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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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河南省省级部门
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河南省预算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省财政提供项目支出预算经费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实行综合预算。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外资金与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二)集中财力办大事。在清理、整合专项资金基础上,集中财力优先保障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或重点项目。
(三)严格项目库管理。项目支出预算管理以项目为依据,资金随项目走,实行项目库管理。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
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排序后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安排。
(四)实行绩效考评。省财政厅和省级预算单位要对预算安排项目的执行情况实施追踪问效,并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
第二章项目库设立与管理
第五条项目库是指由省财政厅和省级部门设立的对申请预算项目支出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包括省财政厅设立的项目库和省级部门设立的项目库。
省级部门项目库,由省级部门按照申报项目支出预算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特点,对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省财政厅项目库,由省财政厅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对省级部门所报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第六条项目库中的项目应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依据集中财力、整合资金办大事的原则实行滚动管理。省直各部门、单位对性质和使用方向相同或相近的各类财政性资金进行整合,统筹安排用于重点项目。列入项目库中的项目要详细说明项目设立的依据、建设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建设内容、资金用途、资金需求额度、项目建成或实施后产生的预期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完善后的省财政厅项目库,作为年初预算安排、年度预算执行中追加的备选项目,对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
省财政厅对进入项目库本年度未安排预算的项目,自动滚入下一年度,与新增项目一并统筹考虑。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七条项目支出分类
为便于对项目支出进行分类管理与绩效考评,将部门的项目支出按其用向划分为基本建设支出、社会事业发展项目支出、经济发展项目支出、债务项目支出、专项业务项目支出、其他项目支出等六类。
基本建设支出指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安排用于基本建设的支出。
社会事业发展项目支出指用于一般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的专项支出。
经济发展项目支出指用于支持产业发展方面的专项支出。
债务项目支出指用于偿还政府性债务方面的专项支出。
专项业务项目支出指用于部门和单位开展业务工作的专项支出。
其他项目支出指除上述项目支出以外安排的项目支出。
第八条申报条件
各部门、各单位申报支出项目应符合如下申报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方针政策;
(二)符合公共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供给范围;
(三)属于本部门履行行政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
项目;
(四)具有明确的项目建设目标,经济或社会效益预期、总体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并经过科学合理的研究分析与论证。
第九条申报程序
省级各单位应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和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行业规划,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提出经过筛选、分类、排序和可行性论证的项目建议,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
省级一级预算单位对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纳入本部门项目库,合理排序后汇总向省财政厅申报。各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申报。
第四章项目核定
第十条为更好地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决策和部署,使项目支出预算安排更加符合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支持范围和项目,省级项目支出预算安排采取“整合资金、分口切块、政府定规模、主管副省长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定项目、财政部门汇总审核报政府审定”的核定办法。
第十一条为提高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使项目支出预算建立在真实、可靠、可行的基础上,省财政厅要对各部门、各单位申报的项目支出进行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资格审核:项目单位是否属于省级财政预算单位;
(二)形式审核:申报的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
关材料是否齐全等;
(三)内容审核:申请项目的立项依据是否真实可靠,项目预算是否合理等。对预算数额较大或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省财政厅要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方针、政策,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省级部门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综合考虑科技、农业、教育等法定支出等情况,确定当年省级部门项目支出安排的原则和重点,根据财力可能,对纳入财政厅项目库的支出项目,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向省政府提出安排计划,连同项目支出分口切块限额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收支数额一并报省政府研究,在省政府研究批准后,将分管副省长组织相关部门研究提出的切块资金分配和支出项目安排意见下达相关部门。省级各部门根据主管副省长对切块资金的安排意见,对项目预算进行修改后送省财政厅审核汇总。省级部门编列的项目支出要细化到用款单位。
第十三条按照公共财政要求、政府部门职能,对省级项目支出实行分口分项核定:
(一)党群口,指用于党群机关开展专项政务活动的支出。包括用于省委各部门,省人大、省政协、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社团机关开展专项政务活动的支出。
(二)综合管理口,指用于综合管理部门开展专项政务活动的支出。具体分为两大项: