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律法规基础知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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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环保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环保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环保法律法规知识培训1. 简介环保法律法规是指在保护环境、预防和控制污染方面制定的法律和法规。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环保法律法规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加强对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提高公众对环保问题的认识和意识,环保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成为迫切需要的一项工作。

2. 环保法律法规的重要性环保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保护生态环境:环保法律法规的出台与执行,可以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保护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

促进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环保法律法规的实施可以引导和规范经济活动,推动可持续发展。

倡导绿色生活: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有助于引导公众树立环保意识,改变生活方式,实现绿色低碳发展。

3. 环保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环保法律法规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3.1 大气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是环保法律法规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包括对大气污染源的排放限制、大气质量监测和评价、重点污染物的减排等。

3.2 水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是环保法律法规中关注的重点领域,包括水污染源的控制和减排、水体质量的监测和评价、水资源的合理利用等。

3.3 噪声与振动控制噪声和振动对人体健康和环境质量产生不良影响,环保法律法规对噪声和振动的产生、传播和控制进行了规范和限制。

3.4 固体废物管理固体废物管理是环保法律法规的重要内容之一,包括对固体废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等方面的规定。

3.5 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是环保法律法规中的核心内容,包括自然保护区的划设和管理、物种保护、生态环境修复等。

4. 环保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的目标开展环保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的目标是: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了解和认识,增强环保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

培养公众的环保意识,引导公众养成良好的环保习惯和行为。

加强企事业单位对环保法律法规的遵守,推动绿色发展。

环保基础知识培训课程

环保基础知识培训课程

环保基础知识培训课程第一节:环境保护意识1. 介绍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意义环境保护是指保护自然环境,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

环保的重要性在于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保障人类健康和生存。

2. 环境保护意识的培养为了培养环境保护意识,我们需要了解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认识到每个个体都应该为环境保护尽自己的一份力量。

在生活中,我们可以通过节约用水、节约用电、垃圾分类等行为来积极参与环境保护。

第二节:环境污染及其对环境的影响1. 空气污染空气污染是指空气中的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和其他有毒物质超过空气质量标准,对人类健康、农作物生长和生态平衡造成危害。

2. 水污染水污染是指水中含有有毒化学物质、微生物或其他物质,对人类健康、水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3. 土壤污染土壤污染是指土壤中存在有毒化学物质、重金属等,对农作物生长和土壤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第三节:环境保护法规政策1.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介绍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2. 环境保护政策介绍政府部门出台的环境保护政策,如减少污染排放、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环境监测等政策。

第四节:环保技术与方法1. 减少污染排放介绍如何通过采用清洁生产技术、节能减排技术,减少工业和生活中的污染排放。

2. 废物处理与资源利用介绍垃圾分类、废水处理、废气处理等废物处理技术,以及资源再生利用的方法。

第五节:环境保护与企业社会责任1. 企业环保责任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该承担环保责任,不仅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还要主动采取环保措施,减少环境污染。

2. 企业环保实践介绍企业可以通过使用清洁能源、推行绿色生产、加强环保宣传等途径来履行环保责任。

第六节:个人生活中的环保行动1. 节约资源介绍如何在日常生活中节约用水、节约用电、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等方式来节约资源。

2. 垃圾分类介绍垃圾分类的重要性和分类方法,鼓励大家在日常生活中积极参与垃圾分类。

环境保护基本知识大全

环境保护基本知识大全

环境保护基本知识大全环境保护是当今社会中一个重要的议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并积极行动起来。

为了更好地了解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

1. 什么是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是指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和改善自然环境,减少污染和生态破坏,以维护人类健康和生存环境的行为和活动。

2. 气候变化和全球变暖温室气体的排放是导致气候变化和全球变暖的主要原因。

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等,它们在大气中形成“温室效应”,导致地球表面温度升高。

为了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我们可以使用清洁能源,如太阳能、风能,减少能耗,推广节能减排等。

