这种方式比较灵活,但也容易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第二种是协议回购,企业与股东达成协议,直接购买一定数量的股票。
这种方式相对稳定,但操作上需要时间和协调。
还有一种是股份回购计划,企业提前公告计划,规定回购的数量和时间。
这种方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管理市场预期。
接下来,回购股票的原因也值得深入分析。
首先,公司回购股票往往是为了提高股东回报。
当公司手上有充足的现金时,回购股票可以视为一种股东返还。
这比派发现金红利更灵活,因为股东可以选择继续持有股票或在市场上出售。
其次,回购可以提升公司形象。
在投资者眼中,回购股票意味着公司对未来有信心,从而增加了市场对公司的认同感。
当然,股权回购也并非没有争议。
批评者指出,一些公司回购股票是为了短期提升股价,忽视了长期投资和发展。
他们认为,这种行为可能导致公司在研发和创新上的投入减少,从而影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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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相关的实务问题分析作者:秦悦民(通力律师事务所)、陆安琪(复旦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近年来,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已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信托融资方式。
笔者曾在早前的文章中指出这类信托融资的实质通常指向收益权所依附的股权本身,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融资方不宜或不能直接转让股权,而是以股权的收益权作为标的。
例如,持有限制流通股股权的融资方有融资的需求,由于其所持股权无法直接进行转让,于是信托公司以限制流通股的收益作为标的发行信托计划,投资人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后,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运用信托资金投资于限制流通股的收益权,从而达到为融资方融资的目的。
(详见:秦悦民、夏亮《股权收益权信托中的“股权收益权”法律性质初探》,《通力律师事务所资产管理法律简报》2009年1月)对于股权收益权的法律性质,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尚无明确的条文加以规定,其可以说是一种市场实践中的产物,笔者倾向于认为股权收益权是一种“将来债权”。
(对于股权收益权的性质也可参见:夏亮、孙晓静、汤雯婷,《浅析以“收益权”作为信托财产的法律可行性》,《通力律师事务所资产管理法律简报》2012年7月)。
对于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其回购协议的效力,有实务人士指出这类协议本身仅是创设了一种新的交易方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从鼓励交易的角度出发,应认可其效力。
(参见:雷达,《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可行性》,载《中国公证》2012(11))。
笔者虽倾向于支持这种观点,但笔者认为仍应谨慎对待此类交易安排。
实践中,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交易仍有一些不确定因素。
例如,信托公司通常为保证信托财产安全而要求融资方将收益权所依附的股权反向质押给信托公司,并对《股权收益权转让合同》及《股权质押合同》进行公证,由公证处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笔者了解到,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该类《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及相关附属担保文书的态度不一,对由其产生的《执行证书》是否予以执行的裁定各异,值得相关业内人士注意。
不予执行:四川信托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下称“四川信托案”,详见:(2014)赣执审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该案中,四川信托(受让方)与华申投资(转让方)于2012年签订《股权收益权转让合同》,其中约定四川信托以信托资金受让华申投资所合法持有的赣州银行4600万股标的股权对应的收益权,转让价款不超过15860万元。
双方以“股权收益权的结算”的名义约定了转让方的回购事宜,主要包括标的股权收益权结算期和最低结算限额,其主要内容为:“标的股权收益权结算,自标的股权收益权转让之日起满720日后,进入标的股权收益权结算期,以每股不低于2.67元的平仓线价格的基础上完成标的股权的变现,标的股权收益权金额不低于:标的股权收益权转让价款×(1+12.05%×信托实际存续天数÷365)。
”对于该《股权收益权转让合同》,公证处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2014年,四川信托为收回到期信托资金,遂向公证处申请并获得了《执行证书》,执行标的为:截至2014年7月11日的剩余回购价款人民币16941万元(后又更正为18834万元)及2014年7月12日至执行完毕之日止的迟延履行金(计算公式:15860万元×12.05%×2014年7月12日至执行完毕之日的天数÷365)。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执行证书》裁定不予执行。
法院认为,涉案《股权收益权转让合同》中的4600万股赣州银行股权收益权标的,不仅包括“股权卖出收入,还有股息红利、股权因分红、公积金转增、拆分股权等而形成的收入”。
因此,股权收益权的金额取决于市场和赣州银行的经营情况,是一个动态数额。
对于《股权收益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的股权收益权最低结算限额——不低于(15860万元)×(1+12.05%×信托实际存续天数÷365),法院认为这同样不是一个“明确的金额”。
综上,法院认定该案《股权收益权转让合同》存在“给付的内容、债权债务的标的、数额不明确”的情况,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中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条件。
该《联合通知》第一项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准予执行:长安信托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下称“长安信托案”,详见(2014)鲁执复议字第47号执行裁定书)该案中,长安信托(受让方)与志高实业等五方(转让方)于2012年分别签订了《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支付协议》、《股权质押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且于公证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后由于转让方没有全部履行股权收益权回购义务,长安信托于2013年向公证处申请并获得《执行证书》,执行标的为330708333.33元,以及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费用等相关费用。
随后,长安信托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作出执行裁定书,指定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
