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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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教育教学成果的评价和奖励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以及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包括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师在教学工作中取得的成果的评价与奖励。

第三条教育教学成果的评价应该以科学性、公正性和公开性为原则,以教学效果和教师自身的学术研究水平为评价指标。

第四条教育教学成果的奖励应该立足于鼓励教师提高教学水平,推动教育教学发展,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第五条教育教学成果的评价和奖励工作应该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确保评价和奖励工作的公正和公平。

第六条教育教学成果的评价和奖励应该遵循学院间的相互了解、相互尊重和相互促进的原则,保证评价和奖励工作的整体性和连续性。

第二章教育教学成果的评价第七条教育教学成果的评价应该立足于教学效果和教师自身的学术研究水平,具体评价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教学效果:主要考评学生的学习能力提升、学习兴趣增加、思维能力培养等情况。

(二)学术研究水平:主要考评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进行的研究成果、教材编写情况、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的情况。

(三)社会影响力:主要考评教师对学校及地方社会的影响、学术声誉等情况。

第八条教育教学成果的评价工作由教务处组织实施,具体评价方法和流程由教务处确定。

第九条教育教学成果的评价工作应该公开透明,教师有权了解评价过程和评价结果,并有权对评价结果提出异议。

第三章教育教学成果的奖励第十条教育教学成果的奖励应该立足于鼓励教师提高教学水平,推动教育教学发展,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教育教学成果的奖励分为学术奖励和经济奖励两个层次。

第十二条学术奖励主要包括:教学成果奖、教学论文奖、教学项目奖等。

第十三条经济奖励主要包括:教学成果奖金、教学改革经费、学术研究经费等。

第十四条学术奖励和经济奖励的具体奖励额度由学校相关部门根据教师教学成果的质量和重要性确定,并在学校网站上公布。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2011年江苏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特等奖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2011年江苏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特等奖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2011年江苏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特等奖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08•【字号】苏政发[2011]129号•【施行日期】2011.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2011年江苏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特等奖的决定(苏政发〔2011〕12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近年来,我省高校深入贯彻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大力实施科教和人才强省战略,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切实加强高等教育内涵建设,取得了一批优秀教学研究成果。

经组织评审,决定对南京大学“学科建设与本科教学融通”的教学改革探索与实践等20项成果授予“江苏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特等奖”。

希望各高校和广大教育工作者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坚持把提高质量作为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抓住高等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的机遇,再接再厉,开拓创新,进一步加大高等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力度,努力产出更多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和推广价值的高水平教学成果,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为率先建成教育强省、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2011年江苏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特等奖获奖项目二○一一年九月八日附件:2011年江苏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特等奖获奖项目(排名不分先后)一、“学科建设与本科教学融通”的教学改革探索与实践主要完成单位:南京大学主要完成人:谈哲敏陈建群王唯蔡颖蔚董婷沈志成贺晓星张弨沈群郑昱二、大学本科研究性教学体系的创建与实践主要完成单位:南京师范大学主要完成人:文晓明夏锦文张连红程晓樵边霞王源远三、构建多元化教学与实践体系,培养行业特色测绘创新型专业人才主要完成单位:中国矿业大学主要完成人:高井祥王坚孙久运张书毕杜培军四、基于“课程链”与“产业链”对接的特色化工人才培养主要完成单位:南京工业大学主要完成人:刘晓勤武文良崔咪芬居沈贵任晓乾冯新金万勤鞠永干刘碧云范益群五、基于多校共享互融的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模式探索与实践主要完成单位:河海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南京医科大学主要完成人:郑大俊蒲晓东赵宇边霞刘晓静吴胜兴蔡正林关蕾六、基于教育哲学视野下环境安全工程专业五元创新培养模式的路径选择与实践解析主要完成单位:常州大学主要完成人:史国栋邵辉李定龙李伟明葛秀坤王凯全赵庆贤刑志祥黄勇孙玉强七、基于全体学生参与的大学生自主研学体系的创建与实践主要完成单位:东南大学主要完成人:郑家茂熊宏齐方霞徐悦张继文八、基于优势学科群的当代高师学生语言能力培养体系的构建与实施主要完成单位:徐州师范大学主要完成人:杨亦鸣张淑美杜文霞刘永宁苏晓青欧阳文珍九、麻醉学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与实践主要完成单位:徐州医学院主要完成人:张励才曾因明郑葵阳刘功俭陆召军刘金东许铁戴体俊吴永平十、轻工食品学科研究生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体系的构建与实践主要完成单位:江南大学主要完成人:金征宇堵国成陈卫张晓鸣李崎李艳钟芳徐岩张灏徐化能十一、拓展内涵,融合创新,构建特色化的工科物理系列课程体系主要完成单位: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主要完成人:施大宁吴平杨雁南刘小廷王东生刘友文李香莲潘风明许秋生孔实十二、行业特色高校“三个导向”分类人才培养体系的构建与实践主要完成单位:南京信息工程大学主要完成人:李廉水李北群郑有飞吴立保申双和蒋勇邱新法曹杰张建伟赵学余十三、以社会适应性为导向的人才培养体系构建与实践主要完成单位:扬州大学主要完成人:郭荣胡效亚芮鸿岩梁建生贡福海张清佘远富张信华刘鹏展十四、整合优质资源,实施精品战略,深化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的探索与实践主要完成单位:南通大学主要完成人:顾晓松金国华吕广明丁斐王晓冬倪衡建陈罡杨宇民顾剑辉龚炎培十五、“定岗双元”人才培养模式的研究与实践主要完成单位:健雄职业技术学院主要完成人:魏晓锋陈智强周晓刚周三庆杨正校顾准韩树明张宏杰朱文涛吴建洪十六、“校中厂、厂中校”模式下现代化工教学工厂的创新与实践主要完成单位:南京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南京紫光精细化工厂中石化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检修部仪表队北京东方仿真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主要完成人:黄斌仓理胡虹邓素萍陈健吴永贵何文华许重华十七、“信息产业园”校企合作办学平台建设的探索与实践主要完成单位: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主要完成人:邓志良张春平黄天民董维佳杨诚居耀成十八、“知行并进,学做合一”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与实践主要完成单位: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主要完成人:王毅潘绍来马斌王亚鹏仲岑然沈志平李波朱建军周建十九、“围绕食品产业链,做强优势专业群”的特色积淀与实践创新主要完成单位:江苏食品职业技术学院主要完成人:赵炳起陶书中张安宁王传荣陈国兵贡汉坤翟玮玮顾立众黄亚东赵军二十、农科专业工学结合培养高职人才机制与模式的创新和实践主要完成单位: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主要完成人:朱洪生简祖平李振陆王润贤苏小冬黄云峰江德明金国荣梅霞马万顺。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表彰全省高等学校学生教育管理“创新奖”和优秀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表彰全省高等学校学生教育管理“创新奖”和优秀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表彰全省高等学校学生教育管理“创新奖”和优秀论文奖的决定【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苏高教会[2009]15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09.10.19【实施日期】2009.10.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表彰全省高等学校学生教育管理“创新奖”和优秀论文奖的决定(苏高教会〔2009〕15号)各会员单位:近年来,全省高校学生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与时俱进,加强科学管理,积极探索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的创新思维、创新举措,取得一批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创新成果。