3. 自然资源保护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包括水资源、土地资源、森林资源等。

我们应该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避免滥砍滥伐和过度开采,保护水源地、湿地和生物多样性等。

4. 垃圾分类与处理垃圾分类是减少垃圾对环境污染的重要措施。

在家庭和社区层面,我们可以将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分类投放并循环利用。

对于难以分类的垃圾,应进行科学合理的处理,如焚烧、填埋和堆肥等。

5. 水污染与水资源保护水污染是当前全球范围内面临的重要环境问题之一。

为了保护水资源,我们应避免将工业废水、农业排放物和生活垃圾等直接排入水体,采取合适的净水处理措施,重视水资源的节约利用和保护。

6. 大气污染与空气质量改善大气污染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为了改善空气质量,我们应该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加强工业污染治理、推广清洁能源等措施以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7. 生态保护与物种多样性保护生态保护是维护生态平衡和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手段。

我们需要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开展植树造林、湿地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等活动,减少人为破坏对生态系统造成的伤害。

8. 环境教育与行动环境保护需要每个人的参与和行动。

我们可以通过环境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从改变日常生活习惯、购物选择到参与志愿者活动,积极参与环境保护行动。

环保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复习题

环保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复习题

环保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复习题环保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复习题1、什么是环境?答: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什么是环境保护?答:环境保护是指人类为解决现实的或潜在的环境问题,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障经济社会的饿持续发展而采取的各种行动的总称。

其内容主要有:(1)防治由生产和生活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2)防止由建设和开发活动引起的环境破坏;(3)保护特殊价值的自然环境。