被执行人(即转让方)向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异议,认为该案中所涉担保合同(即《股权质押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不在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范围,并对执行标的数额不予认可。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该案《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具有货币给付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当事人在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有自愿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中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范围,遂驳回被执行人的异议申请。
后转让方再以前述异议理由,外加该案所涉法律关系复杂等理由,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复议过程中,对“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包含担保协议的公证债权文书能否强制执行”的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在对该问题的《回复》中明确指出:“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并未对公证债权文书所附担保协议的强制执行作出限制性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对附有担保协议债权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包含担保协议的公证债权文书,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 (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包含担保协议的公证债权文书能否强制执行的请示》的回复(2014)执他字第36号)结合该案案情,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受让方与转让方在公证活动中,提交书面证明材料,认可本案所涉《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支付协议》、《股权质押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等合同的约定,承诺在合同、协议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情况下,放弃诉权,自愿直接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但当债权人(即受让方)申请强制执行后,本案担保人却主张原本由其申请的公证事项不合法,对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提出抗辩,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作出前后相互矛盾的承诺与抗辩,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应予以支持。
最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转让方的异议申请。
法院在在裁定中指出,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司法监督主要应围绕两个方面:(一)债权人的债权是否真实存在并且合法;(二)当事人是否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只要公证债权文书能够反映债权合法存在,债权的数额和种类确定,当事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清楚,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执行。
法院认为,长安信托(受让方)与志高实业等五方(转让方)分别签订了《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支付协议》、《股权质押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约定了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各方当事人自愿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并承诺在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合同、协议义务时,自愿直接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且在出具《执行证书》过程中,公证处向当事人送达了《核实函》,当事人未提出异议。
因此,法院认定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相关合同、协议“内容具体、明确”,转让方作出前后相互矛盾的承诺和抗辩,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综合分析“四川信托案”和“长安信托案”都是有关《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及其附属担保合同强制执行争议的典型案件。
笔者认为,从上述案件中可以归纳出以下三个问题值得厘清:(1)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包含担保协议的公证债权文书能否强制执行?长期以来,由于《公证程序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皆规定: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
而抵押、质押合同都不以给付为内容,与主债权合同在当事人、履行期间、履行方式等方面皆存在很多区别,因此公证担保合同强制执行效力时常在司法实践中收到质疑和否定。
(参见:吴娟萍,《2014年度金融债权实现中的那些不一样》)。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长安信托案”的《回复》,对此问题给出了较为清晰和明确的答案。
该《回复》肯定了公证机构可以对附有担保协议债权文书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人民法院也可对其强制执行。
2015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其第二十二条进一步明确:“公证债权文书对主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执行;仅对主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担保债务的,对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仅对担保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主债务的,对主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仅以担保合同不属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范围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不予支持。
”依照《规定》,股权质押合同等作为设定担保债务的合同,其可与主债务合同一并办理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在此情况下其强制执行效力将获得法院认可。
至此,困扰实务界多年的问题终于得到权威解答。
(2)股权收益权的法律本质究竟为何?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性质及效力如何?对于股权收益权的法律性质,尚无法律规范给予明确界定。
实践中有合同当事人将股权收益权描述为“标的股权上的财产收益性权利”。
笔者注意到,虽然《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可见资产收益是股东权利下的一项权能。
但由于股权须依附于股东身份获得,因此具有一定的身份属性,股东获取资产收益的权利或其他单一权能是否具有转让的独立性在理论界尚有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