为鼓励创新、表彰先进,不断提高新形势下学生教育管理工作水平,经各高校推荐、专家评审并公示,我会决定对南京大学等57所高校的62项高等学校学生教育管理“创新奖”和南京中医药大学等94所高校的142篇高校学生教育管理优秀论文进行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学校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开拓创新,在今后的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取得更大成绩。

各高校要积极引导广大学生工作者,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在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先进做法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强化“以学生为本”的理念,不断提升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质量与水平,为进一步推动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附件:1. 高等学校学生教育管理“创新奖”获奖名单2. 高校学生管理优秀论文奖获奖名单二○○九年十月十九日附件1:高校学生教育管理“创新奖”获奖名单一等奖获奖院校及获奖项目名单(8项)1.南京大学《实施科学考评引导科学发展-对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日常行为考评机制的功能开发》2.南京医科大学《研读中华经典感悟文化魅力-南京医科大学创新学生教育管理新举措》3.南京中医药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朝阳模拟医院学、教、研、业四位一体模式》4.南京工程学院《创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途径和方法--南京工程学院素质拓展体验式教育实践与探索》5.江南大学《依托科技园区,联动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探索与实践》6.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以职业观教育为突破口培养高素质技术应用型人才》7.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高职“三位一体”学生教育课程开发与创新》8.泰州职业技术学院《践行大爱育人理念创新教育管理载体》二等奖获奖院校及获奖项目名单(22项)1.南京大学《创新培养机制,铸就一流人才--南京大学学生人生发展导航工程的实践与思索》2.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以党员先进性建设推动高校学生培养工作上新台阶》3.南京理工大学《就业导向型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新模式--“走访南理工人--国防行”社会实践活动》4.河海大学《互助互励和谐共进--河海大学大力推进大学生朋辈辅导工作》5.南京邮电大学《以“心理班会”为依托,紧扣信息类高校专业特点,南京邮电大学创新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特色鲜明、扎实有效》6.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育人为本科学管理构建和谐校园视角下的学生教育管理新模式》7.南京师范大学《爱心中奉献感恩中成长--加强贫困生德育工作、推进“爱心绿卡”助学新模式》8.南京审计学院《模拟东京审判--高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第二课堂相结合的实践创新》9.江苏警官学院《关于江苏警官学院“8081”学雷锋小组申报高校学生管理“创新奖”主件材料》10.中国矿业大学《实施贫困生“四助”工程,构建资助育人新模式》11.徐州师范大学《搭建科研训练平台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徐州师范大学积极推进本科学生科研课题立项工作》12.扬州大学《大学生素质拓展“双循环”培养模式的建构与实践》13.常熟理工学院《“书香校园”营造浓厚读书氛围,精品活动创新优良学风建设》14.淮阴师范学院《推动六进学生公寓,构建和谐学生社区》15.江苏技术师范学院《开展学生社区“110”服务创建平安文明和谐校园》16.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标准分主导的大学生综合测评系统》17.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开展大学生创业素质教育的实践与探索》18.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旅游高职学生素质养成教育模式的研究与实践》19.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充分挖掘艺术的功能,培育全面素质的工科人才》20.淮安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全人教育理念下“三维一体”育人模式的创新实践》21.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依托社会实践活动开展大学生思想教育工作----音乐系“和谐音乐和谐校园和谐社会”系列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22.常州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高职院校德育工作模式创新研究-创建“管为基础、引为主导”的校本德育工作新模式》三等奖获奖院校及获奖项目名单(32项)1.南京农业大学《学路--塞满成长行囊的故事》2.中国药科大学《大力实施“党员先锋工程”,积极探索大学生党员教育管理新模式》3.南京林业大学《狠抓基础队伍建设着力管理体制创新--南京林业大学关于加强辅导员队伍制度建设与实践的创新模式》4.南京工业大学《全方位开展情商教育,促进大学生全面成长》5.南京医科大学《关爱?自强?感恩--南京医科大学护理学院贫困生教育的新举措》6.南京艺术学院《以品牌活动为切入点,不断激发学生的潜能-南京艺术学院星期艺术沙龙系列活动回顾》7.金陵科技学院《润物细无声,打造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新舞台--金陵科技学院最佳主题班会评比活动》8.江苏教育学院《互联网时代高校学生教育管理的创新》9.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找准人文教育与大学生社会化的现实切点-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以人文教化促大学生社会化》10.徐州师范大学《实施“立体”资助促进和谐发展--徐州师范大学贫困生资助工作的创新和实践》11.徐州医学院《实践中巩固优势创新中走向卓越》12.徐州工程学院《创新公寓党建模式大力推动思想政治教育进公寓工作-徐州工程学院公寓学生党员、干部工作站纪实》13.江苏大学《以系列主题教育为载体,做实做活做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十一五”期间获国家和省重大科技成果奖励高校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十一五”期间获国家和省重大科技成果奖励高校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十一五”期间获国家和省重大科技成果奖励高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3•【字号】苏政办发[2011]86号•【施行日期】2011.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十一五”期间获国家和省重大科技成果奖励高校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8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十一五”以来,全省高校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科教兴省与人才强省战略,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和产学研结合,有力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为激励先进,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十一五”期间获国家和省重大科技成果奖励的南京大学等24所高校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高校发扬成绩、再接再厉,为全省发展大局作出新的贡献。