3、我国环境保护的“32字”方针是什么?答: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类。

4、什么是可持续发展?答: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的需要造成危害的发展。

5、什么叫赤潮?引起赤潮的原因是什么?赤潮的危害是什么?答:赤潮是指海水中的一些浮游生物短时间突发性繁殖,造成水中缺氧致使鱼类死亡的现象。

引起赤潮的主要原因是海水中有机物,特别是氮磷的含量过高。

赤潮发生时,浮游物会分泌出神经性毒素,严重是回使鱼类大量死亡,并通过食物链威胁人类。

6、什么是温室效应?答:空气中的二氧化碳和水蒸气可以吸收地面散失的热量,但一部分热能重新传回大地,对地面起了保温的作用,这种类似暖房温室的效应就叫温室效应。

7、什么是水体的富营养化?答:大量氮、磷等植物性营养元素进入水体后,藻类大量繁殖,水生物死亡,这种现象被称为水体的富营养化。

8、臭氧层有什么作用?什么因素引起臭氧的减少?答:臭氧层可以吸收太阳辐射的绝大部分紫外线,保护地球生物免受其害。

人类活动导致臭氧层的减少,主要是冷冻剂、喷雾剂、除臭剂等会破坏大气中臭氧的浓度。

9、什么是“白色污染”?答:泡沫餐具、塑料袋等因其难降解分化,且燃烧时产生毒气,填埋时会破坏土壤结构。

故称为“白色污染”。

10、循环经济的定义是什么?答:循环经济是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

环保法律法规基础知识要点

环保法律法规基础知识要点

环保法律法规基础知识一基础知识1.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3.水污染防治法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4.新环境保护法完善了环境经济政策,综合运用财政、税收、价格、信贷、保险等经济手段,调整和影响生产经营者的行为,下环境经济政策包括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财政支持.二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1.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2.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科学合理.3.新建、改建、扩建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4.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5.新环境保护法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主要是针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6.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8.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9.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7. 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一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二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三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四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污染和其他公害的预防、治理1.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2.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3.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4.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5.新建、改建、扩建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6.禁止企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7.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以及、、、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8.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一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二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三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9.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10.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11.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12.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13.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14.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15.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16.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17.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18.国家鼓励燃煤单位采用先进的除尘、脱硫、脱硝、脱汞等大气污染物协同控制的技术和装置,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19.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20.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21.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22.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23.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缴纳排污费,不能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责任.24.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25.企事业单位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三监督管理1.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2.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要针对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和排污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情形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的.3.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4.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5.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6.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7.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8.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9.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10.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11.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12.国家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控制或者削减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13.确定总量控制目标和分解总量控制指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14.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15.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16.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1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18.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1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20.国家鼓励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利用保险工具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促使其快速恢复正常生产;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利用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21.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2.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跟踪检查发现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23.水污染防治应当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24.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25.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26.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四企事业单位的法律责任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3.限制生产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5.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6.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7.燃煤电厂和其他燃煤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8.根据环境保护法,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9.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10.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11.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12.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13.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14.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15.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形主要针对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以及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污染物.16.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7.新环境保护法完善了环境经济政策,综合运用经济手段,调整和影响生产经营者的行为,具体的环境经济政策有1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3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18.江苏省政府规定,大气污染防治坚持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监管、公众参与、共同治理、联防联控的防治机制.。

环境保护基础知识

环境保护基础知识
目的
环境保护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实现可持 续发展。
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1 2 3
人类健康
环境保护对于保障人类健康具有重要意义,环 境污染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如空气和水污 染等。
生态平衡
环境保护对于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生 态系统的破坏将会对人类生存和发展造成影响 。
经济可持续发展
03
环境保护策略和方法
清洁生产和绿色技术
清洁生产
采用无污染或低污染的工艺技术和设备,从源头上减少污染 物的产生。
绿色技术
推广节能减排、资源回收利用的环保技术,促进产业绿色升 级。
节能减排和可再生能源
节能减排
通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推动低碳发展。
可再生能源
大力发展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能源,降低化石能源的消耗。
2023
环境保护基础知识
目录
• 环境保护概述 • 环境问题的类型和影响 • 环境保护策略和方法 •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 环境影响评价和可持续发展 • 环境保护实践案例
01
环境保护概述
定义与目的
定义
环境保护是指采取各种措施,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合理利 用自然资源,维护生态系统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 协调发展的活动。
环境保护对于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技术创新和政策调整。
全球环境问题的现状与挑战
全球气候变化
生物多样性丧失
全球气候变暖是当前最重要的环境问题之一 ,气温升高、海平面上升等现象已经对全球 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人类活动导致了大量物种灭绝和生物多样性 的丧失,这种状况还在持续。
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环境法基础知识

环境法基础知识

环境法基础知识环境问题日益凸显,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环境法应运而生。

环境法是指用来规范和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体系,它涵盖了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管理、生态系统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和制度。

本文将介绍一些环境法的基础知识。

一、环境法的定义及意义环境法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体系,用来管理人们对自然环境的行为。

它规定了环境的基本保护要求、责任主体和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等,旨在通过法律的力量保护和改善环境,维护人类的生存环境。

环境法的意义在于强化环境保护意识,规范环境管理行为,减少环境破坏,保护生态平衡。

同时,环境法的实施也能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进步,为人们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二、环境法的主要内容1. 自然资源管理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环境法对其进行了管理和保护。

包括土地、水资源、森林资源、矿产资源等的开发和利用,以及对自然资源的保护、恢复和修复。

2. 生态环境保护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是环境法的核心内容。

环境法规定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要求,如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建设、环境影响评价等。

3. 环境污染防治环境污染是当前面临的严重问题,环境法对其进行了规范和管理。

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等内容,要求各方主体加强控制和治理,减少排放和污染。

4. 环境与健康保护环境对人类健康具有直接影响,环境法也规定了相关保护措施。

包括饮用水卫生、室内环境污染防治、食品安全等方面的规定,旨在预防环境因素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

三、环境法的基本原则1. 公益原则环境法以促进公共利益和社会福利为核心,注重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 预防原则环境法强调预防环境污染和破坏,提倡预防为主,减少环境治理的成本和难度。

3. 优先原则环境法强调优先保护生态环境,通过限制和控制经济活动,确保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4. 责任原则环境法规定了环境主体的责任和义务,明确污染者应承担治理和赔偿的责任。

四、环境法的执行机制为了保证环境法的有效实施,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承担着重要责任。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环境保护法律责任与争议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环境保护法律责任与争议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环境保护法律责任与争议法律基础知识汇总:环境保护法律责任与争议环境保护是当今社会中备受关注的议题之一。

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法律对环境保护的规范和责任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本文将概述环境保护法律的基础知识,并探讨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责任与争议。

一、环境保护法律的基础知识1.1 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法律文件。

其中,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明确规定了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

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环境保护法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核心法律。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则定了具体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惩罚措施。

1.2 环境保护法律原则环境保护法律遵循一系列基本原则,包括预防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和生态赔偿原则。

这些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平衡。

1.3 环境保护法律责任根据环境保护法律的规定,环境污染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主要是指犯罪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如环境污染、非法排放等。

民事责任主要是指环境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如污染损害赔偿等。

二、环境保护法律责任与争议2.1 制度层面的争议在环境保护法律责任的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制度层面的争议。

例如,环境保护部门在执行执法时可能存在不公正、不公平的问题,这可能引发监督和申诉的争议。

此外,法律责任的惩罚力度也是一个争议点,有人认为惩罚力度不够严厉,对环境破坏者起不到威慑作用。

2.2 资源配置争议环境保护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资源的有限性会引发资源配置争议。

例如,环境保护资金的来源和使用会引发争议,一些人认为应该优先保护环境,而有些人则认为资源应该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

2.3 企业责任争议企业在环境保护中承担着重要责任。

然而,企业环保意识和环境保护能力存在差别,这可能导致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道法环保知识点总结大全

道法环保知识点总结大全

道法环保知识点总结大全一、环保意识及道德观念的建立1. 环保意识的重要性- 环保意识的建立是保护环境的基础,能够倡导人们尊重自然,珍爱地球,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并且以行动为它付诸实践。

- 环保意识的提高,可以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消费观念,从而减少对环境的破坏和资源浪费。

2. 道德观念的培养- 环保意识的培养需要从小培养孩子的道德观念,让他们懂得人与自然应该和谐相处。

- 通过教育和宣传,提高人们的文明素质,培养正确的道德观念,让环保意识融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

二、环保法律法规的重要性1. 环境保护法律的出台- 国家对环境保护问题的关注,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和法规。

这些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

- 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为环保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也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和处罚。

2. 环境保护法规的执行- 与法律的出台相对应的是,环保部门对环境法规的执行也至关重要。

- 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需要有关部门严格执法,保护环境资源,确保环境质量。

三、环保工作的主要内容1. 大气污染治理- 大气污染是当前环境保护的重点之一。

工业排放、机动车尾气排放、露天燃烧等都是造成大气污染的原因。

- 从源头着手,减少排放,采取合理的治理措施是解决大气污染的关键。

2. 水污染治理- 水污染是另一大环境问题,主要表现为工业和生活废水排放、农田农药残留等。

- 净化水体、完善污水处理设施、规范排放标准都是治理水污染的途径。

3. 垃圾处理与资源回收- 垃圾问题是当前城市环境保护的一个难题,有效处理垃圾是环保工作的又一重点。

- 垃圾分类、资源回收和建立高效的垃圾处理系统是解决垃圾问题的关键。

4. 植树造林和生态保护- 植树造林和生态保护是保护自然环境、改善生态环境的有效途径。

- 发展生态旅游、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提高环境自然保护地的覆盖率,是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手段。

环境保护基础知识培训材料

环境保护基础知识培训材料

环境保护基础知识培训材料一、引言在当今社会,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了全球关注的焦点话题。

我们每个人都生活在这个地球上,环境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我们的生活质量和未来的发展。

因此,了解环境保护的基础知识是非常重要的。

二、环境问题的现状我们所面临的环境问题日益严峻。

首先,大气污染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工厂排放的废气、汽车尾气等使得空气质量下降,雾霾天气频繁出现,对人们的健康造成了威胁。