全省各高校要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对江苏工作“六个注重”的指示精神,按照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和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的决策部署要求,紧紧围绕“十二五”发展主题主线,积极实施科技创新工程,大力提升人才培养水平,大力增强科学研究能力,大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力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为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撑。

附件:“十一五”期间获国家和省重大科技成果奖励的高校名单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附件:“十一五”期间获国家和省重大科技成果奖励的高校名单南京大学、东南大学、中国矿业大学、南京理工大学、南京农业大学、河海大学、江南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工业大学、南京林业大学、中国药科大学、江苏大学、苏州大学、南京医科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扬州大学、常州大学、南京邮电大学、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南京工程学院、徐州医学院、江苏科技大学、南通大学。

江苏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江苏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江苏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奖励在教学实践、改革、研究中取得教学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发挥教学成果的引领激励作用,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相关单位和个人申请江苏省教学成果奖(以下简称省级教学成果奖),以及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推荐、评审、批准、授予和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指经过教育教学实践证明,具有实用性、创新性、示范性,对提高教学质量、实现育人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改革成果,包括课程、教学、评价、资源建设、教师发展等,主要形式包括实施方案、研究报告、课程资源、论文著作等。

省级教学成果奖包括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本科)、高等教育(研究生)四类,基础教育类含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类含中等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含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三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和本科层次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本科)类、高等教育(研究生)类含高等教育阶段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其他类型的教育,可根据其实施的教育层次,申请相应类别的教学成果奖。

第五条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彳壬务;坚持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突出先进性、实践性和创新性的导向;坚持向一线教师倾斜、鼓励教师潜心教书育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评审结果科学、客观。

第六条省级教学成果奖每4年评审1次,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3个等级。

奖项数量依据江苏教育教学改革发展实际,参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项设置情况,在每届教学成果奖评选前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研究确定,其中特等奖和一等奖一般不超过奖项总数的50%o坚持质量第一、宁缺毋滥,允许各个等级奖项有空缺。

第七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育人导向突出,聚焦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价值导向,聚焦落实立德树人根本彳壬务;注重解决问题,关注破解各级各类教育热点难点问题,贴近一线教育教学改革发展实践,关注内涵建设和教学质量提高;推进理论创新,具有原创性,教育理念先进,符合教育发展规律、学校教学规律和学生培养规律,在省内夕次于领先水平;经过实践检验,具有较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申报成果应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其中特等奖和一等奖一般不少于4年的实践检验,且取得显著成效;示范作用明显,具有推广价值,取得较高认同度,在省内外产生积极影响。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03•【字号】苏政办发[2007]82号•【施行日期】2007.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8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七月三日江苏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奖励在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以下简称高等教育)中取得教学成果的单位和个人,鼓励开展高等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等教育教学成果(以下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主要包括:(一)适应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人才培养目标多样性要求,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在转换教育思想、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创新培养模式、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实践教学、保证培养质量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二)适应教育、科技、经济一体化发展趋势,推进教育教学管理改革,在推动教学管理现代化,加强实验实训基地建设、教师队伍建设、教育信息化建设、产学研合作、优质资源共享、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教学成果的主要形式为反映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实施方案、研究报告、教材、课件、论文、著作等。

第三条在本省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

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由教学成果持有单位或者个人所在单位择优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第四条省级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设特等奖20个、一等奖60个、二等奖120个。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江苏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特等奖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江苏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特等奖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江苏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特等奖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23•【字号】苏政发[2013]36号•【施行日期】2013.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江苏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特等奖的决定(苏政发〔2013〕3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近年来,广大基础教育工作者认真贯彻落实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紧紧围绕推进素质教育和加强内涵建设,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和工作实践,取得了一批优秀成果。

经组织评审,决定授予“情境课程的孕育、构建、发展”等30项成果“江苏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特等奖”。

希望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全省基础教育工作者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大基础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力度,力争取得更多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和推广价值的高水平教学成果,努力推动基础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实现新的提升,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实现“两个率先”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江苏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特等奖获奖项目江苏省人民政府2013年3月23日附件江苏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特等奖获奖项目1﹒情境课程的孕育、构建、发展申报单位(个人):李吉林主要完成人:李吉林2﹒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语文(初中)申报单位(个人):洪宗礼主要完成人:洪宗礼黄厚江王栋生单殿元蔡肇基3﹒构建具有江苏特色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的研究申报单位(个人):杨九俊主要完成人:杨九俊彭钢4﹒基于斯霞爱的教育课程校本化开发与实施申报单位(个人):南京师范大学附属小学主要完成人:闫勤5﹒南京聋人高级中学课程建设与实施申报单位(个人):南京市聋人学校南京聋人高级中学主要完成人:陈金友高燕马志静唐红霞刘爱琴6﹒苏教版(国标本)小学语文教材建设与实验申报单位(个人):南京凤凰母语教育科学研究所江苏省中小学教学研究室主要完成人:张庆朱家珑李亮7﹒初中数学教材(苏科版)建设与实施申报单位(个人):苏科版初中数学教材编写组江苏省中小学教学研究室主要完成人:杨裕前董林伟徐延觉周凯杨秋萍8﹒小主人教育:愉快教育的实践范式研究申报单位(个人):南京市琅琊路小学主要完成人:戚韵东胡志宏夏洁冯毅周雪艳9﹒初中化学实验装置申报单位(个人):李为才主要完成人:李为才赵永胜王建东邹文治李培林10﹒金陵中学研究性学习系列研究申报单位(个人):南京市金陵中学主要完成人:邹正11﹒语文本色教学申报单位(个人):黄厚江主要完成人:黄厚江12﹒少年农学院--校本课程一奇葩申报单位(个人):无锡市藕塘中心小学主要完成人:管国贤邓向群13﹒田野课程--架构与实施申报单位(个人):南京市太平巷幼儿园主要完成人:汪丽XXX玉陆晓民邱梅蓉邹鲁峰14﹒洋思教学模式申报单位(个人):泰兴市洋思中学主要完成人:秦培元蔡林森刘金玉15﹒东庐教学模式申报单位(个人):溧水县东庐初级中学主要完成人:陈康金黄本16﹒“自学·议论·引导”教学法申报单位(个人):李庾南主要完成人:李庾南祁国斌陈育斌张晓冰成尚荣17﹒100关键字写字动画申报单位(个人):朱志明主要完成人:朱志明18﹒“沛县封侯虎”(布老虎)课程资源开发与利用申报单位(个人):张振华主要完成人:张振华朱桂金19﹒苏教版小学数学课程标准教科书申报单位(个人):南京东方数学教育科学研究所江苏省中小学教学研究室主要完成人:孙丽谷王林沈重予李新黄为良20﹒“道德课堂”课程教学模式申报单位(个人):徐金才主要完成人:徐金才陈宝定曹茂昌韩炳华高正球21﹒江苏省中小学公民教育实践活动项目研究申报单位(个人):鞠文灿主要完成人:鞠文灿杜文艳顾润生胡春娜范云良22﹒《牛津英语》(小学、初中、高中)申报单位(个人):江苏省中小学教学研究室牛津中小学英语教材编写组主要完成人:何锋王守仁齐迅23﹒无锡市“0―3岁婴幼儿早期关心与发展”的实践研究申报单位(个人):章一中主要完成人:章一中李俐24﹒有效,无限的探寻申报单位(个人):唐江澎主要完成人:唐江澎25﹒情智课程的开发、实践与研究申报单位(个人):南京市北京东路小学主要完成人:孙双金陈静26﹒课堂动态生成资源之研究申报单位(个人):朱志平主要完成人:朱志平27﹒中学地理课程中的环境教育理论与实践申报单位(个人):陆静主要完成人:陆静李久生孙小红厉兵吴向军28﹒新课程校本化的规划与实施申报单位(个人):南京市第十三中学主要完成人:王军29﹒走向学生发展的教学申报单位(个人):薄俊生主要完成人:薄俊生黄忠平洪榴30﹒新课程背景下的课堂教学设计研究申报单位(个人):徐敏南主要完成人:徐敏南黄树生包智强王名扬周建勋。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提高职业教育教学质量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提高职业教育教学质量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提高职业教育教学质量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9•【字号】苏政办发[2012]194号•【施行日期】2012.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提高职业教育教学质量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9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提高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关于进一步提高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意见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29日关于进一步提高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意见(省教育厅)为贯彻落实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促进职业教育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就进一步提高全省中等职业教育和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提出如下意见。

一、牢固树立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职业教育发展观(一)重要意义。

职业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化建设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

经过多年努力,我省职业教育取得长足发展,吸引力逐步增强,影响力不断提升,但提高质量的任务仍然十分繁重。

特别是当前,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社会就业、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都对提高职业教育教学质量、培养更多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提供更多高质量的就业和社会服务提出了前所未有的迫切需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立足全局、着眼长远,坚持把提高质量作为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来抓,研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提升职业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加快实现职业教育内涵发展、创新发展、科学发展。