其次,水污染也不容忽视。

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未经有效处理就排入江河湖泊,导致水资源受到污染,影响了水生生物的生存,也使得可利用的水资源减少。

此外,土壤污染也逐渐凸显。

农药、化肥的过度使用以及工业废弃物的不当处理,使得土壤中的有害物质增多,影响了农作物的生长和品质。

垃圾围城也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

大量的生活垃圾堆积如山,如果不能得到妥善处理,不仅会占用土地资源,还会产生恶臭和渗滤液,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三、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良好的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它为我们提供了清新的空气、干净的水源和肥沃的土壤,保障了我们的健康和生活需求。

同时,环境保护对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至关重要。

一个环境优美、生态良好的地区,往往能够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人才,促进旅游业等相关产业的发展。

从长远来看,保护环境也是为子孙后代留下宝贵的财富,让他们能够在一个美丽、宜居的地球上生活。

四、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预防为主:在可能产生环境问题之前,就采取措施加以预防,避免问题的出现或加重。

综合治理:针对环境问题,采取多种手段和方法进行综合整治,而不是单一的解决方式。

谁污染谁治理: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治理污染的责任和费用。

强化环境管理: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环境的监督和管理。

五、主要的环境保护措施(一)减少污染排放1、工业企业应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设备,减少废气、废水和废渣的排放。

2、推广清洁能源,如太阳能、风能等,减少对传统化石能源的依赖,从而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

环境保护法知识教育培训内容

环境保护法知识教育培训内容

环境保护法知识教育培训内容1. 介绍环境保护法的重要性及背景(100字左右)环境保护是维护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环境保护法作为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体系,对于促进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民权益至关重要。

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和人们对环境保护的关注使得环境保护法不断完善和强化。

2.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与内容(200字左右)环境保护法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原则:- 环境公益优先原则:以保护自然环境、修复生态环境为首要目标,使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重视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通过综合治理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和生态系统的退化。

- 依法治理、严格执法原则:依法加强环境保护的规范和监管,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 公众参与、信息公开原则:加强公众对环境信息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实现环境决策的公众参与和公开透明。

3. 环境保护法的教育培训内容(800-1000字)为了增强公众对环境保护法的认知和遵守意识,开展环境保护法的教育培训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教育培训内容:3.1 环境法律知识普及- 环境法律法规体系:介绍环境保护法的体系构成,包括环境保护基本法律、法规和政策。

- 环境權益:讲解公民的环境权益,以及如何通过环境保护法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 环境损害责任:阐述环境损害责任制度的基本原则、责任主体、责任范围及责任追究方式。

- 企业环境责任:介绍企业在环境保护中的义务,及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 环境监测和治理:教导如何正确进行环境监测与治理,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

3.2 环境保护法实施案例分析- 通过案例分析环境保护法的实际应用,使参与培训的人员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环境保护法的具体要求。

- 分析典型环境违法案例,讲解其法律依据、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以此警示参与者不要重蹈覆辙。

3.3 环境保护法律意识培养- 强调环境保护法律意识的重要性,引导参与者自觉遵守环境法律法规。

2024年生态环境普法工作要点

2024年生态环境普法工作要点

2024年生态环境普法工作要点随着人类活动的不断增加,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污染、生物多样性丧失、气候变化等挑战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巨大困扰。

为了构建美丽中国和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加强生态环境普法工作至关重要。

以下是2024年生态环境普法工作的要点。

一、加强环境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环境法律法规是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类福祉的重要法律工具。

在2024年,我们将加强环境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向公众普及环境法律法规的内容和重要性,增加环境法律法规的知晓率和合规率。

通过开展环境法律法规宣传活动、编制宣传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培训等方式,使公众深入了解环境法律法规,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二、强化环境监察执法力度环境监察执法是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的关键环节。

在2024年,我们将进一步完善环境监察执法机制,提高环境监察执法部门的能力和水平。

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惩治环境犯罪行为,提高环境监察执法的效能。

同时,加强与其他执法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

三、推进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法治是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保障。

在2024年,我们将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

加快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司法制度,提高生态环境司法审判的专业性和效率。

加强生态环境司法宣传,提高公众对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的认识和理解。

同时,加大对生态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构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长效机制。

四、促进生态环境公众参与公众参与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推动力量。

在2024年,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公众参与工作。

开展环境问题民意调查,了解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切和需求。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公众参与机制,促进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权利和利益。

同时,加强环境组织和社区的组织建设,提高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能力。

五、推动生态文明教育生态文明教育是培养可持续发展意识和行动的重要途径。

在2024年,我们将加强生态文明教育的推动。

加大对学校、企事业单位、社区等场所的生态文明教育力度,培养公众的环保意识和生态文明素养。

环境保护基本知识

环境保护基本知识

赤潮
地面水环境功能区的划分
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
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 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 乐用水区; 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环 境 行 政 处 罚
5. 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 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 单位使用的。 6. 建设项目的防污设施没有 建成或没有达到规定要求,投 入生产或使用的; 7. 未经环保主管部门同意, 擅自拆除或闲置防污设施,污 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的; 8. 限期治理的单位未按期完 成治理任务的。
二氧化硫(工艺废气): 一时段550mg/Nm3 二时段500mg/Nm3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三级标准 白天:65分贝 夜间:55分贝
环 境 行 政 处 罚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 和依法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的其它行政机关给予犯有违反环境 保护法律、法规但又不够刑事惩罚 的公民或法人的一种制裁。处罚的 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 或者使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责 令停业或关闭等。应受处罚的行为: 1. 拒绝现场检查或在检查时弄虚 作假; 2. 拒报或谎报污染物排放申报事 项; 3. 不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4. 引进不符合我国环保要求的技 术和设备的;
功能区划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韶钢是工业区,生产 区执行三级标准,生活 区执行二级标准) 地面水环境功能区 (韶钢排污口执行Ⅳ类 水质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 标准适用区 (生活区2类,生产区 3类)
生态系统
功能区划
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 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 地区。一类区执行空气质量一 级标准;一类区禁止新、扩建 污染源,现有污染源改建时执 行现有污染源的一级标准。

环保法规知识培训

环保法规知识培训

环保法规知识培训一、法规概述环境保护法是国家为了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重要法律。

环境保护法的颁布实施,为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顺利进行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原则、政策、职责和权利等,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二、环保法规的内容1.环保法规的原则环保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其中包括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公开透明、责任制、管理为主等原则。

这些原则为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2.环境治理环保法规定了环境治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保护目标、环境质量标准、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等。

这些内容对于促进环境保护和环境管理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3.环境保护责任环保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包括政府的环保责任、企业的环保责任、公民的环保责任等。

这些责任的明确规定,为促进各方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4.环境保护权益环保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权益之保护,包括环境权益的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等。

这些规定为保护环境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5.环保法规的具体要求环保法规定了环保的具体要求,包括环境保护的目标、标准、管理要求等。

这些要求对于促进环保工作的推进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环保法规的实施为了加强环保法规的实施,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环保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广大公众对环保法规的认识和理解。

此外,还要加强对环保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环保法规的执行能力。

为了加强环保法规的监督和检查,还要建立健全环保法规的监督和检查机制,加大对环保法规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环境违法行为,确保环保法规的顺利执行。

为了加强环保法规的落实,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注重环保工作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推行科学合理的环保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不断完善环保法规,提高其实施效果。

四、环保法规的重要性环保法规是我国环保事业发展的重要依据,是保护环境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

环境保护法法律知识培训(9月12日)

环境保护法法律知识培训(9月12日)


四、新修环保法十大亮点
(三)强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1、新修订的《环保法》第5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明确公民依法享有获 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过去公众对环境信息的获取困难重 重,公众参与的途径少、门槛高。新修订的环保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 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 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2、新法还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凡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 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 ,都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进一步提升公民环保意识,鼓励公众参与环境 保护,监督环境保护工作,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四、新修环保法十大亮点
修订后的《环保法》强化了企业污染防治责任,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