(二)总体要求。

提高职业教育教学质量,要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育人为根本,大力推进职业教育专业结构与现代产业结构的衔接吻合,进一步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努力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苏教高[2005]16号)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苏教高[2005]16号)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苏教高[2005]16号)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苏教高[2005]16号2005年6月17日)当前,我省高等教育正处于重要的发展机遇期。

质量是高等学校的生命线。

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教学工作,是我省实施科教兴省和人才强省战略,推进“两个率先”,保持我省高等教育在全国领先地位的重大举措。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教育强省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学校教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高等学校教学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推进高等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适应高等教育信息化、国际化的趋势,满足适应性、多样性、选择性的新要求,牢固确立人才培养是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确保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教学改革的核心地位、教学质量的首要地位和教学投入的优先地位,努力培养具有远大理想与坚定信念、具有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交替”、“半工半读”、“订单式”和“打包配送”等培养模式。

加强专业的规范管理。

高等学校要认真制定专业建设规划,根据发展定位和发展优势,重点建设具有行业特色、区域优势和市场需求前景看好的专业,努力形成品牌特色。

通过五年左右的建设,在学校建设基础上,创建400个省级品牌特色专业,形成一批国家级品牌特色专业。

本着规范管理与开拓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江苏省高等学校本、专科专业建设指南》,进一步明确专业建设的内涵要求。

逐步推行高等学校专业评估制度,对不符合市场和社会需求、就业率连续三年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专业,减少或停止安排招生计划。

三、深化教学改革,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创建优质课程平台。

根据学科发展、专业结构调整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需要,及时优化课程体系,增加选修课程开设比例,为学生个性化学习提供充足的优质课程资源。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教技发〔20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主动适应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可持续发展和创新驱动发展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深化高校科技奖励改革,进一步发挥科技奖励的导向职能,体现高校特色,提高高校科研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我部对2009年4月发布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教育部2015年2月4日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章总第一条为了调动高等学校广大教师和科技工作者、科研组织进行科技创新、自主创新和推动科技进步的积极性,促进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加速我国教育和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高等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用以鼓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高等学校的教师、科技工作者和科研组织,授予我国公民和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包括下列奖项:(一)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二)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三)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四)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青年科学奖.第四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设一等奖、二等奖,对于特别优秀的成果可授予特等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青年科学奖不分等级.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每年奖励总数不超过320项.第五条教育部设立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简称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设委员20-30人,由经遴选的知名专家学者和有关主管部门领导组成,由教育部聘任.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进行换届,每次换届人数不低于1/3.第六条奖励委员会下设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奖励的日常工作.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为奖励工作的组织管理部门.第八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以下简称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个人和单位.重要科学发现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指在学术上处于国际同类研究的领先或者先进水平,并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以及在基础数据的收集和综合分析上有创造性和系统性的贡献;并对科学技术的发展有重要意义,或者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指主要论著已公开发行或出版2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引用或已应用.第九条自然科学奖的主要完成人必须是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代表论著的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二)发现与阐明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创立科学理论和学说,或者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进行收集和综合分析等;(三)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自然科学奖的主要完成单位应是在成果的研究过程中,主持或参与研究计划或方案的制订及组织实施,并提供技术、经费或设备等条件,对该项成果的研究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获奖单位必须是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位.第十条由中外学者合作完成的论著,中国学者应为主要作者,且不存在知识产权权属的争议,并由国外学术机构或人员提供书面证明材料.第十一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其中含专利类)(以下简称技术发明奖),授予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个人和单位.重要技术发明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构思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技术发明奖(专利类)应为具备已被授权发明专利的或已被授权实用新型专利的科研成果(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第十二条技术发明奖的主要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该项技术发明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是全部或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二)在实施该项技术发明中做出重要贡献.技术发明奖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发明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并对该项发明的完成起重要作用或实施该发明技术的单位.第十三条技术发明奖(专利类)的主要完成人应当是该项专利的发明人及在实施该专利技术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主要完成单位是指该项专利的专利权人及实施该专利技术的单位.第十四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其中含推广类和科普类)(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或在科学普及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单位.科技进步奖的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成果经过2年以上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做出了很大贡献.(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成果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第十五条科技进步奖(推广类)的成果应具备: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或在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已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形成产业规模或达到一定的应用覆盖面.第十六条科技进步奖(科普类)的成果应具备:选题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创造手法有重要创新,创作难度较大,成品质量达到同类产品中的优秀水平;社会效益显著,普及面在国内同类科普作品中处于领先水平;对科普作品创造具有明显的示范带动作用.第十七条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要贡献;(三)在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技术实施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五)在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养、普及科技知识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成果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行政管理部门一般不得作为主要完成单位.第十八条青年科学奖授予长期从事基础性科学研究并取得了有一定影响的原创性成果的在校青年教师,年龄不超过40周岁.候选人应具备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良好的科学道德、扎实的学术素养和高尚的师德风尚,潜心科学研究,积极开展人才培养,具有独立开展科学研究的能力与较强的科研发展潜力.第二十二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方面的成果,应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一)中国科协管辖的有关学会;(二)有关高校校长;(三)国家科学技术奖、教育部奖有关获奖人;(四)在高校工作的两院院士(3名以上联名).(一)已获得过国家级、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二)在知识产权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署名等方面存在争议,尚未解决的;(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尚未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第二十七条申报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完成人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项.第四章评审标准第三十条自然科学奖的评审标准为:(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并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很大影响的,可评为一等奖.(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并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评为二等奖.(三)对于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具有特别重大科学价值、在国际相关学术领域中具有引领作用、在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的科学发现,可评为特等奖.第三十一条技术发明奖的评审标准为:(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很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或具有显著的应用前景,可评为一等奖.(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已有但尚未公开的主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具有明显的应用前景,可评为二等奖.(三)对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显著优于国内外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并取得重大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特别重大的技术发明,可评为特等奖.第三十二条技术发明奖(专利类)的评审标准为:(一)发明专利类:发明原创性强,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的作用,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一等奖;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促进作用,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二等奖.(二)实用新型专利类:技术方案构思独特、新颖,技术上有很大的创新,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专利实施后取得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一等奖;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专利实施后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评为二等奖.第三十三条科技进步奖从技术开发、社会公益、国家安全三个方面制定评审标准,分别为:(一)技术开发:在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上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很大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在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评为二等奖.(二)社会公益:在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上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很大意义的,可评为一等奖;在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评为二等奖.(三)国家安全:在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上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达到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应用效果突出,对国防建设和保障国家安全具有很大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在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应用效果突出,对国防建设和保障国家安全有较大作用的,可评为二等奖.(四)对于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特别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特别明显的项目,可评为特等奖.第三十四条科技进步奖(推广类)的评审标准为:总体技术达到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推广机制、方法、措施有效,已获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成果转化具有重要的示范、带动和扩散作用,对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效果显著,可评为一等奖;总体技术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推广机制、方法、措施有效,已获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成果转化具有重要的示范、带动和扩散作用,对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效果明显,可评为二等奖.第三十五条科技进步奖(科普类)的评审标准为:作品在表达科学技术知识的视角和方法方面具有重大创新,能够准确进行科学描述,内容通俗易懂且为大众所广泛欢迎,对于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养、普及科技知识、弘扬科学精神发挥重要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在表达科学技术知识的视角和方法方面具有较大创新,能够准确进行科学描述,内容通俗易懂且为大众欢迎,对于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养、普及科技知识、弘扬科学精神发挥较大作用的,可评为二等奖.第三十六条青年科学奖的评审标准为:致力于科学前沿,独立开展基础性学术研究的能力强;在科学研究中取得原创性成果,产生了一定的国际学术影响;积极开展人才培养,并取得有效成绩;学术思想活跃,具有很好的学术发展前景.第三十七条坚持科技贡献为科技成果评价的主要依据,同时充分考虑科技成果在人才培养和提高教学质量,以及科学普及、师德风尚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在科技成果水平基本一致的情况下,对同时在教书育人或科学普及方面也做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取得的成果给予优先奖励.第五章评审和授予第三十九条形式审查合格的候选项目和候选人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审:(一)送同行专家进行通信评审.(二)在通信评审的基础上,召开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专家评审委员会会议,提出建议奖励种类、奖励等级、奖励人员和单位.(四)对于特等奖候选项目和青年科学奖候选人,进行现场考察.(五)召开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会议,对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第四十二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获奖项目和获奖人由教育部授奖,并颁发证书.第六章异议及处理第四十三条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处理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候选项目和候选人如有异议,在规定的公示期内可向异议受理部门提出.逾期提出的异议,除属弄虚作假和剽窃成果或成果有原则性错误的异议外,不予受理.第四十四条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署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涉及国家安全成果的异议,由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评审组织管理部门.第四十八条参加处理异议问题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尊重科学精神,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并严守秘密.第七章罚第四十九条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由评审组织管理部门报教育部,由教育部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等.第五十一条参与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泄露秘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第八章附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特聘教授选聘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特聘教授选聘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特聘教授选聘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苏政办发〔2021〕111号•【施行日期】202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特聘教授选聘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11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特聘教授选聘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印发的《江苏特聘教授选聘办法》(苏政办发〔2017〕49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三章选聘条件第四章选聘程序第五章选聘举荐第六章支持方式第七章考核管理第八章附则江苏特聘教授选聘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和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牢固确立人才引领发展战略地位,扎实推进“双一流”和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在全省普通本科院校实施江苏特聘教授计划。