制裁,还就政府、企业公开环境信息与公众参与、监督环境保护作出了系统规 定,法律条文从原来的6章47条增加到7章70条,增强了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 作性。 (一)突出以人为本 新修订的《环保法》将“保障公众健康”写入第1条。此外还要建立环境与健 康监测、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有 关的疾病。公众健康与防控疾病写入新修订的环保法是立法以人为本理念的体 现。弥补了环境污染对公众健康影响的滞后性。 (二)立法理念有创新 新修订的《环保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公民应当增强环保意识,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这就使每个人都成为主 体,都对环境污染有责任,环保问题要先从自身做起,同时也有与责任相适应 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的权利。另外围绕生态文明进行制度建设,采取了一 些硬的措施,如考核机制、环境信用制度、法律责任等等,是在原则制定好之 后,原则、体制、机制、制度之间都比较顺畅,体现了执法理念的创新。

注册环保专业基础考试知识点汇总

注册环保专业基础考试知识点汇总

注册环保专业基础考试知识点汇总环保专业基础考试知识点汇总1.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环保法律法规的概念和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内容和主要原则- 其他环保法律法规,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2. 环境监测与评估- 环境监测的概念和目的- 环境监测的方法和技术- 环境监测的常用指标和参数,如大气中的颗粒物浓度,水质中的溶解氧含量等- 环境评估的步骤和方法,如环境影响评价,环境风险评估等3. 污染物的排放与控制- 污染物的分类和特点- 污染物的排放途径和控制方法,如大气污染物的控制措施,水污染物的处理方法等- 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实施4. 环境修复与生态保护- 环境修复的概念和目标- 环境修复的方法和技术- 生态保护的原则和方法,如生态补偿,生物多样性保护等5. 环境管理与可持续发展- 环境管理的概念和原则- 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如ISO 14001环境管理体系- 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和原则,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6. 环境工程与环境技术- 环境工程的概念和目的- 环境工程的主要内容和技术,如废水处理技术,废气处理技术等- 环境工程的设备和设施,如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等7. 环境教育与公众参与- 环境教育的概念和作用- 环境教育的方式和方法,如宣传活动,教育项目等- 公众参与的意义和作用,如公众听证会,环境保护组织等8. 环境政策与国际合作- 环境政策的概念和目标- 环境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国际合作和环境保护,如国际环境公约,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等9. 环境经济与环保产业- 环境经济的概念和原理- 环保产业的发展和作用,如清洁能源产业,环保工程设计等- 环保产业的政策支持和市场前景总结起来,环保专业基础考试知识点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监测与评估、污染物的排放与控制、环境修复与生态保护、环境管理与可持续发展、环境工程与环境技术、环境教育与公众参与、环境政策与国际合作以及环境经济与环保产业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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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律法规基础知识一基础知识1.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3.《水污染防治法》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4.新环境保护法完善了环境经济政策,综合运用财政、税收、价格、信贷、保险等经济手段,调整和影响生产经营者的行为,下环境经济政策包括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财政支持。

二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1.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2.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科学合理。

3.新建、改建、扩建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4.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5.新环境保护法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主要是针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6.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7. 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一)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二)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三)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四)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污染和其他公害的预防、治理1.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2.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

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4.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5.新建、改建、扩建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6.禁止企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7.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8.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一)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二)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三)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

9.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10.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11.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12.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13.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14.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15.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16.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

17.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18.国家鼓励燃煤单位采用先进的除尘、脱硫、脱硝、脱汞等大气污染物协同控制的技术和装置,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19.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20.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21.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22.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23.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缴纳排污费,不能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责任。

24.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25.企事业单位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三监督管理1.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2.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要针对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和排污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情形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的。

3.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4.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5.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6.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7.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8.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9.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10.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11.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

12.国家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控制或者削减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13.确定总量控制目标和分解总量控制指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14.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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