第二条江苏特聘教授计划是江苏省人民政府专项设立的人才计划,作为江苏省“双创计划”教育类项目,旨在面向海内外引进一批高层次人才,推动若干学科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提升高校人才培养质量和科技创新能力。

第三条江苏特聘教授计划聘期3年,按照高端引进、全职聘任、创新机制、营造环境的思路实施,选聘人数根据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需求动态调整,由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四条特聘教授岗位设置应服务于江苏经济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坚持突出重点、合理布局、保证质量、注重实效,做到与国家和省科学研究规划、科技创新规划相结合,与高校重点学科、新兴交叉学科建设相结合,与加强高校教育教学、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相结合。

第五条特聘教授岗位一般在二级学科设置,所在学科对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一般应为国家“双一流”和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相关专项(优势学科建设工程、品牌专业建设工程、协同创新计划),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要科研基地、重点智库,新兴交叉学科等。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教育部2012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教育部2012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教育部2012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通知【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苏教办科[2012]14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2.07.06【实施日期】2012.07.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教育部2012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通知(苏教办科〔2012〕14号)各有关高校:教育部2012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申报工作已经启动,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推荐2012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通知》(教技发厅函〔2012〕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奖励范围2012年度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推荐工作分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包括推广类)和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专利奖四个奖项。

二、推荐条件(一)凡推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项目,须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教技发厅[2001]1号)的有关要求,于网络推荐截止日期前在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成果专利处办理科技成果登记。

(二)推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的项目,其主要论著必须是2011年10月底以前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或出版的专著,并得到了同行学者的相应评价。

对涉及与国外合作完成的研究项目,应当由国外合作者或机构提供书面证明,说明我国学者在该项研究中的学术贡献。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所列完成人和单位必须是10篇代表性论文、专著的作者和署名单位。

(三)推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的项目,需实际应用一年以上,并已获授权发明专利。

对于未授权发明专利的,需按照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要求进行查新,并通过鉴定。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办法》的通知江苏省教育厅文件苏教基〔2009〕41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基础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全面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根据国家《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江苏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办法江苏省教育厅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主题词:基础教育教学成果评选通知抄送:教育部办公厅、基础教育一司、基础教育二司,省政府办公厅,省教育科学研究院。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0年1月5日印发附件:江苏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办法为促进我省基础教育健康发展,全面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深化素质教育,鼓励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提高实践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结合当前我省基础教育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与要求1.参评对象为我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研室等单位及教师、教科研人员等个人。

2.参评的教学成果主要包括在基础教育课程建设与实施、教学方法与手段的优化、教学评价改革、教材开发与建设、教学管理创新等方面取得的优秀成果。

成果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反映教育教学规律,既具有系统的理论研究,又在教学实践中获得明显效果,在成果推广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省内以至全国产生一定影响。

3.申报每项教学成果的单位署名不超过3个,个人署名不超过5人。

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由参加单位或个人联合向主持单位或主持人所在的市或县(市、区)教育局提出申请。

对成果所属权及其他问题有异议,并在受理申报期限内未能妥善解决的,不得推荐申报。

4.已经获得过国家级奖励的项目不再参评。

以前荣获过相关奖项的教学成果参评此奖项必须有新的创意和新的发展。

二、参评材料要求参评材料主要包括两类:1.《江苏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书》文字稿一式三份及电子稿;《江苏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申请简表》文字稿一式四份(用作评奖材料袋的封面)及电子稿。

江苏省政府关于授予江苏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特等奖的决定

江苏省政府关于授予江苏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特等奖的决定

江苏省政府关于授予江苏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特等奖的决定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苏政发[2008]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01.07
【实施日期】2008.0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政府关于授予江苏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特等奖的决定
(苏政发〔2008〕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省高校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大力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取得了一批优秀教学研究成果。

经组织评审,决定授予东南大学《示范性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的理论与实践研究》等20项成果江苏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特等奖。

希望各高校和教育工作者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再接再厉,开拓创新,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工作,为加快建设教育强省、率先全面建成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江苏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特等奖获奖项目
二○○八年一月七日。

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评选表彰办法

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评选表彰办法

附件2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评选表彰办法第一条为了做好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的评选表彰工作,调动教育系统科学研究人员积极性,促进产出高质量的科学研究成果,不断提升江苏教育系统科学研究的学术影响力,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开展评选表彰活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究成果,指规定年度内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正式发表的论文、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被相关工作部门采纳或得到领导批示的研究报告等。

申报人应为江苏省内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或者上述单位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分为高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教育研究成果奖三个类别,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

1. 高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设一等奖20项、二等奖60项、三等奖120项。

2. 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设一等奖20项、二等奖80项、三等奖200项。

3. 教育研究成果奖设一等奖20项、二等奖60项、三等奖120项。

根据申报成果质量,各等级奖项可以空缺。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观点鲜明,论据充分,资料翔实,数据准确,逻辑严密,方法科学,在理论上有建树,在学术上有创新,体现政治标准与学术标准的统一。

2.在解决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实际问题上有突破,为促进教学和科研发展提供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意见和建议,有利于提升培养质量、提高教学效果。

3.具有较强的理论前沿性、学术创造性和实践应用价值,对推进学科建设和理论发展、促进科技进步、服务党和政府的重大决策,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领域的重大问题发挥显著作用,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高校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奖、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和教育研究成果奖三个类别的具体评选条件、推荐名额分配和材料要求等由省教育厅另行公布。

第五条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成果奖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1年江苏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1年江苏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1年江苏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03.31•【字号】苏教高[2011]7号•【施行日期】2011.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1年江苏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的通知(苏教高〔2011〕7号)各高等学校: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第151号令)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82号)精神,2011年我省将继续开展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本次教学成果奖评选范围为全省高等院校教师及其他与教学相关人员近年来取得的反映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强化教学管理,促进优质资源共享,加快推进国际合作与交流,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改革成果,包括实施方案、研究报告、教材、课件、论文、著作等。

已获得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的成果,或获得2009年江苏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与一等奖的成果,不再参加本次评审。

已获得2007年或2009年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的项目,近年来确有重大突破或进展的,可申报且仅限于申报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

二、评选条件申报本次教学成果奖的单位或个人,其申报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原创性,在理论和实践上有所突破,具有先进教育理念,符合高等教育发展规律、高等学校办学规律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规律,在本省处于领先水平的成果。

2.具有较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取得明显实效的成果。

3.具有较强示范性和指导推广作用,取得较高认同度,在全国或本省产生积极影响的成果。

4.申报成果应为2006年以后所取得。

三、推荐限额每校申报限额:“985”高校10个,“211工程”高校8个,其他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和综合性大学6个,其他本科高校4个,国家示范(骨干)性高职院校4个,省示范性高职院校3个,其他高职高专院校及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2个。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1年江苏省教学成果奖推荐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1年江苏省教学成果奖推荐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21年江苏省教学成果奖推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1.07.22•【字号】苏教师〔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做好2021年江苏省教学成果奖推荐工作的通知各市、区教育局(教体文旅委),各有关学校(单位):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江苏省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的通知》(苏教人函〔2021〕21号)精神,现就我市做好2021年江苏省教学成果奖推荐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根据省厅文件要求,我市申报评选范围为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两个类别。

基础教育类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类包括中等职业教育、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

其他类型的教育,可根据其实施的教育层次,申报相应类别的教学成果奖。

申报对象以我市各级各类学校和教师为主体。

取得重大成果的各级教科研训部门和研究人员也可申报。

二、申报条件1.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苏府〔2016〕86号)文件精神,曾获评苏州市级教育教学成果奖(基础教育类、职业教育类)并符合此次申报条件的项目,均可申报。

2.已获得过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若近年来确有重大突破或进展,在全省产生重大影响的,可申报高于原等级的奖项。

3.在苏州市教育教学成果奖获奖项目之外,各地可对照省评选条件,另行推荐2项基础教育类、1项职业教育类项目参评。

以上项目的申报均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集中组织后申报,苏州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可直接申报。

三、材料提交各地各校请按2021年基础教育类、职业教育类教学成果奖申报指南要求(见附件1),认真准备,并将成果名称、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等在单位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5日。

公示期间出现异议的项目,各单位应认真调查,妥善处理。

(一)申报基础教育类省级教学成果奖,需提交以下材料:1.《基础教育类省级教学成果奖报送汇总表》书面文本一式2份。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2011年江苏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的补充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2011年江苏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的补充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2011年江苏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04.15•【字号】苏教办高[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2011年江苏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的补充通知(苏教办高〔2011〕2号)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做好2011年江苏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以下简称“省成果奖”),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为确保省成果奖申报过程公平、公正、公开,申报材料真实、可靠、无误,请各高校在成果项目报送我厅前,务必通过学校内网对申报项目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成果名称、主要完成人、推荐书等。

对公示期间出现异议的项目,学校应认真调查,妥善处理,确属弄虚作假的应取消申报资格。

公示结束后,公示页面的打印截图由教务部门盖章确认,与《2011年江苏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推荐成果汇总表》一并报送我厅。

二、为确保省成果奖评审质量,请各高校于5月25-31日期间登录省成果奖申报网站(网址:http:///jxcg)“专家推荐”栏目推荐省成果奖网评专家。

专家要求如下:1.坚持标准,客观公正;2.学术造诣高,教学与评审经验丰富;3.本科院校专家应具备教授职称,高职高专院校专家应具备副教授及以上职称。

4.除推荐本校专家外,各校还可推荐外省(直辖市)博士授权以上本科高校或国家示范性(骨干)高职院校的相关专家。

5.推荐专家不得为本次省成果奖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6.各校专家推荐名额不限,请尽可能覆盖更多学科专业门类。

推荐专家的填写内容及说明详见网站说明。

有何情况,请与我厅高等教育处联系,联系人:王建军、徐庆;联系电话:************、83335159;电子邮箱:**************。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

佚名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7(000)014
【摘要】<正>苏政办发[2007]82号2007年7月3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总页数】3页(P31-3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4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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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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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J], ;
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J], ;
5.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21]22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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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苏政办发〔2007〕82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
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七月三日
江苏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奖励在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以下简称高等教育)中取得教学成果的单位和个人,鼓励开展高等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等教育教学成果(以下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主要包括:(一)适应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人才培养目标多样性要求,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在转换教育思想、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创新培养模式、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实践教学、保证培养质量等方面取得的
成果。

(二)适应教育、科技、经济一体化发展趋势,推进教育教学管理改革,在推动教学管理现代化,加强实验实训基地建设、教师队伍建设、教育信息化建设、产学研合作、优质资源共享、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教学成果的主要形式为反映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实施方案、研究报告、教材、课件、论文、著作等。

第三条在本省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

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由教学成果持有单位或者个人所在单位择优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第四条省级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设特等奖20个、一等奖60个、二等奖120个。

第五条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组织工作。

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教学成果项目,其持有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
(一)具有原创性,在理论和实践上有所突破,具有先进教育理念,符合高等教育发展规律、高等学校办学规律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规律,在本省处于领先水平的成果。

(二)具有较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取得明显实效的成果。

(三)具有较大示范性和指导推广作用,取得较高认同度,在全国
或本省产生积极影响的成果。

第七条省级教学成果奖由省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初评。

评审委员会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在每次评选工作开始前聘请有关专家组成。

第八条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成员本人,与本人有亲属、师生关系的人员或者本人所在工作单位(高等学校院、系)是教学成果奖申报人的,该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评审工作。

第九条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的标准与程序进行论证评审,提出获奖名单与奖励等级建议,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并公示。

教学成果奖获奖名单与奖励等级建议由评审委员会无记名投票产生。

其中二等奖须有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一等奖须有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特等奖须有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四分之三以上赞成。

第十条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审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在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并写明联系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

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实处理,并自处理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核实及处理情况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一条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一等奖和
二等奖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

第十二条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数额为:特等奖每项奖励5万元,一等奖每项奖励1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5000元。

奖金由省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支付。

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三条省级教学成果奖获奖情况记入获奖者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获得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择优向国务院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申报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的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对教学成果项目的评审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其参加的评审结果无效。

评审委员会应当按要求重新组织评审。

第十六条对于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由批准机关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对当事人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7月4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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